集团财务总监履职报告【五篇】

时间:2023-06-20 13:50:03 来源:网友投稿

集团财务总监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摘要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加强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有效手段。本文分析了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意义、存在问题,并提出了改善方法,以期为企业集团更好的实施该制度提供借鉴。关键词集团公司财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团财务总监履职报告【五篇】,供大家参考。

集团财务总监履职报告【五篇】

集团财务总监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摘 要 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加强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有效手段。本文分析了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意义、存在问题,并提出了改善方法,以期为企业集团更好的实施该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 集团公司 财务总监 委派制

近年来,企业集团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随着规模的扩大,其财务控制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由集团公司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对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监控管理的一种所有权监督制度。为使财务总监更有效地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中去,实现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战略控制,达到减少所有者资产流失,保证资本保值增值的目的,确保企业集团财务控制成功,现就财务总监委派制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意义

(一)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客观要求

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出资人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其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企业制度的根本特征。所有者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但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等运行机制实现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和控制。财务总监从产权角度行使权力,代表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体现来自产权约束的监督关系。财务总监委派制作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而建立的一种有效监督机制,一方面代表所有者把好财务监督关,另一方面又强化了对经营者的财务约束,使经营者在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收支方面体现集团公司的利益追求。

(二)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集团公司的一种内部控制手段

随着企业集团规模扩大,集团中子公司数量增多,并且均有各自的发展和规划,为加强集团内部的协调和规划,实现整个集团的战略目标,集团公司应加强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而委派财务总监就成为一种有效途径。财务总监通过履行职责,可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监督,防范风险,实现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有效控制。

(三)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信息质量是会计信息应达到或满足的基本质量要求,它是会计系统为达到会计目标而对会计信息的约束。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经营者拥有更充分的信息,而所有者和债权人获得的信息是不充分的,任何虚假和误导的信息都会损害其利益。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财务总监可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检查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和可能造成所有者重大损失的行为。财务总监全程监控公司的财务活动,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四)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有效途径

在集团公司的运行中,从掌握的信息情况来看,信息优势方是子公司经营者,信息劣势方为集团公司;
从追求的目标利益来看,集团公司追求的是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子公司追求的目标是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子公司经营者也可能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集团公司利益。集团公司通过委派财务总监,对子公司财务进行监督,对出现的偏差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可保证财务活动按预定目标运行,增强子公司与集团公司目标的一致,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财务总监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总监自身定位模糊,影响作用的发挥

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集团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对子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的一种机制。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在于监督企业经营者的行为,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主要定位是约束、防范和消除有损集团公司利益的不良行为,同时财务总监作为集团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做好服务。由于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利益的非完全一致,即子公司期望自身局部利益最大化行为偏好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对集团公司的监督行为和财务总监产生不同程度的排斥与防范,给双方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带来障碍。在工作中部分财务总监协调不好各方面的关系,无法准确为自己定位,丧失了应有的立场和原则,不仅无法发挥财务总监的作用,还对公司治理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二)财务总监素质有待提高

首先,财务总监业务技能有待提高。财务总监虽然经集团公司严格选拔、培训,但由于其来自财务、审计等不同岗位,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各子公司经营情况又具有差异性,因而能够完全适应工作要求的较少;
其次,财务总监职业道德有待提高。尽管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对财务总监的任职条件和要求已经明确,并且规定了行为规范,然而部分财务总监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对企业的违规问题不能严肃纠正,不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三)财务总监业绩难以衡量

对企业经营者可以用生产指标、财务指标等衡量其经营业绩,而财务总监的作用是为了让子公司规范运营,并保证财务数据真实,提高运行效率,若仍采用子公司利润等指标则不能反映财务总监的工作业绩,甚至会造成财务总监造假。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集团公司的意志,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但资本的增值程度难以计算,导致财务总监工作业绩难以衡量,也就无法确定其薪酬方案。

三、财务总监制度完善方法

(一)为财务总监准确定位,明确其权利和职责,使其充分发挥职能

财务总监应代表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监控管理,以落实集团公司的财务政策和规定,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子公司的财产安全和保值增值。财务总监应明确权利范围和工作责任,做到既对经营者有效监督又不干预子公司自主经营。财务总监行使职权应包含的内容有:一是参加或列席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研究和制定,提出财务管理建议;
二是监督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三是审核和监督公司的重要事项,对重大事项和总经理实行联签;
四是监督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协助公司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控制度等。

(二)财务总监适应工作岗位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财务总监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扎实的财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能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的利益关系,协调与相关单位、部门的关系。因此财务总监应不断加强政治和业务方面的学习,提高自身修养,提升工作能力。

(三)完善制度建设,提高监控效果

1.完善约束机制

为使财务总监充分发挥作用,严格履行职责,保证财务总监制度有效运行,应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集团公司既要建立健全财务总监管理制度,如《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财务总监工作细则》、《财务总监责任追究规定》,又要制定科学的财务总监考核评价办法,使财务总监责权利一致。

2. 加强对财务总监的监督

加强对财务总监的监督,不仅能使财务总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得到切实履行,而且可以使财务总监管理机制的作用得到发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管理部门应进行制度建设创新,加强监督检查,并通过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检查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发挥职能情况。

3.定期轮换

为避免财务总监与子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合谋,对财务总监岗位应实行定期轮换。如可规定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个单位任职连续不得超过两届等。

