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集团管理论文【五篇】【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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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管理论文【五篇】

集团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集团公司;
财务管理;
集中

随着我国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发展,国内各种优秀的财务软件不断提升、完善,企业会计核算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在财务管理方面却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主要是因为长久以来,我国是计划经济体制,在理论上财务与会计不分,在实践中,大部分财会人员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水平不够,意识不强,财务管理没有形成一套有机的体系。面对当前日趋激烈的全球化市场竞争,以及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Internet和电子商务浪潮构成的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宏观环境,使我们传统的财务管理受到新的挑战,特别是集团公司的发展,对财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集团公司及其在中国的发展背景

在美国,集团公司(groupcompany)只是一个商业术语,而非法律术语,一个集团公司可以是一种松散的、交叉持股的公司集合,美国的“集团公司”一般是控股公司(holdingcompany)。当我们谈到摩根斯坦利集团(MorganStanleyGroup)或花旗集团(CityGroup)时,通常指所有公司在一个控股公司的结构之下,而不是说这些公司松散地、通过交叉持股而相互联系。

在我国,集团公司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部分国有的集团公司的前身是以前的事业单位或政府机构,如中国电信由电信局改制而来、物资集团一般是各地的物资局等。我国集团公司从萌芽到发展壮大,至今已经走过了20多年,关于集团公司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也在不断的进行之中,集团公司的组成也从单一的国有集团公司向国有控股、民营、外资等多元化转变。

一国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必然会出现一批大企业、大集团,2005年世界500强中国企业有18家,比2004年增加了2家,同时,排名出现上升;
而以连锁超市为例,九十年代初,基本上只有单打独斗的食品店、杂货店,1991年9月,上海联华超市商业公司在一个居民区开设了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超级市场,到2004年,全国百家连锁企业的门店总数达到30416个,基本遍布全国的各个大中城市,百家连锁企业实现零售4968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9.3%.根据某国际知名咨询公司的分析预测,到2010年,中国零售业最大的前4家零售集团的食品销售额将占社会食品销售总额的25%左右。

随着社会的发展,集团公司将会不断壮大,今天,集团公司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的标志和民族产业实力的象征,是名副其实的中国经济的脊梁。但我们应该看到,我国集团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明显滞后于组建速度,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财务管理水平相当薄弱。

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现状分析

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战略和财务管理重点主要依托于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财务管理是集团公司的主要职能,它适应、服务于总体战略目标并起着主导作用。但目前,我们大部分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尚处于初级水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1、集团资源集约较差,效率不高。

集团公司下属各企业设置多级独立法人,集团公司缺乏集约的功能,各公司多头开户,资金分散占用,而且,投资的随意性大,资金失控,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2、报表的准确信和及时性难以保障。

多个法人的设立必然需要设置多套帐务报表,实行层层合并,最终报表的产生需要较长的时间,而且会产生会计核算不准,报表不真实等问题,出现信息滞后、管理失控等现象。

现代企业已经进入了一个信息化的时代,从过去的信息匮乏到当前的信息爆炸,财务管理需要在准确的时间里拥有准确的信息,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可是当今大部分集团公司决策仍处于被动状态,公司的许多决策将受到影响。

3、财务管理功能需要进一步完善。

会计电算化解决的都是会计核算问题,并都侧重于事后核算,很少考虑如何进一步利用会计核算信息,且都不具备财务管理所需要的事先预测、事中控制、事后考核并为管理者提供决策信息的功能。而且财会人员忙于做账,无暇顾及监控企业财务运营状况。集团公司缺乏健全、有效的财务管理手段。

4、国际化的要求难以达到。

WTO的加入,国内竞争国际化,资本市场的多元化,使我们越来越多的集团公司主动地或被动地走向了国际,参与全球化的市场竞争,到世界各地筹资、投资,客观上要求其财务管理应从国际化的角度来审视自己。市场竞争的加剧,经营风险的加大,必然要对财务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网络化是提高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

面对当前日趋激烈的全球化的市场竞争,以及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Internet和电子商务浪潮构成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宏观环境,使传统的财务管理受到新的挑战,尽快提高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水平迫在眉睫。然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这一系列的变革离开计算机网络技术是很难实现的,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可使财务管理从空间、时间和效率三个方面能满足财务管理的要求。

A公司是一家国际上有名的大型零售企业,1994年进入中国市场,到2004年底,在中国拥有大型综合超市60多家,是中国大型综合超市业态的领先者。从2000年开始在中国实施其全球ERP项目,有效地整合了A公司在中国的资源,网络化极大地提高了财务管理水平和企业基础管理水平,为A公司以后地良性发展打下了坚实地基础。

1、项目实施以前的财务管理模式。

a、从财务组织结构看,主要通过门店财务部———区域财务部———中国区财务部三级管理A公司在中国的所有业务。

b、从职能分工看,门店财务经理需要负责一家门店的所有财务工作,包括资金管理、供应商发票的核对、单证结算付款、财务核算、税务、财务分析等工作,因此,财务人员也较多,一般每家门店需要15人以上;
区域财务经理主要是负责区域内各门店报表的合并和整理,为区域经营情况提供分析报告;
中国区需要将各区域报表合并,生成中国区的合并报表,上交亚太总部;
再由亚太总部层层汇总至集团总部。

c、从时间上看,基本上门店报表可以在下月7日前结束,区域至少需要1周时间汇总、检查;
中国区同样至少需要一周时间进行合并、平衡;
一般情况下,中国区的报表在下月底可以产生,集团总部的报表则需要在一个月以后。

d、从实现手段看,基本上都是手工作业。门店的所有凭证需要手工输入财务软件(各区域的财务软件各不相同),门店与区域之间、区域与中国区之间的报表则全部通过手工的Excel表格归集、汇总。

2、实施网络化后的财务管理模式

a、从财务组织结构看,主要通过中国区财务部各主要部门———门店或城市单证等直接对应部门的二级管理A公司在中国的所有业务。

b、从职能分工看,门店财务经理转化为业务监控(businesscontroller),主要负责分析门店的经营情况、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为门店管理层提供财务管理的分析报告;
中国区财务部各专业部门直接负责相应的会计核算、资金管理、业务监控及结算等工作;
集团总部直接通过网络从系统中得到相应的报表,从各专业部门得到相应的分析报告。

c、从时间上看,门店报表在月底关账后即可直接通过系统生成报表,通过网络在第二天传递到相应的数据库;
各区域报表、中国区报表、集团报表理论上是可以与门店报表同时生成,关键需要各级财务凭证及时输入系统。

d、从实现手段看,基本上是系统自动生成,各系统之间通过接口传递数据信息;
极少数付款凭证需要手工录入。

3、网络化实施后,财务管理的提升效应

a、财务数据更加准确、即时。运用网络化的系统之前,每月的财务数据至少需要1-2周时间才能汇总到中国区总部,到全球总部基本需要1个多月,因为需要层层汇总,生成相应的管理报表。实施网络化管理后,在各级财务人员将当月凭证输入电脑后,第二天就生成了各级部门需要的报表,同时,由于减少了人工输入,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

b、财务人员工作效率提高,人员更加精简;
实施网络化后,业务系统、结算系统、付款系统、人事系统的数据通过接口自动导入财务系统,凭证、报表由系统直接生成,可以相应减少30%以上的财务人员。

C、资金运用更加有效;
施行网络化管理后,集团大部分的对外付款集中在总部,同时,各企业的资金基本集中在总部开设的网络银行帐号内,由集团统一调度,避免了资金的分散,同时也增强了资金的安全性。

四、实现网络化财务管理的可行性分析

网络化是提升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有效途径,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集团公司内部计算机应用已得到普及,实施网络化财务管理,提升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水平是可行的。这是因为:

1、会计电算化为网络化财务管理提供了数据准备

财务与会计二者联系紧密,财务管理所需要的数据主要来自于会计核算,同样,网络化财务管理系统中的大部分数据来自于会计电算化系统,其中所需数据可以从会计电算化系统直接转换获得,亦可以与会计电算化系统共享。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成功运用为网络化财务管理系统所需的规范、准确的数据提供了直接来源,为网络化财务管理提供了基础保障。

2、会计电算化为网络化财务管理奠定了应用基础。会计电算化是我国计算机运用方面最成功的几大领域之一。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运用,一方面使人们消除了对计算机的“神秘感”,另一方面使企业充分认识到了计算机的作用。同时还培养了越来越多的既熟悉电子计算机技术,又熟悉经济管理专业知识的人才,并使他们在计算机管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3、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为解决网络化财务管理提供了技术基础。多数财务管理问题属于非结构化决策问题,计算机网络技术拥有高速、大量信息和复杂的处理能力,能帮助财务管理者建立决策时的信息。

