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论文【五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7-04 15:10:18 来源:网友投稿

内容提要:中国财政部于2015年明确提出在PPP项目的前期论证中,加入对财政承受能力的论证。英国有丰富PPP经验及完备的项目数据库,故本文以英国为对象,研究其PPP项目中隐含的对财政承受力考量。文章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ppp模式论文【五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ppp模式论文【五篇】

ppp模式论文范文第1篇

(暨南大学,广州510520)

内容提要:中国财政部于2015年明确提出在PPP项目的前期论证中,加入对财政承受能力的论证。英国有丰富PPP经验及完备的项目数据库,故本文以英国为对象,研究其PPP项目中隐含的对财政承受力考量。文章以英国每年承担的PPp债务规模反映财政承受力,借助实证,建立宏观经济指标、PPP合同资本价值二者与PPP债务之间的线性回归关系。以实证结果为基础,对确保中国在财政承受力范围内开展PPP项目提出一些思考,旨在促使该模式真正发挥减轻政府债务,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作用。

关键词 :PPP模式财政承受力债务英国

中图分类号:F8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544( 2015 )08-0037-07

[收稿日期]2015-05-22

[作者简介]黄徐会,经济学院硕士,研究方向为财政理论研究。

一、引言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此前被译为“公私合作模式”,官方确定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的是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模式,形成政府与社会资本相结合,共享利益、同担风险的长期合作模式,旨在增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的能力,保证公共服务的质量,充分利用民间闲余资本的同时,确保政府债务规模的可控性。

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态势相对疲弱的新常态下,PPP模式因其能够缓解地方财政支出压力,减少债务规模而被寄予厚望。我国于2014年由财政部设立了统筹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由于该模式在英国等国已发展多年且较成熟,当前我国的整体PPP模式框架与操作指南极大程度参考了英国PFI模式。主要区别在于,英国强调开展PPP模式的首要考虑原则为物有所值,而我国则在此基础上,依照国情增加了对财政承受力的考量。原因在于,尽管PPP模式被认为是一条具有效率且极可能解决当前政府债务扩大与政府支出需求扩大二者矛盾的途径,但是,由于PPP项目针对的主要是具有非排他、非竞争性的公共物品或服务,审批通过PPP项目一方面意味着社会资本的引入,另一方面也增加政府的直接财政支出或隐性债务。故PPP模式只有被限定在一定规模内才能发挥其作用,我国应在开展初期,重视财政承受力的论证,将每年因PPP项目而引起的财政支出从总量上给予限制,防止PPP模式成为地方隐藏债务的炸弹。

对于财政承受力这一概念,学术界并未广泛研究使用。高建初、马巾英(1993)指出,所谓财政承受力就是财政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提供的财力负担。延伸至PPP模式,这一概念是指对于PPP项目,财政支出所需要承担的多少。梁尚敏(1987)也认为量力而行就是考量财政的承受能力,使之不致突破“防线”,任何财政支出都必须把住财政承受力的计划和关口。宗禾(2015)解读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是根据PPP项目预算支出责任,评估PPP项目实施对当前和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杨志勇(2015)更是指出,对财政承受力论证相当于为项目装上“安全阀”,给民营资本吃了定心丸,又利于规范PPP项目财政支出管理。综上所述,政府在安排PPP项目时需要考虑到每个项目将给政府自身带来的财政支出责任,并按照量人为出的原则,充分考虑政府所能承受的最合理的财政支出责任,为PPP项目设置“天花板”。财政承受力的研究虽仍处于概念界定理解的阶段,但有理由认为,政府所能承受的最合理财政支出责任这个“天花板”即为财政承受力。笔者以此出发,试图对我国PPP模式是否有必要通过考量财政承受力来限制整体规模,又如何确定财政承受力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做出解释,为合理开展PPP模式提供思考。

鉴于中国PPP项目才刚起步,项目思路与相关数据并不清晰,无法直接研究我国对财政承受力的考量。而英国作为最早开展PPP模式且具有丰富经验的国家,已设立了全国PPP项目统筹部门,且拥有健全完善的预算制度。故英国虽未明确指出对财政承受力的考量,但笔者假设其预算制度实质上已将财政承受力的考量包含在PPP项目的前期审批中,从而确保了PPP项目的规模被控制在财政承受力范围内。基于该重要假设,结合英国PPP项目数据,证明其财政承受力即PPP项目所带来的财政支出责任确实被限定在一定范围。

而由于英国采用的是PFI模式,由私人企业进行设计一建设一融资一运营一维护基础设施,期间政府按照合理资本回报率每年给予私人企业一定数额补贴,合同到期后,私人企业无偿移交给政府。这意味着由PPP项目带来的财政支出责任主要为给予私人企业的补贴,故在前文重要假设下,笔者将以英国历年因PPP项目所实际产生的债务量反映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大小,延伸至代表PPP项目财政承受力的大小。通过对英国历年PPP债务量变化,与相关影响要素进行回归分析,旨在发现其中存在的线性回归关系,确定“英国将考量财政承受力作为审批PPP项目潜在条件”的假设成立与否,并尝试估算出适当的财政承受力,最终为我国PPP项目考量财政承受力,限制规模举措提供借鉴经验。

二、英国财政承受力与各项影响要素的回归关系

本文论证思路是建立在一个重要假设上:英国在确定PPP项目时会考量财政承受力的大小,并依此判断采用PPP模式的项目数量与总额。该假设成立时,政府每年在PPP项目的财政承受力将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而其变化与相关影响要素保持一定线性关系。全文使用三个模型:(1)根据英国PPP项目特点,以英国政府每年因PPP项目而承受的债务总额代表PPP项目财政承受力,通过因子分析法将组成债务总额的几个指标整合成若干个因变量;
(2)再次采用因子分析法确定财政承受力的影响因素;
(3)通过对财政承受能力及影响因素进行回归确定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而支持或否定假设。而具体各项变量的选择在各个模型内将予以说明。

数据来源于对英国财政部基础设施建设局(IUK)的全国PPP项目汇总数据进行整理而得,因英国PPP项目自1997年始才真正步入正轨,趋于成熟,因此笔者又以1997年到2012年为跨度整理,该跨度内各年数据完整、连续,能真实反映该国PPP项目情况。同时,文中若干个与PPP可能相关的宏观数据指标,均从英国统计局(ONS)网站上获取,保证了数据的客观准确性。需说明的是,原始数据的货币单位均为百万英镑。