4.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现代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问题,委派财务总监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最大可能地保持信息对称,因此,建立以财务总监为核心的快速信息反馈制度非常重要,同时也可加强对财务总监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财务总监需向集团公司报告以下内容:一是定期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财务总监针对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向集团公司报告,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措施。二是重大事项报告,主要是对任职公司发生的需报集团公司审核或核准的投融资、担保、改革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审核或调研后,形成相关意见和建议的报告。此外,子公司发生的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意外事项,财务总监也要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三是专项报告,主要是对任职公司某一方面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分析或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通过财务总监报告,可以保证集团公司内部的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使财务总监真正成为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信息沟通的纽带和桥梁。

四、结束语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集团公司加强所有权监督,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企业内部监控机制,确保企业财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有效手段。对于强化财务监督,规范经济活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止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集团企业应不断完善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加强对财务总监的管理,使财务总监的作用得到更充分发挥,以实现集团公司财务管控的目标。

参考文献:

集团财务总监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全资子公司 公司治理 财务总监 监督

一、前言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个法人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目前大部分的国有独资公司正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朝着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方向发展。但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方面仍存在着不足的地方。而目前的全资子公司基本上没有董事会、监事(会)的架构,由经营班子各个层面的职责。缺失的公司治理结构会给导致企业存在着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最突出的反映在财务管理上。

所以,对于全资子公司在公司治理上无法取得较好的突破的情况下,考虑探索建立和完善财务总监派出制度,通过建立财务总监制度,对事前、事中、事后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解决全资子公司中目前存在的治理结构上的难点。

二、财务总监的涵义及主要职责

财务总监是指由企业的出资人决定的,体现股东的意志,全面负责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文是针对全资子公司在公司治理中监督管理缺失的角度出发,所以财务总监的职责更多的定位在:

1、财务总监应该是作为公司管理层和领导班子的成员的角色,是公司重要的战略决策制定和执行者之一。

2、财务总监以出资人(所有者)的角度,突破传统财务观念,从战略高度去审视财务与会计问题;

3、针对公司治理中以及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更好的履行出资人的管理、监督、监察职能。

4、财务总监可以从更高层次要求规范各项财务制度,把业务风险和财务工作有效结合,更有效控制和防范企业风险。

三、全资子公司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或相对滞后,全资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缺失

国有独资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其资产归根结底属于国家所有。根据现有的《公司法》规定,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内部治理的要求程度相当低,特别是监督力度不够,只是通过设立法人人格否认及举证责任倒置来让股东健全内控制度,很可能出现侵吞公司财产,架空国有股东地位,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的情形。

根据福建省国资委的一项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各个集团下属各级全资子公司2百多家,设立财务总监的比例少。对于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基本上是任命委派,同时职工民主等监督弱化,财务监督乏力,对企业的实际经营者缺乏监控,没有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分离的制约机制。

所以全资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对滞后,有必要通过由国有产权所有者或出资人任命财务总监,对国有资产的运行和保值增值进行全过程监督。

2、财务工作人员缺少权限赋予机制,无法真正履行职责

多数企业的财务队伍只是公司的一个内部职能部门,财务负责人不是由公司股东大会或由履行股东职责的机构提名产生,而往往直接由公司领导层提名或任命。财务工作人员和企业董事会、经营班子之间存在着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财务负责人实质上难以履行下属监督上级领导(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职能,从而成为监督摆设的“花瓶”。

3、财务人员缺乏可操作的监督手段

即使是某些有实施派出财务总监制度的公司,虽然赋予财务总监一定的职权,但是由于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制衡机制的本身缺陷和企业领导的任命制,财务总监难以获得与公司董事会平行而独立的监督手段,在监督工作开展中,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可操作、必要和有效的监督手段。在现行国有企业的监督体制中,各种监督的职责定位不清,监督效率较低。在实际运作中大多数企业财务总监难以做到“日常、过程、独立”的监督,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发挥,监督效果不明显。

4、监督缺失导致腐败产生、国有资产流失,财务会计信息失真

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缺失,在没有约束监督的情况下,一些国有企业管理层的权力已大大超出一般人的权力,由于外部因素的诱惑下,管理层容易就“被腐败”,国有资产、权力被私有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由于制度的缺失,内部因素的不健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才是腐败和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本原因。

缺乏监督机制,也导致了财务信息的虚假、财务信息的失真。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为了经营业绩、晋升的需要,经营者更侧重于公司收入、利润、回报率等财务指标,而不关心实际的经营过程和经营成果,这也势必导致了管理层为了经济、政治的利益而粉饰会计报表,多种因素导致管理层本身一开始就有制造经营成果的冲动,对财务信息加以粉饰甚至造假,所以制造虚假的财务报表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将是必然的选择。从全资子公司的治理上看,解决的办法主要还是要靠外部的独立人员、机构(包括外派财务总监、外派监事等方式)进行监督。

四、实施财务总监派出制度对于完善全资子公司管理的作用及意义

1、完善全资子公司的监督制衡机制,是公司治理结构有益的补充

从企业出资人的角度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大一点,而从经营者的愿望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小一点。在企业的公司治理方面,特别是对于全资子公司这样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非常有必要探索建立完善财务总监派出制度,完善这类公司的监督制衡机制。财务总监介入企业治理,对经营者产生制约,运用制度建设的手段,真正按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权力制约机制。

