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五篇】

时间:2023-07-23 21:30:03 来源:网友投稿

新疆__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属发供合一的国有独资企业,现有下属单位12家,其中发电企业3家、供电企业9家,均为分公司制管理。公司承担着__州直八县一市5.61万平方公里、200余万人口的主要发供电任务及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五篇】,供大家参考。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五篇】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__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治进企业”工作主要做法

新疆__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属发供合一的国有独资企业,现有下属单位12家,其中发电企业3家、供电企业9家,均为分公司制管理。公司承担着__州直八县一市5.61 万平方公里、200余万人口的主要发供电任务及电力调度运行、供用电服务管理工作。

在__州依法治州办和新疆电力公司经营法规部的指导下,公司牢固树立“依法治企”的思想,把认真组织开展“五五”普法工作,同企业发展进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法治进企业”为载体,按照“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的要求,不断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坚持领导重视,措施严密,狠抓落实,全方位地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企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公司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化管理工作。近年来,先后荣获自治州级文明行业、四五普法先进单位、三a级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纳税金牌企业、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省(部)级档案达标企业等荣誉称号,所属主力发电企业通过了国家标准化委员会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业企业”的确认验收。我们重点抓好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完善方案,夯实法治进企业工作的基础

国家“五五 ”普法和依法治企规划对企业工作的重点要求是: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依法治企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重要前提,而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干部职工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自觉依法实践的观念是做好依法治企工作的保证。

公司始终将普法教育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与企业生产经营、文化建设工作同规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并从组织管理、人员配备、资金落实、规划制定、制度完善等方面入手,坚持全面展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抓好“法治进企业”这个载体,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公司系统“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的开展。

一是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公司领导十分重视法治进企业工作,把普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接受__州及自治区“四五”普法验收考核组的检查验收之后,即着手开始进行“五五”普法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成立公司“五五”普法依法治企领导小组,根据新疆电力公司和__州《关于开展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公司《“五五”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及《“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考核标准细则》,同时根据公司创建“和谐企业、平安企业”的实际,求实创新,抓好这项有利于提升企业法制化水平的载体,认真贯彻落实__州“法治进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制定印发公司《关于成立法治进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新伊电经[20__]263号)和《关于印发__电力公司〈法治进企业工作实施办法〉及〈法治进企业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新伊电经[20__]260号)文件。

公司所属各单位也分别成立了以党政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 “法治进企业”领导机构,确定了归口管理部门和办事人员并严格按规划方案开展工作,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齐抓共管的工作组织和网络。做到了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落实,为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落实经费,重视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普法依法治企工作顺利进行。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加大保障措施和投入力度。两年来公司及所属单位为购置普法教材、音像资料等支出数万元。购买全国“五五”普法统编教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自治区公职人员学法知识问答》、中国法制出版社《新编合同法、公司法、赔偿法等小全书》、《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依法治电实用问答全书》、《电力企业经济纠纷启示警示录》、《电力企业法制化管理研究与探索》、《自治区法规规章大全》、《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供电企业维权实录》、《供电员工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及法制教育vcd光盘等共计200余册。增订了《党风和党纪》、《公安报》、《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新疆法制报》等报刊。

同时,充分发挥公司局域网的作用,利用其强大的检索、下载功能,为及时了解学习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提供了便利条件。

公司所属各单位为更好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还配齐了音像设备开通了远程视频电教系统,从财力和物力上为法治进企业活动提供了 保障。

三是严格监督考核,保证依法治企工作有序开展。公司以年度《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对27项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为确保普法依法治企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公司把法治进企业与依法治企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公司每年度“综合业绩考核”内容。

定期对系统各单位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从依法治企关注程度;
合同管理;
委托授权、公章印鉴管理;
基建、用工、供用电管理;
担保、债权债务、多经实体情况;
法律文书归档管理、诉讼案件情况等方面进行督查,下发检查通报并在由领导、各单位党政正职及本部管理人员参加的总经理月度工作会议上传达、提出具体要求。严格年终考核,把普法依法治企成果与各单位经济效益挂钩,促进了“法治进企业”工作在系统的健康发展。

