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综合考察报告【五篇】

时间:2023-07-21 16:40:03 来源:网友投稿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乡镇检察室建设是各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高度重视涉农检察工作,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村镇,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检察工作的重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派出所综合考察报告【五篇】,供大家参考。

派出所综合考察报告【五篇】

派出所综合考察报告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乡镇检察室 建设 基本原则 机制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乡镇检察室建设是各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高度重视涉农检察工作,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村镇,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我国乡镇检察室的起兴与式微

1982年,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基层试点设置检察室。乡镇检察室即是高检院为了加强检察机关的基层工作而由基层院根据需要在乡镇、街道等有重点地设置的派出机构。90年代初期,乡镇检察室设置日渐增多,但其规范化工作却严重滞后,检察室出现了设置范围过宽、过滥,工作程序混乱,管理工作薄弱的情况,更为严重的是检察室工作人员越权办案、非法干涉经济纠纷等情况时有发生。199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委会第二次会议出台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整顿各类检察室的通知》,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规范乡(镇)检察室工作。但不少基层检察院因噎废食,直接撤销了乡镇检察室。与此相应,截止到2004年,我国在乡镇建立人民法庭10345个,拥有干警41109人,每辆手里大约150万件案件。95%的人民法庭都设在乡镇,他们成为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机构。

派驻乡镇检察室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与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法庭,两者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命运却大相径庭。

二、关于新时期检察室设置的必要

有的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交通和通讯状况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因此,除了个别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外,应当撤销为方便群众诉求而设立的乡镇司法机构。的确,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和深远的变动,引发了中国社会结构的重深入变化。有学者尖锐地指出,当前中国是三个不同时代、不同技术的经济的共存:仍旧主要依赖人畜力的农业和农村手工业、适用无机能源的城市和城镇工业、以及后工业时代的信息产业。

可见,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城乡两元结构并没彻底改变,将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农村客观上存在需求。

第一,设置乡镇检察室有利于畅通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乡镇检察室可以通过走访、下访,进行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等,缓解农民告状难、申诉难问题,畅通人民尤其是广大的基层农民的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儋州白马井某村一在校学生被伤害致死,村民聚众冲击派出所、并把尸体抬放到派出所,乡镇检察室的干警及时介入,耐心细致地做疏导工作,不禁防止了事态的恶化,而且通过有关部门的配合,平息了事件。

第二,乡镇检察室出的设置有利于将检察工作重心下沉,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延伸至农村基层。乡镇检察室可以通过接受辖区内居民的控申举报、查办职务犯罪,开展犯罪预防,查处发生在基层政权中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刑侦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案件,促使下去司法党政机关其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例如海南临高县博厚检察室接到群众反映县政府转给德老村的征地款不知去向,及时报告查出来德老村委会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某贪污受贿案,该案涉及6个自然村2000多名农民利益150多万元征地款。

第三,乡镇检察室客观上能起到维护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乡镇检察室立足检察职能,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可以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
通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从源头遏制涉农职务犯罪;
通过强化执法活动监督,加强对司法行政机构的监督;
通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紧紧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乡镇经济建设服务,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是检察机关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乡镇检察室的生机和活力的所在。

三、新时期乡镇检察室之构建

(一)新时期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基本原则

事实上,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中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乡镇检察室在全国各地正逐渐发展起来。设置乡镇检察室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一方面要体现便民性,可以使农村农民方便的提出申诉,并可以随时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另一方面要体现及时性,可以使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农民诉讼需求、及时化解矛盾。具体设置乡镇检察室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一是严格依法设置。乡镇检察室设置、机构、人员编制和物质保障机制,都要严格按照法律和上级机关的文件规定设置,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和文件随意变更或撤销。二是慎重设置。首先,乡镇检察室的工作法律性和政策性比较强,涉及到单位、人、财、物,因此,必须慎重稳妥设置。可先在局部地区试点,在经验成熟的基础上在全面铺开。其次,由于乡镇情况各异,人口数量、素质、地理环境、工商交通、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设立检察院派出机构必须坚持因其所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在需要的地方设立,而可设可不设的不设。三是可与基层法庭对应设置原则。检察机关具有司法职能,以诉讼为重心,以公诉为本分,因此,在分布上必然与基层法庭对应设置,注意与乡镇法庭相协调对应。四是坚持业务独立原则,与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的关系是地位平等,“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

