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我与公司共成长征文【五篇】

时间:2023-06-30 13:30:03 来源:网友投稿

我与公司共成长征文范文第1篇我是##会展中心国际大酒店人事部的质检经理。去年,我有幸被集团评选为“青年岗位能手”。今天,我汇报的题目是《我与光大共成长》。一、积极参加工程“开荒”,努力完成从学生到员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我与公司共成长征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我与公司共成长征文【五篇】

我与公司共成长征文范文第1篇

我是##会展中心国际大酒店人事部的质检经理。去年,我有幸被集团评选为“青年岗位能手”。今天,我汇报的题目是《我与光大共成长》。

一、积极参加工程“开荒”,努力完成从学生到员工的转变。五年前,我踏出大学校门,成为##会展中心一名员工。当时的会展中心还是一片未开垦的“荒地”,我参加工作的新鲜感很快就被紧张与辛苦所取代。眼前没有金碧辉煌的酒店大堂,只有满地的泥土瓦砾。我在这样的环境和心境中参加了新员工培训。在培训的第一天,会展中心领导召开了一次动员会,会上要求党员团员和青年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会展中心的“开荒”工作,共同创造会展中心美好的明天。听了领导的动员,激起我对明天的憧憬,培训中,我十分认真刻苦,几次业务比赛我都取得了头名。培训结束后,我积极投入“开荒”工程中,我事事不甘人后,争做苦活、脏活、累活,哪里工作紧张,我就赶去帮忙。在全体员工的努力下,会展中心国际大酒店终于赶在国庆节前顺利试营业,实现了向祖国五十周年大庆献礼的心愿,我也被光荣地评为“开荒积极分子”。

二、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发扬爱岗敬业精神。会展中心开业后,领导号召我们年轻人做“多功能”人才。通过前台业务培训,我熟练掌握了操作流程。在工作中,我看到会展中心国际大酒店,每逢会展档期,客人流量很大。我觉得那里需要人手帮忙。经过一段时间的细心观察,我发现那里的礼宾部和收银处接待客人的任务量很大。为了方便客人,我在休息时学习了礼宾部、收银处的操作流程。我经常在完成自己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为应接不暇的这两个部门接待客人,尽量缩短客人办理手续的时间。为了保证业务数据正确无误,我经常下班后留下来帮助他们核对数据至深夜一两点,核对清楚后才下班。

“做好工作不仅是对单位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同事负责。”这就是我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在担任大堂经理期间,我利用休息时间自学了电脑维修技术,并运用所掌握的电脑维修知识多次及时排除了会展宾客的电脑故障,使他们避免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年初集团在会展中心开会期间,我被领导安排做现场协调工作。为了完成这项重要的任务,我在身边准备了三本记事薄,将发生的事情全部分别记录下来,并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使问题及时改进和解决,我认真细致的工作,得到了与会领导的好评。

三、积极参与青年活动,紧紧团结在党组织周围。会展中心员工百分之六七十都是青年人。基于这个特点,公司党委十分重视对青年人的教育和培养,提高青年人的思想觉悟,加强凝聚力工程建设。我积极响应党委提出的“争创市级文明单位、争创优秀物业管理小区、争创四星级酒店”的号召,以实际行动去落实党组织的要求。在政治上,我积极要求进步,参加了党委组织的青年积极分子党课培训,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文件,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许多青年人在接受党的教育以后,纷纷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我也是其中一员。会展中心团委结合国际酒店一线青年人数多、岗位复杂、三班倒、在一起活动时间较少的特点,合理安排时间,积极组织开展了许多青年人喜闻乐见的活动,如联欢会、运动会、青年书法展、青年征文活动、微笑大使评选活动、青年歌咏比赛、青年读书周等,每次活动我都积极参加,并起骨干作用。通过这些活动的深入开展,把我们青年人彼此之间的距离拉近了,企业的凝聚力大大增强了,我也受到了教育和陶冶。

我与公司共成长征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旅游上市公司;
主成分分析;
聚类分析;
综合评价

旅游上市公司是我国旅游产业的“龙头”,近年来社会经济的繁荣使得作为旅游产业“龙头”的旅游上市公司有了长足的发展,其产业地位也不断提升。优秀旅游企业进入股票市场,在给股票市场注入了活力,也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更多的投资机会。为有效地进行旅游企业管理和投资决策,提高投资收益,旅游企业绩效评价研究日益受到重视。本文以30家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表为出发点,以主成分分析法为基础,结合聚类分析,寻找并设计了一个具有较少变量信息的综合指标来综合各方面的信息,为投资者提高投资收益,降低风险损失提供可靠的参考标准。

一、旅游上市公司财务指标体系、数据来源和分析方法

(一)评价指标选择和数据来源

关于上市公司业绩综合评价,国内外学术界已发展出比较成熟的理论,选取的指标必须具有可量性、可控性和实用性。考虑到模型的简洁性和因子分析的前提条件限制――变量之间相关程度越大越适合做主成份分析,笔者选取了其中与主板上市公司评价相同的盈利、成长、偿债、营运能力四方面的指标。与此同时,本文还参考了其他学者的研究,最终选取了总资产净利润率X1、净资产收益率X2、净利润增长率X3、总资产增长率X4、存货周转率X5、总资产周转率X6、现金流量比率X7、每股现金净流量X8、流动比率X9、速动比率X10、综合杠杠X11、每股收益X12、每股净资产X13共十三个指标,从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周转能力、现金流能力、偿债能力、抗风险能力、股东获利能力七个方面对旅游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考评。本文原始财务数据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中旅游上市公司公开2010年度财务报表,具有真实可信度。对原始的财务数据进行计算整理得出所有待分析上市公司的上述13个具体指标数值。

(二)分析方法

主成份分析方法是将多个指标化为少数几个综合指标的一种多元统计方法。分析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原始变量的标准化。因经过主成份分析得出了m个主变量,就有m个特征方程,也就有m个特征根。特征根反映的是原始变量的总方差在各成份上重新分配的结果。由于方差是有单位的,所以在求解主成份过程中首先要对每个参与分析的变量进行均值为0,标准差为1的标准化。(2)主成份的选取。主成份个数的判定方法有两种:一是取所有特征值大于1的成份作为主成份;
二是根据累计贡献率达到的百分比值来确定。例如取累计贡献率达到75%,其含义是此前m个成份( 新变量) 所包含的信息占原始变量包含的总信息的75%,其余m-1个新变量对方差影响很小,我们认为可以不予考虑,则取前m个成分作为主成份。

