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高校就业工作计划【五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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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就业工作计划【五篇】

高校就业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3.收集和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教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

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3.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4.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5.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7.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3.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4.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5.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交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8.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9.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10.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2.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5.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7.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2.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

3.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4.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5.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第四章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六条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七条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八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务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第五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二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举办省级上述活动要报国家教委备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须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举办或校际联办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高等学校在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中起主导作用。

第二十四条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安排在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六章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二十七条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委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本地区就业。根据招生"并轨"改革的进程,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

第二十八条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

1.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的需要;

4.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

5.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6.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7.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8.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9.其他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九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为春季和暑期两次编制。就业计划按部委、地方和高校各自的职责分工经上下结合,充分协商形成;
有关部委和地方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审核、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三十条毕业生就业计划经国家教委审核下达后,各部委、地方、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章调配、派遣工作

第三十一条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第三十二条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第三十三条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三十五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六条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
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八条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
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三十九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要在七月一日后派遣毕业生(春季毕业研究生例外)。

第四十条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第四十二条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第四十四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四十五条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九章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委、地方和学校就业部门,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需求计划的;

2.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派遣毕业生的;

3.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擅自拒收、截留按国家计算派遣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含招生并轨招收的学生和招生并轨前招收的国家任务生、定向生、委培生、自费生及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学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含统分生、定向生、委培生、自筹经费生)。

高校就业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

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推出5个方面18条政策措施,大力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促进2014年高校毕业生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

今年,各地、各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各城市按照文件要求,要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为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提供便利。

今年继续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全省安排省级“三支一扶”计划招募500人,选调生和大学生村官计划招募1600人,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社区计划各招募300人。此外,继续为乡镇卫生院招聘培养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继续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和经济困难县补充农村教师资助计划。进一步落实服务基层期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逐步提高公务员定向招录比例;
县及县以上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也将安排一定比例,聘用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毕业生;
加大乡(镇)事业单位对服务基层期满毕业生考核聘用力度,鼓励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留在服务单位或面向农村基层就业。从2014年起,参加省级“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生活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600元提高至2000元,参加服务社区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生活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800元。

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各地、各相关部门将依法简化注册登记手续、降低创业门槛,使毕业生能够高效、便捷申领证照;
明确一次性开业补贴、带动就业奖励、创业场所租金补贴、社保补贴等具体标准和申领程序;
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省财政投入1300万元由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我省今年继续实施万名大学生创业培训计划,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各设区市、省级基地、有关高校根据年度培训任务,结合大学生创业意愿、创业类型等实际情况制订培训计划,通过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各高校校园网面向社会公布,符合培训条件的大学生均可报名参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继续遴选扶持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每个省级资助项目给予3万~10万元的资金扶持;
支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支持高校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省市共建福建省(福州)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孵化服务。

实施“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

2014年全省将举办80场公益性大型专场招聘会,目前省人社厅已牵头举办了2014年全省大中专毕业生春季大型供需见面会和建设行业、交通运输行业、IT行业等6场综合性、行业性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2170家用人单位累计提供了近7万个岗位信息。毕业生可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各高校校园网查询招聘活动和岗位信息。省财政继续对举办毕业生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为待就业毕业生提供免费档案保管、转递服务等就业公共服务的人才服务机构给予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专项补贴。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将启动三期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网上办事系统”、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系统、开发毕业生需求信息公开系统等公共服务平台,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服务水平。

各地将加强实名登记和就业跟踪服务,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活动,重点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全省将组织1万名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其中省级就业见习计划1000名。各地、各高校建立就业困难群体毕业生数据库,在摸清底数基础上,制定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女毕业生等就业帮扶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继续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并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帮扶。

推动高校人才培养进一步适应社会需求

各高校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基础建设,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
继续实施大学生职业能力提升计划,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大赛活动,建立职业生涯发展和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
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校园行”活动,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重点宣传自主创业、基层就业、参军入伍、困难帮扶等政策。2014年起,我省各高校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

省人社厅与省教育厅将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相关工作适度挂钩的制度,将就业状况作为有关经费安排、招生计划安排、学科专业调整、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参考,健全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减就业率持续偏低专业的招生计划。各高校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就业公平