(一)模型一:财政承受能力的确定

如前文所述,笔者用英国政府每年因PPP项目而承受的债务总额来代表财政承受力的大小。本模型选择以下3个指标用来全面反映PPP债务总额以说明英国财政承受力大小,原因在于对财政承受力的评估包含了PPP项目实施对当前和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的评估,选取指标用以反映PPP债务总额时,应考虑新增项目带来的债务、历史项目遗留的债务总额;
而对于新增项目,又包含为引起当年直接债务及未来潜在债务。只有全面考虑方能描绘出因PPP项目而承受的债务总额。另,对于未来潜在债务,为使模型不至于太复杂,本文未考虑现值因素。

三个指标分别为:(1)第i年批准的PPP项目引起的当前及未来债务总额,包含政府在第i年及随后年度支付给私人企业的款项;
(2)第i年以前年度所有PPP项目遗留的债务总额,包括往年签订但仍需在未来支付给私人企业的款项。(3)第i年以前PPP项目带来的第i年应支付给私人企业的债务总额。而这三个变量的数据均可通过整理英国财政部数据得到。通过spss对这三项指标进行因子分析,目的在于发现这几个数据之间的联系,进而归类降维,将同一类变量整合成一个因子。

该因子分析中,KMO为0.56,略小于0.6,但Bartlett的球形度检验中,显著性概率sig是0.000,表明该若干变量适合做因子分析。故笔者利用最大方差旋转法进行因子旋转,最终得到1个公共因子及其因子解释的总方差(表1)。从表1可以看出,方差的累积贡献率为68.225%,即成分1可解释这三个变量68.225%的内容,因此我们有足够理由认为这个公共因子能够基本反映绝大部分信息。由于笔者选取的三个要素均与债务相关,代表着每年所面临的PPP当期及未来债务大小,我们将这个整合出来的公共因子命名为债务因子(DEBT)。

借助spss软件,我们还可以得到债务因子(DEBT)的综合得分(见图1),可见债务因子(DEBT)整体呈现上升的趋势,一方面是由于每年签订新的PPP合同直接扩大债务规模,另一方面则是之前年度签订的PPP协议遗留的历史累积债务。其中2006年综合得分暴跌,就原始数据而言,该年PPP各项债务数值出现了大幅上涨导致得分降低,究其原因,2006年市场良好,利率等贷款条件非常宽松,吸引了大量银行和资本参与PPP项目。但这一异动年度并不影响实证结果,故保留该得分。

在该因子分析下,笔者达到了预想目标,将整理的3个英国PPP债务相关变量归类整合成为1个债务公共因子(DEBT),该因子涵括了英国每年因PPP项目而引发的债务增加及累计额,反映了英国某一年度因PPP项目而承受的债务情况,数值不断增加,可见政府财政承受力并非静态固定不变,而是按照一定模式逐年增加。因此在后续线性分析中,以债务因子(DEBT)代表财政承受力,作为因变量,分析影响其大小的因素,再有的放矢地提出将债务规模控制在政府财政可承受范围内的建议。

(二)模型二:影响因素的确定

由模型一可见政府就PPP项目的财政承受力每年发生变化,笔者猜想该变化可能受到英国本身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可能受到政府财政收支规模变化的影响,还可能在全部政府债务中占据一定比例,同时与政府PPP项目签订的资本额可能存在一定相关关系,故综合考虑后,本模型选取了5个宏观变量对英国各个年度宏观背景进行考量,充分考虑政府的财政大环境。宏观变量如下:(1)英国当年通过预算审核的财政总支出;
(2)通过预算审核的财政总收入;
(3)政府全年承担的政府债务净值;
(4)国内生产总值;
(5)当年英国政府与私人企业签订的新增PPP项目合同中注明的总资本价值,即全年所有新增PPP项目账面资本价值量的总额。与之前类似,该部分同样使用SPSS对这5个数据进行因子分析。

该因子分析中,KMO为0.73,大于0.6,而且Bartlett的球形度检验中,显著性概率sig是0.000,表明该模型非常适合做因子分析。笔者依然利用最大方差旋转法进行因子旋转,最终得到2个公共因子及其因子解释的总方差。从表2可以看出,两个公共因子方差的累积贡献率为97.938%,即成分1、2几乎完全解释所有因子。而根据表3的旋转后成分矩阵图,我们可将前四个宏观变量归为第1个公共因子,因其表达的是宏观经济环境,故命名为宏观因子(MACRO);
而最后一个变量归人到第2个公共因子,命名为PPP资本因子(PPPCAP)。

我们通过软件得到该部分两个公共因子的得分曲线图。由图2可见,MACRO公共因子趋于稳健上升,这得益于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英国各项宏观数据指标逐年稳健上升。而PPPCAP公共因子整体趋势上呈现的是先上升,并在2006年达到峰值后,持续下降。原因主要有两点:(1)随着PPP模式在英国不断发展,已经由热烈追逐降温,逐渐形成新常态,政府无论是对审批程序还是模式本身均趋于理性,而私人企业也理性对待;
(2)如前文所言,2006年后英国国内市场下滑,银行利率下降,贷款条件苛刻等因素打击了部分私人企业参与PPP项目热情,08年经济危机后更是雪上加霜。

该部分通过因子分析法将笔者选取的5个变量归为2个公共因子,一个是宏观因子(MACRO),代表每年宏观经济情况,另一个是PPP资本因子(PPPCAP),代表每年政府与私人企业签订的PPP项目合同标注的资本价值。这二者都是可能影响到英国财政承受力(即PPP项目债务总额的内容)的重要影响要素,因此均可作为自变量,用来分析了解二者分别对政府PPP项目债务总量造成何等影响,方便建立关系,为我国提供宝贵经验。

(三)模型三:英国财政承受能力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

假设英国政府每年因PPP项目而承受的债务总额与宏观环境存在着同归关系,即宏观环境的好转恶化与PPP项目资本价值量大小二者均对PPP债务总额有影响,从而建立回归模型如下:
DEBT=αPPCAP+βMACRO+ξ 其中,α为自变量PPCAP的系数,表示PPP资本因子每增加一单位引起的债务因子变动数;
β为自变量MA CRO的系数,表示宏观因子每增加一单位引起的债务因子变动数;
ξ为误差项

利用eviews6.0做线性回归得到表4,因此线性回归方程如下:

DEBT=-0.121*PPPCA P+0.984*MACRO

其中R2及修正R2分别为0.982和0.981,表明线性方程的拟合优度非常高,而且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P值也远小于0.05,说明方程犯错的概率很低,该线性回归方程是有效的。D-W检验为1.287,位于dU与dL之间,属于不能确定是否存在自相关,但进一步进行LM检验后,P值非常小,故并不存在自相关。