聚类分析能够将一批变量数据根据其诸多特征,按照在性质上的亲疏程度在没有先验知识的情况下进行自动分类,产生多个分类结果。类内部的个体在特征上具有相似性,不同类间个体特征的差异性较大。所谓“没有先验知识”是指没有事先指定分类标准;
所谓“亲疏程度”是指在各变量取值上的总体差异程度。

本文借助SPSS17.0软件,首先采用主成份分析法分析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然后对因子分析结果进行聚类分析,最后进行了判别分析。

二、旅游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实证分析

根据上述指标体系和分析方法,利用从国泰安中提取的旅游上市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对旅游类的16 家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实证分析。所得原始数据真实客观地记录了旅游类上市公司2010年发展的相关情况。

运用SPSS17.0软件进行分析,对原始数据标准化数据的相关系数矩阵进行计算分析,选出了3个主因子,方差累计贡献率达到77.517%(见表1)能较好地代表整体指标,可信度较高。第一主因子包括:总资产增长率、总资产周转率、现金流量比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每股净资产,共六个指标;
第二主因子包括:总资产净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共四个指标;
第三主因子包括:存货周转率、每股现金净流量、综合杠杆、每股收益,共四个指标。主因子的特征值即为相应的各主因子的权重(见表1),将上市公司的各主因子得分及权重代入主成份分析法中的综合评价模型:

表1主因子特征根、方差贡献率及因子权重

其中FK为旅游行业第K家上市公司财务评价得分,K=1,2,…,n(n为样本数,本文为30);
Xkj为第k个上市公司第j个主因子得分值;
βj为第j个主因子的全中,j为待定的主因子个数,本文为3.各主因子得分级综合得分见表2。

表2旅游业上市公司综合得分、排名及聚类分析结果

根据各上市公司的各主因子得分进行聚类分析,选择分为三类(如表2)。由聚类分析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类宋城股份长期致力于打造大型文化综合体,主营业务涵盖主题公园、旅游演艺、主题酒店、景观房产、休闲商业、文化创意等多个领域,总资产达200亿。合理的分散经营,优越的地理人文条件,使得宋城股份成为中国旅游休闲产业的领军者。

第二类包括华侨城A、全聚德、锦江投资、黄山旅游等,共12个公司。这些旅游上市公司异或处于北京、上海、深圳这类经济发达城市、异或有着悠久的历史及文化底蕴,闻名天下。并且,这些公司往往涉足两到三个领域,相对的分散经营。

第三类包括旅游、西安旅游、云南旅游、桂林旅游等共17个公司。这些旅游上市公司处于非经济发达城市,有独特的旅游资源,且往往只涉足于某一个到两个领域相对比较集中经营。

参考文献

[1]省略/

我与公司共成长征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共利益;
征收;
界定

一、难以界定的公共利益

行政征收必须仅限于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征收的概念以权利的永久性取得为核心,征收的范围应当包括对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永久性取得。因此,征收的客体不仅限于“所有权”,也应当包括各种财产权利。

英国约翰·洛克说过:没有私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人们联合组成国家并置身于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私人财产。者的权力绝不允许扩张到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外,而应当是必须保障每个人的财产。从统治阶级的利益看,虽然某些统治阶级的眼前利益与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对立的,但从长远看,实际上并不对立,比如公民的义务教育、卫生保健等,这部分利益就上升为国家利益,被统治者才会对统治者予以拥护。

我国宪法规定了征收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限定性条款,但是何谓公共利益,《物权法》在起草制定的过程中,法学界、实务界均引起了广泛关注以及热烈的讨论,最终法律并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概念规定,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本应通过法律规范加以确认,但没有法律概念的定义,这样的法律条款无法成为保障私有财产的最后壁垒。政府的行政征收行为如何规范,最关键还是在于法律应当对公共利益做出界定,否则,即使宪法对征收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做出了法律规定,但是华而不实,没有真正起到保障公民私有财产的作用,只能沦为一款摆设。

公共利益具有极大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它涉及到价值矛盾的权衡,公民与政府之间对于财产的博弈。征收的合法利用,在一部分情况下,会实现公共价值,会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另一方面,相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征收会使私有财产所有者感到不安和恐慌,对行政征收会有抵触。判断公共利益应当考虑国家发展目标、事业的公益性、受益对象的数量、效益与损害的比较、正当法律程序等因素。①

“公共”两个字,一般指的是公众可以随意使用,或者指的是不排除公众使用,公众在数量上是个开放的概念,公共利益所指向的受益人数的多少,并非可以用准确的数量来定义,但是公共利益的范围应属于非特定、非明确。每个国家的普通公民均可以成为直接或间接的公共利益受益主体,并且受益的公共利益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不特定的受益主体是基于公共利益征收的普遍原则,若受益主体是特定的,但是为了兼顾社会公平,应当也认为是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体现在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科教、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等方面,可能商业性开发在某种角度来看,也是符合上述某些方面特征,但商业性开发一般不认为是因为公共利益。如我国实践中常出现类似观点:关于房地产开发,虽该行为定性为商业行为,但房地产开发,会增加就业、改善城市面貌、增加税收等,这些有利因素被归纳为公共利益。显然,这种观点将一般的公益性归为公共利益一类。

二、域外公共利益界定

世界范围内,各国对“公共利益”的概念有不同的认定,也有不同的标准,大致上可以从三个类型概括:

(一)概括式

以美、德、法等国为主,主要采用概括的方式,其只规定土地征收及其他征收权均应当基于“公共利益”,至于“公共利益”是什么?哪些属于“公共利益”范畴未做明确的界定。而是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对私人财产给予相应的保护。澳大利亚、加拿大、菲律宾等国也采取类似的“公共利益”概念规定。