高校就业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福建省;
高校;
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173-01

一、问题产生的背景

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日益严峻的情势下,2004年,我国推出了一项全新的促进毕业就业的机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该计划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用人单位提供岗位,政府搭建平台,提供保障服务,而毕业生利用见习平台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通过见习,将毕业生职业体验过程进行延伸和强化,以达到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顺利就业的目的。

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署实施“三年百万”就业见习计划后,当年6月,福建省开始启动“三年三万”就业见习计划,每年组织10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其中省级计划1000名,由省公务员局组织实施,市级计划9000名,由各设区市公务员局组织实施。计划规定:参加对象为毕业三年内离校未就业的省内高校和省外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见习期限为三个月。主要依托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和有关省属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为了激励企业和毕业生的积极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就业专项经费中,按每名见习毕业生800元/月标准,向见习单位拨付由其垫支的应由省级财政承担的生活补贴部分,补助3个月,2012年开始,补贴标准提高到800元/人/月,并给见习毕业生统一办理10元/人标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据统计,三年来,全省提供就业见习岗位5.3万多个;
39661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其中21172名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留用,留用率为53.4%,成效显著。

二、存在的问题

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虽然取得较大成绩,于此同时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点:

(一)供需对接存在结构性矛盾。

见习招聘会现场虽然人头攒动,但是对于招聘的效果,企业满意度不高。见习单位特别是欠发达地区见习单位申报的见习岗位大多为工科类紧缺专业,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更多为文科类的长线专业,供需结构矛盾突出。加上部分毕业生就业期望值高、离校后分散等原因,造成见习岗位与毕业生匹配困难。

(二)地区差异化明显。

东南沿海地区的见习计划效果明显高于内地,内地的企业认为优惠政策力度不够,见习单位参与见习的积极性不高,不愿花费过多的精力和财力培养人才。

(三)见习补贴政策落实力度有待加强。

我省部分地方由于财政困难,见习经费投入少,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低,起不到生活保障作用。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只面向本地户籍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补贴,影响了见习基地接收非本地户籍见习生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计划的对策建议

为了克服上述问题,推动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施行,可以尝试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完善。

(一)逐步提升见习对接质量

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见习单位的留用率是衡量见习效果的重要指标。用人单位都是从实际用人需求的角度出发,择优录用。所以,毕业生就业见习这项工作既要考虑到社会效益,也要遵循劳动力市场规律。人才服务机构在实施就业见习计划时,就要多考虑用人单位的需求,在人职匹配上多下工夫。例如,可在举办见习招聘会前,广泛征集企业见习岗位需求,在政府指定就业网上预先需求信息,加大宣传力度,组织毕业生网上报名,用人单位则可以在后台对毕业生的简历信息进行汇总初筛,再通知合格人员到见习招聘会现场进行面试,从而提升现场招聘会的供需对接质量。

(二)注重不同地区、行业的平衡发展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很广的工作,工业化进程差异,城镇化程度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区域发展政策的差异等,都会对就业见习计划产生直接的影响。目前,我省东南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于西北部地区,所以在已经开展的五期就业见习活动中,东南部地区的效果要远远大过西北部地区的效果。地区如此,行业也如此。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效果要远低于第三产业。而且第三产业中,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如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等行业中用人单位占主动,而在商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货物运输及仓储业等行业中,用人单位就比较被动。所以,我们在开展见习工作时,除了考虑属地管理和就近原则,还应当注意各地区之间和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加强见习供求的动态平衡。

(三)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

截至2013年8月,我省共建立11批151家省级见习基地。其中,有5家企业被人社部批准为部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这些基地对促进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毕业生年年增多,示范性见习基地,特别是省、市两级的示范性见习基地的建设需要进一步推进。在建设见习基地时,要制定工作计划,细化推进步骤,加大经费保障,精心组织实施。对省、市级见习基地进行全面考核评估,通过制定新标准,强化跟踪管理,吸纳有大量毕业生需求的企业作为新的见习基地,定期清退那些达不到见习基地管理要求,尤其是近年来都没有吸纳毕业生见习的基地。

