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五篇】(完整)

时间:2023-06-20 13:40:08 来源:网友投稿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第1篇按照《关于转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我行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一、商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五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五篇】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第1篇

按照《关于转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我行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合规性评价

(一)股东治理

1.股东大会

(1)能够按时召开股东大会年度会议;
股东大会会议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股东能够充分、及时得到关于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和议程的信息,以及将在股东大会上作出决议的议题的全部信息,股东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思考和咨询。

2.股权结构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符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

3.股东行为

(1)主要股东能够按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监管规定向商业银行提供信息。

(2)主要股东能够按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承诺。

4.股权管理

(1)拥有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前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能够回避。

(2)本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能够按照规定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3)本行董事会每年未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本行董事会未能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进行评估。本行董事会未能每年对主要股东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进行评估。本行董事会未能每年对主要股东落实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进行评估。本行董事会未能每年对主要股东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未能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4)本行能够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股权质押等相关信息。

(5)本行是否能够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本行能够加强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本行能够就股东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判断,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或披露相关信息。

5.公司章程

(1)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大会职责和议事规则等作出制度安排。相关职责明确具体,议事规则完备。

(2)本行将关于股东管理的相关监管要求、股东的法定权利义务完整明确地写入公司章程。

(3)本行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二)董事会治理

1.董事会-董事会运作

(1)本行依法设立董事会。

(2)本行董事会人数及构成是否符合法律及监管要求。

(3)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采取通讯表决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

(4)未建立董事履职档案。

(5)董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6)本行能够按照要求将监管意见及整改情况在董事会上通报

(7)本行不存在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变更)董事,或授权不具备资格人员实际履行董事职权。

(8)本行未能及时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报送中国银保监会备案。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1)本行董事会根据本行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了发展战略与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符合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验。

(3)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参会人数及会议表决方式符合规定。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事先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符合监管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主任委员为独立董事。

(5)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6)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董事会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业委员会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7)独立董事同时任职商业银行不超过2家。

(8)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超过六年。

(9)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3.发展战略

(1)发展战略涵盖中长期发展规划、战略目标、经营理念、市场定位、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在关注总体发展战略基础上,重点关注人才战略和信息科技战略等配套战略。在制定发展战略时体现经济、环境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

(2)高级管理层在发展战略框架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经营管理目标与计划。

(3)董事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市场变化、自身发展战略和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批确定审慎、可行的年度经营计划。董事会未能充分论证年度经营计划的科学性。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能充分论证年度经营计划的科学性。

(4)董事会能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

(5)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与价值准则。高级管理层制定全行各部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职业规范,明确具体的问责条款,建立相应处理机制。

(三)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

1.监事会

(1)监事会人数、构成及其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符合规定。监事长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符合要求。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7人,其中职工监事3人,占比42.86%;
外部监事4人,占比57.14%,均不低于三分之一。

(2)监事会能够对监管要求的财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事项进行监督,按规定提出意见。按规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3)本行能够及时向监事会提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情况及其他监事会要求提供的信息,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本行重大决策事项能事前告知监事会。

(4)监事会每年对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层及其成员进行履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监管部门。

(5)监事出席会议次数、在行工作时间符合监管规定。外部监事在商业银行任职时间不超过6年。外部监事同时任职商业银行不超过2家,未发现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6)监事会所有成员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存在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情形。

(7)职工监事参与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积极参与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管理层

(1)本行未设置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岗位。

(2)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是否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3)不存在董事长、行长长期空缺(一年以上)的情况。

3.薪酬考核

(1)对于发生一般案件的考评对象,调低绩效薪酬等级一级;
发生重大案件的考评对象,调低绩效薪酬等级两级。

(2)在确定考评指标权重时,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

(3)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对绩效考核及薪酬机制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报送监管部门。

(4)建立了规范的绩效考评管理流程,确保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实施过程公开透明。

通过员工对绩效认可签字和张榜公示与考评对象及其员工进行有效沟通。

(5)基本薪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

(6)本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

(7)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及分配方式符合监管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调整后达到50%。

延期支付期限为3年。

延期支付时段中遵循等分原则。

(8)本行未设专职股东监事。

(四)风险内控

1.风险管理

(1)本行董事会能够根据银行风险状况、发展规模和速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判断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确定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偏好。董事会能够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并及时处置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

(2)董事会未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专题报告,未对商业银行风险水平、风险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意见。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专题报告,未对商业银行风险水平、风险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意见。

2.合规内控

(1)本行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的要素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董事会能积极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能积极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监事会能积极履行合规管理职责。高管层能积极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3.内部审计

(1)稽核审计部制定了审计基本制度及各项专项审计管理办法,并报送董事会批准。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2)稽核审计部现有人员*人,全行职工现有人数*人,占比*%,不少于员工总数的1%。

(3)将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到综合考评内,根据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内控评价。

(4)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水平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5)现阶段无总审计师。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

4.关键部门

(1)本行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全面风险管理。

(2)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内控管理职能部门。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明确负责合规管理工作部门为案防工作牵头部门。

(3)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

(五)关联交易治理

1.制度建设

(1)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2)对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等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符合监管要求。建立全面、动态的关联方名单。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2.审批和报告

(1)董事按照规定向商业银行报告关联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向本行报告关联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按照规定向商业银行报告关联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2)计算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时,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已合并计算。计算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时,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集团客户已合并计算。

(3)重大关联交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重大关联交易未及时报告监事会和监管部门。

(4)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回避。

3.监督机制

(1)内审部门每年对关联交易及关系人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和监事会。

(2)董事会每年未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

(3)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准确。

(六)市场约束

1.信息披露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和监管规定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按照监管要求,通过年度报告方式及时披露信息。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披露公司基本信息、公司治理信息、股权管理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关联交易信息、年度重大事项等。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未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4)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

(5)对于监管要求十日内披露的事项,及时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提前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外部审计

(1)聘请外审机构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2)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3)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良好的外部审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

(4)未对外部审计报告质量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

(七)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

1.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度

(1)能够为员工提供有效途径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

(2)鼓励员工通过合法渠道对有关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报告,并充分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3)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监事制度。

(4)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经过职代会审议。

(5)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投资者关系维护。

2.利益相关者协调程度

(1)未发生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投诉、举报并查证确有相关事实的情况。

(2)在公司内部适用以客户为中心的职业道德标准。

(3)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利益。维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同业利益。

(4)未发生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诉讼与仲裁事项(被告)。

3.社会责任

(1)董事会未制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

(2)高级管理层未制定绿色信贷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报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

(3)高级管理层能够指定高管人员和牵头部门组织绿色信贷各项工作。

(4)在经济、环境和社会公益事业方面履行社会责任,并在制定发展战略时予以体现,同时定期向公众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效性评价

(一)股东治理

1.股东行为

(1)投资人不存在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情况。

(2)存在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情况。

(3)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

(4)不存在主要股东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不存在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情况。

(5)不存在主要股东越过董事会和高管层直接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或进行利益输送,或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情况。

(6)不存在主要股东不支持银行董事会制定的合理的资本规划,阻碍其他股东对银行补充资本或合格新股东进入的情况。

(7)不存在股东未按监管规定质押商业银行股份。

(8)不存在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商业银行股权50%时,未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9)不存在直接或变相接受本行股权质押并提供授信服务。

(10)不存在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纠纷,以及针对股东股权问题投诉举报较为集中情况。

(11)存在长期多次委托其他股东代为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二)董事会治理

1.董事会-董事会运作

(1)不存在将董事会的法定职权授予董事或其他个人、机构行使。不存在一言堂或内部人控制的情形。

(2)不存在董事会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审议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审议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审议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情况。

(3)监管部门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整改情况在董事会上予以通报。董事会对监管通报、监管意见、现场检查意见书等监管文书提出的问题,未能督促整改并及时审议整改进展。

