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行政工作总结【五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07-15 11:05:06 来源:网友投稿

知情权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公民基本权利要求,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接受和立法承认,纳税人知情权作为宪法意义上公民知情权的具体实现途径和重要方式,也在许多国家行政程序上得以明确。我国《税收征管法》第7条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出纳行政工作总结【五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出纳行政工作总结【五篇】

出纳行政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知情权;
纳税人知情权;
税务信息公开

导言

知情权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公民基本权利要求,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接受和立法承认,纳税人知情权作为宪法意义上公民知情权的具体实现途径和重要方式,也在许多国家行政程序上得以明确。我国《税收征管法》第7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该法第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尽管《税收征管法》明确承认纳税人知情权,但此种宣示性规定难以满足民众权利诉求。本文对我国纳税人知情权的讨论主要关注如何通过理论分析与制度借鉴,结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条例》等有关信息公开的既有规定,提出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法》的建议。

一、现行纳税人知情权规定的缺失与不足

在国外,纳税人知情权体现于税收征管诸多具体规定中。与国外立法模式不同的是,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第7条和第8条的原则性规定就基本构成纳税人知情权的基本内容。因此,对我国纳税人知情权制度的分析,应当超越第7条和第8条第1款的简单规定,在税收征管各项法律制度中加以考察。

(一)《税收征管法》第7条和第8条第1款的抽象性规定难以适用

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第7条和第8条第1款涉及纳税人知情权,但对“广泛宣传”、“普及”等概念如何界定,宣传的范围和具体程序、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都缺乏明确规定。此外,除纳税咨询外,税务机关还应提供哪些纳税服务项目,以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与社会中介机构的纳税服务的界限如何划分等问题也未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规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法规,《条例》的出台,肯定会对税务机关公布、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影响。实际上,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出台了包括《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规定。因此,《税收征管法》第7条和第8条第1款的完善,应当借鉴国家《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上述相关规定。

(二)税务检查程序中缺乏纳税人知情权保护条款

我国纳税人知情权的不足,在税务检查程序体现得最明显。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税务检查范围、检查程序、检查结果等关涉纳税人税负承担的重要事项,纳税人却都无法获悉,自然会引发矛盾;
又如,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如实提供相应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但是,《税收征管法》并无税务检查范围的规定,如果税务检查不具备合法目的,或者与税案调查毫无关系,纳税人此时也无法主张异议,即纳税人无法请求审查税务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必要性。再如,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7条规定,纳税人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相关事项,被调查人必须如实提供相应资料或证据。税务机关向第三方调查,直接关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否应该通知纳税人?是否允许纳税人了解相关情况并对认为不合理的程序或结果提出异议?毕竟税务检查只是征税机关了解纳税人真实税收信息程序,并非刑事侦查,除非有特定例外,行政程序没有必要秘密进行。此外,《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拒绝和不能提供相关账簿,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税款。对于此种核定结果,纳税人能否提出异议?最后,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税务检查结束后,由稽查人员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并经批准后即可执行。在此程序中,被检查对象无法知晓稽查人员稽查资料和稽查结论,如纳税人认为税务稽查认定的资料或证据有误,也只能依据第88条的规定,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然后才能申请复议,如此复杂的法律程序可以说是对纳税人知情权的直接侵害。

二、税务检查程序中纳税人知情权制度完善的思考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我国《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知情权的保障,除了完善该法第7条和第8条第1款的规定外,还需要在税收检查程序中作相应完善。

(一)对《税收征管法》第7条和第8条的完善思考

1.完善建议及理由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7条和第8条第1款的原则性规定造成实务上无法适用,同时税务机关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与中介组织提供有偿纳税服务的范围无法区分。因此,对于该规定的完善,首先应当消除“广泛宣传”、“普及”、“了解”等外延模糊因而缺乏实用性的词语;
其次,税务机关无偿提供的税务咨询服务仅限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解释、政府税收行政工作的程序、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处理程序等。中介组织提供的有偿纳税服务是超过上述范围之外的各项专业化、特定化的服务,如具体税务、纳税申报、税收筹划等事项。最后,国务院《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等制度已经对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信息公开工作规程、信息保密审查、申请公开的条件及申请格式、税收新闻程序和要求等事项,做了比较完备的规定。税务信息的公开,也应当遵守上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2.相关立法借鉴

国务院《条例》已经对政府信息公开做出一般性规定,其中包括政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例如,《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政府应当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第十五条规定了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二十条规定了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程序,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政府机关对申请信息公开的处理程序。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政府税务信息公开制度进行具体规定。《国家税务

