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生态责任论文【五篇】(2023年)

时间:2023-07-13 11:30:07 来源:网友投稿

现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具备什么样的经营理念、在处理环境问题时应具备什么样的责任意识并在实践中身体力行,这既是现时代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又是时代对当代企业提出的要求。1.企业生态道德责任是建设社会主义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生态责任论文【五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生态责任论文【五篇】

生态责任论文范文第1篇

现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具备什么样的经营理念、在处理环境问题时应具备什么样的责任意识并在实践中身体力行,这既是现时代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又是时代对当代企业提出的要求。

1.企业生态道德责任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浩繁的系统工程,所牵涉的层面非常复杂,它的顺利进行依赖于众多条件的支持。稳定完整的自然生态环境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地位或作用已经逐渐凸现出来,所以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使“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首次写入党的政治报告,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新发展。“生态文明是文明的一种形态,是高级形态的文明。生态文明不仅追求经济、社会的进步,而且追求生态的进步,它是一种人类与自然协同进化,经济一一社会与生物圈协同进化的文明。”。

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是环境形势仍然严峻,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不断产生,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相当严重。

未来几十年,工业化的程度还将继续深化,如果只是一般性地在政策上做些小的调整,或仅仅是在原有的政策框架内“加大力度”,很难彻底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德国当代经济伦理学家P·科斯洛夫斯基于1987年写道:“经济的发展需要重新奠定经济伦理学和伦理经济学理论的基础。”通过对生存危机的反省,人们很容易在观念上过渡到人类自身应对摆脱危机承担责任的问题上来。再进一步追问,我们是通过什么方式来承担责任的,或者说通过什么方式来自觉地把责任承担,这时我们也不难想起伦理道德对现实责任的承诺。

现时代的经济伦理观念有其共性的一个方面就是它没有认识到经济在人类所有的制度结构中仅仅只占了一部分。而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同日本思想家池田大作曾指出,这种把属于整体之一部分的经济,置于绝对优先的地位,是现代的一大错误;
如果放任这种经济的孤立发展就会使得人类在地球上丧失生存权利。企业的经营行为虽属于经济范畴,又由于是在一定的生态环境系统中进行的,因此它与生态环境系统必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企业责任对象的范围应当从人拓展到生态环境中去,把其他存在物的利益纳入道德思考的范围,将经济活动、生态智慧和伦理关怀融为一体,最终转变那种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片面发展模式,走向一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可持续性道路。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就必须把生命联合体的利益作为道德的终极目标。

2.企业生态道德责任是迎接国际挑战、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保证

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已形成了一个声势浩大的社会责任运动浪潮,这一运动要求企业在赢利的同时,承担环境保护等生态责任。在国际贸易中,各国贸易保护也都纷纷将环保作为一种有效措施来限制其市场准入,并将其发展为一种绿色贸易壁垒。他们通过对进口产品制定环境检测标准、限制没有环境标志的产品进口、审查进口产品生产中对环境的影响等,来保护本国工业免受进口产品的冲击。因此,只有强化企业的生态责任意识,才能保证其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才能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忽视绿色产业的发展,盲目开发出口产品,放松对产品安全和污染标准的监督检验工作,没有形成相应的管理体系,许多产品并不符合环保标准,难以与先进企业进行竞争。环保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个重要因素。

随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规则压力和商业竞争发展,使得企业的竞争不再仅仅是产品和服务,企业化时代里的企业所需要承担的伦理责任达到特别重要的程度。这一切正如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指出的那样:企业责任的内涵远远超出了经济的范畴而拓展到了生态、就业、信息、政治和道德等领域。由此看来,加入国际贸易组织,对于我国企业的挑战“与其说是核心竞争力的挑战,不如说是核心价值观的挑战;
与其说是经营行为的挑战,不如说是伦理品质的挑战。”企业的生态道德责任意识决定企业的竞争实力。

企业应有其自身生态道德责任,其原因不是因为生态道德价值观本身,而是因为它能指引企业迈向成功。企业生态道德责任品质直接关系并影响着企业的竞争力,是企业重要的“道德资本”,是企业参与竞争所应具备的条件。可见,企业只有强化生态道德责任意识,促使企业尽快获得参与国际竞争的通行证,才能使我国企业炼就自身竞争优势,企业产品才能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唯有如此,企业才能从传统的不赢即输、水火不容的敌对关系转向现代企业间的合作关系,以共谋利益的“双赢”或“多赢”。

3.企业生态道德责任是企业伦理文化建设的需要企业文化最初形成于组织创立之初,伴随企业的成长,企业文化中较深层面的价值观、道德准则和较浅层面的行为准则就形成了,正是基于此点它具有凝聚、导向、激励、约束、规范等重要的特性,成为指导企业发展的观点和经营的理念。

美国哈佛大学教育研究院的特伦斯·迪尔教授和麦肯锡咨询公司顾问阿伦·肯尼迪认为,企业文化是企业生存的习俗和礼仪。他们在1981年7月出版的《企业文化——企业生存的习俗和礼仪》一书中,以丰富的例证指出:杰出而成功的企业都有强有力的企业文化,即为全体员工共同遵守,但往往是自然而然的约定俗成而非书面的行为规范;
并有各种各样用来宣传强化这些价值观念的仪式和习俗。正是企业文化——这一非技术、非经济的因素,带来了这些企业的成功。可以说,我国有相当多的企业都没有能够建立一套与现代商业竞争相适应的文化价值观体系。有的企业虽然提出了一些企业精神、价值理念,但往往由于缺乏务实精神,使之成为摆设,成为空洞的说教,或者流于形式;
有的企业虽然规章制度严明,但企业没有明确的文化理念和价值倡导,从而导致企业缺乏活力、死气沉沉或一盘散沙。我国企业与今天的市场竞争不相适应的恰恰是文化体系。海尔公司的成功,就在于它始终把环保作为其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保护人类环境,预防环境污染”作为自己的经营理念,“清洁生产,绿色标志,绿色运动”,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成为我国唯一一家全部产品整体通过绿色产品论证的企业,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场占有份额连续增长。

不难看出,一个企业持怎样的伦理价值尺度,不仅最终将影响到企业的生命周期、企业自身的组织不断学习能力、企业的长期竞争优势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的地位与作用,而且对于人类的未来和我们赖于生存的地球环境越来越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作为企业处理与利益相关者关系行为准则与规范的企业伦理逐渐显化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企业生态道德责任乃是企业履行与利益相关者长期隐含契约的内在要求。

