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主管履职报告【五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3-07-07 09:35:04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条为规范市管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强监事会建设及其成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会计主管履职报告【五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会计主管履职报告【五篇】

会计主管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市管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强监事会建设及其成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总监,下同)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派驻监事会的公司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五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国有资本收益中列支。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主席、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分为职工监事和外派监事,市国资委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主席和外派监事;
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推荐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依法推荐,经全体监事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连选连任。外派监事不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

第九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按照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方向,通过组织选派、市场化选聘等方式选任外派监事。

第十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无不良履职记录;
(二)熟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监督公司章程执行情况,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
(三)监督公司重大决策行为,监督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提出书面意见,会签企业上报市国资委的有关公司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相关文件;
(四)监督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或申请破产,关联交易,资产评估,重大资产转让,注册资本增减,债券发行,对外担保、捐赠或赞助,利润分配,法律诉讼,重大项目招投标以及市国资委关注的其他事项),重点关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监督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
(五)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六)发现公司重大决策、重大投融资、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存在较大风险,情况紧急时可要求公司立即暂停该行为,并同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应进行调查,经规定程序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也可建议市国资委进行定向稽查;
(七)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市国资委规定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国有资产权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可向市国资委及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八)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监事履行下列职责:(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审议监事会报告;
(二)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年度(年中)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生产经营专题分析会议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
(三)跟踪关注公司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发现问题提交监事会讨论;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其履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和国有资产权益,提交监事会讨论;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监事会主席除履行监事职责外,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与董事长或总经理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职工监事在履行监事职责过程中,应注意发挥熟悉企业情况的优势,听取和反映公司职工的意见建议,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第三章监事会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监事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履行职责:(一)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公司关于董事会运作、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的汇报;
(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材料,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三)向有关部门和银行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四)定期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就公司应予以关注或整改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没有整改的可提请市国资委责成公司纠正;
(五)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有关会议,可对有关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等重要事项;
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审议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专题监督检查报告等事项。(一)监事会研究重大事项,由监事会全体成员集体研究决定,表决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实行1人1票;
(二)监事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表决权,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情况作出说明性记载;
(三)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及有关情况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监事提交研究的问题,监事会未予以研究或研究后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和公司情况,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题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公司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二)重大事项的实施监督情况;
(三)对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
(四)公司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五)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监事会不得向公司透露本条所列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市国资委。监事对监督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监督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条监事会应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体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监事会成员应向市国资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根据对公司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配合工作。必要时,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第四章支持保障

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应支持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确定公司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研究公司投资、改制、资产评估等事项,考察或考核公司领导人员,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保障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建立财务会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制度,及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重大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监控,对重大事项的酝酿、讨论、决策、执行和结果及时通报监事会,并将有关材料抄送监事会备案。公司有关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相关文件,上报前应与监事会共同会签。

第二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成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市国资委及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二)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公司提供的报酬和馈赠,不得为本人及他人谋取或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所出资的各级子公司、参股公司股权;
(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经市国资委同意并经法定程序,外派监事可以兼任任职公司的重要子公司监事会职务。监事会主席不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十九条外派监事不得在其任现职前工作过或其近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任职。

第三十条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由市国资委负责,具体考核评价办法另行规定。第六章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责任追究由市国资委负责,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完备、处理恰当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相关规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决策或经营管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监事会未履行监督职责,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前任期内未履行监督职责应追究责任的,进行责任追溯。

第三十三条属于公司故意隐瞒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监事会无法发现的,经认定可减轻或免除责任。对应予追究责任的事项,监事已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或会议记录记载发表了反对意见的,经认定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问责、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成员考核评价优秀的,或在维护国有资产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给予表彰或奖励。

