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4篇

时间:2022-09-25 12:20:10 来源:网友投稿

机关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4篇机关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总结66篇 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总结(一) 近年来,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机关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4篇,供大家参考。

机关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4篇

篇一:机关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总结 6 6 篇

 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总结 (一)

 近年来,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县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最高检“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总要求,扎实开展信访接待和信访处置工作,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总体平稳,重复信访、信访积案数量明显减少,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根据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会前调研安排,现就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信访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多年来,我院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信访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坚持依法接访、依法受理、诉访分流、及时办理,积极转变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更加注重在办案中实现法理情的统一,耐心地做释法说理工作,努力在每一起信访案件中做到对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对诉求不合理的释法说理到位,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截至目前,我院未发生一起因信访接待、信访答复、信访办理等环节违法处置引发信访人上访的案件。

 二、2020 年、2021 年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 2020 年以来,共收到各类信访案件 141 件,属我院管辖的 41 件,其中:刑事申诉案件 2 件,立案监督案件 7 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26 件,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5 件,其它 1 件。所办案件均依法直接答复或分流办理,目前,除 4 件正在办理外,其余 37 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均已办结。

 三、在全县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发挥情况 坚持把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切入点,主动融入全县稳定防控大局,创新工作措施,积极担当作为,为推进“平安阳城”建设,服务全县高质量高速度转型发展贡献了检察力量。

 一是畅通信访便民渠道。我院设有 12309 检察服务中心,除信访接待实体大厅外,畅通 12309 网络平台、服务电话、微信公众号等信访渠道,精准化解提供“点对点”服务。同时,在接待大厅配备应急医药箱、针线箱、老花镜、饮水机等,为来访群众提供方便。

 二是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根据高检院要求,认真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要求,对所有信访案件均做到 7 日内程序性回复或结果性回复,对所有属于我院办理的信访案件均做到 7 日内二次程序性回复和 3 个内月办理进展或办理结果答复,确保信访案件在检察环节快速办结,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目前,所办信访案件7 日内程序性回复率 100%、3 个月实体性答复率 100%。

 三是院领导带头接访、包案。信访案件除专门人员进行日常接访外,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或当事人提出要求院领导接访的信访案件,我院均及时安排相关院领导亲自接访,对当事人的诉求及时解答、及时回应,有条件情况下当场息诉化解。2020 年以来,检察长(含副

 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共接待群众来访 67 件。特别是今年以来,为最大限定化解初信初访,我院对属于本院受理的信访案件,实行院领导包案制度,所有涉检的刑事申诉、立案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救助信访案件,均分至院领导亲自办理。

 四是坚持院外涉法涉诉 接访。根据县委政法委安排,定期派员到县委县政府机关大楼一楼“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室,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接访。2020 年根据县委组织部安排,派员参加“信访维稳”专班,对县委派出的第一书记所在村进行走访,帮助基层解决信访矛盾。2021 年通过代省检察院送达书面答复函的机会,与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尽最大努力释法说理,帮助信访人打开心结。通过参与院外涉法涉诉接访,对协助做好全县的信访风险评判、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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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是开展涉法涉诉重点案件清查。在今年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对 2018 年以来我院办理的所有信访案件进行了排查摸底。经清查,共收到各类来信来访 258 件,其中涉法涉诉信访案件104 件,已办结的 98 件,期间尚在办理的 6 件,均不属于《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涉法涉诉案件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中五类涉法涉诉“清查重点”信访案件。

 六是检察长包联信访积案化解。近年来,我院本无信访积案。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由我院包联的信访事项,化解工作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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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是主动走访为群众办实事。为减轻刑事案件或民事侵权案件受害人因侵权人无力赔偿致使生活急迫困难,我院主动与县扶贫办、民政局、残联等部门联系,走访了解相关案件线索,并保持与相关负责人经常性的信息沟通。近两年,我院通过该渠道,摸查到 4 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经调查受理 2 起,办结 2 起,发放司法救助金 7 万元,切实传递了检察温度。

 四、信访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一是信访案件终而不结。按照 2005 年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规定:对于经复查后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意见合法适当,当事人又提不出新的证据的;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信访,所提出的要求超出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中央或省级政法部门复核后作出终结决定。按照《人民检察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规定,已经终结的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控告申诉,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不再启动复查程序,上级检察院不再进行交办和通报。但实际工作中,上级有关部门还是将终结案件当事人的材料转下级部门办理或答复。虽“终”而不能“结”,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当事人继续信访,也影响了终结决定的权威性。

 二是对违法信访打击不力。根据 2014 年 2 月中办、国办《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解决信访问题要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

