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学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工作上是如何做的8篇

时间:2022-09-27 18:30:05 来源:网友投稿

你在学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工作上是如何做的8篇你在学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工作上是如何做的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共3篇) 第一篇为切实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你在学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工作上是如何做的8篇,供大家参考。

你在学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工作上是如何做的8篇

篇一:你在学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工作上是如何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共 3 篇)

 第一篇 为切实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我们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深刻认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意义,持续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打好持久战,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此次学习,内容囊括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内容。我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

 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该法出台重大意义,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我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繁荣稳定向上的坚固防线。《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对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坚决守牢底线。

 我们要利用好新学期班会的契机,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提升本市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篇 为切实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我们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深刻认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意义,持续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打好持久战,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此次学习,内容囊括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内容。我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该法出台重大意义,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我表示将以此

 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繁荣稳定向上的坚固防线。《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对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坚决守牢底线。

 我们要利用好新学期班会的契机,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提升本市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三篇 这次《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

 定性,让这些黑恶势力再也无处遁形。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还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软暴力”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01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

 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02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

 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03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04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

 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05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06 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

 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篇二:你在学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工作上是如何做的

县林业局深入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工作方案范文(1)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审议通过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 10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也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法治基础。根据全国、省、市、县扫黑办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就深入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提高政治站位,把《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教育作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法治基础。坚持法立于上、教弘于下,把《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与推进平安 x、法治 x 等各项具体工作贯通起来,大力营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浓厚氛围。

 二、宣传贯彻内容 一是深刻认识《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制定颁布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有利于健全完善以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相互衔接配套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

 轨道上向前推进;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行业领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控体系,汇聚全社会共防共治的强大力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执法司法机关的法治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扫黑除恶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各单位要从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能力和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巩固共产党长期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深刻认识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性,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

 二是认真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宪法》为依据,在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规范体系完整性的前下,适应新形势、新任条,对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将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机制和成功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一套包括打击与预防、实施与程序、权力与责任的制度机制,实现扫黑除恶长效常治机制成型入轨。《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概念、建立了有组织犯罪预防制度、完善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机制、规范了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规定、健全了有组织犯罪法律责任体系。各单位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逐条认真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做到依法依规、宽严有据、罚当其罪,提升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防范黑恶犯罪的能力水平。

 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反有组织犯罪制度发展的一座里程碑。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单位要统筹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化、专业化培训,教育引导大家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大意义。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普法责任制,列入“八五”普法责任清单,充分利用主流媒体、网站、新媒体等平台,开辟《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周专题、专栏,通过组织讲师团宣讲、专家学者访谈、知识竞赛、开设宣传橱窗等,广泛宣传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提高全社会知晓度,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

 三、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反有组织犯罪法》彻实施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根据工作任务和需求,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将具体任务分解到人、责任任分配到人,实行台账管理和项目化推进,确保《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落实到位。

 2.把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平安建设的重点内容。各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点,扎实做好落实,以良好的工作成效迎接上级检查评估。

 3.将落实《反有组织罪法》作为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抓手。全面总结 2021 年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成效,查找问题不足,深入谋划 2022 年常态化扫黑除恶重点工作,持续巩固

 专项斗争成果,努力打好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持久战,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4.各单位要在认真学习《反有组织罪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和工作职责,研究制定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罪法》初步打算,并形成书面报告,于 2022 年 1 月 22 日前报送局扫黑办 x 处。

 x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方案范文(2)

 2021 年 12 月 24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 101 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市扫黑办要求,为切实做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大意义,全面依法履职尽责,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推动《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扎实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工作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建设“五个 x”、争当“三个排头兵”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目标

 在全局住建领域广泛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普法工作,加强行业监管,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住建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促使住建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得到根本遏制,行业管理得到明显加强,扫黑除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得到显著提高,行政执法更加规范,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市民百姓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工作内容 (一)以“五学”为依托,深入开展学习培训

 1 1 、个人自学。干部职工要积极研读《反有组织犯罪法》原文,制定个人自学计划,明确学习重点,安排学习进程,通过多种方式的自学活动,认真撰写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

