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五篇】

时间:2023-07-05 11:40:06 来源:网友投稿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哈密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抓安全、保稳定、促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五篇】,供大家参考。

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五篇】

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哈密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抓安全、保稳定、促发展”大局,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狠抓落实,努力实现哈密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企业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整治目标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确认制度,进一步提高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

(二)通过整治使非煤矿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伤亡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本好转。

(三)、认真按照非煤矿山“六个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1.规范矿容矿貌。要有明显的企业名称标牌,在施工现场及危险区域内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上墙,并悬挂整齐。生活垃圾定点填埋。

2.规范安全教育。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基本内容:矿长培训、持证情况;
特种工培训、持证情况;
三级安全教育提纲(计划);
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实行一人一卡制,如实记录职工学习的时间、内容、考核成绩、生产班组安全台帐等。

3.规范矿山开采设计。矿山企业必须具备规范性的开采设计方案。开采设计方案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4.规范危险化学品、火工品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火工品的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火工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火工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专人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储存、使用装置、设施安全评价;
办理登记手续。

5.规范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建立劳保用品管理制度。按规定给职工发放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建立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记录卡。

6.规范隐患治理。宽山企业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帐,对检查单位和自查中提出的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主义登记,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限期整改要求和时间、整改完成程度等。

(四)全面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程度,减少和控制非煤矿山基建、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安全生产风险,预防事故发生。年底基建、生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率达到100%。

三、 整治重点

(一) 积极推进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和认证工作,坚持先进行安全评价,后进行认证

的原则,严把关口。依法取缔无证开采的非法矿山:依法关闭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小矿山及粘土矿、砂石场;
严厉查处“明停暗建、明停暗采、以建代产”矿山,对以关闭的矿井(采场)又私自恢复生产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二) 非煤矿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压案不报、私自处理事故的,安监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严惩。同时要建立举报机制。

(三) 对新建、改建、扩建矿山要严格按照“三同时”要求予以施工建设,对不按照“三同时”设计施工的矿山,存在安全隐患坚决不予以验收,并根据《矿山安全法》予以必要的处罚。

(四) 由于冬季停产,农民工返乡,企业春季开工后,企业要对矿山职工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必须保证每位员工熟悉掌握各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特种工岗位必须持证上岗,一经查出有无证上岗情况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五) 哈密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的重点矿区,黄山矿区、M 1033、1044、M1053、

M1037、金贵铁矿、金窝子矿区、大青山矿区、开山公司磁南铁矿、南戈壁

各金矿点、阿拉塔格矿区列为重点整治矿区。

四、 专项整治工作方法和步骤

哈密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

市安监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配合实施,哈密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孙发员(市安监局局长)兼任,成员从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安监局等部门各抽调组成。

专项整治工作由2004年元3月1起至11月30日结束,分三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3月1日-6月30日),各主要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要意义、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积极组织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

(二)排查、治理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对市属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摸底、排查,找出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排查结果,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矿山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做出停止作业,停止使用、关闭等行政处罚。

(三)总体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相互配合、分工协作、职责明确、联手互动、重拳出击”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工作,对验收不合格的非煤矿山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项整治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我市非煤矿山点多面广,安全基础薄弱,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因此,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从保障矿区安全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抓基层、抓基础,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各相关部门,有关乡镇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

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要在6月份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基础上,加大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先进典型的宣传,用典型事例进行暴光,形成从讲安全、从抓安全的氛围。同时举办结合实际各类矿山安全知识培训班,加大对特种工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对职工要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努力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各类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三)落实责任,协调行动。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坚持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凡是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证照不全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自然资源法规明确禁止开采的矿山企业,应依法予以取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谁发证,谁负责;
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安监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调度整治情况;
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加大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爆炸物品的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集中清理采矿许可证,查处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部门要清理非煤矿山营业执照,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监察力度,纠正非煤矿山开采破坏生态环境和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供电单位要停止对已关闭非煤矿山的供电,查处非煤矿山违规接电行为。

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范文第2篇

各管理所,局直属各单位: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监管职责,严格管理,严格执法,严格责任追究.突出重点,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20*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在开采方式方面,做到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开采作业面、工作边坡角度、台阶高度符合要求,作业现场管理规范。

三、工作重点

(一)把专项整治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所做的开采设计进行开采,并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本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积极协调解决遇到的难题,促使企业加快整改工作进度。按照国家总局要求,今年我县重点整治的矿区和矿种是七里塘矿区露天采砂石场和河道采砂。