二、创新形式,强化全员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升法治进企业工作的水平

为适应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的要求,按照普法依法治企规划和年度计划,公司强化全员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升法治进企业工作的水平,公司领导带头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坚持以法治专题讲座为主要形式的领导干部学法活动,至今已举办《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公司法与依法治企》、《物权法》、《会计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配套法规、司法解释等领导干部专题讲座6场。

为切实提高电力员工的综合素质,公司狠抓集中教育培训工作,将普法学习内容在干部职工中按不同专业岗位,区分不同层次,以集中培训为载体分解落实。从五五普法开始至20__年6月25日,公司系统共举办各类培训班30余期次。其中涉及法律法规知识内容和由公司法律顾问、法制专责为机关和系统单位干部职工讲授以公司、物权、合同、担保、劳动合同、安全生产、电力等法律法规为主题的法制讲座近11场次,近600余名干部员工参加了培训学习和考试。

为贯彻新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所得税法》,公司对系统领导干部、财资工作人员采用内培和外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习培训,以提高业务技能,规避财务风险。截至目前,已组织内外部学习培训7次,参加学习培训人员已达128人次。

公司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的开通使用,为公司普法工作提供了一种更为安全、便捷的方式。__州民宗局刘宇平书记主讲民族宗教政策法规专题讲座时,公司普法首次采用视频会议系统,公司本部、各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共200余人参加了学习。

在做好公司系统内部普法依法治企教育的同时,公司还结合电力企业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依托__州开展的“创建保护电力设施模范县乡活动”,积极配合州综治委、州公安局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由公司法律顾问为州综治委举办的州直综治干部培训班82人,系统讲授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反窃电办法》等电力法律法规,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支持。为__州公安局举办的三期“州直(八县两市)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人员培训班”近500人,讲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详细论述了违法收购的法律后果。通过不间断的系统培训和严厉打击,强化了从业人员合法收购的意识,有效地控制了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销赃环节,近两年来__州直盗窃电力设施案件大幅下降。

今年5月27日,协助__州综治委举办了旨在号召广大群众参与电力设施保护,抵制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违法犯罪行为的州直“保护电力设施、共建平安电力”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州电视台进行了转播,电力法律法规宣传受众覆盖面不断扩展,宣传效果逐渐显现。

三、普治并举,强化风险防范,发挥法治进企业工作实效。

“学法”和“用法”只有紧密结合才能相互促进取得实效。电力企业作为纯粹的民事主体,必须依法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伴随电力企业所有产权的电力设施管辖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其他民事主体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司涉法事件不断增多,公司紧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在加强系统普法工作的同时加强对“用法”的监督指导,以合同审核会签管理、法律咨询和案件诉讼为突破口下功夫,不断提高公司干部职工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处理、解决实际问题和规避经营风险的能力,提高依法治企工作质量促进公司责任制目标任务的完成。

首先、公司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企业生产经营实践相结合,实行普治并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法制工作的通知》,就普法培训、合同管理、提供担保、队伍建设、法律事务管理等工作进行了规定,促进了普法工作和依法治企工作在公司系统的紧密结合。

积极探索普法依法治企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体现服务基层的工作理念,结合“和谐、平安企业”创建活动,公司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对系统单位的咨询、工作协助要求,尽力提供满意服务,并针对公司法律服务工作量80%在于系统单位的实际,不定期派法律专责和法律顾问深入各单位提供现场法律服务,结合实际发生的问题,宣传法律知识,提出解决办法和思路,以此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推进公司普法依法治企工作。

加强依法治理工作,保证经营决策的科学正确,避免和减少企业法律风险,公司印发了《防范公司系统法律风险的意见》,对公 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合同审核汇签、工程建设及用工、债权债务及担保、多经实体的改制重组、授权委托的管理,安全协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决策行为。对重大问题均要求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参与论证把关,有效引导了公司依法治企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调查收集资料并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用4个月时间,完成了公司《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此举将对公司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起到实质性的促进作用。