会计主管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内部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反映。审计外勤工作完成后,内部审计师应该签发审计报告,与相关方面沟通审计结果,以促进审计目标的实现。在整个内部审计工作中,撰写审计报告、报告审计结果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质量的主要标志之一。审计工作成果的大小,质量的高低,最终反映在审计报告上。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奠定了报告的内容导向,直接关系报告的成败。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属于语言的形式。语言的形式对于语言的内容的重要性早已为语言学家论述过了。毫无疑问,合理选择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注意审计报告的风格,对审计双方的沟通将是十分重要的。

一、关于内部审计报告基调选择问题的理论观点综述

有关内部审计报告基调的观点大致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问题导向说。我国著名会计审计学家王光远认为,内部审计报告本身是问题导向的,挑被审计对象的毛病,将问题披露于众,审计报告本身无法也不能大谈被审计对象的业绩,是披露问题,而不是展现成绩。第二类是客观基调说。内部审计师的职责不仅仅是发现存在的负面问题,得出的结论不一定必然对审计业务客户(被审计单位)不利;
如果内部审计师就被审计事项得出的结论既有肯定的,也有否定的,就应该将两种结论都包括在审计报告中。,iia的《实务公告》中指出,“若实际情况与标准吻合,在报告中肯定出色业绩是恰当的”。也就是说,内部审计报告基调的选择是客观、公正。第三类是被审计对象合意基调说。该说法强调内部审计报告要迎合被审计对象管理层的意思,作被审计对象欣赏的审计报告。这一说法要求审计报告以展现成绩为主。坚持这种说法的人大多是来自行政的领导干部。坚持这一观点的理由可能是基于营销内部审计的理论。这一说法的要害是把内部审计报告与宣传工作混为一谈。

二、内部审计的基本立足点在于客观监督和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履职情况

委托-关系中,委托方要了解受托方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但由于自身时间、精力或能力所限,无法亲自实施监督,就必然会求助于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监督,这就产生了对审计的需求。王光远等认为,内部审计的本质在于受托责任,是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一种控制机制。杨时展认为,受托责任是一切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审计的形式不外乎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既是公司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又是内部控制的确认者。内部审计工作可以部分外包,但完全外包内部审计的模式的结果是难以令人满意的。内部审计无论从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程序,还是审计报告都有别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者国家审计。内部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报告的内容与形式都可以有所不同。

国外,内部审计的目标是“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即严晖所说面向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能动式”双轨报告。国内的内部审计要落后一些。被认为是国内最先进的内部审计法律规范的《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提到,内部审计目标是监督、评价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內部控制的真实、合法和有效。这相当于严晖所说面向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反应式”双轨报告。在这种“反应式”双轨报告阶段,治理层希望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管理层希望内部审计监督其下属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无论是治理层,还是管理层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都希望通过内部审计了解公司各层次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评价內部控制,以了解公司运营的真实情况,进行风险管理。基于这种合理的假设,内部审计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的价值取向。

三、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应该是客观性

会计主管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一、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研究概述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是政府会计运行的指向,只有明确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才能确定政府会计的特性以及其职能的界定,同时其也会直接影响政府会计对其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记录。因此要研究政府会计信息披露问题,首先应明确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

西方学者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研究,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两大学派:受托责任学派和决策有用学派。

(一)两大学派对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阐述

受托责任学派认为,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形式向资源的委托者或者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效反映和报告受托者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最有效地反映和报告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是资源管理与应用情况及其结果的信息即业绩信息。其中受托责任的含义大致理解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受托方接受并管理委托方所委托的资源。根据委托理论,受托方理应承担有效合理的管理和应用所接受的资源,确保资源的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作为资源的受托方,应承担定期如实地向资源的委托方报告其受托责任的的履行过程及结果的义务。

而决策有用学派认为,向资源委托方或者信息使用者提供能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的有用信息。对于决策有用论,笔者结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十号概念公告中对财务报告目标的论述,将财务报告的目标理解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财务报告应提供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做出合理决策的有用的、全面的信息;

第二,财务报告提供的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信息应考虑时间和风险等因素。

第三,财务报告还应提供关于企业的经济资源的使用效率与效果的信息。

(二)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内涵

FASB第1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标》中将财务报告目标的内涵归纳为三个方面:谁是财务信息的使用者;
信息使用者需要什么样的财务信息;
能提供什么样的财务信息。