4、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的国际化对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财务管理网络化。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挑战,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将出现下列趋势:

a、财务预测将广泛得到运用。预测是集团公司日常管理的信息依据,随生产经营的日益复杂,资本市场竞争的加剧,财务预测将得到广泛应用。没有快速、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持,预测将成为空谈,因此,网络化是财务预测准确的技术保障。

b、财务决策数量化。集团公司筹资规模、资金成本、资金结构的确定以数量为依据,日常管理的预测、控制将运用数学模型;
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测定及最优方案确定将运用计量模型和经济数学方法。

c、注重财务风险和投资风险分析。将风险因素作为企业财务决策的主要参数,并对风险程度做出比较准确的计量和评估。从现代财务管理发展趋势看,财务管理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处理财务信息的过程,信息是现代财务管理的基础,财务管理中信息处理的正确、及时以及财务人员具有的信息处理能力决定着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效率。使领导可以直接对市场进行反映和决策,在形式多变的情况下判断方向,操纵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借助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主要手段的网络化财务管理,就成为财务管理改革和发展的现实选择。

五、网络化财务管理带来的积极效应

1、统一数据库在网上实现整个公司集中记账,集中资金调配。

由于集团总部与分、子公司处在不同的物理区域,相距遥远,集团可以通过网络财务管理系统实现远程报表、远程报账、远程查账和远程审计等各项功能,使得集团财务可以对所有的子公司实现集中记账、集中资金调配。将公司局域网广域网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并基于网络财务管理系统提供的信息对资金进行统一的调配,真正发挥企业集团财务资源的聚合效应。

2、帮助集团总部加强对各分、子公司的监管。

集团财务监控的本质是充分授权并实现真正的数据共享。网络财务管理系统可以突破空间的局限,使物理距离变成鼠标距离,在集团财务部电脑前就可以实时地了解到所属各分公司的财务状况;
同时各分、子公司或机构的财务人员也可以通过集团的授权,查看权限范围内的数据资源。这样使得集团对分公司的监控变得简单易行,分公司也可在第一时间获得需要的财务信息。

3、智能化的决策支持。

以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主要手段的网络化财务管理,为公司提供决策支持的工具,使公司在决策分析的过程中把注意力集中在分析的数据上,引导公司对数据不同层次,不同角度进行观察和分析。领导简化使用内部数据的复杂过程,从而更好的进行日常决策,自动化程度大大提高。

4、良好的外扩展性与业务关联。

集团财务管理属于集团核心业务结构,这一特点决定集团财务管理系统的高度开放性,财务模块、采购模块、生产模块与经营模块高度整合在一起,并通过INTERNET/INTRANET在各个不同的业务部门与业务环节之间建立起关联的业务流,从而实现业务数据共享,提高信息价值。

当然,实施网络化的财务管理需要作很多的基础工作,首先,需要整理集团公司各单位的历史数据,统一会计科目反映的业务,建立集团内标准的管理报表;
其次,要对外部的供应商、集团内部的各单位等建立统一编码;
最后,需要信息系统的支撑,没有信息系统,网络化的财务管理只能是空中楼阁!

参考文献:

[1]潘飞。九十年代管理会计战略成果及未来展望[J].会计研究,1998,(9)。

[2]石人瑾、谢荣等。管理会计[M].上海三联书店,1994。

[3]王化成。再论财务管理目标[M].财务与会计,2005,(10)。

[4]颜光华。企业财务分析与决策[M].1996。

[5]金占明。战略管理[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6]吴维库。企业竞争力提升[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集团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网络环境;
企业集团;
财务集中管理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Internet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风起,为企业集团的发展和扩张提供了条件。一方面给企业集团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
另一方面,也使得集团财务管理日趋复杂,财务管理问题不断增多,财务监控的力度不断弱化。针对这种情况,企业集团纷纷将信息技术与管理融合,将传统管理转向信息化管理,特别是在财务管理上进行了改革和创新,网络环境下财务集中管理模式得到广泛关注,并成为目前跨国企业集团普遍采用的管理模式。

1网络环境下企业集团财务集中管理模式的构建

1.1网络环境下财务集中管理模式的构建方式

对于集团企业而言,必须根据集团组织特点、管理需求等因素确定IT应用架构,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配置管理软件资源,最终保证各类企业集团的信息质量。目前,IT环境下财务集中管理可以划分为3种:实时集中、定期集中和混合集中。

(1)实时集中。实时集中指的是采用B/S技术构建财务集中管理平台,在集团总部配置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软件资源,并使企业集团各成员将前端数据实时传递到集团总部,集团能够利用信息评价整个集团成员的绩效等。

对于产业型集团而言,集团往往集中调配核心资源(如资金、人力资源、关键设备及物料等)并监督其运用;
集中制定、统一执行销售政策、会计政策;
集团对子公司业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因此,对于这类集团企业,可以采用实时集中的方式。

企业集团各成员不需要层层汇总报表,却能实时掌控整个集团的信息,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信息的一致性、实时性、正确性。

(2)定期集中。指的是采用C/S技术或B/S技术构建财务集中管理平台,在集团和各成员配置相应的软件资源,各成员定期将报表或者账簿数据传递到集团,实现集中管理。

对于投资型集团而言,集团和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相对松散,集团一般定期通过报表信息、财务分析信息等,了解子公司的经营状况。为了适应这类企业集团的管理需要,同时又要保证集团整体信息质量,建议可以采用定期集中模式。

如果采用定期账簿集中,企业集团各成员不需要层层汇总报表,却能定期掌控整个集团的信息,有效地保证了信息的一致性、实时性、正确性。

(3)混合集中。指的是采用C/S或者B/S技术支持,企业集团每个成员的数据和管理软件都存放在本地,然后定期通过网络将报表或重要指标报送到集团。

对于管理型集团而言,往往会出现不同的子公司管理方式不同的现象,部分子公司需要集中管理、强化控制力度,其他子公司需要分散管理

1.2财务集中管理模式的框架

财务集中管理模式正是将信息技术与先进的管理思想、管理方法有机融合,提高集团财务和业务的综合管理水平,对整体的企业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管理、控制和优化,从而实现集团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财务管理新模式。其主要的框架主要包括:

(1)会计集中核算与控制解决方案:以核算为基础,构建财务业务一体化的核算平台,为管理和监控提供实时数据;
(2)全面预算解决方案:以预算管理为核心,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和控制体系;
(3)全面成本管理解决方案:建立一套完整而有效的标准成本管理体制。制定标准严格的消耗定额,实行内部核算价格的市场化,并且分解和落实目标成本到车间和工作中心,核算和控制标准成本与时间成本的差异,严格考核,奖惩相应的责任者。

2网络环境下企业集团财务全面成本管理模式的实现

成本管理就是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费用的开支所进行的一系列预测、决策、计划、组织、核算、分析和控制工作。

2.1制造成本

制造成本所核算的对象就是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包括各种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所核算的范围仅限于生产环节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为了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标,企业会建立起一套完整而有效的标准成本管理体制。

(1)成本核算的组织模式。

在成本核算的组织模式上,由于集团内工厂之间所生产的产品会存在不同的关系,因而会存在多种集团的成本核算组织模式。(在此的工厂是指集团内的一个独立核算的且从事生产制造的单位,在有些集团内也称为事业部、分厂等)。

①各工厂所生产的产品相对独立,之间不存在上下道工序的领用关系。此时各工厂的成本核算相对独立,集团无须进行集团成本的计算工作。

②另外一种就是集团内各工厂之间存在着上下道工序产品的领用关系。(2)核算流程。

①每个工厂的成本的核算流程。

A.标准成本的制定:

首先由企业的设计部门的设计人员制定产品的物料清单、工艺路线,以及产量预测,制定各种费用的标准消耗率。

B.实际数据的统计:财务人员负责按产品按车间进行各种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归集;
车间统计员进行各种产量和作业量消耗的统计。这种统计可以按一定的期间进行。

C.实际成本计算:成本核算员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出不同产品或者不同批次产品的实际成本。

D.成本分析:标准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分析;
责任成本的分析;
车间利润的分析与考核。

②集团成本核算流程。

A.各工厂上报数据:各工厂成本核算员首先进行本工厂实际成本的核算;
将实际成本数据、以及其他工厂产品的消耗量、存量等信息上报。

B.进行成本还原:

集团成本核算员根据各工厂上报的成本数据,按照集团的成本路线进行成本还原计算。

C.进行集团成本分析:

集团成本分析员进行各工厂成本分析以及还原后的成本分析。

2.2项目成本

对于制造业来说,制造成本仅仅核算了其与生产过程相关的成本,但是在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都有成本费用的发生。