(二)乡镇检察室的工作职责构想

如何科学合理地定位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只能是乡镇检察室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理论与实务界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在20世纪80、90年代,检察理论界对乡镇检察室的职能范围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设想和规划,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观点认为乡镇检察室的职责有三点:一是接受群众中的控告、申诉和举报犯罪案件;
二是协助该派出检察院办理各类案件;
三是开展法制宣传,协助所在地方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帮教等。另一种观点认为乡镇检察室有八项职能,主要包括控告、接受举报、初查、宣传、帮教、咨询、纠正违法、综合治理等。

笔者认为,乡镇检察室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能,可能需要履行以下一个方面的职责:

(1)依法受理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公民的控告、检报、申诉,直接收集、发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线索。(2)经派出机关检察长批准,对发生在本辖区,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的调查、立案后的侦查。(3)依法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派出机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4)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力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员进行帮教。(5)解决乡镇涉检信访问题,加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6)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范和处理辖区内群体性、突发性、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等。(7)坚持有案办案,无案预防的原则,坚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8)办理检察长交代的工作。

(三)乡镇检察室的基础条件和管理

乡镇检察室要充分发挥其“直接、有力地服务于新农村发展改革”的作用,需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严密的保障机制,不仅使派驻乡镇检察室运转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而且推动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动改革措施稳步深入,形成良性循环。

1.建立和完善乡镇检察室工作运行机制。首先要实行垂直领导机制。乡镇检察室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派驻乡镇的一个基层派出机构,在派出院的直接领导下代表派出院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不受乡镇党委领导,设立报批、人员配备、基础建设及工作运行等,都在基层院直接领导下进行。上级机关应当研究制定乡镇检察室的工作制度,统一下发执行,保证乡镇检察室工作的统一规范。其次,建立信息化机制,应尽快将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办公、办案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全省联网。再次,建立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将目标考核管理的成功经验,尽快在派驻乡镇检察室推广。乡镇检察室集多种职责与一体的综合性机构,与基层院业务部门在地位上平等,应当最为一个独立的工作内容进行考核,由上级院专门部门进行考核,目前主要有两种做法,有上级院负责检察考核的政工部门或专门机构基层工作处等考核乡镇检察室。

2.建立和完善乡镇检察室经费保障机制。乡镇检察室要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就必须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包括干警的住宿场所。开办费用可考虑由省地县乡镇共同承担,以乡镇为主分五年统一拨付。检察人员的工资、福利、津贴、办公办案经费等均应列入各派出院的当年财政预算;
通讯、警械、交通及其他侦查设施费用列入派出院的当年预算,纳入国家各级财政计划项目。乡镇党委政府主要在办公办案等方面弥补经费的不足。

3.建立和完善乡镇检察室人员管理机制。在人员配备上,一般一个乡镇检察室应配备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3到6人,可根据条件只配备3到4人,设主任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一人。在职责分工方面,乡镇检察室书记员的职责是负责案件记录,整理案件卷宗、制作法律文书、起草有关文件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乡镇检察室检察官应当集中精力对案件行使检察权,以及与检察业务相关的事务。派出机关应该安排一名领导分管检察室的工作,加强对检察室的领导和管理。乡(镇)检察室的组织建设归口派出机关的政工部门,防止检察室组织和思想教育工作与上级机关脱节。

派出所综合考察报告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切合实际,突出重点、简便易行、推动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分类考核原则,强化包保责任制,增强考评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考评的引导、激励作用,推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考评对象