笔者认为研究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也需要从这三方面着手,即一是界定政府会计信息的使用者;
二是研究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需求;
三是研究披露主体应提供什么信息。

二、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界定分析

(一)国外权威机构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界定

通过查阅国外相关权威机构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研究文献,下面简述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第1号概念公告《编制财务报告目标》对政府财务报告目标问题作出了权威的规定,认为财务报告目标应是向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政府履行受托责任情况的财务信息,以利于其评价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GASB还将受托责任界定为政府编制财务报告的首要目标,所有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都必须以受托责任为依据,即将“决策有用”作为“受托责任”附属目标,同时还指出,与企业财务报告相比,政府财务报告中的受托责任为更为重要的概念,是政府财务报告的基石。

美国国家谷物种植者协会NCGA在其第1号概念公告《政府单位会计与编制财务报告的目标》(1982.10)中把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划分为全面目标、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并指出政府单位会计及财务报告的全面目标是:为经济、社会和政治决策,以及受托责任控制和财务管理提供财务信息;
为评价管理和组织业绩提供信息。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立单位委员会FASB第4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编制非盈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中指出非盈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主要是向资源提供者及其他信息使用者,在分配资源给非盈利组织作出合理决策是提供有用的信息。即认为决策有用为政府会计与报告的基本价值取向。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RF在公布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澳大利亚财务报告编制目标》(1987.12)中指出在财务报告目标在适用于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各类报告主体的概念框架中,强调普通目的的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相关的信息。该观点与以美国为代表“决策有用是受托责任的推论”相比,澳大利亚主张“普通目的财务报告履行受托责任”被包含在“提供对做出和评价有关稀缺资源配置的决策有用的信息”这个广义的目标当中,并认为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作为财务报告的目标对信息的要求完全同质。一般目的的财务报告实现了决策有用目标的同时,也就成为履行其对使用者的会计受托责任的一种手段。

由此可见,在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问题上,国外学者共同认为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作为财务报告的目标对信息的要求完全同质,而区别在基本目标上:美国认为受托责任为基本目标,决策有用是受托责任的推论,而澳大利亚则将受托责任包含在决策有用之中。笔者认为无论哪一种观点,其最终的结果都是要实现评价有用和决策有用两个效果,也就是要求将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界定为反映公共受托责任的同时为相关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

(二)我国学者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界定

丁鑫,荆新(2010)在对政府会计目标相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政府会计总体目标的界定:基本目标是提高政府的财政透明度;
重要目标是全面反映政府的受托责任;
最高目标是提供有利于使用者决策的信息即决策有用性。对于最高目标的决策有用性又进一步分为内部决策有用性与外部决策有用性。

陆军伟(2009)从公共财政特征与政府会计目标的关系出发,指出我国政府会计分为三个层次目标,分别为:初级目标即实现政府会计的民主法治化,中级目标为从财务管理角度提升为财政绩效性,最高目标为实现财政透明度。

赵合云,陈纪瑜(2008)在分析公共受托责任、绩效评价与政府财务报告三者间的内在联系基础上,认为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层次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并将其直接目标定位于提供绩效评价的有用信息,定位于帮助评价政府公共部门的绩效和反映政府公共部门的公共财务受托责任。

贝洪俊(2004)认为政府公共受托责任是政府会计目标取向,所有的政府会计目标均以公共受托责任为依据。作者在文中论述了政府会计目标三个层次性目标:全面目标、基本目标与具体目标三者间的内在关系,尤其指出政府会计的全面目标为:帮助政府履行公共受托责任,为经济、社会和政治决策;
为评价管理和组织业绩提供信息。