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确立国家税务总局主动公开的税务信息包括:(1)领导简介;
(2)机构设置;
(3)主要职能;
(4)行业概况;
(5)工作计划;
(6)工作动态;
(7)税收政策法规;
(8)税收征管制度;
(9)办税指南;
(10)行政许可规定;
(11)非许可审批;
(12)税务稽查情况;
(13)税收收入统计数据;
(14)税务队伍建设情况;
(15)人事管理事项;
(16)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
(17)重大项目;
(18)政府采购;
(19)其他工作。税务总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途径包括:(1)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2)国家税务总局公报;
(3)召开新闻会;
(4)其他新闻媒体。除上述税务总局主动公开的税务信息之外,原则上申请人有权申请任何有关涉税政府信息,申请方式包括:互联网申请、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对此申请,税务总局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具体详细地规定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包括申请程序、答复程序、保密审查、不予公开的情形、法律责任等。《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则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性规定,包括审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审查形式等。《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主要规范税收新闻的主要内容、主要方式、实施程序和要求等。

(二)税务检查程序中纳税人知情权制度的完善思考

1.税务检查程序中纳税人知情权立法现状

我国《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很大的税收检查权,具体表现在:(1)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生产、仓储、运输、销售等整个环节的任何现场地点进行调查(第54条);
(2)税务机关发现有危害税款缴纳的情形时,有权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第55条);
(3)税务机关对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执行的纳税人,有权进行行政处罚或加收滞纳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47、48条);
(4)税务机关有权调阅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任何有关的纳税资料和证明文件以及银行存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第56、57条);
(5)税务机关有义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第58条),在做出税务行政处罚时,有义务告知纳税人做出处罚建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纳税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权利(《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2.税务检查程序中纳税人知情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税务检查程序中,纳税人除能检查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外,无法获得更多的税务信息(税务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依《行政处罚法》就可以获得)。由此可见,我国纳税人知情权保障制度存在下列严重缺失: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至57条的规定,在税务检查过程时,征税机关只要认为有必要,似乎可以检查、调阅纳税人任何生产、经营账簿、资料、单据和信息,纳税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文件,不得拒绝、隐瞒。对于拒绝接受和配合检查的行为,《税收征管法》第70条、第73条,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5条都规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种规定明显对纳税人不利,税务检查必然对纳税人生产、经营造成诸多不便,此种规定过分强调税务机关公权力行使而置纳税人私权利于不顾。作为税务机关探寻纳税事实及相关证据的程序,应该“有询问检查的必要,而且就此与相对人的私人利益相衡量,在社会通念上相当程度的范围内,应委由税务人员进行合理的选择。但此项选择裁量,应为调查该税捐事实关系所必要,且必须合乎比例,可履行及具有期待可能性。”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55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之后,制定《税务稽查报告》,对纳税人的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并提供处理意见,经审理部门审理后制定《税务处理决定书》(对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检查后由稽查人员直接制定《税务稽查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后,交有关人员执行。如果稽查人员认为被查对象不存在问题,经审理人员审理后确认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并通知被查对象。依据上述程序,除税务机关认为不存在问题的被查对象可以获知《税务稽查结论》内容外,被认为有问题的被查对象最后直接得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且必须依照决定书的内容执行。在此过程中,纳税人无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此种规定是否合理?此外,针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内容,国内有学者认为,《税务处理决定书》实际上既是追缴税款决定书,又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对象有关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规定在此过程又如何得到保障?

(3)《税收征管法》第57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向第三人查询税收缴纳和代扣代缴相关情况,第三人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从理论上说,当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拒绝或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时,反向调查第三方以获得纳税人相关资料,应当具有合法性。但是,依据比例原则,为避免对第三人产生不便与困扰,并维护纳税人的利益,应尽可能使第三方不知悉纳税关系。因此,对于第三方做反向调查,除有特别必要的情形外,原则上似乎应该以经由本人调查无法达成调查目的或预期并无结果(无法收集取得充分的资料)时,才能如此。例如纳税义务人本身并不了解该事实关系,而是第三人才了解事实时,应由税务机关向第三人调查。日本税法判例也认为,除认为有特别必要外,一般应先向本人调查,只有在经过本人无法取得足够的资料时,才可进行。

不仅如此,税务机关向第三人调查纳税人有关涉税事实,根据既有相关规定,纳税人无权参与,甚至无从知晓相关情况,这明显侵犯纳税人的知情权。美国《联邦税法典》规定了税务机关向第三方获取纳税人有关纳税信息时,必须通知纳税人,纳税人还有权向法院,撤销税务局对第三人的传唤。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税务部门进行反向调查之后,对第三人的陈述,原则上应给当事人表示意见的机会,例如通知当事人阅览、抄录、影印第三人的谈话记录,并表示意见。

(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第三人进行税务调查过程中,被调查对象能否委托律师或其他人参与调查过程?对此,既有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从理论上讲,除非有非常特殊的理由,任何公民都应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即使在刑事调查过程中),税务检查仅仅作为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税款缴纳相关情况,似乎没有禁止律师或其他人参与的理由与必要。