以概括式“公共利益”为主的国家,主要有相同的几个特点,基于自身国情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第一,该类国家普遍实行三权分立。不同的政治体制对法律的规范存在规定,三权分立的体制更能增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并对政府的行政权有相当强的约束力。法院的判例更成为法律适用规范,通过对“公共利益”的个案判定,由此形成的概念认定,使得难以界定的“公共利益”概念得以清晰。法国对于判例同样重视,判例对于司法实践有很强的作用。第二,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制健全。该类国家提倡财产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得到足够完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私有财产被政府以“公共利益”之名滥用权力并造成不当侵害。

(二)列举式

以韩国、波兰、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为主,主要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描述,确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列举式的“公共利益”界定也存在一定的特点,该类国家主要以成文法国家或地区为主。这种方式规定的国家的立法原则,一般是为了增加概念的明确性,以便司法实践中能直接引用,并提高法律在司法运用中的可操作性。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征收的目的进行较详细规定并加以限制,以此来约束政府的征收权。如日本有关法律对于可以征收的公益事业进行详细列举,确定“公共利益”范畴。立法中对于列举的事项不可能全面涉及,但是通过兜底条款,可对未列举事项进行补充。

(三)未规定

以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等为主的国家,对“公共利益”未做明确规定。这类国家的特点主要是经济转轨,难以对“公共利益”做出界定,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实践中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范畴主要取决于政府的决定。俄罗斯规定,为国家或市政的需要,可以允许征收土地,但并未在立法里确定,这就可能使国家征收范围放得过宽而达到别的目的。②立法上没有对概念做出明确鉴定,在实践中可能就会扭曲立法本意,并对实际操作产生不利因素。这种不对“公共利益”概念做出明确解释的方式,若不因国家经济发展实际需要,这样模糊的方式可能会难以保证公正性。

三、公共利益的程序限制之借鉴

(一)程序对公共利益的限制

对于征收的立法,西方多数国家在程序上加以限制,以期对难以概括难以界定的“公共利益”做出补充。“公共利益”无法被明确,无法做出详细描述,应属普遍认识,通过分析美国关于征收的程序限制,对我国公共利益完善做出借鉴。1791年12月15日签署的第五条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没有依据正当的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均不得受到剥夺。而没有合理的补偿,私有财产不得为基于公用所征用。”③

细读美国第五宪法修正案,我们会发现其对行政征收设定了三条可能的限制:其一,行政征收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使用”;
其二,必须给予被征收人以充分合理的补偿;
第三,行政征收必须依正当程序进行。④以上的程序限制,就是利用程序手段对征收中的公共利益予以控制。在19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征收权主要是限于政府基于公共使用的情况下,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比如公园、学校、道路等。如果政府将征收的财产通过其他方式转于其他私人,这是严重的权力滥用。30年代开始,美国法院通过判例,将“公用”范围界定为“公共福利”,如增加税收、减少犯罪、消除贫民窟等。1954年的Berman V.Parker案,此案主要纠纷在于哥伦比亚特区政府为了城市更新对土地进行征收,但是将该征收土地转给另一私人所有。上诉人主张该政府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土地征收后未按规定由公共使用,而被另一私人所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法院认为,公共福利包含了精神和物质层面,也包含审美和金钱,说明公共福利是多方面的。在本案中,国会及授权机构认为一座城市尤其是首都,它是需要优美的环境和干净的卫生,权衡各种价值观带来的各方面因素,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不具备适当的理由,因此可以征收。最后法院认为当财产所有权人受到公平补偿时,其权利即受到满足,而公平补偿正是宪法第五修正案所强烈要求征收必须付出的代价。⑤该判决主要体现的是美国宪法中对于征收所要遵循的正当程序与合理补偿两大原则,两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以此来保障公民私有财产。

以美国的土地征收程序为例,主要有以下程序:1、征收主体。美国各州是征收的主体,且州可以授权行政机关、政团等行使其相关的只能。各州可因正当目的而将土地征收权授予上述组织行使,州宪法规定的行政长官或州议会设立的委员会也可以行使土地征收权。⑥2、法律渊源。(1)州宪法;
(2)一般制定法;
(3)有关州和地方规划与管制方面的单个制定法。3、确定补偿。当私有财产被征收,征收者需要偿付相应的补偿金,但不能多于占有时的补偿金额。不动产所有人若未明确继承人,则所获得补偿金等于全部补偿金扣除该财产中其他权利人所占份额。如果土地毗邻的所有人因土地征收,其受到永久的、实质性损害时,则该所有人可以受补偿。4、土地价值。土地或者房屋被征收,一般需要对被征收财产进行评估,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方式,比如市场比较价、成本价、替代价、开发成本价、重置价等。5、诉讼程序。征收机关有告知义务,对财产所有人应当告知其有提讼的权利,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积极应诉,若财产所有人受到损害是因征收机关恶意延迟诉讼造成的,该征收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征收机关在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的,且未积极应诉,则法院将会驳回原告请求。被法院驳回后,征收机关就得为被征收人重新提供评估,且要重新提讼。美国的多数州法律都有规定,财产所有人可以对征收者是否具备征收的权利提出抗辩,要求法院对该征收行为予以驳回。如果不能确定财产所有人提出的答辩内容,就无法继续征收,进行相应的征收程序。

(二)程序之借鉴

公共利益的界定,主要反映在对利益的争夺,是私权与公权之间的冲突,判定为公共利益必将剥夺原属私人所有的利益,若不为公共利益设定标准,会对私权造成损害。我们可以从立法着手,将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予以列举,通过美国对征收严格的程序控制为鉴,在我国立法中也应将公共利益的界定通过一系列程序加以控制。

即使我们对公共利益通过概括或者列举的方式予以界定,但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无法对公共利益进行准确描述。因此,只有通过程序加以限制,通过严格的程序进行征收,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私有财产人的权利。通过严格的程序控制,设定被征收人参与到整个征收过程中,尽可能的使被征收人感受到程序上的公正,促使被征收人监督征收进程,增加征收程序的正当性,从源头上降低矛盾的出现。适当的程序可以对征收产生的纠纷予以缓冲,对公共利益界定的不确定性予以补充,通过公正的程序预防争议的发生,解决纠纷。在征收过程中适用合适的程序,如听证会、民主投票、集体协商等,使征收过程更加的透明公开,公众参与度也将增加。