 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即“三到位一处理”。但实际工作中,自上而下“三到位”强调多,“一处理”却相对执行少。这一制度执行中的偏差,容易导致个别信访人为获得高额的不当回报而以代价极小的上访来获取。同时,由于上级有关部门对“非访”的定义比较模糊,导致现实中执法部门对“非访”行为拟打击时常常感到相关规定不够明了而“无法可依”。这样的结果也使稳控部门周而复始不断增加人力、财力的付出,而信访人仍然不断上访。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完善、细化相关制度,将信访终结制度执行到位,对违法信访行为依法打击。

  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总结 (二)

 2021 年以来。我院 12309 检察服务中心共接群众来信、来访、来电 146 人次,其中,接待群众来访 126 人次,集体访 12 批 98 人次。连续保持无涉检信访进京赴省事件发生,连续保持无信访积案情况发生。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压实信访接待责任。按照“排查为基础、督办是关健、化解是核心、稳定是目的”工作思路,持续执行落实《涉检信访案件风险评估办法》、《处理突发性、群体性涉检上访事件应对办法》、《信访案件检察长督办制度》、《信访案件回访制度》、《不捕不诉不立案内部监督制度》等规章制度,为较好解决信访维稳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2021 年以来,我院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

 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办结、办结未息诉的案件,区委、人大和上级院交办的案件,以及可能引发涉检赴省进京访或其他极端访事件等不安定因素进行了彻底排查,共排查出 3 起信访苗头案件。控申部门对每一起不安定因素都建立了台帐,紧密结合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稳控方案,全面落实定领导、定责任、定方案、定时限、包息诉的“四定一包”工作责任制,做到了目标明确,有的放矢。比如,我院 12309 检察服务中心在接访时,针对一湖北十堰的信访人反映公安干警不作为问题,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协商帮助解决问题,信访人回到湖北后,主动写信表示感谢。

 二是凸显温情司法,注重接访文明热情。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和谐执法、温情化解,把信访人当家人,把信访案件当家事,设身处地考虑当事人的感受、消除当事人疑虑,以理性、平和、文明的方式强化当事人对检察执法结果的认同,体现检察执法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2021 年以来,先后为 5 名信访人申请解决救助金 5.5 余万元。比如,我院 12309 检察服务中心在接待一名信访人时,了解到该信访人系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害人,家庭异常困难,对此,我院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其司法救助 1 万元,取得较好效果。

 三是转变司法理念,运用法治化解矛盾。严格执行落实“一单式”工作法,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依法及时导入法律程序,引导当事人依法逐级反映问题,切实提高涉检初信初访化解率,防止因受理不及时、办理不到位导致初信初访转为重访、越级访;着力化解疑难复杂信访案件,继续坚持“四类案件”周通报制度,对辖内

 案件,逐案明确责任领导和化解措施,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2021 年以来,我院通过“一单式”工作法成功化解涉法涉诉案件 2 件,全部息诉罢访。

 虽然 2021 年我院涉法涉诉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工作开展不够全面、不够均衡,业务工作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二是 是个别干警在利用“一单式”工作法方面,未能完全与矛盾化解结合起来,对信访群众释法说理不够。下步工作中, 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力争把各项控申工作做的更加出彩。

 一是强化干警的学习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结合本职岗位职责,认真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进一步提高接访值班人员法律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提升干警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新规定的学习,建立“周科务会”制度,每周工作及时讲评,对干警的政治业务学习、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等,进行定期讲评,敦促干警养成思考问题、踏实工作的习惯。

 二是严格管理,强化控申队伍建设。严格执行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抓好日常管理,严格工作纪律,落实好考勤事项。强化干警工作的执行力,坚决完成党组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开展争创活动,对照考核方案,考核工作业绩,做到赏罚分明,激发全科干警干事创业活力,提升工作的精、气、神,凝聚正能量,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三是严格执法办案。规范控申案件办理工作,严格依照《河南省检察机关控申举报案件办理质量标准》,加强与本院相关科室的沟通协调,高质量办理好涉检信访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司法救助案件,做到实体标准、程序标准、卷宗标准均达标,对涉检信访案件还要力争做到法律问题解决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到位、实际困难帮扶到位、执法过错查究到位。

 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总结 (三)

 区检察院注重运用“枫桥经验”化解社会矛盾,强化通过办案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的司法理念,加强检调对接机制建设,不断完善第三方参与和解和代理信访申诉制度等,积极打造预防和减少矛盾的检察工作品牌,在司法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一是在地方党委正确领导下,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近三年来,对于一些历史遗留的信访问题,尤其是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的问题,我们始终坚持耐心倾听,细致分析,及时汇报,着力解决的原则,在调卷审查,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向地方政法委、党委进行详细汇报,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在法律框架内,运用法治思维,采取多种手段解决历史遗留信访问题。以返还的形式解决了曹广义要求返还扣押款物案,以补偿、司法救助并用的形式解决了曹红旗因错案被羁押、清理出司法干警队伍而要求补偿案.以与行政执法局相互