3.完善建议及理由

(1)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及第三人接受税务检查时,负有完整而真实地陈

述有关纳税事实并提出相应证据的协力义务,但协力义务的履行,必须是有关纳税重要事实,并合乎比例原则、可以履行及有期待可能性。凡是不必要、不合比例、不可能或无期待可能的协力要求,均违反裁量的法律界限,构成违法的决定。因此我们建议《税收征管法》第54条增加“认为有必要”、“针对特定调查事项”,以此来保证税务检查的重要性(调查资料对事实认定有重要意义)、合理性(对程序设计、调查范围及资料选择等应当合理)、目的性(减少不必要的税务调查)。同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针对税务检查人员的不当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2)为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也为了防止税务检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认定错误,我们建议《税收征管法》应明确规定,税务检查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便于证据保存)告知纳税人调查程序和结果,并赋予纳税人的异议权。同时,税务调查人员有义务应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之要求,对调查过程中运用的会计方法、估值方法及相关认定程序,向对方进行解释、说明。

(3)如果纳税人拒绝提供相关纳税资料,或由于意外遗失、毁损等原因,客观上无法提供相关资料,为保证税款征收的公平性与合法性,《税收征管法》应当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向第三方调查相关税务资料和信息。然而,由于对第三人的税务调查直接关涉纳税人税收负担,因此有必要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并赋予纳税人对调查结果的异议权,这在客观也有利于发现真实情况,毕竟纳税人最清楚自己相关经济活动。纳税人如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应当负有举证责任。

(4)税务检查不同于刑事调查,其主要目的在于发现真实的纳税信息,公平纳税。即使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也有委托律师或第三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因此《税收征管法》应当规定,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纳税人有权委托人参与调查过程,以保障纳税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4.相关立法的借鉴

(1)针对税务检查的比例与目的要求,根据美国《联邦税法典》第7602的规定,税务传唤(类似于我国税务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传唤的资料必须与税款确定或征收相关(relevant),或者具有重要(material)意义。第7603条规定,税务局要求被传唤人提供资料时,资料范围必须具有合理的确定性(reason―able particularity),不能指向过于空泛或抽象,使得被传唤人无所适从或负担过重。第7605条还规定,禁止不必要的税务稽查(unnecessary examination),同时不允许同一纳税年度内的重复检查(second inspection),除非纳税人主动要求,或者更高级别的税务官员经过调查后,确认再次检查确有必要。我国台湾地区“税收稽征条款”第30条第2款规定:被调查者以调查人员之调查不当时,得要求调查人员之服务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为适当之处理。

(2)关于调查对象的异议权,根据美国《联邦税法典》的规定,税务稽查结束后,稽查人员会把税收调整内容告知纳税人,以期得到纳税人的认可,从而以协议的方式结案。如果纳税人同意接受调整,稽查人员会交给纳税人一份稽查报告,说明税收调整的内容和理由,纳税人签署协议结案表(agreement forms),放弃税收核定限制,税务局就可以核定税收。如果纳税人不接受税收调整,税务局则向纳税人签发一份30日函,同时寄发税收稽查报告(说明税收调整的内容和原因)、协议结案表、相关救济(复议和诉讼)程序的说明。纳税人可以在收到该函30日内向联邦税务局复议部申请复议,如果30日内纳税人没有提出复议,在45天到60天之后,稽查人员会正式确定欠税,并向纳税人寄发欠税通知。

(3)关于向第三人调查时纳税人的知情权。美国《联邦税法典》第7609条规定,在税务稽查程序中,税务局向第三人送达传票,要求其提供证词或材料时,必须在3天内通知被调查的纳税人,并同时告知纳税人相关的程序权利。纳税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有权在20天内向法院,请求撤销税务局对第三人的传唤。即使让第三人在这20天内配合传唤的要求,将材料提供给税务局,税务局在20天届满以前,也不得对材料进行稽查。

日本《所得税法》第234条第1项规定,税务检查对象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人、负有提交支付审查书、源泉征收表等义务的人和与上述第一组有交易关系的第三人银行。实务判决认为,税务检查除认为有特别必要外,一般应先向本人调查,只有在通过本人无法取得足够的资料外,才能进行。

(4)关于纳税人请求委托人的权利,根据美国《联邦税法典》第7521条的规定,联邦税务局约见纳税人时,如果纳税人提出,希望在回答问题之前,咨询律师、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保险精算师,以及其他按照美国财政部230号通告,能够在联邦税务局代表纳税人的职业人员,税务局应当终止约见,使纳税人能够获得法律帮助。

日本《税理士法》规定,税理士有权到场参加税务调查程序,至于是否允许税理士以外的第三者到场,则属于担当人员判断的问题。

三、结语

通过上文阐释,我们已经初步描述了税务检查程序中纳税人知情权立法体系。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的知情权除在税务检查程序完善外,还应在税收核定程序给予规范。对此,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3月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已经规定了核定通知送达、核定程序、公示制度等等,《税收征管法》也应吸收既有立法成果,详细设定税收核定程序中纳税人知情权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1]肖刚,黄鑫.纳税人知情权及其实现[J].湖北财税,2003(7).