2、财务总监可以协助决策层制定公司发展战略

财务总监的作用可以超越基本的财务核算财务基础工作的角色,为公司发展和战略决策提供有利的财务数据分析和财务信息,用最真实的最可靠的财务信息为公司制定发展战略。也可以更好的做好企业的内部控制,达到风险管理的作用。

财务总监的作用既是管理者,又有审计监督的职能,这样可以有效的了解监控企业财务活动,又能发现问题的根本所在,规避风险,规范管理,是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

3、有效指导财务管理中的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和运作好会计信息工作

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是财务总监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指导企业在日常的工作中的财务信息的处理,保证企业提供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

各类型不同的企业,在公司发展中总会有大量复杂的业务活动和各种矛盾,并涉及到大量复杂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需要处理。建立财务总监,可以从流程上规范筹资、投资、收入和分配各环节的资金运动,规范管理和运作处理好各个部门之间、下属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对外的财务关系。

4、制约经济权力、强化拒腐倡廉

企业的腐败行为,难免与财务管理密切相关,权力失去监督,都将导致腐败。建立财务总监派出制度,能从机制上对经济权力制约,防止企业决策失误、资金损失,对全资子企业的经营者在行使权力时,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损害国家、企业、股东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或及时纠正,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五、建立和完善财务总监派出制度的对策建议

1、充分认识建立派出财务总监制度的必要性

财务总监制度吸收了总会计师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弥补了总会计师在职责权限上的局限性和内部审计制度滞后性的缺陷。另外,企业的监事会虽然也是监督机构,但其职能主要是事后监督,而且大部分人员也不是专职工作,而财务总监则是对国有企业的整体财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专业专职监督。财务总监制度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财务总监制度维护了所有者的利益,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国资委以及集团企业等各个层面应对充分认识到建立财务总监制度的必要性。

2、财务总监与董事会、经营层相互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建立有效的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监督制衡机制

财务总监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正确履行自身的权利,避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监督和被监督是不可分割的关系,对于财务总监在履行职责的同时,要合理合规的按照规矩办事,避免监督人的腐败和越位,造成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产生新的腐败和国有资产流失。

同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对于财务总监的工作要积极配合,协助财务总监履行职责,企业在召开董事会、班子会、职代会、以及其他涉及资产运营和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会议时,应由财务总监作为公司的班子成员列席参加,并发表意见和看法。

3、建立专业、高效的财务总监队伍

财务总监制度的建立,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队伍,要对财务总监的人选的构成、资格、专业素质、职能、制度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各个企业可以尝试建立财务总监门槛上岗任职资格制度,以便可以随时获得符合财务总监资格条件的人选。选任财务总监必须对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财务总监有能力履行财务管理及监督职责。

建立培训制度。对财务总监人选进行必要系统的培训,建立派出财务总监继续教育培训和研讨交流制度。比如《会计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会计、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培训;
监督检查方式、工作程序的培训。还要定期组织财务总监成员进行工作研讨和经验交流,相互沟通情况,交流信息,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4、明确财务总监工作职责,正确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及监督职权

财务总监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赋予的工作职责和监管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正确行使职权,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财务活动以及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履行公司财务监督职责,对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业务行为合法性的监督。财务总监作为班子成员参与董事会会议或者公司班子会议,通过正常、正确的渠道获取信息。

财务总监工作既要在监管中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又要遵守和维护公司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既参与所出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又要体现国有资产有效监管的工作要求,体现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5、运用好财务总监的监督检查报告成果,充分发挥财务总监派出制度的作用

集团财务总监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
审计;
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为了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提高对外开放的层次和水平,全方位参与国际竞争,国家陆续出台有关政策,实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在尊重企业意愿和经济规律、资本有效益流动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企业走集团化经营的路子并取得显著成效。根据我国企业集团发展的现状,通过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强化集团内部风险控制和经营状况的实时评价和监督,无疑对增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提升企业集团风险控制能力、盈利水平,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企业集团的特点及其内审职能的定位

企业集团是以一个或若干个大型企业或大型公司为核心,通过协作、联合、兼并等方式,把具有生产、技术、经济联系的各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以资产联结和契约合同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大规模、多种形式、多层次结构的企业法人联合的组织形态。企业集团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第一,资产是维系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关系和决定集团形态的关健因素;
第二,评价集团公司的效能标准是资源一体化整合效应和管理协同效率;
第三,企业集团治理结构的多级法人制;
第四,企业集团总部对成员单位承担责任的有限性;
第五,企业集团总部与成员单位利益主体、经营目标的非完成一致性。根据以上对企业集团内部结构和运营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集团与一般意义上企业具有本质的区别,不仅组织框架、运营方式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而且对内控机制的要求也明显不同。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职能,既不同于行政审计机关对权辖范围内被审单位实施的国家审计,也有别于一个内部产权关系简单、发展目标单一的企业内部审计,内部管理、财务鉴证、服务协调、决策咨询已不是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能。企业集团内审的根本职能是经济监督和经济评价职能。