二、企业生态道德责任的内容有哪些

我们认为,对于企业生态道德责任的基本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工业化进程中,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和人的发展关系上,人们往往片面强调经济发展,甚至简单地把经济发展等同于物质增长、GDP增长,忽视了人文、资源和环境等其他重要尺度与这一片面强调经济增长观点相联系并构成支撑的,是片面强调利用和战胜自然的狭隘观念。早在19世纪末就受到恩格斯的批评。恩格斯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对都我们进行报复。”我们每往前走一步都应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决不是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循环经济思想正是针对现存工业生产方式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的危害和困境而提出的。循环经济在资源的开发利用上,要求企业生产流程的各个环节综合利用资源,力争用最少的资源产出最大的经济效益。它通过技术更新,积极采取无污染或只有轻微污染的新工艺和技术,大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使产品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能重新使用或出售。即通过自然资源一清洁生产一绿色消费一再生资源这一生产流程来推动技术创新沿着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循环经济的方向迈进。这样,既提高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又保护日益稀缺的环境资源;
同时还要使经济发展符合生态效率,追求物质和能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和废物产量的最小化。

由此,企业可以通生产模式转变,它从三个方面履行了生态道德责任:一是对环境的起码责任,即通过降低资源消耗量,使生产成本下降,从而不污染环境。二是积极责任,通过减少污水废气排放、主动进行固体废弃物处置。三是理想责任,开发绿色产品,实施绿色营销,倡导绿色消费,促进和改善环境。提高企业信誉,全面提高企业竞争力”这样就完全改变了“环境保护不经济”的观点,从而。这样企业不仅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更为重要的是使环境保护为企业可以并乐于接受树立新的行为准则。现代企业应当克制自己对环境无限制的索取,勇于承担治理环境的道德责任,从而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2.树立可持续发展观,维护和谐发展、代际公正现代经济理论认为:企业的发展取决于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和自然环境的诸多力量的平衡。因此,企业在发展战略上,要将生态保护上升到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发展的布局上,要遵循自然规律,结合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功能与承载能力,按照国家保护优先、开发有序,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的要求确定企业在具体地区的发展模式,引导各地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格局。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上,调整企业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具体的实施上,要实行最优化的生态保护措施。清洁生产取代过去那些污染严重的落后的工艺和技术;
生态成为建设项目能否批准的首要考虑因素。总的来说,作为资源的消费者和产品弃物的生产者的企业,从人与自然关系出发,确认自然的价值和权利,尊重生命和自然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使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纠正企业经营中损害生态的不正义行为,发展可持续经济。

一方面企业作为一经济组织,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开发自然;
另一方面,它为了自身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又必须保护生态环境。现代化的发展必须求得一种合乎公正或正义的发展。这种公正性既表现为实现人类代际问的公正,同时也要求代内之间的公正。就是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也要满足子孙后代的需要,必须承认后代人同当代人一样也拥有一样也拥有生存权和发展权,他们的这些权力也应当受到尊重,不能因为他们现在没有发言权就剥夺了他们的权利。当代人在实现自己需要的过程中不能损害后代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根本条件。

3.培育生态道德意识,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就是全社会都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建立人与环境良性互动的关系。具体来说,就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排放和生态损耗强度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改善环境为内容,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人与自然的和谐就成了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基础。第二,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需要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作物质保障。企业作为社会系统的子系统,它与人们的生活关系密切。我们人生价值的实现也往往依赖于各种企业的发展,并且人类对自然的作用更多是通过企业这个中介组织实现的。我们可以说: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最终的落脚点是企业与自然的和谐。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于企业的要求已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污染控制和生态恢复,而是修正工业文明弊端。企业在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企业首先承担起生态责任,我们才真正迈出了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第一步。企业应成三个方面积极承担生态道德责任:一是经济发展的方式要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
三是生产方式上要发现消费者的需求、满足其需求,而且要对其需求进行引导,建立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从反面的角度看,企业若不承担生态道德责任,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其他方面的建设只能是空中楼阁。若作为基础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产生了动摇,会对社会发展和社会关系和谐构成挑战,会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资源环境分配不公会加重社会不公;
若不能很好地实施“分配的环境正义”和“参与环境的正义”,作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核心的“公平正义”会遭受侵蚀;
生态环境的破坏会降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则不再名副其实。

三、企业如何履行生态道德责任

企业经营行为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而生态环境的发展则需要得到最大的护,二者经常发生矛盾。作为现代企业生态道德责任建设来说,其本内容就是协调好经济与环境的关系,使它们达到和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

1.企业价值目标上确立生态道德责任

生态道德是关于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的总合,它总是通过协调现实的人与自然的利益关系来发挥其约束或导向作用的。这具体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利益导向上,按照生态道德的基本要求来确定企业的利益取向。美国的H·R·鲍安在其所著的《实业家的社会责任》中写道:“其社会责任是说,实业家有义务制定对今天的社会目标和价值来说有益的方法和政策,并据此开展其活动。”企业在这一价值理念的指导下,利益最大化的对象就不仅仅是股东与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利益,更应该包括生态环境与子孙后代的利益。因此,企业形成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的义务观,把利益平等原则从人和社会扩展到生命和自然界整个生态系统。作为规范企业行为的生态道德,它以生态人道主义、生态整体性、生态永久性为原则,把生态意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渗透到企业价值观念、活动决策、生产和销售等各个方面,形成企业的自我约束力。第二,在管理理念上,不断拓深“以人为本”理念的内涵。“以人为本”的这其中“人”的含义有两个方面,其一,它不仅仅是指企业内部成员,还包括企业以外的人和社会;
其二,它还包括后代的子孙“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理念要求企业积极主动地设定自身生态环境的目标,自觉承担生态会责任。这就避免了企业做出“吃祖宗饭、造子孙孽”,破坏根基,自毁家园的事情来。

在这一核心观念层的指引下,企业经营行为表现为:它是在一定的伦理价值观的指导下受制度规范的影响而产生的具体行为。稳定、持久、健全的企业伦理行为可以促进经济秩序和经济运行的稳定健康发展,它为企业提供行为动机基础意义支撑、价值导向和合理的目标。正确的伦理价值取向,可以保证企业能营造积极向上、充满生气的精神范围。生态道德可以为经济行为主体提供科学准确的经济预期,减少个人组织和社会获取信息进行决策选择的成本;
降低宏观经济的管理成本,大大提高经济效益。

2.提升员工生态道德素质

“从经济的角度看,所有企业的运作过程,都是通过员工的生产行为统一表现出来的结果。同时对员工行为的分解有助于分析其中任何可能的缺点,并进行改善;
而对员工行为的多角度反复整合,则有利于提高产品品质或开发新品种从伦理价值角度看,对员工工作行为的分解和整合,既是对作为个体的每个员工伦理规范的反省或检测,也是对作为集体的全体员工的教育。这种分解和整合可以延伸到员工的其它生活领域,从而促包括企业伦理在内的社会伦理水平的提高。”生态伦理学的发展要求企业的生产方式发生变革,要求形成一种新的文明形态,但是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它要实现的是对企业员工的改造即实现素质的转换和再造,以此体现出道德的属人的规定性。正如彼德斯·沃特曼所言,“员工做出不同凡响的贡献,从而也就产生有高度价值的目标感这种目标感来自对生产、产品的热爱,提高质量、服务的愿望和鼓励革新,以及对每个人的贡献给予承认和荣誉”。