 配合,发放补偿的形式解决了秦志良、彭奇控告案,一批历史遗留信访案件的顺利解决,极大地减轻了本单位、本地区的信访压力。

 二是积极运用救助,解决群众困难,实现公平正义。从 2014 年开始,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就一直面临着案源少,符合条件的更少,救助工作有名无实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寻找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尤其是那些确实遭到犯罪侵害,生活陷入困难的救助对象作为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2018 年,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积极沟通,相互配合,并及时向区委政法委请示,对一起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妹妹进行了国家司法救助,整个过程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向救助对象发放了一万多元的司法救助款,解决了未成年人开学后在学习、生活中面临的燃眉之急,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填补了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司法救助这―领域内的空白。

 三是提升办理质量,规范司法行为。正确规范受案环节,对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坚决做到不人为提高受案门槛,一律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提高文书质量,对于送达信访人的法律文书,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做到说理清楚,阐述到位,避免出现填充式法律文书,避免因文书制作过于简单致使信访人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产生质疑;严把办案期限,对于办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并送达信访人,坚决避免出现案件久拖不决,程序空转的状况。过去五年,没有出现任何因为案件当受不受,该结不结而引发的涉检访情或矛盾激化。

 四是引入第三方介入化解矛盾机制。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

 矛盾机制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一项重要举措。区检察院以部分当事人存在“信访不信法、信律师不信承办人”的认识误区为突破口,通过引入律师参与,成功化解多件信访矛盾案件。我们在接访窗口设轮值律师座席,在来访人的同意下,律师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参与。律师介入信...

篇二:机关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访工作意见及建议

  信访工作意见及建议

 做好民政信访工作,必须与时代要求相适应。必须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学习理解政策,正确认识政策发展给民政工作所带来的一些社会矛盾的必然性及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的紧迫性,从而更加自觉地从区委、区政府工作大局出发,切实增强政治观念、全局观念、责任观念,主动改进工作,克服畏难消极情绪,将维护和实现民政对象的根本利益,作为民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尽心竭力为群众办好事。下面是信访工作意见及建议,欢迎阅读参考。

 信访工作意见及建议

 随着习近平总书记“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要求的提出,纪检监察工作已呈现出以落实“两个责任”推进反腐倡廉、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深化作风建设、以“零容忍”惩治腐败等新常态。但新常态往往也伴随着新矛盾、新问题、新挑战,当前信访举报形势依然严峻,信访举报“倒三角”结构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本文通过深入分析研究全国各地信访举报工作反映出来的问题,对做好新常态下的信访举报工作作了一些思考。

  一、新常态下基层信访举报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思想嬗变遭遇“新”与“守”的冲击。“新”表现为:群众法规意识和监督愿望越来越强,对身边的“四风”和腐败现象更能举报、更敢举报。纪检干部也认识到信访举

 报在纪检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的组织及其“一把手”对增强党的观念,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更深刻、清醒的认识,责任意识、主动意识进一步增强,越来越关注和支持信访举报工作。上级纪检机关也落实查办案件“上为主”的指导思想,为有效破解基层纪检机关查办案件体制难题提出了路径,并主动积极加强对下级纪检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沟通协调。“守”表现为:群众法规知识淡薄和监督能力欠缺,离“更会举报”相差较远,有的甚至固守以前“有理没理,上访有理”的做法,导致信访举报数量居高不下,但信访举报质量持续低下,给基层纪检机关增加了大量无用的工作。一些纪检干部未能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不敢坚持原则,怕较真、怕碰硬、怕担当;特别受压力、环境、待遇、晋升、人际关系等影响,个别纪检干部对信访举报工作产生疲倦厌烦、怕得罪人及怕打击报复等思想。

  (二)职责转变受到“快”与“僵”的制衡。“快”表现为:各地纪委对信访举报工作“三转”高度重视,在转职能上及时调整职责定位、理念思路、工作重点及配置信访举报部门,完成了基层纪委谈话室规范化建设,并明确信访举报为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和纪检机关联系群众的主要窗口。在转方式上不断健全完善信访举报工作机制,不断拓宽信访举报渠道,落实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双报告”及“谈话提