(一)经济监督职能

经济监督职能是内部审计最基本的职能。企业集团面对成员单位复杂而具体的生产经营系统,集团总部需要有健全的审计监督机制,监督集团所属成员单位按既定的目标、方针、政策、制度、计划、预算等要求,认真履行其承担的经济责任。这种内部经济监督职能是以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管理政策、管理制度、财务规章、经营目标为主要依据,对以下经济活动实施重点监督:第一,成员单位执行集团公司经营方针、管理政策和投资计划的情况;
第二,成员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三,成员单位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第四,成员单位管理层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确保本单位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
第五,成员单位经营业绩的真实性、主要财务会计指标和资料的准确性和完备性;
第六,对成员单位经营管理层成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主要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并揭露其违规违章、营私舞弊、失职渎职、损失浪费等弊端;
第七,集团公司董事会赋予集团内审机构的其它监督职能。集团公司在行使内审监督职能时,必须严格把握内审与外审的政策界限。集团内部审计监督以监督成员单位遵守公司章程和集团公司重大经营方针、管理政策为主,成员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财会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以国家行政审计监督为主,对成员单位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经营主体的组织架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监督,则以成员单位内部审计监督为主。绝不能混淆界限,越俎代庖,擅自扩大集团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

(二)经济评价职能

经济评价职能是由经济监督职能派生出来的另一种职能。集团内部审计的经济评价就是通过对成员单位的审核检查,进行系统性评价。主要评价:第一,成员单位风险控制机制和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
第二,成员单位的计划、预算、决策、方案是否先进可行;
第三,经济活动是否按照集团公司既定的决策和目标进行,经济效益的高低优劣,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改进和落实情况等;
第四,根据审计评价,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成员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二、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应坚持的原则

(一)独立客观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明确规定,内部审计是在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旨在通过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集团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和日常的内部控制过程,可以在没有管理层的干涉下执行委派任务,可以自由地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不受成员单位管理层的干涉。集团内审部门的这些权利通常以集团公司审计章程和监管规章来保证,而且为了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在成员单位内的地位和权威,所有审计章程须经集团董事会或相当级别的机构批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或通过董事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委员向董事会报告。与此同时,客观性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的要求也很严格。为了维护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最常见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审计人员的任务轮换;
第二,在审计章程中确认内部审计师的独立性;
第三,临时抽调的审计师不能参与审计他在某一时期以前负责的业务;
第四,对审计工作和工作底稿开展正式的审查和评价程序;
第五,审计师的报酬不与经营业绩或利润挂钩;
第六,执行建议时的职责分离;
第七,审计师不能参与控制和其他管理程序的设计。

(二)适应企业集团多级法人制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建立规范化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企业法人对股东出资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董事会不参与和干涉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这就要求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尊重成员单位经营的自,通过集团发展战略的确立,以制定公司章程、管理政策等内控措施实施间接调控,引导成员单位围绕集团整体发展战略来规范内部经营行为。同样,企业集团内审机构也必须尊重成员单位作为独立法人的经营自,内部审计以监督、评价为主,以不干涉、不参与、不影响成员单位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和基本管理办法为前提。

(三)与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相匹配的原则

审计与财务密不可分。财会数据、资料是内部审计的重要对象,监督、评价成员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主要会计指标是集团内部审计重要职责。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在行使内审职能时,应根据企业集团不同的财务管理模式,确定不同的审计重点,确立相应的审计管理制度。企业集团对成员单位的财务管理可分为“集权式”、“分权式”和“集团总部指导下的分散管理”三种模式。在“集权式”的财务管理架构下,集团对成员单位的审计应以监督职能为主,评价职能为辅,在不干涉成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职能,并且监督措施要细化、具体和严格。在“分权式”和“集团总部指导下的分散管理”财务模式下,集团内部审计以评价职能为主,具体监督职能为辅,而且这种评价应该是站在宏观角度,具有全局性的。

三、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组织框架

企业集团的特点和内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都要求企业集团必须建立既适应集团多元化发展、又便于强化内部监督、评价职能的内审组织。构建集团内审组织的基本思路是在集团内审准则的指导下,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合理划分职能,形成集团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大审计格局,着重突出和强化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具体设想是:第一,集团总部成立审计委员会,主要由企业集团董事、监事、审计部门和财会部门及主要成员单位经营管理层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内审准则和管理制度、确定重要审计项目、提出审计结论的落实和使用意见,向集团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等。审计委员会聘任1~3名总(副)审计师,负责审计业务和技术的管理、指导工作,并可独立、随时向集团董事会报告情况特殊、问题严重的审计项目或事项。第二,集团总部设立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审计规划、审计制度、审计项目的落实和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企业集团成员单位较多、资产规模庞大、经营场所分散的,可在成员单位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跨区域的审计中心(办事处),由集团审计部领导,行使审计部赋予的审计权利和职能。第三,规模较大的成员单位应设置其常设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及其二级机构的审计,但这些成员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要接受集团内审部门的协调和业务指导,而且要向集团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工作。对营业场所偏僻、企业规模较少或集团公司独资成立的子公司,为了降低审计成本,也可试行向成员单位委派内部审计员制度,接受集团审计部或其审计中心的领导。

四、集团内部审计的管理与运作

(一)建立完备、统一的内部审计准则

为了准确客观分析各成员单位的经营情况,比较其经营成果,从而保证企业集团整体的有序运行,集团总部应根据集团的主要特点和不同成员单位的实际经营状况,制定统一的、操作性强的内部审计准则,以规范内部审计作业程序和审计结论处理程序,提高集团内部审计的统一性、可靠性、可比性。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准则应由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管理准则等几个层面组成。一般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及其职权、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作业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和审计实施阶段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报告准则是内部审计人员反映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以及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和报送审计报告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内部管理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利用审计资源,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实现审计工作目标的规范。