在整个价值链的各运作环节中,能够带来收益,同时也消耗成本费用,需要进行投入产出分析,进行收入成本利润考核的对象也是多种多样的。我们把这类对象称为成本对象。

(1)编制收入成本预算。

①确定成本对象,即需要对什么进行收入成本考核和利润分析。例如,要考核每个大的销售定单的收入成本利润,就把销售定单作为一个成本对象。

②业务主管来编制每个成本对象预计的收入、成本。

(2)收入成本数据归集。

①在收入成本发生的环节,就按照该成本对象进行归集。例如考核销售定单的利润,需要归集与该定单的所有收入和成本,那么在销售、出库、以及与该定单相关的一些费用报销环节,就要录入该定单的相关信息。

②按照管理会计平台的相关配置,与该定单相关的所有收入和成本,包括直接和间接的,都归集到了项目成本中。

(3)收入成本计算。

①成本核算员根据归集好的数据,进行成本的分配和成本的结转,以计算出每个成本对象真实的收入和成本。

②成本的分配就是把间接费用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配到相应的成本对象上。例如销售部门的一些公用费用,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配到该部门的销售定单上。

(4)收入成本分析。

针对每个成本对象,进行收入、成本、利润的分析。

值得说明的是,没有信息技术支持的财务管理系统中的成本核算是模糊的、事后的。只有在网路环境下,采用财务集中管理模式,通过信息技术手段,结合集团或项目的费用预算,才能有效地、实时地控制集团和项目的成本,能满足管理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张瑞君、邹立.从价值链管理的视角构建财务业务一体化核算模式[J],会计研究,2004,12.

[2]张瑞君.网络环境下会计实时控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杨定泉.基于BPR理念重构会计业务流程[J].企业经济,2004(4)

[4]张晓慧、曹玉俊、夏莹.如何实施企业集团财务集中管理[J],现代管理科学,2004(1)

集团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Mille(r1992)就国际贸易中的问题首次提出了整合风险管理的概念,并给出了风险的一体化框架,不仅分析了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存在战略风险、运营风险、市场风险、宏观经济风险等多种风险,而且还分析了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且需要建立整合风险管理应对这些风险。Miccolisetal.(1998,2000)认为,企业应当综合考虑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价及控制,集中利用企业的风险管理资源。Nottinghametal(.2002)认为,每个企业应该设计一套适合自身企业的风险集成框架,依据自己的实践,对组织的核心资源进行整合。姜虹(2006)提出了集成风险管理以企业的管理控制系统为运行载体,以财务、技术和人文为导向,构建机构化、网络化的风险管理系统,以达到企业的整体战略目标。郑雪平(2010)对集成风险管理的内涵进行了重新界定,分析了集成风险管理的理论依据,并详细阐述了企业集成风险管理的实施要素以及具体的实施路线。王清刚等(2013)在COSO风险管理整合框架的基础上,提出风险智能管理框架的新思想,将风险管理与企业目标及价值创造联系起来,认为风险管理是一项全面系统的企业管理职能,是由特定要素构成的完整框架。不仅学术界关注全面风险管理,不少专业团体与组织等也陆续各自的风险管理框架。全球风险专业人员协会(简称GARP)提出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包括策略、程序、基础设施和环境四部分,并辅之它们之间的融合。北美非寿险精算师协会认为风险管理包括环境扫描、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集成、风险评估、风险应对和风险监控七个紧密联系的步骤。COSO委员会从内部控制的角度出发,研究了整体风险管理的过程以及实施的要点,是全面风险管理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突破,提出了由风险管理目标、要素和主体构成的三维矩阵全面风险管理框架。2006年6月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这是中国第一个较为完整的风险管理框架,风险管理流程包括风险管理初始信息、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解决方案、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五个步骤。2009年,中国的第一个风险管理标准从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及定义、风险管理原则、风险管理过程和风险管理的实施等方面作出规范。总的来说,上述研究和指导框架都提到了“全面”的本质理念是集成风险,但是没有具体阐述怎么集成。集成的内涵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目标,集成主体创造性地对集成单元(要素)进行优化并按照一定的集成模式(关系)构造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系统(集成体),从而更大程度地提升集成体的整体性能,适应环境的变化,更加有效地实现特定的功能目标的过程。因此,本文依据集成的内涵给出企业集团全面风险管理集成框架,详细阐述运用“集成”集约管理企业复杂多变的风险。

二、企业集团全面风险管理集成框架

依据企业集团规模大、布局广、法人多、层级多、业务多、风险复杂多样等实际特点和国内外取得的成果,构建企业集团全面风险管理集成框架。它由两部分构成———企业集团的风险管理集成平面和贯穿整个集团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素子系统、过程子系统和目标子系统,其中过程子系统是三维空间。

(一)风险管理集成平面

风险管理集成平面代表了企业集团管理风险的集成方式———风险垂直集成方式和风险水平集成方式,二者组成一个二维集成平面。风险管理集成平面上有企业集团组成单位、风险和风险管理系统。企业集团组成单位的层级性和平级性是集成方式的依据,层级性为风险垂直集成方式提供依据;
平级性为风险水平集成方式提供依据。风险是集成的对象,风险通过集成组成一个有机的集成风险体。集成为风险管理系统提供管理的集成思想,实现集团的整体战略。风险垂直集成方式是企业集团从集团的最低层级———所有业务单元的风险集成开始,层级递进扩大风险集成范围,将集团面临的一般风险和特有风险不断纳入到已有的风险集成范围内。风险集成范围逐渐扩大,从所有业务单元的风险集成,到所有部门的风险集成,再到所有子公司的风险集成,最后到集团的风险集成,企业集团的所有风险都被集成进来,完成集团的风险垂直集成。在垂直集成风险方式中,集成风险的范围是层级递进扩张的,低层级的集成范围包含在所有高层级的集成范围里。风险水平集成方式是企业集团从同一层级具有相同上级的所有组成单位进行风险集成,是一种平级或水平的风险集成。集团层级包含若干个子公司的风险集成,每个子公司的风险集成又包括若干个部门的风险集成,每个部门的风险集成又包括若干个业务单元的风险集成,从具有相同上级的最低层级的所有业务单元的风险集成开始,不断纳入到更高一级的风险集成框架里,直到对所有子公司的风险进行集成,最终完成集团的风险全面集成。由于集团特有的风险存在,不论是风险垂直集成方式还是风险水平集成方式,集团都应该结合当前风险管理重点和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从某种重大风险集成开始,再逐步扩展到全面风险的集成,而没有必要必须进行全面风险的集成。

(二)全面风险管理系统

企业集团的风险管理系统是由要素子系统、过程子系统和目标子系统组成,每个子系统都体现集成思想。要素子系统是全面风险管理集成框架的基石,由主体、组织、制度、文化、信息系统等风险管理的基础条件要素构成,保障风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过程子系统是全面风险管理集成框架的神经中枢,接受风险管理信息传入,集成加工消息,然后传出信息,并且分类储存信息。它是风险管理信息加工的核心,包括风险管理过程、价值和知识三个维度。其中,过程维是指风险管理活动的过程,包括风险偏好、风险分析、风险决策、风险控制、监督改进五个循环过程;
价值维是指衡量风险管理活动创造的价值;
知识维是指在风险管理实践活动中不断积累的风险管理经验、技术。目标子系统是风险管理的方向,是风险管理达到的目的,它由安全、协同、责任、发展、战略五个目标构成。下面对全面风险管理系统详述:

1.要素子系统

要素子系统是整个系统构建的基础,为过程系统和目标系统提供支持和保障,过程系统和目标系统受到要素系统的约束和限制。它由主体、组织、制度、文化和信息等子系统组成。主体是实现集成风险管理目标的人员。主体不仅实现本层级水平方向的风险目标,还要实现集团垂直方向的风险目标。组织是风险管理的层级和机构,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是企业集团风险管理得以有效开展的组织保障,体现了集团垂直性的风险管理组织和本层级水平性的风险管理组织。制度是保障企业集团风险集成管理正常运行的制度基础,是由企业集团垂直的标准的内部风险制度体系、子公司水平的特色的内部风险制度体系和外部监管风险制度体系构成。风险文化是企业集团企业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集团全面风险管理的世界观。风险文化通过集团垂直一致标准和本层级水平特色的两种风险管理意识组成,为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保驾护航。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为风险管理系统提供风险管理信息技术支持,是集成风险管理实施的重要保障,是企业各部门之间无限沟通的桥梁。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从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集成企业集团的风险管理系统和业务系统,把企业集团各系统无缝集成对接,打破各系统的信息孤岛,实现风险管理集成的全覆盖和风险信息共享。

2.过程子系统

企业集团全面风险管理集成框架的过程子系统是由过程维、价值维、知识维三个维度构成。它是企业集团全面风险管理集成框架实现的核心和技术关键,是实现企业集团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三个维度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知识维是过程维和价值维的工具,价值维是过程维和知识维的纽带,过程维是价值维和知识维的基础。