其次,将新法律法规的实施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为理清公司资产权属现状,防范法律风险,及时安排部署了资产清理工作,对公司10千伏以上输配电线路、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变电站、供电所等资产权属手续办理情况,用户自建电力设施移交、委托运行维护、合同、担保管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形成了总体报告。根据电力设施产权的清理情况,制定并签订《电力设施产权界定及使用协议》范本,预防、避免因产权问题造成公司经济和形象损失;
认真开展清理多经企业占用公司主业单位资产情况,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加强合同管理和案件处理,规范经营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加强合同管理,确保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合同,解决合同纠纷,避免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公司注重加强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下发了《合同管理办法》、《法律纠纷管理办法》、《法人授权委托管理规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努力实现企业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为法制化管理工作在公司的贯彻落实提供了制度保证。年初,根据运行情况对20__年制定实施的《合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为体现“依法经营”理念,规避经营风险,明确规定:公司预签的合同,必须将草案按审查流程依次送交业务主管部门、财资部门、审计部门及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合同承办人按照各部门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方可签字用印,此种事前防范措施有效防止了合同欺诈、纠纷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公司利益。今年共审核各类合同152件,总金额数百万元;
发出《授权委托书》12份,明确了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规范了公司委托行为;
提供法律咨询近20人次;
出具法律意见书3件。

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公司系统合同业务量逐年增多,合同标的额越来越大,为提高法律事务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更好地学习和贯彻新的《合同管理办法》及时处理涉法事件,公司于20__年5月、20__年5月用6天时间,分别举办了第五期、第六期法律事务管理培训班,系统各单位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法律事务兼职管理人员50余人参加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担保法》、《供用电合同》、《电力监管条例》、《自治区反窃电办法》、《证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风险防范知识的学习和考试。目前,公司所属大多数单位都能够认真贯彻公司新的《合同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起了各单位和公司两级合同审核会签网络,通过将规章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理念落实于日常事务性工作,强化了公司系统法制化管理工作,有效的减少和预防了法律风险,发挥了法律事务应有的作用。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企业的最终目的,就是运用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只有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才能依法维权。公司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规章,积极依法处理各类诉讼案件。截至目前,共承办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十多起,为公司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四、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纪律监督、司法监督,确保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为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公司与__州检察院、州纪检委监察局开展了检企共建、廉洁文化共建活动。公司坚持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总经理年度向职代会报告工作,重大决策由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坚持企务公开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开展“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对采纳的建议予以奖励。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合同 购售电 法律

一、《购售电合同》的性质。

《购售电合同》是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给出了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购售电合同》完全符合这个规定,所以《购售电合同》是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从合同的主体来说,《购售电合同》的双方是平等地位的法人。从合同的内容来说,是规定了电力产品的买卖关系这样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购售电合同》中出卖人(独立电力生产企业)将电力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电网经营企业),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所以,《购售电合同》是买卖合同。原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9日颁发的《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对《购售电合同》作出了明确的定义:“购电合同是独立电力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售电方)与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购电方)为实现电力产品的价值,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而订立的协议。”这个规定告诉我们:①《购售电合同》是企业之间的合同;
②《购售电合同》是为了实现电力产品的价值(经济价值即经济目的和使用价值)而订立的合同;
③《购售电合同》是为了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合同。《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的这些规定都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

另外,我们要指出《购售电合同》不是供用电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供用电合同是这样规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七条)。也就是说,双方中一方是供电企业,另一方是电力用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同样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这里,用电人等同于电力法中的使用方。这种使用,是消费电力或将电力投入到生产过程中改变了电力的形态,在活劳动和其它物料的共同作用下生产出其它产品的活动,不包括电力的转售。《购售电合同》的一方是电力的生产者,另一方是电网经营企业,合同的主体与供用电合同不同。

《购售电合同》不是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国家管理机关,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的签定者之一是国家的土地管理部门。行政合同中,合同签定者不能改变法定的行政权力。在《购售电合同》中,电网经营企业是企业法人,发电企业也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购售电合同》的双方都不是国家机关。所以《购售电合同》不是行政合同。