我国对公共利益的程序设定,具体分类应按是否是公共利益的判断确定已否出现纠纷。一般情况下,应当建立普通程序来界定公共利益,且该公共利益界定未出现纠纷。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共利益的常规控制程序是民主程序,但我们认为,公共利益的判断不能完全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来解决。⑦实际操作中,征收补偿标准也有经过被征收人的集体投票最终确定,部分学者提出,公共利益的界定应有公众来认定,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由涉及利益的相关方投票表决。这种判断有一定的缺陷,过于片面,未必完全正确。我们一直强调认定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要讲求民主,但这并不是说任何个案中公共利益的界定都要通过民主投票。有一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收益范围难以确定,由此导致了投票群体的不确定性。无论受益范围或宽或窄,都难做到投票的准确性和适当性。如范围太宽广,则无法反映出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愿,若太狭窄,仅限被征收人投票则不能顺利通过决议。公共利益的界定属于公权力范畴,若将原属公权力范畴完全交予公众行使,则公权力就不再具备应有属性,无强制性,更不能体现征收作为行政行为的本质。但是,我们还是认为,行使征收界定公共利益应当加强公众的参与,但还是政府占主导,公众积极参与,体现民主与民意。例如,在征地决定过程中,应依法举行听证会,邀请包括被征收人在内的各方主体参与,以保障决策民主,并在必要时,公布征地信息,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这样的沟通机制能够加强利益相关方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有助于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⑧

在实践中,公众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存在疑义,从而引发争议导致矛盾上升,我们应在法律上对界定公共利益标准的程序予以明确,对解决该纠纷的程序予以设定。

公共利益具体由哪个机关来认定,在学界存在有不同的声音。有学者认为,应由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判断。政府对征收程序相对熟悉,对征收过程相对有经验,且由政府对征收的公共利益界定更符合征收程序,能够提供相应的便利,政府能够在征收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另有人认为,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做出认定。公共利益应当反映的是公众的利益,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正是人民的利益,由人民代表大会对公共利益做出认定,基本上能表达人民的意志。也有学者提出,司法机关才是对公共利益认定的最合适机关。因为在因公共利益引发的双方群体,一般为政府与自然人,若由政府对公共利益做出认定,则利益一方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评价,不符合法理。若由人民代表大会对公共利益做出判断,则不符合宪法所规定的人大职能,由立法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处理,超出了人大的职能。而司法机关在解决纠纷中处于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最终解决方式,由司法机关对公共利益做出界定,更符合纠纷解决基本程序。

通过司法机关对因公共利益产生的纠纷予以解决,存在着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司法机关具备审查能力,属于职权范围。法院属于司法机关中最重要的位置,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依法可以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纠纷予以裁判。法官在整个公共利益纠纷中占据主导地位,由其认定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更符合司法最终解决纠纷的原则。从我国的法制程度来看,法院处理公共利益的认定还存在一定的难度,有一定的复杂性。但是从法理角度来看,法院在解决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上还是具有不可替代性,而不该由其他机关来认定。而学界中有人认为,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等行为是由政府做出的,而司法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不可避免的会对政府行为做出相反的认定,他们认为这样的职权超越了我国司法机关的职权。笔者认为,该说法欠妥当,司法实践中,不会对公共利益单独做出认定,一般都是从特定的行政诉讼中出现公共利益的判断。而我国法院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审查,并做出裁判,对公共利益做出认定可以在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中更加妥善地解决争议。从大体上说,公共利益符合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是单个利益的集合,但在个案之中公共利益和特定个体利益可能是相悖的。⑨

第二,公共利益的模糊性应由法官发挥自有裁量权。在发生纠纷后,法官应做出价值判断,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是否应属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条款的抽象性,使法官在很大程度上要发挥自有裁量权,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判。例如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很抽象的规定,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作出判断。拉伦茨教授说过“这些条款具有指令的特点,属于判断标准,其内容还需要加以填补。”⑩既然法律对公共利益并未作出明确界定,概念存在模糊性,在实践中就可以由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对公共利益作出认定,进而为立法提供相应的经验及支持。

第三,域外对公共利益的认定一般由法院审查。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通常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审查,例如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均由法院的法官进行司法审查。我认为,通过法院对公共利益做出认定的方式,非常适合我国借鉴。

以上通过司法程序对公共利益做出判断,主要是基于案件进入司法领域,若未通过司法途径而发生纠纷,如何对公共利益进行认定是需要我们在程序上做出控制的。例如,我们可以建立涉及公共利益征收或拆迁等行为的具体争议解决机构,并制定相关的法定程序,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行,可以较好解决纠纷。

四、小结

公共利益具有很大的模糊性,且并不存在单一的公共利益,只有在发生利益冲突后才能体现出来,在解决冲突的过程中,平衡其中利益,才能有效化解矛盾。在学界及实务界,均希望能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认定,以便更好的解决争议。我国立法对公共利益并未做详细规定,若能在程序上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加以控制,则能较好处理因公共利益无法认定产生的纠纷,而且能对行政征收、拆迁等提供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熊文钊.论行政补偿[J].行政法学研究,2005,(2).

[2]张微、王桢桢.城市更新中的“公共利益”:界定标准与实现路径[J].城市观察,2011,(2).

[3]王达.房屋征收拆迁法律制度新问题[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7-8.

[4]姚斌.以美、德为鉴:审视我国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标准[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2,(1).

[5]李蕊.国外土地征收制度考察研究——以德、美两国为重点考察对象[J].重庆社会科学,2005,(3).

[6]沈开举主编.行政补偿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07.

[7]王利明.论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J].政法论坛,2009,(2):30-31.

[8]许中缘.公共利益的程序控制——以法国不动产征收作为比较对象[J].环球法律评论,2008,(3).

[9][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M].陈爱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4.