(1)过程维

过程维包括风险偏好、风险分析、风险决策、风险控制和监督改进五个过程,各过程并不是单向的活动链,而是不断进行循环,构成完整的风险管理流程。风险偏好是依据监管要求和企业集团全面风险管理目标,设置多维度的统一的集团风险限额,然后把统一的风险限额从集团层层分解到子公司、部门、业务单元,并且保证各层级风险暴露超过设定水平时及时报告上一层级。制定风险偏好时,风险偏好从业务单元层层垂直集成到集团。在此基础上,集团制定统一的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风险分析是以风险管理目标为方向,以风险偏好为界限,多角度识别、分析和集成风险,不仅识别和分析潜在的复杂多样的各类风险,还要集成风险,把集团的所有重大风险都纳入到分析的范围,通过风险集成结果,实现风险资源的精细化管理,提升风险的管理价值。风险分析不仅借助一般风险的分析方法,还要借助Copula函数等集成分析方法。风险决策是依据风险分析结果、风险资源、风险管理目标等约束条件,以风险管理价值为目标函数,求出符合条件的、优化的、集约的、实际的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策略不仅利用风险之间的相关性抵消风险损失,还要利用风险叠加放大作用管理风险源头,防止风险放大带来的损失。风险控制是依据风险决策策略,相应责任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有效控制风险,保障企业集团的经营活动正常进行。风险管理策略包括避免风险策略、控制风险策略、分散风险策略、中和风险策略、承担风险策略和转移风险策略。监督改进是及时跟踪风险集成管理过程,并根据监督结果、价值维分析的结果和变化的环境对风险管理进行改进和提升。它是风险集成管理的最后环节,也是下次风险集成管理的开始。企业集团在运用以上五个过程的时候,从集团整体角度出发,通过风险集成,集约优化风险管理资源,有效控制风险,使风险管理创造价值。

(2)价值维

价值维是通过构建风险价值评价模型,衡量风险管理的价值,动态评价风险管理过程,为过程维反馈风险管理改进的方向,为知识维提供风险的管理知识和技能。风险价值模型包含三个子价值模型———风险管理能力价值模型、风险管理效益价值模型和风险管理协同价值模型,从能力、效益、协同三个角度衡量风险管理的价值,运用线性回归、聚类分析等数据挖掘方法分析。它为企业集团的风险、投资、发展和战略等提供决策指导,升华企业集团风险管理的价值。

(3)知识维

知识维是指在风险管理实践活动中不断学习获取风险管理知识和掌握风险管理技能的过程。知识维不仅学习吸收外面的风险管理理论、经验和技术,还要不断总结自己的新经验和新技术。它是开放的、包容的、递增的、共享的。知识维不只注重单体风险的知识,更要注重集成技术的知识。从企业集团全局来看,风险管理知识是标准的、统一的、共享的、全面的,适用于每个组成部分;
从企业集团部分来看,风险管理知识是共性和特性共存,特性为共。总之,价值维为风险管理知识维提供采纳标准,哪些风险管理知识需要吸收,哪些需要放弃;
价值维也为风险管理过程维指明前进的方向,防止过程维不作为。知识维为过程维和价值维提供工具百宝箱;
过程维是知识维不断递增的源泉,也是价值维存在的充分条件。

3.目标子系统

目标子系统是风险管理达到的目的,是对所有组成单位和员工完成风险管理工作评价的依据,是过程子系统管理风险的风向标,也是构建企业集团全面风险管理集成框架的根本出发点和核心。它的风险管理目标体系分为安全目标、协同目标、责任目标、发展目标和战略目标。目标具有层次性,从低到高依次排列为安全目标、协同目标、责任目标、发展目标和战略目标。只有实现了低层次目标才能实现高层次目标。安全是整个目标系统的基石,它要求遵循法律、法规和准则,使企业资产保值和增值。协同目标是协调员工、部门、子(分)公司、股东、投资者、债权者、客户、相关政府机关、所在地的社区等的利益关系,保障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责任目标是企业集团实现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不仅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要,还要担负起社会进步的重任。发展目标是在一定时期企业集团生产经营活动预期要达到的目的。战略目标是实现“世界一流”的企业和人类进步的高层次目标。目标具有现实性、清晰性和明确性,是能够实现的,不能脱离现实的客观性;
目标的具体内容是明白确定的,每个员工都能清楚理解自己的风险管理职责,不能晦涩难懂。目标具有集成性和分解性。企业集团内部目标是一致的,不能相互抵触。组成单位的目标是由集团的总目标层层分解而来,反过来,制定企业集团的目标的依据是组成单位的目标层层集成而来的结果。

三、企业集团全面风险管理集成框架实践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集团如何应用本文的全面风险管理集成框架呢?下面以声誉风险为例说明企业集团声誉风险水平集成的具体实施方法。依照此方法,在声誉风险集成的基础上,不断纳入其他所有风险,完成全面风险的集成。全面风险管理集成的具体实施过程,从风险偏好步骤开始,经过风险分析步骤、风险决策步骤、风险控制步骤,最后是监督改进步骤,然后又回到风险偏好,进入下一循环过程。每一个步骤都要分析风险价值和积累风险知识。下面是具体实施过程:

1.确定风险偏好。

以全面风险管理集成框架的五大风险管理目标为依据,结合集团声誉风险实际偏好情况———负面事件、外部事件(例如本行业的其他企业发生声誉风险事件,本企业集团的声誉也下降)、利益相关者等满意度的当前水平,制定集团的风险偏好目标;
然后把风险限额层层细化到具体部门/业务单元。

2.风险分析。

这里以水平集成为例来说明。从业务单元开始,识别、分析本业务单元的声誉风险,然后把同一上级的业务单元的声誉风险水平集成到上级部门,依次类推,直到把所有子公司声誉风险水平集成到集团,得到集团的集成声誉风险。集团的集成声誉风险不是各子公司的声誉风险的简单相加。例如,集团内部客户不满意事件经过水平集成后得到内部解决,集团声誉风险损失被抵消;
尽管风险限额可以接受一个子公司的1件负面事件,但是,如果有6个子公司都发生相同的1件负面事件,那么此事件可能导致集团发生特有风险———风险积聚。此类负面事件经过水平集成后,风险积聚被纳入到风险集成的范围,集团声誉风险损失被放大。

3.风险决策。

依据风险分析的结果、风险限额和集 团资源,找出使得风险管理价值最优且实际的风险管理策略,充分发挥集团协调优势,让风险管理创造价值。例如,集团内部客户不满意事件选择中和风险策略;
引发风险积聚的负面事件选择控制风险策略。

4.风险控制。

依据风险决策分析的结果,由集团监督相应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使风险得到控制。例如,集团内部客户不满意事件由业务部门采取中和风险策略控制风险;
引发风险积聚的负面事件由宣传室采取控制风险策略控制风险。

5.监督改进。

监督声誉风险集成管理过程中的执行情况、遇到的困难和变化的环境,并针对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例如,目前集团对外部事件不能应急,通过监督改进,如果未来发生类似外部事件,集团立即公开信息,使公众确信本集团不会发生此类事件,避免声誉风险带来的损失。

6.风险管理价值。

在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都要分析风险管理的价值,让风险管理为企业集团带来价值,从价值中不断改进风险管理。风险管理过程也是不断积累风险经验、提炼知识的过程,在集团内部共享风险知识,培养员工的风险意识,让风险知识为企业带来价值。

四、结论

集团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一)整合财务系统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共享平台

建立财务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条件就是开发出适合集团企业自身需要的信息化管理软件与硬件系统。这就需要集团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的特点,考虑到集团企业现状,同时兼顾未来发展,打造一个“动态平衡”财务信息系统平台,使财务、供应链管理与生产等相关信息在处理或者监控上实现同一平台统一与同步,进而使集团企业在信息流动、资金流动以及物流流动等方面实现有效的统一。财务管理模块支持各种财务报表在系统中的综合运用,能够将集团企业中的财务信息进行汇总,使其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再通过录入相关的财务信息,自动生成相应的账目,以及相应的财务报表。从而促使企业财务信息的使用者能够及时的获取相应的准确的财务信息,进而增加企业财务数据统计的有效性。

(二)引导管控与决策支持走向智能化

当前企业财务信息化下各类信息处理往往停留在综合阶段,信息过载而没有分析其可供决策的关键信息,导致信息处理量大,可供决策的信息提取效率低。建立财务管理信息化需要充分考虑财务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也就是数据基础的集成化与数据处理、分析的智能化,使得系统具有良好交互性和可视化用户界面。通过图表、图形的形式更方便于决策者的使用,不仅方便了决策相关者间的信息沟通,而且报告形式不拘泥于报告和表格,防止信息数据过多、导致决策者对某些关键字信息辩别不清、致使决策出现失误。如,某项目财务指标异常,则系统通过图表、图形提示预警信息,比较直观提供给决策层参考。