据此可以得到相关结论。首先,PPP资本因子对债务因子的影响仅为0.121,这意味着在PPP模式框架下,政府与私人企业签订PPP项目合同时确定的项目的资本价值,对该PPP项目所带来的债务总额的实际影响比较小,这提醒我们,政府在前期审核论证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借助资本价值来判断政府每年整体承受的债务,而应当以严谨科学的方式预计债务规模,方能掌控PPP模式。

其次,该线性回归中PPP资本因子与债务因子呈反向变动,与笔者设想的不同。反向变动的原因在于,英国每年签署的PPP项目资本价值总量整体在减少,处于下降趋势,但PPP债务总额却因以前年度PPP项目累计的债务而不断攀升。二者呈现一定的反向关系,但不应一概而论,即这种反向变动关系并不意味着PPP项目资本价值升高时,PPP债务总额反而会减少。结合其对PPP债务总量影响小的结论,我们可以有所侧重地接受这种反向变动关系,即认为签署的PPP项目资本价值总量与债务总额同步增长,但债务总额并不会因资本价值总量下降而下降。

再者,回归方程反映了英国财政支出、GDP等宏观变量对PPP债务总额呈同比关系,且系数为0.9838,其影响更明显更强烈,这表明笔者的“英国政府每年因PPP项目而所承受的债务总额与宏观环境存在着回归关系”原假设是可接受的。英国政府每年承受的PPP债务总额与宏观指标呈正比,具体而言,财政支出等宏观经济指标与政府每年PPP债务总额呈同方向变动关系。

这就为我国政府考虑财政承受力的举措提供了实证基础。正如一开始笔者的设想,英国政府虽未提出我国类似的“财政承受力”原则,但实际上每年PPP项目带来的总债务即财政承受力与经济发展及财政能力同步,项目带来的总财政支出责任被有意识地控制,表明实质上英国依靠本身出色的预算制度,在统筹安排PPP项目规模时充分考虑项目所带来的财政支出责任,并将PPP债务规模控制其财政能力所能接受的安全范围内。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以英国实践为借鉴,我国在确定PPP项目时,一方面,应当考虑为PPP项目设置相应财政承受力,将财政支出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
另一方面也应当使PPP项目发展与宏观经济发展同步,让财政承受力的设定随经济发展不断调整,从而PPP模式的发展不至于过快或过慢。

(四)估算英国财政承受力大小

究竟应当如何为PPP项目设定合理的财政承受力,这个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但并非本文重心,故笔者试图仍以英国为经验,粗略估计英国潜在考量的财政承受力大小,并希望借此为我国提供参考。结合我国财政部文件思路与本文结论,笔者将财政承受力设定为PPP带来的财政支出责任占当年公共支出预算的比例,并简单粗略估计英国每年新增PPP项目带来的债务,由于属于粗略估计,主要从预算角度考虑新增项目对预算的影响,该数值仅由两部分组成,既包含了因往年PPP项目而引起本年支付的债务,又包含因本年新增PPP项目而引起的本年及未来的债务,两者的和对当年英国财政支出预算的比例,得图3。可以看到,在英国,该占比一般在4%-7%之间,最高不超过10%,且有不断降低的趋势。

三、对我国财政承受力考量的启示

(一)与宏观指标挂钩,确保可控的债务总额

为防止PPP项目的实施加剧财政收支不平衡,我国应当充分考虑设置财政承受力,而不管其设置数额为多少,均意味着应当合理控制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即限制每年的PPP债务规模。本文以PPP模式最完善的英国为实证,充分表明,财政承受力大小的设置与财政支出等宏观指标呈同比变化趋势。我国可从中借鉴:要达到PPP模式限制与推动发展并存,二者寻求平衡点的目的,应将之与财政支出等指标挂钩,如将每年政府PPP支出义务预算总额与财政支出之间确定比例进行限制,一方面保证每年PPP项目审批总额自动随着经济发展状况提高或降低,使之与经济本身匹配,达到减轻政府财政支出压力,缓解债务危机的目的;
另一方面,以硬指标从制度上倒逼地方政府重视PPP项目的前期财政审批论证,迫使地方政府梳理出质量高、需求更迫切的公共项目,并避免与市场争利,真正发挥PPP模式的作用。

(二)合理设置财政承受力的大小

针对财政承受力的论证,我国财政部当前出台文件提出:“每一年度全部与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结合前文对英国财政承受力的粗略估计,并考虑到英国有较发达的政府举债体系,我国将因PPP项目引起公共支出责任占当年公共预算支出比例适当提高到10%是符合国情,比较合理的。以此为PPP模式发展的天花板,待PPP模式在我国发展成熟,配合同步趋于完善的财政预算体系,在下一阶段可考虑重新调整该比重,并在最后与英国一样将其转变为一种软限制。

(三)PPP项目纳入预算,落实财政承受力原则考量

英国预算制度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了PPP项目考量财政承受力的隐含前提条件。而我国财政预算制度仍在发展完善中,在制定PPP项目准则时提出考虑财政承受力,明确将PPP项目纳人到公共支出预算中的举措非常具有必要。只有将PPP项目纳入预算中,方能确保PPP模式依照财政承受力原则进行的前期论证有效,对财政支出责任进行有效控制。这是PPP项目周期长、见效缓的特性结合我国当前强调的中长期预算制度的结果,是PPP模式中国化的关键一步。有了英国等第一梯队国家的成功经验,中国应更多的吸取经验的同时,结合国情谨慎前行,逐步放开。笔者认为,我国初期展开PPP项目仍应重视项目的前期考证,以财政承受力为前提,再强调物有所值,双管齐下方能达到预想效果。

(四)各地尽快成立PPP中心

英国本身国土面积小,行政划分相对简单,当前仅设立全国性的IUK负责统筹安排全国PPP项目。但我国地大物博,行政划分复杂。除国家财政部设立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外,各地也应加快设立省级、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一般由各地财政部门牵头组建中心,参照财政部公布的PPP指南充分学习领悟PPP精神,统一部署,各地方PPP中心在前期审批论证PPP项目时,应按照地方财政收支情况合理论证当地PPP项目的财政承受力大小,并以此为上限合理安排各地方PPP模式开展规模,使财政承受力原则得到自上而下的贯彻。这对各地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推进城镇化建设与控制地方债务规模”二者矛盾至关重要,也更有利于从国家层面上把握规划PPP项目。