注解:

①熊文钊:“论行政补偿”,载《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

②张微,王桢桢:《城市更新中的“公共利益”:界定标准与实现路径》,载《城市观察》2011年第2期。

③王达:《房屋征收拆迁法律制度新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7-8页。

④姚斌:《以美、德为鉴:审视我国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标准》,载《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⑤李蕊:《国外土地征收制度考察研究——以德、美两国为重点考察对象》,载《重庆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⑥沈开举主编:《行政补偿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7页。

⑦王利明:《论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

⑧许中缘:《公共利益的程序控制——以法国不动产征收作为比较对象》,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3期。

我与公司共成长征文范文第4篇

董事会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董事会成员既是公司重大决策的制定者,又是公司管理层的监督者,董事会结构越合理,企业的经营治理效果越良好。委托关系的处理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建立长久有效的机制约束人的行为,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国内外学者已对董事会特征做过大量的研究,得出了丰富的理论及经验。然而已有文献大都是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的全部总体,或是针对某一具体行业,对特定地区特别是北京地区的上市公司董事。

二、文献综述

(一)董事会规模 Lipton and Lorsch(1992),Jensen(1993)研究认为董事会规模较小时,可以正面影响公司绩效,但是超过一定数量后,对公司的治理效果有负面作用。国内学者于东智(2003)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以9人为分界点,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呈倒U型关系。Ocasio(1994)认为董事会的规模可以对CEO的约束力产生正面影响,提高公司治理的效果。而国内大部分学者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规模与绩效有微弱的正相关关系。

(二)独立董事 Fama,Jensen (1983)的研究结果表明来自外部的独立董事能够积极的影响公司的治理效果,其行为有利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独立董事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国内学者王艾青和王涛(2009)经过对我国的企业分析后得出,独立董事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是负面的。胡勤勤和沈艺峰(2002)认为二者几乎没有相关性。

(三)董事会领导结构 吴淑琨(2002),龚红(2004)研究发现两职合一降低了公司绩效,而于东智(2003)则认为,两职分离与否对公司业绩没有重大影响。李常青,赖建清(2004)研究结果表明两职合一降低了净资产收益率(ROE),但是CEO兼任董事会成员反而可以提高ROE。

(四)董事会成员持股 Jensen和Meckling(1976)研究表明企业的管理者持股对公司业绩有积极的意义,符合委托理论。我国学者的研究结果与国外差异较大,孙永祥和章融(2000)认为董事会成员持股比例较低,持股与否与业绩正相关但并不显著,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水平明显不足。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10年沪深两市北京地区A股上市公司以及中小企业(共147家)作为初始样本。为了达到研究目的,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以下处理。ST公司比一般的公司经营业绩差,其董事会特征与公司的治理效果并不能作为研究对象,因此剔除ST公司,最终选定138家上市公司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数据采集方面,董事会特征与绩效的各项研究指标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RESSET数据库,同时逐家对各项数据在不同的数据库进行逐一查阅与核对,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缺失信息在中国上市公司资讯网予以补充。本文使用Excel与SPSS进行数据处理与分析,基本数据处理使用了Excel软件,描述性统计分析使用SPSS统计软件。

(二)指标选取与定义 所选取的指标如下:

其一,公司绩效指标。已有研究大多都会选择净资产收益率(ROE)作为描述公司绩效的财务指标,本文也使用ROE作为绩效指标。净资产收益率等于财务报表年末净利润与年末净资产的比值。

其二,董事会特征指标。(1)董事会规模(Size)。董事会规模越大,来自外部的信息也就越丰富,同时对CEO的约束力越强。本文以董事会成员人数代表董事会规模。(2)独立董事比例(Rate)。独立董事具有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而且通常都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出于保护自身名誉的目的,有动力提高公司的治理效果。独立董事比例等于独立董事人数与董事会总人数的比值。(3)董事长与总经理二职合一(Dual)。董事长是公司的决策制定者,总经理是决策的执行者。如果二者合一的情况下,权利则过于集中,削弱了董事会的监督作用,不利于决策制定。本文用“1”代表二职合一,“0”代表两职分离。(4)董事会成员是否持股(Share)。根据委托理论,董事会成员持有公司股票是一种激励政策,持有股票就有动机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公司业绩,本文用“1”代表董事会成员持股,“0”代表没有持股。

四、实证结果分析

本文实证分析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董事会规模最小为5人,最多为18人,均值为9.66,中位数是9人,不仅满足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规模要求的上下限,同时也满足了Lipton and Lorsch(1992)提出的董事会规模小于10人的理论。独立董事比例均值为0.38,中位数0.33,几乎达到了证监会要求的1/3比例。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二职合一情况较少,仅有18%的企业实施两职合一,两权分离情况较为普遍,较为符合现代管理理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主流趋势。虽然有44%的企业董事会成员持股,但是王艾青和王涛(2009)在研究上市公司100强后发现董事会持股比例平均也仅有1.8%,董事长的股权激励程度还不够。虽然个别样本数据的差异较大,经营业绩最好的为82%,最差的为-12%,但是总体的盈利能力差别不大,均值为13%,方差仅为0.1。表1仅反映了北京地区上市公司董事会特征的总体情况,而北京作为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拥有众多央企和大型国有企业,这些独特之处在上表并没有反映出来,另外,国有企业的性质也不尽相同。因此,根据实际控制人的不同,选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控股,北京市地方政府控股,以及私人控股三种不同类别的样本数据逐一分析其董事会特征。我国上市公司的金融保险类行业虽然同样为国有企业但就其行业的特殊性,单独划为一个类别。

如表2所示,国资委控股的企业共有51家。董事会规模均值为9人,略小于样本总体,企业间差异较大,最小值为5人,最大值为15人,方差为2.27。独立董事比例最小值为0.33,完全满足证监会规定的1/3,企业间差异不大,方差仅为0.1。仅有10%的企业采用两职合一,两职分离情况较总体而言非常明显,说明对于国资委控股的企业更加注重两职分离。33%的企业董事会成员持股,这一现象低于样本总体的44%,董事会成员持股并不明显。净资产收益率均值为12%,略低于总体的13%,方差仅为0.08,公司的治理效果差异很小。

如表3所示,北京市地方政府控股企业共有27家,董事会规模最小最大值差异较大,均值为9人。独立董事比例均值为37%,且企业间差别非常小方差,仅有0.07。同样的,两职分离情况十分明显,有11%的企业两职合一。类似于总体情况有44%的企业董事会成员持有公司股份。经营绩效均值12%,最小值同样是负值,最大值较总体82%差距较大,仅有30%。