(三)建立基于企业管理流程的资金管理体系

对现今资金管理系统普遍存在的与管理流程契合度不高的问题,笔者认为通过建立基于管理流程的全面资金管理体系来实现集团企业对资金的全面管理。基于管理流程的全面资金管理体系是指资金管理体系的设计,向上要支撑企业决策,向下要深入业务流程,并借助于风险管理、预算管理、企业资源计划、银企直联的信息支持,保障其顺利实施。如此实现六个方面的效果。

(1)以集团企业的资金结算中心为主干,加强了对集团企业资金存量、流量、流向上的掌控。

(2)通过银企直联,掌握集团企业资金状况发挥其资金优势,为集团企业调剂资金余缺,及时为缺少资金的单位提供资金支持。

(3)敏锐的风险防范,通过各业务节点的信息搜集,进行集中的信用分析与监控,并从集团企业的资金结构入手防范潜在危机。

(4)降低财务费用,从集团企业整体利益出发,加强票据、借贷管理,并强化授权管理,杜绝舞弊。

(5)基于资金预算,进行资金计划的调整与管控,协助预算管理的顺利实施。

(6)作为业务与财务的联动中介,资金管理系统面向决策的信息支撑,为企业管理决策提供实时信息支持。通过建立基于管理流程的全面资金管理体系,一方面掌控了集团企业的整体资金存量和流量信息化,便于集团企业整体资金的运用和调度,优化了集团企业资金的优化配置;
另一方面,基于企业的管理流程,在各个关键点设置信息搜集、分析及管控办法,彻底消除集团企业的资金运营风险隐患,构筑了一个安全的资源配置环境。

(四)建立完善的财务信息安全防范机制

安全问题对于集团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对此,集团企业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对其加强警醒防范。

(1)加强硬件的建设。如通过使用身份认证、VPN、入侵检测、防火墙与网络病毒检测等网络技术,加强对于网络的安全使用性。

(2)加强集团企业内部信息系统的控制。无论是硬件或是软件,机构或是财会人员,信息化管理的环境与病毒的预防,以及系统信息或是文档材料等方面,集团企业都需要建立起完善的财务信息安全防范机制系统。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范机制系统,有利于降低由于软件、硬件与财会人员等问题而导致的财务风险,进而确保财务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有序运行。

二、总结

集团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集团(化);
金融业综合经营;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反垄断法规制

【正文】

一、金融集团及其市场支配地位界定

(一)金融集团的法律含义

金融集团(FinancialConglomerates)和金融集团化(FinancialConglomeration)是市场规律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综合经营甚至金融资本与工商资本跨业融合的必然产物。[1]国际上,1999年在亚洲金融危机余波未平之际,美国花旗银行和步行者集团实现金额高达730亿美元的合并,将金融集团形式推向高潮;
2008年1月,我国银监会、保监会正式签署《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银保相互投资开闸,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保险联合借记卡、住房抵押贷款配套保险等业务;
此外,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银证转账、股票质押贷款等业务;
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投资连结保险等业务。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表示长三角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积极进行金融综合经营的试点。我国已经出现了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的相互参股,如上海橡胶轮胎集团、长江计算机集团等28家企业集团向交通银行入股,占该行股份数的50%以上;
同时,交通银行也向宝钢集团投资入股。[2]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和金融集团化已然兴起[3]。

那么,何谓金融集团?根据欧盟于2003年11月生效的2002/87/EC号《金融集团监管指令》,金融集团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集团:(1)集团的总公司是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或集团中至少有一个子公司是被监管机构;
(2)如集团的总公司是被监管机构,该总公司可以是金融机构的母公司,也可以是金融机构的参股公司,或是与金融机构通过合同、章程达到统一管理的公司,或管理、监督人员的主要部分与金融机构的同等人员相互兼职的公司;
(3)如集团总公司不是被监管机构,集团的业务应主要为金融业务;
(4)集团中至少有一个机构为保险业机构,并至少有一个机构为银行业或投资业务机构;
(5)集团的保险业务总量以及银行或投资服务业机构的业务总量都是重要的。根据该指令的定义,金融集团的任一个子集团满足上述条件也应当视为金融集团。[4]这是迄今为止,对金融集团所做的最为完整、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义。

实际上,金融集团是金融业务综合经营和产融资本跨业经营以及混合合并的产物。金融集团化不同于企业的横向合并(HorizontalMerger)和垂直合并(VerticalMerger),即金融企业集团化不是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公司之间的合并,也不是互为供应商的经营者的集中,而是在一个集团企业即控股公司之下多个金融法人企业综合经营甚至金融与非金融法人企业跨业经营组成的公司群体。各企业间通过相互持股、共同被控股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紧密联系、拥有共同利益、彼此影响重大的金融企业集群,协同提供多元服务和多种经营。

金融集团资源整合的优势在于集团核心竞争力加强。但是金融集团的资源整合不仅给金融监管带来重重困难,同时,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垄断优势不断扩大,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潜在威胁或现实破坏。发达国家对金融集团在金融监管之外的反垄断规制有着较为成熟的法律理论和实践[5]。近20年来我国本土金融集团发展迅速,[6]尤其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国外金融大鳄逐渐加快进入中国市场,为了借重本土资源的优势,并购我国中小型银保企业已成潮流,但相伴而生的限制竞争尤其是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现象日趋普遍。虽然金融领域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其竞争不应当过于激烈,但并不意味着放任垄断力量在金融领域过度发展和滥用。我国对金融集团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势在必行。正如美国联邦储蓄委员会前主席格林斯潘1998年6月16日在美国国会作证时所指出的:“培育竞争和创新对于繁荣经济至关重要”。

(二)金融集团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的一般理解

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MarketDominantPosition),又称市场优势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我们应该明确,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必然“有罪”,只有当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⑴扭曲竞争机制,剥夺中小企业的平等经济机会,阻碍技术进步;
⑵以社会利益的损害为代价维持优势企业的高额垄断利润,助长不劳而获的获利动机;
⑶促使优势企业在缺乏竞争压力的情况下,消弭进取心和创新意识。

在竞争法理论中,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人们讨论过市场绩效、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构等几种标准。[7]但根据实践,竞争是否存在,基本上取决于市场的结构,它是世界各国认定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标准。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即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规定,如果一个企业占有不低于三分之一市场份额,就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8]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实践也充分说明了市场结构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过程中的重要性,市场份额是判断被告是否具有垄断力的最好的证据。[9]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列举了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情形。[10]在经济快速发展、市场行为多变的今天,列举不能穷尽所有的可能性,于是立法者们便在列举基础上加上兜底条款。该规定同样体现了立法者的市场结构的考察视角,承袭了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规定。

具体到金融领域中,由于金融资产与工商资产的共同逐利性以及信息优势等原因,金融机构往往更容易对外扩张并进行相互联合。[11]近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金融混业经营和产融跨业融合趋势的兴起,美英德日等许多发达国家对于金融集团的发展和扩张往往采取积极鼓励的态度,而相对放松了对金融集团市场力量集中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规制,从而使得一些诸如花旗集团、汇丰集团、三菱集团、瑞穗集团、国际荷兰集团等超大型金融集团不断涌现。这些金融集团通过其雄厚的资金和庞大的金融服务网络,不仅占据着本国金融市场极大的市场份额,而且还将其触角伸向全球各地,在全球金融市场中也占据支配地位。[12]在国内,2006年招商银行的信用卡中国内卡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为42%。然而,依据我国反垄断法,“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不可能对其发起反垄断法调查。对于可能的损害竞争也不能进行有效的抑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在金融集团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有所不同。因为以常规的从商品市场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概念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在金融服务领域直接适用。在金融集团领域,市场份额的标准是立法者首先予以采用的。不过,在市场份额方面的法律规定似有不足。就市场结构方案而言,市场份额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个市场份额达到了50%的企业,只有在根据其他因素可以明确地作结论时,市场上仍然存在着强度足够的残余竞争,方可不被视为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另一方面,一个市场份额占25%的企业,只有当其他因素明确地说明,该企业的竞争对手仅占有一个相对弱的市场地位时,方可被视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13]然而,在反垄断实践中,市场份额基本上是对企业过去竞争力的说明,而不能确定企业以后的市场地位。[14]随着市场情势的变化,企业的市场份额可能会发生改变。并且,从更严谨的角度考虑,这个市场份额应当是一个相对的市场份额,即相对于相关市场上的竞争者的市场份额以及交易相对方的市场份额而言。因为,仅仅孤立地根据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不能充分证明该企业的市场影响力大小,其竞争者的市场份额也或多或少地影响着这个企业的市场影响力。例如,一个银行集团的市场份额占到了60%,这个时候,如果市场上的其他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均在5%以下,那么显然这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占有绝对的优势;
但如果有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占到了30%甚至更多,则这个企业的优势就不那么明显。此外,如果交易相对方的影响力很大,会在很大程度上抵消销售商的影响力。所以,要把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放在与相关市场的竞争者以及交易相对方的市场份额的总的关系中来考察,才能对该企业的市场影响力进行正确的评价。所以,确定市场支配地位,还必须同时考虑其他可以说明企业的竞争地位的因素。具体包括:⑴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设置的障碍。进入市场的障碍越高,企业相对于潜在的新的竞争者受到的保护程度就越强。⑵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品的可能性。企业转产的灵活性越大,该企业对其客户的依赖性就越小。⑶交易对手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交易对手的选择性越小,该企业对市场的影响就越大。