企业生态道德理念不是凭空产生的,企业可以通过实行绿色设计、开发绿色产品、选用绿色材料、制定绿色生产流程、实施清洁生产采用绿色包装、制订绿色价格、开展绿色促销重视国际标准和产品认证工作等,使承担生态责任的理念渗入到企业的每一个行为。池田大作也认为,广泛普及伦理意识,使正确的价值观念扎根于每个人的精神之中,并把它传给子孙后代,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再构人类与自然的均衡通过这些方式,企业才能锤炼自己的队伍,形成自身独具的风格,这样培育出来的企业生态道德理念才能深深植根于广大员工之中。具体来说,门可以通过这样的方法来培养员工的生态道德素质。一方面,企业自身培育环保人才、建立环保技术创新的奖惩制度。另一方面,广泛开展生态宣传教育,多形式、多方位、多层面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政策和法律法规,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文化氛围,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3.企业生态道德责任的系统工程

决定企业经营行为的生态道德环境的出发点是消除企业经营中反人性、的行为,并努力促进社会的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正如日本经营伦理学会会长水谷雅一说:“经营伦理学的出发点仅在于消除因只偏重于‘效率’和‘竞争’的思维方式及依此进行的企业活动给人或社会带来的弊病。”生态道德环境建设是一个艰巨的系统工程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最终使现有的生态道德环境得以改善。企业的道德环境的改善。

首先需要企业从自身做起,由此产生的辐射作用将引领着整个道德环境趋于良性化发展。生态道德环境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营造优秀的企业文化氛围。它包括企业价值观、伦理观的基本内涵和外在表现。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共同具有的精神状态和思想境界,它主要包括价值观念、理想信念、经营理念等,体现了一个企业的价值定位,反映了企业内部衡量事物的根本标准。

其次,企业应根据环境的变化建立合乎人性化的管理制度。在新型的管理制度中企业的经营行为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各种影响的信息是透明、公开的,每个人都有获得此类信息的平等机会与权力,每一个员工不仅仅要了解自己工作中涉及到的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情况,更要了整个企业发展对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发展同样具有可持续性的情况,并且有决策参与权。

再次,企业实施生态道德责任审计制度。“通过环境审计,对于本企业的环境状况进行客观的自我检查与评价,及时发现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出现的环境问题,有助于企业的投资决策、环境成本和环境效益的评审,从内部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有利于企业自主调整其经营活动。”最后,这些制度或管理的真正到位,归根结底要通过舆论和教育,引导员工的情感和意识,形成员工正确的生态责任意识,并使之内化为员工信念。惟有如此,才能有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向着绿色化的可持续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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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责任论文范文第2篇

我国侵权法理论的主体是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典型的理论结构是以归责原则为统领,构成要件体系为核心,研究侵权责任构成相关话题。而受害人过错与数人侵权责任这两项制度,在理论结构上都是通过比较过错和原因力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分担比例,与侵权责任构成的理论结构有所不同。2004年,导师杨立新教授提出了“侵权责任形态论”,[1]几乎在同时,笔者接触到了美国法学会(ALI) 2000年通过的《侵权法重述·第三次·侵权责任分担编》和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NCCUSL)于2002年颁布并于2003年修订的《统一侵权责任分担法案》,开始注意相关问题。笔者随后逐渐接触到了欧洲侵权法小组(EGTL)与欧洲民法典研究小组(SGECC)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公布的《欧洲侵权法原则》[2]和《致另一方损害引起的非合同责任》,[3]进一步加强了对比较法相关理论动向的观察。通过自己对公平责任的系列研究,[4]并得到博士生培养指导小组成员张新宝教授和姚辉教授无私的指导,笔者逐渐认识到应该将公平责任从侵权责任分担体系中排除出去,最终形成了整合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在侵权法上确立与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并立的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理论构想。

副标题“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分担的一般理论”是对研究范围的限制。本文并非试图面面俱到的讨论和解决侵权责任分担领域的所有问题,而是希望能够初步探索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分担领域的一般理论框架,定位上相当于侵权责任构成论中的一般侵权行为理论,主要是在如下方面对研究范围进行了限制:第一,仅限于损害赔偿责任,原因在于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基本上不存在责任分担的问题。第二,仅限于自己责任分担,不特别考虑替代责任,原因在于替代责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本文将替代责任人与加害行为人视为一方当事人参与侵权责任分担。第三,医疗事故和工伤事故,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不纳入本文研究范围。第四,现代侵权法深深的受到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赔偿基金等社会分担方式的影响,本文对于侵权责任分担与保险责任、法定赔偿基金的关系不作研究。

二、论文的体系架构与主要内容

本文分为绪言、总论、分论和结论四个部分。总论部分由第一章“侵权责任分担论的确立”和第二章“侵权责任分担的基础理论”两部分构成。分论部分包括第三章到第七章,分为“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论”、“受害人过错论”和“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论”三个方面。其中“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论”内容较多,分为第三章“风险责任分担论”、第四章“最终责任分担论”和第五章“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论”三章。

第一章研究侵权责任分担论的确立问题,首先是对美国法上侵权责任分担论百年形成历史和英联邦侵权法上相关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进行系统考察。其次,通过对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在欧洲侵权法上的发展与整合进行分析,进而观察美国法上的侵权责任分担论对两部欧洲侵权法草案的影响。最后,结合我国侵权法上相关立法、司法和理论发展趋势,对侵权责任分担论在我国侵权法上确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进行探索,最终得出应该在我国侵权法上确立侵权责任分担论的结论。

第二章是对侵权责任分担基础理论的研究,包括“风险责任”概念的提出和分配正义基础理论的构建两个方面。首先通过对债务与责任,尤其是多数人债务与多数人责任之间的关系的分析,说明在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中,责任人承担的超过自己责任份额部分的责任的性质是受偿不能风险,并将其命名为“风险责任”,作为与“最终责任”概念相对应的民事责任基础概念。随后是探讨侵权责任分担的正当性基础。文章认为,矫正正义无法解释侵权责任分担现象,应该引入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作为侵权责任分担论的主要伦理基础。分配正义至少在最终责任分担、受偿不能风险分担和分摊不能风险在当事人之间的再分配三个层次上对侵权责任分担论的正当性具有解释力。两种正义基础的区分,搭建了侵权法的“正义的骨架”,将侵权法的正当性基础理论框架从“一”字结构转变为“二”字结构。“财富”标准不能作为在侵权责任分担领域实现分配正义的分配标准,而应该采纳“应得”标准。我国侵权责任分担论的分担标准应采可责难性标准和原因力标准组成的二元体系。可责难性包括主观可责难性即过错和客观可责难性即危险。

第三章集中探讨风险责任分担问题,即数人侵权责任的对外关系方面,主要观点是:第一,风险责任分担应该以“可责难性标准为主,原因力标准为辅”,通过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适用对受偿不能风险以及程序负担进行在原被告双方进行一次性分配。我国侵权法上的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应该进行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与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区分,前者包括按份责任形态和连带责任形态,后者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和包括补充责任形态。第二,可责难性标准是决定适用连带责任适用的根本标准,应该根据绝对可责难性标准和相对可责难性标准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分为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和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实用主义催生的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对数人侵权行为理论产生了巨大的体系效应,在因果关系上具有特殊性。第三,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实质上涵盖了偶然型不真正连带侵权责任形态的适用范围,使得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仅适用于法定情形。[5]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具有特殊制度价值,应该在严格责任领域予以扩展适用。第四,补充责任形态实现了对侵权责任扩张的限制与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符合我国司法现状,在比较法上具有先进性,应该在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领域予以扩展适用。[6]