(二)明确集团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审计活动的运作程序

主要包括制定以监督成员单位主要财会指标状况、评价其经营风险为基础的审计计划,检查和评估获取的信息及其对经营决策的价值点和价值量,通报审计结果和进行后续审计。集团审计委员会负责编制每年的审计计划和重要的审计项目,这些计划和项目须经集团董事会批准。这些审计计划和项目,包括财务审计、合规审计、经营审计和内控制度评价审计等各种类型的审计业务,由集团总部审计部门或其审计中心来执行。另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要负责保证部门遵循良好的内部审计原则和审计准则,成员单位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能够独立行使审计职能。

(三)着力调整和优化内审人员的结构和素质

企业集团经营活动的多元化、国际化和外部经营环境的多变性,要求内审人员的构成必须由单纯的财务人员向具有综合知识和能力的多元化高素质人才的组织结构转变。调整和优化内审人员结构和素质。一方面要走外部引进与内部优化配置的路子,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内部审计急需的风险管理、战略企划、资本运营、证券期货、外经外贸、国际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弥补内审人员专业结构与企业集团多元化经营不相适应的缺陷,同时通过集团内部优化组合,以岗位调整的办法,选配精通企业各项相关业务的专门人才,选择有丰富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人员加入内审部门;
另一方面必须通过后续教育、业务培训等多种措施,增强集团内审人员完成其任务必要的知识、技能,提高其独立收集、分析、评价和记录信息的能力,尽快提高内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探索集团内部审计活动开展的新途径和新领域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适应社会发展和经营管理不断变化的新形势,积极探索新的审计办法,开拓内部审计的新领域。

(五)坚持内部审计与委托外部审计相结合,提高审计的质量和效率

对一些审计项目,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和国内、国际知名的审计中介机构独立完成,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内审机构的局限性问题;
另一方面也可以极大地增强审计结论的权威性和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

集团财务总监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1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 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

-2-

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 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
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 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 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 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 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

-3-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 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 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 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场、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1】

4.2.6.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2.6.2 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4.2.7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
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4.2.8 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4.2.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4.2.10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10.1 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4.2.10.2 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2.10.3 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2.10.4 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4.2.10.5 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4.2.10.6 提供虚假资料的。

4.2.10.7 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4.2.10.8 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4.2.10.9 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 -5-

4.2.10.10 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4.2.10.11 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4.2.10.12 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5 职责

5.1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5.1.1 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5.1.2 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所管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5.1.3 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5.1.4 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5.1.5 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5.1.6 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5.1.7 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6-

5.2.1 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5.2.2 组织合同的谈判。

5.2.3 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5.2.4 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2.5 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5.2.6 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5.2.7 负责所属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5.2.8 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按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建设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5.3 合同审查会签部门职责

5.3.1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安全性进行审查;
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5.3.2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使用及资产所有权、动用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合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5.3.3 相关业务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合同所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政府文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7-

5.3.4 归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职责,按本办法5.1.7的规定执行。

5.4 合同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应对合同自商约时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负责,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须及时与本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处理。

5.5 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对合同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效能监察。

6 程序

6.1 合同送审及备案程序

6.1.1 按4.1.1规定,责任单位将合同草案、立项依据、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并附相关情况说明,办理报批或备案。

6.1.2 合同送审,按合同所涉及业务的性质,向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由该业务主管部门承办。

6.1.2.1 承办部门审核立项依据、签署承办意见、确定承办人。

6.1.2.2 按6.2规定的会签、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6.1.2.3 通过审批后,由承办部门通知送审单位签署。 -8-

6.1.2.4 涉及变更、解除、纠纷处理问题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6.1.3 合同备案,应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6.1.3.1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合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6.1.3.2 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合同,协商报备单位处理。

6.1.3.3 备案材料归档。

6.2 合同签订程序

6.2.1 立项

6.2.1.1 合同立项应当由承办部门填写立项登记审批表,注明立项依据及资金来源(预算内与预算外)。

6.2.1.2 意向接触,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开展相关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或者按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

6.2.1.3 资信调查, 确定合作主体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围包括:

1)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经营范围能够充分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3)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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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4)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
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5)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3)

6)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6.2.1.4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6.2.2 草拟合同文本

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予以适用或借鉴。

6.2.2.1 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

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6.2.2.2 具有支付条件的合同,首期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
如数额较大或必须超过30%,合同他方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6.2.2.3 合同有效期限应至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0-

6.2.2.4 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但我方至少保证承办部门存档、附财务付款手续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6.2.3 谈判

重大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一般应有财务、技术、法律、监察审计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参加,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和确定具体人员范围。

6.2.3.1召开准备会议,明确谈判事项,确定谈判原则、策略、重点及主谈人员,统一部署。

6.2.3.2 承办人对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本部门分管领导请示。

6.2.3.3 谈判结束后,承办人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我方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备忘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准备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法律意见、需要请示承办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项等。

2)谈判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谈判人员提出的应对意见。

6.2.4 审查会签

6.2.4.1 承办人填制审查会签单,附合同草案,连同合同立项依据、他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证明材料,送会签部门审查。

6.2.4.2 审查部门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可附书

-11-

面审查意见返回承办部门。如没有具体意见,应按职责在会签单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