简而言之,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应当是建立在对企业和对整个市场众多因素进行一揽子评价的基础上的,但是市场份额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仍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在金融集团领域,就市场结构而言,不能一味地过度保护,应该适当降低市场结构的比例,对于金融集团的垄断行为采取更为严厉的态度,以保证市场竞争秩序。这是从静态的方面来说。就动态的视角而言,应该对市场准入的障碍和竞争对手的他向选择进行必要的考察,以做出科学的决策。

二、金融集团相关市场界定

相关市场(RelativeMarket)(也称特定市场)的概念首先出现于美国反托拉斯法判决中,是指作为竞争主体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开展市场竞争的市场范围,对这个范围的确定被称为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关市场又分为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欧盟法院又进一步确定了相关时间市场。金融集团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取决于相关市场的认定。

(一)金融集团的产品市场

产品市场是指与被告的产品进行有效竞争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确定产品市场的基本原则是,只有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才属于相关的市场。所谓相似,并不是指产品物理、化学或技术上的同一,而是指产品市场就是由“具有相当程度的可替代性的产品组成的”。[15]产品之间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可以从需方替代性与供方替代性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一,需方替代性——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如果不同生产者的产品在原则上都同样适用于某个确定的使用目的,即可以满足一个确定的需求,那么,它们相互就可以替代,并属于同一个产品市场;
第二,供方替代性——任何一种产品的生产者都可能利用现有的技术、设备在很短的时间里,转产其他产品,给该相关产品市场的原有竞争者带来更大的竞争压力。供方替代性就是从这种有可能的、潜在的投入市场上的竞争中来分析判断相关产品市场的。

在金融集团化背景下,金融产品的研发是金融集团在市场竞争中十分借重的。为了规避产品市场的传统界定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产品研发都体现出差异化的趋势,尤其是在保险产品市场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琳琅满目的产品更是推陈出新。所以,我们在对金融集团在相关市场中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必须对产品市场的含义做出更为严格的界定。

一般来讲,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作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16]金融市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照标的物可以划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按照中介特征可以划分为直接金融市场和间接金融市场;
按照交割方式可以分为:现货市场和衍生市场等等。[17]但是,从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角度来讲,并非所有的划分都有意义。按照中介特征和交割方式的划分以及发行和流通特征的划分对于企业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的认定过于宏观,取得支配地位的难度也非常大,如果采用这类划分,对于金融集团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认定就过于宽松,不利竞争秩序的维护。按照标的物的划分方法比较适中,不至于过于宏观,而且在具体认定和相关功能以及外部特征方面更加明显,有利于执法的便利和执法成本的降低。

(二)金融集团的地域市场

地域市场是决定相关市场的另一重要因素。地域市场是指“消费者能够有效地选择某种竞争产品,供应商能够有效地供应该产品的一定区域。[18]欧盟委员会认为地域市场是指“在这个地域内,有关的供应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处于基本相同的竞争条件下,并且这个地域和邻近地域相区别,因为相互间的竞争条件特别明显的不同。”[19]这些相互竞争的条件应当包括:在一定地域内不同生产者提供生产和服务的成本(最主要的是运输成本)、消费者的喜好、当地的社会文化背景等等与卖方或买方相联系的一切因素。

在一般的产品领域,地域市场的范围局限于国内或国内的某一部分。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集团的综合经营乃至跨业经营方式已经逐步为各国所认同,国际上大的金融企业之间相互持股、控股现象日益普遍,且大都得到了有关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的许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机关在考察金融集团的市场地位时,重点不再是集团的绝对规模,而是其相对规模。随着全球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继续演进,市场形态正由地区市场向全国市场乃至全球市场发展。所以,在地域市场的划分方面,我们应该选择比较适中的地域。因为我国金融产业就全国而言竞争相对充分,而且在中国加入WTO五年之后基本开放了金融市场,外资金融企业的登陆使竞争在全国范围显得更为充分和激烈。为了充分的维护竞争,我们必须考虑被告的规模以及原告的地域和涉诉方所在地域市场的竞争状况,来确定地域市场的层级划分。

(三)金融集团的时间市场

时间市场通常指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能够开展竞争的时间范围。过去,由于市场经济节奏较为缓慢,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案件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都没有重视时间市场,仅仅考虑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然而,随着科技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很多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也越来越快。或许企业的产品在某一时间段确实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这种支配地位的存在只是短暂的。因此,在市场效率越来越高、科技速度越来越快的今天,判断企业的某种产品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间市场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认为,时间市场通常是针对某些季节性的产品和服务来考虑。就金融业来讲,金融产品通常都具有时间替代性,在某一时间段其支配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是换一个角度来讲,由于金融集团的生存模式中还存在金融集团持股非金融企业,如银行持股工商企业,金融企业可以行使非金融企业的投票权,对非金融企业的经营决策做出相关安排,所以我们在考虑金融集团领域的相关时间市场时,应该予以区分,做出不同的处理。在金融集团中没有非金融企业时,可以做出相对宽松的考察;
只有金融集团中金融企业对非金融企业的生产经营做出决定性安排时,对非金融企业的产品在时间替代性上进行考察,以充分维护竞争秩序。

三、金融集团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一)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与认定

所谓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即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的整体或局部实施的超过了合法使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限,对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从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为了规制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由于现代反垄断法越来越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而只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0]因此,界定金融集团“滥用”行为就成为了问题的关键。但是,如何划定这条界线却是现实中的一道难题,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立法或执法对一般企业的滥用行为(更罔谈金融集团了)下过一般性定义,只是给出一些标准,并根据本国的情况列举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若干典型表现。如《欧共体条约》第82条规定,“一个或者多个在共同市场内或者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地域内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这种地位的任何行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因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然后由反垄断主管机关在实践中根据这些标准和典型表现就个案的具体情形来分别作出认定。从欧盟处理GE与Honeywell混合合并案中可以看出在界定金融集团“滥用”时更是依赖这种路径[21]。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列举规定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所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2]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也需要反垄断机构对金融集团进行具体的认定。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主体。滥用主体应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整体(企业集群)或一个核心企业(金融集团核心即控股母公司)。[23]至于联合起来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内部各个企业是否构成滥用主体可能需要进一步考察和论证。

按照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具备支配地位的企业包括一个企业单独构成支配地位的情况和几个企业共同构成支配地位的情况,如前述《欧共体条约》中规定的“一个或多个企业”,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中规定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体”,法国《关于价格和竞争自由的法律》中规定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金融集团在法律的界定之内。

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体做出明文规定,可以从立法目的推定,法律将所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条件且有滥用行为的经营者都归入法律规制的范围,金融集团也不例外。按照反垄断法理论,我们大致可以总结出我国市场上具备支配地位的经营者[24]:(1)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企业。我国的相关法律概念是公用企业,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25]这些公用企业长期处于政策性垄断状态,大多在我国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26]由于金融行业是经济发展中的杠杆产业,与任何企业的联系都非常紧密,现实中,金融集团如果与自然垄断行业能够达成一致或实质融合,就能实现垄断性相互传导[27]从而更加巩固其垄断地位,在市场行为中往往会利用其地位实施滥用行为。(2)依法独占企业。是指由于企业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等特别限制,使得该企业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的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28]一般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烟草公司、盐业公司等。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在贷款权的控制方面处于法律保护的优势地位。(3)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我国市场结构中占重要地位的金融企业本身就属于国有独资或者经过股份制改造的国有控股企业,由于体制上的遗存原因,我国国有工商企业与国有金融企业有国家政策作为纽带,其信用联系本来就十分紧密,如果企业属于金融集团成员即发生产权联系,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更加便利。[29]

2、主观方面。界定金融集团相关主体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违法,主要在于对行为反竞争目的的评价。主观方面体现在滥用主体有滥用的故意,即它或它们明知其滥用行为会造成限制竞争等损害后果的发生,却希望和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实施滥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或增强其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就主观方面而言,主要出自对竞争进行压制之目的。