(四)完善就业见习经费保障制度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作,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计划生活补贴标准,尤其是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地市,经费补助本来就偏低,更要适量倾斜。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加大投入建立统一的见习基地管理数据库,完善省、市(区)、县三级数据采集,丰富见习管理服务平台功能,新建基地申报管理模块,建立统一的见习岗位和见习基地数据格式。

此外,建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对吸纳见习毕业生较多的企业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就业见习工作。

总之,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自实施5年以来,在促进毕业生就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需要政府、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等多方通力协作进行逐步发展完善。

参考文献:

[1]《福建省“三年三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闽人发〔2009〕58号)

[2]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专报.2013第9期

高校就业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第一章定向范围

第一条国家教委、中央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可面向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九省区,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单位定向。

第二条国家教委所属学校除第一条规定范围外,还可面向农业、林业、地质、能源、建材、气象、国防军工、等部门中,个别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单位定向。

第三条农业、林业、能源、地质、气象、建材、测绘、轻工、司法、国防军工系统所属的某些学校,可分别按隶属关系面向农场、牧场、生产建设兵团、林区、林场、矿区、油田、野外地质队、水电施工基地、远洋捕捞生产船队、海水淡水养殖场、气象台站、盐场、劳动劳教场所,以及国防军工三线等地区定向;
农业、林业院校应注意为农村培养农村中学专业技术课师资。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学校可面向教育基础比较薄弱的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山区、边远地区的县,以及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定向;
中央部门所属学校为地处上述地区的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培养人才可实行定向。

第二章定向计划编制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

(一)各有关部门、地区根据本部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参照历年毕业生分配名额,分别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提出分学校、分专业的定向需要计划;

(二)学校参照定向部门、地区的需要,编制分部门、地区的定向招生来源建议计划,其比例不超过年度国家任务招生总数的5%;
学校在各省(区)定向招生数(含为中央部门所属单位定向数)不得超过在该省(区)招生名额的50%。学校分专业定向计划报国家教委备案。

(三)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定向部门、地区的需要,综合平衡学校编制的定向招生来源建议计划,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一并下达执行。

第六条中央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

(一)中央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定向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国家任务招生计划总数的5%。

(二)中央部门分学校定向招生来源建议计划,由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下达;
分专业定向招生来源计划,由主管部门下达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培养规划和定向地区、行业的需要,确定适当比例,制订定向计划。本科学校定向比例不宜过大。

第八条定向生可以安排在定向分配地区招收,也可以在生源数量较多、质量较好的地区招收,毕业后到定向地区工作。

第三章招生

第九条定向计划是国家任务招生计划的一部分,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切实保证新生质量。

第十条填报志愿

(一)各中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应动员考生报考定向招生的志愿,立志建设家乡,建设边疆,到艰苦地方建功立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公布高等学校在本地区招收定向生人数、专业、定向招生及就业的地区等。

(三)选报定向志愿的考生,应填写《定向生志愿表》(一式四份),由考生及其家长签字,县、市招生办公室盖章,放入考生档案。被学校录取的新生,由学校在《定向生志愿表》上盖章。交考生报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一份,定向就业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分配部门一份,学生及所在学校各存一份。

《定向生志愿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订。

第十一条录取

(一)高等学校应根据考生填写的定向志愿录取定向生,并在录取通知中注明定向地区或部门。

(二)高等学校录取定向生,一般与非定向生执行同一录取分数标准,在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如果不能完成定向招生来源计划,可在该院校录取分数线以下二十分以内择优录取;
如仍不能完成计划,学校可以将计划调往考生数量较多,质量较好的地区招生,或在原地区招收非定向生。

第四章在校期间的待遇

第十二条定向生免缴学杂费。

第十三条定向生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的待遇外,还根据学习成绩和表现享受定向奖学金。

定向奖学金由接受定向生的地区或部门,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下达的定向计划确定的名额设立。

定向奖学金的发放标准和办法由接收定向生的部门、地区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2号文件的精神及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87)教计字139号文件的规定拟订。

第五章定向生在校管理及就业政策

第十四条定向生在校期间的管理,按原教育部(83)教学字001号文颁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学习成绩优秀的定向生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报考研究生。毕业后仍回原定向地区或部门就业。

