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自评报告【五篇】

时间:2023-07-03 08:45:06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的证券分析师队伍日益壮大。证券分析师作为专业人才,其提供的股票评级是否具备实际投资价值?国内外很多学者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证券分析师给出的股票评级在短期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超市自评报告【五篇】,供大家参考。

超市自评报告【五篇】

超市自评报告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的证券分析师队伍日益壮大。证券分析师作为专业人才,其提供的股票评级是否具备实际投资价值?国内外很多学者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证券分析师给出的股票评级在短期内是具备投资价值的。

关键词证券分析师股票评级

随着监管法规的逐步完善和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立足于公司基本面分析的价值投资逐渐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主流理念,我国的证券分析师行业迅速发展起来,其影响力也急剧扩大。公司研究报告是证券分析师对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搜集和分析的总结,而其中的股票评级则是分析师报告的主要结论,也是对证券市场投资者而言最为直观和最受关注的信息。若分析师给予一家上市公司“买入”或“卖出”评级,则代表了分析师认为该公司当前股价被低估或高估的强烈信息,若投资者接受了分析师的信息,则将通过具体的买入或卖出行为影响股价的涨跌。关于证券分析师股票评级的投资价值,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一、国外相关研究

对于个股评级最早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33年。Cowles(1933)分别收集了16家金融服务公司、20家火灾保险公司、1位华尔街日报编辑和24家金融出版媒体的荐股信息,经过计算发现被推荐股票的平均年化收益率弱于大盘1%到4%。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由于当时证券分析师逐渐形成一个独立的职业,关于分析师荐股的投资价值的研究开始兴起。

Diefenbach(1972)收集了1967年11月17日到1969年5月23日期间(共80周)来自24家证券经纪公司的个股评级(包括买入建议和卖出建议),将这些股票自被给出评级后52周的收益率与同时期市场指数的收益进行比较。结果发现:获得买入评级的股票在未来52周的平均收益比同期指数收益率高出2.7%;
而获得卖出评级的股票的平均收益率则比同期指数收益率低11.2%,且在全部获得卖出评级的股票中,在未来52周能跑赢指数的股票占26%。

Davies和Canes(1978)研究了股票评级二手信息的扩散对于股票的影响。他们使用市场模型对1970年到1971年华尔街日报“市场消息”专栏中的股票评级(包括597个买入建议和188个卖出建议)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在这些二手评级当日,买入评级的股票有着0.923%的超额收益,卖出评级的股票有-2.374%的超额收益,并且都是统计上显著的。另外,在二手评级后的20个交易日,被评级的股票并未发生超额收益的反转。作者认为可能的原因是股票价格无法完全反应全部信息,因此即使的二手信息的传播也能够对股票基本面估值产生影响。

Groth et al(1979)以一家美国经纪商在提供的1964

年1月至1970年12月期间提供的约6200份股票评级为样本,并对日期的准确性作了交叉检验,他们以CAPM为衡量基准,发现买入评级的公司在推荐公布前6个月,月超额收益率始终为正,推荐当月超额收益率达到最高,推荐后一个月超额收益率急速下降但仍为正,数月之后超额收益率才变为零。推荐之后股票的超额收益率整体上低于推荐之前。对于这一现象的解释是这些被给予买入评级的股票在报告之前可能就已经历了利好消息引起的股价上升,而股价上升又吸引了证券分析师对这些股票进行研究,并给出乐观的评级。

但是,这些早期的研究都存在着样本时间短、选取的证券公司数量少且代表性差、个股可能集中于某几个行业等问题。从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数据库的完善和研究方法的改进,有关研究进一步深化。Elton et al(1986)利用IBOS数据库,收集了自1981年3月到1983年11月的来自34家券商的研究报告,其研究发现,相对于中性评级的股票而言,上调至强烈买入的股票在报告当月产生较大正超额收益,且这种正超额收益在此后的两个月会变小,但依然显著;
评级下调至卖出的股票在报告当月存在显著负超额收益,这种负超额收益在报告后一个月仍然显著,且绝对值会变大。

