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4篇

时间:2022-10-04 20:55:07 来源:网友投稿

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4篇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 1学习贯彻《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体会文章--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落实生态环保工作责任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4篇,供大家参考。

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4篇

篇一: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

学习贯彻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体会文章- -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落实生态环保工作责任

  2019 年 6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部署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明确要求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环保督察逐步以党内法规和制度形式规范起来。笔者在研究了近两年中央督察和天津市生态环保督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后,就进一步加强生态环保工作责任落实提出对策建议。

 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主要问题

 1.绿色发展理念树立不够牢。有些地方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领会不到位,表态多、行动少,部署多、落实少。部分领导干部政治站位不高,学习绿色发展理念不入脑、不入心,重发展、轻保护的观念没有根本转变。在一些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有人认为加快开发建设是大方向,過于强调环保不太现实;一些中东部地区,在面

  2 临经济增长势头放缓、下行压力加大时,追求经济发展、放松生态环境监管的呼声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心、力度不够坚定,成效不够显著。

 2.生态环保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地区、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压力传导层层递减、基层工作不严不实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面对突出环境问题,强调客观因素多、主动作为少,漠视群众环境诉求,往往在上级督促或媒体曝光后,才被动应对,有的甚至被多次督查约谈后,仍行动迟缓。此外,一些部门履责“左右不衔接”,在机构改革、职能转换、人员调整后,有些领导干部不清楚职责、不熟悉业务,存在“新官不理旧事”的思想,不能做到接续奋斗、持续推进。

 3.环境保护问题整改落实缺乏系统性。在督察“回头看”时发现,个别地区存在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问题,山东济宁个别地区冬季农村清洁取暖改造简单粗暴,云南昭通市生活垃圾非法用土掩埋,安徽宿州市污水处理厂未配备管网,垃圾处理设施不完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不到位,整改工作没有做到举一反三,个别

  3 地区仅针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没有对全域性工作进行排查,缺少长远性、规划性。对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仍有解决不到位的地方,中央环保督察天津市期间,油烟、噪声、异味等问题举报占全部举报数量的30%;督察“回头看”指出,吉林辽源市黑臭水体整治既未达到黑臭水体整治目标要求,也未达到督察整改的序时进度,沿岸群众反映强烈,存在问题反弹现象。

 4.责任追究成为基层环保工作者关注的突出问题。对上级督察发现的问题,一些地方所采取的问责属于“压力型”问责,把问题数量作为问责基层的衡量标准,把问责作为应付上级检查的应急性举措,满足于“一问了之”,挫伤了一部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特别是在一些地区,环保工作成为乡镇干部谁都不愿分管的领域。问责界限有时不够清晰,对于环保督察移送、媒体曝光的生态环境问题,有的地方不研究、不调查,简单地问责环保部门,甚至存在后来调查清楚了但人已经受到处理的现象。容错机制还没有普遍建立,工作干得越多、问责可能性越大,成为基层普遍担心的问题。

 二、落实生态环保工作责任的对策建议

  4

 1.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从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高度,统筹协调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重化工业转型升级,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这一重大政治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

 2.不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监管责任。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研究制定省(市)级生态环保督察地方性法规,加快推动环保督察法制化建设。突出地方特色开展省(市)级生态环保督察,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把重点放到发现和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上来,从落实生态环保责任、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内在根源入手,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从而达到督察的目的。完善常态化督察监察机制,针对当前打好

  5 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领域,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察;针对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地区,适时进行“回头看”,督促问题整改到位。加大重点领域监管执法力度,结合当前正在推进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厘清监管职责,明确执法边界,严格依法监管,切实解决经济转型发展中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3.系统推进环保督察问题整改。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督察问题整改,坚持依法依规,注重统筹推进,建立长效机制,按照问题的轻重缓急和解决的难易程度,能马上解决的要马上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明确整改的目标、措施、时限和责任单位,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特别是对涉及民生的产业和领域,要妥善处理、分类施策、有序推进,坚决禁止“一刀切”行为以及敷衍整改、虚假整改行为。高度重视生态环保督察转办群众举报案件,对群众信访举报的环保突出问题整改进展缓慢、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整改到位;对已完成整改的,要再排查,再验收,防止反弹回潮,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的环境问题。