3、客体。金融集团相关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的客体是有效竞争的秩序以及与竞争秩序息息相关的消费者利益以及企业自由。

4、客观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占市场支配地位金融集团相关主体的各种滥用行为以及滥用行为对有效竞争实质性损害结果两个方面。

就主观要件和客观结果两个方面是否均为必要条件,各国在立法上存在差异。其中主流做法是目的与结果的两侧主义,即只要具备目的或结果的其中之一就可以作为认定滥用行为的依据。如《韩国规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第3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为了不正当地排除竞争事业者而进行交易,或者可能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30]也有立法坚持结果主义,认为仅当支配地位的企业造成了损害或可能损害竞争结果时才被认为是滥用,不问行为前或行为时是否具有损害竞争的目的。例如,《欧共体条约》规定,“一个或者多个在共同市场内或者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地域内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这种地位的任何行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因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而并未明确规定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主观目的也是判断滥用行为的一种标准。

笔者认为,两者均应为必要条件。因为,坚持结果主义一般是考虑在执法中认定目的的难度。但是,我们可以在具体执法中以企业的行为为佐证来认定其目的。并且,没有主观上的不法目的支配下的行为,对其进行规制并不能达到法律应有的惩戒和规范的效果。

从反垄断法上来看,对于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要从反垄断法的最终目标入手。如果一国竞争法的最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那么金融集团对经济效益、社会福利的减损行为就是滥用;
如果一国选择公平的交易作为竞争法的主要目标,那么对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破坏、利用优势的谈判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就是滥用行为[31]。美国反垄断法注重市场效率,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分析理论深深的影响着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而欧盟的竞争法则注重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保护中小企业的权利。我国认定金融集团滥用行为尤其要关注以下两点,即滥用行为是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相关主体实施的;
滥用行为主要在国内市场产生了反竞争的后果,具有违法性。

(二)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行为

金融集团,尤其是跨国公司控股或控制以及国内国有资本控股或控制的金融集团,其市场支配地位为其滥用这种优势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一般认为最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包括:1、金融子公司相互之间尤其是存款机构向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提供不符合标准或低于市场合理价格的资金支持;
2、金融子公司拒绝对其他子公司的竞争对手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联合抵制以确保其他子公司的市场优势;
3、强制性搭售,即对锁定客户以提高融资成本或拒绝服务为要挟,要求其接受其他子公司的服务,等等[32]。其结果必然对市场自由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我们主要对差别对待、拒绝交易、变相搭售三个最典型的行为加以分析。

1、差别对待。差别对待即歧视,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配件供给、交货速度、担保、售后服务以及其它交易条件,给予明显有利或不利的区别对待。

差别对待的方法多种多样,其中价格歧视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美国《克莱顿法》最早直接规定价格歧视为非法。[33]在很多时候,差别对待具有内在合理性,“这就使反垄断策略陷于效率与公平的冲突之中。人们一般认为,实施价格歧视行为的企业在市场上的势力越大,这种价格歧视对市场竞争的危险也越大。”[34]

典型的例子是附加条件限制,即交易中的优势相对方,根据对方企业的身份,对其做出不公平的附加条件限制,使两者在竞争中处于完全不同的地位,导致部分企业成本过高,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例如,一个银行在贷款中规定对金融集团内部的成员相对于非成员企业的竞争对手更加宽待的条件,这就使两者在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差别对待行为在经济生活中比较普遍,它也不是当然违法行为,是否受到反垄断法规制需要对其行为进行合理性分析。具体操作上应当考虑竞争者与金融集团的关系,是否具备成员的资格条件。

2、拒绝交易。拒绝交易也称为抵制,是指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与对手交易。如果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意图进入相邻的市场,例如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钢铁企业意图进入汽车制造业,它就可能采取拒绝供货的方式,拒绝向市场上的某些汽车制造企业提供某种生产汽车的特种钢材。[35]拒绝交易可被视为差别对待的极端情况,是支配企业妨碍下一阶段企业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

拒绝交易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首先,生产商通过拒绝供货的方式,可以强迫批发商或者零售商按照其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可以限制批发商或者零售商在这种产品上的竞争,“经验表明,拒绝供货是卖方在买方不遵守转售价格的情况下使用的最有力的武器”,[36]其次,拒绝交易会减少上下游生产阶段市场上竞争者的数量,降低该市场上的竞争程度;
此外,拒绝供货还会限制消费者的购买渠道。

在金融集团中,集团的银行等机构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或者人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变相拒绝一些企业的贷款,使其生产融资成本增加,无法与成员企业在同一地域市场或者时间市场上竞争,实际上便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当行为。

拒绝交易是合同自由原则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矛盾的产物。反垄断法并不给一般性的企业强加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的义务,以保证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同时,如果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时,则属于滥用了合同自由原则,对自由竞争造成了损害。为了保护弱小的市场主体,实现市场主体之间实质上的平等,从实质上促进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必须对拒绝交易行为予以规制。

3、变相搭售。搭售是指卖主在销售一种商品时,要求买主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的行为,也就是出售人销售商品时以买方购买另一种商品为条件的销售方式。[37]这种销售方式也称作拥绑销售。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搭售属狭义的搭售行为,具有强迫性。另外搭售还要同促销相区别,如生产商为了促进新产品的销售,将新产品与老产品搭配销售,这时新产品的定价一般低于市场价,并且具有暂时性,因此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搭售行为一般发生在卖方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力,购买方对一种商品有急切的需求,卖品又具有独特的特性,商品替代性较差,这时销售商才有可能要求购买方购买不需要的商品。

在日常的金融行业市场行为中,变相搭售行为随处可见。主要的形式是,在银行和保险业出现了混业整合的时候,银行在其市场行为中以购买其保险产品作为为企业提供贷款的交换条件,典型如房贷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利用了其优势地位,在金融集团内部的银行业和保险业经营中达成了一致,从而利用客户的贷款需求,在保险业的经营上排除了任何潜在竞争对手的竞争可能。这种行为是典型的垄断行为。变相搭售是一种纵向的非价格约束,是搭售方利用其在搭售品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将这种优势延伸到搭售品市场上,从而企图获得高额利润的限制竞争行为。

与之类似的便是金融集团的排他易和选择易。如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利用与客户的关系,向客户强力推销其承销的证券或其他无法卖出的金融商品、联手促销的金融商品或将劣质商品转售与客户。[38]而且,行为可以变异为消费者欺诈。[39]在这种情形下,银行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的行为显然是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但是否将其归入垄断协议行为,还要考察银行与保险公司就银行利用优势地位向客户推销保险是否具有明示或者默示但可推知的协议的存在。例如,2008年4月,都邦保险与兴业银行签署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书,此次合作包括协议存款、资金结算、产品、客户开发等多层面的业务。此次合作充分体现,银行与保险双方由单纯地利用银行渠道销售特定险种,逐渐扩大到多个领域,对消费者提供更多金融保险服务。[40]这实际上便是一种明示的协议,可以纳入反垄断规制范围。

四、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相结合――规制模式的选择

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国际上主要采用两种不同的制度,即结构主义规制方法和行为主义规制方法。

结构主义规制方式,是指通过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控制使之保持合理的市场结构目标的反垄断控制制度。即反垄断法针对的对象是集中的市场结构或者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该理论认为,当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所在的市场就是一个集中的市场。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即确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违法,需要采取分拆企业等手段减少市场集中度,使市场恢复竞争状态。行为主义规制方式,是针对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的不公平或不利于竞争的行为进行控制的制度。根据这种方式,反垄断法针对的对象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不是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集中的市场结构。[41]结构主义控制制度以日本为代表,欧盟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了行为主义控制方式,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以结构主义为主,其后以行为主义为主。[42]两种方式的价值取向和法律后果大不相同,分析两种方式的理论基础和优劣利弊,对我国金融集团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实践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结构主义认为集中的市场结构对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有负面影响,反对市场的过度集中以鼓励充分的市场竞争。但结构主义并未达到理论的目的,单向的因果关系逻辑反而削弱了正常的企业发展动力,同时政府的干涉也干扰了市场的合理发育,影响了经济规模、经济效益和经济组织的发展。行为主义则纠正结构主义的“滥杀无辜”,使市场回归公平的竞争,同时并不反对企业的做大做强。行为主义注重的是市场效益、行为和结构的双向作用。考察主要的国家,可以看到,目前比较通行的是行为主义的规制方法,同时辅以结构主义的前提标准。

结构控制和行为控制,无论在控制对象还是在法律特征上,无论是在法律构成还是在主要表现形式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它们在反垄断法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担负不同的任务。但是,纵观各国反垄断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我们又发现,结构控制与行为控制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在相互对应、互相区别的同时,又天然地联系在一起,在调整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维护竞争性经济秩序的过程中相互配合,相得益彰。