如表4所示,北京地区私人控股的上市公司共有32家,这类型的企业在董事规模与独立董事比例两方面类似于国有企业,最大的不同点是有44%的企业两职合一,远远大于国有企业10%左右,私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利相对集中。84%的企业董事会成员持有本公司股票,股权激励的覆盖范围明显大于国有企业。经营绩效方面略优于样本总体,全部实现了正利润,ROE最大值也高于国有企业。

北京地区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共有10家,其中包括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区别于其他行业的资本结构,这些金融机构企业几乎是负债经营。董事会规模均值15人,明显高于总体均值。独立董事比例与证监会要求的一致,两职合一情况完全没有出现,两职完全分离。仅有20%的企业董事会成员持股,持股情况远不及总体平均水平。这与张娜,关忠良,郭志光(2011)通过分析我国14家上市银行得出董事会规模均值为16人,独立董事占1/3,仅有2%的企业两职合一情况类似。北京地区的上市银行占全国上市银行的绝大多数,其特征能够反映全国总体的情况。ROE均值为20%,方差仅有0.02,经营业绩非常良好,远高于总体与其他类别的样本水平(如表5所示)。

五、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北京地区上市公司董事会最大的特点就是根据不同的控股对象分类后的企业显示出不同的特征。首先,金融保险行业的董事会规模明显大于其他类别的企业,其他类别的企业一般为9人左右,金融保险类企业达到15人。其次,金融保险类企业两职完全分离,国资委与地方政府控股企业仅有1/10的企业两职合一,而私营企业两职合一比率高达44%,国有企业两职分离状况非常普遍,而私营企业的权利相对集中,特别是一些家族企业。再次,私营企业董事会成员持有股份情况几乎是总体的两倍,高达84%,相反,金融保险类企业董事会持股情况不及私营企业的1/4。许多家族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全部是家族内部人员且全部持股。最后,治理效果方面,金融保险类企业治理效果最佳,ROE是其他国有企业的两倍。私营企业略优于国有企业,但不及金融保险类企业。因此,保持现有董事会规模与独立董事比例,加强两职分离与提高董事会成员的持股情况,都会优化公司的治理效果。

参考文献:

[1]孙永祥、章融:《董事会规模、公司治理与绩效》,《企业经济》2000年第10期。

[2]吴淑琨:《股权结构和公司绩效的U关系研究——1997~2000

年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02年第1期。

[3]胡勤勤、沈艺峰:《独立外部董事能否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世界经济》2002年第7期。

[4]于东智:《董事会、公司治理与绩效 ——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5]李常青、赖建清:《董事会特征影响公司绩效吗》,《金融研究》2004年第5期。

[6]王艾青、王涛:《上市公司董事会特征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分析》,《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年第3期。

[7]刘立国、杜莹:《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关系的实证研究》,《会计研究》2003年第2期。

我与公司共成长征文范文第5篇

摘要:银行信贷是最主要的信贷形式,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不良选择和道德风险是银行普遍面临的问题,银行可以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来降低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坏账损失。因此,征信体系的出现是信贷市场成熟的标志,也是借贷双方长期博弈的结果,动态的博弈活动也会影响到信用信息共享的效率。

关键词:银行信贷:博弈;信用信息共享;征信

在信贷市场上,银行是个人和企业获取贷款的首要途径,银行信贷是最主要的信贷形式。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不良选择和道德风险是所有银行普遍面临的问题,因此银行总是千方百计的收集能够反映借款人信用质量的信用信息,并以此为依据来甄别和监测借款人,从而尽可能的减少由借款人失信造成的坏账损失。经济学家阿克罗夫最早认识到信息不对称问题影响到包括信贷市场在内的各类市场,1970年他在向一个研讨会提交的论文中,以发展中国家信贷市场为例论述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并指出印度典当行的放贷人之所以能运作,是因为他们“了解借款人的秉性”,并且具有执行合同的能力,缺乏上述信息的放贷人只能面临较差的选择,因为较好的借款人都成了典当行放贷者的客户[1]。因此,发达征信国家普遍通过信用信息的共享来提高信贷质量,近年来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建立征信体系。征信体系的出现是信贷市场上借贷双方长期博弈的结果,同时动态的博弈活动也会影响到信用信息共享的效率。

一、银行与借款人的博弈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前提下的博弈分析

在信息经济学中,借贷双方人作为理性个体必然会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行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即在信用信息共享出现之前,银行处于信息劣势,而个人处于信息优势。如表1所示,在守信的情况下,银行收回贷款本金,成本为0,另外银行还获得了由借款人提供的利息,净收益为1;借款人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投资新创造的价值为2,在支付1个单位的利息之后,所剩净收益为1。而在失信的情况下,银行没有收回本金,成本为1,得到的利息为0,所以净收益为-1;借款人新创造了两个单位的价值,另外由于没有向银行支付本金和利息,成本为0,并将1个单位的本金据为己有,所以净收益为3(2+1-0)。

在信息非对称的前提之下,处于优势的借款人会选择失信,这样可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处于劣势的银行却面临着巨大的坏账损失。由于不能实现信息共享,银行与借款人的信贷关系实际上是一次博弈,失信者完全可以掩盖自己的失信行为再次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而其他银行无法或者很难获取贷款申请人先前的失信记录,所以对于借款人而言几乎不存在失信成本。而银行则会选择尽量减少贷款(即“惜贷”)来规避风险,在银行拒绝提供贷款的情况下,银行的成本和收益都为0,而借款人却由于无法获取贷款而影响投资(即“贷款难”),由此带来的损失为2,所以收益为-2。“惜贷”和“贷款难”是信息非对称前提下借贷双方的博弈结果,是一种不经济现象。银行“惜贷”和借款人“借款难”是非征信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方面银行掌握着巨额的闲散资金,无法进入流通领域,难以为银行带来利息收入,也不能为社会创造价值。另一方面急于投资的企业和个人难以获得贷款而面临重大损失。整个社会的资本运作效率和经济发展水平都受到很大的影响。