第四章集中探讨最终责任分担论,即数人侵权责任的对内关系方面,主要观点是:第一,最终责任分担应该以“原因力标准为主,可责难性标准为辅”。最终责任的分担问题仅存在于一般数人侵权行为形态之中,这也是分摊请求权与追偿请求权区分的基础。大陆法系的追偿请求权与英美法系的补偿义务设计思路相反,但功能接近。第二,最终责任分担领域分配正义的主要实现方式是依据“比例分担原则”对最终责任进行分担,实际分担方式是以“比例分担”为主,“人头分担”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协调适用“比例分担”与“人头分担”。第三,应该以矫正正义作为分摊请求权的理论基础,以承担了超过自己责任份额作为分摊请求权的行使前提。我国侵权法对不具有分摊能力连带责任人份额的再分配方案,应该采纳大陆法系传统的“事后二次分担规则”。

第五章对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作专门研究,同时涉及风险责任分担和最终责任分担,主要观点是:第一,应该将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行为从一般数人侵权行为的研究中抽离出来,单独进行类型化研究。可以通过满足“实质等同性”标准的替代性方案确定合理的侵权责任分担比例。建筑物抛掷物致害在本质上是侵权责任构成问题,以不赔偿为原则。[7]第二,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的发展对共同危险行为的体系定位产生了重大影响。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构成基础是客观危险的可责难性,侵权责任分担基础是比较各方的可责难性。客观关联共同定位下共同危险行为因果关系应采“群体危险行为”理论。第三,美国侵权法上市场份额责任较好的平衡了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借鉴控制论的“黑箱”理论和功能模拟能够较好的解释市场份额理论的因果关系结构。市场份额责任具有较大的扩展适用可能性,应该在我国侵权法上确立具有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规则意义上的“比例份额责任”。[8]

第六章研究受害人过错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观点是:第一,受害人过错制度在时间轴上分为损害发生和损害扩大两个阶段,按照法律效果可以将受害人过错制度分为受害人责任制度、过失相抵责任制度和比较责任制度。应该将暗示的自甘风险纳入受害人过错制度中,不再单独作出规定,而仅对明示的自甘风险作为一种免责事由进行规定。第二,受害人责任制度是受害人自己原因造成损害而免除加害人责任的制度。过失相抵责任制度,是一种公平的实现矫正正义的损害赔偿制度。比较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法定的事故类型中,以原因力为比较基础,过错作为比例调整因素,是一种分配正义的实现。[9]第三,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两个分号的作用不同,前段与中段是并列关系,前两段与后段是交叉适用关系。应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双方主观过错的不同情况,区分四种不同的情况适用。[10]

第七章是对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理论探讨,主要观点是:第一,应该以分配正义作为我国侵权法上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基础,同时在责任比例的确定上考虑公平的因素为宜。受害人过错在参与最终责任分担和受偿不能风险分担两个方面,都具有正当性。第二,受害人过错参与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在最终责任分担领域,应该根据受害人过错减轻加害人一方的损害赔偿总额。在风险责任分担领域,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应该继续适用“整体衡量说”,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应该以“连带责任再分配说”为原则,以“改变侵权责任形态”实现责任减轻为补充,并准用于共同危险行为。第三,受害过错人参与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包括两个方面:在最终责任分担领域,受害人过错减轻最终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在风险责任分担领域,受害人过错不影响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但可能导致补充责任人的补充责任减轻乃至免除。结论部分是对我国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基本规则的构想。完整的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应该包括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制度、受害人过错制度和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三部分,是在侵权责任分担领域对分配正义的完整实现过程。

三、论文的主要特色、创新和不足

文章在论证结构上,第一章是对侵权责任分担论的资料疏理与问题展开,本文的主要理论分析在第二章就已经完成了,第三章到第六章是第二章的理论结论在相关领域的直接演绎,第七章则是第二章的理论在直接演绎基础上的进一步演绎。因此,文章主要的理论特色均集中在前两章,主要创新则分散在第三章到第七章。

论文的主要理论特色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历史的比较法分析———从两大法系比较到欧洲与北美比较。我国民法研究中存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区分的刻板印象,这是一种不太严谨、而且正在逐步丧失最低限度合理性的比较法研究对象区分。在这种二分法预设下,在注重“法系横轴”的同时往往忽略“历史纵轴”,不区分某一观点的历史和社会背景,直接填充到两大法系的区别框架中,丧失了历史性。文章提倡“历史比较分析方法”,强调要历史的看待比较法资料,将比较法资料溶入“历史纵轴”上,历史的看待比较法上理论和制度的发展历程。在侵权责任分担领域,通过该方法的运用可以清晰的看到,在上个世纪70年代,随着加拿大侵权法逐渐脱离英国侵权法的轨道而更多的受到美国法的影响;而英国侵权法的发展止步于1978年《民事责任(分摊)法令》,在欧洲统一侵权法起草过程中远离北美侵权法而接近欧洲大陆法,这使得侵权责任分担论的比较法研究已经不是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而是在北美与欧洲以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了。如果顽守两大法系的区分,可能就会错过这一历史转折,误导研究方向。

第二,填补概念空白———“风险责任”概念的提出。自己责任原则是现代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适用非按份责任形态,如连带责任形态的数人侵权责任中,却普遍存在责任人可能为本不属于自己的最终责任份额承担责任的现象。这部分超过最终责任份额的责任是客观存在的,但在学说上不但鲜有对其进行专门的研究,甚至连指称这部分责任的专门术语也不存在。通过对债务与责任的区分、多数人债务与多数人责任的区分,可以清晰的看到最终责任与风险责任的区分。所谓“风险责任”,就是赔偿义务人应该向赔偿权利人承担的超过最终责任份额而实质上是承担了受偿不能风险的责任部分。之所以命名为“风险责任”,一方面是考虑到该部分赔偿责任的性质仍然是责任,另一方面,该部分赔偿责任较之最终责任的差别在于通过分摊请求权或者追偿请求权的配置,实际上只是承担了一定的分摊不能或者追偿不能的风险,而非最终责任。确立风险责任概念,就形成了“自然债务—最终责任—风险责任”的侵权责任概念谱系,能够精确的描述债务和责任的重合或单独存在状态。

