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药店自查自纠报告【五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07-07 21:55:02 来源:网友投稿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以含麻黄碱复方制剂为重点品种,以流通环节为重点环节,进一步完善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管理制度,严防麻黄碱复方制剂流失。同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药店自查自纠报告【五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药店自查自纠报告【五篇】

药店自查自纠报告范文第1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以含麻黄碱复方制剂为重点品种,以流通环节为重点环节,进一步完善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管理制度,严防麻黄碱复方制剂流失。同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的企业,维护正常的药品经营秩序。

二、工作步骤和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集中检查和总结评估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22日~9月30日)。我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行动方案,明确整治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同时利用药品远程监管系统、药店QQ群及自律小组活动,及时将管理要求、专项整治行动任务和安排等有关要求传达至辖区每一个药品经营企业,动员企业积极参与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落实我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经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立完善并有效落实有关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管理制度。

(二)自查自纠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各企业要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并执行有关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管理规定,全面完善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经营管理制度,在企业内部开展自查自纠,重点自查管理规定落实情况;
同时对2011年以来销售情况进行自查,逐笔核实销售情况,排查异常销售行为。对自查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应如实报告并立即予以整改;
对自查发现的异常销售情况,必须及时纠正并报我局稽查科;
对未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未对销售流向进行跟踪核实,以及故意隐瞒不报、规避监管的,一经查实,将从严从重严肃查处。各企业应于10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和整改计划报送我局药品安全监管科。

(三)集中检查阶段(10月30日~11月25日)。

1、开展麻黄碱复方制剂购销环节集中检查。在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我局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经营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2011年以来销售情况及有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批发企业,要重点检查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的审核及留存、销售票据管理和结算资金流向,以及药品进货验收等情况;
同时,充分利用药品电子监管网的预警功能,一旦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和数量异常的,立即监督企业暂停销售,并请药品流入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协查。对零售药店,重点检查其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单次销售限量规定,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等情况。

2、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较大管理漏洞或造成多次、大量药品流失的经营企业,要及时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暂停其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经营范围。对涉嫌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25日~12月5日)。通过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同时于12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总结报告报至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安排。为切实加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我局专门成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姜正清任组长,任副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药品安全监管科,具体负责专项整洁行动的协调、信息上报和总结工作。

药店自查自纠报告范文第2篇

一、继续加强干部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

我局始终把干部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素质的提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本季度,组织干部职工重点学习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八荣八耻》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区、州药监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
学习了第五个公民道德集中教育月和第二十四个民族团结教育月规定篇目及行政公文、执法文书的规范化制作等内容;
组织职工参加了“自治州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人民满意公务员、优秀科技工作者先进事迹报告会”。进行政治理论、业务法规测试3次。通过组织培训、集中学习、岗位自学等多种形式,不断增强了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养,提高了业务水平,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继续开展了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

在本季度,召开了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专项会议,认真研究,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工作。结合公民道德和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的开展,对干部职工进行了社会主义荣辱观、文明行为规范和民族团结思想再教育;
开展了反腐倡廉学习教育活动,进行了集体廉政谈话,开展了廉政警言每周一提示;
召开了纠风工作座谈会,邀请县纪委领导、县行风评议员和局聘请的纠风监督员参加会议,各位评议员、监督员针对我局的纠风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对开展好今年的纠风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认真开展药品市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季度,我局按计划对辖区内xx、xxx等5个乡镇的涉药单位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完成了在上半年内对全县医药机构进行一轮日常监管的任务。同时,按照上级药监部门的安排,认真开展了进口橡胶安全套和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新疆西域、华康制药厂假药及鱼腥草注射制剂的专项检查工作。其中查封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的双黄莲口服液和强力宁注射液1030支;
新疆西域和华康制药厂肠溶阿斯匹林片223瓶;
鱼腥草注射液、鱼金注射液15256支(瓶)。

本季度共出动执法人员121人(次),车辆23台(次),检查涉药单位256家(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2起,其中一般程序案件4起,简易程序案件8起,涉案金额1989.00元,行政罚款3920.00元,已收缴罚款2910.00元,清理没收假劣药品16个品种,价值1540.00元。在检查中,对零售药店进行了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规范了我县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经营秩序。