(二)对200*年底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200*年6月底前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各管理所要摸清底数,及早研究,提请政府按规定时限依法关闭。

(三)各管理所要与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和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促进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的稳定好转。

(四)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逐步建立非煤矿山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努力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非煤矿山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0*年3月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利用会议、文件、广播电视等形式,对200*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加强政策宣传,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督促工作落实。

(二)整治阶段:200*年4-10月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矿山企业针对自身情况,制定整改措施,抓紧进行整改;
对与安全许可条件差距较大,很难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调查摸底,掌握情况,心中有数;
对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提请政府依法给予关闭;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开采的企业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三)总结阶段:2006年11-12月

各管理所要认真总结全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于11月底前向县局报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突出重点,抓好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掌握辖区内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整改情况,依次进行排队,加强分类指导,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促进企业整改,加快取证工作的进度。

(二)对未按时限提出申请、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提请县人民政府坚决依法予以关闭,要将此项工作作为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要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防止安全管理出现滑坡,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提请县安监部门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工作。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非煤矿山企业的结构调整、资产重组和联合改造,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企业的安全管理和技术装备水平。纳入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必须先关闭,吊销所有证照,停止电力、火工品等生产资料的供应后再进行整合。整合后的矿山必须按照新建矿山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通过资源整合,促进非煤矿山的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非煤矿山的本质化安全。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和国土资源部等9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努力消除事故隐患,控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范文第3篇

*年9月以来,我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巩固成果,坚决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年在全市范围内继续进行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整治工作。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全国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整顿工作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以杜绝重、特大伤亡事故,减少和控制死亡事故为目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规范开采,逐步改变落后的生产方式和方法,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二、组织领导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主要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指导、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企业整改隐患并实施督查。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具体抓好本地区的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村和国有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专项整治负全面责任,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三、治理范围和重点(一)治理范围:全市所有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开采的国有、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含砖瓦、粘土生产企业)。(二)治理重点:1.无国土资源部门、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核发的《采矿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矿山矿长安全资格证》;
关停后的非煤矿山,私购挪用火工品,擅自私拉电缆用电,违法生产的。2.安全隐患严重,既无监控措施,又无应急预案,野蛮生产的。3.露天采矿未按规定要求,实施分台阶开采的。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5.在城市规划区、风景旅游区、主要交通线路附近开采的矿山。四、治理目标(一)各县、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安全管理体系完善,长效管理措施落实。(二)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日常安全管理有序,现场安全巡查制度执行严格,法人代表和其他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明显提高。(三)矿山生产各种证照齐全,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四)依法关闭证照不齐、不具备非煤矿产开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五)杜绝重、特大矿山责任事故,实现矿山开采安全有序。(六)露采矿山按规定分层开采。新建露采矿山,必须经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严格按规定实施分层开采方案。五、工作步骤和措施整治工作按动员部署、集中整治、检查验收3个步骤进行。(一)动员部署(5月份)1.各县区、各有关矿山要根据这次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通过召开会议,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层层落实责任,特别是对一些地区分散采矿的个体业主,要运用多种办法将责任落实到位,明确乡(镇)、村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要广泛开展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通过学习《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化学矿山安全规程》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安监[*]19号)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扎实搞好本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奠定思想基础。2.市、县安监部门要对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按《江苏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年整治合格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审核发证工作,督促其进一步规范化开采。(二)集中整治(6月~9月)1.排查隐患。各矿山全面开展隐患自查,建立隐患分类档案,分级落实责任,制定整改措施。2.整改现场隐患。根据完善后的安全规章制度,制定相关整改措施,落实人力、物力、财力,限期确保整改到位;
对一时难于整改的,必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报县、区备案;
对目前尚未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场必须在9月底前达到分层开采要求。3.完善安全制度。对在*年整治验收和本次整治自查中查出的制度方面问题,逐条完善,并严格贯彻执行,落实长效管理措施。(三)检查验收(10—11月)10月份,各县区对照标准组织全面检查,力争做到一家不漏(检查标准按省制订的标准执行)。11月份,市里将组织重点抽查。对不合格的矿山,有关部门要吊销采矿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坚决予以关闭,并搞好总结,做好迎接省级12月份验收的准备。六、工作要求(一)各地、各部门、各矿山企业要从实践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处理矿山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出成效。(二)各地、各部门在专项整治中,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宣传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曝光违法事件,营造一个人人关心整治、人人参与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原则。在城市规划区、风景旅游区、主要交通线路附近等范围内的矿山企业,要采取永久性闭坑措施。要认真吸取以往屡经整治、多有反复的教训,把好源头关,加强日常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四)坚持依法办事,惩治违法违纪行为。对干扰、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
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国务院、省、市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区、各国有矿山要加强专项整治活动信息反馈工作,及时上报工作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专项整治办公室。市将在整治期间组织不定期督查。附件: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组长:杨少华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俞向阳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广成市经贸委主任张祝好市安监局局长成员:徐卫东市监察局副局长时厥利市安监局副局长孙善标市乡镇企业局副局长张守伦市工商局副局长刘守云市供电局副局长陆永军市环保局副局长晏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助理宋继吉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时厥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范文第4篇