(五)合理保持PPP模式与其他债务解决方式的结构

ppp模式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
PPP;
法治

中图分类号:F2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7-0196-03

中国城镇化不断推进,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在经历了4万亿投资大驱动之后,各地陆续成立了各种投融资平台,国债地方债爆棚,严重透支政府信用。目前,财政部主导推动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作模式是解决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资金不足的有益尝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PPP模式在推进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不规范和不透明的操作,与法治的基本理念背道而驰,因而有必要对PPP模式在法治的基本意蕴下加以规范。

一、PPP的概念

广义PP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合作模式,一般指政府和企业合作,其中不排除国有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作为公共部门与企业等非公共部门(或称私人部门)合作,共同进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合作各方“一加一大于二”的结果。狭义 PPP 机制是指 SPV(特殊项目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则形成的新的民事主体,在法治化保障下,以契约精神实现各方的合作,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与BOT相比,在狭义的PPP中,如果以时间为轴,政府的参与向后延伸,而私人部门的参与则向前拓宽。可以说,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时间比以往更长,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也更为均衡。本文的PPP是指广义的PPP。

二、PPP存在的法律问题

在PPP领域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涵盖PPP立法、合同的履行和司法救济、法律思维等法的运行的各个环节,下面逐一加以梳理。

(一)立法存在的法律问题

1.立法位阶低。2015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被学界称为“PPP立法”。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的法律位阶只是部委规章,远远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法律位阶低,就存在着新的位阶、低的法律规范与旧的、但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本是以解决法律冲突、填补立法漏洞为宗旨的立法,由于其位阶低的硬伤,难免造成新的法律冲突。

2.立法简略、滞后,操作性不强。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甚至印度和韩国等国而言,我国在 PPP 模式的法律框架上是远远落后的。根据杨红良律师做的《中国PPP立法不完全清单》,我国目前有涉及PPP的法律19部,行政法规8部,行政规范性文件28部,部委规章41部,建设部、发改委等示范文本6部,地方立法36部。这些法律门类虽多,但缺乏系统性,缺乏国家层面地运用 PPP 规范性法律文件,仅有散落在各个部委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文件中的一些规定。立法的粗陋导致PPP 模式没有统一而明确的界定,也没能对实践中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引导和规范,更不能创新 PPP 模式以推动社会公用设施的飞速发展。

3.各立法之间普遍存在冲突。PPP模式适用领域虽然相对特定,但该特定领域本身涉及很多的行业和环节,领域范围和监管主体涵盖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仅在地方行政区域范围或行业部门权限范围生效的立法,对于解决 PPP模式的适用存在很大局限性[1]。PPP项目往往周期较长、程序烦琐。在PPP项目前期的审批、招投标和签约过程中,权利义务配置、行政管理方式、纠纷解决等各方面都具有特殊性,项目中后期的履行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行政许可法》《合同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单行法难以完全适用,各种法律规范之间往往还有很多冲突,致使PPP 具体模式的法律适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相对较高的风险性。

(二)PPP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在PPP的履行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主要是效率低下、任意解约和风险防控能力不强。

1.效率低下。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指引,代表政府的公共部门而言,尤其地方政府,在是否采用、如何采用 PPP 模式以及如何监管等问题上,将浪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论证和摸索,效率极其低下。在已经采取PPP模式的,其具体合同的履行又存在着很多不确定因素,推诿扯皮,影响效率。

2.任意解约。由于没有切实的可操作性强的立法,在PPP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就存在着很多不确定因素,公私双方都有可能出现违约或者解约的情况。政府一方往往以公共利益之名任意解约,或者通过行政命令等行政手段强行介入私人部门的运营,使得PPP协议名存实亡。而私人一方,当利益诱惑足够大,往往会忽视公共利益而一心向钱看,置生态平衡、社会稳定等因素于不顾,更有甚者拿钱跑路,遑论契约,何谈法律?

3.风险预测和控制不强。在PPP 模式中存在着政府角色转变难、项目评估难、缺乏项目确认和私人部门选择的标准、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政府变相财政信用背书、以及专业化机构和人才匮乏等问题。更严重的是,地方政府在采用 PPP 模式时,政府动用大量的公共资源,包括财政资源,这些资源的动用缺乏民主监督,严重侵害纳税人的利益。在项目初期未能预见的一些不利情况发生时,为了社会的“稳定”,政府不仅要承担PPP模式融资及融资成本的偿付,给予部分项目一定时期的贴息、补贴等,还可能因直接或变相为私人部门提供了资金。如果再加上 PPP 模式下本不该承担的潜在债务,一旦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失控,将会连锁引发金融市场风险[2]。

(三)PPP项目司法救济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司法救济是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中最后一道防线。PPP项目一旦出现纠纷,往往通过行政调解、行政命令等手段解决,真正进入法院走司法救济的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少。PPP项目纠纷的司法救济存在如下难题。

1.立案无名分。目前,尽管立案登记制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立案难的压力,但是在进行PPP纠纷立案登记的时候,又存在很多问题:首先,PPP纠纷的诉讼类型是什么?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其次,PPP纠纷的案由是什么?诸如此类的很多问题目前都没有明确的界定。

2.审判无依据。在成文法国家,没有行之有效的、和谐统一的法律体系,在审判环节的法律援引就成为重要的障碍,无法逾越。即便有法律,各种法律之间冲突严重,严格按照法律的适用原则进行裁判,又会出现法律适用原则之间的冲突。因而,PPP领域的裁判依据难以确定是进入司法救济程序后的重要难题。

3.执行无措施。在执行阶段,由于PPP项目多涉及太多的公共利益,在执行的时候又会有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政府自身利益和私人部门利益以及其他利害相关方的利益权衡。单就一纸判决进行机械执行往往会导致社会整体的不利益。传统的执行措施,包括冻结、查封、扣押,在PPP项目的执行上困难重重,因而寻求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如PPP调解仲裁就显得非常重要,不光是纠纷调处的过程更灵活,执行起来也好操作。如果进入司法程序的执行,也要注意PPP模式的特殊性,鼓励当事人之间运用执行和解等措施,以使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社会公众各方的利益达到均衡。

(四)法治思维

在PPP领域,各方都明显缺少法治的思维。政府借助地方立法权和行政强制措施等任意解约,或者干涉PPP项目运作,缺少法治思维。而私人部门则习惯于人情社会的规则,运作、公关思维盛行,法治思维难以形成,难以发扬光大。