[2]陈清秀.税务总论[M].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

[3]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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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子宏.日本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熊伟.美国联邦税收程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7]陈清秀.税务总论[M].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

出纳行政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县范围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加大税源监控力度,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做到应收尽收,提高我县税收管理水平。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按照各部门、各单位相互配合综合治税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次清理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税收专项清理检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兼任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清理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检查开展等工作,各乡镇(场、街道)也设立相应办公机构。本辖区内的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由各乡镇(场、街道)牵头,财政、国税、地税配合完成。

二、检查范围 (一)全县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户。

(二)国地税实际管辖的但税负明显偏低及应征未征的纳税户。国税主要指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体性质的纳税人,具体行业主要是矿山企业、竹木经销、服装加工、食品加工、砖瓦、沙石、石材、瓷砖、铝合金门窗、玻璃材料、塑料管材、金属管材等纳税户;地税主要指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个人)等地税局管辖的纳税人。

三、检查时限 本次税收专项清理检查的税款所属期为年1月1日—年5月31日。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涉及以前年度税收违法行为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内容 (一)各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缴税情况。

(二)各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的账册、生产销售合同等与纳税相关的资料。

(三)清理检查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各项国、地税征收的税种。

五、检查处理 (一)被检查的纳税人在开展自查期间,自行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或补足少缴税款的,从轻行政处罚。

(二)各单位实施实地检查期间,发现企业存在涉税问题的,由检查小组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对查补的税款,责令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查补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责令限期办证,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
对既未办理营业执照,又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全部纳入无证户管理,实行核定征收管理。

(四)被检查单位有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违法行为,或拒绝接受国地税机关检查情形的,按稽查程序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工作步骤 开展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工作准备阶段(年6月6日至6月10日) 通过媒体清理检查通告。组织人员开展调查摸底和社会宣传,向清理检查对象发送通告和自查表,通知纳税人自查、督促补税。

(二)第二阶段:清查实施阶段(年6月10日至7月31日) 在清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涉税违法行为应及时分别移送国、地税稽查部门深入检查。县政府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单位清理检查工作情况汇报,并适时开展实地督导,以保证整个清理检查工作科学、顺利、有效。

(三)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年8月1日至8月20日) 各单位对清理检查发现的涉税问题要速办速结,对行业税收管理问题,应及时认真研究制定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对各乡镇好的经验和做法将总结推广。各单位应于年8月20日前将此次清理检查工作总结报县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本次开展县内纳税人税收清理检查,是我县加强税源管控、规范行业税收管理、增加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一部署、整体推进,各单位领导要具体负责落实清理检查的组织工作,确保清理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此次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管控协作,同时明确内部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做到边清查、边处理、边入库。

(三)突出重点,以点带面。要根据被检查企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重点企业集中力量实施清理检查,然后总结出有效的检查方法以推动其他企业检查工作的开展。

(四)利用媒体,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此次清理检查工作的目的,要积极主动汇报,争取相关部门最大支持,以不断营造依法行政、综合治税的良好氛围。

(五)认真总结,整改提高。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税收检查数据的汇总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汇总表;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结合本次清理检查的具体情况,提出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本县的税收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防止税款流失。

出纳行政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税务岗位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一

XX年XX月我有幸加入了XX县地方税局的工作,不知不觉中已经参加了一年的地税工作,并且在各级领导的的正确指导和关心帮助下,已经顺利地完成了期间的税管员工作。回顾这一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我有取得成绩的喜悦,也有经验教训的反思,但更多的是切身感受到了组织温暖,得到了同志们的无私帮助。下面我将这一年的工作和生活进行如下总结。

思想政治上,深入学习“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以及群众路线教育,认真把握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切实体会了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富强、民主、文明的和谐社会实质,对照检查自己的工作并认真撰写心得体会和做好学习笔记。在党组织和各领导的教导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为准则,结合“朱子文化”,积极参与各项地税文化建设,勤奋好学、努力创新、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保障纳税服务质量、维护地税形象,围绕“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核心价值观,结合实际工作,树立了正确的地税观。

业务上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刻苦学习,不断积累,提高素质。早在初任培训中我就比较注重努力学习各方面和业务相关的知识,尽可能地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争取将来在工作岗位上的主动性。后来在现实的工作生活中,我积极参与县局安排的各项培训和学习,如对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学习以及两次三员考试的培训,以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丰富自己的专业技能;在工作之余,我还尽量多地丰富和税收业务相关的边缘知识,如经济理论的学习,会计知识的学习,电脑实际操作的学习等,都为我的纳税服务工作提供了强大而有力的支撑。