一、工作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属地为主、部门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广泛宣传发动,强化整治措施,完善监管机制,加大打击力度,彻底取缔关闭全镇范围内的无证非法矿山,严肃查处超层越界开采和非法买卖转让采矿权行为,切实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坚决遏制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加快推进部级生态镇建设,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对象

(一)取缔关闭未持有采矿许可证的无证矿山。

(二)取缔关闭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已期满的矿山。

(三)依法查处持证矿山超层越界开采和非法买卖转让采矿权行为。

(四)对全镇持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进行开采储量核实,超过审批核定开采储量的要提前予以关闭。

三、方法步骤

2012年全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活动从月20日开始,至12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月20日——月10日)

镇政府成立全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镇政府制定出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动员部署,通过张贴公告、印发宣传材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专项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要在前阶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再核查、再落实,全面摸清无证非法采矿责任人以及无证矿山使用电力、爆破物品等相关情况;
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坚决制止无证矿山非法开采行为,并督促无证矿山业主在月日前自行拆除撤离非法开采设施、供电设备、生活设施,拆除违章建筑、遣散从业人员,做好采矿迹地的安全防护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全面部署,迅速行动,推动工作落实。

(二)集中整治阶段(月日——8月10日)

镇政府从全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若干名工作人员组成专项整治工作组,配合市现场整治工作组整治工作,组织人员对变压器等进行拆除,并搬离矿区,集中在镇政府、办事处办公所在地统一管理;
按照“三不留”的要求,对无证矿山逐一实施强制性取缔关闭,对未按镇政府通告要求自行拆除撤离的非法开采设备进行没收或捣毁,对违章建筑进行,对从业人员进行遗散。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带队领导的统一指挥。

(三)巩固整治阶段(8月11日——12月15日)

镇政府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必须对整治成果进行巩固,加强动态巡查监管,防止无证非法矿山“死灰复燃”,对已取缔关闭的矿山要落实安全警示牌设置工作;
对“死灰复燃”的矿山要及时组织力量予以打击,特别是对屡禁不止、反复“死灰复燃”、顶风作案的无证矿山要提出立案查处建议名单,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相关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从速进行立案查处,严肃追究非法买卖使用爆破物品、非法破坏林木、非法盗采矿产资源、非法盗用电力资源等相关责任,切实做到立案一批、查处一批、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确保矿业秩序根本好转。

在巩固整治阶段,镇非煤矿山整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打击无证矿山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纠正不足,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6日——12月30日)

镇政府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经验,加强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机制,切实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镇政府将组织对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将年度科学发展观考核和职能部门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四、落实责任

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加大对采矿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负起无证非法矿山监管主体责任,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充分发挥驻村干部和村委会的前沿阵地作用,把非法采矿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镇党委、政府成立全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镇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财政所、派出所、国土所、林业站、环保站、安办、农业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土资源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我镇组建一支专项整治工作队伍,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有效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注重部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完善无证矿山查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图”依法履行职责,抓好无证矿山查处工作,该立案的要予以立案、该处罚的要予以处罚、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出成效。

(三)严格责任追究。镇政府要加强对各开展非煤矿山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整治工作不配合、不落实、推诿扯皮的,要严肃予以批评指正,仍不改正的,将由镇政府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对未按规定认真落实好无证矿山整治职责分工、失职渎职、循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旦出现无证矿山安全事故,将严肃予以处理。

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范文第5篇

一、工作目标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持证矿山开采现状普查,凡超深越界的一律责令退回许可范围内开采;
坚决关闭超深越界且拒不整改或屡整屡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资源已经枯竭的矿山,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本好转;
落实安全生产共同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努力开创资源开发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新局面。

二、整治对象及重点

对全县所有持证矿山开展一次现状普查,预防和制止矿山超深越界行为。工作重点如下:

(一)煤炭开采矿山。全县所有持证煤炭矿山均为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县政府对下列煤炭矿区实行重点挂牌整治:石下江煤矿,和平煤矿,树林煤矿,东山煤矿,江潭煤矿,太平煤矿新井,水口煤矿一工区。

(二)非煤矿山

1.溪瑶族乡崇阳坪上茶山铜多金属矿,华菱洞口矿业有限公司江口铁矿,三口锰业有限公司,洞口鑫品锰业有限公司高山锰矿,洞口县黄花坪锰矿,洞口县银坪石煤矿。

2、全县35家采石场(见附件1)

各乡镇、管理区应根据县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重点矿区名单,据实制定本地区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重点矿区名单(见附件2),并及时上报县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月日前)

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机构,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部署工作,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尤其要深入矿区和矿山企业宣传发动,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排查摸底阶段(年月日—月日)

1、矿山企业自查自纠。矿山企业在月日前向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提交由矿山法定代表人、驻矿安监员和乡镇、管理区国土资源所签字认可的最新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对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退回并打好永久性密闭的超深越界行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对隐瞒不报、不主动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2、县人民政府委托有矿山测量资质和地勘资质的技术单位对整治重点矿山开展井巷工程测量。技术单位根据测量成果,对被测矿山是否超深越界开采出具由实测技术人员和技术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技术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测量鉴定意见,出具《矿山超深越界鉴定书》。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技术单位的测量鉴定意见核实后,分矿山填报《洞口县超深越界开采矿山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3),并登记造册,经县人民政府审查,于年月日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顿阶段(年月—月底)

对存在超深越界行为的矿山企业,区别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对超深越界情节严重的矿山,由县整治矿山超深越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出名单,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超深越界情节严重:

(1)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而拒不退回的;

(2)自年以来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含2次)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

(3)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矿井进行实测或对超深越界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设置障碍的;

(4)超深越界开采保安矿柱、防水矿柱的;

(5)超深越界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开采,有巷道垮塌、掉底等危险的;

(6)在水库、河流、铁路、公路、桥梁、居民密集区等周边超深越界开采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做出关闭决定,相关部门凭关闭决定及时吊(注)销相关证照。

县人民政府要将决定关闭的矿山名单于11月底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洞口县决定关闭的超深越界开采矿山一览表》,见附件4)。

2、对保留的矿山企业,除予以行政处罚外,县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在越界处打好永久性密闭,填写由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现场执法人员、驻矿安监员、有关的相邻矿山企业签字认可的《矿山永久性密闭验收认定书》。对擅自打开密闭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予以关闭。

3、对生产规模或矿区面积过小的矿山,凡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鼓励指导其与邻近矿山整合。对应整合而无法达成整合协议的,区分情况予以关闭或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

(四)建章立制阶段(年月)

建立落实预防和治理矿山超深越界的长效机制,确保长治久安。

1、建立矿区范围公告公示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应通过门户网站、电视、报纸等形式,将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向社会公示。矿山企业应当在矿山出入口或其他醒目位置设立统一的永久性固定标牌,将矿山的矿区范围示意图、拐点坐标、采矿许可证期限、发证机关、井筒数量和各井筒功能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矿山企业应向县人民政府出具守界开采承诺,并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依法开采合同,对采矿活动实行合同管理。

2、建立矿山企业超深越界开采信用信息档案。对年月日起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企业,县国土资源局要建立矿山超深越界开采档案。档案要详细记载矿山超深越界开采的时间、位置和处理情况等。对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煤矿企业,同时告知县煤炭局;
对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非煤矿山企业,同时告知县安监局。

3、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矿山涉嫌超深越界开采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在依法履行各自相应职责的同时,应互相通报。

4、建立打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联合监管机制,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等部门应依职责进行打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行为,发现矿山超深越界行为,应及时通知公安、电力部门。公安、电力部门应当立即停止供应火工新产品和供电。

5、建立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制度。矿山申请采矿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向登记发证机关提交矿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乡镇、管理区国土资源所、驻矿安监员签字认可的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表。不能提交的,年检不予通过,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等手续。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县国土资源局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6、建立健全储量动态鉴定制度。进一步强化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矿山资源储量枯竭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登记,坚决予以关闭。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矿山储量报告编制单位、矿山测量技术单位的监管,对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格,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督促落实阶段(年月—月底)

为迎接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我县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写出总结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煤矿超深超界开采专项整治行动,《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洞口县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洞政办发〔〕16号)已有规定的,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协调、指导全县超深越界专项整治和日常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从收取的矿业权有偿处置收入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购买专用设备、井巷工程实测、培训指导、专题会议、宣传资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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