1) 审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承办部门、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审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2) 合同签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复杂合同的审查,一般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6.2.4.3 审查会签意见处理

1) 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承办人与审查人沟通,由承办人按双方取得共识的意见,修改合同草案。

2) 出于项目本身需要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于承办人认为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由本部门领导决定是否采纳。

3) 承办人应将审查会签意见处理情况如实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注明原因。

6.2.6 审核

6.2.6.1 承办人将承办部门承办意见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由部门审核盖章、领导签字。承办意见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12-

3)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4

4)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5)合同条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 合作条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则,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体现。

7)合同价款是否合理,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程序。

8)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9) 是否具备签署条件。

6.2.6.2 承办人将《立项登记审批表》连同合同草案、会签单、会签部门审查意见书、或有的谈判备忘录,以及承办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6.2.6.3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1)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资料齐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在会签单上签字、统一编号。

2)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所附资料不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补正意见,承办部门整改。

6.2.7 审批

6.2.7.1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编号后,由承办人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送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审批。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认为必要的,在签署意见后送法定代表人审批。 -13-

6.2.7.2 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或法定代表人,根据《立项登记审批表》记载的事项、部门意见及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6.2.8 签署

6.2.8.1 承办人对合同逐页签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签署。

6.2.8.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署的,应由承办人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

6.2.8.3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署后,送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承办人应将合同副本、授权委托书(各1份)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6.2.8.4 合同他方由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

6.2.8.5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理合同鉴证、公证或审批、备案手续。

6.2.9 简易程序

对于标的数额及风险较小的采购、服务类合同,以及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事项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规定,直接办理。具体包括:

6.2.9.1 直接或间接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买卖及办公服务类合同。

6.2.9.2 特殊紧急情况下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合同。 -14-

6.3 履行程序

6.3.1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方可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实际履行。

6.3.2 承办人按合同约定,承担通知义务,组织合同的履行,办理相关事项,并及时填写《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如有付款事项,承办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合同副本。

6.3.3 承办部门实施履约跟踪统计,掌握实际履行情况。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获取证据、协调处理并向归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合同签署人报告。

6.4 变更或解除程序

6.4.1 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与合同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方,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草案一经达成,需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6.4.2 合同承办部门收到合同他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书、电报、电话、信函、图表、数据电文,应及时与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请示合同签署人后,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对方。如果必须变更或解除,应与他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草案,确定索赔条件,并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15- (5)

6.4.3 对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及时取得对方遇有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主动与合同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6.4.4 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6.4.5 需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6.4.6 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需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6.4.7 涉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6.5 纠纷处理程序

6.5.1 合同他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提出履行异议的,承办部门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答复。

6.5.2 出现纠纷,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合同签署人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议的文件和证据资料。

6.5.3 合同纠纷协商、调解, 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承办部门应商同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人、应对方案等,并向受托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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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人、法定代表人请示。

6.6 档案管理与使用程序

6.6.1 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审核情况,建立适时动态统计台账。

6.6.2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由承办人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具体范围包括:

6.6.1.1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6.6.1.2 立项登记审批表。

6.6.1.3 会签单。

6.6.1.4 审查会签意见书。

6.6.1.5 与合同签署有关的基础、背景资料。

6.6.1.6合同他方当事人资信证明材料。

6.6.1.7 双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

6.6.1.8 合同履行中或有的电传、信函、电报、图表等。

6.6.1.9 或有的有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及一切相关文字信息、音像资料等。

6.6.1.10 或有的有关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6.6.1.11 其它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 -17-

6.6.2 档案的使用,按集团公司档案及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7 监督管理程序

6.7.1 审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对在专项审计、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6.7.2 监察部门对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反映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6.7.3 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在效能监察、举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承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同意后,要求承办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

6.7.4对依据事实情况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需要做出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本部门分管公司领导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6.7.5 监察部门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或决议,商人事劳动部门处理。

7 支持性文件及相关附件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1.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

7.1.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章程》 -18-

7.1.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7.2 相关附件

7.2.1 合同管理流程图

7.2.2 合同审核会签表

7.2.3 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

7.2.4 合同立项登记审批表

集团财务总监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集团 财务管理模式 集成化

一、XY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简介

XY企业集团是一家全国手机专业连锁企业之一,1993年成立于上海,经过二十几年的创业与发展,目前已经发展成为覆盖华北、华东、华中、华南和西北、东北、西南等地区,遍及20个省的近百个城市,截至2013年6月已经拥有900多个手机卖场,年销量超过400万部,年业务收入近20亿元,资产总额10亿元。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包括移动电话及配件、掌上电脑等个人通讯产品和数码产品的零售、维修、增值服务以及相关软件的开发。

(二)财务状况

2012年,XY企业集团实现业务总收入147 084.59万元,实现利润总额963.86万元,集团合并资产总额46 699.13万元,负债为34 927.19万元,净资产11 771.94万元,期末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为0.98和0.38,财务状况不佳。整体财务状况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偿债能力减弱。从2010年至2012年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呈下降趋势,到期偿还短期债务能力减弱。存货流动资金占较大比重,存在库存积压的问题;
资产负债率偏高,存在偿债风险。

2.净资产收益率不断下降。2011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8.48%,2012年为8.19%。经调查研究,净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的上升。

