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部服务工作计划【五篇】(全文)

时间:2023-07-17 21:30:03 来源:网友投稿

医院科室成本核算单元,是医院内部能够承担医院经济目标,落实核算与成本管理责任,并能够根据绩效大小独立承担奖罚,能将责权利结合起来的科室或部门,它是成本核算的最小单位,划分核算单元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门诊部服务工作计划【五篇】(全文),供大家参考。

门诊部服务工作计划【五篇】

门诊部服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医院科室成本核算单元,是医院内部能够承担医院经济目标,落实核算与成本管理责任,并能够根据绩效大小独立承担奖罚,能将责权利结合起来的科室或部门,它是成本核算的最小单位,划分核算单元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信息采集满足成本核算的需要

    划分核算单元时应首先考虑该单元的房屋、人员、资产等是否相对独立,房屋面积、设备价值等基础数据信息是否或可能方便、准确的统计和采集,成本费用是否能够合理的归集,以保证成本核算需要。

    (二)核算单元的划分尽量细化

    核算单元是成本核算的最小单位,划分时宜细不宜粗,它的细化划分是为医院成本分析和成本控制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的前提,亦为医院开展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奠定了基础,特别是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在基础信息能够采集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条件尽可能细化,有下属科室的尽量以下属科室为核算单元,例如某医院心超室下设有心电图室、B超室、彩超室,核算单元应按心电室图、B超室、彩超室分别设置;又如对一些规模不大的医院因人力资源多方面的原因,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的门急诊病人往往由住院科室值班医生承担应诊工作,相应的门诊收入及人员、材料等门诊成本费用若不从该住院科室分离统计核算,必将影响诊次、床日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对此类临床类科室可设为门诊和病房两个核算单元,在HIS系统中此部分收入纳入该住院科室的门诊单元统计,其门诊成本若不能单独归集,可采用门诊部同类科室诊次成本作为参数进行测算,即某住院科室的门诊成本=门诊部同类科室诊次成本×该住院科室门诊诊疗人次,从科室总成本分离后计入门诊单元,以符合收支配比的原则。

    (三)类别划分与行政隶属关系相结合

门诊部服务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1、医疗统计的工作性质和作用

医疗统计是卫生系统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医院各项管理工作服务是其最终工作目标。大量事实和实践结果证明:医院要真正实现科学化和定量化管理,必须依靠准确的医疗统计手段。医疗统计是以收集和整理医院各类相关信息为基础,使用统计学方法,全面系统地反映医院各类工作情况,客观地对医院医疗等各类工作的内在规律进行描述并对医疗服务质量分析和评价,找出医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医疗统计要对医院各种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不但是医院各项信息的汇总枢纽中心,而且对医院各项管理工作起到监督作用。医院的管理者在执行贯彻各项卫生工作的政策,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以及制定全院各项工作计划,充分地利用工作资源,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各项医疗教研活动,都离不开医疗统计的服务。

2、医疗统计的工作内容

(1)门诊、急诊统计

①门诊医疗工作量的统计。包括:门诊各个科室部门的医疗工作总量、门诊、急诊就诊人数、病人身份、病种、死亡人数等。②急诊抢救病人总数、抢救成功数等。③急诊观察统计。包括:观察床数量、观察床患者人次等。④门诊医疗人次、注射室工作量、注射室工作量和其他诊室工作量等。⑤其他统计工作。

(2)住院部统计

①诊断质量。门诊诊断与住院诊断符合率、病理诊断与出院诊断符合率、术前术后诊断符合率、确诊率、抢救成功率等各方面数据。②医疗质量。好转率、治愈率、抢救成功率、切口愈合率、死亡率、医疗事故率、患者平均住院天数等各方面数据。③工作效率。一是全院病患的动态统计。包括:出、入院人数、好转率、治愈率、死亡率等。二是医疗器械和病床的使用效率:病床使用率、病床使用周期、仪器设备使用率等。三是手术情况统计。如:大、中、小各类型手术次数、麻醉次数、手术成功率等。