 2 2 、集中研学。将《反有组织犯罪法》纳入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和党员干部集体学习内容,加强集中学习,开展交流讨论。

 3 3 、专家导学。依托互联网学习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局干部职工中普遍开展一次《反有组织犯罪法》系列专题培训。

 4 4 、支部促学。将《反有组织犯罪法》纳入“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必学内容,开展经常性学习。

 5 5 、以考促学。积极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知识在线学习、考试。

 (二)以“五结合”为抓手,扎实推进普法宣传

 1 1 、与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相结合。要把《反有组织犯罪法》文本发放到干部职工手中,实现人手一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

 要把《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重要学习内容,列入专题深入研讨。(责任部门:局办公室、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机关党委)

 2 2 、与普法责任制相结合。各部门要结合职能特点,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建筑市场监管、城市建设管理、物业行业监管、房地产市场监管、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监管中,向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积极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贯工作。选取典型案例作为素材,广泛深入社区、企业、单位、工地开展基层法律普法活动,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基层行活动,通过以案释法、说法释理等方式大力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使《反有组织犯罪法》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责任部门:建筑市场监管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物业行业监管科、城市建设科、园林绿化指导科、燃气热力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服务中心)

 3 3 、与“下沉企业、助企纾困”活动相结合。各部门通过与企业负责人座谈、现场调研等方式摸实情解企困过程中,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市场从业人员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诚信守法意识,提高依法经营能力,帮助他们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责任部门:建筑市场监管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物业行业监管科、城市建设科、园林绿化指导科、燃气热力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服务中心)

 4 4 、与法治文化建设相结合。围绕《反有组织犯罪法》抬头看得见、用时找得着的目标,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积极运用宣传橱窗、电

 子显示屏等形式,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有关内容。以《反有组织犯罪法》为中心积极开展法治征文、演讲比赛、微视频等法治文化活动,支持和引导群众创建喜闻乐见的法治文艺作品,增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和影响力。(责任部门:局办公室、建设信息中心)

 5 5 、与传统现代媒体相结合。在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线下宣传资料发放的基础上,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平台,推进“互联网+《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行动,更多运用局网站、报纸、电视、微信、QQ 群等平台开展学习宣传普法活动。(责任部门:局办公室、建设信息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 思想,提高认识。全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市扫黑工作要求上来,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摆到工作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一起安排部署、一起抓好落实,确保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导,严格考核。全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工作部署,局扫黑办要切实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把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问责 ,责任追究。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将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工作做为考核评价重要指标内容,对贻误工作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和约谈,严厉查处不

 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等问题。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四)注重宣传实效。各部门要加强统筹部署、积极落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教育工作,要全面收集活动文字、音像资料和相关材料,注意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将相关总结资料以及活动记录、图片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局扫黑办。

 x 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工作方案范文(3)

 《反有组织犯罪法》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扫黑办工作部署,在全市民政系统制定扎实有效的落实举措和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和扎实推进行之有效、落实落地的贯彻举措,有效提升民政领域广大干部职工反有组织犯罪意识,推进民政系统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民政系统要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业务工作落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工作群等传媒的作用,开展专题宣传和集中宣传。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活动,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做到宣传无死角、无盲区,为 2022 年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落实行业职责。一是常态化运用村(社区)“两委”候选人县级联审机制,会同纪检监察、政法、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进行资格联审,对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一律取消资格。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二是加强对社会组织登记的审核把关。对申请成立宗亲类社会组织、老乡会、战友会的,一律不予审批,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防止相关势力披着社会组织外衣从事不法行为。三是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托民政部门直接服务人民群众优势,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深化部门协作。全市各级民政系统和干职工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鼓励各单位和干职工举报有组织犯罪;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对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级民政系统要深刻认识《反有组织犯罪法》重要性,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

 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好抓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实施,强化保障,将《反有组织犯罪法》列入“八五”普法责任清单,全面打造平安民政建设。

 (二)深 化行业治理。各级民政系统要持续开展民政领域问题线索排查,深入推进民政领域常态长效机制落实落地,从源头上杜绝行业出现黑恶势力,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民政民生服务。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级民政系统要及时总结好做法、好经验,并及时报送市民政局扫黑办(市局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科),以便在全市民政系统宣传交流,共同提升民政领域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水平。