陈志斌(2003)基于公共选择理论与委托理论提出构建新型政府会计体系,并突出“公共受托责任”在新型政府会计体系中的地位,认为构建政府财务报告基本目标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反映国家资源的总存量、流量以及变化情况,反映国有资产的总量以及受托保管和经营中的保值增值财务信息,反映国家财政财务状况的会计信息;
界定政府的受托责任;
反映一级政府、政府机构或部门的综合财务状况;
提供帮助政府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和立法机构或审计部门监督和检查政府及其机构部门的有关财务信息。

综上,我国学者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研究集中在政府会计目标的界定上,这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将会计信息披露目标与会计目标视为两个相等的概念,把政府会计目标大致分为三个层次性:基本目标、具体目标和最高目标。

(三)对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选择的分析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选择是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向导,在某种意义上,什么样的目标决定了什么样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包括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程度和质量等问题。同时,笔者认为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不等同于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前者外延更大一些,因此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界定应从会计职能和会计环境双重视角进行考虑。

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选择主要症结在于披露的最高目标是受托责任还是决策有用,就目前国内学者研究现状来看,大部分的观点认为披露的最高目标应该是受托责任,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目标主要是“决策有用性”,即只为与它有明确利益联系的委托人提供会计信息。而政府会计有它自身的特殊性,它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责任,所以政府会计应该有更高的追求,应该将其会计信息披露目标定位为受托责任,向整个社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产品,从而使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得到受益。

笔者认为,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并非两个相互矛盾的会计目标,虽然两者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不同:决策有用要求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实用性,而受托责任要求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但并不影响两者在一定的制度前提下可以共同存在,因为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对信息的要求完全同质。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实现了决策有用目标的同时,也就成为履行其对使用者的政府会计受托责任的一种手段。

三、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界定

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笔者将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分为终极目标、基本目标和总体目标,具体各目标应披露的内容如图1所示。

(一)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终极目标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终极目标全面反映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受托责任是政府会计存在的基石,根据我国政府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范围,可以将政府会计的责任分为对内披露责任和对外披露责任。政府会计向政府内部管理者、立法机构和审计部门等信息需求大,获取信息能力与甄别信息能力较强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政府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的各种会计信息,称为政府会计的对内披露责任;
相对应的政府会计对外披露责任是指向社会大众、资源提供者(纳税人、投资者、债权人等)、财务分析师和投资评估机构等信息获取能力及甄别信息能力较弱的群体提供政府业绩信息,以此来解除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

(二)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总体目标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总体目标是指政府在基本目标制约和指导下从事各种会计活动(包含其中所涉及的会计关系)时所要达到的目的或期望的结果,是对基本目标的具体表述和实现。它受到人们主观期望的影响,同样也会受到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一般而言,基于政府行为的特殊性,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总体目标应以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的承担和履行情况为主,笔者将多层性的政府会计总目标又细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全面披露对财政资金运动过程及其结果,即实现政府履行责任的高经济透明度。基本目标是整个目标层次的起点,是中级目标和最高目标得以实现的基础。

所谓透明就是指全面真实的反映。透明度指全面真实反映的程度。经济透明指全面真实地反映政府履行职责所涉及的一切经济方面。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政府财务报告是有关政府履责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财务报告披露的政府会计信息紧密把政府履行职责和政府占用与消耗经济资源的情况联系起来。基于该角度可以将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目标界定为全面真实地反映政府履行职责时的经济资源消耗情况。而且为了对政府每一项具体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还要设法把履责的分项情况与经济资源的消耗配比起来。

第二个层次,提供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决策的有用信息,即“决策有用性”。决策有用观认为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应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对他们进行决策有用的信息,在该种观点下强调信息的相关性、有用性。

(三)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目标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目标,是披露政府单项财政资金运用过程与结果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取决于政府会计所涉及到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按基金会计主体相关理论,可以将社会公众委托政府管理的资金分为三类:政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国有企业基金,目的是从存量与流量视角全面披露各项财政资源的消耗情况及其结果,界定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目标。