(二)信息共享之后的博弈分析

如果信用信息能够实现共享,借贷记录在银行系统内部快速流通,借款人的失信行为可以为其他银行得知,那么失信的借款人以后再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时就会遇到麻烦。考虑到借款人先前的失信记录,银行可能会拒绝提供贷款或者提高贷款的利息率。所以,借款人考虑到失信的巨大成本,会主动选择守信。因此,当仅仅有一次博弈过程的时候,机会主义就不可避免,因为参与人选择行动只需要考虑本次博弈的支付(效用)。但如果这种博弈是重复、连续进行的,那么双方都不会为了占一次便宜而丧失继续合作、长期获利的机会,双方都会选择诚信与合作[2]。借助于信用信息共享,银行与借款人的一次博弈成为借款人与银行系统重复博弈的一环。除非借款人一生只贷款一次,否则借款人都会考虑由于一次失信而给下次贷款带来的巨大成本,一般都会主动选择守信还贷。

(三)PCR出现的背景和意义

在信贷市场上为了应对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信息共享是必然和必须的。为了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银行希望利用信用信息甄别和监督借款人。而针对“惜贷”和“贷款难”问题,借款人也希望能够凭借信用信息获取低息的无担保抵押的银行贷款。所以,银行和借款人都有信息共享需求。银行之间可能会结成小规模的非正规同盟来交换信贷记录,但银行不会自发组建大规模的征信体系。主要原因如下:

1.出于银行部门利益的考虑。每个银行都掌握有本行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信贷记录等信用信息,而银行之间也存在着竞争,拥有较多客户信用信息的银行可以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对借款人进行快速有效的甄别,选择质量较高的借款人,拒绝信用质量不佳的申请人,这样可以提高信贷质量,减少风险损失,从而在银行之间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这些都属于由某个银行所掌握的信用信息为其带来的额外收益,通常被称为信息租金。而如果信用信息在银行系统内部实现共享,所有的银行都能据此甄别和监督借款人,并且纷纷争夺有限的高质量的借款人,这无疑会加大银行之间的竞争,减少信息优势银行的信息租金,消弱其竞争力。所以,银行尤其是拥有客户记录较多的优势银行宁可对所有借款人征收同等水平的较高的利息率来弥补坏账损失,也不愿意使自己卷入过于激烈的同行竞争中。

2.出于银行管理者私人利益的考虑。在信息非对称的前提之下,银行无法对贷款人进行有效的甄别,贷款的审核批准没有严格的标准和规范可以遵循,受审批人主观意志的影响较大,某些信用质量较差的借款人可以以不正当途径获取贷款,银行的管理者正好可以趁此机会进行权利寻租。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之后,贷款审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和透明化,是否给予贷款以及贷款额度大小完全视申请人的信用报告及评级结果而定,而受主观意志影响较弱,这样会影响到管理者的权利寻租。所以,出于私利考虑,银行管理者并不希望银行内部的业务过于透明化和规范化,对于征信体系的建设暗中会有抵触,甚至是阳奉阴违。

3.银行缺乏足够的压力和动力。坏账虽然是银行面临的最为普遍和棘手的问题,但银行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弥补坏账损失。例如,可以提高贷款的利息率,这样由失信者带来的损失就转嫁给守信者,以守信者支付的高额利息来弥补坏账。另外,国有银行还可以依靠国家财政来补充坏账损失。1998年,我国政府通过发行财政债券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注入了2700亿元的资本金,将其资本充足率提高到了8%[3]。1999年国家先后组建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剥离收购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收购资金分别来自国家财政、央行的再贷款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但截至2004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累积仍高达34674.72亿元左右,平均不良资产比例占到20%左右[4]。在中国,坏账并不能使银行立即面临破产倒闭的危机,因此,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缺乏足够的压力和动力来组建征信体系。

综上所述,银行不会积极主动的组建大规模的征信系统,况且征信系统的规模浩大、成本较高,还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另外,对于借款人来说,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分散性,根本无力组建征信系统。因此,需要政府牵头组建公共征信系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PCR(PublicCreditRegister)模式。欧洲国家最早建立并且普遍采用公共征信系统,欧洲的公共征信体系也最为完善,所以,公共征信模式有时也被称作欧洲模式。一般来说,公共征信系统由中央银行进行建设和管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强制性向征信系统提供关于公司、个人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负债信息。只有被授权的中央银行职员出于监管原因而且遵守了严格的保密规则的情况下,以及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才可以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5]。PCR模式能够借国家之力快速组建较大规模的征信系统,尤其是在信贷市场落后、法制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更为适用。中国在2006年1月开通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是采用这种模式。

二、公共征信系统面临的问题

(一)银行“搭便车”行为

公共征信系统由央行组建和管理,各个银行强制性的提交信贷记录,信用信息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系统内部共享。银行在审批贷款时,通过查询征信系统便可获取贷款人的信用信息,而在此前都是被贷银行自己搜寻和收集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因此,在公共征信系统出现之后,每个银行都愿意坐享现成的信息,而不再去积极主动的寻找除信贷记录以外的其他信用信息。长此以往,会造成征信系统信息产量和质量的下降,甚至使征信系统最终走向崩溃。

(二)银行信息垄断问题

PCR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由央行牵头组建或者由银行系统结成银行联盟,公共征信局作为银行的下属部门与银行存在着特殊的“互利”关系。银行可能会将信息的共享范围限制为银行内部,银行也会将信贷记录仅仅提供给公共征信局。由此会对信用市场造成两种不利的结果:

1.其他征信机构难以获得银行信用记录,私营征信公司难于进入市场,而这种缺乏竞争的状态是极不稳定的,也不利于信用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2.国外的银行不在公共征信同盟的成员之列,难以共享公共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甚至根本无法获取本地的银行信贷记录,难以与本地的银行进行竞争。

国外已经发生过类似的银行信用信息垄断案,墨西哥银行组织曾成立一个征信局(名为“BurodeCredito”),邓白氏(Duns&Bradstreet)和环联(Transunion)公司发现根本无法与其公平竞争,因为两个公司根本无法从墨西哥银行获取银行信贷记录,其中一家公司因此而退出墨西哥市场[6]。