 醒”制度,从盯住关键少数转为管住绝大多数,从聚焦立案查处转为聚焦事实核查,在从严执纪的同时突出抓早抓小。在转作风上突出纪检干部作风建设和能力提升,健全完善了监督制约机制,更加突出“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积极深化纪检干部理想信念、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学习。“僵”表现为:转职能上受岗位编制和人员安排的影响,基层纪检特别是镇街纪委信访举报工作职能仍然僵化,没有专门的信访举报工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转方式上个别纪检机关对“四种形态”把握不准,未能正确理解“第一种形态”的关键性,仍以案件查办多少来衡量考评工作;同时,推进查办案件法规制度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突破。转作风上一些纪检干部对信访举报工作存在“怕”的思想、“躲”的意识、“推”的行为,部分纪检干部仍未筑牢“抓信访举报件办理就是抓主业”的信念,对“送上来的工作”依然存在耐心不足、态度不诚、方法不多、业务不精、能力不强等问题。

  (三)效能改变面临“高”与“低”的反差。“高”表现为:群众对信访举报工作的期望、要求、信心越来越高,群众参与信访举报工作的能力、意愿及机会也越来越高,显著特征为高文化程度、高收入水平的中青年人群参与信访举报的数量不断增大。各级对信访举报工作越来越重视,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信访举报总量仍然高位运行,多头信访重复举报相对突出,崇上崇纪举报频次增多。“低”表

 现为:公众对腐败的危害认识不够,对与己无关的信件举报少,通过信访举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效果低。基层群众配合调查取证的意愿低,很多信件的可查性不大或有价值的线索不多,大部分的举报事实属道听途说,或是主观猜测,没有实质性内容、线索也不清晰,最终导致查办效率不高。同时,基层信访工作人员本身较少,而懂财会、审计、法律等知识以及掌握较好办案技巧的信访人员则更少,对查办较复杂信访案件缺乏必要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低。

  二、做好新常态下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对策

  信访举报工作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也是关系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从理念和实践两个层面为新常态下的信访举报工作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章立制明规。科学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信访举报工作的根本基础。要进一步通过废、改、立不断完善信访举报工作法律制度体系,在法规、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什么是信访举报,可以采取什么形式,有哪些注意事项,应当向哪级机关提出举报事项,特别是要明确纪检机关不予受理的事项。要明确各级信访举报机构的责任,规范信访举报事项接、

 转、办等程序,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要明确信访举报人在信访举报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信访举报人对纪检机关作出的举报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该怎么办。要明确界定合法举报和非法举报的区别,明确举报人及有关人员在举报活动中不得实施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哪些属于违纪违法举报,应当受到哪些处罚。

  (二)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找准职责定位。要进一步厘清各级纪委之间、同级党委和同级纪委之间在信访举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落实各级各部门抓信访举报工作责任清单。要进一步深化信访举报工作“三转”,坚持工作力量向信访举报一线倾斜,定好岗、选好人。要大力探索以案代训、片区培训、专题研修、案例教学等新模式,采取观摩审查谈话录像、查阅谈话笔录、研究调查报告和审理报告、现场分析点评等方式开展岗位练兵,着力提升纪检干部初查开局、谈话取证、突破案件、政策把握、法规适用和以案治本的能力。要大力推进信访举报岗位规范化建设,推进信访举报干部作风制度化建设。

  (三)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宣传教育引导。要积极引导群众知法懂法,要加大信访举报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举报贪腐共创廉洁”信访举报主题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法制观念,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问题,自觉维护信访举报秩序。要广泛宣传信访举报部门的主要职责、受理

 范围和举报人权利义务,积极倡导依法举报、逐级举报、署名举报、按受理范围举报,特别是要突出倡导实名举报。要宣传举报知识和技巧,宣传信访举报工作流程图,引导群众科学、有效举报,提高举报质量。要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信访举报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特别是纪检干部要熟练掌握《信访条例》、《控诉条例》、《举报工作办法》、《纪律处分条例》、《关于监察机关实施〈信访条例〉的说明》等信访举报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做到依法依规办信办案。

  (四)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接访接信接件。要注重畅通渠道,不断创新各级纪检干部接访、约访、下访方式,坚持传统信访举报与网络信访举报相结合,整合信访举报工作资源,构建联合接访、依法分流、直接调处、多方联动、全程督查的信访举报工作平台,确保广大群众话有处说、怨有处诉、难有处解、事有处办,提高工作效率。要注重依法受理,促使信访举报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面发展,对于正当的信访举报件,要按法定程序予以及时正确受理核查,对不属于纪检机关受理范围的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及移送移交工作。

  (五)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信办案执纪。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的直接手段,也是纪检机关的重要职责。要把严格执行程序贯穿于执纪办案全过程,使初步核实、证据收集、