二、从合同的分类上来看《购售电合同》。

《购售电合同》是持续供给合同。所谓持续供给合同,是指供货方在约定的期间内以约定的方式持续不断地向需方供给货物的合同。与它相区别的是一次交付的合同,例如购买一台彩电的合同是一次交付的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的还有前面提到的供用电合同、供水合同、供气合同和电厂与煤矿签定的购煤合同。

《购售电合同》是特殊主体的合同。即不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签定的合同。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签订购电合同双方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售电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独立发电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其发电设施和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标准。购电方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电网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合格的电网;
具有技术调度和经济调度的能力。”可见签定合同的主体必需具有合法的身份、资格。这种资格的取得,有赖于国家管理机关的认定。《购售电合同》的这个特点,是由合同的特殊标的和合同的特殊权利、义务决定的。只有特殊的主体才能承担《购售电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购售电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签定合同的各方都有互相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责任。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以金钱方式或其它方式去实现。和双务合同向对应的是单务合同。例如,赠与合同。接收赠与的一方,不必对赠与人承担什么责任,履行什么义务,没有获得利益的“对价”。

《购售电合同》是有偿合同。即,得到电力供给的一方(电网经营企业),必需支付相应的价款。和有偿合同向对应的是无偿合同。

《购售电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说诺成合同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和诺成合同向对应的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必需发生某种行为,合同才能生效。例如,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合同才能生效。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成立,即发生效力。如果一方违约,如,未按约定存入货物,承揽仓储的一方可以追究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我们说《购售电合同》是诺成合同,是从合同的特点出发的。合同依法成立以后,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都立即为履行合同投入资金、准备物质条件、和相关的其它法人或自然人签定另外的合同(如煤炭购销合同和供用电合同)。一旦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必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违约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和仓储合同有类似之处。

《购售电合同》要式合同。所说的要式合同,是指符合特定方式,合同方为有效的那种合同。要式合同的对称是不要式合同。显然,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特定方式即可成立并有效的那些合同。我们说,《购售电合同》是要式合同,其依据是电力工业部颁发的部门规章:《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该规章的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和购电方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对购电合同实行监管制度。签订购电合同前双方草签的意向书应报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审查,经过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购电合同。”这个规定的逆向解释就是:没有经过审查批准,就不能正式签订购电合同,签定了也属无效。

最后,《购售电合同》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了一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的合同。我们说《购售电合同》是有名合同,一方面是基于我们认为《购售电合同》是买卖合同,另一方面是因为国家对《购售电合同》做了规范性的规定。这个规定就是电力工业部颁发的部门规章:《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购售电合同》这个名称。但是,从广义的法律来说,其它法律、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也可以对某些合同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也可以称之为有名合同。这在我国立法实践上多有出现。例如,谁也不能否认劳动合同是有名合同,虽然合同法没有规定。因为劳动法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要式合同,体现了国家对重要合同的监督管理,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原则。《购售电合同》是要式合同,就是因为《购售电合同》的正确签定和履行将影响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必需对其进行监管。

三、《购售电合同》的特殊性。

《购售电合同》是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同时它也有自己的特殊性。《购售电合同》的特殊性主要源于合同标的的特殊性-电力产品所具有的特殊性。电力产品的特殊性,表现为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即:电能生产、输送、使用过程中的内在规律性,它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同时性,即电能的生产、输送、使用是同时完成的;
2.平衡性,即发电和用电任何时候都要平衡。这样才能保证电网的频率和电压在正常范围之内;
3.电网事故发生突然,发展迅速,波及面大,影响严重;
4.电网的发展是越来越大,技术越来越复杂。因为大电网便于更合理地利用能源资源,节约投资,调剂余缺,提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可靠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要求电网运行的组织要严密,技术装置要先进完备,要通过统一调度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并将电网客观存在的优越性变为现实。因此在《购售电合同》中自然而然地体现了这些特点。