本季度帮助指导新申办药店上报材料4份。受州局委托对2家新开办药店进行了领证前现场检查。

四、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促进依法行政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格执法责任,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药品监管新局面,确保药监事业健康发展、干部职工健康成长。在州药监局和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下,我局认真开展了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开展了“干部进状态”和“机关作风整改年”工作,召开了动员会,成立了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干部进状态工作实施方案和干部不进状态处理办法,健全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干部进状态工作的开展,分局干部职工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提高了,工作责任心增强了,促进了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二是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成立了领导机构,加强了组织领导,召开了动员会,集中学习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区、州药监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文件精神,统一了思想,明确了责任。结合本县和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在单位内部和管理相对人中间进行了广泛宣传,用召开座谈会和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征求了药品经营企业及管理相对人、纠风义务监督员和行风评议员的意见建议,并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梳理归纳,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加以整改,并对我县药品投标企业进行了摸底调查,向州局报送了企业名单。目前治理商业贿赂全面调查摸底阶段的工作仍在进行之中。

五、其它工作

1、完成了05年度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2、配合自治区药检所完成了上半年药品抽检工作:

3、确定了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人员,按时向州局报送花名册;

4、按时完成了县上下达的植树造林和环境卫生清扫任务;

六、第三季度工作安排

1、继续加强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教育,认真开展好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2、继续加大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3、做好医疗机构药库、药房规范管理工作和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

4、继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行深刻地剖析检查,梳理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的整改措施,并认真进行整改落实;

5、积极协调县上有关部门做好办公室建设或购置工作;

药店自查自纠报告范文第3篇

    再审被告人刘涌,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沈阳嘉阳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沈阳市和平区丽景城市花园D座11楼2号。因本案于2000年7月11日被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佟林,北京市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冲,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8月10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行贿罪。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刘宝贵对被告人刘涌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7日作出(2001)铁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判处刘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人民币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宝贵人民币5420元。对刘涌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依法追缴、没收。判决宣告后,刘涌不服,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刘宝贵亦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作出(2002)辽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中对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及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的民事赔偿部分。认定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判处刘涌赔偿刘宝贵人民币5420元;
赔偿扈艳人民币1万元,对扈艳的赔偿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依法追缴、没收。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2003)刑监字第155号再审决定,以原二审判决对刘涌的判决不当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伟、张凤艳出庭支持公诉。再审被告人刘涌及其辩护人佟林、徐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认定,1995年底至2000年7月,被告人刘涌纠集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程健等人,组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非法持有枪支和管制刀具,采取暴力手段聚敛钱财,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实施犯罪27起。此前,在1989年至1992年间,刘涌还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4起。刘涌共作案31起,其中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13起,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
故意毁坏财物犯罪4起,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31 700元;
非法经营香烟,经营额人民币7200万元;
行贿犯罪6起,行贿人民币41万元、港币5万元、美元95 000元、物品价值人民币25 700元;
非法持有枪支1支;
妨害公务犯罪1起。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刘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故意伤害犯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与所犯其他数罪并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涌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应予以确认。对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在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刘涌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所犯故意伤害罪,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本院再审开庭审理时,公诉人认为原判认定的刘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原二审判决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并对刘涌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当,应予纠正。

    再审被告人刘涌对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辩解称:未指使程健、宋健飞等人殴打被害人王永学,程健、宋健飞等人殴打王永学系为绰号叫老狐狸的赵德军进行报复;
未指使、授意他人殴打、伤害刘燕、崔岩、周刚、范振斌等被害人;
未指使他人打砸沈阳中街大药房;
未枪击佟俊森、刘宝贵;
故意伤害宁勇已经过公安机关调解处理,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
只向马向东行贿2万美元,未向刘实、姜新本、凌德秀行贿,未请托刘实、马向东等人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