3.货币资金持续下降。XY企业集团从2010年至2012年货币资金一直持续下降,货币资金占总资产比重由2010年的34.58%下降到2012年的14.52%。

二、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自2005年至今,XY企业集团在财务管理上过度分权,造成核心企业驾驭不力,难以从集团整体发展的战略高度来统一安排投资和融资活动,结果是各子公司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追求局部利益“最大化”,损害了集团整体利益。

(一)财务管理人员结构分布不平衡,素质不高,管理不到位

研究表明,XY企业集团现有财务人员241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66人,初级职称151人。本科学历21人,硕士3人。全部人员大中专以上学历的约占90%。基本是近几年来新招收的大中专学生,总体上财务人员普遍缺乏,尤其是缺乏具备现代财务理念和具备熟练会计技能的骨干力量。

目前XY企业集团子公司管理本单位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工资福利、人事关系均归下属子公司管理。由于集团将资产保值增值率及有关财务指标作为对子公司经营者奖惩的依据,导致部分子公司经营者受自身局部利益的驱动,为了在考核中争取更多利益,授意财务人员做假账,而财务人员由于自身利益与企业经营紧密相关,往往迫于压力而站在子公司经营者的立场上,粉饰经营业绩。另一方面,XY企业集团在以子公司为核心的经营构架下,子公司经理和各服务部负责人可以在本公司内部自主选择所需的财务人员,而财务人员的报酬和经理密切相关,于是某些财务人员和经理之间往往成为了经济利益共同体,从而造成财务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了管理层的决策。

(二)资金管理散漫

经分析研究发现,各子公司多头开户的现象比较普遍,资金使用随意性大、资金管理不严,资金周转速度慢、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日益显露。集团各下属企业中有的账面可能存在多余的资金,而有的却急需资金。集团只凭定期的报告或报表,很难准确、及时地掌握各子公司实际的资金存量、占用状况、周转效率、流动比、速动比、应收应付账款等信息,这种情况的发生不仅使资金不能统筹使用,无形中增加了集团的资金运作负担和经营风险,影响集团整体利益的发挥,同时也易使集团对各子公司的管理粗放化,对集团整体利益的保护和快速的发展带来障碍。

(三)财务预算困难

该集团财务部虽然成立了预算管理组织机构,有预算职能,但预算的作用没有发挥,还没能做到对经营活动全过程的控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预算管理制度不健全,而且预算常常没有成为集团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依据,有章不循,随意更改现象严重。其实预算管理重点不在企业有无预算管理制度z,而在是否有效实施和落实。(2)预算的激励作用不够。预算执行结果的考评和激励是预算管理中的重要一环。但该集团预算执行的奖惩不够明确及约束不严,各子公司对于完成指标与获得奖惩的认识不明确,大大影响了预算管理的激励作用。

(四)监管力度及时效性不足

在无法建立有效的集团预算体系下,事前缺乏计划性和预算编制,事中缺乏实时监控,事后审计监督也难免有走过场的问题,这将给XY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和风险。在研究中发现,XY企业集团只能看到年初和年末、月初和月末、初期的投入和末期的产出,无法综观全过程,很难实时掌握下属企业的财务状况。例如:其下属新恒手机连锁店2011年6月份收入仅900万元,但是2012年要支出1 050万元;
新永手机连锁店2012年库存已经达到相当规模,但为拿到厂家的返利,他们还在大量进货,并且部分库存已经储存了相当长的时间,属于不良库存,但集团无从了解掌握。对各种情况缺乏控制手段,无法实现事中预警。审计再严,也只是事后管理的方式,采取经营指标和利润考核的管理方式也是一种事后的管理方式。经营考核、任期考核和与此相关的干部任免,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但不可能代替财务管理。在手机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XY企业集团要想提高市场竞争力,也越来越迫切要求财务管理集成系统为集团管理和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

(五)财务信息存在失真问题

对信息流的管理是现代企业集团管理的基本平台。XY企业集团对子公司的了解仅通过财务报表,由于子公司出于各自的局部利益,主观上不愿及时提供准确的相关信息,阻滞信息流,造成信息严重的不对称和不集中。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各层面都在有意或无意的干扰信息流,截留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集成后的信息普遍失真,导致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严重失实,集团公司高层决策者难以获取及时、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通过调查得知,子公司之一新享手机连锁店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做假账。(1)虚报盈亏。(2)延期办理托收承付,调整当年利润。(3)表账不符。会计报表是根据会计账簿分析填列的,其数据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会计账簿所记录的数据。因此,表账必须相符。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新享2011年12月份为了增大管理费用9万元,在资产负债中同时增大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金额,造成表账不符。

(六)财务控制机制不完善

财务控制机制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约束监督机制运转不力,主要是约束动力不足,集团职能部门存在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部门副职较多,而应该承担责任的正职多为兼职,延缓了效率的提高,影响了企业业绩的提升。(2)母子公司财务报告不协调。由于XY企业集团内部交易频繁,地域分散和信息传递手段比较落后,集团内部交易难以及时对账,信息不能及时传递。子公司的报表汇总到集团进行合并处理所需时间较长,财务报表披露严重迟缓,难以为企业集团经营提供依据。集团下属企业由于受到部门利益的影响,常常报表不实。(3)财务核算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电算化水平不高。集团资源信息无法共享,致使集团财务信息化和数据化的目标难以实现。