Barber 和Loeffler(1993)分析了1988年10月到1990年10月来自华尔街日报”标靶”专栏的股票推荐。该专栏由四位分析师每月各推荐一只股票,作为对照,华尔街日报会随机选取四只股票。他们发现,专栏公告后两天之内,产生4%异常收益。

Womack(1996)利用First Call数据库,以分析师评级的四种极端变动为样本,发现分析师评级的变动对股价有显著影响。在3日事件窗口内,“新添到买入列表”和“新添到卖出列表”的规模调整收益率都在统计上显著,分别为2.98%和-4.69%;
“从买入列表中删除”和“从卖出列表中删除”的规模调整收益率也在统计上显著,分别为-1.94%和0.32%。

二、国内相关研究

由于我国的证券分析师行业起步较晚,相关的研究报告数据库直到2005年前后才开始完善,因此国内学者对于股票评级的早期研究大都基于对财经媒体荐股“二手信息”的

市场反应研究。林翔(2000)收集了《中国证券报》每周一“咨询机构看市场”栏目1998年4月13日至1999年6月28日来自601家上市公司的共1414次股票推荐数据,运用事件研究法研究股票推荐前后是否存在超额收益情况。结果发现用市场模型计算的个股超常收益在股票推荐之前第4周就开始显著大于零,在推荐前一周达到最大值。推荐公开后10周都存在显著的负超常收益。他认为其中原因在于证券咨询机构拥有一定的私有信息,在推荐公开以前,私有信息已经在咨询机构的客户中扩散,客户和追随趋势者的过度买入造成了推荐公开后的抛售压力。

朱宝宪、王怡凯(2001)以《上海证券报》每周日“为您选股”栏目的投资建议为研究对象,搜集了1999年1月至11月共44周总计565次股票推荐,以市场指数调整的收益率为衡量基准。他们发现,总体来讲“投资建议”股票组合的收益率统计上显著高于大盘;
将“投资建议”划分为短期和中期投资建议后,发现短线投资建议的股票组合收益率高于投资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但中期投资建议的股票组合收益率几乎都低于大盘。研究结论认为,一些专业投资咨询机构具有相当的把握市场短期热点的能力,但对中长期的预测能力不足。

徐立平、刘建和(2008)收集了2000年12月1日至2002年12月23日上海证券报每周一“本周股评家最为看好的个股”这一栏目的荐股统计数据对A股市场中证券分析师荐股的市场影响能力进行了实证研究。他们采用事件研究法,用均值调整模型计算非正常收益率,结果发现分析师所推荐的个股在推荐之前正向的非正常收益率(PAR)表现相当明显。推荐之前六个交易周时正向的PAR表现最强,而后依次下降,并在公布基准日后短期内下降为负值。同时,随着时间的延长,负向的PAR也越来越大。

徐永新、陈婵(2009)手工整理了2007 年1 月至12 月《中国证券报》“实力机构周末荐股精选”所推荐的A 股股票作为研究样本。他们发现股票推荐之前一周,所推荐的股票已经具有显著为正的超常收益率,股票推荐前一周的累计超常收益率超过4%,推荐前的第一个交易日的超常收益率高达2%左右;
股票推荐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有1%左右的显著为正的超常收益率,而第二至五个交易日均为显著为负的超常收益率,且推荐后第二至五个交易日累计超常收益率中值低于-1%;
同时,推荐前后市场也均有超常的交易量反应。他们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股票推荐中可能存在信息泄露。

随着证券分析师研究报告数据的完善,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开始对分析师的一手评级信息进行相关的研究。王征、张峥、刘力(2006)整理了六家实力较强的券商研究所每月末向机构投资者提供的业绩预测和投资评级信息。他们将券商研究员2004年3月至2005年6月给出的19310次股票投资评级划分为增持、减持和中性组合,组合每月更新一次,并计算每月各组合的收益率。他们发现,在样本期间,分析师增持评级组合相对市场指数的超额年化收益率达到23.85%,该超额收益率在经过CAPM模型、Fama-French三因素模型和包括动量因素的四因素模型风险调整后仍然显著。分析师减持评级组合的超额收益率为负值,但统计结果并不显著。该策略在考虑交易成本后,仍能取得显著的超额收益率。他们认为这一研究结果认为国内证券分析师股票评

