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保险业务【五篇】

时间:2023-06-18 19:40:06 来源:网友投稿

保险业务范文第1篇根据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公估业务活动中先后顺序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承保时的公估人,一类是理赔时的公估人。(一)承保时的公估人承保公估人主要从事保险标的的承保公估,即对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保险业务【五篇】,供大家参考。

保险业务【五篇】

保险业务范文第1篇

    根据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公估业务活动中先后顺序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承保时的公估人,一类是理赔时的公估人。

    (一)承保时的公估人

    承保公估人主要从事保险标的的承保公估,即对保险标的作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由承保公估人提供的查勘报告是保险人评估保险标的风险,审核其自身承保能力的重要参考。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是国际保险公估人新拓展的业务领域。

    (二)理赔时的公估人

    理赔公估人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处理保险标的的检验、估损及理算的专业公估人。保险理赔公估人包括损失理算师、损失鉴定人和损失评估人。损失理算师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计算损失赔偿金额,确定分担赔偿责任的理算师,他们主要确定保险财产的损失程度,确认是否全损或可以修复,修复费用是否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根据国际保险实务习惯,损失理算师又分为陆上损失理算师与海损鉴定人。前者是处理一般非海事保险标的的理赔事项的理算师,后者则是专门处理海事保险标的理赔事项的理算师。损失鉴定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的保险公估人,具体的说,他们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断是否有除外责任因素的介入,是否有第三者责任发生,进行损失定量等。损失评估人是指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损失查勘、计算的人。他们通常只接受被保险人单方面的委托,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二、 按业务性质分类

    按照业务性质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分为三类。

    (一) 保险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保险方面的问题,他们熟悉保险、金融、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但对其他专业技术知识知之甚少或者完全不知,对于技术型问题的解决职能作为辅助。

    (二) 技术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技术方面的问题,其他有关保险方面的问题涉及较少。

    (三) 综合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不仅解决保险型问题,同时还解决保险业务中的技术问题。综合型保险公估人由于知识全面,经验丰富,越来越为社会所需。

    三、 按业务范围分类

    根据保险公估人从事活动范围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三类。

    (一) 海上保险公估人

    海上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海上、航空运输保险等方面的业务。海上保险和航空运输保险均为国际型的保险,在国际上,船舶保险中的船身价值或其修理规模和费用的确定均与船舶的种类、吨位、用途直接相关,船上设备、机器、引擎、发电机等也有专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请船舶公估公司处理;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货运检验涉及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多方利益和责任,各方当事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通常委托居于独立地位的保险公估人处理,海上保险公估人由此应运而生。

    (二) 汽车保险公估人

    汽车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与汽车保险有关的业务。汽车保险在各国保险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公估人也由此分外重视汽车保险公估。汽车保险公估人参与汽车保险理赔公估,不仅可以减少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在修理费用、重置价值方面的直接冲突,避免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与被保险人、汽车修理行会合谋骗取保险赔款,而且可以有效制止汽车保险理赔中的不正当行为,使各保险公司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平等竞争。

    (三) 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

    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火灾及物质特种保险等方面的业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日益扩大,保险理赔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保险公司自行处理理赔的难度加大,因此大量拥有专业技术的保险公估人的出现,满足了火灾和特种保险的需要。

    四、 按委托方不同分类

    根据委托方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

    (一) 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

    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尽管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但他们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处理保险承保和保险理赔。

    (二) 只接受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

    只结合搜被保险人的委托处理索赔和理算,而不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

    五、 从保险公估人与委托方的关系来看,保险公估人可分为雇佣保险公估人和独立保险公估人。

    (一) 雇佣保险公估人

    雇佣保险公估人是指长期受聘于某一家保险公司,按该公司的委托或指令处理各项理赔业务,这类公估人一般不能接受其他保险公司的委托业务。

    (二) 独立的保险公估人

    独立的不公估人是指可以同时接受数家保险公司的委托处理理赔事务,其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是暂时的,一旦公估人完成了保险公司的委托业务,他们之间的委托关系也相应结束。

    职业定义:什么是汽车保险公估师?