二、医疗统计在医院管理中的重要性

(1)医疗统计为医院制定合理计划指标的基础作用

医院制定各项年度工作任务的指标,是医院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而由医疗统计提供的精准及时的数据医院领导者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度,检查工作和制定合理计划指标的基础。一是,医院领导者在制定各项年度工作计划指标时不仅仅要考虑到医院的医疗情况,还要综合分析整个医院的人、财、物各方面情况,把握全局,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制定。而医疗统计的基本工作职能是信息、咨询和监督,医疗统计工作者必须不断完善和扩大统计范围,扫除盲区,利用各种准确、真实的统计数据,为医院领导者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划指标打下基础。二是,医院各项年度工作计划指标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实际,是否能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能否降低管理风险,真正做到切实可行,也与医院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密不可分。统计工作做得细致扎实,制定的计划指标就科学合理。反之,制定的计划指标就不合实际。

(2)医疗统计为医院高效配置医疗人员的参考作用

医院是高知识结构人员的集中地区,调动全员各科室主动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各类人才的最大效率,做到人尽其才,为医院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摆在各个医院领导者面前的重要问题。一是,医疗统计的工作可以及时把各个部门的医疗动态反映给医院领导者,使医院领导者了解各个部门的就诊率和出院率以及患者动态、药品使用等医疗情况,医院领导者可以根据这些统计数据完善和确定各个部门规模、人员构成、编制等人事调配方面工作,统筹规划,秉着合理、高效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避免人才浪费。如:可以根据门诊就诊量逐年上升量趋势,扩大门诊规模等。二是,医疗统计工作对于评定医院各个部门的工作效率起到重要参考和监督作用。医院领导者能够根据统计数据根据就诊病人的数量、疾病分类、治愈率、出院率等数据,对各个部门的工作效率进行评定,确定加强哪类部门建设,科学地进行人员调配。

(3)医疗统计为医院决策提供准确信息的参谋作用

决策,是医院领导者的首要管理技能。医院每件重大事项的决策关乎医院的前途和命运,决策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与医疗统计工作密不可分。一是,医疗统计不能狭隘地局限于医院发展历程,必须要宏观地了解卫生事业的发展。在工作中,要收集同类型医院或本地区其他医院的各种信息,了解其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横向对比研究,将反映出来的问题和趋势及时向医院领导者汇报,开阔医院领导者的思路,提高领导者的思维层次。二是,现代医疗统计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统计信息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分析,集数据、实际、问题、办法四位一体,用及时、准确、全面的统计信息使医院管理者能够在大范围、高层次、短时间内获得各种信息,科学进行决策。三是,到位医疗统计工作能为医院领导者提供信息多种多样,毫无死角。由过去只是反映增减变化的信息变成更多地反映医疗质量、医院管理和医院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综合信息,集中到医院管理者更感兴趣的社会医疗热点问题,让医院领导者做到决策有据,心中有数,充分发挥医疗统计的“参谋”作用,便于领导者决策。如:通过对各科室医疗器械使用率等指标的分析合理地采购大型医疗设备;
通过各科室住院人次、各种疾病发病率、就诊率等统计数据调整各科室病房、床位数量。

(4)医疗统计为医院科学规范医院日常事务的助手作用

医疗统计工作能够协助医院管理者科学规范医院的日常事务,充当助手和参谋。如:通过对医院收取费用各种指标的分析,归纳出医院经济效益提升的一个重要方法是在收取费用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降低药费成本,相对提高医疗服务费用所占比率,从而提高收入“纯收入”,这样既让患者得到优质的服务,又能进行合理的用药;
还可以通过对涉及某单病种各种统计指标的分析,适当降低单病种诊疗费用,提升医疗质量,扩大医院的社会影响增加医院的信誉度和广大患者的满意度;
通过对各科室工作效率各种指标的分析,加强医院各科室的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全体员工的业务水平;
通过各种统计指标综合反映各部门的管理水平、医疗水平等。医院管理者要针对医院存在不足,采取各种方法加以解决,创造医院的医疗品牌,树立医院信誉,提升医院的知名度,提高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结语

门诊部服务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保障受术者、施术机构和技术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2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户籍公民因计划生育手术原因而申请的并发症鉴定和管理。符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条界定流入的外来人员,因在本辖区内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机构中实行了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并发症,是指依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在为公民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中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操作无过失,而受术者在术中、术后出现非人为因素而不可抗拒的人身损害。