级具有投资价值。

李雪(2007)收集了自 2006年1月1日到2007年4月1日四家研究机构308份股票评级调整样本,采用事件研究法,将所有评级调整分为调高与调低评级两组,以市场指数调整的收益作为衡量基准,发现在(t-10,t+51)的时间段内,调高组产生6.53%的正异常收益,调低组产生-7.49%的负异常收益。在(t-1,t+1)、(t+2,t+31)和(t+2,t+51)三个时间段,除了调低组(t-1,t+1)不显著之外,其他调高组和调低组都产生了显著的正和负的异常收益。另外,不同研究机构影响力的差异能够在短时间内产生异常收益的显著差异,但在长的时间段内则效应不显著。作者认为推荐后股票价格漂移根源于分析师推荐报告的内容逐渐被投资者接受而导致的交易行为,而不是由于新的信息出现、推荐力度或者推荐机构的影响力造成的影响。

三、结论

纵观国内外相关研究我们发现,早期的国外研究大多认为分析师的选股建议没有实际价值,而最近20年来的国内外研究结果大多认为分析师的工作是有效率的,即他们的股票评级具备一定的投资价值,特别是报告前后的短期时间内效果明显。研究报告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是证券分析师行业在资本市场中所发挥效率的反映,集中体现了证券分析师行业在产业分工中的价值所在。

参考文献:

[1]林翔.中国证券咨询机构预测的分析.经济研究.2000(2):55-65.

[2]朱宝宪,王怡凯.证券媒体选股建议效果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2001(4):51-57.

[3]徐永新,陈婵.媒体荐股市场反应的动因分析.管理世界.2009(11):65-73.

[4]徐立平,刘建和.证券分析师荐股的市场影响力研究.财经论丛.2008(4):70-76.

[5]王征,张峥,刘力.分析师的建议是否具有投资价值――来自中国市场的经验数据.财经问题研究.2006(7):36-44.

[6]李雪.中国证券市场分析师推荐投资价值研究.证券市场导报.2007.11:72-77.

[7]Cowles,A.1933.Can Stock Market Forecasters Forecast?.Econometrica,vol. 1,no. 3:309-324.

[8]Diefenbach,R. 1972."How Good Is Institutional Brokerage Research?"Financial Analysts Journal,vol. 28,no. 1:54-60.

[9]Groth,J.,W. Lewellen,G. Schlarbaum,R. Lease. 1979."An Analysis of Brokerage House Securities Recommendations"Financial Analysts Journal,vol. 35,no. 1:32-40.

[10]Womack,K. 1996."Do Brokerage Analysts" Recommendations Have Investment Value?"Journal of Finance,vol. 51,no. 1:137-167.

[11]Barber,B.,D. Loeffler. 1993."The "Dartboard" Column:Second-Hand Information and Price Pressure"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vol. 28,no. 2:273-284.

[12]Davies,P.,M. Canes. 1978.”Stock Prices and the Publication of Second-Hand Information”The Journal of Business,vol. 51,vo. 1:43-56.

[13]Elton,E.,M. Gruber,S. Grossman. 1986."Discrete Expect

超市自评报告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是指对人体健康、周围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有害或者不良影响(包括潜在影响)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烟雾、恶臭、热污染、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噪声、震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建设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区域开发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不含土建的设备更新)以及可能受到环境影响的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四条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无污染或者少污染的要求。对产生的污染,国内不能配套解决的,应当同时引进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五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
必须遵守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六条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审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二)负责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

(三)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和施工过程的监督及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负责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凡进行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对能在环境或者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同类型的污染物必须同时进行治理。

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的其他类型的污染物,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第八条在下列地区范围内,不准新建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一)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疗养区;

(二)自然保护区、蔬菜保护区;

(三)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上下游1000米的卫生防护带内;

(四)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

第九条在下列保护区范围内,不准新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

(一)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

(二)崇明岛北岸纵深5公里陆域范围内。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在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完成。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工艺流程、预期效果;

(四)对建设项目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五)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六)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的概算等。