    汽车保险公估师是具备从事汽车保险估损与理赔业务能力,并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和从业资质的汽车保险从业人员。其既需要具备从事保险公估的资格与技能,又需要具备丰富的汽车保险专业知识,同时还需要对汽车保险投保、估损、理赔方面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才能称之为汽车保险公估人员。到目前为止,汽车保险公估师尚未进入国家职业目录,也不存在全国通用和政府认可的汽车保险公估师。但这个概念已经被保险行业与汽车行业广泛认可,也开始得到社会和企业的推崇。从从业资格与资质上来说,汽车保险公估师资格尚未确立,但其职能与资格范畴可以用这个等式表达:汽车保险公估师 = 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 + 汽车(碰撞)估损师职业资格 + 汽车保险理赔员(暂无职业资格)。因此,要成为国家认证、社会认可的汽车保险公估师,首先必须成为保险公估人,获得汽车(碰撞)估损师职业资格(汽车保险公估最核心部分),之后再学习汽车保险理赔专业课程,获得培训合格证。

    《汽车保险公估师》培训由上述三个部分组织。培训结业后,组织学员参加国家《汽车(碰撞)估损师》职业资格鉴定考取《汽车(碰撞)估损师》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参加《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考试获取保险公估从业资格;最后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汽车保险理赔》培训考核获得培训合格证书。上述三证齐备,资质完备、知识全面、技能合格、有含金量、行业急需的真正意义上的《汽车保险公估师》就诞生了。请注意一点:《汽车保险公估师》本身不是职业资格,而属于职业称谓,它由汽车与保险两个领域的职业资格(从业资格)构成,二者缺一不可。再加上汽车投保、理赔、事故处理等其他相关技能,汽车保险公估师的概念才是专业、完整的,这样的人才才是保险行业最为急需的。中华汽车培训网(复光教育)依托于自身的专业优势与培训资源,结合我们现有的国家《汽车(碰撞)估损师》职业资格鉴定、保险行业现有的《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考试,将目前尚未列入职业资格与从业资格,但在汽车保险从业中非常重要的其他环节系统整合起来,与华东地区汽车保险公估、汽车保险专家等,开办《汽车保险公估师》培训,并组织学员参加相关从业资格与职业资格的考试。参加培训与考试,您将获得如下收益:

    1、获得《汽车(碰撞)估损师》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证书、《汽车保险理赔员》培训合格证书,同时获得《汽车保险公估师》培训结业证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法、合格的汽车保险公估师;

    2、系统学习汽车保险知识与保险理赔技能、技术,系统学习汽车估损、定损的职业技能;

保险业务范文第2篇

[关键词]商业保险;
居民大病;
运营情况

2012年,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从此我国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开展。“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的方式运行,大病保险将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试点工作开展标志着我国大病保险制度建设迈出重要一步。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指出试点工作的成果显著,并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进而全国各地逐渐加大对大病保险的应用与推广。报告中指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强调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水平以及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可见大病保险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广西于2012年年底出台《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柳州市、钦州市开展第一批大病保险试点工作,试点以来保障效果显著,于2014年陆续开展第二批试点。本研究基于广西第二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地区,在汲取第一批试点经验基础之上,就某市当前试点的情况、商业保险经办的现状和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1资料与方法

1.1研究资料

本研究资料为2015年至2019年广西某市平安养老保险承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来的基金赔付数据。数据来源于广西某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1.2研究方法

采集商业保险公司大病基金运行情况数据,包括承保人数、承保费用、赔付金额、亏损情况、医疗总费用、患者自费、大病人次发生率等。运用Excel统计分析方法,从基金使用情况、补偿情况等对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情况进行分析。

2结果与分析

2.1大病保险政策

201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对资金筹集、筹资标准以及报销比例作出具体要求。大病保险对在起付线以上且在报销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合理分段并设置支付比例,在最高支付限额内,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3%。资金筹集从城乡基本医疗基金中划出资金作为大病保险资金,筹资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在此方案指导下,我们了解到当地的大病政策如下,2014年至2019年人均筹资标准依次为17.63元、17.63元、24元、30元、30元、65元,起付线均为5800元,2017年报销比例0~2万53%,2~4万60%,4~6万70%,6万以上80%,贫困人员的起付线为2900元,报销比例较普通居民增加10%;
2018年政策与2017年相同,保持不变;
2019年报销比例较2017年有所提高,0~2万7%,2~4万5%,4~6万与6万以上均提高3%。由此可见该市大病筹资水平逐年增加,大病赔付标准也在不断提升。