工作中,我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热情,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理论联系实际地做好本职工作、完成任务。首先,我对管辖区内的纳税人进行了全方面的掌握:整理档案,清理垃圾数据,走访纳税户,落实新税务登记证的换证、办证工作,收集纳税人各种相关资料,建立较完善的户籍式档案,分地段、分行业动静结合地进行管理。其次,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咨询、辅导并积极宣传税收政策,提高纳税意识。如告知纳税人各种相关税收事项的规范流程,以正确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依照国家相关政策的精神,向广大纳税人宣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鼓励企业和个体纳税人积极参保;宣传新的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特别是原免征的纳税人,有针对性地贯彻政策的执行情况等。第三,确保税收收入,在日常工作中我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未按时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及时的催报催缴通知,并依照规范流程采取相关的行政处罚;XX年初,积极参与了所得税汇算工作,对企业进行纳税辅导,保证各项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日常生活中,时时刻刻以自己是国家公务员为戒,律己清廉,如履薄冰。为了预防职业犯罪,我把注意力成功地转移到了文化知识的学习上,并且我的《将税收理想化》获得了XX市地方税务局XX年度文学类作品三等奖。

在一年的工作中虽然说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的不足:一是学习不够,对税收规定还不能够全面掌握,对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二是工作中依靠书本太多,有时过于死板,钻牛角尖。针对这些问题在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我会注重学习的广度和细度,争取掌握各项规定,认真研究;逐步以实际工作为主,灵活机动地发挥工作的能动性。

感谢一年以来,各级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关心和帮助,相信通过不断的努力,在未来的日子中,我一定能够牢牢树立自己的地税观,具备良好的地税素质,成为一位优秀的地税税收管理员。

税务岗位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二

XX年来,我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积极贯彻落实“xxxx”“科学发展观”和党的xx大四中全会精神。努力学习掌握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身和业务水平。我首先在职业道德上严格要求自己,要做一个合格的税务工作者!既要维护害国家的利益,又要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基于以上认识,我在工作上兢兢业业,不敢有丝毫马虎。以“征好每一分税、待好每一个人”作为我工作的目标。

一、在业务学习方面。做为一名税收工作者,新时代要求税务工作者不只是具备征税的基本常识,还要有面对新情况、分析新问题、解决新矛盾的本领。我积极参加县局举办的税收业务知识的学习,正是学习,让我在工作中出现没有错征、误征。保障了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又保证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二、在纳税服务方面。作为一个税务工作者,首先要爱护纳税人,那么,我们就必须善于走进纳税人的情感世界,就必须把纳税人当朋友,去感受他们的喜怒哀乐。爱纳税人,要以尊重和依赖为前提。要做到严中有爱、严中有章、严中有信、严中有度。我经常从小事入手,去关心纳税人,给纳税人春风沐浴般的温暖。并随时记录工作中的得失,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

三、更新理念,做一个理念新的税务工作者。随着时代的发展,对税务工作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工作中。我们就要不断的更新观点,用新的理念来指导自己的工作。为了让自己能跟上时代的要求,在工作之余,努力学习税务知识,税法及相关文件,因为学习,便自己在征税工作中能够正确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合理征税,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能跟上时代的要求。

四、文明征税、微笑服务。征税涉及到千家万户,会接触不同的人。在征税过程中,总会遇上这样那样的矛盾,有的纳税人不理解,我会尽可能的做出解释。有的纳税人因不理解有过激行为,我也不因纳税人的过激行为而随便用人民赋予我的权利。而是用微笑与文明的行为感染纳税人。我始终认为:我们拿着人民的钱,就应该为人民服务,我们就应该文明对待我们的纳税人。

五、在廉洁自律方面。作为一名税务干部,首先就要做到廉洁征税。在工作中,从未接受过纳税人的钱物。因为我深知,纳税人的钱物是劳动和血汗换来的,如果接受了,自己就会以损害国家利益,会使自己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这不但毁了自己,更有损于一个税务工作者的形象,还严重影响了整个地税系统的形象。这是作为一个税务工作者必须要牢记的。

金无赤金,人无完人,在工作中,我还有些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学习不够,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够,原因主要是税收任务的压力和征管改革的繁重事务,学习的时间少一些。

2、调查研究不够,原因是整天忙于现实的征收工作,缺少对征收工作的实际调查。

3、征收过程中的度的把握还不特别准确,对一些方针政策理解不很透彻。

在今后的工作中,首先要加强学习马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理论和“xxxx”的思想,要用政治思想学习来推动征收工作。其次要切实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能力,使之不断适应工作的需要。再次要实认真地开展好调查研究,虚心听取纳税人征收工作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总之,一年来,自己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帮助下,在全体同事的配合支持下,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些成绩,但和上级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愿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别人之长,补自己之短,虚心向同志们学习,在工作上勇于奋进,在业务上不断学习,把今后的工作做得更好。

税务岗位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三

时光荏苒,光阴似箭,201x年在繁忙的工作中已然过去。回顾过去的一年,我在领导的指导和同志们的帮助下,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刻苦学习,勤奋踏实工作,清正廉洁,团结同志,顾全大局,学习和工作生活上都取得新的进步,现将我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加以总结。