第三,发掘正当性基础———统一分配正义基础的提出。我国侵权法研究较少的涉及正当性基础问题,传统侵权法哲学对于正当性基础的论证主要依循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研究路径进行论证,尽管是否是唯一的基础还存在争议。[11]总体上看,这些研究都是对侵权责任构成论的正当性研究。但无论是因受害人过错对加害人责任的减轻,还是数人侵权行为的责任分担,其基本结构都是通过比较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原因力而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这种理论模式更符合分配正义的几何比例结构,而与矫正正义的算术比例结构有较大的差别。即使能够用多个矫正正义勉强解释最终责任分担问题,也无法解释受偿不能风险的分担以及连带责任形态中分摊不能份额的再分配问题。因此,矫正正义对侵权责任分担现象不具有直接的解释力。而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力量恰恰存在于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的区别之中。[12]由于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在本质上的差异性,也不可能用矫正正义对逻辑结构上类似分配正义的侵权责任分担问题作出间接解释。因此,必须考虑引入分配正义来解释侵权责任分担现象。分配正义至少在最终责任的分担、受偿不能风险的分担和连带责任人分摊不能风险在当事人之间的再分担三个层次对侵权责任分担现象具有解释力。可见,分配正义理论可以对整个侵权责任分担现象进行解释,可以作为其统一的正当性基础。

论文的理论创新主要体现在如下六个方面:

第一,“各有侧重”———可责难性标准与原因力标准在最终责任分担与风险责任分担中的作用差异。关于可责难性标准与原因力标准在侵权责任分担中的作用,学者一般主要针对过错与原因力两个要素进行探讨并有一定的争议。以杨立新教授观点为代表的“过错为主说”认为,过错程度的轻重对于共同责任的分担起主要作用。[13]而以张新宝教授观点为代表的“原因力为主说”则认为,应该以原因力作为主要标准,适当考虑第三人与被告的过错类别与过程程度。[14]文章认为,可责难性与原因力标准在最终责任分担与风险责任分担中的作用不同。最终责任所体现的主要是侵权法的补偿性价值,因此应该以客观作用,即原因力标准为主;而风险责任体现的主要是侵权法的预防性和惩罚性价值,因此在过错责任领域,应该以过错标准为主,在危险责任领域,则应该以危险标准为主。

第二,“有得有失”———对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导致数人侵权责任体系变动的阐述。连带责任本身就是基于实践需要发展出来而缺乏坚固的道德基础的法律制度的最好例子,[15]只不过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实用主义味道更浓厚而已。确立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直接体系效应是根据共同侵权行为理论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扩大,这实质上是对数人侵权责任领域的重新划界,必然对整个数人侵权责任领域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实际涵盖了传统民法上经常列举的偶然型不真正连带责任。其二,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确立使得共同危险行为转化为了客观关联共同的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行为。其三,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为数个危险责任之间的结合提供了理论基础。[16]

第三,“主次有别”———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与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的区分。应该特别考虑到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是以按份责任形态与连带责任形态的区分为原则,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与补充责任形态为例外的基本态势,从法律适用、内部份额和立法技术角度将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这四种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区分为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和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两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是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适用于所有的侵权行为类型。其适用规则是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之外的情形,都承担按份责任。在内部份额上,每个责任人都承担一定份额的最终责任。在立法技术上,只对适用连带责任的数人侵权行为形态进行一般性的规定。而补充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是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仅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在内部份额上,只有最终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在立法技术上,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法官不得随意创设。

第四,“自成一体”———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理论的独立。致害人不明这一特殊性,将导致传统侵权法在致害人明确的前提下构建的侵权责任构成和侵权责任分担的论证方式遇到了障碍,进而无法直接适用相关法律规则。同时也导致,传统侵权法关于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行为的归责理论,以共同危险行为和市场份额理论为代表,通过拟制的选择性因果关系模型的解释方案,都略显得牵强。其原因就在于,这些试图证成侵权责任构成的论证方式,都沿着致害人明确的侵权行为的论证路径。随着该前提的丧失,无异于缘木求鱼,证成的困难和论证的晦涩是不可避免的。文章赞成从一般数人侵权行为的研究中抽离出来的研究思路,[17]作为单独的研究对象进行系统研究,建立更具有针对性的理论体系。

第五,“纵横交错”———自甘风险概念的重新定位。文章认为,自甘风险与受害人过错制度并不是一个分类层次上的两个并列的术语。自甘风险是从受害人过错的表现形式上对部分受害人过错情节的描绘,即受害人的过错,有时通过自甘风险的方式表现出来。与自甘风险在同一层次的话题,是受害人“自我疏忽”未能预防损害发生。对比可知,自甘风险是对积极性的受害人过错的描绘,而自我疏忽是对消极性的受害人过错的描绘。也就是说,自甘风险与自我疏忽是对受害人过错表现方式的分类,而受害人自损、受害人过失以及法定双方过错,是从法律效果方面对受害人过淀制度的分类,两种分类方式的关系是交叉的。

第六,“融会贯通”———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文章认为,受害人过错的法律效果,除了减轻加害人的最终责晌之外,还包括重新分配受偿不能风险和程序负担。可以将受害人过错减轻的部分作为一种“不真正责任”来看待。中国侵权法面临是否应该继续坚持欧洲侵权法将受害人过错和数人侵权责任两项制度分别调整的传统思路,还是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美国侵权法通过比较可责难性理论对二者进行整合的创新思路的选择。从统一的分配正义基础和对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案件的公平处理两个角度考虑,统一考量似乎更具有正当性,但在制度融合上需要立法者更加明确的态度。

论文的主要不足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欠缺对德文、法文文献的直接分析。因笔者外语水平有限,无法直接阅读德文和法文资料,只能通过中、英文译本或者相关英文著作间接获取相关资料。尽管侵权责任分担理论和制度在比较法上总体体现出北美向欧洲输出的态势,但对于德国、法国、荷兰等国的具体情况,尚缺乏直接分析,只能待未来笔者外语门类扩展后才能补足该缺憾。

第二,对中国司法案例的分析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本文写作过程中,笔者力图加强与中国司法案例分析的结合,但一方面因为身处美国,收集我国司法案例不太方便,另一方面也是客观上缺乏全面的中国司法案例数据库。因此,笔者的中国案例分析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2008年刊载的192个与侵权法有关的案例,[18]未进行更大范围的分析。

第三,缺乏与诉讼法的结合研究。本文在写作的后期逐渐发现程序负担是侵权责任分担论除了最终责任和风险责任之外的第三个分配对象。但笔者对诉讼法缺乏研究,尽管在法律经济分析和制度设计上,定性的考虑到了程序负担问题,仍然缺乏与中国诉讼法和司法实践的结合,这可能导致某些在实体法上看似十分公平的制度设计无法实际通过程序体现出来。

四、课题展望

对于本课题研究的进一步展开,笔者有如下三个方面的设想:

第一,理论展开———“侵权责任三论”。本文的主要观点之一,就是说明了侵权法不应该仅仅以侵权责任构成未中心,而至少应该是侵权责任构成与侵权责任分担并行的理论框架。通过将公平责任从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中排除出去,可以清晰的看到,未来侵权法的展开应该是一个“侵权责任构成论—侵权责任分担论—侵权责任公平论”的三论结构。不过侵权责任公平论除了公平责任是一种责任构成之外,还包括对侵权责任构成论和侵权责任分担论的辅助性调整。这种三论结构所蕴含的伦理基础是“矫正正义—分配正义—公平”三段结构,这是未来侵权法从侵权责任构成论为中心向着“侵权责任三论”进一步展开的正当性基础结构。