第十二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项目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程度等情况,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须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较小的,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建设单位也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在编制设计任务书阶段,由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三条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权限的分工:

(一)投资总额超过3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单、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等,经项目的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机构预审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二)前项规定数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经项目的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机构预审后,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三)引进的建设项目,按上述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须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一)跨越区、县界限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改变时,建设单位应当相应修改已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超过18个月上级部门仍未批准立项的,须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核,须在自报告送达1个月内作出答复或者签署具体意见。逾期不答复,可视上报方案已被确认。

第十七条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并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建设地点的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开展评价工作。在正式开展评价工作之前,编制的评价方案、提要或者编写的评价大纲需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包括评价报告书、技术评审费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工作量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工作费用明细表。

环境影响评价(包括技术评审)费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中支付;
不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垫付,从工程总投资中列支。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可由建设单位会同承担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共同填写,也可会同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共同填写。

第二十一条报审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须附有: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正本)按三分之一比例的缩印件;

(二)注明承担建设项目评价单位的名称、证书号码、业务范围,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经批准的评价大纲;

(四)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机构的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完成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图后,建设单位必须填报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单,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审核通知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三同时”审核通知单)后,向建筑管理部门申请建筑执照。

建设单位自接到环境保护“三同时”审核通知单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领到建筑管理部门的建筑执照的,该审核通知单作废,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环境保护“三同时”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可在建设过程中就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步建设进度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转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试生产或者试运转报告,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实后,方能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转。

建设项目在正式生产或者运转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督测站进行污染因子监测和环境保护部门核实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的,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单审核手续的,责令补办审核手续,对建设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强行投产或者使用的,可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补办审核手续;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转不合格强行投产的,除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外,并限期改进;
对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可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的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填写)单位,如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错误,造成环境污染的,没收其评价所得,并可处以评价所得的5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其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四)评价单位超出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或者无证承接评价业务的,其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视为无效,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转期间,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可按规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建设项目超过规定的试生产或者试运转期限排放污染物仍达不到标准的,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责令通过整改具备试生产条件,并须经环保部门核实后,才能再次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转。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排放污染物,必须向市环境保护局提交排放污染物申请,如实填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方式、数量和浓度,经审核批准并取得排污登记证件后,方能生产或者营业。排污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申报。

超市自评报告范文第3篇

新余市重拳出击破除“红顶中介”,建设全省乃至全国领先的中介超市网络平台,打造“淘得省心、用得舒心、管得放心”的“三心”中介超市,打好了涉审中介服务领域的“破题、树旗、强基”三场“放管服”战役,有效促进了中介服务减时降费提质,助推行政审批提速提效。

一、放开市场强活力,破“红顶中介”垄断之题

“红顶中介”垄断高收费、低效率、权力寻租等现象是行政审批的毒瘤,必须彻底铲除。新余市委、市政府敢于刮骨疗毒,剥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中介职能,全面放开中介市场,组建成立全省首家中介超市,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破解了“红顶中介”垄断难题。

1.剥离职能回归市场,解决“红顶中介”垄断源头。从政府部门下属单位着手,开展清理整顿中介服务工作,先后剥离了市环科院、市白蚁防治所等11家政府部门下属单位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职能,严禁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任职,切实斩断政府部门与中介机构的利益链条,让中介服务回归市场,改变了政府部门以往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实现了中介市场的公平竞争。

2.放开市场引进中介,消除“红顶中介”滋生土壤。新余市全面取消了区域性和行业性执业限制,全面放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面向全国引进中介机构,“无差别、零门槛”入驻中介超市。要求每个事项入驻机构至少达到3家以上,不足3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引进,引进不力的,进行绩效扣分处理。目前,中介超市共入驻中介机构156家,比原来的53家翻了近2倍,平均每个事项中介机构基本达到5家,促使中介市场百舸争流、千帆进发,消除了“红顶中介”滋生土壤。

3.中介服务公开选取,防止“红顶中介”死灰复燃。要彻底铲除“红顶中介”,就必须让中介服务在阳光下运行,让“红顶中介”无所遁形。出台《新余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都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明确中介收费和时限,有效保障中介选取的公开透明,引导和带动了一批社会投资项目在超市自主挑选中介服务,防止了“红顶中介”死灰复燃。