 办案措施使用、移交线索、案件审理等各环节,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保证办案工作依纪依法进行。对案件线索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现象,要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两个尊重,三个区分”的要求分类分别予以处理,对任何违纪违法行为和违纪违法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六)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责任追究。严格的责任追究,是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把信访举报工作责任落到实处的“撒手锏”。要严格规范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纪委在信访举报工作中的行为,决不允许对群众的信访举报置之不理或对信访举报相互推诿,要推进公安、计生、财政、审计、法院、检察等与纪检机关信息共享、工作联调、案件协查,对落实信访举报工作不到位、不尽责的,要严肃问责、限时整改。要依托信访、案管、审理综合业务信息化平台,严格落实限时、跟踪、审核、对账等机制,实时掌握信访举报件办理动态轨迹,特别是对可查的问题线索要优先办理,逐一编号、定期对账、办结一个、销号一个。

 信访工作意见及建议

 信访工作是人们日常矛盾纠纷的集中反映,表现为一定时间内的信访增量和存量的变化情况。以我市为例,2016 年,全市信访总量为 13612 件(人次),同比下降%。全市集体访共计 503 批(件)10203 人次,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下降%和%。而在市人大上访案件中,高达 75%

 左右的案件属于重复访。大量的重复访最终形成全市庞大的信访存量。因此,做好信访工作其实就是要在建立增量和存量两个数据库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消减增量和消化存量两项工作。

  消减增量提高初信初访办结率

  做好初信初访,在源头上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是信访工作的基本出发点。要推行首问必办和限期办结制度,秉承“热情、依法、负责、奉献”的原则,按照首办责任制要求,力争在第一时间把初信初访解决好,提高办结率和群众满意度。变解释为解决、变被动为主动、变上访为下访。确保初信初访高质量一次性办结,有效把问题解决在初始状态。要适当借助专业法律手段,对一些信访人的不合理要求,要依法宣传解释、耐心教育疏导,针对部分信访人对自己的信访诉求在法理上似是而非、一知半解的问题,必要时可以请专业律师介入初信初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信访人梳其理、明其法、引其行、导其果,防止初信初访陷入传上传下、转来转去的漩涡里,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要坚持信访例会制、初信初访回访制度。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信访案情分析会,对一些有重大苗头的信访加以重视,研究重点措施,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在初信初访办结后,要组织人员进行定期回访,防止出现反弹和重复信访等现象。要进一步强化督查督办和信访责任追究

 制度,对逾期不办或办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通报、谈话制度,形成以强化责任为主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新格局,以最大的勇气、最坚决的态度消减信访增量。

  消化存量分类改革完善六大机制

  我国正处于矛盾多发的社会转型时期,许多信访问题深刻复杂、涉及面广,由于一时难以解决导致上访群众不断重复上访,甚至演变为极端事件。在日常信访接待中,往往会发现基层有的单位因政策、机构调整变更、经费紧张等因素短期内无法办结信访案件,加之缺乏一套统一规范的接访流程和必要的心理沟通,造成上访群众的误解和疑惑,导致信访问题一开始就注定无法在一种理智的状态下解决。因此,有必要积极探索建立一套统一规范的信访回复流程。对确因某种非人力因素制约问题解决的应说明情况答复当事人,取得多方谅解沟通,防止初信初访积聚发展至重信重访以致成为难以解决的死结。

  完善分级负责工作机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是在总结信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体现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也有利于明确工作责任。实践证明,这套工作机制是行之有效的。与此同时,市人大常委会也发现在实际信访工作中,一件信访案件特别是行政类案件,当事人从村、乡镇到县,再到市,甚至赴省进京重复反映,各级信访部门均须依照信访程序登记、交办、

 答复,造成大量的重复劳动。甚或由于接访人员答复意见不同引起上访人员的不解、不信任。因此应结合 2016 年国务院出台的依法处理逐级走访办法制定具体的信访操作流程,形成和完善高效、统一、规范的分级负责工作机制。

  完善法律顾问参与信访工作机制。近年来,为化解信访积案,全国多地积极探索并总结出了法律顾问参与信访工作的有益经验,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工作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背景下,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实现社会依法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就我市来看,应以市司法局牵头,在全面摸底、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建立法律顾问专家库。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向法律顾问支付合理的费用,相关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要制定具体的对接实施办法,尽快使法律顾问与行政处置相融合。要创造条件,为法律顾问搭建工作平台,畅通履职渠道,坚决避免搞形式、走过场,将法律顾问当“摆设”...