一般而言,政府的财政活动可以分为一般管理活动、信托活动和公共投资活动。相应的,政府的财政资金也划分为一般政府资金、信托资金和公共企业资金。其中,一般政府资金是指政府日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范围覆盖政府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政府信托资金是指政府受托管理的福利基金,包括所有的社会保障资金。公共企业资金是政府的经营性资金,包括各种形式的国有资本。对以上资金应分别核算与披露。而政府财政信息按基金主体核算和披露,可以分为政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国有企业基金。对上述三类基金内容的全面披露可以从存量和流量的角度实现财政资金的透明度。同时也能检测按照基金主体来核算社会公众委托政府管理的资源消耗与政府职能的履行情况是否配比。

1.政府基金的披露目标

政府基金是指用于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资金。即核算的是非经营性财务资源,采用的核算方法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主要核算的内容包括政府的收支信息和政府全部资产负债信息。故需要政府部门披露与其该非经营性资源消耗有关的会计信息,来反映政府政府职能的履行情况。其中应披露的收入信息有:各种税收收入、政府其他来源的收入等,不仅要披露收入的总数和各项收入数,而且要对各项收入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政府会计信息应披露的支出信息包括:预算应按照部门、功能、经济性对全部政府支出进行分类;
明确和公布各项支出、部门指出的目标。对政府资产负债信息应全面披露:预算年度内发行的债务额及累积债务额、债务结构及利息、政府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的信息等。

2.社会保障基金的披露目标

社会保障基金一般由政府和社会共同筹集,由政府受托管理。通过汇总的收支报告和汇总的财务报告两种方式,全面披露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项目: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及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总额与收支明细、各核算内容的资产与负债总额。

3.国有企业基金的披露目标

会计主管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省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规定,结合我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州和县(市)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
州直各委、办、局党委(党组)由其纪检委(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

州、县(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五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的贯彻落实。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推荐的执行。选拔任用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提任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下一级职位任职两年以上的经历。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不少于两个月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破格提拔干部可在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任职年限上适当放宽,但不得违背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越级提拔一般只能越一级。

第七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的履行。

(一)监督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对民主推荐方式的采用、范围的选定、程序的履行,以及运用民主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执行民主推荐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履行考察程序。对考察标准、内容的制定,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的选定,履行考察程序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履行酝酿程序。对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前征求纪检机关的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履行讨论决定程序。对讨论决定程序的履行,票决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监督履行任职程序。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履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程序。

第八条监督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的执行。对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原则、适用职位和范围、报名条件和资格、基本程序的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督干部交流、任职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执行。对干部交流和回避的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的执行。对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监督方法

第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报告预审制度。

(一)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提交本部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1、破格提拔(包括越级提拔)干部;

2、提拔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及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3、提拔群众反映较大、有争议的干部;

4、提拔曾被执法机关立案的干部;

5、提拔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以及非工作需要免职的干部;

6、提拔超过任职年龄规定的干部;

7、由企(事)业单位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

(二)一次性提拔和调整干部超过管理干部总数5%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预审。

(三)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急需提拔、调整干部的,必须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报告预审,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四)党委(党组)要在讨论决定三天前将拟任免干部的请示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及考察预告材料、民主推荐材料、领导班子职数配备情况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干部任免一律无效。

(五)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在本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之前,对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乡(科)级领导职务的人选是否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认真查核考察预告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由考察组受理并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结论。涉及影响任职问题的,可与干部监督机构共同调查核实,经查核问题属实的,不得作为领导干部拟提拔任用人选。

第十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任职满两年以上的党政“一把手”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
对“一把手”进行调整时进行离任审计;
对群众举报“一把手”任职期间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提拔掌管资金、物质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或直接主管人员,可结合考察进行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也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安排。审计结论应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行派员参加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工作的会议。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暂缓讨论:实到会人数未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
应报告预审而未报告预审的;
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事实不清而未暂缓表决的;
表决时未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的;
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等。

第十五条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一)除特殊岗位的人外,拟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进行任职前公示。