第十六条招生时没有完成定向招生计划的学校,可在新生中征求志愿,为申请定向奖学金的学生补办定向手续。

第十七条定向生毕业后,依招生时确定的地区或部门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就业。即:主管毕业生分配的部门负责向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单位推荐,毕业生选报志愿,用人单位考核录用。

如定向地区或部门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定向生可按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的方式就业。经教育拒不去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的毕业生,须退还所得全部奖学金,补交学杂费,并向学校缴纳部分培养费。

定向生的服务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年(含见习期1年),服务期满,允许其流动。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中央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会同毕业生工作部门,负责制订本部门、地区所属学校定向计划;
向国家教委和有关高等学校提出定向招生生源建议计划;
落实并制定定向奖学金发放办法。

第十九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高等学校,按定向招生计划负责组织报名、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委主管毕业生分配的部门应配合高等学校做好定向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定期了解定向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加强同定向生的联系,制订必要的政策,鼓励吸引他们毕业后到定向地区或部门工作。对定向生的就业,要充分考虑各校、各专业特点,把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安排到能发挥其专长的岗位上。

第七章附则

高校就业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校 教师专业发展工程 评估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10-0186-02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有好的教师,才有好的教育。严格教师资质,提升教师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上海高校“教师专业发展工程”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自2010年起开始实施,主要包括国外访学进修计划、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和产学研践习计划以及“高校领军人才、引进人才和骨干教师激励计划〈含东方教席、师资博士后〉”、“高校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计划”。“教师专业发展工程”旨在提升上海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为今后发挥学术骨干作用奠定基础,从而进一步促进上海高校内涵建设。

一、现阶段上海高校“教师专业发展工程”评估的基本情况

上海高校“教师专业发展工程”评估是一项常态化评估,自2012年开始,每年对前一年入选“教师专业发展工程”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一)“教师专业发展工程”评估工作的重要性。

1.从政府的角度看,“教师专业发展工程”的评估起到了一个监督、评判的作用。“教师专业发展工程”是由政府出资鼓励中青年教师走出去,提升自身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人才类资助项目。由于政府投入了大量的教育资金,涉及的学校多、教师多、计划类别多,因此政府对实际投入的效果非常关注。通过对该项目的评估,政府能够掌握一手的资料,真实、客观地了解项目执行情况的全貌,便于对于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

2.从学校的角度看,“教师专业发展工程”的评估起到了一个规范、引导的作用。“教师专业发展工程”作为新的一项综合性人才计划,与以往的一些人才计划存在不同,同时由于该项目涉及的范围有量多、面广的特点,因此对学校在日常管理上,包括选拔、监管、考核都是一次全新的挑战。通过对该项目的评估,学校会逐渐清晰该做什么、怎么做,同时也可以借鉴同行的一些做法,从而引导学校对师资队伍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升资助资金使用绩效,推进上海高校师资队伍专业发展和人才类计划长效机制的建设。

(二)以绩效评估为主要方法,关注取得成果、兼顾过程管理。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高等教育要改进教学评估、推进专业评估、实行绩效评估。这是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在纲领性文件中提出教育绩效评估。同时根据《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加强教育专项经费投入的绩效评价”的要求,因此作为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促进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推手,“教师专业发展工程”在大量的财政资助投入的情况下,采用绩效评估的方法能够较好的反映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但是“教师专业发展工程”不同于纯粹的人才类计划,因此对其的绩效评估不单单是财政支出的效率,也包括学校在项目执行中的管理行为、制度建设、执行能力等投入情况,同时其产出也包含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引进、科学研究等方面。

(三)以“三大计划”为主要内容,重点评估学校内部质量管理情况。

鉴于“高校领军人才、引进人才和骨干教师激励计划〈含东方教席、师资博士后〉”、“高校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计划”暂未在本市高校全面铺开,因此,现阶段开展的“教师专业发展工程”评估工作主要对其中的国外访学进修计划、国内访学计划以及产学研践习计划进行评估。这“三大计划”的目的、要求都不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但是执行三大计划的主体单位都是学校,其又负责执行和管理,因此其学校内部的质量保障机制是实施好这项工作的重要内在推动力。因此学校的执行与支持措施是“教师专业发展工程”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包括学校推进情况、日常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资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等。还包括学校执行开展“三大计划”中,结合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特色创新做法、措施等等。