篇三:你在学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工作上是如何做的

录 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 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 2022 年全面贯彻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 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为切实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我们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深刻认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意义,持续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打好持久战,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此次学习,内容囊括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内容。我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该法出台重大意义,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我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

 众为中心,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繁荣稳定向上的坚固防线。《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对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坚决守牢底线。

 我们要利用好新学期班会的契机,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提升本市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标志着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取得阶段性法治成果,扫黑除恶将得到专门法律的加持。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 9章,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共 77条。法律于 2022年 5月 1日起施行,将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下面谈谈我的学习心得。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明确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是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的前提。为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反有组织犯罪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一一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近年来以实施恐吓、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

 明确依法从严惩治和防范黑恶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对于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

 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具有关键作用。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深挖“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 5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

 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 12 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2022 年全面贯彻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标志着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取得阶段性法治成果,扫黑除恶将得到专门法律的加持。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 9章,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共 77条。法律于 2022年 5月 1日起施行,符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下面谈谈我的学习心得。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明确有组织犯罪、恶努力组织的概念是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的前提。为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反有组织犯罪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一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近

 年来以实施恐吓、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

 明确依法从严惩治和防范黑恶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掰定公安物关在贪费孩落好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对于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具有关键作用。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机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军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于以追缴、没收。

 深挖“保深伞气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

 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 5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睾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 12 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矣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

 2021 年 12 月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 2022年 5 月 1 日施行。该法共九章 77 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自 1997 年刑法第 294 条规定了涉黑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后,二十几年来,根据实践工作需要,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相关司法文件,扫黑除恶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发展。此次立法出台,是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的系统总结,是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对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一、明确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范围 该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第 23条规定,“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据此,有组织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

 罪,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该法吸收了以往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定义为法律概念。并明确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软暴力行为,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同时,按照本法第 2 条第 3 款规定,有组织犯罪不仅包括在我国境内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在国内实施的犯罪,还包括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行为。

 二、坚持宽严相济,惩罚与预防相结合 (一)依法从严惩治

 本法第 22 条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通过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其再犯可能性。在第 35-38 条中,通过规定异地服刑、严格减刑假释程序,并将财产刑执行情况和配合处置涉案财产情况与减刑、假释相挂钩,强调对有组织犯罪罪犯的从严管理。

 为了预防再犯罪,本法第 19 条设立了个人财产报告制度,规定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

 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第 20 条规定,对曾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二)鼓励认罪认罚

 本法第 22 条在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从严惩处的同时,也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为了教育挽救犯罪团伙中的中低层人员,本法第 33 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或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而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以及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

 (三)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为保障“打伞破网”,本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做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工作重点。具体内容包括:第 50 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具体行为类型,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

 参加...

篇四:你在学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工作上是如何做的

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活动总结心得体会【4 篇】

 第一篇 为了扎实做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学习宣传,NS 银行统筹谋划、多措并举,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系列学习宣传活动,在全行上下掀起了学习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热潮。

 高点谋划强部署。

 行领导高度重视本次学习教育活动,明确合规部、安全保卫部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开展,制定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通知》,及时就做好《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要求全行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强化工作部署,细化工作措施,营造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线上线下强融合。

 坚持线上线下融合宣传,确保宣传内容抬头看得见、用时找得到,全行 42 家营业网点 LED 屏、电视屏及时更新并循环播放宣传标语,全天候进行宣传普及。各网点充分发挥金融消费者“第一接触点”的重要优势,设置宣传台、悬挂宣传横幅,主动向办理业务的客户发放宣传资料,提高宣传精准度。依托本行官方微信公众号,扎实开展线上宣传,开辟“普法知识小讲堂”板块,及时刊登推送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背景、总体思路、

 亮点等内容,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

 内外联动强氛围。

 压实管理人员学习效果,要求各单位负责人先学一步、学深一步,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并通过集中学习、交流研讨学、联系实际学、个人自学等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学习活动,加深全行职工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理解和认识。以流动金融服务、外拓营销、金融夜校为载体,组织单位通过走村入户、设置宣传点等方式,挨家挨户发放宣传资料,推动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普法工作格局,以扩大知晓率和覆盖面,消除工作死角和盲点。