三、PPP的法治意蕴

亚里士多德就指出:“法治应包含双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他还分析了法治的优越性,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3]。郑成良先生谓法治有治国方略、行为模式、社会意识和社会秩序四种含义[4]。笔者认为,在法治社会中,PPP的法治意蕴应该是全方位的,涵盖立法、执行、司法救济和法治思维多个方面的。

(一) PPP领域应当有一部“善法”

承前亚氏的观点,笔者认为,所谓“善法”是指经过理性的逻辑演绎,按照民主程序通过并经受过实践的检验的符合人类理性的法。针对前文所述的问题,PPP领域的立法,应当具有如下特质。

1.立法位阶要高。不难否认,发改委几部门牵头制定的部委规章在中国现有的PPP领域一片混乱的情况下,具有救火的作用,但是毕竟位阶不高。从长远的角度看,PPP领域的立法应当是狭义法律的位阶。随着中国立法部门的人员的专业化队伍的不断建设和部委规章的立法实践,高位阶的PPP专项立法是大势所趋,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

2.具体规定和抽象规定相结合。PPP立法,属于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具有规范性,即具体的行为模式和后果应当具体明确。PPP领域立法应当注重操作性,避免以往分散在各单行法中的PPP类法律的模糊性规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多多吸收实践中可行的操作模式作为法律层面上的行为模式指引。当然,由于各个领域的PPP模式具有其特殊的属性,立法也要注意其逻辑上的周延。

3.进行PPP领域的法律清理。有必要将现行法中关于PPP的内容进行梳理,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根据法律的适用规则,将一些冲突和矛盾的地方逐一排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给PPP项目的相关方以明确的法律指引。

(二)合同的履行切实依法而治

1.依法高效地履行合同。在明确的法律指引下,PPP相关各方各得其所,按照PPP协议安排切实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在合同的条款设计上,将各种突发因素尽量涵盖,这样以不变应万变,妥善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2.慎用行政手段插手PPP协议的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PPP协议条款在公私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任意解除合同或者不履行,更要慎用行政手段插手合同的履行。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政府任意进行行政给付、动辄进行行政命令难成为常态。在遭遇突发事件,进行行政给付时,也要依法进行论证,经过合法程序,不能一蹴而就,任意为之。

3.PPP的风险防控条款的履行。PPP 模式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必须同样重视社会效益。这就要求处理好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兼顾公益性和商业性的目标,满足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和融资方式复杂化背景下融资决策的需要[5]。除了立法上PPP条款设计应更加注重风险防控和预案的设定,在履行环节,更应注意风险的防控。一旦发生不确定的风险,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听证,进行必要的其他的资源供给,已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效用。

(三)PPP项目司法救济依法而为

1.贯彻立案登记制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PPP模式涉及多方面的法律主体,其纠纷的解决可以多元化。如果发生纠纷的法律关系比较单一并且可以拆分,可以按照最高法院的《案由规定》进行立案。如果纠纷比较复杂,难于拆分,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案由进行处理,必要时重新修订《案由规定》,将PPP纠纷作为单独案由类型纳入的司法救济的法域内。但与此同时也要注意PPP纠纷的复杂性,必要时可以协同各方组成一个类似劳动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调解的多方机构组成的组织,协同解决PPP领域的争议。

2.判决文书要于法有据注重说理。立法先行,在进行审判说理时要注重对PPP法律体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效援引,避免一些作废、冲突的条款的适用。另外,要注重文书的说理,注意各部分之间的逻辑推理关系,尤其在涉及价值判断时,更要注重说理。

3.有效推进PPP协议的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具有既判力的,它直接关乎国家的权威和公信。尽管PPP项目大多涉及公共利益,但这和PPP协议的判决执行并不当然冲突。执行措施的选择要本着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又要兼顾投资方的利益,选择一个各方都可接受的方式,必要时引入执行和解、参与分配、执行终结等非常态措施。

(四)提高社会的法治思维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就中国当下而言,经过三十多年砥砺耕耘,在法治概念上的初步共识也已基本具备。这是之所以提出法治思维命题的前提[6]。在应然层面上的法治社会,法治思维应该是全民、全社会的思维模式,是一种主导的思维模式。而在实然层面,在动辄“找人托关系”的华夏中国,市民文化及其弱质,于官于民都要强化法治思维:公共部门多些约束,少些强制,私人部门多些规则意识,少些特权思维。当然这一切的实现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各方各界的共同努力。

四、结论

在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PPP模式在运行中在立法、守法(PPP协议履行)、司法救济和法治的思维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与法治理念不相符,澄清PPP领域的法治意蕴刻不容缓。加强高位阶、全局性、操作性强的法律文本,各方切实依法依约高效地履行合同,公共部门慎用行政手段插手PPP协议的履行,在救济方面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贯彻立案登记制,必要时将PPP案由独立,有效推进涉PPP协议纠纷的执行,最后切实提高社会的法治思维。PPP模式只有在法治的阳光普照下方可发挥其更大的制度创新的效用,最大化地提高全社会的福祉。

参考文献:

[1] 李亢.从分散到统一:澳大利亚公私伙伴关系制度及启示[J].理论月刊,2010,(1):157.

[2] 陈晓.论我国PPP(公私合营)模式的法律框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3]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67-168.

[4] 郑成良.现代法理学[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276-278.

[5] [英]达霖・格里姆赛,[澳]莫文・K.刘易斯.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基础设施供给和项目融资的全球革命[M].济邦咨询公司,译.北京:

ppp模式论文范文第3篇

随着2014年全年中央,各部委及各省市的一系列政策的推进,PPP模式已然成为当今讨论热度最高,最受大众关注的热词之一。围绕其展开的研讨会,论坛及各种活动层出不穷。毕竟推行PPP模式对于政府采购,为公众提供社会服务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及发展,因此许多技术、规则实施等方面都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如何使PPP模式形成惠及全社会的新格局,还需要政府监管和社会资本信誉共同提高。现代意义上的PPP模式起源于英国,上世纪90年代其出台的民间融资计划可以看做是PPP模式的先河,与此同时我国也开展着对PPP探索。那么,究竟PPP模式是什么呢?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PPP模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根据发改投资 2014 2724号文,我国的PPP是广义概念上的PPP,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只要不完全由政府提供和不完全有社会资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都包含在PPP范畴里。单从其英文单词的层次来说,只要是建立在以公私合作形式为基础的,都可以视为PPP。PPP旨在让政府与社会民间资本相结合,为公众提供基础设施性的产品和服务,也可以看做是政府为缓解债务压力的一种向社会融资的手段。PPP模式中公私合作的具体形式包含BOT、TOT、BOO、DBFO等。