第四条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管理规范。

第五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工作,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建立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医技人员专家库,每次在进行鉴定时采取从专家库随机抽取3-5名专家参与鉴定工作;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县人口计生部门或县人口计生部门委托的乡镇人口计生办负责。

第二章预防与报告

第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诊疗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它有关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注重对其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服务规范、医疗技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体系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受理受术人的投诉;
制定预防、处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具体措施和抢救、转诊应急预案。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发生或已发生受术者身体损害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避免或减轻对受术者身体健康的损害。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必须让受术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指导其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严格按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要求做好术前检查、适应症甄别、手术实施和术后随访。

第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技术服务文书和有关资料。因抢救未能及时书写记录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技术服务文书资料和与此相关联的有关资料是并发症鉴定的重要依据,必须保证其客观、真实、完整。

第十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技术服务文书资料和有关实物。受术人有权要求复印技术服务文书和有关资料,复印资料时应双方在场,对所复印的资料必须加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印章。

第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按照统计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发症信息和统计表。因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导致为二级以上并发症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事发的同时按隶属关系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至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受理与鉴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受理对象为,在避孕节育手术及措施应用过程中,非技术服务过失原因而发生的人身损害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

(一)非计划生育的原因手术而造成人身损害的;

(二)未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获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或人员超批准服务项目施术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已有明显证据证明是由医疗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

(四)经调查核实因受术人或家属在术前隐瞒病史、病情导致适应症选择不当而造成人身损害的;

(五)不能提供曾经接受过计划生育手术有效证明材料的。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申请时限一般为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二年以内,无特殊情况超过二年的不再受理;
但对某些计划生育手术远期特殊并发症患者,在提出鉴定申请时能提交近三年与计划生育手术相关住院治疗且加盖治疗单位行政印章的病历资料原件或复印件的除外。

第十四条鉴定申请人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暂停并发症鉴定申请的受理。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对其并发症鉴定申请不再受理;
鉴定申请人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向人民法院提讼且已被受理的,对其并发症鉴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予终止。对人民法院委托的并发症鉴定,应认真配合。

第十五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市、省三级鉴定。受术人对县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市级鉴定,对市级鉴定结论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省级终鉴。

第十六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库(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库),由热心计划生育事业、有责任心、临床经验丰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7人)。每次鉴定前在回避利害关系的前提下,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专家库相关专业组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并发症鉴定组,其中副高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1人。并由鉴定组成员从中推选1名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成员任组长。专家组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并发症的依据,其它机构以及专家库成员在非鉴定期间出具的医学证明,不能作为并发症诊断和处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鉴定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对提出申请鉴定的对象进行并发症鉴定,作出鉴定结论,提出医学处理和随访复诊意见;

(二)对难以作出鉴定结论的,可提出向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的建议;

(三)承担对本级并发症技术鉴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咨询;

(四)严格执行鉴定程序,遵守鉴定纪律,执行鉴定标准,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每次鉴定会的召开由鉴定组组长主持。在鉴定过程中,应认真听取受术人及有关方面的情况介绍,全面查看手术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再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是否确有与手术相关的人身损害以及损害程度等分析要点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判断,再作出是否属并发症、属何种并发症以及并发症等级的鉴定结论,并提出医学处理和随访复诊意见。

并发症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组成员三分之二的人员同意方可成立。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成员集体签名,并加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用章”,鉴定组对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并发症鉴定诊断标准按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过程中,一律免收专家鉴定费,确需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费用由鉴定申请人先行自费。经鉴定凡是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对鉴定申请人在鉴定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医学辅助检查产生的费用,凭鉴定申请人签字的医学辅助检查有效收费单据由县计生服务中心据实将其所发生的检查费用退还鉴定申请人,年终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审后在年度结算时从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疗专项资金中弥补;
经鉴定凡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在鉴定过程中产生的特殊医学检查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自理。鉴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同时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与计划生育手术相关的住院治疗病历、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医学检查报告等资料。

(二)审核受理。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受理,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于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县级鉴定。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分期分批分别在4、8、12月的上旬根据各乡镇报送的《申请表》组织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和鉴定申请人。

