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收优惠管理办法【五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07-23 17:30:04 来源:网友投稿

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是现为以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纳税人主要是企业纳税人,税收优惠主要是对企业优惠,因而是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一)纳税人受益间接性、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财政支出对接受者来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税收优惠管理办法【五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税收优惠管理办法【五篇】

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我国税收优惠的特殊性

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是现为以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纳税人主要是企业纳税人,税收优惠主要是对企业优惠,因而是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纳税人受益间接性、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财政支出对接受者来说可直接获得利益,个人所得税下的减免优惠也能让纳税人获得直接受益,但在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情况下,税收优惠给纳税人的实际获益不等于减免数额。

纳税人不是在任何税收优惠下都能获得直接利益,不同的税种或同一个税种在不同的计税环节实行减免税有不同的后果。如对全值流转税的减免数额不等于企业实际获益数额,因为企业缴纳全值流转税后还要就其纯收入缴纳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对所得税进行减免也因方式不同而作用不同,在所得扣除法情况下,同样存在名义优惠与实际优惠的差距。在增值税的情况下甚至还存在免税不一定给纳税人带来利益的现象;
如农民生产农产品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农业税,看上去好像给农民一种税收优惠,实际上给农民免增值税反而会增加农民负担,因为其进项税额将得不到抵扣。在对待小规模纳税人上,也存在类似问题,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较低的税率(4%、6%)征税,但由于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其实际税负要高于实行17%的一般纳税人。因此,在我国实行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情况下,采用税式支出方法要特别注意其受益方面的间接性、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

(二)隐蔽性。我国国有企业尽管经过了多年的改革,但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仍然没有完全脱离,越大型的企业越是如此,主要表现在企业办社会,企业自己承担了本来应当由政府承担的提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功能。企业动用利润(摊入成本、税前列支等)举办各种福利性措施如学校、公安机构、邮电局、医院等等,这部分开支虽然没有以减免税等优惠的名义发生,但实际上也是对应当上缴给政府的所得税的扣除。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的公共性、社会性开支是一种隐蔽的税收优惠,准确地估计其数额很困难。

(三)生产性。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税式支出的范围和重点主要集中在非生产性领域。而我国由特定的税制结构所限,减免税等税收优惠主要发生在生产领域,重点放在鼓励纳税人所从事的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减免税等优惠不是用于增加纳税人的消费,而是用于提高其生产能力,一般不允许将税款用于发放奖金、实物,提高福利待遇,增加非生产性消费。

(四)灵活性和随意性。给予税收优惠的权力并不是一种交由执法人员任意斟酌使用的权力,它的灵活性是建立在强制性基础上,体现为立法过程中的灵活,而不是执法过程中的灵活。一般而言,某些政策性、宏观性税收优惠可以在税法中详细规定项目、税率、条件。对临时性困难减免不能具体规定项目、税率,但也必须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一系列条件,不能含混不清。但在现实生活中,税收优惠通常更多地以临时通知、补充规定名义出现,而且层层加码,减免频繁,层次过多,透明度不够。由于各地对扶持性和困难性税收优惠的审批尺度不一,操作上随意性很大,管理权限混乱,出现税收优惠政策多、散、乱的现象。如在各类过渡性税收优惠中,仅增值税一项先后出台减免税、先征后返政策24项之多。

(五)差别性。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它同样要遵循税收公平原则,具有公平性。具有同等条件或纳税能力的纳税人或纳税行为,享受同样数量的减免优惠;
具有不同条件或纳税能力的纳税人或纳税行为,享受不同数量的减免税优惠。如果在具有同等条件的不同的纳税人或纳税行为之间,有的给予优惠,有的不予优惠或优惠的数量不同,就破坏了公平竞争,就会损害经济效益。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地区差别、行业差别、所有制差别、企业规模差别,而且统一的税法、统一的政策得不到统一的实施。各地差别很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如同样是上市公司,有的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有的则按33%税率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的待遇,内资企业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或只能享受较少的税收优惠,负担较重等等。这些都是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特有问题。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具有上述特殊性外,还存在所运行的社会经济环境的特殊性,表现为我国税法自身不够完善,规定不够具体,而且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面子、人情和关系等特有社会文化的影响,使我国税法的字面规定与实际执行差距很大,导致我国偷逃税比较严重,理论税基与实际税基差距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理论上可以就税法中的标准性条款作许多阐述,但在实践中却存在难以界定特别是难以准确估计其总量,实际税基都难以准确估计,准确估计税式支出数量就更难了。这就影响了通过编制税式支出预算强化税收优惠管理的有效性。因此,在借鉴西方国家税收支出预算办法的时候,必须考虑我国税制和社会经济的特殊性,否则,完全按照税法字面规定来编制税式支出表,肯定与实际存在很大的差距。只有充分认识了我国税收优惠的特殊性和社会环境的特殊性,才能就税收优惠的控制策略做出正确选择。