一、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

从改革开放到今天,我国也在积极尝试着探索开展PPP模式。随着改革开放的展开,大量的外资涌入中国,一部分外资探索性的进入基础设施领域。1994年到2002年间,国家计委以BOT模式(建设-运营-转让)陆续推出了5个试点项目,涵盖电厂,水厂,公路及桥梁建设。2003年到2008年间,PPP项目大量推行,盛况空前,其中也不乏许多失败案例,使PPP项目信誉受损。2009年,金融危机蔓延,国家推出4万亿刺激经济,让PPP项目承受了巨大打击,国家资本涌入,社会资本被迫退出,尽管一年后,“非公经济新36条”出台,仍改变不了金融资源向国企倾斜的局面,社会资本依然没有强劲竞争力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中来。2013年以来,PPP模式再次得到重视,中央出台了许多政策法规及支持性文件,PPP模式终于又迎来了春天。目前我国推行的PPP项目约有8000个,多数集中在1亿元左右的中小型项目上,2014起,多地方政府也开始尝试推行PPP项目。现阶段,我国推行的PPP项目主要集中在环境治理、供水供气供热、公路建设等领域,今后将在铁路、机场、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方面大力推广。

二、推行PPP模式的关键阶段

PPP项目出现过许多失败案例,如刺桐大桥项目,兰州自来水苯超标等,那么如何保证PPP项目顺利进行,使其更好在政府放心,公众满意,参与的民间资本有利可图呢,这是PPP项目推行的最大前提。政府要业绩和安全,公众要实惠和保障,社会资本要利润和长久的发展,这是政府为公众选择的与社会资本的博弈,同时也是政府为自己寻找的桥梁。综合PPP项目发展的脉络来看,做好如下四个阶段的工作是关键。首先是PPP项目的前期论证阶段,这无疑是PPP项目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一阶段,政府和社会资本要做好足够充分的沟通,双方针对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并详细阐明可能发生的一切变更及法律政策调整,违约处理等一切事宜。前期论证工作越是充分,项目的开展会越是顺利。建议双方都通过专业的咨询鉴证机构对彼此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考量,加强了解。第二个阶段是社会资本进入阶段,这也是影响项目质量的关键。通过引入竞争性磋商机制,对特定的项目设置进入条件,都会有助于项目实施。第三阶段是PPP合同执行环节,也是距离项目实现的最近一步。在这一阶段政府应该通过高密度的监管严格监督社会资本对合同的履行情况,作为合约的发起方,应该事先防范可能产生的一切因素的冲击,由于这一阶段跨度比较强,更是对政府工作的考验。而对于社会资本来说,作为合同的履行一方应该严格地遵守其所要承担的义务,不能被眼前利益蒙蔽双眼。最后是社会资本撤离阶段。社会资本撤离时,政府应该得到符合合同约定的标注化设施,并且能够持续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产品和设施。在PPP项目前期研究阶段就应为社会资本设置有效的撤离机制;
在多元化筹资的情况下,在保证项目长期健康运营的前提下,退出机制安排应兼顾多元化的退出需求,为项目充分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创造条件。

三、推行PPP对政府和社会资本的益处及必要性

2015年1月21日,国务院财政部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意在推进PPP项目推行,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相互合作。推行PPP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基础设施的建设着实对双方都有益处。对于政府来说,投资主体多样化了,不再单纯依靠国有企业所提供的选择较小的范围。私营部门可以促进项目创新性的革新,提高项目效率。同时政府从一个执行者的角色转化为监管的的角色,使项目质量和预算方面都得到了保证。另外,运用PPP模式使项目风险得到了分散,风险分配更加合理。在项目初期,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资本都自觉地承担了一部分风险,降低了融资难度,使项目成功的可能性变大,又有合同及相关政策法规作为城墙,政府和社会资本只要依法办事,双方的利益都会得到双赢。政府和民间机构可以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发挥各自作用。对于社会资本而言,更是有机会参与到政府采购项目中,分得一杯羹。以往,对于政府项目从来都是国有企业独揽大局,政府的选择少,而民间企业优秀的技术和能力也得不到施展。PPP模式得到中央的重视后,社会资本的空间更加广阔,有效的竞争也使得私营企业在不断进步,加快了创新步伐。PPP模式是在特许经营权的基础上,允许政府向民间社会资本进行结构融资,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也随着减小了。

近年来,政府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使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债务不断增多,政府推行PPP模式,有效地利用了社会资本进行融资,缓解了债务压力。然而这只是政府推行PPP模式的必要性的一个方面,另外是遵循十提出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一宗旨。公共服务是政府向公众提供的,民间资本更加贴近社会基层的心理诉求,在PPP模式下,政府只是仅仅提供项目需求,民间机构提出更加系统全面的方案供政府选择,颠覆了传统公共服务的概念,改善了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关系,是市场成为了资源配置中最重要的一环。2015年 2月25日,财政部印发了201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对于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等都做了明确的指示。政府与社会资本的相互合作有利于社会树立良好的法律观念意识,诚实守约,依照合同办事。

四、我国推行PPP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尽管PPP模式自2013年复燃一直出与升温状态,但在实施推行PPP模式时,还是了诸多问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状态仍然有待改善。

首先是股权问题,目前许多合作项目中,地方政府明确表示社会资本可以入股,但所占股权份额不得超过51%,换言之,社会资本在项目中不能占据控制地位,必须由政府说的算。对于本来就在项目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社会资本来说,这一态度有打消了许多社会资本的积极性。没有股权份额的支持,社会资本在发挥作用会失去活力,运作效率难以得到保证。

第二,社会资本的成本费用过高,阻碍了社会资本投资的积极性。金融机构是社会资本贷款的主要途径,然而金融机构为了分担风险,不但要求土地等资产的抵押,还要求项目收费权的质押。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体系不充分,导致社会资本不得不承担较高的融资成本,但却给政府融资提供了便利。

第三,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定位不准确,把推行PPP看做解决债务危机的工具。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伴随城镇化的发展,PPP是一种为公众提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的新尝试,不能单纯的看作是解决债务问题,在PPP模式比较成熟的国家里,PPP无论是数量还是投资比例所占份额均不足20%,这对于解决债务问题来讲,不足以起到什么作用。

最后,PPP项目的失败案例也警示我们不得不关注其信誉问题,其中包括政府和社会资本。政府到期不支付工程款,社会资本亦无法结清上游款项,所以把社会资本作为第一被告,政府作为第二被告的法律纠纷案件也有很多宗。政府拖欠工程款原因很复杂,其中有资金问题,有对于基础设施管理的问题,还有新旧班子交替衔接的问题。而社会资本主要是利益熏心,企图从中获得更多利益,导致项目质量不合格。