(二)遇有被举报人与所在地方或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分管干部和纪检工作的领导成员有亲属或系身边工作人员,以及重大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调查核实。

(三)对公示期间举报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进行分类处理,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公示举报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查核完毕。

(四)经核实确有影响任职问题的,须经党委(党组)复议,不予任用。

第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二)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所属党委(党组)总数的30%。主要检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监督管理、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情况,重点检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选人用人情况。

检查应在一定范围内预告。检查结束时检查组要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情况反馈。

(三)对检查情况要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疏理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向本级党委报告,并向被检查党委通报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跟踪督查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举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设电子举报信箱、接待群众来访等形式,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广泛听取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理群众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举报。

(二)对群众举报问题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举报问题调查核实。署名举报的必须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三)本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的举报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上级交办或督办的举报案件,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确因情况复杂,两个月内无法完成的,要说明理由。

(四)要认真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事实不清、没有明确处理意见的调查处理报告,要退回重办。借故拖延或顶者不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八条健全党委常委会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一)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要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二)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领导成员不得先做表态性发言,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
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要求纠正,必要时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三)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巡视制度。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组成巡视组,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督办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实行提拔和调整干部限额制度。除领导班子换届等特殊情况外,每年提拔和调整干部人次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20%;
一次提拔和调整干部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5%。因工作确需超限额调整干部的,事前必须报告预审。

第二十一条实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全程记实制度。凡干部提拔,对人选的提出、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及任职的全过程,都必须翔实记载,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舆论监督为载体,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已查处案件的曝光力度,宣传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四章附则

会计主管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下面分别从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责任认定和审计建议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组成部分,归纳报告中常见的几类问题:

(一)审计评价部分:客观性把握不够。

一些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评价内容大而全,却没有相应的审计取证作支撑,有抄袭被审计领导干部工作总结之嫌,客观性和公信力不够。

如,在某县审计局实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期经济责任报告上,写道:某同志任职期间,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心,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为工作目标,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保障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一是以食品安全示范创建为抓手,夯实农村食品安全基础……确保全县无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在财政财务管理工作中,一方面立足本单位实际,严格执法程序,非税收入征收和罚没款项收缴合法、合规;另一方面加强财政财务支出管理……审计结果表明,该局向审计组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的财政收支情况,各项财政收支行为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有效。但审计也发现,县药监局在固定资产及部分车辆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次审计涉及的账面资料中,未发现某同志个人有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

这个审计评价相对于一些审计报告的审计评价部分还是有长处的,不仅关注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财务收支问题,还关注了其财务制度以及该局职能履行情况。不足之处在于:对于“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一句缺少有力的支撑。翻阅项目档案,对该局职能履行绩效的取证不足,且缺少量化评价。如,没有明确该局应完成哪些工作任务,有哪些主要职能,为完成工作任务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还有哪些措施应采取未采取,已经采取的措施有哪些不足,制度措施采取的绩效如何,“无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与采取的措施有无必然关系,是否还存有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缺乏必要的取证程序,审计评价只能以谈话、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总结为依据,语言表述就显得空洞,缺乏审计的职业判断。另外,评价中说“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有效”,但后文的问题全部是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前后矛盾之嫌。这样的审计评价显然缺乏客观性和公信力。

(二)审计发现的问题部分:问题层次不高,不能有效体现审计目标。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目标不仅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还关注业务的效益性,所要监督和评价的内容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全部活动,领导干部遵守财务方面的法规制度只是基本的义务,是否依法履职、尽责担当、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才是衡量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根本标准。

然而目前很多审计报告仍然主要反映财务问题,如上例所举的报告中列举的都是财务、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与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总体评价关联度不够大,不能使报告读者对该局长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形成清晰的认识。

还有的问题没有科学抽样,让人产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感,不能反映整体情况。如,一个教育局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这样描述“部分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如:某年至某年区教学仪器管理站在学校仪器设备专款中列支区教育局及下属事业单位购买设备款200万元……”。该部门一共有多少专项资金,违规使用的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例是多少,均未在报告中说清楚,如何给读者提供客观的信息,如何与审计评价挂钩得出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预算执行方面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呢?不能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目标也就无从体现。