各县、区工商局,直属派出机构和市局机关各科室(局、中心)、协会。考核分县、区局,直属派出机构,市局综合科室,市局业务科室(局、中心)和协会五个组进行。

三、目标任务

目标任务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四、组织领导

市局设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党组成员、副局长和调研员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办公室的市局领导兼任目标管理责任制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监察室、人事科负责人为办公室副主任,成员从有关科室抽调,承担具体工作。

五、考评办法

对各县(区)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市局各科室(局、中心)、协会分别进行百分制考核。

(一)对各县(区)工商局、直属派出机构的考评。

1、自查。各县(区)工商局、直属派出机构对照市局下发的目标任务,对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得分、加分进行自查自评,于12月20日前向市局目标办提交自查报告、有关资料和获奖情况复印件。

2、以平时督查及通报记录为评分依据。市局负有包保责任的科室(局)对各县(区)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包保任务完成情况,效能办对效能建设情况,市局法规科和人事科对法律法规考试及岗位练兵情况,办公室对政务信息、制度的制定落实、工作、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财装科对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监察室对党风廉政情况分别进行评分。

3、由市局互查组分别对各县(区)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完成目标情况进行抽查考评。

4、市局综合科室对各县(区)局、各直属派出机构相关业务包保内容的督查。采取平时抽查或组织专项检查形式,不纳入互查组互查。

5、市局领导、各科室(局)主要负责人对各县(区)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总分10分,市局领导和各科室(局)主要负责人的评分各占5分。

(二)对市局各科室(局、注册中心)的考评。

1、自查。市局各科室(局、注册中心)对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得分、加分进行自查自评,于12月20日前向市局目标办提交自查报告、有关资料和获奖情况复印件。

2、以平时督查及通报为依据评分。市局效能办、各项制度的执行牵头部门对效能建设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评分。

3、市局各综合科室对各科室(局、注册中心)的综合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4、综合评分。市局领导,各县(区)局主要负责人、各直属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市局综合科室,协会分别对市局各业务科室(局、注册中心)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市局领导,各县(区)局主要负责人、各直属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各业务科室(局、中心)、协会分别对综合科室开展机关内部管理和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分(三部分各占5分)。

(三)对协会的考评。

1、完成省、市交办和自行制定的业务工作,督查检查工作,制度效能和各项综合性工作。

2、于12月20日前向市局目标办提交自查报告、有关资料和获奖情况复印件。

3、市局领导,各科室(局、注册中心)、各县(区)局、各直属派出机构负责人对协会全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六、督查方式

(一)互查组检查。市局于年中、年底从调查员库中抽调人员,对各县(区)局、各直属派出机构进行同类别互查。

(二)市局领导、各科室(局)结合工作检查、调研,不定期到各县(区)局、各直属派出机构进行暗访督查;
市局领导和有关科室对市局各科室(局、中心、协会)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督促。

强化问题管理式督查,杜绝不负责任的督查,原则上每季度对包保业务进行一次督查(因特殊原因可推迟15天),专项工作要进行专题督查(以通报为依据),通报中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有具体的单位和明确的事实。

七、加(扣)分办法

(一)加分条件。

受到以下发文表彰的或推进职能到位取得明显成效的予以加分:

1、获两个部委以上及同级领导小组表彰的,加5分(人事科)。

2、获省委、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及同级领导小组表彰的,加2分(人事科)。

3、获省工商局、市委、市政府表彰或发文肯定的,加1分;
获市级领导小组奖励表彰或发文肯定的加0.5分;
获市局或县级党委、政府及同级领导小组发文表彰的,加0.2分(人事科)。

4、以市政府名义出台规章的加1分;
以市政府或县(区)政府名义出台奖励政策的,分别加1分、0.5分;

5、市局机关科室(局)、中心按包保责任制,检查发现问题扣除被查单位分数并通报的,每次通报加0.2分,专项通报比照执行(各科室、局、中心)。

6、县区(含直属派出机构)有关工作在全系统有创新,被国家工商总局、省局或市局召开现场会推广,经局长办公会议认定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市局有关工作被总局、省局召开现场会推广的,主办科室(局)分别加3分、2分;
科室(局)指导召开现场会推广经验的,给主办科室(局)加0.5分(各科室、局、中心负责)。