(四)市级鉴定。鉴定申请人对收到的县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起30日内,向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市级鉴定的申请。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和县级鉴定书上报到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待鉴,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市级鉴定结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级鉴定的结论书面通知乡镇人口计生办和鉴定申请人。

(五)省级鉴定。如果鉴定申请人对收到的市级鉴定结论仍然不服的,在接到市级鉴定结论通知书起30日内可再向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省级鉴定的申请,并由乡镇人口计生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由县、市逐级将材料和各级鉴定的结论上报到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终鉴。

第四章并发症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并发症鉴定结论和相关规定,对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2号)规定和《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对象适时纳入特别扶助,并发症鉴定及处理的有关资料应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实行定点免费诊治。定点单位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治疗、随访和复诊应按鉴定组的意见执行。鉴定申请人应按鉴定组的意见接受随访和复诊,否则产生的诊治费用自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治疗一年后不再复发的即为治愈。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所需的经费,属农业户籍人员的除按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治疗规定的比例报销外,其余部分由治疗受益人提供《入院通知》、《出院小结》、《住院费收据》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原件交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由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书面专题报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从县级并发症诊疗专项资金中解决。属城镇居民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的已婚育龄夫妇,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
无工作单位,参加了城镇医保的除按城镇医保住院治疗规定比例报销外,其余部分参照农村户籍人员执行。

有工作单位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经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诊断证明确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其鉴定结论要向施术机构通报,施术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监控组织必须对鉴定结论组织专题讨论,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经鉴定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口计生办与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在共同做好安抚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并落实维稳包保责任制。对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包保责任不落实而引发越级上访和缠访的,将视其情况在年终给予“一票否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成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故意扰乱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的工作秩序,寻衅滋事,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批评教育;
构成违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成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服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服务相关工作,保障鉴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领导小组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技股设立办公室,由办公室具体承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和术后接待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原已鉴定在册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和《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标准,以现存档案为依据,组织相关专家按国家新的分级标准重新分等定级,不再重新鉴定。

门诊部服务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务院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各部门联合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在我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医疗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以及与境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开办“科室”、“病区”或“项目”,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查医疗机构聘用无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
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
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二)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
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
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
查处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由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四)由公安机关负责,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
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人口计生、科技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
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线索,以及医疗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门诊部服务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农村 预防接种门诊 规范化 评价

为推动免疫规划工作的深入发展,提高免疫规划工作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我县1999年实行了以乡镇为单位计划免疫定时定点接种,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卫生厅和省 疾控中心的指导下,我县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全省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和有关工作要求,解放思想,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步伐,到2009年底,全县所有接种门诊均达到县级合格门诊要求,提前实现了省卫生厅要求的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目标。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活动为计划免疫工作注入了新的内容和活力,对计划免疫工作的深入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现报告如下。

1 基本情况

金乡县位于鲁西南腹地,辖13个乡镇,659个行政村,总人口62万,自然人口增长率为5.90‰,全县有卫生防疫机构18处,乡镇预防接种门诊16处,计划免疫专业人员127人,县疾控中心89人,专业技术人员82人(92.13%),其中高级职称10人、中级34人、初级38人。