4.实行执业保护机制,杜绝“红顶中介”暗中指定。实行中介机构执业保护机制,审批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成果报告一视同仁,不搞区别对待。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审批不通过的,中介机构可提出异议,并组织专家认证,专家认证与审批结果有分歧的,责成审批部门向监察机关解释。切实杜绝部门或个人借审批环节搞区别对待,暗中指定某些特定中介承接业务,造成事实上的“红顶中介”,解决了投资者后顾之忧。

二、减时降费优效力,树“中介超市”品牌之旗

2014年,新余市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成立了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超市,在此基础上,利用“互联网+”思维,于2017年底又建成了全省首个中介超市网络服务平台,打造投资者“淘得省心、用得舒心、对管理放心”的“三心”中介超市,进一步促进了中介服务减时降费,树立了中介超市“公平公正、优质高效”的服务品牌。

1.提供“一站式”网络服务。一是中介事项全覆盖。将涉审中介事项全部纳入中介超市,投资者可在超市找到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的所有33个涉审中介,还能公开查询入驻中介机构的证照、电话、人员、收费等信息,方便投资者对比挑选,让投资者进“一扇门”,就能选齐所有中介。二是实现在线选取。通过网络平台,项目单位可在线选取公告,中介机构无需到场,通过手机就能报名参选,极大方便了双方办事。据统计,今年超市共选取了167个项目,平均选取时间仅23.46小时,最短的只有16小时,比原来的现场选取效率大为提高。三是构建三级服务网络。在高新区、分宜县、渝水区建立了中介超市网络终端,并将终端延伸至县区所有工业园区,让项目单位就近享受选取、跟踪、评价等综合服务。

2.推行“承诺式”公开选取。实行定价摇号、均价比选、最低报价等在线公开选取方式,让项目单位自主确定中介价格和服务时限,中介机构自愿报名参选,并按照公告确定的价格和时限签订合同,履行服务承诺,有效降低了中介收费。3年多来,超市共公开选取了868个中介服务项目,总成交金额3608.01万元,对比市场价4741.7万元,节约资金1133.69万元,资金节约率达23.9%。

3.开展“保姆式”跟踪服务。依托中介超市网络平台,对所有中选的项目网上建档,每5天至少跟踪一次,直至项目办结。推行服务承诺制和投诉限时办结制,督促中介机构按承诺履行服务,规范中介执业。今年以来,全市共跟踪服务172个中介选取项目,及时介入和处理了23个服务不及时、执业不到位的问题。在中介超市的“保姆式”跟踪下,中介机构都能按承诺时限提交成果报告,平均每个项目完成时间比原来提前8天左右,服务效率大为提升。

4.实行“综合式”执业评价。对入驻机构执业进行综合评价,每季度评价一次,年底进行总评。具体由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中介超市三方,根据服务满意度、行业规范和日常跟踪情况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在中介超市公开。做到了全面、及时、客观反映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为投资者选择优质中介提供量化参考。

三、综合施策促动力,强制度保障之基

从实行中介事项清单管理、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创新选取方式、建立评审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因地制宜,综合施策,进一步强化中介服务市场监管,激发了中介机构做好服务的动力,保障了中介服务整体质量。

1.实行清单管理,严禁随意增设事项。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以及国务院、省、市权力事项调整,分别在2016年、2018年向社会公布了《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列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明确涉审中介服务受理范围,防止审批部门随意增设涉审中介事项,中介机构搭车收费,切实为投资者减负。

2.严格规范管理,清退淘汰不良机构。建立中介机构清退淘汰机制,实行中介机构宽进严管。对季度评价不合格的,做出限期整改处理,整改期间禁止参与中介超市公开选取。对年度评价不合格、严重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予以清退,不再入驻中介超市。三年来,中介超市累计清退淘汰中介机构21家,淘汰率达13.4%,有效提高了整体中介服务质量。

3.创新选取方式,促进竞争优胜劣汰。进一步优化中介超市选取模式,将中介机构每季度三方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选取条件,全面推行择优直选模式,让评分越高的中介机构中选几率越大,进一步激发中介机构做好服务的动力,促进中介机构优胜劣汰。