7、依法查处干扰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人身安全的制假售假、虚假广告、传销、违法拍卖、危害安全生产的大案要案,罚没入库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每件加0.5分;
30万元以上的案件,每件加1.5分;
50万元以上的案件,每件加2分(法规科、公平交易局负责)

8、各县(区)政务中心工商窗口被评为年度“先进窗口”或“红旗窗口”的,加0.5分(注册中心负责)。

9、参加省局业务素质考试市局进入前6名,单位平均分数全市第1名的加1分,第2名加0.5分;
参加市局业务素质考试单位平均分数90分以上,第1名加0.5分,第2名加0.1分。加分以考试成绩通报为准(人事科、法规科负责)。

10、维护党纪政纪,能认真查处工作人员违纪案件,每起加0.5分;
突出抓好包保责任制、效能建设和各项制度的落实,对违反者按《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问责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每卷加0.1分。以上仅适用各单位自办案件(监察室负责)。

11、履行职务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诉讼机关依法维持或胜诉的,每件加0.5分(法规科负责)。

前四项总分最高不超过8分,后七项无上限。同一项工作多层次受表彰的,按最高分计分,不重复加分。市局机关多部门参与同一项工作受到表彰,没有主办部门的,各参与部门平均分配该项加分分值;
有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主办部门按该项分值的70%加分,余下分值协办部门平均分配。

(二)扣分条件。

1、被省局领导及处室(局)明查暗访发现问题扣分或被省局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被市局领导或科室(局)明查暗访发现问题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办公室负责提供)。

2、被省局效能办、市效能办或行风、政风评议办公室检查发现问题扣分并通报的,每次扣2分;
被市局效能办(含行风政风评议)检查发现问题扣分并通报的,每次扣0.5分(监察室负责提供)。

3、被省局互查组发现问题的,每个问题扣0.2分;
被市局互查组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并被通报的,每个问题扣0.1分(办公室负责提供)。

4、科室督查中涉及扣分的,凡能按数字比例量化的,以最差单位一次扣0.5分为基准,其他单位按百分比扣分(保留2位小数点)。不能量化的扣0.1分(各科室负责提供)。

5、市局科室(局、中心、协会)主要业务工作在基层落实不力,被市局领导检查发现并通报,而相关科室(局、中心、协会)未发现的,每次扣0.5分;
对基层督查、指导、服务不力,被通报的每次扣1分(监察室负责提供)。

6、对通过举报、投诉、或政务公开渠道反映的问题不解决或解决不力的,经核实后对所在单位每次扣0.5分(办公室负责提供)。

7、基层工作人员及社会其他人员反映市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制度或有违纪行为,并经市局监察室核实,每次扣该工作人员所在科室0.5分(监察室负责提供)。

8、被有关新闻媒体负面曝光并被查实的,视部级、省级、市级、县级不同层次,每次分别扣2、1.5、1、0.5分(办公室负责提供)。

9、各科室(局、中心、协会)对包保任务未按要求督查检查的,少1次扣2分。通报中只点出问题不扣分的,每次扣0.2分。未点具体问题也不扣分的,视为未进行督查(办公室负责)。

10、参加省局业务素质考试市局位居后3名,单位平均分数全市系统最后1名的扣1分,倒数第2名扣0.5分;
参加市局业务素质考试单位平均分数不及格的扣1分,平均分数70分以下且最后1名的扣0.2分(人事科、法规科负责提供)。

11、各单位每月报送及被采用的政务信息少于《市工商局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考评办法》规定标准的,每少1条扣0.1分(办公室负责提供)。

12、市局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下列情形,对考评对象进行扣分处理:

(1)所管辖工作人员有“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等问题的,每次扣0.5分(监察室负责提供)。

(2)所管辖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有脱岗、炒股、玩游戏、看影视、网上购物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每人每起扣0.3分(监察室、人事科负责提供)。