 第二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 2022 年 5 月 1日起施行。为在辖区内营造《反有组织犯罪法》浓厚宣传氛围,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近日 XX 社区在辖区内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活动。

 活动中,通过组织会议学习、在沿街商铺及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向群众发放宣传单、宣传册的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讲解《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有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遵守法律法规,积极踊跃检举揭发有组织违法犯罪线索。

 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单、宣传册 20。余份,加大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和扫黑除恶宣传力度,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常态化的积极性,提升了群众的法治意识,增强了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的能力,为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今后,XX社区将持续加大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居民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认识。

 第三篇 当前,诱发的因素不断增多,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必须在狠抓落实上下功用力气。

 从近年来发生的犯罪案件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作不落实。

 具体表现在:

 一是有的单位预防 犯 罪工作抓得不实。

 有的摆不正预防犯罪与中心工作的关系,重视抓中心工作,忽视放松预防犯罪工作,往往是一边出成绩一边出问题,形成两头冒尖;有的把预防犯罪工作挂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就是不放在心上;有的检查指导和蹲点帮带,蜻蜓点水、走马观花,掌握情况靠报告,发现问题靠通报,对的真情实况若明若暗;有的不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违背规章制度,盲目蛮干;有的抓工作图出名挂号,往往是重形式轻内容,重部署轻过程,作风浮漂,搞半截子工程;有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违法违纪问题,搞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助长不良风气的滋生蔓延。

 二是有的干部抓预防犯罪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不强。

 有的干部主要心思和精力没有用在工作上,感到年龄到杠,职务到顶,后顾之忧重,分心走神,工作标准不高;有的工作时紧时松,靠上级推动,靠情况刺激,自觉性不强;有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工作缺乏动力,影响了各级干部骨干工作的积极性;有的执行上级指示打折扣、搞变通、掺水份。

 三是一些单位抓预防犯罪工作的思路不够清楚。

 有的工作热情高,干劲大,但对预防犯罪工作怎么抓、抓什么,心中无数,路子不清,重点不明,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工作抓不到点子上;有的工作缺乏计划性,想起什么抓什么,抓到哪里算哪里,不能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有的不能有效地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以会议贯彻会议,以讲话落实讲话,使上级的指示和要求流于形式;有的不善于借助上级的力量、群众的力量和外部的力量开展工作,形不成合力;有的职能部门能参善谋的能力弱,出不了点子,提不了建议,解决不了问题;有的对新形势下预防犯罪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视不够,研究不透,预防犯罪工作的针对性、超前性和时效性不强。

 针对以上问题,各级要下大力加以解决,切实抓好预防犯罪工作的落实,确保安全稳定。

 第四篇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4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反有组织犯罪法系统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

 为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反有组织犯罪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近年来以实施恐吓、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

 “软暴力”手段的认定,明确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为防止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反有组织犯罪法完善学校的防范职责和报告义务,增加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的规定,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等。

 确定七个相关概念 (一)规定有组织犯罪概念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当中规定的犯罪,以及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二)将恶势力组织上升为法律概念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三)认定信息网络领域黑恶犯罪 部分组织成员通过信息网络联络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即使相互未见面、彼此不熟识,不影响对犯罪组织的认定。

 (四)认定“软暴力”为有组织犯罪手段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其他手段,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五)依法从严惩处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

 (六)异地执行刑罚 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七)固化“打财断血”经验做法 对涉案财产依法采取紧急止付、查询、冻结或者划扣涉案款项的.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涵盖五个方面内容 (一)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写入总则

 (二)突出防治要求和责任 (三)规范情报线索处置、案件办理机制 (四)固化“打财断血”“打伞破网”经验做法 (五)明确相关保障制度 突显四种特色做法 (一)强调涉案财产处置的证据支撑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全面调查财产状况,收集证明涉案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 …”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组织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的性质、权属等情况进行法庭调查,对证明涉案财产性质、权属等情况的证据组织举证、质证、辩论。”这说明,在追缴、没收有组织犯罪中的涉案财产时,不仅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属于涉案财产,而且这些证据必须在法庭上进行举证质证,缺乏证据支撑的财产不得作为涉案财产予以处置。