第二,制度构建———《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尤其是近年来我国侵权法快速发展中的立法增长点、司法实践热点和理论争议点,大多都是有关受害人过错和数人侵权责任的内容,这与比较法上的发展趋势是较为一致的。我国侵权法上独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和独特的补充责任形态,在比较法上是较为先进的。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进入到收宫阶段。从草案中可以看出,超过三分之一的条文与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有关,并且极有可能实质性的出现独立的“侵权责任分担”章。可以预见,未来《侵权责任法》不但在比较法上具有体例上的独特性,在内容上也会以侵权责任分担规则独树一帜,这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研究创造了良好的机遇。

第三,司法适用———原因力比例与可责难性比例的确定方式。无论因果关系如何的复杂,在侵权责任分担时都必须转化为一定的原因力比例,才能最终对判决起到参考作用。本文限于主旨,未将重点放在关于因果关系与原因力之间的转化问题上。容易被忽略的是,数个加害人和受害人主观过错或者客观危险的结合方式,也对可责难性比例的确定影响较大。考虑到与原因力展开的协调性,本文也未对过错比例的确定方式作展开研究。未来将结合侵权责任构成论中对因果关系要件和过错要件的研究,予以全面展开。

注释:

[1]杨立新:《侵权责任形态研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2] European Group on Tort Law,Principles ofEuropean Tort Law: Text and Commentary,Springer, 2005·

[3]The Study Group on a European Civil Code,Non-ContractualLiabilityArising out ofDamage Caused toAnother,中文译本参见:《欧洲私法的原则、释义和示范规则·共同参考框架草案中期纲要版·第六编:致另一方损害引起的非合同责任》,朱岩、王信玲译,载[德]布律哥麦耶尔、朱岩:《中国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该草案的官方评注已经出版, see Christian von BarNon-Contractual LiabilityArising out ofDamage Caused to Another,sellier·European law publishers, 2009·

[4]

[5]王竹:《论法定型不真正连带责任及其在严格责任领域的扩展适用》,载《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172页。

[6]王竹:《论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的确立与扩展适用》,载《法学》2009年第9期。

[7]王竹:《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的“不赔”与“赔”》,载《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3期。

[8]王竹:《试论市场份额责任在多因大规模网络侵权中的运用》,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4期。

[9]杨立新、王竹:《论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载《私法研究》第7卷。

[10]姚宝华、王竹:《新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解读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15期。

[11]See John Bell,“Justice and theLaw”, inKlausR·Scherer (ed·)Justice:InterdisciplinaryPerspective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1992, pp·133—135·

[12] [加]欧内斯特·J·温里布:《私法的理念》,徐爱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0页。

[13]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00页。

[14]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页。

[15] See Peter Cane,Responsibility in Law andMorality,Hart Publishing, 2002, p·179·

[16]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页。

生态责任论文范文第3篇

内容提要:
对建筑物抛掷物致害应该采用侵权案例的体系化分析方法。侵权案例的体系化分析方法,是以侵权行为形态的体系化分析和侵权责任形态的体系化分析为基本方法,依据侵权法理论自身的展开路径,分步寻找请求权基础的侵权责任法适用方法。建筑物抛掷物致害是一般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不适用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致害和物件致害法理,也不适用公平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特殊类型的案件没有侵权法救济。从公共政策等多方面考虑,特殊建筑物抛掷物致害可以根据其他侵权法理论建立特殊责任条款。

建筑物抛掷物致害,有学者称为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1].由于类似案件频繁发生,已经不是极端个别的事件,同时因为在现行法中没有相关规定,比较法上也罕见类似案例,于是成为了侵权法上的新问题,近年来逐渐成为理论热点。2002年底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下简称“法工委草案”)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侵权行为法编》(下简称“人大草案”)均对此作出了尝试性的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侵权行为法草案(下称“社科院草案”)[2]中没有涉及这一问题。杨立新教授主持起草的新版《侵权责任法(草案)》(下称“新版草案”)[3]采纳了“社科院草案”的做法,以不规定的方式否定了此类案件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文是对该起草思路的详细说明。

一、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相关条文的对比分析

学者普遍认为,两份草案的相关规定是根据重庆“烟灰缸案”判决的法理而拟订的[4]:“法工委草案”第九章“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56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脱落、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的,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的除外。”“人大草案”第三章“侵权的类型”第十节“动物和物件致人损害”第153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抛掷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确定谁为抛掷人的,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全体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没有抛掷该物品的人不承担责任。”[5]

对比两份草案条文,共同点在于:第一,均将此新类型纳入特殊侵权行为中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范畴,适用替代责任。第二,均认为致害人不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致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规定“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未明确责任的分担方式,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便于协调处理该类案件。第三,免责条款的一致性。两份草案均规定了“但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的除外”的因果关系特殊免责条款。不同点主要来源于不同的问题解决思路:第一,均非直接对致害人不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进行的规定,而是进行了递进式的体系化安排。“法工委草案”56条实际上是在涉及建筑物的致害人不明损害的框架下,区分抛掷物和脱落、坠落物,而“人大草案”153条则是在抛掷物的框架下,区分致害人明确和致害人不明的两种情况,这体现出不同草案起草人对该问题的定性不同。第二,条文的适用范围不同。基于不同的起草思路,“法工委草案”56条涉及到了“脱落、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问题,实际上是建立了“建筑物坠落物致害”责任条款,而“人大草案”153条实际上规范是“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第三,条文的结构不同。“法工委草案”56条是一体化的设计,统一适用的是物件致害的侵权法理,而“人大草案”153条分两款,第一款实际上是一般侵权行为,第二款才是特殊侵权行为。

尽管两份草案思路不同,但对致害人不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这一问题,却均作出了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这已经引起了学界的重大争议。尽管有学者通过在侵权行为法内部寻找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和引用西班牙、奥地利等国个别立法例进行论证,但笔者认为,这些论证和两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条文本身一样,均有理论和逻辑上的不足。在笔者参加起草的新版《侵权责任法(草案)》中,项目组是通过体系化分析方法的适用,对该类案件的请求权基础进行分析并最后作出结论的。

二、侵权案例的体系化分析方法概述[6]

如前所述,两份草案的差别源于对此类案件的定性,而定性的不同是因为依据的侵权法理论分析路径不同,所以其论证也不同,尽管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却不能说是达成了共识。这就涉及到侵权案例的体系化分析方法。

(一)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的区分与体系化[7]