篇三:机关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势下信访举报工作面临的困惑及对策

 **市**区监委成立以后,随着监察对象越来越多,监察范围越来越广,对信访精准研判、信访办理质量、回应群众呼声提出了更高、更严、更实的要求,信访举报工作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困惑,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并认真研究解决。

 一、新形势下信访举报工作面临的困惑 在上级要求与群众期盼越来越高的新形势下,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信访举报工作面临着诸多的困惑与挑战,归纳起来就是“三高”:群众期待高、调查要求高、责任风险高。

 (一)群众期待高。****年,**区纪委监委共受理信访件 551 件,较2017年增长38.44%,其中受理上级交办件27件,较2017年增长125%,涉及个人利益诉求类信访件 415 件,占全年信访总量的 75.31%,同比上升 66.95%。这既体现了群众对纪委监委的信任,又反映出部分群众在出现利益冲突后,“信访不信法”,更愿意向纪委监委反映问题,通过纪委监委的协调调查,推动解决个人诉求。为做好党与群众的“连心桥”,区纪委监委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认真处理毎一件信访举报,尽力满足每一个样众诉求,但不乏一些难以解决的信访难题。如有的拆迁户将超高补偿要求与干部不作为相挂钩,有的改制企业离职员工将获取土地赔偿诉求与国有资产流失相挂钩,有的诉讼当事人将推翻诉讼结论与法官枉法裁判相挂钩,有的涉案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执法不满意与黑恶势力保护伞相挂钩,有的不符合享受相关政策人员与扶贫不落实相挂钩等等。此类信访件牵扯了大量调查力量,且查实率不高,群众满意度不高。

 (二)调查要求高。作为监督执纪第一人口,信访举报工作应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面对调査标准更高、查办时间更短、流程规范更严的新要求,必须查深查细查透每一件信访件、每一个问题、每一句话。但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有的关于干部廉洁问题的举报为想象猜测、

 主观推断;有的关于干部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举报年代久远、实物消失;有的关于干部生活作风问题的举报为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有的关于干部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的举报为历史遗留、政策变动;有的关于干部选人用人不公问题的举报为徇私泄愤、威逼要挟。此类信访件存在举报人无实际证据、相关当事人配合程度低、物证早已毁灭获取难、反映事项似是而非大而化之等问题。为做到线索应查尽查、查无遗漏,调查人员反复研判、深人分析、多措并举,但仍无法做到面面俱到、件件精准,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问题。

 (三)责任风险高。信访工作中,调查人员坚决做到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直面信访涉事双方矛盾,不回避问题,以事实为依据,对于查实的问题严肃处理,对于查否的问题尽力澄清。严格执行“信访件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承办调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及调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与信访举报人见面或电话反馈”的实名举报“三个反馈”办法。但部分群众对调查结果不满意,常常出现逐级重复举报,且每次举报新增一两个内容事项或相关人员,甚至与其接触的调查人员也成为被反映对象;部分信访件因反复深人调查,对被调查人心理造成影响,出现被调查人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调查人员的情况。因此,调查人员会面对尊重事实与满足群众诉求的矛盾、正确履职与被调查人员不理解的矛盾、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角色转换的矛盾,承担了过多的政治风险与心理压力。

 二、推动信访举报工作高质量办理的思考与建议 作为基层纪委监委,理应站在群众立场看待每一份信访举报件,着力维护群众最切身利益,严肃对待每一个信访线索来源。面对上述新情况、新困惑,既需要在工作中深人探索,也需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

 (一)从源头上依规受理,分类疏导处置。一方面,积极引导举报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行政复议等方式,向行政职能部门反

 映利益诉求,逐步减少业务范围外工作量。另一方面,需要上级部门出台相关工作细则,有明确、具体、针对性强的信访受理范围,让基层更好的把工作力量聚焦在业务范围内信访件的查处上。同时,需要上级部门出台重复举报件处理、澄清不实举报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指南,从而真正实现对党员干部严管与厚爱相结合。

 (二)从过程中严格办理,拓展调查手段。一方面,实行事先介人,以拟定信访件调查要点的工作方式,为调查组梳理调查主线和调查内容,帮助其把握时间节点,把握调查方向,把握调查细节。另一方面,借助专业力量,对于涉及建筑建设、司法拍卖、金融投资、国企改制等专业性较强的信访举报事项,由专业人士出具鉴定意见。另外,对于专业人土能否参与调查、出具的意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问题,有待上级部门制定规章制度予以明确。

 (三)从结论上严格审理,依规全程留痕。一方面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确保信访件调查事实清楚、取证规范确凿、定性依规准确、手续文书完备、程序合法留痕。另一方面,需要上级部门出台信访件调查处理工作办法,明确信访件调查流程、措施等具体内容,对信访件调查和案件审查之间的异同作进一步明确和区分,从而更好地指导基层开展信访件调查工作。