电力产品必需依靠大电网销售,这是和其它工业产品完全不同的地方。电力产品必需依靠大电网销售,是由电力生产的规模较大、生产具有社会性决定的。这种特点,反映在法律中,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电力生产和供应正常与否,影响到国民经济各行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第十九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为了保证电力生产、供应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了对影响安全行为的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设专门的一章“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还规定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有对危害电力生产、供应行为的刑事处罚的规定。

另外,为了准确全面地规定上述特点所决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需要有详细的附件来说明。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调度协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签订的。后者是行政法规。它赋予电网管理单位对违反《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一定处罚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定权利,不表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

四、购售电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签定《购售电合同》应该遵守《合同法》中的一系列原则。这些原则有:

一、平等、自愿原则。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三、遵守法律和尊重社会公德原则。四、实际履行原则。五、适当履行原则。六、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七、行政监管原则。此外还应该遵守《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原则。例如,《办法》第三条规定:“……要有利于电源结构优化和资源优化。”此外,《办法》还有以下一些规定。

1、在收购电量方面,《办法》规定了电网应该收购的电量,以防止电网经营企业过分压低某些电厂的上网电量,保护发电企业的利益。《办法》第十条规定:“购电合同可根据国家对电源点和电网的规划,以及国家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商业运行期的正常购电量以及机组的调峰能力。正常购电量是与机组的额定功率乘以基本利用小时相应的上网电量,是购售双方在正常运营条件下购电方应收购电量,是测算上网电价的依据之一。确定正常购电量的相应机组基本利用小时一般不应低于网内同类机组的平均水平。”

2、在电价水平方面,《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价管理部门对电网内各类电厂一定时期间的上网电价有明确标准规定的,购电合同的上网电价在此期间从此规定。规定标准如发生变化,合同上网电价也应相应调整。”《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按规定实行个别定价的电厂,合同约定上网电价水平原则上按发电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收益计算确定。成本的计价基础应以电厂有效运营为前提。合理收益按电价管理部门确认的标准计算。”《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网电价结构原则上采取两部制。实行两部制的容量电价反映容量成本水平,电量电价反映电量成本水平;
电量电价采取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购电合同电价是经有管理权的电价管理部门核准的电价。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不得再另外加价和收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售电方按特别方式售电或在非常状态下的临时售、受电,其上网电价由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协商,在合同中具体确定。”

3、在电费结算与支付方面,《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电价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电费按人民币结算。”《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网电量的电费实行月结算,以双方协商规定时间的电能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当月上网电量电费。”《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电费的支付时间:“电费的收付时间应考虑购电方与用户电费结算的正常时间差和售电方资金周转的合理需要而确定。”

4、在违约赔偿方面、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平等、均衡,明确规定:“赔偿金额由双方按照对等、合理的原则确定。”

五、与《购售电合同》相关的一些问题

1、购售电活动的有序和无序。

当前有人说,购售电业务中,竞争无序。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但是,过份强调购售电业务中竞争的无序,无助于利用法律自觉地维护企业利益,也不符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状况。我们认为,既然《购售电合同》是买卖合同,它就必需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和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一章的特殊规定。同时,还应该执行当前仍然有效的国务院部门规章,遵守国家对《购售电合同》的监管。从完善立法、健全法制来说,当然,目前和发达国家相比,关于《购售电合同》的“游戏规则”还很不健全。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当前主要的问题,应该是对现有的法律法规给予应有的的尊重和认真的执行。在缺少足够法律意识的条件下,现有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被用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既使“游戏规则”健全了,仍然不可能自觉运用法律,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通过有效的手段促进立法,完善“游戏规则”,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主要的精力应该放在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上,这才是比较实际的态度。毕竟《购售电合同》不是什么特殊的无法可依的怪物,而是有法可依的一般性合同。将来国务院颁发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也不会违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2、合同监管《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和购电方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对购电合同实行监管制度。签订购电合同前双方草签的意向书应报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审查,经过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购电合同。”

这条规定虽然提到了政府的监管问题,但是限于部门规章的权限,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规定了国家对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但是,当前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