税收优惠的控制策略

当前我国在税收优惠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宏观上讲,对税收优惠的规模、使用方向、效益状况缺乏有效的控制和反馈系统。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不能与宏观经济政策相衔接,往往被当作是强化地区、部门、企业本位利益的手段。另一方面,从微观上讲,缺乏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主体(各级税务机关)进行考核审计的制度,缺乏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承受主体(企业)运用税收优惠效益的跟踪管理制约制度;
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工作中有被滥用的倾向,所产生的严重社会经济后果表现为税法软化、财政减收、税负不公平、效率降低。因此迫切需要采取有效的控制办法对税收优惠进行管理。

(一)完善税法、集中税收优惠立法权。完善税法的目的是要改变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执行中的随意性、灵活性和差别性所造成的不公平性。各实体法在税收优惠规定上要具体、明确、系统、相对稳定,尽量减少通过文件形式推行个案的减免措施,任何减免税优惠的变更均要通过修改税法条例的程序进行,政策通过后直接在税法条例中修改并公布,税收优惠政策的更改要每年在财政预算审议时一并确定,国务院的部门及各级政府均没有权通过下发文件的形式补充更改税法条例的税收优惠规定。

(二)通过编制有中国特色的税式支出表对税收优惠进行宏观管理。要使税式支出表的编制不流于形式而发挥其实质作用,既要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更要注意我国在以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下税收优惠的受益间接性、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隐蔽性等特性,以及我国特有的社会文化,立足于中国特色。具体地说:

一是控制重点税种。西方国家实行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的重点是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而我国目前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与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因此,若要采用税式支出预算的办法对税收优惠进行控制,其重点应当放在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增值税和消费税(含出口退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绝大多数,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也主要通过这些税种作为载体,对这些税种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控制也就抓住了主要矛盾。这些税主要对企业征收,制度比较规范,优惠条款也较为系统,对税式支出数额进行估计比其他税种更有可行性。在其他包括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农业税等税种上,实行统一优惠办法就比较复杂,如果采用简易征税办法,就可能使税制规定与实际征收数额差别很大;
又因这些税种收入规模较小,实行优惠政策很可能是各地政策不一,很难通过统一的税式支出表对这些税种的税收优惠进行甄别、估算。在这方面,可以考虑由各地自行确定是否编制税式支出表。

二是按预算功能编制但要突出生产性。如果现阶段只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等大税所涉及的税收优惠纳入税式支出表控制范围,很显然它们的主要纳税人是企业,税收优惠一般与生产有关。在选择分类办法时应当既要按国家预算主要功能项目分类,又要在具体细目上突出生产性、行业性以及资本来源,否则某些项目可能过于笼统,不利于掌握全面信息进行比较分析。

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等学校;
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6)06-0088-04

一、引言

随着知识经济的悄然兴起,社会对教育的需求愈来愈强烈,而高等教育作为知识生产、知识传播、知识利用的综合体更是倍受各国的重视。在我国,全社会对高等教育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需求,高等教育已经步入了大众化时代。但由于我国现实国情是穷国办大教育,要充分发展高等教育满足全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显得力不从心,即存在着高等教育供需失衡的矛盾。解决这对矛盾的切入点应该在供给上而不是在需求上。有效地解决办法是增加对高等教育的供给,即提供更多的高等教育机构或者扩大现有高等教育机构的规模。高等学校是高等教育的主要执行机构,承担着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重要职责,也是为国家培养高级人才和践行科教兴国战略的前沿阵地,因此应该大力促进高等学校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轨时期,高等学校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太深,一时还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其发展总是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在当前教育财政继续作用空间不大的情况下,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解除高等学校发展困境、促进高等学校各项改革、推动高等学校稳步发展方面责无旁贷,应该有所作为。