    再审被告人刘涌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刘涌的辩解相同,并认为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经再审开庭审理查明:再审被告人刘涌自1995年以来,先后纠集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程健、张建奇、刘凯峰等人,在原审同案被告人朱赤、刘军、孟祥龙、房霆(均系警察)的参与及纵容下,逐步形成以其为首,以其建立的企业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等非法手段聚敛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马向东、刘实、焦玫瑰、高明贤、凌德秀、姜新本、杨礼维(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提供非法帮助,在一定区域和行业范围内有组织地进行违法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998年2月25日,再审被告人刘涌因沈阳市盛京饭店起诉其公司拖欠购房款,而对该饭店总经理刘燕不满,指使宋健飞、张建奇、刘凡(在逃)持片刀、枪刺在盛京饭店东门前向刘燕头、面、臂等处连砍数刀,致刘燕重伤,伤残程度五级。该饭店职工崔军、刘淑贤见状上前解救刘燕时,也被砍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燕陈述:因与刘涌发生债务纠纷,1998年2月25日,刘涌雇人在盛京饭店门前用刀将她头、面、臂等处砍伤。

    2、被害人刘淑贤、崔军陈述:1998年2月25日,他们在盛京饭店门前随刘燕外出时,被人持刀砍伤。

    3、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刘燕左尺骨骨折,左面部神经断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五级;
被害人刘淑贤、崔军均为轻微伤。

    4、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张建奇供述:在刘涌指使下,他们伙同刘凡将刘燕、刘淑贤、崔军砍伤。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8年4月20日,再审被告人刘涌在沈阳市沈河区怀远门滚石迪厅跳舞时与两名女青年发生纠纷,又与保安人员发生厮打。经公安机关处理,刘涌作了赔偿。刘涌为此不满,指使宋健飞、吴静明纠集董铁岩、李志国、刘凯峰、张建奇等人于同年5月1日下午到滚石迪厅,持砍刀、铁管砍、打迪厅员工,将赵智的头、面、手、腿部和金长发的肩、肘部砍伤,致赵智轻伤,金长发轻微伤,并砸毁迪厅内的电视、桌椅、门窗玻璃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134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高翔证明:1998年4月20日,刘涌等人在滚石迪厅殴打两名女青年和两名保安人员。同年5月1日下午,一伙人持刀、铁管到滚石迪厅砸坏电视、桌椅、玻璃等物品,并将赵智、金长发砍伤。

    2、被害人赵智、金长发陈述及证人陈淑芳、梁海证明:1998年5月1日下午,一伙人持刀、铁管到滚石迪厅打砸物品,砍伤赵智、金长发。

    3、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赵智为轻伤;
被害人金长发为轻微伤。

    4、估价鉴定结论:滚石迪厅被砸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1 340元。

    5、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李志国、董铁岩、刘凯峰、张建奇、朴成文供述:打砸滚石迪厅系受刘涌指使,为刘涌出气。

    6、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8年10月30日,再审被告人刘涌邀请他人到沈阳大卫营健康休闲俱乐部(以下简称大卫营)娱乐,随刘涌一同前往的还有程健、朱赤、房霆、项培岳(原审同案被告人)等人。因刘涌等人观看演出时,服务人员将包房让与周刚和警察杜军、朱永刚等人,双方发生口角厮打。房霆持手枪威逼对方,刘涌指使闻讯赶来的张晓伟、孙乃洪(均另案处理)持刀向周刚头、胸、腹、四肢等处猛刺十余刀,致周刚脾破裂,失血性休克,脾摘除,造成重伤,伤残程度五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周刚陈述及证人朱永刚、杜军证明:1998年10月30日晚,他们在大卫营因包房问题与刘涌等人发生口角厮打,周刚被连刺十余刀。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周刚脾破裂、脾摘除,失血性休克,为重伤,伤残程度五级。

    3、证人孙乃洪、张晓伟证明:刘涌等人在大卫营与他人发生冲突,刘涌指使他们持刀将对方一人刺伤。

    4、原审同案被告人程健、房霆、项培岳、刘军、朱赤供述:1998年10月末一天,他们与刘涌在大卫营因包房问题与周刚等人发生斗殴。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9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朱赤、刘军、房霆与刘建军(另案处理)等人在再审被告人刘涌经营的沈阳浴乐城B99包房内饮酒时,朱赤与在A01包房内饮酒的李俊岩发生争执。经刘涌调解未果,李俊岩与朱赤在B99包房内再次发生厮打。朱赤向天棚开枪,刘军、房霆等人持手枪逼住见状上前的李俊岩的随行人员刘正岩、张晓伟、孙乃洪,向其周围连开数枪。刘涌持朱赤的手枪,把李俊岩拽到A01包房,向李俊岩左腿部连开两枪,致其轻伤。李俊岩被击伤后逃离现场,刘涌等人又驾车在沈阳市内四处追撵,因李俊岩逃往外地躲藏而未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俊岩陈述及证人刘正岩、张晓伟、孙乃洪证明:1999年1月的一天,李俊岩在浴乐城饮酒时与朱赤发生口角。朱赤向天棚开枪;
刘军、房霆等人持枪逼住刘正岩、张晓伟、孙乃洪,向其周围连开数枪;
刘涌在包房内,向李俊岩腿部连开两枪。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李俊岩左腿两处贯通枪伤为轻伤。