(4)董事会成员能忠诚、尽职、谨慎地开展工作,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5)能够保障相关董事特别是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能够获取准确、相关的、及时的信息。

(6)本行 规定了董事在商业银行的最低工作时间。

董事能够每年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能够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7)不存在董事在履职过程中谋取私利。董事本职、兼职与其在本行的任职是不存在利益冲突。董事按规定如实向董事会报告关联关系。董事按规定如实向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董事按规定履行回避义务。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利益。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8)董事任期届满,能够在半年内产生董事候选人。

2.董事会-独立董事

(1)不存在故意隐瞒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2)独立董事未按监管要求发表独立意见。未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3.发展战略

业务发展、投资等方面不存在激进行为。

(三)监事会和管理层治理

1.监事会

(1)监事任期届满及时改选。

监事任期届满,在半年内产生监事候选人。

(2)外部监事与本行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外部监事与本行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2.管理层

(1)董事长和行长不存在明显矛盾,不存在因董事长和行长存在矛盾,造成本行决策、管理流程混乱,甚至产生对抗性冲突的等情况。

(2)不存在高级管理层超越董事会授权开展业务情况。

3.薪酬考核

(1)考评指标设置未违反审慎经营和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未设立时点性规模考评指标。未在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外设定单项或临时性考评指标。

未设定没有具体目标值、单纯以市场份额或市场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未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

(2)除履职评价的自评环节外,董事参与本人履职评价和薪酬的决定过程。除履职评价的自评环节外,监事不参与本人履职评价和薪酬的决定过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人绩效考核标准和薪酬的决定过程。

(3)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内,若相关经营风险已实际暴露,本行将对相关责任人绩效薪酬进行调整、扣回。

(四)风险内控

内部审计

稽核审计部每年以季度为时限进行序时审计工作,并根据相关制度及省市联社的相关要求不定期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工作。对各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董事会及高管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及要求,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到充分利用,按照整改措施及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五)关联交易治理

1.关联交易违规行为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条件未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不存在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不存在股东与本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利用其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情况。

2.不存在违规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3.不存在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4.关控委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5.内部审计部门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商业银行董事会和监事会

6.不存在本行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违规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

7.本行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是否超过监管规定。

8.本行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审批。

(六)市场约束

1.外部审计

(1)本行与外审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影响审计独立性情况。

(2)外审机构同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本行进行外部审计年限超过五年。

(3)不存在年报近三年内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2.市场声誉

不存在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市场影响并经查属实情况。

3.信息披露

(1)本行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明显遗漏。

(2)不存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及时情况。

(3)不存在公开披露的信息虚假,或存在误导的情况。

(七)其他对公司治理有效性产生影响的因素

1.未发生重大案件或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人员涉及刑事案件对公司治理产生较大影响情况。

2.不存在连续3年亏损情况。

3.不存在对前期治理评估发现问题整改严重不到位情况。

4.不存在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的情形。

(八)现代公司治理理念

(本部分指标为额外加分项,为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的优秀实践加分)

1.有高质量发展的公司愿景。

2.有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

3.有稳健合规、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经营理念。

4.企业文化中有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

5.未开展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的管理创新。

6.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提升为客户提供可持续金融服务的能力。

7.制定金融创新发展战略及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

8.保障女性员工享有平等的晋升发展环境。保障少数民族员工享有平等的晋升发展环境。

9.董事会中有女性成员。

10.同供应商和谐相处,推动可持续发展。同社区和谐相处,推动可持续发展。同政府和谐相处,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重大事项调降评级

未出现重大事项调降评级情况,无直接评定为E级情况。

四、评估结果

我行按照公司治理评估指标进行了评估后,评估总得分为81分,其中公司治理合规性评估指标得分为88分;
公司治理有效性评估指标扣分16分;
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加分9分。未发生重大事项调降评级情况。评估得分相应等级为B级。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第2篇

东窗事发

这年10月23日,有人持C.Charles户名的特种活期存折及存款条一份,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取款,计洋17000元,并全数索付现钞。当时,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主管员程秉耕负责接洽,考虑到事关支取巨款,照例报告副主任经泰来,转告襄理蔡承新斟酌办理。

蔡襄理一方面叮嘱下属和对方虚与委蛇、妥善应付,一方面因存户卡片上所留地址为慎昌洋行,于是随即在慎昌洋行职员录中查核有无此人,不料核对之下,并无所谓C.Charles者,因之怀疑更甚,不知此顾客究为社会上何等样人?

当即由一位员工出面说,此事须与襄理面洽,请该人入柜内谈话。不料此人态度甚为局促不安,亦不固执取现。随即由蔡襄理同意,为其出具抬头C.Charles的本票三份。当蔡襄理授以纸笔,请其开明抬头人之姓名时,该人手指颤动甚烈,形色益形慌张。当时,由于银行处在应付普通顾客的立场上,因无些微证据可得,自不能随意扣人,此人即匆匆取票而去。

此事过后,蔡襄理仍觉疑问难释,由于该户最初开户时,系以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界路分行支票及本票存入,因即电询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以明究竟。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详查出票来源,始发觉该行行员陈民德私盗巨额公款,所谓C.Charles者,即其化名。

陈祖庆,字民德,江苏吴县人,时年24岁。从1931年4月27日起,陈民德开始供职于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在总行储蓄部供职时,陈初任收付款员,后被调入内部,办理登账及解票事务。1934年夏初,陈民德被调至本埠分行管辖部,专司核付界路分行存户支票。事实上,陈民德在储蓄部供职时,即已串通同一部门的收付款员吴稚梅,私挪行款,纵情,调至本埠分行管辖部后,仍指导吴稚梅在储蓄部共同舞弊。直到1934年10月,两人前后累计舞弊大洋170000元正。

这显然不是一笔小数字。如以陈民德当时的月薪计算,这笔巨款是他将近260年薪金的总额。如果按照粗略的购买力计算,当时的1元至少相当于今大的100元,那么这笔款项至少也相当于今天的1700万元!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作为当时国内首屈一指的民营银行,爆出此等丑闻,令各方面惊愕不已。该行总经理陈光甫迅即召开会议,听取案件情况报告后,责成人事处经理伍克家即向工部局请求,电知各埠公安局及租界捕房严密侦查。

而此时,舞弊案的主人公――陈民德,早已逃之夭夭,不知所踪。

登报通缉

1934年10月22日,陈民德上午九时到行后,即诡称腹痛请假离行。

在上海市档案馆所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中,笔者发现了陈民德潜逃前留给其父亲的一封信函,字迹非常潦草,极难辨认,大概意思是:(1)自己“一时受人之愚,种下巨祸”,“携款出走”乃迫不得已之举;
(2)挪转巨款的起初责任完全在于吴稚梅,保人何先生无法负担赔款,应“举律力争”;
(3)如果自己确实无罪,“望速登报示男”,“所藏之款当可回来交出”。

10月23日,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发现其舞弊情形后,当即报告工部局巡捕房,四处搜缉;
同时通知苏州分行会同公安局,至其家中追究,则陈民德业已逃匿,因即呈请法院通缉。而同案犯吴稚梅则被公共租界巡捕房拘押侦查。

当天,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致函上海市公安局侦缉队:

敝总行助员陈民德,又名祖庆,江苏吴县人,年二十四岁,体高约五尺六寸,身瘦面白,发微卷曲(附照片),苏州口音,于十月二十二日晚间七时许携带巨款约五、六万元,自其本埠新闸路福康里二十号寓所外出潜逃。据其苏寓家属声称,该员有函言须赴杭州一行;
但据他方消息,现犹留沪。特此陈请贵局,迅饬所属从严缉拿归案惩办,以申法纪,实为德便。