(3)未按要求落实省局、市局和市相关部门重要工作安排的,每件扣0.5分;
经督促,仍不落实、不处理、不整改、不解决的,每件扣1分(各科室负责提供)。

(4)因工作不力,被省局、市委、市政府领导在省局会议、市委、市政府会议上点名批评或被省局、市委、市政府领导以批示方式批评的,每件扣0.5分(办公室、监察室负责提供)。

(5)凡服务对象投诉、反映的问题,经查实,被投诉人员确有效能、政风建设等方面问题的,每件扣0.2分;
对转办或交办的投诉件和问题,因不认真办理,造成重复投诉或越级投诉的,每件扣0.5分(监察室负责提供)。

(6)对“市长热线”、和市政府网站“市民论坛”中的投诉或咨询,超时回复的,每件扣0.1分;
超时未回复的,每件扣0.2分(办公室负责提供)。

(7)对“阳光投诉”、“行风热线”等群众反映的合理意见或投诉,未及时整改或处理不到位的,每件扣0.2分(监察室负责提供)。

(8)违反市局公文限时办理要求,未按时办结的每起扣0.1分(办公室负责提供)。

(9)违反值班制度规定,不值班或脱岗的,每次扣0.5分(办公室负责提供)。

(10)所管辖工作人员工作日中午饮酒的,每起扣0.5分(监察室负责提供)。

(11)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文件要求,及时、全面、规范地公开政府信息,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分(办公室负责提供)。

(12)违反保密工作规定的,每起扣1分(办公室负责提供)。

(13)对承办的人大议案、政协提案不认真办理,不按时回复的每件扣0.5分(办公室负责提供)。

(14)履行职务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诉讼机关依法撤销、变更或责令重做,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扣0.5分(法规科负责提供)。

(15)执行党纪政纪和各项制度不严格,全年未对违纪违规工作人员实施党纪政纪处分或责任追究的(仅限自办案件),扣1分(监察室负责提供)。

13、以上各项扣分办法责任落实到各科室,对年底不能如实提供扣分数据的,每项扣0.1分(办公室负责提供)。

扣分与各单位总分挂钩,不设底线。以上所指工作人员包含工勤、临时、借调人员。

八、奖惩办法

(一)奖励等次的设定

对被考核单位,依据考评结果评定四个等次,即:优秀、良好(考评得分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获得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单位,市工商局予以表彰奖励。对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责成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连续2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对发生以下五个方面重大问题之一的单位,不得评为优秀等次:1、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未完成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的;
2、发生重大安全工作责任事故的;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生重大问题的;
4、因渎职失职,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5、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

对全市及县区绩效考评、政风评议、行风评议和民主考评百名科(股)长中排名后2名的单位,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二)对各县、区工商局的奖励

根据得分,评出1个优秀单位,奖励3万元,获良好等次的县、区局奖励1万元。

(三)对直属派出机构的奖励

根据得分,评出1个优秀单位,奖励1万元,获良好等次的奖励0.5万元。

派出所综合考察报告范文第3篇

营造亲商、安商氛围,打造优良的经济发展软环境,为推动我市民营经济腾飞奠定坚实基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升服务水平,密切政企联系为目标,以工作换位促进思想换位为手段,进一步加快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切实解决好“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和“中梗阻”问题。

二、工作内容

选派市直(含合作区)涉企的收费部门中具有收费职能的业务科室(科、所、队)正副职负责人到中小企业工作,具体工作岗位由企业负责安排。派驻企业人员在企期间从事具体的管理、生产活动,体验企业生活,体验创业艰辛。本次活动自月份开始实行,月末为止,分3个批次,每批次派驻企业人员由各单位自行掌握,时间为个月。

三、工作步骤

(一)成立领导机构。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委组织部、软环境建设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经济局、人事局、督查室等部门为成员的全市开展“收费部门中层干部派驻中小企业锻炼服务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软环境建设办公室。

(二)制定工作计划。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计划,明确拟入驻企业科室和人员名单(分批次)制定对派驻人员在企工作情况的监督办法。