2.2大病基金运行现状

2.2.1历年大病赔付情况。某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自2014年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商业保险公司除2014年首年经营未亏损外,历年的亏损情况在逐步增加(见表1)。其中赔付金额逐年提高,2018年亏损金额是2017年的8倍,赔付呈现直线上升态势,至2019年最终赔付在3.25亿元左右,较2018年翻了一番,当年度亏损高达8970万元。从2019年大病具体数据来看,结案保单共计162842件,涉及参保人就医总费用169143.96万元,件均费用10416.55元,就诊次均费用10386.99元,保单整体赔付率达到128.52%。保单累计发生单笔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的重大理赔案件39人次,获得大病单笔赔付1万元以上的达6374人次,年度大病最高赔付为60.93万元,可见大病基金赔付涉及的金额与数量较大。2.2.2大病保险保障情况。从表2数据可以看到,大病受益人数逐年上升,越来越多的患者纳入大病二次报销。医疗总费用及基本段发生率等均大幅提升,总费用增幅达到了40%,基本段人次发生率的增幅甚至达到了55%,大病合规医疗费用同比增幅达65.2%。受总费用大幅增长等诸多因素,大病赔付大幅增加,但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自费费用则有所下降,自费费用从2017年的10.8%降至了2019年7.15%,大病实际补偿比从2014年55.46%提高至2019年的69.72%。大病实际报销比逐年提高,患者自付费用逐年下降,这些得益于政府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加强医院自费药占比的管控力度,降低了自费药品在总医疗费用当中的占比;
其次是医保部门付出诸多努力,将部分不在药品目录内但使用频繁以及对参保人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自费药品纳入了目录,降低了参保人的医疗负担。该市大病保障效果明显,患者经济负担得到缓解。与韩文等人基于广西第一批试点地区的分析大病保险实施效果得出大病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的结果一致。

3讨论

3.1筹资水平不足

从历年筹资标准来看,筹资水平从2014年17.63元提高到2019年的65元,大病筹资标准虽然逐年提高,但提高筹资标准的同时相应大病保险报销待遇也在提高。统筹层次低,使大病保险承担风险的能力不足。以2019年实际赔付数据和参保人数测算,在不考虑管理成本的情况下2019年筹资标准达到96.25元才能实现保险公司保本,而历年赔付金额逐年提升,2019年赔付金额较2018年涨幅达130%,平均涨幅达49%,按此涨幅测算,该市2020年人均筹资需达143.4元才能实现商业保险公司保本。

3.2风险调节机制不够健全

依据医保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双方盈亏调节机制约定,当盈利率小于或等于3%时,盈利部分全部归属商业保险机构;
盈利率大于3%时,超过3%以上的部分全部返还基金。亏损率小于或等于3%时,由商业保险机构和基金分别承担亏损额的50%;
亏损率超过3%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盈利率或亏损率计算公式为:[(大病保险筹资总额-大病保险补偿总额-大病保险筹资总额*综合管理成本率)/大病保险筹资总额]*100%,在未知保险公司综合管理成本率的情况下,我们根据双方协议中规定的从保费中提取4%作为综合管理成本来计算,结果均负数时,且亏损率在6%到42%不等。在医疗费用逐年上涨的情况下,预测的大病保险保费和实际需要的保费存在巨大差距,大病保险的亏损率远远大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亏损率上限,保险公司的责任和权利明显不对等。风险调节机制不健全,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在承保城乡居民大病业务中承担较大经济风险,巨额亏损进一步增加商业保险公司的压力。

3.3商业保险连年亏损

该市商保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存在巨额亏损问题,与朱铭来等相关学者研究得出商保机构承办地方大病保险连年亏损的结果相同。首先,随着国内医疗水平的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提升以及就医便利性提高等,就医人数及人次每年都在高速增长,次均基金支付快速增长与住院报销比例逐年提高使得基金支出增长过快。其次,城乡居民医保合并、国家扶贫兜底政策的实施、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等政策加持下,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大病保险支出。伴随着城乡居民医保合并后参保人的医保待遇提升,医保政策的不断完善,对人民群众的就医习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使得就诊需求被进一步释放,也出现了过度医疗的情况,造成医疗费用大幅增长,进一步增加了大病的赔付。医保政策加持成为商业保险公司出现亏损的主要原因。