 (二)突出对涉案财产价值的及时保护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第四十六条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如何进行保管,第四十七条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物品,易贬值的物品及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权、股票、基金,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财产如何进行先行处

 理进行了规定。这说明,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时,不能为了打击犯罪而忽视涉案财产价值的保护,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和易损毁、灭失、变质、贬值及市场价格波动大的财产,要进行妥善保管和先行处理,及时保护其价值。

 (三)细化涉案财产处置的具体情形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第五十条对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的五种情形,第五十一条对应当依法追缴、没收涉案财产的六种情形,第五十二条对应当依法追缴、没收的财产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形中应当依法追缴的四种情形分别进行了详细规定。这种细化规定突显了涉案财产处置中不同情形的区别对待,可以为人民法院具体追缴、没收涉案财产提供明确的指引。

 (四)体现涉案合法财产的依法保护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第五十条中规定,有证据证明涉案财产确属被害人合法财产或者确与有组织犯罪活动无关的,应当依法返还;确实无法查清涉案财产性质、权属,但有证据证明涉案财产与有组织犯罪存在关联,被告人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没有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或者利害关系人虽然主张权利但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这说明,在追缴、没收有组织犯罪中的涉案财产时,要对非

 法财产和合法财产进行区分,保护被告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将与有组织犯罪没有关联的合法财产予以追缴和没收。

篇五:你在学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工作上是如何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3 篇】

 第一篇 为切实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我们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深刻认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意义,持续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打好持久战,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此次学习,内容囊括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内容。我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该法出台重大意义,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

 “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我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繁荣稳定向上的坚固防线。《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对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坚决守牢底线。

 我们要利用好新学期班会的契机,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提升本市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篇 为进一步提升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防范黑恶犯罪的能力水平,真正做到依法依规、宽严有据、罚当其罪,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

 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2 月 20 日,XX 县公安局深入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活动。

 全警深入学习贯彻。组织各部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集中学习活动,重点从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以及对相关人员保护措施等方面入手,逐条解读,确保民辅警深刻理解其内涵精髓,为今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断提升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防范黑恶犯罪的能力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常态开展宣传防范。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宣传海报、悬挂宣传横幅等方式,确保人人学法、人人懂法。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及各社区微信群、学校家长群等方式,推送《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亮点解读等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全覆盖、持续性的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

 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民警深入居民区通过现场讲解的方式,向群众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黑恶势力如何认定等相关知识,帮助群众明确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概念,倡导大家踊跃举报黑恶势力,累计发放口袋书 400 余份,发送宣传单页 2000 余份,现场解答群众咨询 40 余次。

 下一步,XX 县公安局将持续抓好学习、宣传、实施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

 觉接受监督意识,为营造和谐稳定、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贡献新的力量。

 第三篇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12 月 24 日表决通过《反有组织犯罪法》,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1.K 小学自接上级工作通知后迅速行动,积极落实市扫黑办有关工作要求,分小组以各种形式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内容、法律亮点解读等形式,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活动,进一步提升《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知晓率,增强全体教职工对扫黑除恶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1 月 21 日,在全体教师大会上,ZMM 校长亲自带领老师们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通过认真、细致的学习,让全体教师深刻认识到《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后勤安保组则是主要利用线上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组长将相关法律电子文件发送到对应的微信群,成员学习后依次回复“已阅,周知!” 食堂组组长 THM 老师召集全体食堂人员开展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会议。会议上,T 老师强调学习法律,人人有责,每

 一个公民都有义务学习法律,增强法律意识。

 通过活动开展,校园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热潮,营造出了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提高了全体教职工扫黑除恶意识,为构建平安校园、维护社会稳定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反有组织犯罪法要点解读 12 月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在 2022 年 5 月1 日正式实施,今天就其中的十大要点进行提示性解读。