(三)与企业对接。市经济局(中小企业局)根据各部门工作计划,指定各部门派驻人员将入驻的企业和入驻批次,并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各部门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提前做好与入驻企业的联系沟通,协调企业安排好合适的工作岗位,确保派驻人员按时入驻并尽快开展工作。如各相关部门对人员、时间安排有意见或有临时变动,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备案。

(四)召开动员大会市政府将适时召开动员大会,进一步明确此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安排部署派驻单位和派驻人员的主要任务,鼓励动员派驻人员积极参与,同时争得企业的理解与支持。

(五)入驻企业。各部门根据动员大会和相关方案的总体部署,及时派出人员入驻企业开展工作。

(六)实施工作督查。市“收费部门中层干部派驻中小企业锻炼服务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人员单位、企业分别对派驻企业的工作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察。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选派若干名义务监督员,负责对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监督考察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七)考核鉴定。派驻企业人员完成在企工作后,要向本单位和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在企工作情况报告,所在企业要对入驻人员出据工作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本人报告、企业鉴定、所在单位考察情况以及义务监督员的考察报告做出最后考核鉴定。考核结果报市“收费部门中层干部派驻中小企业锻炼服务活动”领导小组,并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备案。对考核优秀的后备干部选拔使用和年终评选先进时,给予优先考虑。对考核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的停发第个月奖励工资,调离涉企工作岗位,并降职使用。

四、具体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不参加本次活动或弄虚作假。要抓紧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妥善安排派驻人员的工作交接(派驻人员在企工作期间要完全脱岗)并于月日前将本单位工作计划分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经济局。

派出所综合考察报告范文第4篇

河南要求:考察工作要在省公选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按省直单位、高校正职、高校副职、省直涉外部门4个类别分类实施。据河南报业网消息,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制订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告。

2、组织考察(1)组织考察组。有考察对象的省辖市委、厅局、高校党组(党委)应确定1名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任考察组长,纪检监察机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组成,一般不少于4人;
(2)考察公示。考察前3天在被考察对象单位张贴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姓名、现任职务、出生年月、有关资历评价要素情况、报考职位类别以及考察时间和考察组联系方式等,接受群众监督,公示7天;
(3)实施考察。①书面述职。考察对象要提供近3年来学习、思想、工作等情况的述职报告(3000字左右),高校类别的考察对象还应提供业务(学术)自传。②民主测评。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综合评价要素进行量化打分,并就是否同意提拔征求意见。③个别谈话。④查阅档案。⑤同考察对象谈话。⑥实地考察。⑦考察组向省辖市委、厅局、高校党组(党委)汇报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材料;
(4)考察汇报。有关省辖市委、厅局、高校党组(党委),向省公选领导小组写出考察情况报告,提供考察对象资历评价要素材料(包括受教育程度、任职资历、荣誉称号、科研成果、近3年年度考核情况等)和《体检表》。实行签字责任制度,有关省辖市委书记、厅局一把手、高校党委书记是考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在综合评价结果、考察材料和考察对象资历评价要素材料上签字。考察组长作为考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也应在考察材料上签字。

3、资历评价省公选领导小组抽调党性强、作风正的同志组成专家组,集中办公、封闭管理,对考察对象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考察对象资历评价诸要素进行认定,并按照设定的分值逐项打分、汇总。

派出所综合考察报告范文第5篇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年公务员报名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1年度考试录用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10月至2002年10月期间出生),2021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9年10月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主要招录高校应届毕业生。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设置10%—15%的计划,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区)级及以下直属机构(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按照《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要求,采取降低学历要求、放宽专业条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推动工作力量向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曾在市(地)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0年10月。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的招考人数、具体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报考者在2020年10月14日后可以通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以下简称考录专题网站,bm.scs.gov.cn/kl2021)查阅。

对《招考简章》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基层工作经历以及备注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者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以通过考录专题网站查询。