2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当作新时期卫生防疫工作的重点来抓

免疫规划工作是控制和消除针对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我县免疫规划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很大成绩,顺利实现了计划免疫“三个85%”的免疫目标。连续12年未发现由脊灰野病毒引起的临床病例,通过了卫生部无脊灰证实,白喉连续26年无发病,达到了消除白喉的目标,免疫规划其他针对传染病也得到了有效控制,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三级预防保健网络受到巨大冲击,基层卫生防疫工作投入不足、人员不稳定、素质不高的矛盾日益突出,加上人口出生率降低,疫苗种类、接种剂次不断增多,原有的以村为单位分散接种的服务模式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预防接种服务的需求。因此,改革现有的接种服务模式势在必行。我县经过不断总结探索和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深刻认识到,建设以乡镇为单位计划免疫规范化接种门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基层预防接种管理体制、服务模式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实现计划免疫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儿童健康的重要措施。为了提高开展规范化接种门诊建设工作的认识,统一思想,首先我们积极做好各级领导的工作,强调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迫切性,积极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切实把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新时期卫生防疫工作的重点来抓;
二是算好经济帐,由于我县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各项经费非常紧张,建设规范化接种门诊,需房屋整修,购置微机、打印机、空调和其他一些设备,需要一笔不少的开支,使不少领导和基层单位感到为难,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一方面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投入,县卫生局、疾控中心乡镇卫生院多方筹资,同时实行集中采购,节约经费开支,另一方面,就是算好一笔经济帐,如一个4万人口的普通乡镇,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规范接种,每年有偿服务收入,除能保证接种门诊工作人员的工资外,还有一定的发展经费,同时还能带动卫生院其他业务工作的开展,因此,建设规范化接种门诊,不单纯是经费投入,它还能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是学习和推广典型经验,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向先进地,市县区学习,请经济条件较差但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成绩较显著的单位介绍经验,通过参观学习和典型经验介绍,使我们开阔了眼界,提高了对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找到了工作的不足,极大地调动了各级领导的工作积极性,迅速在全市掀起了争创省级示范门诊和市级规范接种门诊的热潮,促进了全市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开展。

3 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制,推动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了加强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我市及时转发了省卫生厅《山东省预防接种门诊标准》,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门诊建设的通知》,成立了县预防接种门诊建设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建设规划、目标和措施,到2009年底,全县预防接种门诊达到合格标准,县卫生局与各乡镇签订了重点工作目标合同,要求把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当作今后一个时期全县卫生防疫工作的重点,按照省、市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建设规划、目标和措施,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把工作目标分解到具体单位,明确责任人。为落实奖惩措施,我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防疫机构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单位和个人评优树先的重要条件,把预防接种门诊建设纳入县对各乡镇疾病控制工作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由于各级领导重视,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有力地促进了全县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工作的发展。

4 加大措施,增加投入,切实加强预防接种门诊的“硬件”建设

预防接种门诊的“硬件”是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是保障预防接种工作质量和取信于民的先决条件。在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过程中,对照《山东省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从基础设施上保障基层预防接种服务的需求,虽然我们经济欠发达,但观念不能落后,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的标准不能降低,想方设法增加经费投入,调整和增加预防接种门诊用房,落实各项配套措施,保证了预防接种门诊建设的需要。特别是使用金卡系统后,接种率和接种质量不断提高,促进了计划免疫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了建卡、建证率,降低了发病率,同时增加了有偿服务的收入,补充了经费,使基层防保站建设得到改善,提高了职工待遇,稳定了基层防保队伍.使计划免疫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5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预防接种门诊的“软件”水平

加强预防接种专业队伍建设,是做好免疫接种工作的重要保证。根据省卫生厅的要求,实行预防接种人员上岗证制度,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专业人员资格进行一次全面审查,选择那些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工作认真负责和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预防接种工作,对那些工作责任心不强和专业水平较差的人员坚决调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颁发上岗证,上岗证有效期两年,实行微机管理。凡未获得预防接种上岗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免疫接种工作。对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每年都组织业务培训,学习计划免疫专业技术,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规范、要求,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为了提高预防接种门诊的运转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我县非常重视预防接种门诊的“软件”建设,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了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预防接种门诊在管理上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开诊时间,统一工作程序,统一表、卡填写,统一档案模式,统一检查考核。接种门诊运转实行“四固定”,即固定接种时间,固定接种房间,固定接种人员,固定接种器材。全市预防接种门诊达到了运转程序化、操作规范化、日常工作制度化、管理科学化,有效地提高了预防接种门诊的工作质量。

6 强技术指导,严格考核验收,确保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质量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加强了对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和规范化运转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经常深入到各乡镇对照标准,对预防接种门诊的运转程序、操作规范、安全注射、生物制品管理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质量。对已建成的各类预防接种门诊,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各乡镇接种门诊的各项工作进行抽查,定期通报抽查结果,并将接种门诊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疾病控制工作的综合考核中,当作评优树先的重要条件。同时,免疫规划是一是项社会系统工程,卫生行政主管门应加强领导,社会各部门应齐抓共管,把建立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人、财、物方面大支持,真正做到免疫预防接种门诊网络化,规范化、科学化。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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