 1、明确有组织犯罪的内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利用网络实施也并非法外之地) (2)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2、明确对有组织犯罪开展一般预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即下列部门应当就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形成长效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协助)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主流媒体、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有关部门:民政、市场监督、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 3、明确特殊预防的方式方法:

 (1)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组织、领导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

 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2)曾被判处刑罚的组织、领导者或者恶势力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担任高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3)移民管理、海关、海警对境外人员采取防止其入境措施。

 (4)对组织、领导者及骨干成员充分适用财产刑以杜绝此类犯罪再次发生。

 4、明确对组织、领导者及骨干成员慎用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

 5、明确公安机关在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

 查询相关财产信息 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扣押(不超过 48 小时) 6、明确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

 限制出境 技术侦查、控制下交付、隐匿身份侦查 7、关于量刑与执行 (1)明确对查处犯罪有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罚,但对组织、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的五种情形。

 (2)明确除组织、领导者外其他组织成员的适用财产刑的标准: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3)明确组织、领导者及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 上刑罚的应当异地(省域范围)执行刑罚。

 (4)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考虑财产刑判项的执行情况及配合度。

 8、关于涉案财产的认定和处理

 (1)程序方面:明确庭审中应就财产性质、权属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2)举证责任:采用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类似的证明方式,即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3)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9、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查办、协助过程中不得实施的五种行为,特别注意第三项: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从重处罚。

 10、明确除刑事责任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篇六:你在学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工作上是如何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四篇 第一篇 为切实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我们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深刻认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意义,持续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打好持久战,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此次学习,内容囊括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内容。我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该法出台重大意义,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

 “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我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繁荣稳定向上的坚固防线。《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对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坚决守牢底线。

 我们要利用好新学期班会的契机,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提升本市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篇 这次《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

 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让这些黑恶势力再也无处遁形。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还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软暴力”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01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

 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02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

 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03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04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05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06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

 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第三篇 为进一步提升《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知晓率,增强人民群众对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夯实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法治宣传基础。2 月 16 日 H”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活动。

 活动期间,通过现场讲解、发放宣传资料、1.ED 等形式向干部职工认真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大意义,向群众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黑恶势力如何认定等相关知识,帮助群众明确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概念,现场解答群众咨询,阐述反有组织犯罪法 6 大亮点,讲解黑恶势力的基本特征、常见作案手法及相应风险防范提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倡导大家踊跃举报黑恶势力。此外,积极宣传网络信息诈骗防范、毒品犯罪预防、反恐防恐等知识,增强老百姓防范安全风险能力意识。

 通过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群众法律意识、法治思维,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教育引导群众认识《反有组织犯罪法》

 的重大意义,努力营造人人知晓、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

 第四篇 2021 年 12 月 24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标志着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取得阶段性法治成果,扫黑除恶将得到专门法律的加持。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 9章,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共 77 条。法律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符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下面谈谈我的学习心得。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明确有组织犯罪、恶努力组织的概念是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的前提。为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反有组织犯罪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一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近年来以实施恐吓、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

 明确依法从严惩治和防范黑恶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

 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掰定公安物关在贪费孩落好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对于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具有关键作用。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机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军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于以追缴、没收。

 深挖“保深伞气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 5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睾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 12 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矣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加强行业监管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关键措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行业监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作出专门规定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

 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对加强惩治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有蛆燃犯罪的惩治,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彩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式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严打黑恶犯罪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关切之一。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

篇七:你在学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工作上是如何做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工作实施方案

 2021 年 12 月 24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 101 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市扫黑办要求,为切实做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大意义,全面依法履职尽责,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推动《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扎实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工作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建设“五个 x”、争当“三个排头兵”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目标 在全局住建领域广泛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普法工作,加强行业监管,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住建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促使住建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得到根本遏制,行业管理得到明显加强,扫黑除

 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得到显著提高,行政执法更加规范,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市民百姓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工作内容 (一)以“五学”为依托,深入开展学习培训

 1 1 、个人自学。干部职工要积极研读《反有组织犯罪法》原文,制定个人自学计划,明确学习重点,安排学习进程,通过多种方式的自学活动,认真撰写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

 2 2 、集中研学。将《反有组织犯罪法》纳入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和党员干部集体学习内容,加强集中学习,开展交流讨论。