一、在学习和思想方面,多层学习,内强素质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能结合理论与实际工作进行分工,自加压力,有意识要求自己多学一些,学好一些,学深一些。在学习内容的安排上,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事和大政方针,主要学习了党的十七大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邓小平理论、党风党纪等,学习中做到“四勤”,即勤看,勤听,勤记,勤思,通过学习,我提高了自己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

精神上感觉更加充实。二是按照市局(公司)“******”教育活动安排,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局长、***局长的工作报告、***局长在全市**政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及盛市局(公司)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等指定篇目,书写笔记,与同事互相交流、互相切磋,通过学习切实认识到“******”教育活动非常及时、非常必要、非常重要的。三是注重专业技能方面的学习,以保持良好精神状态,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不断为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融入追求更新更丰富的知识学习中,把所学融入工作、用知识提高效率。

二、在工作方面,勤奋务实、尽责尽职

在工作中,我能够保持思考的心态,对于工作经验及时总结,对于缺点及时改正,通过不断的思考和积累,逐步形成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作为一名党员,我始终以身作则,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恪尽职守,执着追求,服从领导分工,在科室工作人员较少的情况下,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分担部门工作,与同事凝心聚力,共同开展好部门工作。对待工作,我紧紧围绕服务基层的理念,严格坚持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对每一份报告都做到严要求、高效率,以求为基层的执法工作提供更好地服务。

三、在生活上,积极向上、遵章守纪

在生活中,我能自觉做到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平时能够严格要求自己,注重日常生活作风的养成,坚决抵制了腐朽文化和各种错误思想观点对自己的侵蚀,做到了生活待遇上不攀比,要比就比贡献、比业绩;作风上艰苦奋斗,提倡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纪律上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

丰碑无语,行胜于言,总结是为了更好的行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201x年,请党组织继续监督和考验我,我将以坚刚耐苦、勤劳自励、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状态,牢记使命,不断超越,振奋精神,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用实际行动为党徽添彩、党旗增色,做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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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行政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市地税局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动员大会。刚才,大会已宣布,自20*年*月*日起,凡是在本市缴纳营业税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这次大会标志着国家税务总局等上级领导部门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指示精神,将在*市地税局得到实际有效的贯彻和坚决落实。此举对于利用科技手段和数字化技术维护和完善首都的税收经济秩序,对于加强我局的税收征收管理,对于在*开展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全面地推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使全局在战略上、战术上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我主要讲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形势背景和重要意义

**年为了保障新税制的有效实施,国务院领导指示有关部门,在全国选择若干城市进行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试点。*是当时全国七个试点城市之一,并且于5年前在全市推开。

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重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3条明确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20*年针对整顿和规范集贸市场秩序工作中发现的部分业户不开具发票、偷税逃税现象等突出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问题。

20*年*月*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制发了《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

20*年*月*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局在*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

在此前后,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及有关税收政策在内的规范性文件和通告,从国家宏观管理角度,完成了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

国务院领导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高度关注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并为此进行了长时间的筹划和准备,足见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意义重大。

(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尚未基本建立公平有序、依法诚信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存在比较严重的偷逃税行为,造成这些状况的原因,除了部分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以外,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加强税源监控也是重要因素之一。新《征管法》为我们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四部局联合《通知》对推广应用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而使我们的推广应用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重要手段。针对发票管理上存在的真票假开、制售假票等问题,必须标本兼治,创新管理机制。要将对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的宣传教育与实施有奖发票、真伪查询和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结合起来,形成税务监督、消费者监督和电子监督的发票管理新机制。税控收款机采用智能卡、数字加密和网络技术,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税控记录数据进行比对,从而实现了对其经营情况的有效监控,同时为税务机关实施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三)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加强税务和财务管理的有效措施。长期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虚开发票、制售假票偷税骗税或虚列成本费用、侵蚀税基,或报销套现、化公为私等等。出现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量手工填开发票和假发票的存在,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通过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一方面能够有效防止利用假发票或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通过电子发票的查询功能,为企业财务管理和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提供有利手段,从而减少和逐步消除虚开发票、利用假票等违法犯罪的空间。

(四)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需要。通过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可以拓展发票电子化的空间,将大多数纳税人纳入税源监控系统,使得税务机关能够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原始信息,促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二、五年来以着力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为标志的发票改革,为我局全面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早在**年,为了有效打击和遏制经济领域偷税逃税等不法行为,强化税收征管手段,建立开放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领导指示有关部门,在全国选择若干城市进行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其中包括*。我局积极响应上级领导部门指示精神,根据本市在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周密细致的改革方案,并于20*年*月*日在全市实施了建局以来涉及范围最广、力度最大的一次发票改革。