    3、现场勘查笔录记载:浴乐城A01包房有两枚弹头,两处弹着点,B99包房有三处弹着点。

    4、原审同案被告人刘军、朱赤、房霆供述及证人刘建军证明:1999年1月的一天,朱赤与李俊岩在浴乐城饮酒时发生厮打,朱赤向天棚开枪;
刘军、房霆等人向刘正岩等人周围连开数枪;
刘涌在包房内向李俊岩左腿连开两枪。李俊岩逃走后,他们与刘涌又驾车在沈阳市内四处追撵。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9年1月8日晚,宋健飞、吴静明在沈阳市小格兰酒店饮酒时,与黄刚等人发生斗殴被刺伤。再审被告人刘涌闻讯后,带领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朱赤、刘军及张昊(另案处理)等人驾车赶到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复因受伤在此治疗的黄刚。刘涌在楼下等候,董铁岩、李志国、张昊等人持刀在手术室门口砍刺陪同黄刚的孙岩,致孙岩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岩陈述及证人黄刚证明:1999年1月一天夜里,孙岩在第四人民医院手术室门外被刘涌一伙人砍伤。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孙岩为轻伤。

    3、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李志国、董铁岩、朱赤、刘军供述及证人张昊证明:1999年1月8日晚,宋健飞、吴静明与黄刚等人发生斗殴后,刘涌带领他们到第四人民医院,报复因受伤在此治疗的黄刚。董铁岩、李志国、张昊等人在手术室门口持刀砍伤一人。

    4、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9年初,原审同案被告人马宗义因对本单位领导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副行长范振斌不满,请再审被告人刘涌帮其报复。在刘涌授意下,同年2月24日17时许,宋健飞、吴静明纠集董铁岩、李志国携带砍刀等凶器,经马宗义指认,在沈阳市沈河区杏林街6号交通银行门前,向范振斌头、胸、背、臀等处砍刺十余刀,致范振斌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范振斌陈述:1999年2月24日17时许,其在交通银行附近被一伙人砍刺十余刀。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范振斌为轻伤。

    3、原审同案被告人马宗义一审时当庭供述:受其请托,刘涌授意宋健飞等人帮其报复了范振斌。

    4、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供述:1999年初,他们按照刘涌的授意,在马宗义指认下持刀砍刺范振斌。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9年4月,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取得沈阳市沈河区中央二段的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准备建百佳购物广场后,授意宋健飞、吴静明以暴力手段强行尽快拆迁该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同年5月14日上午,宋健飞等人拆迁至刘凤江经营的中街大药房时,与药房职工发生冲突,刘涌闻讯赶到现场。在刘涌指使下,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等人持枪刺、砍刀、棒球棒冲进药房,追打药房经理代翼,致代翼面部、腿部轻伤,并砸毁药房物品,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4670元。随后,宋健飞等人又闯入相邻的李连贵熏肉大饼店和台湾乡村牛肉面饭店,殴打服务员,砸坏门窗玻璃及店内物品。事后,《辽沈晚报》以“中街大药房白日遭遇歹徒”为题,对此进行报道,刘涌见后十分不满。刘凤江因惧怕刘涌报复,被迫在《辽沈晚报》上刊登前文报道有误的说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代翼陈述及证人胡金生、刘凤江、韩翠明证明:1999年5月14日上午,一伙人将中街大药房的柜台、药品、玻璃砸坏,将代翼刺伤。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代翼为轻伤。