(三)责任认定部分:标准不够统一,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较少。

一是标准不够统一。如,同一个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某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写道:对某局本级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某同志应负领导责任;某办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写道:对审计发现的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某同志应负主管责任;对下属单位财务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某同志应负领导责任。分析上述两个报告中定责的合理性,勉强可以理解为两个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分工不同,前者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不分管财务、后者的分管财务,但是后面的单位同样是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为何领导分别负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呢?即使有下属单位负责人对具体问题承担直接责任或是主管责任,如果这个单位财务未独立核算,被审计领导干部也应该承担主管责任,而非领导责任;若下属单位财务独立核算,审计过程只需重点检查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机制健全与否即可,具体的财务问题无须作为上级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而写上报告。

二是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较少。通过对某省市县级审计机关的抽查,发现大部分报告发现的问题,被审计领导干部以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为主,直接责任很少涉及。《实施细则》对直接责任的认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媒体报道的已查处官员的违法违规案件中,可以看出官员以权压法、独断专行、,造成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的情况屡见不鲜,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形势大好”的局面形成鲜明对比。这种现象无疑降低了审计报告的公信力。

(四)审计建议部分:建议不完整,针对性不强,建设性作用发挥不到位。

一是建议不完整,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都很少有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使用的建议。二是建议针对性不强。例如,在某市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理顺体制,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避免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首先,书记一般全面负责市委工作,在发展战略和决策思路上面发挥重要作用;县长一般主抓各部门工作,对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建议应在县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出现。其次,建议对象不应是部门,而应是市委、市政府,建议着眼于该市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的制度、体制建设和经济事项决策制定。三是建设性作用发挥不到位。所翻阅的审计报告中,尤其是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建议基本上都是:加强内部控制、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加强下属单位管理等,与所在部门所承担的具体经济职责联系不够紧密。如,某县教育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发现了“企业职工培训重复享受政策”的问题,与当地《关于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中“我县企业职工参加政府扶持的职业培训项目,每人每年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经费补助(含其他行业经费补助)”的规定不符。对应的审计建议是“要求企业职工培训机构上报电子版培训资料,以强化审查监督”。这个建议只是提出了在现有政策下,避免重复享受政策的管理手段,却未对政策本身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以培训次数作为享受补贴的限制条件与鼓励职工参与培训的政策目标是否相符?现行政策下,由培训学校在培训实施环节发放补贴是否存在制度漏洞?因此,提出的建议是治标不治本的,仍然为违规享受补贴埋下了隐患。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分析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既有系统性的原因,也有市县级审计机关自身的原因。

(一)系统性原因: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尚待进一步探索完善。

尽管《两办》规定及《实施细则》已经出台,但由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本身的复杂性,关于审计范围的科学界定、审计样本的合理选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的配合使用、审计定责的准确把握以及审计风险的有效规避等问题,都处于探索研究的过程。各级审计机关不同程度地面对这些难题,需要经过实践的发展和各级审计机关的共同努力,逐渐总结经验、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

(二)市县级审计机关队伍状况与项目安排上的矛盾。

市县级审计机关,尤其是县级审计机关,长期面临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的问题。与此同时,由于地方干部任免更换频繁,组织部门每年都会安排大量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有的县局一共十几名审计干部,每年要承担十几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要完成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等例行项目,参与审计署、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授权的审计项目。这种情况下,一些审计机关为了完成审计任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能审深审透,仅浮在表面的财务问题上,如果没有举报线索或是上级领导要求,很多审计程序未按照审计准则和两办《规定》要求执行到位,仅取信于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未进行必要的测试,未合理怀疑、充分适当取证,审计报告的公允性和客观性难以保证。