三、XY企业集团集成化财务管理模式构建的主要内容

XY企业集团现行非集成化财务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资金管理散漫、财务管理人员结构不平衡、财务预算困难、监管力度及时性不足、财务信息存在失真问题、财务控制机制不完善等,这些问题在客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就有可能导致XY企业集团陷入困境,甚至面临崩溃的危险。而集成化财务管理模式可以解决非集成化财务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XY企业集团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构建集成化财务管理模式。要构建集成化财务管理模式,就必须确定具体构建内容,XY企业集团集成化财务管理模式主要体现在资金、人员、成本、信息、内部审计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六方面,其中,资金的集成管理是关键,人员、成本、信息、全面预算管理是基础,内部审计管理是保障。

(一)资金的集成管理

XY企业集团为加强集团内部资金集中控制和统一管理,发挥企业集团财务资源的整合优势,保障资金安全,提高整个企业集团经济效益和运作效率,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可以采用资金结算中心模式。一方面对每个单位的资金回笼要及时,使各个单位的资金沉淀少;
另一方面对每个单位的用款计划根据实际经验和有关历史数据,每个月定时下达;
同时,对该集团的税费统一缴纳,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以实现资金的合理配置。通过结算中心的运作,XY企业集团可以做到有效调节资金流向,合理控制集团资金的使用,协调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的资金分配,盘活集团沉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人员的集成管理

集成化的人员管理,关键是人尽其能,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XY企业集团对所属需要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可以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进行不定期轮换,对有的所属子公司等单位,可以不设财务科,只有会计核算人员,甚至有的单位的会计人员可以由承担不兼容职务的人员兼任。这样做既简化了核算的复杂性,又能够使会计人员充分发挥他们的知识、技能与经验,提高整个公司的工作效率。

(三)成本的集成管理

成本控制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也是企业在市场中保持竞争地位的保障。对XY企业集团来讲,成本控制是否有效,关系到集团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在财务管理中如何充分发挥成本集成管理的作用,是整个集团实施财务集成管理体制模式的重点。当前,XY企业集团可以采用作业成本管理法。作业成本管理是一种面向企业生产全过程的成本管理模式,作业成本管理过程包括作业成本计算、作业成本控制和作业成本分析与考核等。也可以采用目标成本管理方法,目标成本管理过程包括目标成本预测、制定目标成本计划和对目标成本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其主要目的是使企业生产出符合顾客需要且价格合理的产品。而将这两种成本管理方法进行集成,通过目标成本指标的层层分解落实到作业层次,控制作业成本,用作业成本考核的结果修正目标成本计划,使目标成本管理与作业成本管理形成一个系统。而作业成本管理方法的实施,不仅实现了成本计算与成本管理的动态结合,而且能够提高作业的运作效率,达到一定程度的企业流程重组,从而使XY企业集团成本系统得到优化。

(四)信息的集成管理

在市场经济中,信息共享是企业赢得市场的关键,因此,根据“信息不对称”的观点,信息的集成是管理集成的基础。在XY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中,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信息快速有效的传递,应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进行整个集团的业务流程再造,以实现整个企业集团财务信息的共享,为实现财务的集成管理创造条件。

(五)内部审计的集成管理

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为了监督子公司规范经营,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可靠,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审计必须集中,母公司除委派会计师事务所对子公司每年定期审计外,还应建立对子公司的财务审计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审计工作,形成对子公司的审计控制,母公司通过对子公司的审计,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通过审查和评价子公司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子公司进行考核,可促进母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借鉴国际上内部审计机构设立的模式,XY企业集团应当建立如下五个层次的内部审计组织体系。1.在集团总部设置监事会。集团总部监事会负责对集团总部董事会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并向集团股东大会提供报告。2.在集团总部设置审计总协调机构。集团内部审计总协调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基层法人企业的内部审计,提高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2)制定整个集团的内部审计制度。(3)协助集团监事会对集团董事会的有关行为进行监督,并为集团董事做出有关决策服务。(4)协调集团内部审计监督体系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关系。3.在各基层法人企业股东大会下设立监事会。基层法人企业的监事会负责对基层法人企业董事会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同时向基层法人企业股东大会和集团审计总协调机构提供报告。4.在各基层法人企业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基层法人企业内部控制系统中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对基层法人企业总经理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基层法人企业董事会共同提交审计报告。5.在各基层法人企业总经理下设审计部。审计部对其下属分公司经理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分别向各总经理以及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

(六)预算集成管理

预算管理委员会是XY企业集团的全面预算管理组织体系的最高领导机构,分别吸收营销、生产、采购、技术、信息、质检、人事部门的最高负责人担任委员,由集团董事长担任委员长,负责预算管理的重要事项,以保证预算管理的权威性,其下设价格委员会、办公室、内部审计组和考核评价组。价格委员会主要负责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反馈、价格政策的制定与协调、预算调整与修改的批准等重要事项,以保证预算管理的权威性。它下面设有价格小组、技术小组和市场信息小组。价格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同组成,由企业总经理担任主任,各小组的负责人担任委员。办公室由XY企业集团财务部负责人担任主任,以财务部为主导,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结果的核算调整和汇总等工作;
考核评价委员会负责按预算指标考核各单位,负责贯彻奖惩制度
内部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预算管理过程中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进行鉴定,同时对各预算各子企业、二级单位的预算执行过程与结果进行审计。

参考文献:

1.赵晟,钱英.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研究[J].科技信息,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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