4建议

4.1提高筹资标准

大病保险筹资不足给医保基金带来沉重的负担,无法保证大病整体的良性运营。为有效缓解基金压力,建议建立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联合测算的工作机制。医疗费用增长的成因极为复杂,与医疗保险的报销政策、药品采购方式、财政负担医疗机构成本比重、物价指数增速、分级诊疗比例、参保人员老龄比重、规范医疗监管等等因素的变化密切相关,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医疗费用上涨的程度缺乏科学的预测模型,要科学的预测医疗费用增长率,需要卫健委、医保局、财政局联合研判各项影响医疗费用上涨的政策因素以及控制目标,提供既往年度医疗保险的详实数据,同时商业保险公司要发挥数据分析的优势,共同测算大病保险保费筹资标准,最大限度保障大病保险实现收支平衡的目标。

4.2健全风险调节机制

造成大病赔付急剧上升的原因仍客观存在,因此政府与商业保险机构需要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明确对于大病保险风险调节政策,并加强对于不合理的医疗行为及费用监督、管控合作,以确保大病保险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当前商业保险公司在市场运作中受到过多的行政管理部门的掣肘,第三方商保机构参与大病保险管理、发挥风险管控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显现。应设置合理的风险调节机制,从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与事后控制三个方面进行调节。做好事前控制,政府部门应完善筹资机制,根据上一年度就诊人数、疾病发生率等预估下一年度基金支出,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及保值能力。事中控制则主要是稽核违规案件,事后控制则主要通过经办结算时完善大病保险基金和结算流程监管。政府与商业保险之间建立相对平等的合作关系,适当放宽对保险公司的限制,减少行政指令等工作方式,辅助商保对基金运营管理。同时调整盈亏调节机制,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大病保险管理能力,根据历年筹资情况以及结合上一年度大病保险运营情况预测计算综合管理成本率、亏损率与盈利率,双方确定合理盈亏调节机制,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4.3启动政策性亏损弥补

保险业务范文第3篇

一、旅游保险还未引起足够的注视

从需求的角度看,自2002年9月1日起《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开始实施,改强制旅行社为游客投保旅游意外险为强制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这一规定的改变使以前倍受冷落的旅行社责任险获得较大发展,财产险公司在旅游险市场中的份额大幅度提高,如按每个旅行社年交保费2万元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市场规模约为1.8亿元,占整个旅游险市场的15%以上;
与之相反,游客自愿购买保险者寥寥,寿险公司旅游险业务增长缓慢,部分地区和公司甚至出现业务滑坡现象。旅游险市场总的需求状况并没有大的改观。

从供给的角度看,旅游险市场上保险卡的种类有所增加,销售方式有所改善,但是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险种少。当前,只有几家较大的寿险公司经营旅游保险,且可供游客购买的险种只有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交通人身意外保险、旅游景点人身意外伤害险、旅游救援保险、住宿游客人身意外保险5种。而且他们大多数都不经营旅游景点人身意外伤害险、旅游救援保险和住宿游客人身意外保险,甚至有的也只经营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一种。产险公司除了经营旅行社责任保险外,对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行李、证件丢失和盗抢风险至今尚无“货”上市,使这一风险处于无保障状态。整个市场不能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而且,游客要想以中意的价格为自己获得较为全面的保障,就必须和几家保险公司接洽,很不方便。

2.保险对象范围过窄。以前,我国的游客是以团体游客为主。而且,国家旅游局在1997年9月出台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强制旅行社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各保险公司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从节约经营成本出发,推出了只以团体游客为保险对象的旅游保险,将自助游游客排除在保险范围以外。1999年政府为了拉动内需将“五一”、“十一”假期调整为7天。这一举措带动了旅游热,形成了所谓的“黄金周”。但是这股旅游热主要是受自助游的推动。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自助游已经占到了整个旅游市场份额的80%以上。可是,在很多地区自助游至今仍游离于旅游险市场之外,无法买到合适的旅游保险。

3.保险对象细分不够。首先,旅游市场状况的变化和强制旅游意外险的取消,使得自助游在部分地区走进了寿险公司视野。有些公司已经修改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将自助游游客纳入保险对象范围,但是和团体游客适用相同的费率。少数公司甚至直接将团体旅游险保单向自助游游客销售。其次,部分公司为了争抢业务,拓展了保险对象的范围,推出旅行保险,将公务旅行者和普通游客一同纳入保险对象范围。这两种变化在提升保险公司业务量的同时也增加了逆选择的可能性,使保险公司面临更大的道德风险。因为:第一,团体游客出游时,旅行社派有专业的导游为其提供全程组织和服务工作,这无疑有利于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但是对于自助游游客来说,由于缺乏旅游常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出险的概率要比团体游客大。而且,对于自助游保险来说,由于业务分散,展业费用和其它经营成本明显高于团体游保险。因此,两者不应该适用同一费率。第二,对于公务旅行人员和普通游客来说,由于出行目的不同,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往往不一样,结果在旅行过程中发生风险事故的概率也必然不同,两者同样不能适用同一费率。