为了找到疑犯,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可谓使出了浑身解数。沪上新闻报、申报、时报馆主笔尽数接到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信函:“敝行于今日发现行员卷款逃匿事件,谅贵报记者已有所闻。兹以正在秘密侦缉,为避免逃犯注意起见,拟恳贵报馆暂勿登载为感。”

未几日,申报、新闻报等报纸刊登如下悬赏缉拿启事: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悬赏缉拿逃员陈民德启事

兹有本行行员陈民德,又名祖庆,江苏吴县人,年二十五岁,身长约五尺六寸,身瘦面白,发微卷曲,苏州口音,私盗巨额公款潜逃。除已报告警务机关缉拿外,不论何人,如将其捉获者,本行当酬洋五仟元;
闻风报信因而缉获者,酬洋一仟元。储款以待,绝不食言,即希共鉴。

从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档案中,笔者发现了人事处经理伍克家致该行苏州分行贝大智的一份信函,其中提到10月27日在申报、新闻报等报,刊登了陈民德之父召寻其子的启事。但几经查找,笔者只发现了一则标题为“顺官览”的召寻启事,全文为:“自汝出走,阖家焦急。前途表示,如无重大损失,允予成全。望即详告了结办法,俾与前途接洽,免累保人。彰白”。笔者猜想,此即为陈民德之父的召寻启事。

但偌大中国,想要捉拿一早有逃逸准备的贪污犯,谈何容易?面对现实之余,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只能回过头来,苦思冥想着,该如何去弥补那17万大洋的巨额亏空。

亡羊补牢

根据总经理陈光甫的指示,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开展了陈民德舞弊案善后处置工作。在案发后数日内,先后致函浙江兴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垦业银行上海八仙桥支行、中汇银行、农商银行等,通报陈民德与吴稚梅两人在上述各行所开设账户户名,以及存款数目,请求立即予以止付,同时并声明“将来如因止付而发生纠葛,归敝行负责”。

此后,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又再次致函上述各行,鉴于吴稚梅“对于亏空款项业经如数清偿”,取消原先提出的对吴稚梅的止付请求,“嗣后仍由稚梅按照手续支取为荷”;
而陈民德迄今尚未缉获,特此商请将陈民德户存款如数付交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将来如有纠葛发生,当由敝行负完全责任”。

应该说,这项工作总体进展还比较顺利,如中国银行不仅将陈民德在该行所剩余存款1100元,以及已经止付的本票17000元,一并付交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同时还附上了陈民德在该行所开设账户的收付明细清单。应该说,这与作为“南三行”之首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在当时上海银行界的实际地位,以及陈光甫先生的多种社会身份和影响力等,都有很大关系。

经过多方努力,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到该年11月底,截留陈民德分存各行款项合计洋45676元。

相比之下,向陈民德、吴稚梅保人追讨抵赔款项就显得比较艰难了。

1934年10月24日,即案发第二天,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即致函陈民德保人何颖生,通报发现陈民德侵蚀行款达160000余元,并已潜逃无踪,请何颖生履行保证契约,将该员所侵蚀之款项悉数清偿。

同日,银行方面向吴稚梅保人周操柏发函,告知“稚梅供称挪用24000元,该款应请履行保证契约,迅予赔偿”。

由于陈民德在逃,而吴稚梅已被巡捕房拘押(后被判徒刑一年、缓刑三年),情况有所不同。因此,向两位不同的保人索赔的过程中,上海商业储蓄银行采取了比较巧妙的迂回策略。

在向吴稚梅保人发函的同一天,该行副总经理杨介眉专门致函该行汉口分行经理周苍柏。其中奥妙在于,周苍柏系吴稚梅亲戚,又是其保人周操柏的兄弟。杨介眉的信函主要包括:“吴稚梅案情非常严重,必须严厉处置”,“如果吴稚梅亏空之款能够弥补,或许能免予追究”,“如欲营救,必须迅速将吴稚梅挪用之款悉数赔出”……

笔者从上海市档案馆浩如烟海的档案中,发现了此信函,该信函稿注明为“留底”。这至少说明,这份信函并非完全是私人性质的来往函件,其内容应该经过陈光甫先生认可。如此做法,主要还是为了尽量弥补损失。

次日,周苍柏复电杨介眉,除表示愿意负责赔偿外,还希望尽量由吴稚梅连襟李述初多赔或尽量全赔。10月28日,周苍柏又复函杨介眉,感谢他的私下关怀,担保其兄周操柏全额赔款,并提出:“因李同弟俱与吴姓瓜谊,渠亦裕如且较吴为优。李能代赔若干,弟及家兄即可轻累若干”;
他同时还希望杨介眉:“惟在陈案尚未彻底查出之时,其家庭向弟泣恳,转求我公法外之仁谅,予可能范围中曲予矜全,俾其失足之身,或异日之小子有造,勿贻印以终身之玷,此今之青年所以每甘堕落而不可收拾”。对此信函,杨介眉未作回复,只是在信稿上批示:“归档”。

而向陈民德保人何颖生的索赔,就显得更为困难了。

由于何颖生为苏州某绸庄经理,索赔工作的任务由该行苏州分行协助承担。1934年10月31日,杨介眉致函苏州分行:“查民德保人何颖生经此间调查,颇属富有,外间言其无甚财产者,未可尽信。请即严为追索,早日履行契约,如数赔偿。如无相当办法,即由尊处提讼。”该信函还附上“陈民德舞弊案节略”一份,要求“藉供参证,不必出示保人”。

11月3日,苏州分行贝大智向杨介眉报告:“连日与保人何颖生切实谈判,虽已承认酌量赔偿,惟数目过大,恐难得到良好成色。”他同时也提出,“至于上海方面所得何颖生确系富有之说,有无负责人员可以指出其所有财产之实况,俾可为进一步之追索否?”杨介眉批示:“归档不覆”。

到11月底,经多方努力,吴稚梅保人周操伯交来赔款洋24000元;
而陈民德保人何颖生终于承诺,同意赔付8000至10000元。

索赔之路

在上海市档案馆所藏之中国第一信用保险公司档案中,笔者尚未查到该公司与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签订的契约;
但发现了一份该公司与华义银行所签订的契约,应该可做参考。该契约的保证期限为1934年2月1日至1935年2月1日,最高赔偿金额为5万元,保费为1200元,过额损失数额为5000元,即在此数额内由银行承担。

1934年11月15日,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致函中国第一信用保险公司,根据两家于当年6月10日所签订的过额损失保证契约,上海商业储蓄银行通报了陈民德舞弊案详情,以及发觉后追偿的具体情形;
陈民德舞弊总数为170000元,经多方追偿,“除陈民德保人方面追索赔款尚无头绪外”,已追还款项数额为71749.05元,尚缺98250.95元,除去由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自承损失5000元外,计亏短93250.95元,“所有亏短款项应请履行保证责任,迅予赔偿。将来如再有款项追回,当按照契约办理”。

至11月底,中国第一信用保险公司履行了相关责任,计交来洋93250.95元。其中,该公司自赔二成,计洋18650.19元,其转保之大华保险公司赔半成,计洋4662.55元,伦敦转保公司赔七成半,计洋69938.21元。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同样也履行了自己的承诺。1934年12月21日,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告知中国第一信用保险公司,经与陈民德保人交涉,结果交来赔款8500元;
按照过额损失保证契约第九条之规定,除以5000元偿还银行方面原已自行承担的损失外,所有余款3500元,已收入中国第一信用保险公司在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活期存户,并将收款凭证随函附奉。

时隔数年后,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于1937年2月16日再次致函通知中国第一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提篮桥分行婴孩储蓄172号“尚德”户留存印鉴,系陈民德图章,至本年2月12日到期,存有国币56.34元;
按照过额损失保证契约之规定,特将该款存人中国第一信用保险公司活期存户;
并提醒注意,“惟该户原折未经收回”。此笔款项金额虽小,且已过多时,但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对契约的切实遵守,以及其中体现的细致周到,确实让人印象深刻。