    3、现场勘查笔录记载:中街大药房的柜台、药品、玻璃被砸坏。

    4、估价鉴定结论:中街大药房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 14670元。

    5、证人李天才、曹娟、邓文科、刘业军证明:1999年5月14日上午,中街台湾乡村牛肉面饭店、李连贵熏肉大饼店的玻璃等物品被一伙人砸坏,服务员刘业军被殴打。

    6、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供述:刘涌为建百佳购物广场,授意他们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拆迁。当拆迁到中街大药房时,与该药房职工发生冲突。在刘涌指使下,他们持械冲进中街大药房和台湾乡村牛肉面饭店、李连贵熏肉大饼店,砸毁物品,殴打员工。

    7、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9年10月,再审被告人刘涌得知有人销售“云雾山”牌香烟,影响其经销同种香烟后,指使程健去市场查看并“收拾”销售“云雾山”牌香烟的业户。同年10月15日上午,在沈阳市和平区南市农贸大厅,经程健派人指认,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及李凯(原审同案被告人)等人对销售“云雾山”牌香烟的业户王永学进行殴打,宋健飞并威胁他人“看谁还敢卖云雾山烟”。王永学因右肺门、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心包填塞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王永学因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右肺门破裂、右心房破裂,急性大失血合并心包填塞死亡。

    2、证人张宝福、扈刚、扈艳、邢广海、王丽证明:1999年10月15日上午,有一伙人在沈阳市和平区南市农贸大厅殴打王永学,并威胁 “看谁还敢卖云雾山烟”。

    3、原审同案被告人程健、吴静明、宋健飞、董铁岩、李志国、李凯供述:为垄断“云雾山”牌香烟的销售市场,在刘涌的指使下,他们到沈阳市和平区南市农贸大厅殴打了王永学。董铁岩、李志国还供述:殴打王永学后,宋健飞威胁他人“看谁还敢卖云雾山烟”。

    4、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2000年5月3日下午,再审被告人刘涌到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崔岩家看相算命,崔岩说其身体不好。刘涌对此不满,指使宋健飞进行报复。同年5月5日15时许,宋健飞纠集董铁岩、李志国等人携带尖刀、砍刀到崔岩家,砍刺崔岩头、腹、臀等处十余刀,致其重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崔岩陈述:2000年5月3日下午,刘涌找他算命,他说刘涌身体不好。同年5月5日15时许,他被三个穿黑衣服的人连刺十余刀。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崔岩为重伤。

    3、证人王永清、张富良证明:2000年5月5日15时许,有三个穿黑衣服的人用刀刺崔岩十余刀。

    4、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李志国、董铁岩、项培岳供述:因崔岩算命时说刘涌身体不好,刘涌指使他们去崔家,持刀刺伤崔岩。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药店自查自纠报告范文第4篇

前面谢×局长就我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情况做了总结,对目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通报,并对下一步整改提高工作提高了要求,请大家回去以后认真组织抓好落实。下面,我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把____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重点工作做以安排。

一、我市药品经营管理基本状况

自我局组建发来,把抓好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管理作为打开药监工作局面,规范市场流通经营秩序的突破口,采取了一系列整顿和规范措施,尤其是从____年开始,按照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市局组织对全市药品经营企业开展了GSP认证,经过药监系统干部职工_年多的努力,在各企业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经营管理质量认证实施工作进展顺利,至____年底,全市经营企业GSP认证工作圆满结束,____年底,市局在全市药品经营企业中开展了诚信体系评价活动,经过推选审查,给__家管理规范、诚信经营业授予了“诚信药店”荣誉称号。通过加大市场整治力度、实施GSP认证和推行诚信体系建设,我市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药品流通秩序明显好转,药品经营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认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从____年下半年开始,我局组织对已通过GSP认证企业开展了跟踪检查,通过GSP跟踪检查情况看,质量管理出现了严重地下滑,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GSP认证根基还不牢固,企业低水平管理的根本和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甚至分部问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擅自变更仓库地址,出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柜台和挂靠销售、违法药品广告、超范围经营、购进渠道不规范、质量负责人不在岗等。尤其近来零售连锁公司在内部管理和对所属零售连锁门点管理及督促检查上出现了很大漏洞,甚至是疏于管理,零售连锁门点管理混乱的问题日益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全市药品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进程,背离了GSP认证的宗旨,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埋下了隐患,也影响到我市今后GSP认证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本年度全市药品经营市场监管重点