4.保险责任确定不合理。当前我国旅游险在保险责任的确定上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保险责任过宽。很多保险公司在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中将死亡给付、伤残给付、意外医疗和急性病医疗列为主险责任。对于每个游客来说,只有选择是否投保的权利,没有选择不同保险责任的余地,不能以合适的价格获得需要的保障。殊不知其结果同样是低风险客户退出保险,而高风险客户都留了下来,产生逆选择。另一种倾向是保险责任过窄。目前,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将游客的潜水、滑雪、探险等活动列为旅游险的除外责任,而又不提供此类专项旅游保险。而且,有些保险公司在经营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过程中发现医疗责任,尤其是急性病医疗责任的道德风险过大,部分地区发生经营亏损现象。于是修改条款,将急性病医疗甚至意外医疗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外。这样的确能够较好地控制风险,但是与此同时也必然将大量有着较大风险保障需求的优良客户拒之门外。这显然有悖保险经营“保障客户,分散风险,获得利润”的初衷。

5.费率厘订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旅游险费率的厘订不是依靠精算技术,而是由条款制订人员凭经验来确定的。有的公司甚至模仿其他公司的条款,然后臆断地调整费率变动期间和费率大小。这样,在缺乏精算技术的支持下,为了保证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的唯一办法就是将费率偏高确定。这种不科学的定价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抑制了保险需求,影响保险公司业务的增长。

6.投保渠道不畅。目前,旅游险的销售渠道没有大的改观。旅行社依然是其最重要的销售渠道,主要销售团体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救援保险;
旅游景点主要销售旅游景点意外伤害保险;
机票销售点主要销售航空意外险;
适宜网上销售的险种相对较多,但是目前开通网上投保服务的只有泰康人寿、平安和友邦等少数几家公司;
银行柜台销售尚处于尝试阶段。对于大多数自助游游客来说,投保仍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

7.售后服务质量不高。旅游者的流动性较大,在短时间内,游客可能在一个地方投保而在另一个地方出险,甚至可能跨国出险,这对保险公司的核保、定损及理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跟不上,不仅对旅游者造成损失,也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

二、游客保险意识淡薄,保险险种单一,制约了旅游保险的发展

我国的旅游险市场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1.游客保险意识淡薄。虽然说风险的存在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是保险需求产生的必备条件,但是这两个条件所形成的只是保险的潜在需求。要想把这种潜在的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需求,必须依赖于人们防范风险意识的增强,保险意识的提高。当前,我国民众的保险意识普遍较差,很多游客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花钱买旅游险。因此,旅游险的市场需求一直不旺。

2.保险经验缺乏,保险技术落后。在现有的经验水平和技术条件下,我国很多寿险公司的旅游险的核保在很多地方还存在不足,尤其是急性病责任部分存在较为严重的逆选择现象。承保之后对医疗责任和自助游的风险控制更是束手无策。一方面,为了防范逆选择,他们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急性病医疗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另一方面,他们只能通过对团体的选择来代替对个人的选择,通过简单的承保程序达到为大量具有相同风险因素的人群提供保障的目的。旅行社在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充当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是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一个“关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被迫只经营团体旅游险,而将自助游保户拒之门外。

3.相关数据资料短缺。由于旅游险的经营时间短,我国的保险公司手中还缺乏与旅游险相关的各类资料。与其它寿险业务不同的是旅游险的发生概率与一个国家的社会、自然、地理状况、游客的风险防范意识等关系密切,国外资料缺少参考价值。另外,据业内有关人士透露,目前很多公司的旅游险在展业、核保、定损、理赔过程中缺乏规范性,单证管理混乱。这样,即使收集了一定量的资料,这些资料也缺乏可靠性。这使得旅游险费率的厘订缺乏有效的数据支持。

4.对风险和保险的相互关系认识不够。保险公司对保险对象划分不清和保险责任确定不合理,实际上是其对风险和保险的相互关系认识不够的反映。对自助游游客和团体游客、公务旅行者和普通旅游者在相同的费率水平下提供同等保障和将医疗责任列入主险条款,是保险人过分追求保险业务量而忽视风险防范的表现;
而将游客的潜水、滑雪、探险等活动列为除外责任,将医疗责任从保险责任中剔除,是保险人过分强调风险防范而忽视业务增长需要的表现。