3、防止权力的滥用当前要注意防止电网经营企业在购电活动中由垄断地位造成的权利滥用。主要表现是违反平等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损失赔偿对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并网的有关问题:“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对此应该有如下的理解:

①、对“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是提倡的态度,不是强制性规定。现在,有的合同违反了这个规定。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要求,是强制性的规定,不得拒绝接受。现在,有的合同没有保证发电企业入网的权利。③、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这是强制性的规定,约束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生产企业。现在,有的合同只规定了对发电企业的要求,没有规定对电网经营企业的要求。④、签定并网协议的原则是:“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现在,有的合同没有真正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对协商一致也缺乏实质性的诚意。⑤、 规定了协议签定中的争议的解决部门和权力。部门是“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
权力是“协调”和“决定”。在实际操作上,签定协议时,权力部门很少发挥自己的法定作用。

这一规定应该得到准确全面的执行。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加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通过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生产、生活用水以及其他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调整工作,协调处理供水价格争议,监督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分类定价、统筹兼顾的原则,实现水利工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供水价格的核定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的利润,应当根据不同的供水用途,按合理的利润率确定。

引黄灌溉及补源,其供水成本包括黄河河务部门收取的水费。

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按照不同的供水用途分别核定:

(一)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并应当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

(二)工业消耗水用水价格按照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加合理的利润核定;
工业贯流水、循环水用水价格,按照不高于当地工业消耗水价格的35%核定。

(三)自来水厂用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自来水厂提供原水)价格,按照低于工业消耗水价格的原则核定。

(四)水力发电用水,结合其他用水的,其价格按照电站售电价格的12%或者电网平均售电价格的8%核定;
不结合其他用水的,其价格按照结合其他用水的水力发电用水价格的2至3倍确定。

第九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水价或者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办法。计量水价和基本水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核定。

第十条利用水利工程补水灌塘、灌库或回补地下水的,视其用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从低核定用水价格。

第三章供水价格的制定及调整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大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他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跨行政区域供水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对民办民营的水利工程以及实行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的水利工程供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水平由供用水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其他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应当根据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及水资源供需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供水水源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其供水价格可以实行季节定价或者季节浮动价格。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按计划供水,用水户应当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用水计划申请,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平衡后按核定的计划供水。

对超计划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对按照用水计划节约用水的,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水费计收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水费采用货币计价、货币结算的办法。但农业用水也可以采用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的办法。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供应农业用水,应当在水利工程出口设置量水设施;
供应工业和生活用水,应当在水利工程与用水户引水工程的分界点设置量水设施;
未设置量水设施的,按水文测量规范测算水量。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照实际供水量计收水费。但农业用水也可以实行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相结合的办法,基本水费按照核定基本水量计收,计量水费按照实际供水量计收。水力发电用水,按照发电量计收水费。

第十九条农业用水的计量水费按次计收,基本水费按年计收;
其他用水水费按月计收。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直接收取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代收。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和本办法,按规定的水价计收水费,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供水计划供水,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由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不能按计划供水而给用水户造成损失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水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足额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经催交无效,在发出停水书面通知10日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五章水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使用水费。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水费收入中提取折旧费,专项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和折旧费适当调剂,统筹用于所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承担防洪、除涝、排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社会公益性任务的水利工程,用于社会公益性的成本费用,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县供电企业;
供电所;
食堂经费;
规范;
管理模式

随着外部监管力度的逐步加强,如何规范管理供电所食堂经费也摆在县供电企业的面前。因县供电企业所属供电所地域、规模、分布、人员情况的差异,食堂经费管理模式也多种多样,部分企业管理不规范,存在一定的资金安全风险和外部检查风险。

1 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实地调查,目前供电所食堂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为乡镇供电所管理部和办公室,但具体管理模式有以下几种:

(一)总额包干,领取现金,自行采购。

根据供电所人数、距离远近、售电量等因素,由乡镇供电所管理部、办公室、人资部参与为每个供电所按月核定数额,由人资部编制发放表,各供电所按月从财务部领取现金,自行采购食堂所需物资,并通过账册记录资金的领取和发放。该模式存在的问题:

(1)财务部依据人资部编制的发放表直接列支费用,存在税务风险。税务部门不认可以发放表的形式直接列支费用,会让县供电企业进行纳税调增,并根据金额进行罚款,使企业正常费用开支无法扣除,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2)供电所领取现金进行物资采购,涉及二次分配,存在"小金库"的嫌疑。供电所领取现金后,用于各项物资采购。供电所是否按照要求采购各项物资,是否全部用于食堂支出,县供电企业无法实施有效监控。

(3)供电所独立设置资金账册,存在检查风险。供电所独立设置账册记录资金领取和资金支付情况,资金支出基本无法取得发票,存在一定的检查风险。

(二)分散采购,资金垫付,实报实销

各供电所所长先行垫付资金,就地自行采购食堂所用的各种物资,定期开具发票到财务部进行报销。该方式简便易行,但同样存在问题:

(1)县供电企业主管部门无法核实业务的真实性。供电所直接用发票进行财务报销,主管部门无法核实业务真实性。

(2)提供的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对应。各供电所普遍坐落在乡镇,可以提供正规发票的企业较少,同时因供电所食堂所需时令蔬菜等很难取得发票,为了能报销,难免会有部分供电所会找可以开具发票的企业开具,这就导致收到的发票没有真实业务支撑,存在税务风险。

(3)因报销费用和垫付之间有一定的时间差,部分规模较大的供电所所长不愿意垫付资金。

2 加强食堂经费管理的建议

针对供电所食堂经费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就如何规范管理,避免风险,提出如下建议:

(一)由乡镇供电所管理部或者办公室等供电所归口管理部门、人资部、财务部根据人员等实际情况,每年核定各供电所物资需求限额,并提交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将供电所食堂所需物资进行分类,具体分为集中采购类和分散采购类。集中采购类物资对所有供电所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由乡镇供电所管理部或者办公室等供电所归口管理部门与正规超市或者商场签订协议,由供电所授权本所人员各自领取物资并取得小票,超市或商场平时只记录数量,按月统计开具正式发票和物资清单,乡镇供电所管理部或者办公室等供电所归口管理部门取得发票后到财务进行报销。集中采购物资实行统一管理有如下优点:

(1)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物资质量,确保食品安全。物资供应单位多为大型超市和商场,基本可以保证食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2)食堂经费支出的绝大部分可以取得正规发票和物资明细清单,避免了税务风险。

(3)各供电所只记录物资的领取和使用,不涉及资金,避免了检查风险。

(4)对较偏远的供电所同样适用。正常情况下,各供电所所长每周会因开会等原因到县供电企业开会,可以将物资一同领回。

(四)分散采购类物资根据供电所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对于距离较近、交通便利的供电所按照集中采购类物资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2)对于距离较远、交通不便的供电所采取分散采购。

(五)县供电企业财务部门在做企业所得税纳税清缴时,将未取得正规发票的供电所食堂经费支出做纳税调增,规避纳税风险。

3 结语

依法从严治企是大势所趋,在依法、从严、合规的前提下,充分结合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就需要通过不断的加强管理,规范核算,逐步降低外部检查风险和资金安全风险,使企业核算越来越规范,使企业效益得到不断的提升。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配电设施(以下简称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及住宅小区内改扩建住宅用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的界定范围是指:

(一)住户供配电设施。从上级电源点出线至居民表箱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二)配套公建供配电设施。从上级电源点出线至产权分界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上述范围不包括小区内配电设施用房以及消防、防涝、通风等土建工程和辅助设施,大型商场、会所等专用供配电及其配套设施,自备电源及临时用电配套设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配电设施应当按国家标准及规范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物价部门负责核算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并根据成本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向社会。

供电部门负责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按时足额支付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
负责相关电缆沟、电缆管道、配电用房、消防、防涝设施等土建工程和配套建设;
负责提供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住宅小区业主及物业公司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十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遵循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电网发展规划,配套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纳入住宅小区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国家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370-)、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细则》等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供电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出台我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指导性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配电设施建设应能满足供用电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运行灵活、管理方便的要求,满足客户近期、远期对电力的需求。