超市自评报告范文第4篇

12月15-17日沪深两市多家上市公司公告,以下是重要公告摘要:

【热点公告】

银河生物:公司联合提交的CAR-T疗法已转报国家食药监总局审评审批

银河生物(000806)公告称,四川省药监局已于12月15日,将全资子公司成都银河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控股公司北京马力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四川大学联合提交的CAR-T疗法“抗 CD19 分子嵌合抗原受体修饰的自体 T 淋巴细胞注射液”转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审批。

永辉超市:腾讯拟逾42亿元受让5%公司股份 18日复牌

永辉超市(601933)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轩松、张轩宁拟以8.81元/股的价格分别转让2.31亿股、2.48亿股(即合计4.79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公司股份予腾讯,转让价款分别为20.31亿元和21.84亿元。除前述交易外,腾讯还拟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创进行增资,拟取得云创在该次增资完成后15%的股权。公司股票将于12月18日复牌。

永辉超市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林芝腾讯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张轩松、张轩宁计划未来12个月内减持0-1.7亿元永辉超市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后,张轩松、张轩宁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4.21%的股份,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情形。注:此前永辉超市公告,实控人张轩松、张轩宁拟以8.81元/股向林芝腾讯转让5%股权,转让价总价约为42.16亿元。

超市自评报告范文第5篇

一、申请和推荐条件

1.申请品牌应为自主品牌,品牌商标第一注册地为*市,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等荣誉称号之一;

2.拥有品牌的企业在*市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拥有品牌的企业近二年经营状况稳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经审计未出现亏损,并无重大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4.品牌产品在行业内领先,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上;

5.参评品牌具备较强的市场影响力,信誉良好,具有较高的用户满意度和认知度。

二、评分指标

1.销售收入:达到3亿元得基本分5分,每超过3000万元加0.5分(上限25分);

2.销售收入增长率:比上年每增长5个百分点得1分(上限10分);

3.销售利税率:超过全市行业平均水平,每超过1个百分点得2分(上限15分);

4.利税增长率:比上年每增长5个百分点得1分(上限10分);

5.市场占有率:国内市场占有率排名第1位的,得10分,第2—5名的得6分,第6—10位的得4分(上限10分);

6.广告支出达到500万元以上,每超过500万元加0.5分(上限5分);

7.每设立10家品牌专卖店得1分(上限10分);

8.获部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得5分,近两年参与国际行业标准起草制订的,每一项得5分,参与国家行业标准起草的,每一项得3分(上限15分)。

三、提交材料

1.近二年损益表或利润表(复印件);

2.近二年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参与国家或国际行业标准制订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开设品牌专卖店证明材料(复印件);

6.国内市场占有率排名证明材料(复印件);

7.广告支出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评选程序

1.企业填写《主要指标与数据表》和《“*市最具影响力品牌”申报表》(见附件1、2),连同相关提交材料,报送当地经贸局(市直企业报送主管部门,*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企业报送当地管委会经发局)。

2.市级工业主管部门、县(市、区)经贸局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会同同级财税、统计等部门核实企业上报数据,报送“*市最具影响力品牌”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3.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分指标,审核后按得分高低确定“*市最具影响力品牌”候选名单。

4.在媒体公布候选名单,进行消费者投票评选,统计投票结果。

5.评选委员会成员进行投票评选,统计评选结果。

6.按评分指标60%、消费者评选20%、评选委员会成员评选20%的权重,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提交评选委员会,确定“*市最具影响力品牌”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五、奖励政策

对获得“*市最具影响力品牌”的企业,实施以下奖励:

1.品牌广告支出在500万元以上,按广告实际支出数的1%给予财政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

2.一等奖(1名)奖励5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40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30万元。

六、评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最具影响力品牌”评选委员会,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市商贸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

七、其他

1.“*市最具影响力品牌”评选活动每两年组织一次。

2.评分指标指企业品牌产品数据,其中,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按商标注册所列产品范围统计。

3.品牌产品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投诉事件的,取消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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