篇四:机关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8信访与社会矛盾编者按:由北京市信访办主办、北京市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承办的“信访与社会矛盾理论与实践”系列座谈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26日在北京举行。座谈会以“信访法治化进程中《信访条例》的评估与修订”为主题,结合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评估并梳理当前《信访条例》中存在的弊端与不足,结合信访现实工作中遇到的困境,对《信访条例》的重新评估与修订进行了深入探讨。座谈会由北京市信访办副主任张宗林主持,北京市通州区信访办主任高华、北京市怀柔区信访办主任牛凤林、北京市信访办宣传法规处副处长李蕾、北京市石景山区信访办主任杜涛依次作了主题发言,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信访与公共政策研究所执行所长翟校义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治国情调查研究室主任田禾教授针对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北京市信访办副主任张宗林作总结讲话。本文将论坛相关内容摘登如下(以论坛内容进展顺序为序)。“信访与社会矛盾理论与实践”系列座谈会之十《信访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建议——北京市通州区信访办主任 高 华《信访条例》的实施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当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和有待完善的地方。对此,我谈下自己的想法。一、当前《信访条例》存在的一些不足

 当前的《信访条例》原则性比较强,实操性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

 论坛与点评129方面:(1)明确了信访的概念,却没有明确什么是信访视角、范围以及什么是信访请求。因此容易出现把涉法行政行为作为信访事项来处理。(2)《信访条例》第六条中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一级要有信访机构和人员,但在实际工作当中,由于编制的问题,信访工作人员不足现象十分严重。(3)《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五项信访事项,较为笼统、抽象,难以正确理解和操作。(4)《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部门有督办的职责,但是督办的启动、程序、处理及责任并没有相应的细则或者规则。所以,实际工作仅仅是催办,督办工作流于形式。(5)《信访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信访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实际工作当中,由于没有细则,对一些信访人的诬告、捏造事实的行为,信访部门也束手无策。(6)《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赋予信访机构督办权、建议权,提出政策、建议、行政处分三项全新的职责,叫作“三项建议权”。目前信访部门是一个接待群众的协调部门,这三项建议权实际执行比较难。(7)《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三级终结的信访事件中,由于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没有法院判决书这样的效力,对信访人没有威慑力,信访人不服处理结果,依旧不断上访,陷入死循环。二、几点修改建议1.“信访事项的受理”一章,应该增加对信访事项的描述,具体包括信访事项的定义,信访请求包括哪些方面,以此来严格界定和区分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真正使信访事项与行政法律事项清晰区别开来,杜绝群众信访不信法的思想和行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畅通信访渠道。2. 出台《信访条例》的实施细则,把《信访条例》中的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使基层开展工作更为便利。3. 增加三级终结的法律救济渠道。针对当前出现的终而不结情况,可以在《信访条例》中增加行政诉讼权。当信访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不服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终结。这样,三级终结能更具有法律效力。

 130信访与社会矛盾4.《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复查复核部门必须在 30 天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对于有些疑难信访案件,30 天的时间十分紧迫,建议增加 7—15 天的复查复核审查受理时限。5. 面对当前网上信访的新形势、新要求,《信访条例》应增加对网上信访受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信访人网上求决、投诉、举报、建议的行为,规范有权处理机关信访的办理程序。建议规定实名制网上信访。6. 涉及纪检的信访以及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应与当前信访事项进行区分,转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7. 针对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建议明确责任部门。

 8. 随着法治社会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信访事项受理的范围和内容应该逐渐收窄,而不是扩大,要逐渐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9. 信访部门的复查复核工作由于专业性较强,可以考虑和法制办等部门进行合作。10. 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需要有一个年限,时间太久远的信访事项在处理调查过程中非常难。论信访的制度困境和《信访条例》的修订——北京市怀柔区信访办主任  牛凤林

 一、现行信访制度面临的现实困境1. 信访部门权力弱小目前,信访涉及的社会矛盾涉及各个方面,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社会冲突都可以付诸信访部门,由此导致信访案件大量积压。信访部门的职权只是协调领导和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虽然《信访条例》赋予了督办权及建议权,但信访部门本身并没有实际权力处理信访事件,没有处理权、决定权。2. 信访部门繁多,无统一协调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及相关职能工作部门都设有信访机构。信访工作机构复杂,缺少权威性的统一归口管理,