 3 3 、专家导学。依托互联网学习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局干部职工中普遍开展一次《反有组织犯罪法》系列专题培训。

 4 4 、支部促学。将《反有组织犯罪法》纳入“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必学内容,开展经常性学习。

 5 5 、以考促学。积极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知识在线学习、考试。

 (二)以“五结合”为抓手,扎实推进普法宣传

 1 1 、与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相结合。要把《反有组织犯罪法》文本发放到干部职工手中,实现人手一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重要学习内容,列入专题深

 入研讨。(责任部门:局办公室、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机关党委)

 2 2 、与普法责任制相结合。各部门要结合职能特点,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建筑市场监管、城市建设管理、物业行业监管、房地产市场监管、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监管中,向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积极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贯工作。选取典型案例作为素材,广泛深入社区、企业、单位、工地开展基层法律普法活动,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基层行活动,通过以案释法、说法释理等方式大力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使《反有组织犯罪法》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责任部门:建筑市场监管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物业行业监管科、城市建设科、园林绿化指导科、燃气热力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服务中心)

 3 3 、与“下沉企业、助企纾困”活动相结合。各部门通过与企业负责人座谈、现场调研等方式摸实情解企困过程中,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市场从业人员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诚信守法意识,提高依法经营能力,帮助他们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责任部门:建筑市场监管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物业行业监管科、城市建设科、园林绿化指导科、燃气热

 力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服务中心)

 4 4 、与法治文化建设相结合。围绕《反有组织犯罪法》抬头看得见、用时找得着的目标,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积极运用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有关内容。以《反有组织犯罪法》为中心积极开展法治征文、演讲比赛、微视频等法治文化活动,支持和引导群众创建喜闻乐见的法治文艺作品,增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和影响力。(责任部门:局办公室、建设信息中心)

 5 5 、与传统现代媒体相结合。在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线下宣传资料发放的基础上,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平台,推进“互联网+《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行动,更多运用局网站、报纸、电视、微信、QQ 群等平台开展学习宣传普法活动。(责任部门:局办公室、建设信息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市扫黑工作要求上来,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摆到工作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一起安排部署、一起抓好落实,确保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导,严格考核。全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工作部署,局扫黑办要切实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把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问责,责任追究。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将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工作做为考核评价重要指标内容,对贻误工作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和约谈,严厉查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等问题。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四)注重宣传实效。各部门要加强统筹部署、积极落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教育工作,要全面收集活动文字、音像资料和相关材料,注意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将相关总结资料以及活动记录、图片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局扫黑办。

  x 县林业局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4日审议通过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 101 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这

 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也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法治基础。根据全国、省、市、县扫黑办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就深入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提高政治站位,把《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教育作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法治基础。坚持法立于上、教弘于下,把《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与推进平安 x、法治 x 等各项具体工作贯通起来,大力营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浓厚氛围。

 二、宣传贯彻内容 一是深刻认识《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制定颁布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有利于健全完善以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相互衔接配套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向前推进;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行业领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控体系,汇聚全社会共防共治的强

 大力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执法司法机关的法治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扫黑除恶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各单位要从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能力和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巩固共产党长期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深刻认识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性,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

 二是认真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宪法》为依据,在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规范体系完整性的前下,适应新形势、新任条,对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将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机制和成功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一套包括打击与预防、实施与程序、权力与责任的制度机制,实现扫黑除恶长效常治机制成型入轨。《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概念、建立了有组织犯罪预防制度、完善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机制、规范了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规定、健全了有组织犯罪法律责任体系。各单位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逐条认真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做到依法依规、宽严有据、罚当其罪,提升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防范黑恶犯罪的能力水平。

 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反有 组织犯罪法》。《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反有组织犯罪制度发展的一座里程碑。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单位要统筹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化、专业化培训,教育引导大家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大意义。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普法责任制,列入“八五”普法责任清单,充分利用主流媒体、网站、新媒体等平台,开辟《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周专题、专栏,通过组织讲师团宣讲、专家学者访谈、知识竞赛、开设宣传橱窗等,广泛宣传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提高全社会知晓度,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