侵权案例的体系化分析方法建立的前提是区分侵权行为形态和侵权责任形态,并分别建立其内在体系。侵权行为形态和侵权责任形态是本质上不同的两个概念。侵权行为形态,是指侵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是对各类具体侵权行为的抽象和概括。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同表现形式,即侵权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当事人按照侵权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则承担责任的基本形式。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学说是对侵权行为的宏观研究,解决的是侵权行为的整体、共性、全部;
侵权行为类型化研究[8]是对具体侵权行为的研究,是对具体侵权行为的细节揭示。而侵权行为形态的研究是对侵权行为的中观研究,是对具体侵权行为抽象属性的形态确定和区分。侵权行为的主要形态包括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基础形态)、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积极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等。其中共同侵权行为包括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这一形态区分对于本文涉及问题的解决是至关重要的。另外,由于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从逻辑上讲,只要能够找到合适的描绘标准,侵权行为形态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侵权责任形态包括基础形态(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基本形态(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和分担形态(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其中基础形态的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与侵权行为形态的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具有对应性,体现了侵权法体系化的两个步骤的内在一致性;
单方责任与共同责任是在基础形态下的责任承担基本形态,也是完全的划分;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是在基础责任形态划分下,责任方内部的责任形态划分。

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既相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侵权行为形态是侵权责任形态的基础,侵权责任形态是侵权行为形态的必然后果。按照侵权法的理论构架,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核心。侵权行为形态的基础形态(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形态的基础形态(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的划分具有内在一致性和对应性,是侵权行为类型化研究的基础,不同的侵权行为基础形态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了不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形态的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形态划分,与侵权责任形态的分担形态(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具有对应性,并藉此确定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和份额。可见,侵权行为形态体系化和侵权责任体系化,是侵权法体系脊梁和关键,由此可将侵权法的理论体系立体化,以此作为体系化分析方法的理论框架。

(二)侵权法体系化的展开结构

根据侵权法体系化分析的基本理论,侵权行为形态概括的是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而侵权责任形态则是在侵权行为责任构成之后,解决责任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因此逻辑顺序上,应该先进行侵权行为形态分析,再进行侵权责任形态分析。

1.侵权行为形态体系化的交叉结构

侵权行为形态具有法定性、客观性和交叉性的法律特征[9].其中交叉性作为本质性特征表明,各种不同的侵权行为形态是从不同维度对侵权行为进行的划分,这正体现了侵权行为形态是对侵权行为的法定类型的客观描述特点,交叉结构是侵权行为形态体系化的展开方式。

2.侵权责任形态体系化的树型结构

与侵权行为形态的交叉展开方式不同,侵权责任形态的体系化展开方式是数个层次逐步递进。因此,其展开方式也是树型结构。例如在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情况下产生的公平责任,是一种双方责任的典型形态,因此适用公平责任就必须首先满足侵权责任形态体系化路径上基础形态和基本形态检验,这对于回答致害人不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致害是否能够适用公平责任是非常必要的理论基础。

(三)侵权法体系化分析思路

侵权法的体系化分析包括侵权行为形态的体系化分析和侵权责任形态的体系化分析两个步骤,即以这两种侵权法基本形态的体系化为前提,依据其自身理论体系的展开路径,通过对侵权责任形态体系、侵权行为形态体系的检索,分步寻找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需要明确的是,正如法谚有云:“不幸事件只能落在被击中者头上”,侵权法对于损害的基本态度是不赔偿和限制赔偿。在国家福利尚不能达到对任何损害都予以救济的层次时,原则上,公民须自负所受的损害,除非他人具有可归责性,从而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实现损害的移转[10].如果在现行的体系中,案件的法律事实无法通过侵权行为形态检验的,直接就能得出不承担侵权法上民事责任的结论,就不需要进入侵权责任形态检验,否则体系化分析方法的逻辑就会被打乱,侵权法也将陷入自身的逻辑混乱。

生态责任论文范文第4篇

一、贯彻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的工作情况、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

乡党委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始终坚持把意识形态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与各项重点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力求将意识形态工作抓具体、抓深入、抓扎实。一是加强领导。成立了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人大主席、乡长及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站所长、负责人为成员,形成了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的工作格局。明确了落实“三个带头、”“三个亲自”的党委抓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书记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及分管领导的直接责任,明确了责任内容、工作相关制度及追责相关制度,增强了抓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担当。半年来,共召开党委会议30次,研究部署意识形态工作。二是夯实责任。认真研究制定了党委抓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的具体办法,将责任制工作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每一名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形成了班子成员包片、机关干部包村的责任机制,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三是严格考核。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建责任制考核范围,乡党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在全乡通报,并作为村级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底兑现奖惩,有力促进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二)重视理论学习教育,坚持科学武装头脑

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党的、四中全会精神、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主线,以落实各项活动为抓手,以强化舆论为导向,全力抓好理论学习教育。

一是政治统领。党委中心组及时传达学习十九四中届全会、系列重要讲话和省、市、县委主要领导讲话精神,用党中央、和上级的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指导工作,确保政治上的坚定正确。二是思想引领。利用党委会、乡村干部大会、党课教育等活动契机,强调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时时处处开展教育。通过党委中心组学习、支部学习等形式,组织认真学习中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三是舆论占领。坚持做好网络舆论管理,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同时建立健全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开通县乡微信公众号,成立了宣传思想队伍,先后在公众号上发表信息56篇,全乡各项事业得到有力宣传,意识形成阵地建设管理成效明显,同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舆情动态,对虚假和不完整的制度及时做出调整,为网络舆论引导工作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三)注重阵地管理,提升抵御各类风险能力

乡党委以传习所建设、民族宗教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为抓手,不断强化广大群众的思想教育、精神教育。一是建立阵地。全力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力争把党的四中全会精神讲清楚、讲明白,让老百姓听得懂、能领会、可落实。二是强化管理。乡党委将宗教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上半年对全乡宗教场所和宗教人员进行了详细的模底调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时掌握信教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引导、教育,同时不断加大非法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打击力度,有效的抵御了境外思想的渗透。三是文明创建。同时开展“美丽庭院”、“干净人家”、“健康家庭”等评选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强化理论学习,提高党员政治理论水平

(一)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突出学习重点,打造学习型党组织。充分发挥党员活动室的阵地作用,把理论学习放到重中之重来抓,重点学习党纪政纪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两学一做”、机关干部作风大转变教育和廉洁文明家风建设内容,召开学习座谈交流会,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素养,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培育干部的执法执政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

(二)抓好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主要负责人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亲自制定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和宣传思想工作要点,确定学习专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

(三)用好“学习强国”和“e支部”学习平台,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向深入。全面推广使用“学习强国”和“e支部”学习平台,以“学习强国”和“e支部”学习平台为依托,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着力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人心,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切实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干部头脑、指导工作实践。

三、抓好舆论引导,传播凝聚正能量

完成县委宣传部下达的外宣任务,撰写新闻稿件,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外宣传,打造本地特色,提高知名度和知晓度。传播凝聚正能量,正确舆引导论与对外宣传工作,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尊重舆论宣传规律,讲究舆论宣传艺术,提高舆论引导效果,为全乡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一)把握导向,规范舆论宣传。健全完善新闻“三审制”,搭建信息互通的平台,注重把握不同时期宣传重点,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对重大事件、突发性问题和一些苗头性现象,努力做到早预见、早发现、提前介入,制定应急预案,防患未然,特别注意掌握网络舆情,牢牢掌握新闻报道主动权。