在这次改革中,我局除了采取简并票种、数码防伪、实行有奖发票、提供查询等一系列有效措施,最重要的就是全面推广使用了税控装置。由于当时国家的相关政策文件尚未出台,我局从实际出发,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机打发票或使用定额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五年来,全市地税正常纳税户已增至5*万户,使用地税发票户数累计达到33万户,其中有1*万户纳税人安装使用了1*万台税控装置,其他为使用定额发票和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分别为10万户和6万户。五年来,堵塞税收漏洞效果显著:20*年20亿元,20*年16亿元,20*年5亿元,20*年10亿元,五年共堵漏51亿元。通过以上数据表明,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机打发票,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所接受和认可,税控改革是我局从宏观上加强税收征管的第一大措施。与此同时,税控装置的普及应用,促进和提高了我局信息化水平和数据管理水平,为税收征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项工作,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依据和技术手段。

随着发票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各项措施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局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控装置使用管理、销售与售后服务管理和税控安全管理等方面,都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同时在纳税人中的广泛使用和积极认可,都为我们全面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充满信心,这次推广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一定会取得成功。

三、国家税务总局与*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我局周密细致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实现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正式启动的前提条件

为了认真做好*地税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我局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总体要求,从20*年下半年开始,紧锣密鼓、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在此期间,无论是遇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还是工作中必要的程序上的管理与把关,我们都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特别是得到总局信息中心、征管司、流转税司的大力支持,尤其是*副局长的大力支持和强有力的领导,得到市政府和有关委办局的有力支持和具体指导,使我们能够顺利地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并且按照预定计划召开了今天的动员大会。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地税局和全体税务干部,对总局领导和委办局的指导与帮助,对有关兄弟单位的支持和配合,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牵涉到税控机具的生产商、税控机具的服务商、安全服务商;
牵涉到纳税户、消费者、税务局,以及总局信息中心、征管司、流转税司、总参三部、银联等多个部门。对*地税来说,还要保持老机具的平稳运行和按期更换,涉及到信息系统的开发、完善、整合、改造,而且国标税控在全国还没有成功的模式。该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时间紧迫。为了确保推广应用工作扎实有效地顺利进行,实现新旧机具的平稳过渡和更换,在市局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局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积极主动做好推广应用前的各项准备,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一)在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完成了面向全国范围的国标税控收款机产品的选型招标工作,最终确定了6家生产企业(山东浪潮、深圳创华、深圳桑达、上海普天、深科技、航天信息)为本市国标税控收款机供应商。此外,根据实际需要,还完成了对系统软件开发商、税控安全服务商和硬件设备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市的实际情况,报请市政府批准我局确定的国标税控推广应用范围。即:凡在本市缴纳营业税并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市局出台了《关于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和具体抵免方法和流程。

(四)根据推广应用工作中的管理要求,市局制定并印发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个包括:启用国标税控发票、简化行政许可、发票核定管理、实行行政审批、税控机具管理、销售与售后服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流程。

(五)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总参三部的大力支持下,组织局内相关部门和系统开发商,认真研究国标税控系统功能,提出适应我局日常税收征收管理的系统改造业务需求,并完成系统开发、测试和硬件设备的部署、连通工作。目前已具备了上线条件。

(六)为配合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将同时启用新的国标税控发票。为此,市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设计制作了符合规格和要求的票样,并已安排批量印制,保证按时供应。

(七)为了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积极配合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局制定了具体的宣传方案,*月12日召开了“新闻会”,*月13日在《*日报》、《中国税务报》和《京华时报》三家报纸和*市地税局网站了《通告》,并且电视台报道了相关情况。市局还将通过公益广告、地税公告栏、宣传手册以及多渠道、多媒体进一步扩大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护税、依法纳税的意识。

四、有关工作要求

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该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内容复杂。不仅涉及到国家利益,也涉及到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同时还会影响到社会方方面面。为了确保推广应用工作扎实有效地顺利进行,实现新旧机具的平稳过渡和更换,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必须从思想上提高对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的认识,并且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年下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给予高度重视。各单位要在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总局和市局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把手要担当起推广应用国标税控领导小组组长的责任,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决策职能,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周密的实施计划,研究工作中必然和可能遇到的问题的解决方法。同时要有效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职能,组织领导要到位。

(二)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协作配合。推广应用国标税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综合性很强。因此,要增强全局观念,加强上下之间和部门之间的配合,按照工作职责和分管业务,建立联络渠道,以便出现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反映情况,解决问题,防止各自为政推委扯皮。要做到机制协调,运转高效。这是说全局内部要团结,不要把推广税控收款机认为就是窗口的事,就是征管的事,大家要一盘棋互相支持。