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如何使PPP模式更加适合政府采购项目呢,这也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首先,加强政策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十分必要。对于PPP项目来说,切实有效的法律支持必不可少,无论是合同签订,争议纠纷的解决还是后期资本退出的阶段。政府和社会资本都应该严格的遵守采购法,严格地均衡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关系。

第二,政府在PPP中的监管作用也要起到成效。政府是项目的发起人,付款人,社会资本实行项目的执行人,公众是项目的实际收益者。政府应该配套严格的监管措施,在PPP的不同阶段都严格地监督社会资本,不能只提出意向就放任不管了,导致质量和安全性收到威胁,从而导致项目失败,效率低下。

第三,各金融机构可以与社会资本合作,促进PPP模式的开展。金融机构可以与民间企业达成合作意向,一方面提供资金支持,一方面解决技术问题,共同参与竞争政府采购项目,一来降低了社会资本的融资费用,使其更具有竞争力,还可以拓宽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有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项目的成功率也会提高,实现三赢,甚至多赢的局面。

最后,政府和社会资本的相互信任也同样重要。政府和社会资本作为PPP模式的两大主体,需要不断磨合和协作,良好的沟通信任机制有助于各方开展工作。另外,增加政府工作的采购透明度,做好前期的论证工作,都有助于加强双方的合作。公平,公正的氛围可以使 政府和企业都放心,增加项目的成功率。

如今,PPP模式已经是中国发展浪潮中的一片浪花,政府和投资者也已经看到了推行PPP模式的必要性和前景。再加上政策的倾向性,PPP模式一定会越来越成熟,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相应的作用的。(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孙长杰.PPP模式在我国高速铁路建设中的应用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

[2] 滑思忠.利用PPP模式发展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研究[D].长安大学

ppp模式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PPP模式;
文献综述

一、PPP基本概念

虽然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领域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但PPP模式这一概念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各个部门、不同学者对PPP模式也有自己的解释。G.Peirson,P.Mebride(1996)认为,PPP模式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签署协议,由私人部门代替公共部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或者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萨瓦斯在《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一书中对PPP模式进行了比较详细、系统的探讨。他详细分析了基础设施领域里采用PPP投融资机制的优点,并对PPP的具体形式做了较为详细的划分。

李秀辉、张世英①(2002)是国内学术界较早探讨公私合作制的学者,对PPP模式产生的背景、概念特征、优势和应用实例进行系统介绍。将PPP模式定义为“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具体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的形式”,在这种合作形式下,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承担融资风险。陈伟强、章恒全②(2003)从PPP模式与BOT模式对比的角度分析了PPP融资模式的优点,指出PPP模式中私人部门参与早期项目的可行性,缩短了前期工作周期,降低项目费用,减少项目风险并且有利于项目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能更好地协调各方关系。王灏③(2004)在研究国外不同PPP模式定义后,认为PPP模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PPP模式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狭义的PPP模式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BOT(建设―拥有―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DBFO(设计-建造-投资-经营)等多种模式,并指出狭义的PPP模式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物有所值原则。

二、PPP模式的应用研究

PPP模式最初的研究大多集中在通过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的方法来分析PPP模式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萨瓦斯以合同承包为例对PPP的管理模式进行研究,分析了合同承包的实施的条件、服务合同的立约步骤等。同时,萨瓦斯还提供了诸如“内部运营成本计算样表”、“清洁服务合同质量标准”、“得克萨斯州休斯敦市公共汽车服务承包合同细则”、“付款的不同方式”等参考依据。Mott MacDonald调查的50个项目中有11个采用的是英国的公私合作制。结果表明,无论是成本控制,还是风险分配方面公私合作制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果。柯永建等(2008)以英法海峡隧道工程为案例,从项目风险分担的角度分析了项目失败的原因,指出该项目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在风险分担中私营方承担了过多无法控制的风险,并提出了合理的风险分担建议。

许多学者对国内PPP项目进行案例研究,总结了许多宝贵经验。王守清等(1998)以来宾B电厂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BOT项目的规定、批准程序、评价以及竞标方面的问题,为以后我国类似BOT项目的开展提供了经验借鉴。袁竞峰等(2010)以北京地铁四号线PPP项目为例,从公共部门的角度确定和分析了促进中国轨道交通PPP项目发展的因素。邓小鹏、申立银(2006)基于香港迪士尼主题公园项目的案例分析,具体分析了PPP项目存在的风险及其合理分配和分担问题,以及项目风险分担对项目绩效的影响。研究发现,将征地风险、法律和政策风险分配给政府部门更为合理有效,而私人部门则可以有效地控制设计和建造风险、运营风险等;
市场风险、金融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则可以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PPP模式影响因素研究

PPP项目从前期谈判到建成运营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运用环境复杂,在运营过程中涉及影响影响项目成败的因素,主要包括风险识别与承担、产品定价、收益分配、绩效评价等,许多学者进行了该方面研究希望提升PPP项目的实施效果。

PPP模式风险识别的研究领域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Grimsey et al(2002)将基础设施PPP项目的风险分为九类:技术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收益风险、金融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政治、法规风险、环境风险和违约风险。Li B.et al(2005)在研究英国PPP项目时,将风险分为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微观层面三类。其中,宏观层面风险主要包括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宏观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和自然风险;
中观层面风险主要包括与项目自身相关的项目选择风险、项目设计风险、项目融资、建设、运营风险;
微观层面风险主要包括合作关系和第三方风险。这也是目前被引用最多的PPP项目风险分类方法。Shen et al(2006)在研究公共部门项目主要风险以及PPP项目管理风险方式的基础上,将主要风险划分为13类,主要包括:场地获取、未预期的场地条件、土地和周边环境污染、土地开垦、开发设计和建造、市场条件变化、私人合作者经验不足、金融、运营、产业行为、法律政策和不可抗力风险。进一步将上述风险分成3个组别:内部风险、外部风险和项目层风险。

刘新平、王守清(2006)④对PPP风险管理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PPP的概念较之BOT更为广泛,但在本质上,两者的内涵是一致的,都属于项目融资范畴。在《特许经营项目融资(PPP):风险分担管理》一书中,王守清分析了中国PPP项目风险管理现状,研究了项目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担偏好以及公平分担机制。彭桃花和赖国锦(2004)⑤分析了公私合作制的风险,同时将财务学中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简单的运用于PPP模式的成本分析中。关于公私合作管理的监督管理,大多研究者是从政府管制的角度进行的研究。