有关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和考场考务安排等事宜,请参阅《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以下简称《报考指南》)。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主要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提交报考申请。报考者可在2020年10月15日8:00至10月24日18:00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提交报考申请。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者应当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者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 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者请于2020年10月15日至10月26日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2020年10月15日8:00至10月24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20年10月24日18:00至10月26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资格审查贯穿招考工作全过程。在招考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录机关均可以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3. 查询报名序号。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请于2020年10月28日8:00后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者报名确认和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请务必牢记。

(三)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请于2020年11月1日0:00至11月7日 24:00登录考录专题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并缴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以直接与当地考试机构联系,办理报名确认和减免费用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的咨询电话将于2020年10月31日以后通过考录专题网站公布。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成功的报考者,请于2020年11月23日0:00至11月29日12:00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打印准考证。如遇问题,请与当地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

1. 内容。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在考试内容上体现分类分级原则。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满分均为100分,详见《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公共科目笔试对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职位、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职位分别命制试题。所有报考者均需参加公共科目笔试。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外交部等部门日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德语、朝鲜语(韩语)、葡萄牙语等8个非通用语职位的报考者,还将参加外语水平测试,考试大纲可在考录专题网站和外交部网站查询。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者,还将参加专业科目笔试,考试大纲可在考录专题网站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网站分别查询。

2. 时间地点。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20年11月29日。具体安排为:

11月29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1月29日下午 14:00—17:00 申论

8个非通用语职位外语水平测试时间为:

2020年11月28日下午 14:00—16:00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

2020年11月28日下午 14:00—16:00

本次考试在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个别较大城市设置考点。报考者应当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参加考试。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外交部等部门8个非通用语职位的报考者在网上报名时,务必将考点选择为北京。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者在网上报名时,务必将考点选择为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自治区首府。

3. 成绩查询。笔试阅卷结束后,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各类职位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对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职位、基层职位和特殊专业职位等,将予以适当倾斜。

报考者可于2021年1月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笔试成绩和最低合格分数线。其中,8个非通用语职位,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考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下同)分别占25%、25%、50%的比例合成。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分别占25%、25%、50%的比例合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分别占40%、30%、30%的比例合成。

(二)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考简章》中规定的面试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的人选,并在考录专题网站上公布。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低于规定面试比例的招考职位,将面向社会进行调剂。调剂公告、职位及相关事宜,通过考录专题网站。

招录机关负责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工作。面试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详见招录机关在本部门网站和考录专题网站上的面试公告。面试时,报考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所在学校或者单位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录机关有权取消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考录专题网站下载、打印。

部分招录机关在面试阶段组织专业能力测试,专业能力测试设置情况和测试内容、分值比重等事项见《招考简章》或者招录机关的面试公告。

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结束后,招录机关通过考录专题网站报考者的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成绩以及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一般为:未组织专业能力测试的,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组织专业能力测试的,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和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共占50%的比例合成,其中,专业能力测试成绩一般不超过综合成绩的15%。

四、体检和考察

招录机关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个别参加面试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报考者面试成绩应当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小组使用同一套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或者招录机关在面试公告中确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招录机关负责体检和考察工作。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相关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涉及个别职位调整体检有关项目标准的,见《招考简章》或者招录机关的面试公告。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进行,重点了解考察人选的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意识和政治表现。部分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实行差额考察,按照人岗相适原则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不唯分取人。

根据职位需要,部分招录机关将对报考者有关心理素质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重要参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将对报考者履行职责所需的体能情况进行测评,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等执行,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五、公示

体检和考察结束后,招录机关根据综合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本部门网站和考录专题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工作经历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备案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人员,招录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备案;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备案,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备案。

七、补充录用

招考期间出现空缺的职位或者招录机关由于新增用人需求需要及时补充人员的职位,将面向社会统一进行补充录用。补充录用公告、职位及相关事宜,通过考录专题网站。

八、疫情防控

在招考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者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别提醒:

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凡有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务员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者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招考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避免被误导干扰,切勿上当受骗。请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以上情况,请向相关部门举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整治、规范公务员考试培训市场,维护公务员考试秩序,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的考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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