难辞其咎

追究这桩舞弊案的原因,除了陈民德、吴稚梅等人自身的贪欲外,还存在其他一些深层次因素。如果说吴稚梅等人在储蓄部舞弊,部分原因在于该部改用机器后,手续上存在一些不甚严密之处;
那么,在本埠分行管辖部手续极为完备的情况下,陈民德之所以能够舞弊得手,该部主任茅弼仲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茅弼仲放弃责任,既不亲自核对分行回单,复将回单交与各经手本人,核对与否概不过问;
又将自己图章随便放置桌上,任人代盖;
掉出本票绝不查询来由;
对于该部人员个人,平日行动更不注意,并闻曾有向陈民德挪借款项之事,不啻授以舞弊机会,致使陈民德胆大妄为,毫无忌惮,以至铸成大错。

对于茅弼仲的失职,总经理陈光甫给予了特别强调,他指出,“现时同人中多有吃饱饭不做事之人,茅弼仲即此中之一人”。同时,陈光甫也对自身的责任问题提出了初步意见:“此事发生,皆由我德不足以感化同人,是我一人之过;
但这笔账万不能令行中吃亏―文钱,否则太对不住股东。从下月起,我薪水停支赔出,年底花红亦全部赔出。”他同时还特别强调:“我们事未成功,内部已发生如是严重之事件,试问如何对得起社会上一般信仰本行的人?希望从今日起不得再有此种事件发生。”

这实际上为此后对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定了基调。陈光甫还要求: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责任,凡有关系弄弊之人,概当开除。一切管理方法要改良,以求彻底整顿。

为此,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认为,茅弼仲放弃职守,应严予查处。陈民德案件发案次日,即令其停职候查。随后,于11月1日将其革除,并将其行员储金及分给之本行股票一并充公。

痛定思痛

虽有茅弼仲因失职被撤,以儆效尤,但陈光甫总经理始终如鲠在喉,一直在进行反思。

11月7日,陈光甫总经理主持召开第161次管理会议。此次会议专题研究了对陈民德案件的相关问题。在会上陈光甫提出自己的三点意见:

第一点,舞弊方法――关

系本行用人。查陈民德在本行

已三年之久,一年以来舞弊竞

未觉察,此足见本行用人不当与考核不周,致有害群之马,实至痛心。本行内部如此,尚欲向外发展?今幸此案发现,可以暴露吾人缺点。

第二点,制度虽良,仍靠不住――譬如本行采用机器,以为可以省事,吾人对于手续放松,不加检点,以致弄出乱子,说起又是人事未尽,未能预先防患。譬如防灾,一般平日人事未尽,及至水旱到临,自然无法补救。如茅弼仲之人,只好做下等事、下等国,不能做上等事、上等国。此案直接固然就是茅弼仲一人之罪过,但在实际上吾人要担当此错过。

第三点,章程定好,不能算为完事。章程应当时时补充。此次弄弊,陈、吴等人即利用章程之弱点,吾人如求进步。即当时改良,不至落伍。

11月21日,陈光甫致函总行分管内部管理的副总经理李桐村,他认为,从陈民德案件详加考察,“行中颇多缺点,而最重要者厥为发展太速,人事毫无准备”。为此,陈光甫提出四条补救办法,大体为加强人事管理,分行从缓开办,储蓄处训练职员,恢复旧有制度。

在此信函附言中,陈光甫还提出四项具体要求:“(1)查看分行人事;
(2)新陈代谢引用十人或二十人,训练为将来分行之负责者,名之日学习襄理,有说贴在克家处;
(3)有办法的训练行员与招收行员;
(4)公布管理寄宿舍章程。各行应有负责之人。此人亦为最重要之职员,其待遇与主任等。”

陈民德案件发生后,储蓄部成为重点关注的对象。检查处派员彻底清查账目后认为,储蓄业务采用机器记账后,虽然给顾客提供了较大方便,但手续未免过简。为防患未然,拟订了六条改革方法如下:(1)添一核对员或副会计,专司核对逐笔收付事宜,凡储户来行收付时,收付员须将储折、账卡、账单一一登记,交核对员核对。收付账单,即由核对员留下,至营业终了时,再与收付员轧对现金结余数。(2)营业终了后,核对员即将账单分交对账员逐笔核对各户账卡。(3)应按本行会计规程总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至迟每星期须做结余一次,与总清结余互相核对一次。此项工作,不归收付员办理,应由内部办事人员轮流担任之。(4)机器“冲账”、“补账”之钥匙,应南会计员执管,遇应用时,须申述理由,方得启用。用毕,仍归会计员保管。(5)收入即期票据之记录簿,应编号保管,以便检查。(6)决算时,应根据息单,逐笔核对后再转账。

对于案件的反思,陈光甫也在不断深入。他认为,陈民德舞弊一案,“推究颠末,该员处心积虑已非一日,没使总行同人当时稍加留意,必能察出端倪,早日发觉。”他甚至认为,“现在该革员久避不见,究在何方,平日在行同事与其知己者难免知悉,或竟与暗通声气亦未可知。”为防患未然,策励同人计,允宜标本兼施,除由各处部负责人就主管部分,研究防弊妥善方法以备采择施行外,他特别拟订了《本行行员检举舞弊奖惩办法》,于1935年2月25日以“人字通告第四号”形式印发全行。

人问蒸发

抗战爆发前,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对陈民德的侦缉工作始终未停歇,一直与公安局、巡捕房等保持联络与沟通。1935年2月15日,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致函公共租界巡捕房:“兹因侦查敝行舞弊逃员陈民德事,拟请贵捕房派探协同敝行人员赴苏一行,所有费用均由敝行担负。”1936年10月24日,距离陈民德案件发案整整两年后,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人事处致函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警务处,继续关注陈民德案件有何新的进展,并称:“如有新发现,请与我们联系;
贵方为逮捕他所作的任何努力,我行将不胜感激。”

与此同时,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也责成苏州分行,配合侦缉工作,并时常探悉有关消息。1936年1月8日,伍克家--致函苏州分行贝大智,对苏州分行接待上海捕房包探吴耀祖一事表示感谢,并告知:查得电报一通,电文内容为:“长春须道沟常町一丁目の番地,孙鲁望,妹十八日搭奉天丸抵连,兰”。据称陔电系于1月6日发出,并称发电人为孙爱兰,住干将巷15号,与陈民德父亲素有往来,而不知其详;
根据杨介眉副总经理指示,“请设法再加探询其与陈家关系及发电用意”;
所有费用由总行开支。

1月13日,苏州分行贝大智函复伍克家:“委调查孙爱兰一节,因事关秘密,未能随便进行,虽曾暗中摸索,不能证明与陈氏有何关系。昨宗才兄来苏磋商之下,即在同居方面探听,觉与本案无甚线索。”

从上述情况看,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在缉捕陈民德之事上,确实投入了大量人力和财力,但令人遗憾的是,此事始终未获重大进展。此后,陈民德一直音讯杳无。

临近抗战结束时,才终于有了他的消息。多年潜逃在外的陈民德,请一日本人转托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一元老李赞代为说情,“拟在可能范围内了结此案,俾陈某得返故乡而图自新;
赞老受人之托,颇欲玉成此事”。1945年7月10日,该行受托人张如南为此事专函人事处工昌林经理,认为事关全行风纪,“未便草率从命”,希望“详细研究指示办法,以便应付”;
随函并附了一份“陈民德请求取消通缉事件详细书”,陈民德在该函中提出:“现因本人旅外十二年,颇觉悔过,久欲自首了理,只因无力回款,今由友人怜其处境,愿代略负赔偿之责,请求取消通缉及一切法律之处分,俾使其重返故乡,为国家为社会服务也。”