PPP项目的风险因素识别研究领域,王守清(2000)在研究发展中国家BOT项目的风险管理的基础上,特别针对中国的基础设施项目,讨论了政治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的重要性,通过问卷调查归纳出了6个主要的政治和不可抗力风险的重要性排序,从高到低依次是可靠性和可信性、法律变更、不可抗力、推迟许可、征收、腐败。关于共同承担风险的合作方各自应当承担的最优比例问题,周鑫(2009)⑥基于PPP项目的风险分担原则,将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的风险分配过程看做讨价还价过程,并构建了三阶段博弈模型,通过对贴现率调整来确定风险分担比例。

国内外专家学者及科研机构对PPP模式的基础研究,为我们认识和把握公私合作融资模式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这些研究中我们不难发现,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发展,PPP模式在应用中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复杂,如何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加快推进PPP投融资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尤其是水污染防治领域的应用,成为是本课题的研究重点。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注解:

① 李秀辉,张世英.PPP: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方式[J].中国软科学,2002,02:52-55

② 陈伟强,章恒全.PPP与BOT融资模式的比较研究[J].价值工程,2003,02:4-6

③ 王灏.PPP的定义和分类研究[J].都市快轨交通,2004,05:23-27.

④ 刘新平,王守清.试论PPP项目的风险分配原则和框架[J].建筑经济,2006,02:59-63.

ppp模式论文范文第5篇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意即公私伙伴关系,即公共私营合作制,也就是作为政府的公共部门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合作关系,此种合作关系绝大部分应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我国在PPP模式的应用上起步较晚,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往往使用直接财政投入或政府平台举债的传统方式,PPP模式一直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但是近年来,各级财政压力逐渐增大,因此,从2014年开始,地方政府纷纷争先推出PPP项目。

2015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快推进和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强调法治化运作,保护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和收益权利。

2015年以来PPP项目规划呈现出井喷式增长,但是却存在项目落地率低的问题。

在2016年7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强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对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有效供给,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新经济、促进稳增长,具有重要意义。把PPP的地位拔高很多。

政策给了PPP强有力的发展空间,但是如何提高PPP项目的落地率成为PPP模式取得成功的关键。

针对这一热点问题,本文分析了制约PPP发展的瓶颈,以及解决落地难问题的一些思考。

PPP项目在我国落地难的原因

制度建设滞后,政府和社会双方专业能力不足。我国关于公私合作关系的起步较晚,自2003开始,开始使用不含有“经营”的“建设一转让”(BT)模式完成项目建设。而在2012年《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对地方政府采取BT模式融资进行限制之后,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均尚未适应2014年国发[2014]60号、财金[2014]113号及发改投资[2014]2724号文以特许经营权为核心的PPP模式。尤其是在PPP模式向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领域扩张之下,政府和社会资本专业知识不充分、缺乏项目操作实践经验等问题就凸显出来。未经充分论证,盲目立项,从而导致PPP项目激增。受专业知识限制和政府在法律法规制定上的不完善,导致实际合作中的难题无法破解,从而使许多项目难以落实。

关于PPP项目的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甚至冲突。我国目前关于PPP项目的配套法律法规呈现“双龙治水”的趋势。国家发改委牵头成立立法组,力推特许经营法,争取在2016年9月底前形成《中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审稿,而财政部在2016年初则起草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财政部和发改委均有相关政策出台,但政策法规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一致之处,对PPP的内涵外延的理解不同,未形成统一规范的体系。两部法律的交叉和冲突,让投资者无所适从。

PPP项目融资难。目前我国PPP项目的融资主要还是依赖于商业银行贷款,但商业银行负债端存款以中短期为主,无法有效匹配PPP项目的长期需求。况且,商业银行也无法恰当评估项目风险,只能简单地通过担保等增信手段来控制。社会资本出于风险规避、独立核算等因素考虑,大多设立独立的项目公司建设运营PPP项目,一般会以项目资产和未来现金流作为项目融资的担保。由于项目公司成立的时间较短,一般资产规模较小,现金流尚未实现。所以金融机构对PPP项目融资普遍比较谨慎,导致PPP项目的融资困难。

PPP项目回报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回报率低,社会资本积极性不高。目前形成的PPP项目回报方式有三种: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项目开发性收入,其中最科学的回报方式就是使用者付费的形式,传统的公共交通项目等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使用者付费形式,社会资本在这方面的投资顾虑较少。而诸如环境保护等一些新型的项目,一般工程巨大,难以准确测算回报且付费体系不成熟,这样的项目往往难以落实。另外,PPP模式的收益率现在一般给出的是6-8%,如果引入民营资本,市场融资成本都要达到这个水平,所以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积极性不高。

专业人才及专业机构能力不足。我国在PPP模式上起步较晚,在项目的评估、筹划、监管等方面缺乏专业的人才,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能力也不强,这也成为制约PPP发展的一个瓶颈。

解决PPP项目落地难问题的思考

逐步推广PPP适用领域。世界上PPP模式的发展趋势,一般是先由道路、机场、桥梁等建设领域出发,逐步推广到医院、养老、海绵城市等公共服务领域。我国PPP发展也应遵循先易后难的规律,逐步培养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执行能力,按照上述路线图逐步推广PPP适用领域,避免一哄而上。

培养专业人才,建立PPP项目专家库和长期的项目管理部门。PPP项目涉及面广,较为复杂,往往需要充分的论证。政府应积极培养相关专业人才,建立专家库,通过专业分工使投资、建设、运营、风险防控等各个环节经过充分论证,从而使项目设立更加合理。项目管理部门整合专家库,建立一套规范标准的评审机制,并建立项目库,项目实施由项目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加快推进二法合一。2016年7月7日,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加快推进相关立法进程,以更好的法制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两部正在起草的法律,终于被明确合二为一了。PPP立法的合二为一,减少了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不确定性,也让PPP实操问题可以在―部法律下解决。随着新法的制定出台,将有效解决PPP项目落地难的问题。

多渠道化解PPP项目融资难。发挥政策的支持引导作用,设立PPP融资支持基金,发挥PPP基金支持引导作用,靠政策引导基金撬动市场投资。政府还可设立PPP融资担保基金为PPP项目提供担保。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多渠道参与,除了商业银行,还应积极探索基金、券商等直接融资的渠道,拓宽PPP项目的融资来源,鼓励社保和保险机构参与PPP项目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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