_至_月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继召开了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确定了今年全省药品市场监管工作重点和任务,按照省局工作部署,针对我市药品市场存在主要问题,经研究讨论,我局于近期印发了《____年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重点》,现结合《工作重点》,把今年我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重点做如下安排:

_.继续开展打击制售假药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把以义诊、咨询和打着民族用药幌子欺骗群众的各类药品销售以及以邮寄渠道为手段销售假劣药品、非法制剂、非法广告药品、专科用药、进口药品作为重点进行整顿,集中开展打击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行为,维护医药市场的正常流通秩序。

_.开展药品、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加强对重点媒体广告情况的监测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对新特药品及其广告的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广告药品及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抽验力度。在这里我要强调一下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违法药品广告问题,突出表现:未经药监部门审查药品广告;
未经工商部门审批药品广告;
窜改广告内容;
改变方式;
异地广告。

_.加强中药材(饮片)质量管理。重点解决饮片包装不符合要求和假劣中药材(饮片)问题,继续规范中药材(饮片)购、存、销各环节,严格中药材(饮片)经营的市场准入。集中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中药饮片购销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中药饮片包装标识规定。重点检查进货渠道、资证及票据、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剂使用等重点环节。对购进包装不符合规定,外包装未按规定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产品批号的中药饮片坚决依法处理。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中药饮片经营活动或超范围经营、使用中药饮片的单位和个人,按无证经营药品严肃查处。监督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严格落实中药饮片处方调配行为。

_.开展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在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分类标识和陈列管理的同时,各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和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有关规定,其它暂时还不能做到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继续执行处方药销售登记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作出处理,确保国家药品分类管理政策执行到位。

_.开展特殊药品和疫苗质量的专项检查。要对精麻药品和疫苗经营、使用单位仓储、送输、销售、保管、使用等各环节进行检查。重点查处进渠道不合法、经营(使用)过期失效精麻药品和疫苗、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购销领用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假劣药品予以就地查封扣押并依法予以处理,严禁不合格精麻药品和疫苗流入销售使用环节。同时要加强对特殊药品及疫苗经营、使用资格的管理,对检查中发现未经过资格认定或未按规定办理许可事项增加经营范围的,一律按无证经营查处。

_、加强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
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__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和开展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下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和GSP认证工作做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在按《标准》实施GSP认证现场检查的同时,要求各药监部门对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在认证合格后的__个月内,进行一次认证跟踪检查,经现场检查,不符合GSP要求的,依据《药品管理法》进行 行政处理。

今年我市的GSP认证跟踪检查要着重解决批发企业异地设库库、出租(转让)库房,零售企业出租、出借、转让柜台、违法药品广告、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岗,零售连锁店未执行统一配送,药品从业人员素质偏低,药品陈列分类不符合要求,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药品养护制度执行不到位,各类记录不健全等突出问题。督促各企业、门店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相关的程序、记录,质量负责人要真正负起检查指导和考核的职责。对零售连锁加盟店,严格要求必须从配送中心统一购进,达不到要求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连锁公司如果对其加盟店不能做到或不愿实施“六统一”管理,那就要考虑脱盟、独立申请单体药店或申请注销许可证,坚决从根本上解决连锁店管理混乱的局面。对违反规定出租或私自设立库房的,立即停止库房的出租、使用行为或对新库房及时重新申请GSP认证。对违法出租出让柜台、设施设备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市局和各县(市)局要对企业的药品购进及验收记录、处方药销售记录、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温湿度记录、员工培训计划档案及记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重点检查,确保企业的各项记录真实、完整、可靠。加强人员的管理,落实质量负责人在岗制度,加强门店质量管理员、验收养护员的法律、法规以及GSP相关内容的培训指导,提高人员素质。

_、加强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管。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生产企业上市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专项检查工作部署,今年要把贯彻落实《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作为药品市场监管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组织开展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以及各类商标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备案;
药品通用名称是否以中文显著标示;
药品包装内有无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有无超出规定范围。检查要注重实效,要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理,确保检查任务的落实。同时要向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广泛宣传《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为新规定的实施做好舆论宣传。