(二)强化载体,占领舆论阵地。各社区分别建立党群活动中心和宣传栏,宣传党的四中全会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政法治文化、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做好预警监测、分析研判和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做好网络舆情处置工作。

四、弘扬社会文明,践行核心价值观

(一)高度重视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完善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实践所、站场所及管理制度建设,以志愿服务为抓手,全面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服务精神,分类、分众、分时开展理论宣讲、党员先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普法教育、科技科普等形式多样的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

(二)定期研究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建设了功能齐全的党建文化活动广场、红色领航等活动。丰富活动内容,深入开展一些群众喜闻乐见文化活动,开展美丽乡村、洁净乡村行动。坚持走经济发展、生活富裕、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加快农村三改以及农村环境整治。使生活居住环境的绿化、美化、亮化、净化水平逐步提高。

五、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自开展意识形态工作以来,我乡意识形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主要是:新闻上稿质量有待提高,对内对外宣传力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宣传思想工作的方法、形式、途径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宣传思想工作的影响力、渗透力、战斗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六、下一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总体思路及重点工作安排情况

下一步,我乡将进一步抓好责任“夯实”,坚持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地”,健全完善已有的制度机制,确保意识形态各项工作更加扎实到位;
进一步抓好成效“结果”,通过责任落实和制度固化,确保意识形态更加坚强坚定,确保意识形态领域不出任何问题。

(一)坚持不懈抓好理论学习。以党委会学习为龙头,以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为重点,以传习所活动为依托,围绕重要讲话精神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创新理论学习方式,丰富理论学习内容,紧密联系我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组织广大理论工作者开展有针对性的理论研究,探索乡村振兴的新途径。

(二)切实提高舆论引导水平。结合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扎实推进事关全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宣传活动。加大经济宣传、主题宣传和典型宣传的力度,大力宣传全乡上下开展两个“百日攻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圣水跨越式发展的昂扬斗志和成功经验。

生态责任论文范文第5篇

 

2018年以来,**镇党委深入贯彻中央、市委、县委关于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狠抓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坚决种好“责任田”、守好“主阵地”、汇聚正能量,根据县委关于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自查整改的要求,**镇高度重视,召开班子成员会议专题研究,对照监巡办文[2018]37号和监宣文[2018]25号文件精神,认真自查整改,研究制定相应整改措施,现将自查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所做的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镇党委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

建立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第一责任、直接责任、和“一岗双责”。

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并紧密结合中心工作,坚持做到与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査、同考核。党委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要工作亲自布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 抓好分管战线及联系部门意识形态工作。党委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中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进行阐述。 

2、深化政治理论学习。持续推进党的19大精神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系列讲话重要精神,发挥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导向作用,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安排有意识形态专题。发挥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导向作用,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安排有意识形态专题。将“两学一做”活动引向深入,形成常态。

3、把握正确方向导向。**镇党委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镇党委始终坚持把意识形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求全镇党员干部要树立起思想怎么重视都不为过、措施怎么强化都不为过、要求怎么严格都不为过、工作怎么落实都不为过。把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牢牢坚持党性原则,牢牢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在对待重大政治原则和大是大非问题时,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必须旗帜鲜明、态度坚定,坚持“红线”不能逾越、“底线”不能突破、“主线”不能偏离,做到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念好“紧箍咒”。牢固树立意识形态工作丝毫疏忽不得、懈怠不得、侥幸不得的意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舆论主导权,加强正面引导。

4、明确工作举措。将意识形态工作列入党建重要内容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各党支部签订了《**镇2018年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书》,全面梳理明确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具体举措与任务。同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将党风廉政纳入“三会一课”重要内容,充分发挥镇纪委作用,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社情民意调查。配强镇、村级网格队伍,加强人员培训,积极做好本地舆情的动态收集研判。同时,建立重大舆情应急预案,落实24小时应急值守,舆情态势平稳。

5、壮大主流文化。广泛开展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宣传教育,提升“四个自信”大力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活动,广泛实施文明行动。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大力弘扬文明新风尚。组织评选了一批十星级农户、五好家庭、文明户、好婆婆好媳妇等。结合全县百日攻坚,实施了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秸秆禁烧、人情风治理、非法宗教场所拆除等专项行动,结合“三大攻坚战”、扫黑除恶、人情风治理等工作,大力加强宣传引导,促进乡风民风好转。结合全县第十九个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活动,开展重走长征路活动,弘扬红色革命历史传统文化。

二、存在的问题

**镇党委在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六个纳入”存在不足方面。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没有完全落实到位,2017年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没有将意识形态内容纳入进去。

2、“四个责任”没有压实方面。意思形态工作责任落实中具体行动不足。在工作中落实会议精神、印发文件的多,深入村组、农户还不够。平时对基层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的监督检查也不够,导致部分村第一书记及支部书记对意识形态工作认识不深,站位不高,带头作用不强。

3、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知识和能力欠缺方面。在意识形态工作中,有对主要领导干部要求高,对一般干部要求低;
对干部要求多,对普通党员要求少的问题。干部开展意识形态工作能力欠缺,普通党员对意识形态工作认识不够。

4、重点部位与重点人群意识形态风险加剧方面。**镇历史遗留问题多,信访矛盾突出,特别是随着今年来稻田养虾模式推广,导致**镇土地矛盾突出,风险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较多,在当前新媒体,信息技术发达的形势下,存在安全隐患。

三、整改的措施

1、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迅速召开意识形态工作专题民主生活会,针对党委班子及班子成员个人在意识形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2018年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2、压实四个责任。以主体责任落实带动四个责任落实,镇党委积极谋划把责任担当时时扛在肩上,认真履行 “一岗双责”, 压实驻村第一书记及党支部书记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纳入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坚持意识形态工作原则,把意识形态工作同经济工作一同部署,纳入年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3、抓好理论学习。以中心组学习为龙头,以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为重点,以重要讲话精神为主要内容,创新理论学习方式,丰富理论学习内容,不断完善落实好理论学习活动,增强理论学习的广度和深度。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对组织开展学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
定期检验学习成果,将检查结果运用与干部的个人考核中去。

4、提高工作能力。针对农村意识工作中干部工作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强化组织措施,解决“不想抓”问题,把意识形态工作列为干部任用考核范围,通过培训提高理论素养和工作水平,不断完善保障措施,使基层在开展意识形态工作有依据、有底气、敢下手,提高干部队伍意识形态工作的整体水平和战斗力。

5、积极化解矛盾。对当前以及历史遗留矛盾问题来一次大排查,积极研究解决方式,将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

**镇党委将对照问题及整改方案,不打折扣开展整改,强化思想引领,营造良好氛围,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进一笔强化“四个意识”,进一步完善意识形态工作方法,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镇意识形态工作“四个责任”,发挥意识形态工作阵地力量,促进全镇政治社会生态向良向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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