(三)挤占私营征信机构的生存空间

公共征信局多是由国家出资组建,在规模、实力、地位上都处于优势,加之前文所述的银行信贷信息的垄断性,公共征信局在征信市场上无疑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私营征信机构无力与其竞争,甚至根本难以进入市场。因此,为防止完全垄断,欧洲国家的公共征信系统都有一个最低信贷额度,低于这个额度的信贷信息公共征信系统不予收录,公共征信系统只关注大额贷款,小额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由其他征信公司收集和整理,这样就为私营征信公司留出了生存空间。

(四)无力应对多头借贷和境外借贷

由于公共征信系统大多设有最低信贷额度,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其诸多的子公司向多家银行申请贷款,即多头借贷,且贷款额度都在最低信贷额度以下,集团公司再将各个子公司获取的贷款进行集团内部流通和汇集,这样集团公司虽然获取了大额贷款,但在公共征信机构没有予以收录,难以对其进行监管,集团公司以此方式隐瞒了自身的真实债务状况。另外,不管是集团公司还是普通公司都可以申请境外贷款,而国内的公共征信系统目前没有收录境外贷款信息。例如,意大利Ferruzzi公司在1992年是意大利第二大工业集团,由该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有300多家,只有100家是在国内注册。该集团内部的账务关系非常复杂,通过各个子公司向国外大量贷款。1993年该公司遭遇债务危机,所欠债务总额高达200亿美元,而其中的150亿来自国外银行[6]。

对于境外借贷问题公共征信可以采用两种应对措施:(1)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境外信贷信息的收集;(2)与其他国家的公共征信局结成联盟共享信息。鉴于目前各国征信的技术标准、征信范围、信息种类、隐私权保护等存在较大差异,该项措施的实现难度较大。目前,大集团公司内部的结构较为复杂,经济全球化又使得国家之间的信贷资金流通更为频繁,多头借贷和境外借贷会长期存在并且借贷规模也会迅速扩大,这就为私营征信机构提供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而公共征信系统可能会被迅速成长的私营征信公司淘汰。

三、信用信息共享的负面效应和障碍分析

一般认为信用信息的共享可以使银行更好的甄别和监督借款人,从而减少坏账损失。而借款人也可以凭借良好的信用信息获得无担保无抵押的低息贷款,信息共享一定能够实现银行借贷的高效率,带来借贷双方双赢的结果。而事实并非如此简单,银行和借款人作为理人总是趋利避害的,双方都会极力寻找和利用信息共享机制的漏洞,从而使博弈结果再次出现失衡。博弈的本身就是双方由失衡——均衡——失衡——均衡这样一个循环往复的动态过程。而不健全和不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面临着种种的障碍,可能也会引起一些更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如前文所述,信用信息共享不仅消除了银行原有的信息租金,而且加大了银行之间的竞争,各个银行纷纷以低息争夺信息质量较高的客户。银行过度竞争,会使得高质量客户的利息率一降再降,最后银行从高质量客户身上获取的利息收入较之以前会大大减少。这样银行会设法通过其他途径提高收入,特别是那些难以抢到高质量客户的中小银行,可能会降低贷款审核标准,给予低质量客户以高利息率贷款,由此引起风险规模扩大。而信用质量较差的借款人面临剥削性的高利息率,可能会消极作为,从而加大失信的可能性。事实上,银行之间的过度竞争,唯一的受益者是信用质量较高的借款人,银行和低质量的借款人都是受害者。因此,信用信息共享是必须的,而银行间的过度竞争也是要尽力避免或者需要予以行政干预的。信用信息包含正负两方面,正面的信用信息(也称白色信息)是指有关借款人的年龄、职业、收入以及守信记录等反映借款人履约能力和意愿的信息,负面的信用信息(也称黑色信息)指借款人过去的失信记录。分别共享正面和负面信息会引起不同的结果,如果只共享负面信息,会将一部分履约能力较强但曾有过不良记录的客户拒之门外,如果只共享正面信息难以达到惩戒失信的效果。所以最理想的状况是同时共享正负信息,并且银行应当视自身实际情况在信用评级时对正负信息分别赋予适当的权重。

隐私权问题与信息公开和共享相伴而生,各国的征信体系建设普遍面临隐私权保护问题。公开程度过低、共享范围过小难以达到惩治和监督的效果,而公开程度过高、共享范围过大可能会使借款人的个人利益受到伤害,另外为避免失信,也会造成客户“惜借”,社会的风险投资减少,会直接影响到经济的运行效率。所以,如何在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非常关键。发达征信国家的经验和教训表明,隐私权保护问题很可能会使征信体系陷入困境。例如法国严格的隐私权保护法使得征信局难以立足,而征信体系最为发达、共享程度最高的美国征信局,近两年也频频遭遇来自隐私权保护方面的阻力。

四、结论

征信体系是信贷市场走向成熟的标志,欧美国家一百多年的征信历史,告诫我们要更为全面客观的看待征信问题。信用信息共享确实能够较好的应对信息不对称问题,但信用信息共享并不是万能的,建立征信体系更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因此,需要基于不同时期借贷双方的博弈行为来促进征信体系的建立、完善和发展,以高效的信用信息共享来推动信贷市场的稳定和繁荣。欧美征信国家历经百年的发展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于发展中国家确实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启示作用。但在征信系统的实际建设中,更要立足国情,以实用为目的构建和完善。如果一味的模仿,盲目的引入国外先进的征信方法、技术和设备,很可能会造成征信系统过于庞大和复杂,难以进行操作和实际利用,不仅巨额的开发费用付之一炬,而且会使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陷入困境。

参考文献:

[1]Akerlof•G.TheMarketforLomons:QualitativeUncertaintyandtheMarketMechanism[J].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1970(8):488-500.

[2]黄小锋,徐笑虹.个人征信机制促进消费信贷有效性的博弈分析——以国家助学贷款市场为例[J].金融经济,2007(8):97-98.

[3]约翰•伯宁,黄益平.中国国有银行的坏账及其处置办法[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9(6):29-36.

推荐访问:我与 征文 成长 我与公司共成长征文【五篇】 我与公司共成长征文(精选5篇) 我与公司共成长征文应该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