新建住宅小区10千伏开闭所宜设置在地上。配电房若需设在地上,原则结合底商设置在该建筑地上一层,该层净高不得低于3.5米,且底商上层不得为住宅(可为办公、商业等设施);
若设在地上且不能结合底商的,应结合小区总平面图设置,尽量减少对景观的影响;
环网柜、分支箱原则不得占用道路用地红线,如确因条件所限,可在绿化带内设置,但基础不得大于1.5米,并与周边环境保持协调统一。

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节约用地,鼓励配电房设在地下,并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当地下室有两层时,配电房应设置在负一层,且配电房应与地下车库、负二层相通,有向地下车库、负二层的自然排水下泄通道,且开闭所、配电房的净高不得低于3.5米。

(二)当地下室只有一层时,配电房的地面(配电柜、变压器的安装基础面)原则上应高出地下车库地面不少于1米,有向地下车库的自然排水下泄通道,地下室的净高不得低于4.5米。

(三)设置于地下的配电房应有足够、可靠的排水、防倒灌、防内涝措施(例如排水泵、防洪墙等),防止洪水从地下室、配电房各入口、通风口倒灌的措施,并对配电房土建设施的所有面进行防水处理。

第十三条用电容量应在综合考虑我市的经济社会、气候及家庭能源使用种类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同时满足应急照明和消防安全的要求确定。住宅小区用电容量配备的基本标准为:

(一)居民用户用电容量。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6千瓦;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8千瓦;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10千瓦;单套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在10千瓦的基础上,面积每增加20平方米,基本配置容量增加1千瓦。

(二)其他用户区用电容量。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确定时,按负荷密度计算,原则上办公用房每平方米100瓦,其它商业用房每平方米375瓦,地下车库每平方米15瓦。

第四章建设费用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按照市物价部门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平均建设成本和开发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收取,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出具的总平面图所核定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地上、地下面积之和)为依据。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交纳供配电设施配套费,该费用用于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及材料、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

第十六条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房)的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实行收、管、用、审分离,由市规划部门代收并缴入保障性住房财政专户,市财政设立专户管理,供电部门申请使用,市审计部门负责审计。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供配电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向供电部门缴纳。

第十七条供配电设施配套费专款专用于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及材料、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

第十八条供电部门按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市审计部门,并接受市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列入住宅小区建设成本预算中,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在房价外再收取供配电设施的配套费用。

第二十条市物价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标准的核定和监管,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建立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成本审核机制,每年3月底前由市物价部门对全市上年度实际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适时公布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平均建设成本。

第五章建设流程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总平面图》等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用电手续。

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签订配电设施委托建设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供电部门在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到位后,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供配电设施工程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合同、规划批准的管线综合、供电部门的供电方案答复单进行图纸设计,若设计图纸与批准的管线综合不一致,市规划部门应出具是否同意调整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在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中,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和供配电建设施工单位自觉接受供电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供配电设施建设委托合同的约定,配合供电部门协调办理外部电力线路的建设路径报批、道路施工等有关手续,并按设计要求提供住宅小区红线以内供配电设施的用房、用地和电力线路路径。

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和业主等单位和个人都应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供配电设施建设完成后,由供电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电气验收;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规划、供电部门等相关单位对小区防内涝设施进行专项竣工验收。对验收不符合规范要求可能有电气、内涝等影响供配电设施安全运行的隐患,由牵头验收的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予以整改。供电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供电公司不得送电,市房开办不予发放《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证明书》,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供配电设施经电气验收合格、办理资产移交后,由供电部门负责维护;
其余设施按照产权归属由产权方负责维护。

第三十一条供电部门按照配电设施管理规定定期对小区配电设施进行维护、维修、预试、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

第三十二条供电部门对住宅小区用户实施“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管理,并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供电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及物价部门的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配套费用的收取范围、标准、程序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改变收取程序,保证配电设施配套费用于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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