_、推进药品经营诚信体系建设。继续开展诚信药店评选活动,对药品经营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进行信用等级管理,把诚信审评结果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宣传和政策引导,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营造企业遵法守信经营的良好环境。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和健全对的公示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和诚实守信企业同时在新闻媒体及时进行公布,依靠社会监督优势,提高企业自觉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

_、加强药品销售人员管理。一是规范销售行为,做好经销企业及销售人员的摸底登记和建档工作;
二是严格市场准入关,做好销售企业及人员资质审查,凡在××市范围内从事药品销售的企业及经销人员必须按要求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接受合法性审查;
三是借助市、县药学会这一社会团体的技术平台,开展对药品销售人员相关法规及业务知道的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素质,对培训合格有人员在市、县局网站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培训取得《药品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营销人员不得在我市范围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四是规范销售行为,严查乱委托、一人多企业和资质造假行为。

__、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依照《招标投标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生产和批发企业进行监督,并对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进行查处;
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机构监督办法》,对药品招标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提供虚假资质证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药品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一)对投标人应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未进行审核、未保证文件齐全的;
(二)违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和工作规范;
(三)不按有关部门规定提供备案资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招标采购审查程序》对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资质及质量审查也做了严格规定,我局计划在今年第二季度出台药品招标采购审查相关程序和要求,规范对参标企业资质及产品合法性的审查。今后未经药品监部门审查,任何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标药监督部门一律不予认可。

__、加大药品抽验力度。今年要重点开展对批发企业、和各类零售企业,尤其是农村药店的监督抽验,开展跟踪抽验,继续加大对中药饮片质量的监督抽验力度。各企业在购进药品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索要法定药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对于购进批量较大或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品种无药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的督促供货企业送检,否则不得购进。

药店自查自纠报告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十届十次全会的部署,按照“六城联创”活动总体安排,以行业规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提高行业形象为目的,切实改变药店营业点的环境卫生现状,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工作目标

将药店营业点卫生整治工作与部级药品安全示范区、“小药店”整治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开展药店卫生大整治活动,全面提高我区药店营业点依法经营和卫生意识,切实做到“店容整治、店照规范、门前三包、无占道经营、制度执行到位”,营业期间确保店堂环境整治,无污染物,通风干燥,设施设备齐全,药品储存符合要求等。至2011年,药店整改完成率达20%;
至2012年,药店营业点完成率达70%;
2013年6月底前药店营业点完成率达90%以上,达到国家卫生城市创建要求。

三、整治内容

严格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证照齐全并上墙,从业人员符合要求并且在职在岗。从合法企业购进药品,对供货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并索取相关证照,做好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和养护,药品储存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类管理、分柜摆放,标识正确醒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应严格按处方销售,并经药师审核签字,药师离岗应暂停处方药销售。药品与非药品分区摆放,非药品区设有明显的非药品标识,不得销售外包装或说明书上宣传药品功效的非药品。在店堂的药品广告应符合《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非法广告一律不得宣传和张贴,店容店貌整洁,营业区与生活区明显分开。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5月底)

制定出台区药店营业点卫生大整治工作方案,召开营业点卫生大整治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并与各药店签订营业点卫生整治责任书。

第二阶段:试点推广阶段(2011年5月至12月)

按照先试点后铺开的原则,将各街道整治示范街的药店列为今年整治的重点区域,配合街道做好示范街创建工作,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其他药店营业点切实开展自查自纠,对达不到要求的营业点一律予以责令限期改正,为2012年开展全面整治打下基础。

(三)整治阶段(2012年1月至12月)

在试点阶段基础上全面铺开,将整治工作与药店日常监管、稽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大检查力度,对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确保整规工作取得成效。

(四)巩固阶段(2013年1月至12月)

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巩固提高营业点整治工作,2013年6月底整改完成率达90%以上。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出现“回潮”,符合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标准。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切实负起整治的责任,分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业务科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药械科。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各阶段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整规工作目标和任务顺利完成。

(二)上下联动

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形成部门、街道(乡镇)、村(社区)三级联动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加强与街道(乡镇)联系,发挥上下联动工作机制,配合街道(乡镇)开展营业点大整治工作,将营业点整治工作与药品安全示范区创建紧密结合起来,定期召开沟通协调会,分析现状,掌握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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