时任总经理伍克家态度非常明确:“查陈民德舞弊案,关系本行风纪,影响甚大,自须缉拿归案,以惩奸宄。所请取消通缉已予婉却,甚善。”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学习借鉴。

在当今西方发达国家,国际型大银行各自之间的竞争已经从硬件领域的竞争上升到软件层面的竞争,从技术和产品领域的竞争上升到企业社会责任以及商业伦理道德水准层面的竞争。银行的公众性质决定其应发挥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示范作用。但是,什么是社会责任,如何承担社会责任,国内商业银行在理解和执行上还存在差异,密切关注国际上企业与银行发展的最新动向,切实加强我国银行业的“软实力”建设,把建设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发展战略,推进金融经济和谐发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什么是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

世界银行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等有关政策和实践的集合。该定义表明了企业社会责任既是企业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其自身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也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商业银行在当前宏观调控的政策环境下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主动与时俱进、树立承担社会责任的新理念,对社会公益尽力并协助完成政府的公共事业政策,赢得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有利于银行的长远发展,最终实现股东利益与社会公益双赢局面。从跨国银行的实践看,有社会责任的银行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一是自愿履行社会责任,而非法律、规则和习俗使然;
二是真诚推动与各利益相关者的互动;
三是将经济、社会和环境等的追求都纳入银行战略目标予以考量。

二、目前国外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

管理学界最有影响的学者之一彼得德鲁克认为:任何一个组织都不只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社会存在,商业银行也不例外。目前国外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如何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认识。

第一,政府与中介自律组织积极推动社会责任制度建设。一是成立了旨在推进企业和银行社会责任的相关组织。比较有影响的是美国社会责任商会(BSR)、英国的道德贸易促进会(ETI)、日本的良好企业公民委员会(CBCC)等。二是积极推动社会责任的制度与标准建设。美国是较早颁布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规范的国家,在其影响下,法国、英国、德国、荷兰等国也在各自立法中确立了倾向就业、工资、工作条件等问题的企业社会责任。与此同时,有关国际组织也进一步推动了社会责任标准的形成,例如美国的SA8000、英国的AA1000、德国的CSM2000等。

第二,越来越多的银行将承担社会责任列为自身的战略目标。一是注重随时将社会责任转化为商机。在这些企业和银行看来,社会责任与企业利润之间并不矛盾,甚至可以增加企业利润。在美国,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企业形象诉求的重点,成为旨在塑造品牌形象的非价格竞争手段。在英国,汇丰集团认为,汇丰银行之所以能够连续多年获得全球最佳银行荣誉称号,关键在于该行在全球市场上积极承担各种社会责任,而其经营的成功又进一步推动了其对社会责任更大的投入。二是积极加入国际社会责任机构。按照国际社会责任标准约束自身的经营活动,已经成为国际型大银行的一种发展趋势。2003年6月,来自7个国家的10家大型银行在华盛顿正式加入“赤道原则”。赤道原则是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有关环保的指导方针起草确立的,采用这一原则的银行必须承诺贷款只投向那些能够满足具体环境保护要求的发展项目。目前,包括花旗集团、汇丰集团、美国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等在内的国际型大银行都采纳了这一战略,并将把上述原则应用于全球几乎所有行业的贷款项目,项目贷款人必须通过有关环保评估才能获得贷款。三是每年定期对外公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些社会责任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主要涵盖经济、社会和环境三大领域。花旗集团和汇丰集团分别从2000年和2003年开始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明确阐释自己对于社会责任的观点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有关情况。

第三,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不断向深层次渗透。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结构。国外一些企业和银行正是从改善银行公司治理角度出发,从制度根源上、在更深层次上使社会责任得到更好履行。一是国际公司治理理念已经开始涵盖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在2004版《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中,已经将“董事会的责任”一节中“董事会应该保证遵守适当的法律,并充分考虑到股东的利益”修改为“董事会应该具有很高的伦理标准,它应该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二是一些银行正在积极建立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机构。从2003年9月起,汇丰集团在其董事会中增加了与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并列的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由3名独立董事和3名外部知名人士组成,负责监督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政策实施情况。

第四,形成了有效的社会责任审计监察体系。在美国,为了对企业和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状况进行了解,来自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审计机构都可能对其进行审计。从外部审计来看,投资基金组织的审计既要确保资金投向有较高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也要确保接受投资的企业遵守投资者的要求;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以及环境保护协会的审计则既要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起到监督作用,也要为消费者、投资者、政策制定者和雇员等企业相关利益者的经济决策提供信息。

三、我国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

商业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他们的产品和品牌以及提供的金融服务同样受到市场、客户的检验,社会公众的认可。虽然商业银行自身没有义务参与直接宏观调控,但是在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货币需求和投放的环境下,中央银行在运作其宏观调控手段(即存款准备金、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时,商业银行成为直接的调控对象和调控信号的最主要传递环节。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的调控手段反应最灵敏。为此,商业银行在调整自身运营中,客观上履行了其特殊的社会责任。为此,商业银行的高管层在取得成绩时,在制定战略发展时,应该明确在自身经营发展中应体现和承担的社会责任,把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同时,商业银行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对其自身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商业银行加大社会责任的投入,有助于打造和培养品牌,提高品牌的知名度。这种以提高社会福利建设为宗旨的投入,必然会进一步激发员工的凝聚力和责任感。它是一种重要的软性竞争力,是造就、扩大、培养优秀员工和优质客户的原动力。

第二,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投入与产出具有相关性。只有充分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有计划、有目标增大社会责任的投入,产生公众效应,促进社会福利的健全和发展,才有可能降低潜在的风险和成本。与此同时,由于提高了产品、品牌的知名度,在良好的社会环境特别是金融生态环境下,才能获得“社会稳定溢价”,从而保证融资的回归,它不但有利于增加企业的利润,还能提高股票的市值。

第三,社会责任的投入反映了企业形象的价值取向。商业银行品牌和形象的提高,有助于商业银行管理层形象的提高和价值的提升。而管理层、特别是高管层理念和形象的转换和提升,是加强和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的核心所在。

四、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总的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同时,也开始积极践行其企业社会责任,如为员工提供良好的福利保障、修建希望小学、为灾区捐款捐物等。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仍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商业银行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不够全面和充分。国外先进银行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一般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既有定性描述也有定量指标,信息充分翔实。相比之下,我国商业银行对于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十分有限,并将社会责任等同于公益事业。

第二,少数商业银行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意识仍然淡薄。例如,一些商业银行极力排斥市场竞争,试图继续控制市场赚取“垄断”利润;
一些银行采取回扣、请客等非正常方式争夺银行客户,破坏公平竞争的原则,银行反商业贿赂还任重道远等。

第三,部分商业银行自身利益与社会责任统筹兼顾不力。部分商业银行违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继续支持高污染、高能耗行业的发展,对信贷盲目增长不加控制,导致一些产业发展明显出现过热;
忽视对小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力度,造成国家宏观经济运行中出现冷热不匀。

分析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商业银行并没有完全承担起企业社会责任。而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很多,主要还是因为我国商业银行缺乏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内部动力和外部压力。比如,在内部上,我国商业银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错误,也没有建立明确的企业社会责任目标和相关年度报告;
在外部上,我国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和监督体系滞后,金融消费者也处于弱势地位,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和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也没有发挥作用等。

五、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全面履行社会责任。

(一)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把社会责任的核心价值观融入商业银行经营中汇丰银行之所以能成为企业社会实践的典范,把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价值观融入企业成长是一个关键的因素。汇丰银行与社会共生的这种哲学理念,是其把社会责任的核心价值观融入企业成长的思想先导。我们的商业银行在经营中要牢固树立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首先,要正确认识到自身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有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不要因压缩了自身的信贷放款,对国家政策不满,或者不是百分之百地服从宏观调控大局而调整自身的运营。因为只有建立了良好的金融环境和金融秩序,才能保证商业银行的安全运营。其次,应清楚认识到自身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推动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作用,商业银行经营的好坏,必然体现间接、直接的社会责任,对其自身的发展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直接的影响。第三,要把承担的社会责任意识与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和树立良好形象、打造品牌、为客户所认同等目标紧密结合起来。第四,要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使银行管理层和员工努力为社会多做贡献。