5.保险市场发育不充分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落后。2001年我国的保险深度仅为2.2%,保险密度仅为168.8元,远低于很多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的发育还很不充分。同时也意味着发展的空间非常巨大。现阶段,为了抢占先机各家保险公司忙于市场拓荒,比拼保费收入规模。而相对于其它险种来说,旅游险属于小险种,年保费收入占保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比重较低。另外,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的几家保险公司要么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要么是国有企业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所有制所决定的经营管理体制是公司高层领导由政府选派,采用任期制,以公司业务发展规模和速度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针。高层管理者权责不对等,广人员工的付出和收入不对称。这必然会引起企业追求保费规模最大化的短期行为,因为有保费规模就有费用规模,而费用规模与包括老总在内的员工利益攸关。结果,虽然旅游险在很多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中被列为A类险种,赔付率一般低于35%,但是仍然不能引起公司高层管理者的重视和激发普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旧产品的改造和新产品的开发进展缓慢,难以适应市场需要。

三、培育市场主体,开发新险种,大力发展旅游保险

解决我国旅游险市场的现有问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一方面,民众保险意识的培育是一个过程。这既需要保险经营者和政府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又需要通过大量的风险事故来教育国民,强化其保险意识。这绝不是短期内所能达到的。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需求能够创造供给,而潜在的保险需求向现实的保险需求的转化是以民众保险意识的提高为条件的。因此,在短期内我国的旅游保险需求状况不会有大的改观。另一方面,国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转换是我国现阶段金融体制改革的难点,而这一点恰恰是导致我国旅游险市场供给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的关键性因素。因为分业经营体制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来改变;
保险经验不足,保险技术落后可以通过学习来快速提高;
而经营管理体制的转换涉及各方利益的分配格局、保险经营的性质和国家的经济安全,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完成。这样,对于风险与保险的关系的认识也就难有突破;
重视保费规模,忽视经营利润的状况也就难以改变,旅游险就很难得到保险公司的青睐,供给状况也就不可能有大的改观。结果,整个旅游险市场也就不可能出现高速增长的态势。但是从长远着眼,我们应该大力推进民众保险意识的培育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转换。

此外,还应该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加速市场主体的培育,提高旅游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促使保险公司由拓荒式的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

2.加大新险种的开发力度,把旅游保险服务延伸到吃、住、行、游各个环节,并为特定旅游项目提供专项保险,如峡谷探险保险、水流漂流保险、惊险游保险等,使游客在旅游全程都能够获得需要的保障。

3.对旅游险市场和旅游险条款进行细分,针对团体游、自助游及公务旅行的不同特点制订出不同的保险条款,确定不同的费率,加强风险防范。

4.将风险较大的医疗责任部分制定为特约条款或者附加险,厘订专项费率。这样既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又可以有效防范逆选择风险,全面提升旅游险的业务质量。

5.加强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尤其是与医疗责任部分相关的资料的收集,为科学厘订费率,控制风险,尤其是医疗责任风险积累经验,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对于那些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旅游险的公司来说,在这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应该充分发挥这一优势。

保险业务范文第4篇

    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发展保理业务对商业银行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保理业务的开展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商业银行在开展这项业务时必须强化风险意识,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规范稳健运作。

    一、保理业务的风险

    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将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 信用风险。一方面,在保理业务的办理过程中,保理商(银行)承担了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保理业务最大的风险在于进出口商之间的欺诈性交易,能否合理控制客户的风险,恰当地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是保理业务能否顺利开展的基础。国外不少金融机构为了强化对客户资金流动的监控,通常会要求申请保理业务的客户将全部应收账款交一家银行集中代收或者融资。特别是国际保理业务通常建立在买卖双方商品赊销(0/A)或承兑交单(D/A)方式的基础之上。出口商办理保理业务并销售商品后,由于保理业务项下银行的坏账担保,出口商在银行已核准应收账款额度内的风险通常是转移到银行的,因而银行面临的风险非常大。这就需要银行加强对国外客户的资信调查,正确评估客户信誉。但由于国内银行的国外行少,因此国内银行开办此项业务时不能很好地掌握国外客户的情况,造成自身风险较大。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特别是开办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由于丧失对融资方的追索权,需要对资金风险进行控制和分散,一般涉及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但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在开办保理业务及其相关保险中,中资银行和保险公司既无业务准入,也无合作经验。由于没有保险公司为银行提供保险,银行必须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从而大大增加了风险成本,降低了实际收益率。