 4.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强化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控、

  6 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施严格问责,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问题,逐级进行深入调查,核实问题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严格把握问责与改革创新“容错免责”的适用界限,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建立问责评价机制,实行透明问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问责事由、问责措施、问责处理结果等。

篇二: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

2021 生态环境保护学习体会研讨发言

 。

 树牢绿色发展理念,拧紧思想“总开关”。“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文明建设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意义深远。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只有把绿色发展理念树牢了,才能拧紧生态建设“总开关”,筑牢生态安全的思想防线。党组织要认真学习秦岭违建别墅问题的教训,引以为戒,切勿重蹈覆辙。

 引领广大党员深刻领会总书记在考察时的指示精神,从思想深处认识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与重要性,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树牢绿色发展理念,把生态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集体学习、学习心得分享会等活动,重点学习国家省市县关于生态建设会议精神,学深悟透总书记重要论述及讲话精神。加大宣传力度,依托线上线下多种宣传手段,让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

 明确划定生态红线,守住制度“高压线”。总书记说过,“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生态红线就是“高压线”。唯有遵规守纪、严守制度,才能守住制度“高压线”,筑牢生态安全的制度防线。

 近年来,制度“篱笆”扎紧了,环保督察的“脚印”走遍了,各种“掠夺式开发”、不“可持续利用”、破坏资源的自私行径受到应有的惩罚,各种不作为、乱作为也被套上了“紧箍”,生态建设、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在实践中得以

 践行落实。这些成效的取得都离不开“史上最严格”的环保法、“史上最大规模”的环保督察,以及很多地方把生态建设工作写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办法中,作为重要的一项。广大党员干部要继续带头讲政治、守规矩,做爱护环境的表率。

 详实制定长效机制,形成发展“助推器”。总书记曾说,“建设生态文明,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生态文明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需要长期坚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既能够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能,也能够为生态安全提供保障。只有把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制定详实了,才能形成发展“助推器”,把生态环境建设好。

 政府在发展经济,推进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过程中,也要正确处理生产生活与生态环境的关系。要有“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情怀,要有“环境生产两不误”的发展理念,引进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鼓励企业发展有益于生态环保且可持续的产业,监督各类生产性企业使用环保设备。要保护好所在地区现有的自然资源,做好日常养护,严防外来破坏,为域内人民营造“山清水秀、人杰地灵”的“生态福祉”。

篇三: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

新《安全生产法》 和新《环境保护法》 心得体会为了响应业主及项目部关于开展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 和新《环境保护法》 活动, 项目部采用集中讲解和通过 OA 系统自行学习的方式带领我们认真学习, 了解到新《安全生产法》 和新《环境保护法》将分别于2014年12月1日和2015年1月 1日正式实施, 主要学习两法的新变化、 新要求, 通过学习使我充分认识到安全环保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 生命至上的理念, 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新安全生产法的鲜明特点之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 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 工会的职责, 中介机构的职责等; 特点之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

 这两个特点的出发点是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实现“; 以人为本, 安全发展” 的理念。

 新法还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具体落实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管理方法:

 安全第一, 是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 不安全不生产; 为此需要预防为主, 包括消除肇事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 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 包括政府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 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并从技术上对人、 机、 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

 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 规范、 措施、 实施程序、检验、 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首先要在管理理念上划出这条红线,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切实消除只说不做、 弄虚作假、 欺上瞒下、 安全资金不落实、 安全职责不落实的弊端; 其二是安全目标控制, 特别是强化隐患治理目 标管理及三违治理:

 其三是严格安全法律法规落实, 各级各部门安全管理如果有严重失职, 就可能踩到红线的边缘。另外, 为了使“红线” 更加清晰,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规定,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 无证上岗的企业, 依法停产整顿。