(二)健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

从汇丰银行的实践经验来看,企业社会责任良好的实现基础是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这是外部董事占比小、有效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我国商业银行所应该借鉴的。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在清晰界定商业银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以及与党委之间职责范围和相互关系的同时,还要妥善处理好以下关系:一是在董事会公司治理战略目标中将社会责任目标具体化;
二是提高监事会监督权的独立性;
三是健全问责机制。根据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出现违背社会责任的问题,立即进行严厉查处。

(三)政府应积极推动银行承担社会责任。

汇丰银行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做法,与英国政府积极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着密切关系。英国政府采取了大量的主动政策来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同时调整政府在经济、贸易和其他政策方面的社会责任。政府还成立了旨在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组织———道德贸易促进会(ETI)和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形成的国际组织———AA1000。汇丰银行的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就是全盘遵循AA1000标准执行的。英国政府在汇丰银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中扮演着管理监督、有效促进、激励和客观评估的角色。

从我国来看,政府当前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从《商业银行法》层面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加快出台适用所有在华商业银行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
强化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并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二是建立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通过鉴定政府的鼓励与引导,使我国商业银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态度从“不愿意”上升到“我愿意”阶段,自觉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三是完善银行业协会,注重发挥银行业协会对银行社会责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及通过带头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充分向社会披露银行业在承担社会责任中的角色。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第4篇

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履职中的难点与问题

金融监管职责弱化。2003年银监会分设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基层人民银行在履职方面存在模糊认识,认为银行监管职责划转到银监部门后,人民银行不再承担金融监管职责,特别是一段时期以来,人民银行自上而下对金融管理职责没有进行安排部署,导致基层人民银行不论在思想认识上还是在履职实践中都存在强调金融服务、弱化金融管理的倾向。金融管理职责“空心化”导致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心目中的地位降低,金融机构不重视、不配合人民银行工作的问题时有发生,降低了基层人民银行履职效能。

金融管理职责的弱化本质上反映了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不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9项直接监督检查权、1项建议监督检查权和1项全面监督检查权。国务院制定的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进一步扩展和明确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监督检查权。同时,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相比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专项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天然负有对整体金融业的行政管理职责。因此,强化金融管理职责是当前形势下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当前,货币政策实施效果与政策预期有较大差别,主要原因在于传导机制不畅,使货币政策信号的传导随着传导路径的加长而层层削弱,时滞较长,极大地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从人民银行自身的角度分析。一是货币政策全国“一盘棋”与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弱化了对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很不均衡,货币信贷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高度统一不能实现与区域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没有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同因素,人民银行基层行难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结构特点进行必要和及时的调整,弱化了货币信贷政策对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二是货币政策工具种类和运用权限在基层人民银行层层削减,使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越来越弱。从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权限来看,人民银行总行具有再贷款、再贴现、法定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利率制定和窗口指导等所有政策工具的操作权限;
中心支行虽然名义上也具有再贷款、再贴现和窗口指导的权限,但是再贷款仅限于支农再贷款,窗口指导的效果也大打折扣,真正可以运用的再贴现工具却受规模约束;
而县支行则基本限于“软约束”的窗口指导形式,大大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从商业银行层面分析。货币政策传导至商业银行后,在商业银行内部还要经历一个再次传输的过程。在从商业银行总行向分支机构传导的过程中,由于商业银行的集权管理、营销策略、发展目标更加侧重于自身,基层商业银行受各种考核指标的利益驱使,也往往更专注于其上级行对货币政策的解读与反应,而“忽视”当地人民银行的窗口指导,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货币政策信号被扭曲和削弱。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不紧密,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也是影响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2009年,我国出台了4万亿元投资计划,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也给普通百姓带来了迅速窜升的高房价和相对缩水的购买力,“马太效应”更加明显。当前,中国宏观经济面临两重约束,一是资产泡沫和通胀压力;
二是2009年“4万亿元投资+近10万亿元信贷”刺激政策的“后遗症”开始显现,从2009年上半年的流动性释放信号已转变为2011年的稳健货币政策。

金融稳定职能定位缺失。《中国人民银行法》虽然从法律上明确了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但也仅在第二条、第三十四条进行了简单的表述,基层人民银行开展金融稳定工作如何定位,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依据,基本是上级安排什么干什么,主要存在着“四难”现象。

信息难共享。开展金融稳定工作,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统计局、发改局、环保局、商务局等经济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不同行业的相关信息。然而需要人民银行采集哪些信息、如何采集等没有具体规定,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缺乏相应的机制,加大了基层人民银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的难度。

资料难采集。风险监测是人民银行基层行在金融稳定工作方面的重点工作,监管职能分离后,各金融机构向人行报送报表和资料相对很少,尽管可以发文或以“指导意见”等方式要求报送,但对于迟报、漏报或不报行为缺乏刚性约束,导致基层人民银行对辖区金融运行情况缺乏全局性、完整性的判断,更无法有效发现风险和防范风险。

技术难监控。基层人民银行处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最前沿,是辖区金融风险的直接监测者,但目前人民银行自上而下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基层人民银行只能凭借以往的监管经验对风险状况、程度进行粗略的判断、识别。这种落后的工作方式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现代化技术手段和形势要求。

检查难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实际操作中,这条规定很难落实,在县级人民银行更不可行,大大降低了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的效率。

提高基层人民银行履职能力的建议

以“两管理两综合”为抓手,大力强化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责

开展新设银行机构管理工作。为及时掌握新设银行业机构开业情况,指导其完善制度建设,顺利接入人民银行有关业务系统,作为基层人民银行,应该开展新设银行机构管理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拟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当地央行进行筹建与开业申报。明确规定经检查验收、技能考核合格的,方可接入人民银行有关业务系统办理业务。

建议由人民银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建与开业的申报受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筹建与开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业务技能考核,办理接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和有关业务等工作。

健全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工作。为保障金融稳定运行,基层人民银行应该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于不同的重大事项应该按照不同的时间要求和标准向当地人民银行及时报送。通过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可以进一步加强开业后的持续管理,在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报告事项进行审查或分析研究,及时处置发现的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风险,有效监测和预防了辖内金融风险。

加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作为基层人民银行,应该把有效提升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作为新的课题,整合监管力量,成立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所有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对金融机构统一进行综合执法检查。为最大限度减少检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综合检查应该做到方案、队伍、内容、时间、文书、流程、标准和处罚八项统一,有效保证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合法、规范、高效进行。通过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可以有效地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为基层人民银行有效履行央行职能创造有利条件。

开展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工作。作为对整个金融业都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银行可以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措施、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确定评价等级,并分级采取相应管理和服务措施。综合评价的内容应该包括人民银行履职涉及到的各项工作;
评价结果可以在合适的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抄送给当地政府和其上级行。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是人民银行强化履职效能、扩大履职影响,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促进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