    2. 信息不对称风险。在中国内地的银行还没有正式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之前,评估保理商的信用状况十分困难,由此面临极大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保理业务强调的是对于客户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准确全面的分析,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信用评估和信用额度的设定。准确评估掌握客户的信用状况是防范保理业务特别是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必须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成为其会员,享受相应的对各国保理商评级、信息通报等有关服务。但目前我国仅有中行、交行、光大三家银行加入了该组织,能够享受相应的服务。未加入FCI的其它商业银行也就不能享受FCI提供的服务,造成了信息不对称。

    3.缺乏法律保护的风险。我国保理业务相关法规建设严重滞后,使保理业务无法可依,难以规范发展。虽然我国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便开展了国际保理业务,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保理业务法律体系。尽管我国已加入了国际保理联合会并接受了FCI颁布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国际保理服务公约》及《仲裁规则》,但这一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法律建设滞后这一立法现状使得我国开展该项业务时无法可依。特别是由于法律条款的不完善,使得我国的保理商在产生合同纠纷时难以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由此产生极大的经营风险。

    4. 贸易争端带来的直接经营风险。随着我国加入WT0和外贸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拥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越来越多,但由于一些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时间短、经验少,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贸易争端。而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如果因为出口商履约不当,势必会引起进口商拒付货款,从而给办理保理业务的银行带来直接的经营风险。在全球化进程加快的同时,全球金融风险隐患也越发严重,如果国外的进口保理商自身经营出现问题,也会殃及出口保理商,一旦进口商公司倒闭,则付款风险就会全部由我国银行来承担。

    二、发展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1. 国内商业银行应积极加入FCI,加强与世界知名保理商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它们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成立于1968年的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是保理公司的世界性联合体,其所颁布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已经成为世界保理业务运行所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目前,FCI组织已经有50个国家和地区的980多家保理公司会员。FCI每年请其会员相互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的结果广泛给会员在开展业务时参考,因而参与这个组织有助于商业银行及时获得各个会员的资信状况,以便确定合作对象。因此,国内银行要想顺利开办此项业务,得到国外行或联行的支持与服务,加入FCI是基本前提。

保险业务范文第5篇

一、保险公司对CRM的需求

“电子化保险”是中国商业保险发展的目标,更是现实的需要。网上保险、企业保险、网上支付平台、BTOB、BTOC等以“保户为中心”的金融保险服务是CRM的一种特殊形式。而目前CRM产品有很多种、保险公司究竟需要什么样的CRM呢?不同于一般企业,保险公司使用CRM产品是用来整合自身拥有的保险资源体系、优化市场价值链条、打造保险的核心竞争能力,下面具体分析。

首先,CRM应当以现有的管理信息系统(MIS)和商业智能(BI)、决策支持系统(DSS)为基础,注重组织再造与业务流程重构。通过改革和组织再造,整合内部资源,将传统的电话保险、网络保险、自助设备、网点整合成保险服务的前端体系,并渗透到管理、产品设计、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实现保险业务运营效率的全面提高。建立适应保户战略的、职能完整、交流通畅、运行高效的组织机构,以“保户需求挖掘”和“满足”为中心,实行业务流程的重构,加强基于保户互动关系的营销和产品销售(服务)工作,统一保户联系渠道,针对保户的需求及时推出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全面提高MIS应用级别和商业智能、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决策管理系统、经济环境信息系统、保户信息系统、统计报表系统、账户信息系统和决策模型、方法库、专家系统等的应用效果,集中对业务流程的主信息流进行搜集、整理、挖掘、分析和利用,从而起到对商业保险提高管理效率、效果的重要作用,最终以形成CRM系统支持的商业决策分析智能为目标。

其次,CRM要能够将原来相互独立的商场、营销、服务、管理人员整合成一个统一的、高效的、能够满足各种“保户需要”的强大团队,同时提供一个各部门共享的信息平台。并通过这个平台,为保护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个性化服务。

第三,CRM要能够为保险系统打造核心竞争力。通过CRM来优化保险的组织体系和职能架构,形成高效运行的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加强开发、创新和营销金融产品的能力,从而为打造保险的核心竞争能力提供强有力的系统保障。