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目前均将具有垄断状态或市场支配地位作为界定垄断行为的先决条件,有的还做了明确界定。如英国、德国的反垄断法均具体规定了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这样做的好处是增加了法律的确定性,不但有利于执法机关的执行,而且有利于企业遵守反垄断法。这一经验也被我国立法所借鉴。德国的反垄断法还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也就是说,对于具备一定市场份额的企业推定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这个制度同样在我国立法中得到反映。[43]我国反垄断立法较为成功地引进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但应注意,推定制度不应绝对化,市场是复杂的,将标准简单化一方面固然有利于执法,但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伤害经济的发展。这是我国反垄断立法者面对的一个难题,执法的便利性有可能导致“一刀切”。而且,如上文所述,笔者认为这样的一个绝对化的市场份额推定在金融综合经营乃至金融与工商跨业经营竞争的时代,似乎并不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正义。我们应当在秩序的法律价值下确保个案正义。

(二)个案正义――抗辩制度的完善

法律总有例外。由于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滥用这种地位才是违法的。因此,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应采用“合理原则”,即被指控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应当有权对有关指控进行抗辩,为自己的行为进行法律辩护。法律应当允许被指控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对有关指控进行抗辩。

如果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能够对自己被指控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做出了客观合理的解释,即它所采取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恰当手段,并且主观上出于善意,反垄断主管机关和法院就可以认定其没有滥用。比如,拒绝交易是出于购买者本身的不当行为;
独家交易所实施的排他性约束可以作为生产商之间开展竞争的合法手段;
出于技术上和为使用者安全考虑的搭售是必要和适当的;
等等。这也是在法律的一般规则下确保个案正义的体现。

我国反垄断法允许这种抗辩。如《反垄断法》第43条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允许这种抗辩的目的,是要在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利益与其竞争者或消费者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协调,防止明显偏向某一方从而更有利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也实为一种对复杂市场行为的更接近真实的诉求。

(三)完善制裁――责任体系的充实

关于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问题,笔者认为,应充分鉴借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特点,建立形式多样、富于实效的法律责任体系。首先,我国应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来制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就行政责任而言,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各种滥用行为,反垄断主管机关有权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颁布行为禁止令、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就民事责任来说,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他人权益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可借鉴美国等的增加赔偿制度,如三倍损害赔偿等,以增强民事责任对滥用行为的制裁力度。同时,为充分发挥法律的权威作用,有效制止严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者,应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中规定必要的刑事制裁条款,对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世界各国在控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过程中所采取的其灵活多样的方法,如采取恢复竞争措施、责令改换替代经营方式等也可予以借鉴,这些方法既可降低审理滥用行为案件的成本,又可及时有效的制止违法行为,体现效率原则。

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均有规定,可以通过法条指引到相关的行政法和民事法律规范。如第4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在第49条中,“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直接指引至整个侵权行为法律体系。在民事法律体系中有详细的配套规定,在《反垄断法》中没有必要明确规定。

但是,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乃至经济型垄断的三种行为模式,刑事责任在《反垄断法》中没有体现。涉及刑事责任的是第52条和第54条,分别针对反垄断执法过程中相对人的不予配合和执法人员的渎职行为,而针对垄断行为本身则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或者法条指引,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遗憾。

美国的反垄断法经验表明,自1974年修改《谢尔曼法》大大提高刑事处罚标准以后,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得到了更好的遵守。”[44]因此,为了规制严重的滥用行为,反垄断立法中应当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笔者建议,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结果极其严重、证据确凿充分的滥用行为可依法追究支配企业和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其处以罚金和徒刑。当然,鉴于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模式,关于滥用行为具体的犯罪构成和刑事制裁措施应由刑法作出补充规定或者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规定。

当然,金融集团反垄断规制研究在我国是一个崭新的课题,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控制还需要与金融监管密切配合,[45]尚有许多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理论界的长期探索和实务部门和立法执法部门的及时总结,笔者期待更多的同仁能关注这个问题,期望我国金融反垄断法制建设早日完善。

【注释】

[1]FinancialIndustryConsolidationSurveyResults,AFPResearchDepartmentSeptember2000,AssociationforFinancialProfessionals.

[2]王健:《企业经济集中与反垄断法》,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二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95页。

[3]详见《中国央企的“产融结合”》,载英国《金融时报》2007年11月15日。

[4]杨勇:《金融集团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第5页。

[5](美)肯尼斯哈姆勒:《法律全球化:国际合并控制与美、欧、拉美及中国的竞争法比较研究》,安光吉、刘益灯译,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十四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375-390页。

[6]我国金融集团的发展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产业资本涉足金融行业即“由产而融”,90年代末随着股份制银行兴起和国有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加速,“由融而产”也浮出水面,在我国出现产融双向结合的局面。

[7]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8]德国法还规定,由多个企业组成的整体有如下情况时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该整体由三个或三个以下企业组成,它们共同占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市场份额,或者;
(2)该整体由五个或五个以下企业组成,它们共同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除非这些企业能够证明其相互之间能够开展实质上的竞争,或者这些企业在总体上相对于其他竞争者不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的。

[9]例如,在微软垄断案的一审中,杰克逊法官在事实认定书中判定微软公司在电脑软件市场中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理由为:微软公司在全球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占有率已经的保持在95%以上;
微软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受到产业高入门障碍的保护:消费者缺乏商业上显著的替代性选择。

[10]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11]JosephG.HaubrichandJo?oA.C.Santos,BankingandCommerce:ALiquidityApproach,WorkingPaper,2001.

[12]AlexanderRaskovich,ShouldBankingBeKeptSeparatefromCommerce,EconomicAnalysisGroupDiscussionPaper,2008.

[13](德)P·贝伦斯:《对于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监督》,详见王晓晔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05页。

[14]市场份额,又称市场占有率,是“根据企业总产量、销售量或者能力的比例,对该企业在一个行业或者市场中的相对规模的测定方式。”市场占有率﹦(特定企业的销售额﹢特定市场的销售总额)×100%。各国法院或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认定企业是否居于市场支配地位时,经常将市场占有率视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2年联合签发的《横向兼并指南》就如何计算市场占有率做出规定。根据欧盟1989年制定、1997年修订的欧盟兼并控制规则,欧盟主要依据产品价格计算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15]MarkFurse,CompetitionLawoftheUKandEC,BlackstonePress,1999,p69.

[16]张亦春,郑振龙:《金融市场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6月第2版,第1页。

[17]同上注,第8-11页。

[18]李小明:《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7年第11期。

[19]阮方民:《欧盟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页。

[20]王婷:《应对反垄断,金融业准备好了吗》,载《中国证券报》2008年8月1日。

[21]CentoVeljanovski,ECMergerPolicyafterGE/HoneywellandAirtours,Competition&CommunicationsEconomists,Winter2003.

[22]我国法律禁止的滥用行为包括: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3]金融集团之间以及金融集团与其它企业的联合滥用其危害更大,这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24]尚明:《反垄断――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反垄断法律与实践》,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25]详见1993年我国《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

[26]孙晋:《自然垄断的规制改革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科学构建》,载《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5期。

[27]笔者在这里把两个或两类及以上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结合称之为“实现垄断性相互传导”。

[28]孙晋:《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构建与政策性垄断的合理界定》,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3期。

[29]笔者认为金融企业与工商企业的产融结合分两个层次:基于信贷形成的信用关系表现是较低层次的产融结合;
基于单项持股或双向持股形成的股权关系则是较高层次的产融结合。发达国家更多的表现为后者。

[30]游劝荣:《反垄断法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86页。

[31]种明钊:《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1页。

[32]闫海:《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载经济法网,2008年6月15日访问。

[33]张穹:《反垄断理论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56页。

[34]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8页。

[35]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2页。

[36]Reportsofthecommitteeofexpertsonrestructivebussinesspractices.Paris.1969.p.21.

[37]殷志刚:《搭售的不正当竞争性质及其规制》,《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第20期,第168页。

[38]种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2页。

[39]人民网:视频资料《银行推销保险美其名曰‘存款送保险’》,2006年9月25日.

[40]《兴业银行联姻都邦保险》

[41]如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并不限制企业的优势地位,而是反对优势地位的滥用。根据该法规定,当作为某种特定商品或劳务的供应者或需求者,针对下列条件下,如果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就构成了企业的优势地位:第一,没有竞争者或者竞争者很少;或者第二,相对弱势竞争者。对于第二个条件,除考虑其市场份额外,特别要考虑其财力、采购或销售市场的渠道、与其他企业的财产上的关系以及对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在法律和事实上的限制等因素。

[42](美)马歇尔﹒C﹒霍华德:《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典型问题与案例分析》,孙南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9页。

[43]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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