(四)遴选合适的专家,着重发现问题和寻求亮点。

“教师专业发展工程”评估所需收集大量的材料和数据,如何在大量的材料中准确找到问题,发现亮点,这是保证评估质量的很重要的环节。在这点上,遴选合适的专家非常重要。需要更多的是熟悉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教育人事管理专家,因为该类专家熟悉高校人事管理、师资队伍建设发展状况和趋势,了解国家、地方相关政策文件。同时由于涉及到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高校内涵发展,财务行政管理专家以及高等教育专家也纳入其中,这样就能确保专家在相对有限的时间内,最大限度找出评估的关键点。

通过会评使专家在审阅各类学校材料情况下,有一个横向的比较,尤其是在同类学校中能够发现问题和特点。再通过实地评估,直观地对学校递交的会评材料及各项指标评价等级的分布态势进行复核,可以更深入、真实地发掘学校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二、上海高校“教师专业发展工程”评估的难题与思考

可以说,现阶段“教师专业发展工程”的评估借鉴了一些教育评估的常规方法和手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在总结这些经验的同时,由于该项评估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且涉及不同种类人才计划、覆盖上海各类型高校、涵盖不同学科的教师,对进一步更好地开展上海高校“教师专业发展工程”评估亟需解决的难题进行思考。

(一)评估定位:综合评估or专项评估?

“教师专业发展工程”现阶段采用的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整体价值进行评判的综合评估。其优点就是能够全面的将“教师专业发展工程”所有人才计划在统一的一个平台上进行评价,有利于对该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一个全面的了解。然而“教师专业发展工程”是一项促进高校教师人才队伍建设的系统工程,其中包含了多项人才计划,涉及的人群也不一样,有专任教师、实验师、领军人才等等,各类人才的发展目标、途径也不尽相同。虽然综合评价能够全面包含这些内容,但同时也无法充分通过评估体现不同人才计划的特点。

例如国外访学计划与产学研践习计划就是两项截然不同的人才计划。国外访学旨在“提高上海高校教师队伍的国际化程度和整体水平,积极实施‘走出去、请进来’的战略,加大自主培养力度,鼓励并积极推进上海高校与国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产学研践习旨在“提高高校教师与生产实践活动相关的教学和科研能力。在应用型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中推进‘双师制’教师队伍建设。” 两者的目标不相同,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也存在差异,因此其评价的内容也应该有所不同,但在现阶段的统一评价体系下,很难体现出两者的不同和特点。

专项评估是指对被评估对象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所进行的专门化评估。因此笔者认为在“教师专业发展工程”评估应该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适当的开展专项评估。随着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专项评估应该逐渐成为主导,这样更有利于更深入的发掘问题,也有利于政府在政策导向上进行调整。

(二)评估主体:政府评估or 自我评估?

政府评估是指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进行的评估活动,同时也是政府监督和判别的重要方式。从现阶段而言,“教师专业发展工程”评估是政府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的评估,其主体仍然是政府。可以说政府全程参与到评估的各个环节,打个比方就是政府是“大脑”,评估机构是“四肢”,“四肢”仍然受到大脑的控制,可以说,现阶段的上海高校“教师专业发展工程”评估是在政府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下进行的集权评估。当然,并不是说政府评估完全不好,至少在起步阶段,政府评估其目的性和针对性较强,方向正确,措施有力,工作扎实,使得通过评估,高校可以进一步明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理念和目标,使得学校更加注重以人才结构的优化,注重内部质量保障的建设。

但是随着评估工作的不断深入,由政府主导的评估也存在一些弊端,最明显的就是评估指标的统一性,不利学校自身多维度的发展。制定统一的评估程序和指标,“一把尺子量天下”,这无疑不适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每个学校在师资队伍建设上的发展基础、学校的发展目标都是不一样的,而评估又都是按照统一的模式,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抹杀学校本身具有的特色,除此之外,由于学校基础不一样,对于“教师专业发展工程”中的各类人才计划需求也不一样,定位也不一样。例如:本科院校更注重和倾向于国外访学,希望通过学习国外在某些领域前沿的理论和技术,反而对国内访学的需求并不非常大。如高职院校因更多培养应用型人才,更注重产学研践习,反而对国外访学等重视程度不够。如果单纯的用一类指标来衡量,肯定有失偏颇。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上海高校“教师专业发展工程”评估应该给学校更多一点的自,充分发挥学校的自主性,鼓励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理念,人才队伍建设目标,重点对“教师专业发展工程”所取得成果进行评价。政府评价更多起到外部监督作用,通过经济杠杆、政策调整来促进学校的自身内部质量管理的提升,来切实保障项目的实施和运行。

(三)评估方法:重绩效 or 重发展?