 三、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反有组织犯罪法》彻实施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根据工作任务和需求,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将具体任务分解到人、责任任分配到人,实行台账管理和项目化推进,确保《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落实到位。

 2.把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平安建设的重点内容。各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点,扎实做好落实,以良好的工作成效迎接上级检查评估。

 3.将落实《反有组织罪法》作为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抓手。全面总结2021年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

 成效,查找问题不足,深入谋划 2022 年常态化扫黑除恶重点工作,持续巩固专项斗争成果,努力打好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持久战,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4.各单位要在认真学习《反有组织罪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和工作职责,研究制定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罪法》初步打算,并形成书面报告,于 2022 年 x 月 x 日前报送局扫黑办 x处。

 x 市民政局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工作实施方案

 《反有组织犯罪法》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扫黑办工作部署,在全市民政系统制定扎实有效的落实举措和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

 记关于扫黑除恶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和扎实推进行之有效、落实落地的贯彻举措,有效提升民政领域广大干部职工反有组织犯罪意识,推进民政系统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民政系统要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业务工作落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工作群等传媒的作用,开展专题宣传和集中宣传。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活动,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做到宣传无死角、无盲区,为2022 年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落实行业职责。一是常态化运用村(社区)“两委”候选人县级联审机制,会同纪检监察、政法、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进行资格联审,对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一律取消资格。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二是加强对社会组织登记的审核把关。对申请成立宗亲类社会组织、老乡会、战友会的,一律不予审批,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防止相关势力披着社会组织外衣从事不法行为。三是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托民政部门直接服务人民群众优势,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深化部门协作。全市各级民政系统和干职工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鼓励各单位和干职工举报有组织犯罪;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对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级民政系统要深刻认识《反有组织犯罪法》重要性,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好抓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实施,强化保障,将《反有组织犯罪法》列入“八五”普法责任清单,全面打造平安民政建设。

 (二)深化行业治理。各级民政系统要持续开展民政领域问题线索排查,深入推进民政领域常态长效机制落实落地,从源头上杜绝行业出现黑恶势力,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民政民生服务。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级民政系统要及时总结好做法、好经验,并及时报送市民政局扫黑办(市局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科),以便在全市民政系统宣传交流,共同提升民政领域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水平。

篇八:你在学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工作上是如何做的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三篇】

 【 篇一】

 】

 2021 年 12 月 24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标志着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取得阶段性法治成果,扫黑除恶将得到专门法律的加持。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 9章,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共 77 条。法律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将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下面谈谈我的学习心得。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明确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是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的前提。为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反有组织犯罪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一一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近年来以实施恐吓、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

 明确依法从严惩治和防范黑恶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该法

 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对于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具有关键作用。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深挖“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 5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

 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 12 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加强行业监管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关键措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行业监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作出专门规定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对加强惩治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的惩治,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严打黑恶犯罪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关切之一。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法律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法律亮点频现的背后,体现党和国家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彰显浓浓的为民情怀。期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坚强后盾下,人人更加幸福、社会安定有序、环境风清气正、

 国家长治久安。

 【 篇二】

 】

 为切实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我们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深刻认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意义,持续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打好持久战,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此次学习,内容囊括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内容。我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该法出台重大意义,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我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繁荣稳定向上的坚固防线。《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对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坚决守牢底线。

 我们要利用好新学期班会的契机,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提升本市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 篇三】

 】

 这次《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让这些

 黑恶势力再也无处遁形。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拒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还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软暴力”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01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冢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杈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壮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在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于以追缴、没收。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申 02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招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

 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03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逐,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姑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一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04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夭成年人的有组蛆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天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

 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05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签础,实现“打财断血二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庚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去法予以追缴、没收。

 06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捋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法院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措施 SC 法院将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性,切实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

 一是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通过深入学、系统学,做到全面、熟练掌握并正确理解和适用《反有组织犯罪法》,增强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意识,切实提升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和依法打击防范黑恶势力的水平; 二是健全机制规范,强化贯彻实施,扎实做好“涉黑涉恶案件审理”“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等重点工作,构建形成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化的制度机制,持续巩固拓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 三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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