二、满足保险业务的三类CRM

在上述目标下,有什么类型的产品可供选择呢?对保险来说,有分析型、运营型和协作型三类CRM,而这三类CRM也有着很大差别,对于有不同需求的保险需要有不同的选择。

1.保险分析型CRM

分析型CRM适用于保险分司在建立CRM的初期。随着保险市场细分,各项新系统的应用,保险业务的各种离散的数据不断增多,如何将这些庞大的、分散的、冗余的保险业务数据有效地管理和利用起来并发挥作用,是保险公司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因此,建立分析型CRM通常是保险分司实施CRM系统的切入点。下面具体分析一下分析型CRM能满足保险业务的哪些需求。

首先,满足保险业务对“过程”管理的需求。过程管理是保险管理的主要部分,过去的重结果轻过程的管理模式,无法形成一种管理规范。利用分析型CRM,对整个经营过程进行跟踪,并根据跟踪的结果来调整经营方向,过程管理是保险公司提升整体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

其次,分析型CRM能够满足保险公司对保户状态、保户行为分析的需求。利用分析型CRM提供的多维特征分析、保户行为分析,使保险公司更清晰、深入地了解自己的保户,并按行业(职业)、地区、消费习惯、年龄及性别等进行多角度的分析、论证,继而制定和改进相应的市场策略,并利用分析结果指导保险分司的市场行为。

第三、分析型CRM满足保险分司对保险成本分析的需求。传统的理念认为“保户就是上帝”。其实,保户也并非都是上帝,有相当比例的保户是会给保险带来损失的。例如,服务费用过高保户以及带来诉讼的保户等。利用分析型CRM对保户进行综合评价,准确判断它对保险的贡献度、忠诚度,从而实现按贡献度、忠诚度对保户进行分类,对重要保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对其特殊要求给予更加快速的响应。对那些贡献度极低,服务成本很高的保户则降低服务水平直至剔除该用户。

2.保险运营型CRM

运营型CRM适于保险公司在建立CRM的中期。利用运营型CRM使保险业务流程化,营销部分自动化,建立前台和后台运营之间平滑的相互链接和整合,跟踪、分析、驱动市场导向,为保险公司的运营提供决策支持。

运营型CRM能够满足保险公司网点分布决策与效益最大化的需求。它能够合理调整保险公司网点分布,整合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流程,使保险公司与保户之间具有更亲近、更具响应性的关系。它能够对保户数据进行在线分析和数据处理,明确网点分布,减少冗余,使保险业务处理的流程更加流程化、自动化和智能化。

运营型CRM满足保险公司对运行管理、自动销售管理、时间管理的需求。它能够连接、调整、整合保险公司的现有系统,并能够自我修复IT系统,使保险公司以更多的时间管理业务。通过运营型CRM系统可以实现保险公司的运行管理、自动销售管理、时间管理、工作流的动态配置与管理、业务信息交换等功能。它将保险的市场、销售、咨询、服务、支持等全部集成起来,充分利用保险网点柜台、自助设备和电话保险、手机保险、网上保险等为保户提供保险信息和咨询服务,同时采集保户信息的第一手资料,并与保险公司的管理与运营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使保险各业务部门共享信息的自动化工作平台,将来自保险公司各个柜面业务系统的保户交易数据和来自于其他有关保户资料信息和服务信息有机地集成在一起,建立统一的保户信息中心

3.保险协作型CRM

协作型CRM适于保险公司在实施CRM的中后期。利用协作型CRM集成各种服务渠道,综合服务平台,保险公司能将保户的各种背景数据和动态数据收集整合在一起,同时将运营数据和外来市场数据经过整合、变换装载进数据仓库,以便为保户提供综合、全面、真实、可靠的信息。

保险协作型CRM能够满足保险公司对“交流渠道”的需求。它能够实现多种保户交流渠道,如呼叫中心面对面交流,将现有的业务流程放到INTERNET上,并通过INTERNET进行信息交互。通过协作型CRM能够全方位地为保户提供交互服务,利用多种交流渠道与保户进行全方位交流,如现有的各种应用系统,包括保险计算机终端系统、“银保”、“银证”销售点服务系统,电话保险和网络保险、电子邮件/传真、保险呼叫中心,保户服务中心等集成起来,使各种渠道融会贯通,保证各个渠道管理的一致性。不论数据是来自营业网点、互联网站、呼叫中心,还是传真、电子邮件,都能保证保险公司和保户得到完整、准确和一致的保险信息,并将信息和知识转化为保险公司的战略和战术行动,用于提高在所有渠道上同保户交互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把合适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合适的渠道,在适当的时候提供给合适的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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