在时机成熟时,还可以在基层人民银行增设管理检查部门,专门行使对金融机构管理检查职能,承担“两管理两综合”的工作。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赋予基层人民银行的业务执行监督检查职责纳入管理检查部门,既可以提高监督管理效果,又可以减少监管成本,从根本上改变以往人民银行监督管理职责由多个职能部门行使、各自为战的局面,避免了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总之,“两管理两综合”不仅有利于规范商业银行业务操作,而且有利于提高人民银行履职的权威性和效能。但从依法履职要求看,还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议完善“两管理两综合”的有关法律依据。目前,除综合执法检查外,其他三项工作的执行依据多是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不是很高。为此,建议总行以规章的形式对“两综合两管理”工作进行定位,对工作的内容、程序以及相关罚则等做出统一规定。二是建议加强法规清理。2003年以前制定的部分法规、规章的一些条文明显过时,执法检查中对问题如何定性以及如何进行处罚时,基层人民银行只能有选择地使用相关法律依据,很不方便,建议总行能够对法规、规章进行修订规范。三是建议多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相对于专项检查而言,综合执法检查在行政处罚方面的罚款金额更大,更能引起金融机构的重视;
同时综合执法检查能够整合检查资源,在部分检查专业间实现检查信息共享。

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契机,切实提高基层人民银行金融服务水平

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金融消费者维护其权利的最重要制度保障。要尽快修改或制订新的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改变立法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不足之处。一是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金融消费者概念,设立专门章节规定其权利义务,提高对金融消费者的适用性。二是在条件成熟时,制订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强化监督和保护。三是制订《个人信息保密法》和《征信法》,明确个人信息特别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加大对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惩罚力度,禁止个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四是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对金融消费者财产权的保护和限制范围,既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又可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五是要进一步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进一步增加和完善对金融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内容。

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建议仿效美国做法,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并且建立相应的制度,进一步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的主要职能、受案范围和工作流程。

理清思路,找准定位,认真履行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稳定职能

金融稳定事关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大局,基层人民银行肩负着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因此,必须建立与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互动,推动县域经济金融的协调健康发展。加强与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找准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的结合点,在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促进金融稳定。建立健全符合基层实际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在风险防化过程中保障金融稳定。

首先,要建立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协作机制。在金融统计资料交流、文件抄送、信息通报方面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以利各方充分掌握货币信贷和金融监管信息,相互协调监管手段,提高工作效能。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第5篇

如何组织风险管理,这个问题只有在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时才有意义。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其它行业的风险管理一样,首要的和最终的责任都在董事会。董事会通过人、行政人员来执行它的指示。资本理论假设董事会的最初任务是股东价值最大化(有许多不同的定义,因为不同股东有不同的长期、短期视角),为了做到这点,董事会必须在受到其他股东利益限制的情况下进行经营。其他股东包括客户、员工、社区(如法律、法规和民意所表达的)。一些读者可能不同意这种划分,即:偏向于客户或社会的人会将股东的期望放到第二等级。但选民的描述与图12.1的描述一致。

董事会的目标是监管风险管理工作的组织方式。银行董事会希望从风险管理中得到什么?最基本的,它想使商业风险最小,以使其对“股东价值”的潜在破坏最小(比如,利润和资产净值持续增长的可能)。这样,会鼓励和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些利益可能会阻碍或优先于股东的目标。同时,风险管理控制应该有一个经济、道德原则:我们没有必要为防止有人偷窃纸夹而对偷窃者判死刑。董事会也应该确保灾难袭击银行的时候,有一个准备好的恢复计划可以立即执行。实现这个目标必然需要对目标的性质和领域进行一系列的界定:

大家都接受的关于“风险”的定义和风险类型,并据此勾画出银行的实际风险状况(本书在尝试做此工作)。

全面、持续地评估潜在风险、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明确风险管理的职责(向下)和责任(向上),以避免混乱、职能重复和互相推委。

提高透明度,应有一个综合管理信息、监管和汇报的系统,在这个系统里各种材料、收益与损失都要公开披露,对其进行分析,并储存以备后用。

财务业绩测量系统,包括预期损失(经营业务的成本)、未预期到的损失(风险测量)、股权资本风险配置、调整风险报酬率[风险调整过后的资本报酬(RORAC)或诸如此类]。

市场上资本成本升值,最小收益率的要求,风险暴露带来的机构增长可能性及其限制。

对风险分散和投资组合管理原则的使用和理解。

以预期违约率为基础的信用评级系统。

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对产品和服务的定价。

与前面所述内容相协调,测量风险偏好/承受度并相应设置风险暴露限制。

交易场所的级别,在这个场所仲裁稀缺资源的投标竞价,包括银行内不同的商业单元、新旧产品、客户关系(有限配置)。

建立一个连续的目标和测量框架,包括银行内不同的商业单元、产品、客户关系、员工人数。

各部门都应制定灾难恢复/?商业一致性计划,并定期更新和检测。

对风险管理成功和失败的连续性分析,如有必要则进行调整。

独立的风险管理控制,与经营机构、销售、交易部门分离。

可以应对、对冲及控制银行各类风险的专业人员、熟练员工等。

从历史资料看,上面所提到的要求中,最后一点在实践中做得很好。银行各个部门已经对“风险管理”下了定义,并实行之。现代的风险定义包含了所有上述的分支内容,只是刚开始渗入到传统的技巧导向型行业。如第一章中所说,国家银行系统(单个银行)也只是处于这一进程的不同阶段。

董事会成员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理解。度量、控制风险比较容易,但它无法逃避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如第10章附录中的指导方针)。只有认真研究了各种解释性文件,陈述、参加了相关的培训课程、与专家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包括在线访问之后,才能全面理解风险的定义。这些都做完后,某一项特定的活动所具有的风险对董事会成员来说仍然可能是未知的。1995年巴林银行的倒闭就可以证明破坏收入流的危害性。

12.1 协调风险管理的责任

日常风险管理的责任就落在执行人员的身上,这些人代表董事会的利益。风险管理是银行管理的核心内容。第3章至第11章提供了许多风险管理的内容及新的方法、工具、技巧。这些章节也讨论了集权制(协调政策、标准、汇总、分配等)与分权制(运用到商业经营中)的结构问题,设立中心协调部门是很有必要的。

信用风险(见第5、6章),有一个信贷委员会制定政策(包括划分信用等级)战略,投资组合分配,回顾并批准有较大风险暴露的信贷(或者事后回顾)。

流动性风险(见第4章)、利率风险(第8章结构性风险,第9章交易风险)、价格风险(第10章),这些风险相互关联并置于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之下。

经营风险(见第11章),建议设立中心单元,扮演催化剂,服务者、咨询者和协调人的角色。应该有一个共同的方法(尤其是在商业连续性计划中)和协调报告向董事会汇报。

偿债风险(第3章),资本的计划和管理是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共同责任。

这样,至少确定了四个风险管理中心协调点。它们都有自己的专家、计划部门或“智囊团”做记录,维护统一标准,提出方针政策,并且预测那些不可能的事。由这些职能部门处理银行的事情,把读报表的事情留给了董事会。

银行之间的各种风险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互相关联。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相互联系。信贷违约会使银行面临价格风险,经营失败可以引起信贷、流动性甚至偿债方面的问题。而且各种不同类型的风险也在竞争稀缺的风险资本,银行需要同质性和综合性管理并避免重复计算。如果过去发生的损失事件是由多个风险管理失败引起的,则可能会出现资本的过度配置。比如,一笔交易损失由价格风险或经营风险引起,但在统计时,如果把权数都分配给这两个因素,就又犯错误了。

因此,保持适当比例的风险资本的一个明智的方法是建立一个高级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掌管和监管其他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提供一个统一的界面。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其他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成为这些委员会中的一员来提高对风险的理解。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内部各种不同的“公仆”支持队伍拉在自己的麾下。图12.2描述了一个比较合理的统一的风险管理结构。

12.2 内部、外部审计员责任

除了经营管理框架外,每个银行应规定内部审计员的职责:

在每个规定的工作周期内(比如说两年),检查各个营业网点的账簿,并修正其资产负债表。

经常检查各个部门风险控制工作的有效运营情况。

置参与设计新的风险控制产品开发(包括所有的新产品)。

保持和维护防欺诈数据库,调要的欺诈案和其他发生的损失情况。

与同行业其他银行保持联系,就知识产权问题和其他技术问题与警方保持联系。

内部审计员的领导应定期向银行的首席执行官汇报工作,并且理所当然地应是审计委员会的主席。

银行外部审计员(很多法令要求)将在宏观层面上履行每年定期审查的职能。在审查过程中,他们对内部

审查员的工作进行抽样,并且一定程度上在细节问题上依赖内部审查员的工作。

在公司监管方面,银行董事会应建立审计委员会,定期与外部审计员对话,考虑形成报告并取补救措施。最好是大部分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不是执行官,其中有一个人当委员会主席。

在英国、德国和瑞士,银行管理当局发现,由外部审计员(费用一般由银行支付)指导的报告对他们更有用。因此,除了与银行管理者的定期会议外,英格兰银行已经开放了与审计委员会的交流渠道。通过这些方法,法规制定者可以获得信息,同时又不必动用整个银行的检查系统,这也是法国、美国所采用的模式。

12.3 员工:雇佣、解雇、激励

在这方面有三个因素需要考虑:员工的忠诚度。风险评占的分离(将这个职责从业务拓展职能中分离出来)、报酬与激励。

如果存在金融偷窃和欺诈行为,则银行职员应该保持高度一致。这并不意味着老板应该自己去守门,而是对于那些有不良行为的人,不能让他继续在银行工作,直到他改好为止。银行有偷窃癖的人就像火药厂工作人员有纵火癖一样危险。不忠诚的人应该被解雇。对于那些卑劣的人,不应该再给他们第二次机会(这些人会向所有相关者发送假消息),银行有义务将犯罪事件向警察当局报告。

每年每个员工应至少有连续两个礼拜的假期(这是他们的权利),这不只是因为害怕权力集中引起一系列问题:其他人应定期占有另外的位置以防止不幸的事情发生。相似的,每隔几年,应轮换职位:一个人在一个位置呆的时间太久,他会发现很容易欺诈银行并掩盖痕迹。彼此长期熟悉也可以引起员工:之间或员工与客户之间的共谋,损害正常的检查和资产负债平衡。

风险管理工作和一线的正常业务活动要分开。如第4章所说,用ALCO的形式,在第8、9、10章中也有所述:流动性对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会产生基差。第10章进一步强调了交易厅里前方官员应与后方官员职能分离。第5章告诉我们应将审批职能与信贷职能分开。这里不再重述细节问题,只是强调这是人的本性。没有目标驱动的业务拓展者不仅只是一个・鼓吹家,而且局限于第一个目标会使他们从各种利益冲突中解脱。

在信贷领域,分支机构的责任问题经常是他们将最终审批权交给信贷审批员(因此成为“妨碍者”的形象)。银行一般通过分级作业法,即业务发展高于审批责任来解决这个问题――就好比是说船首比船尾重要一样。这对双方都有心理影响,这会使得“拒绝”的决定不受尊重,并且使信贷评估职位变得更不:受欢迎。现在信贷文化重新得到恢复(曾经被错误定位),已没有理由将信贷官员塑造成凯列班(CaUban)(莎:剧《暴风雨》中半人半兽的怪物,用来比喻丑恶的人),并且,也不会有人在信贷评估/审批职位停留太久。

必要的更动――对于独立履行:内部审计或审查职能的员工,也应进行类似的考虑。

我们这个时代非常强调不同规模等级的财务激励和奖金激励,然而这些激励措施有些缺陷。一般来说,拓展业务的人员和交易者可以通过承担更多的风险得到更多的奖金,甚至通过修改业绩记录来得到奖金。人们有内在的冲动来打破对自己的限制,或者超出自己的范围进行交易并且操纵交易时间,这时个人来说是一个溢价,但对一个团队来说就可能是一个灾难。

潜在的假设是企业家和天才都是极少存在的(这个假设应该是经得起检验的),这样,雇主就有了讨价还价的优势。银行可以相信个人通过努力而做出贡献,而不是依靠别人的帮助或顺风才这样。过去我们认为,装备一个明星业务员只需要一部电话,然而现在有了对风险的更好理解之后,我们认为,实际上,他依赖的是银行的商誉、资本、基本设施和支持。

对于百万级的奖金,可以认为奖金的接受者是非常渴望得到这笔钱的。同时,他的工作安全性也最小。交易者通常是在还未举行颁奖仪式之前就惹火上身或被辞退。这使我们看到了高风险、高回报的另外一面。然而,近来银行系统里那些不是非常炫目的工作岗位,对其职员的雇佣和解雇也成了家常便饭。

如果现在我们不讨论第一线的交易,则有必要重新强调巴塞尔委员会对衍生工具的管理指导方针,这在第10章附录中引用过。

作为一项总方针,补偿政策――尤其是风险管理、控制和高级管理的职能――应该完全独立于商业交易活动,这样可以避免个人承担太大的风险,尤其是当工资与衍生工具的利润联系太紧密时(第二部分)。

当市场改变了对扩大激励竞赛的观点之后,风靡一时的强调用现金激励的办法可能会最终衰减。同时银行应该保持风险意识并警惕危险。

12.4 客户风险管理

银行以各种方式长期承担全社会的金融风险。他们保护现金和有价值的东西,通过现金、存款和储蓄账产、透支、贷款、租赁、现金管理计划来推动社会资金流动。通过融资和国际贸易融资收集商业票据,提供远期外汇交易支付:提供商业建议,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给家庭财产投保,扮演执行者和受托人的角色等等。以前,交易大厅的财产交易大部分是为了满足银行自己的货币市场需要,现在则强调满足公司客户的需要。

银行之间的竞争产生了新的复杂的技术,范围覆盖了指导、培训、支持小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和大公司的金融工程。由此产生的问题有:银行管理他们的客户时应保持什么样的距离?从小公司市场产生了广为使用的“合伙制”,其在后来进行业务检查时,更多的被用来为自己辩解。但即使是用于辩解,风险共担也是银行与股东之间永恒的利益冲突。在这里,各方都忽视了他们的危险(见第10章)。通过对“合伙制”的进一步分析,银行可能会进入一个充满争议的诉讼雷区,可以暂时用这个比喻来形容当前的情形。

在银行与公司关系的后段部分,银行信托主导了衍生市场,并成为规避风险的套利保值工具,可以借用一句格言“这可能是正确的,只要它保持不变”。但早期的公司客户处理出现不利的互换业务时,并不是很老练。第4章提到,曾有两个客户对银行信托提出诉讼,并达成庭外和解。同一家银行又受到三家美国机构的控诉,原因是它缺乏对衍生工具的控制。在很短的时间内,这些现象不断重演,并且被证明是一个错误的反复现象。但从长期的历史角度看,这可能是一个确定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的发展方向中出现的不幸事件的萌芽而已。

由此得到的结论是,银行现在有不断进步的风险管理技巧,不仅可以很好地管理客户的风险,也可以很好地管理自己的风险,并由此产生新的收人流。客观上总是存在着各式各样隐蔽、潜在的金融需求,银行竞争将使这些隐蔽的需求表面化。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家银行在处理那些业已受到时间考验的客户关系中到底采取那些做法。

12.5 总结

风险管理是公司监管的中心内容,董事会一般只对那些关键事件做出决策,银行董事会的成员必须对他们所主管的业务风险有充分的理解。

风险管理也是那些履行董事会指示的执行者的责任。各类风险相互作用,所以风险管理应在较高层次水平上进行合作。

对于内部盗用公款的行为,应要求内部员工忠诚。员工应定期强制性休假,应隔几年轮换工作,这样可以减少银行内的欺诈行为。

风险管理控制职能应与业务拓展和交易职能分开。银行应该意识到,并采取措施减轻由于这种分离引起的组织上的紧张。

推荐访问:商业银行 回避 报告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五篇】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精选5篇) 商业银行关于履职回避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