 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对以整合、 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 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新安全生产法的鲜明特点具体体现在一下几点:一、 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对于没有环评、 暗管排污、 伪造瞒报数据、不配合监管等违法主体可立即拘留。二、 加大对违法企业查处力度, 行政拘留、 引咎辞职、 区域限批等强制处罚手段也将纳入环保法。三、 增加公益诉讼的主体, 明确了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 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四、 环境监察机构应有行政强制权, 首次明确了环保监察部门的法律地位。五、 新的草案增加了第39条。

 体现了重视环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六、赋予了公众更加现实的可操作的权利。

 首次提出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七、 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保护红线, 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立法。八、 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针对性规定, 提高大气污染处罚标准。九、 过去的环保法只有项目环评, 此次新增的环评, 更为明确地规范了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十、 强调了公民作为个体参与于环境保护的义务, 首次提出公民应当选择低碳、 节俭的生活方式。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把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下来, 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生态安全, 也为保障国家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用立法形式把生态保护红线确定下来, 有利于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 进一步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

 我们要牢固树立红线就是底线、 红线就是高压线、 红线就是生命线的意识, 以守住底线,增强环境保护对社会建设的支撑力, 对经济发展的优化力, 对国家安全的保障力。

 严格按照红线要求进行管理, 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加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 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 湿地、 野生动植物及其生物多样性, 尽快扭转生态系统退化、 生态状况恶化的趋势, 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牢固的生态环境基础。我通过此次学习, 让我对安全环保工作思路更加清晰, 系统化,对我的以后的工作起到不小的推进作用, 让我受益匪浅。

 在学习的结束后也让我切实感到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从每年国家对安全生产、 环境排放标准的修订, 体现出国家对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的力度及重视程度。

 安全工作方针以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公众参与、 污染者担责。

篇四: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心得体会为了响应业主及项目部关于开展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活动,项目部采用集中讲解和通过 OA 系统自行学习的方式带领我们认真学习,了解到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将分别于2014年12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主要学习两法的新变化、 新要求, 通过学习使我充分认识到安全环保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 。新安全生产法的鲜明特点之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 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特点之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

 这两个特点的出发点是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新法还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法: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肇事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包括政府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 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首先要在管理理念上划出这条红线,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切实消除只说不做、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安全资金不落实、安全职责不落实的弊端;其二是安全目标控制,特别是强化隐患治理目标管理及三违治理:其三是严格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管理如果有严重失职,就可能踩到红线的边缘。另外,为了使“红线”更加清晰,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 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以整合、 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新安全生产法的鲜明特点具体体现在一下几点:一、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对于没有环评、暗管排污、伪造瞒报数据、不配合监管等违法主体可立即拘留。二、加大对违法企业查处力度,行政拘留、引咎辞职、区域限批等强制处罚手段也将纳入环保法。三、增加公益诉讼的主体,明确了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四、环境监察机构应有行政强制权,首次明确了环保监察部门的法律地位。五、新的草案增加了第39条。体现了重视环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六、赋予了公众更加现实的可操作的权利。首次提出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七、 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保护红线, 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立法。八、 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针对性规定, 提高大气污染处罚标准。九、过去的环保法只有项目环评,此次新增的环评,更为明确地规范了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十、强调了公民作为个体参与于环境保护的义务,首次提出公民应当选择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把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下来,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生态安全,也为保障国家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用立法形式把生态保护红线确定下来, 有利于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进一步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我们要牢固树立红线就是底线、 红线就是高压线、 红线就是生命线的意识, 以守住底线,增强环境保护对社会建设的支撑力,对经济发展的优化力,对国家安全的保障力。严格按照红线要求进行管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及其生物多样性,尽快扭转生态系统退化、生态状况恶化的趋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牢固的生态环境基础。我通过此次学习,让我对安全环保工作思路更加清晰,系统化,对我的以后的工作起到不小的推进作用,让我受益匪浅。在学习的结束后也让我切实感到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从每年国家对安全生产、环境排放标准的修订,体现出国家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力度及重视程度。

 安全工作方针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

推荐访问: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 学习心得 环境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