绩效评估作为公共行政管理的有效方式,已被认为是政府制定教育政策、分配教育经费和加强学校管理的重要手段。“教师专业发展工程”作为提升高校高等教育内涵建设的重要内容,绩效评估能够很好地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把脉”,找准问题。但在现阶段评估中也忽略了作为“教师专业发展工程”中的另一个参与个体――中青年教师。随着评估工作的不断深入,学校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教师专业发展工程”评估对象的重心将逐渐转移到教师身上。但是由于资助时间较短,各人才计划均资助一年的情况下,单纯对参与计划教师的成果进行绩效评价,不免又落入评价论文数量、课题数量等量化的评价指标怪圈。

“教师专业发展工程”的初衷是为了促进教师在科研、教学上的专业能力发展,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能仅把这种专业能力发展转化为几篇论文、几个课题的增加,更应该关注教师的持续、全面发展,以促进教师职业发展为主要目的,双向参与、尊重个性化发展的评价体系。在20世纪80年展起来的一种关于教育评价的新理念新模式――发展性评价,是依据一定的发展目的和发展价值观,评价者与被评价者一起制定双方认可的发展目标,运用发展性评价的技术与方法,通过发展性教育评价活动中,不断认识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不断实现不同层次的发展目标的过程。发展性评价是以促进教师未来发展为主的评价,而“教师专业发展工程”有挖掘中青年教师潜力的目的,中青年教师在参与“教师专业发展工程”中的各类人才计划的过程中, 通过自身的学习不断总结提高, 努力创新, 从而推动自己向更高层次发展。因此,对于参与计划的中青年教师评价应该更多地侧重于发展性评价,有利于把中青年教师自我进步从单纯的科研成果数量的增加上,转变为对自身专业潜力的挖掘上以及自身专业能力的全面发展上。

三、进一步推进上海高校“教师专业发展工程”实施的建议

1.持续推进“教师专业发展工程”建设,强化过程管理手段与方法,发挥“教师专业发展工程”的实效性。以评估为契机,启动后期建设的调整程序。根据评估发掘的不足与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和改进。进一步优化申报选拔机制、经费管理办法、考核评价机制。政府要搭建市级层面的交流平台,促进校际间、教师间的学习合作。建立动态跟踪评估系统,提高对教师跟踪管理和考核。

2.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高校人才培养资助体系,强化高校师资培养主体地位,完善市校两级培养体系,不断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能力。在注重全面培养的基础上,应根据高校发展定位的不同,针对人才队伍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有侧重地推进“教师专业发展工程”。依托“教师专业发展工程”平台,处理好市级层面各类师资培养计划与校内自主设立的各类师资培养计划之间的关系;
要求各高校建立内部人才培养计划、机制,强化高校自主培养意识,覆盖各方面人才发展,突出重点,创新培养模式,增强自身“造血”功能,构建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师资队伍建设体系。

3.聚焦学校发展定位,增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意识,提高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与学校发展定位的契合度。围绕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制定切实有效的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明确短期和中长期教师培养目标。根据学科布局规划和调整,贯彻分类指导,引进与培养人才,不断提升与学科建设的契合度、与国家、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契合度。

参考文献:

[1]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高校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的意见》(沪教委人〔2011〕24号)[EB/OL]. http:///,2011-5-31.

[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沪教委人〔2012〕4号)[EB/OL]. http:///,2012-1-31.

[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高校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沪教委人〔2012〕5号)[EB/OL].http:///,2012-1-31.

[4]李宣海,薛明扬,王奇,冯晖. 上海高校分类绩效评估的思考与实践[J].教育发展研究,201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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