(三)认真抓好内部业务培训和对纳税人的政策辅导工作。税务窗口的干部和税控服务商一定要培训好,一定要和服务商、厂商、税务局的一线人员绑在一起,做好纳税人的工作。纳税人能否正常购置并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关键在于税务机关和税控、安全服务商能否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环节的引导和服务。因此,无论是市、区两级税务机关还是税控、安全服务商,必须有计划分层次地做好对自己内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对纳税人的正确引导和服务工作。要熟练掌握系统操作和工作流程,全面了解国标税控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具体工作要求,不能因为我们在推广工作中的组织不到位、培训不到位、工作不到位而影响纳税人正常开展经营、正常申报纳税、正常报数授权、正常领购发票。总之,要在不违反管理规定的条件下,采取一切简便有效的方法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以达到方便纳税服务,加强税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目的。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为了加快本市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普及应用,我局在推广范围上较之20*年发票改革的推广有了明显扩大,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各局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文件精神,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最大限度地赢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充分理解、支持和配合。要在办税服务场所营造有利氛围,做好纳税人的引导教育工作。遇到个别强烈抵触或者过激行为时,在不失原则的前提下,要采取灵活方法解决问题,避免激化矛盾。这一点一定要注意,个案要妥善的解决好,不要因为一两件个案影响推广工作。

(五)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推广应用国标税控工作,涉及税控和安全服务商,衔接点多,政策性强。因此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总局和市局的政策规定和规范化流程,有效落实推广应用国标税控的各项措施,防止行政执法不当的行为发生。特别是基层征管和税务部门,要与税控服务商建立正常的工作关系,严格监督,强化管理,坚决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六)各局要建立切实有效的快速反应机制和防风险预案。在推广国标税控的工作中,要深入实际、深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要注意收集纳税人的反映意见,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应变能力,所有工作要有预案。同时,要保持上下沟通和信息渠道畅通,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七)要注意总结,积累经验,为下一步旧机具更换国标税控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市局计划通过在新办户推行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试点的基础上,适时对旧税控装置使用期已满5年的进行更换工作。为此,各单位要有足够的精神准备和物质准备。要在熟悉业务流程和掌握工作规律的基础上,发现不足,总结经验,健全制度,完善措施。

出纳行政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一、工程概况

根据《闵行区污水收集系统完善工程(2—2)(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实施浦截污纳管工程。工程实施范围为整个浦地区,污水收集系统管网总量为337095米,管径为300—800,总投资约78322万元,实施时间为2—年。其中中心镇区、开发区高科技园区、出口加工区、市属配套商品房基地的截污纳管工程由各开发单位自行实施,镇政府负责实施上述板块以外浦地区的截污纳管工程。

二、建设任务及时间安排

㈠建成情况

浦于年开始结合道路实施污水管网建设,截至2年6月底,已经建成污水管网65890米,投资约15310万元。(详见附表一)

㈡重点建设期(2年4月—2年底)

结合“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及浦市政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完毕的规划要求,完成各独立开发板块、工业集中区、集镇区、已建污水管沿线及污染源集中区域的污水纳管工程,共计145254米,总投资约33749万元,其中镇政府负责实施87834米,投资约20408万元,各开发单位负责实施57420米,投资约13341万元。

1、准备阶段

时间:2年4月至2年12月

主要工作:调查污染源单位,进行截污纳管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工程立项、工程招投标,组建截污纳管工程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

2、实施阶段

时间:年1月至2年12月

主要工作:完成截污纳管污水收集支管工程建设。同步实施工程范围内所有居住小区、企事业单位等具备纳管条件污染源单位内部的雨、污水分流改造和污水收集网管排管工程建设。(详见附表二、附表三)

3、整改、验收、总结阶段

时间:2年6月至2年12月

主要工作:截污纳管工作标准验收(以申领到市水务局颁发的排水许可证为准)。

㈢完善期

将偏远零星污染源纳入截污纳管系统,进一步完善污水纳管工程。经测算,工程量约为37502米,总投资约8713万元。

㈣远期规划(

根据浦规划用地的开况,对全镇远期规划地块建立污水收集管网。经测算,工程量约为80170米,总投资约18627万元。

三、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截污纳管工作的领导,成立浦截污纳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见附件一),全面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单及职责分工见附件二),办公室设在浦水务管理站,具体负责截污纳管工作的实施。

各村、企(事)业单位、社区要建立以村支部书记、企(事)业单位、社区行政负责人为组长的截污纳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截污纳管工作的组织实施。

自行实施截污纳管工程板块的开发单位,相应建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截污纳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服从浦截污纳管工程的整体安排,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四、资金筹措

根据区政府截污纳管工程实施意见,我镇实施截污纳管工程的资金筹措将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即:区、镇两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各出一点资金,共同实施该项工程。

1、区、镇两级政府出资解决截污纳管支管费用;

2、各单位和居住小区出资解决各自内部排污系统费用;

3、支管沿线各单位按规定以年用水量为计算依据,承担相应排管集资费用(作为申领《排水许可证》的必要条件),日用水量在1吨~20吨的按10元/吨收取,21吨~50吨的按7元/吨收取,51吨~100吨的按5元/吨收取,大于100吨按3元/吨收取;
各房产开发小区,按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承担;
未被纳入或新办的企(事)业单位及新开发的住宅小区,在排污接管时按同样标准出资。

自行实施截污纳管工程板块的开发单位建设资金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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