(三)市县级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认识理解不到位。

上述两方面原因均属于客观原因。究其根本原因,还是一些市县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理念有待更新。在认识上,未准确把握和正确理解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要义和主要目标,仍然将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作为审计目标,以财务管理问题作为主要的审计内容。一方面,财政财务收支只是经济活动的载体,仅关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经济活动的绩效性无法得到科学合理地评价;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部门的财务核算体系尚需不断探索和完善,政府及其部门掌握的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未完全纳入财务体系,因此完全依靠目前的财务信息为切入点审计业务活动,明显是不完整的。

(四)在技术手段上,未能将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审计思路方法有机结合。

一些地区,仍然采用“大海里捞针”、“盲人摸象”的审计思路,不考虑整体的审计范围,不研究科学选定样本,先抓问题,由“事”及“人”,问题能与人勉强挂钩则已,挂不上就是没有问题。这种审计思路和方法,极大地降低了审计质量,提高了审计风险,必然不会产生高质量的审计报告。

三、提高市县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质量的对策和建议

解决上述问题,一要依靠实践地不断发展,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操作指南、规范不断完善;二要合理安排审计项目,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其它审计项目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利用其它项目成果,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年度报告等制度为补充,精简项目数量,每年有重点地安排1、2个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确保审深、审透、审精;三要更新审计理念,正确理解审计目标、合理确定审计范围、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报告质量,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对策建议:

(一)正确理解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合理确定审计范围。

按照《两办》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要求,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多层次多维度的目标体系,从层次上说,直接目标是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根本目标是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从维度上说,实际上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运用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过程和结果的一揽子评估,既要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的合法合规、经济高效、科学合理,也关注其经济结果的经济性、效果性、效率性和安全性。

根据上述目标,被审计地区、部门(系统)、单位实际所用和使用的经济资源都应该作为审计范围,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决策、支配、使用的经济资源作为审计重点。如,区县、乡镇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该是全部政府性资产及资产形成、使用、分配的全过程,具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含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债务、自然资产资源、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及形成的固定资产(含使用、出租、出借资产)等内容。审计中,不仅应关注上述资产的存量状态的完整性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还应关注与资产有关的决策行为、使用行为、分配行为以及最终的经济绩效。

(二)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有机结合,提高评价的客观性。

为保证评价的公平性、客观性和可比性,根据各类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的共性事项和问题,抽象出具体的评价指标。评价指标计算,尽量以审计样本值与总体值相比、实际完成数与计划数相比、末期数与基期数相比的方式计算;将综合指标值划分若干评价档次,根据每位领导干部的得分情况确定其履职档次。在量化评价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被审计领导干部前任遗留的工作基础,以及本地区、单位(部门)的资源条件,运用职业判断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和领导干部的能力素质,适当调整量化打分的评价结果,最终做出客观公允的审计评价。

(三)科学公正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责任。

第一,确定审计重点时,要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的管理幅度和管理跨度。对内部控制测试和决策合理性评估后认为风险较小的经济事项、独立审计、决策权力较大的下属单位经济行为(如无明显线索怀疑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等可判断为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无明显直接关系的内容,则不应作为审计重点,保证审出的问题一定能归咎责任,避免问题与责任两张皮。

第二,总结规律、审慎定责。总结各类问题所对应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证据要素,梳理各类责任的取证规律及适用的取证方法。一旦发现领导干部不作为、懒作为、慢作为、滥作为、错作为,以及个人廉政方面的问题线索,运用访谈记录、会议纪要、文件批示、账户资料、职责分工、经济后果等证据,审慎确定经济责任。

(四)审计建议效用最大化。

审计建议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使用建议和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发展建议。对领导干部使用的建议要与对其评价相结合,为组织部门提供明确的信息,如,该干部在决策、执行、管理等方面,哪方面的能力较强;其是否了解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基本规律和工作重点;该同志适合现任岗位的工作,如不适合,更适合从事哪方面的工作等。

推荐访问:主管 会计 报告 会计主管履职报告【五篇】 会计主管履职报告(精选5篇) 会计主管履职情况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