 论坛与点评131领导机构、信访机构之间缺少横向的联系与制约,导致信访工作很难有效运转。由于信访部门对其他各行政机关没有明确的制约力,一些本属于具体行政部门管辖的信访案件或本不属于信访事项的案件进入信访渠道中来。这使得信访部门在处理来信来访时显得力不从心。由于政府间职责交叉及信访事项产生原因复杂,信访事项管辖权不清,信访事项受理及处理主体不明,致使信访案件在不同层级机构间流转。3. 信访不信法的观念依旧存在在实际工作中,有许多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案件,并没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有些甚至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同时,也利用信访途径解决。这些原本可以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的案件涌入信访渠道,给本来就非常拥挤的信访渠道造成进一步的压力,影响信访渠道功能的正常发挥。4. 司法权威尚未真正树立目前,民众普遍采取信访救济的方式表明司法尚不具备应有的公信力和权威。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正的存在,各种权力部门干扰司法独立,各种案件的执行难也是司法权威性不够的真切反映,这些都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5. 信访制度的程序缺失受理范围不明确,立案程序有待规范化。办理信访案件时限紧迫,责任追究机制不利,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具有高度权威的责任追究机制。信访终结机制有待健全。现行的三级终结机制并没有规定复核机关作出终结处理意见的法律效力。这些都是缠访、重复信访等非制度化上访数量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二、《信访条例》修订的方向性思考1. 恢复信访原初功能建议弱化领导接待、领导阅批、领导批示等传统信访工作形式和方法的干扰,解除信访问题本不应当承担的重负,使信访工作回归渠道本源,致力于信访程序指导和信访渠道引导的核心业务工作,努力使信访人正确选择渠道反映诉求,行政机关能够准确适用程序处理诉求,真正实现依法信访、依

 132信访与社会矛盾法受理、依法办理的信访法治化目标。2. 增强信访工作中的法治色彩应建立裁决式的信访请求解决机制,变领导负责为集体负责的裁决模式,既可以减轻机关领导源自信访人的压力,也可以逐步改变信访人找领导纠缠的行为模式,也使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具备了对相对领导决定更高的公允度,凸显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化解信访问题。3. 设立范围更加明确的职责和管辖权限设置可操作性更强的处理程序,降低现实存在的理解难、操作难等问题,使大量的基层信访工作人员能够比较准确地掌握有关核心内容,减少首次处理环节存在的差错率,真正使信访成为拾遗补漏和补充救济渠道,把那些应通过既有法定渠道解决的信访请求剥离出去,真正发挥信访部门自身应有的作用。4. 改变信访机构负责督办的单一模式要重点解决督办力量的分散、弱势、不专业等短板现象,考虑设立更高层级的督办机关,统筹协调目前分散的督办力量,使行业主管机关、行业监察机关、纪检检察机关和信访督办部门形成有机的统一督办整体力量,在技术、程序、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都不留空白,成为信访途径的交通、监控系统,以此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无阻。三、《信访条例》修订的建议1. 增强信访机构权力借鉴国外议会申诉专员制度,赋予信访机关充分的调查取证权,使其可以直接或间接对事件展开调查、作出判断。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须积极配合,信访机关应当拥有案件的督办权,使其可以要求相应的国家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处理情况,接受监督,在特定的案件中信访部门拥有直接的处理权,并可以对某些违法违纪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2. 统一机构设置将现有的信访处置和矛盾调解的机构和机制进行固化,如对矛盾调处中心、联合接访中心的模式,以及联合接访、多元调节、依法逐级走访、诉访

 论坛与点评133分离等工作机制,进行有效整合和合法化。行政机关的信访机构应当与监察机构合并,将行政复议与监察结合起来,职能重点转为加强对各级行政机构及其责任人的监察监督,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个人责任追究制度。3. 加强信访工作专业化建立信访机关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和淘汰制度,设立信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提高队伍素质和专业化速度,改变从各单位抽人的状况。按照司法干部的标准聘用信访干部,实现信访干部的专业化、职业化。4. 加大司法改革力度,降低司法解决纠纷的门槛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开设绿色通道,建立和完善以司法权利救济为核心的救济体制,树立司法的最高权威,加强信访与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救济途径的衔接,严格实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剥离制度。落实行政复议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规范上访人员的上访行为,加大法治宣传教育的力度,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做到信法、用法,逐步规范维权方式,以理性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适应当代社会的要求。5. 加强信访的程序化、规范化明确受理范围,严格规范无序信访行为,将不予受理事项在立法中明确,不与司法救济途径重复。明确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违反任何规定的工作人员都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健全信访终结制度,设立信访仲裁机构,在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内部,建立信访请求仲裁部门。对当前信访立法中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的思考——北京市信访办宣传法规处副处长  李 蕾一、关于现行《信访条例》的时效问题2005 年的《信访条例》对于受理时效并没有具体规定。当时的认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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