二、我国高等学校现行税收政策

从涉及的税种看,现行高校税收政策几乎涉及到目前开征的所有税种。主要有四类:(1)流转税。针对高校提供教育劳务、提供科技服务、举办校办产业等经济行为在增值税、营业税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同时对于高校后勤实体向师生提供饮食服务和经营教师公寓、学生公寓的行为给予增值税、营业税免税待遇。(2)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对高等学校接受社会捐赠、提供“四技”服务、获得财政拨款、经营校办企业等形成的收入,基本免征所得税。(3)财产税和行为税。根据现行税法,学校法人免征多数的财产税和行为税,包括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等,但如果发生转让国有土地的财产行为,则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4)关税。高等院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从政策对象看。高校税收政策对象不仅仅是高等学校,还包括与之相关的实体,如后勤实体、校办企业等。高校税收政策调节首要指向是高等学校,即将高等学校纳入税收调节范畴,但很多人认为高校不应该成为纳税主体。本文认为将高校纳入税收调节范畴可以有效防范高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过度寻利行为,避免高校走向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将后勤实体、校办企业等相关实体纳入税收调节范畴更是市场经济的要求。然而高校毕竟不是纯粹的市场主体,与之相关的实体也不是纯粹的企业,他们依然姓“教”,因此,制定税收政策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从税收政策工具看。高校税收政策工具主要是税收优惠,这是由高等学校特殊性决定的。高等学校是具有外溢性的公益组织,往往都是非营利性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学校也逐渐成为市场主体,有一些营利性活动。因此,当前高校税收政策一方面将高等学校及其相关实体纳入税收调节范畴,另一方面又考虑其公益性特点,运用税收优惠工具尽可能地减轻其税负。

三、现行高等学校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立法级次低,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我国许多税收法令与规章都是通过授权立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的,税收立法级次较低。当前高等学校税收政策,多数是由部门规章构成,如通过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一些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立法级次低;
现行高等学校税收政策更多的是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并且散布于各单行税法文本中。面对教育体制改革给高等学校带来的新变化,某些税收政策出台显得较仓促,大多是以通知或补充通知的形式出现,甚至以对某一问题的批复形式出现,没有总体上的规划,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缺陷

1.税收优惠力度不够。从高等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服务来看,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高校提供教育劳务获取税收优惠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该校从事的是学历教育;
二是对获取收入分配的规定,全部收入归学校所有。但是这种优惠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从事非学历教育的学校一样的具备培养人才的功能,应该给予适度税收优惠。对提供教育劳务服务获取收入分配的规定也不合时宜。目前很多学校并不是独自提供教育劳务服务,而是寻求与其他机构联合,收入按双方约定进行分配,因此不可能全部收人归学校所有。

从校办企业来看。目前已经取消了以前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其他各税原则上应该申报缴纳。因此,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越来越少。

从高校后勤实体来看。高等学校后勤实体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持续性,主要表现在对政策执行期限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年初制定下发了《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文件,适用时间仅限于2002年底。后来由于形势发展需要,该政策继续执行到2005年底。由于政策缺乏持续性,很多高校后勤实体对改革持观望态度,进展缓慢。

2.税收优惠方式比较单一。税收优惠方式大致可以分为税基式优惠、税率式优惠、税额式优惠,三种优惠方式的作用各不相同。税基式优惠偏重于事前引导,税率式优惠侧重于行业性普惠;
税额式优惠更注重税收利益的让渡。我国目前在高等学校领域实行的税收优惠大多是税额式优惠,同时辅以增加税前列支扣除,其他优惠方式很少。这种介于征与免征的单一税收优惠政策显得刚性太强而灵活性不够,影响了税收激励效果。

3.税收优惠面较广但不全。我国高等学校领域税收优惠面比较广,包括了进口的教学仪器,学校的教育劳务收入,校办企业、高校后勤实体、学校的用地等,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对象覆盖面比较广。但是税收政策始终没有涉及到鼓励个人的高等教育投

资行为。个人的高等教育投资行为可以从两个方面看:一是个人作为高等教育的接受者,缴纳学费接受教育;
二是个人作为高等教育的投资者,投资于高等学校。个人无论是作为投资者还是教育接受者,目前没有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三)民办高等学校和公办高等学校税收待遇不平等

从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来看:(1)非学历教育方面的税收政策包括:第一,对于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民办高等学校所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无法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第二,对高等学校举办的自学考试辅导班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非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等学校举办的自学考试辅导班,则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2)学历教育方面的税收政策包括: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民办高等学校学历教育由于其收费没有纳入相应财政预算管理或专户管理,难以享受税收优惠;
对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高等学校校办工厂、农场生产经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民办高等学校不属于教育部门所属普教性高等学校,享受不到此项优惠;
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高等学校自用的车船、房产、土地等,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资金来源不是国家财政拨款,因此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从税收管理来看:多年以来,我国高等学校由政府出资举办,并享受免税待遇,基本未纳入税收管理范围。受此影响,再加上人们普遍对公办教育公益性的认识,即使在公办高校有应税项目或应税收入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其税收管理相对宽松。相反,民办高校应税项目比公办高校多,加之社会大众对其认识上的偏差,税务机关对其管理比公办高校严格,这种状况不利于民办高校的发展。

(四)对社会资本进入高校税收政策引导不够

社会资本进入高校主要途径有两条:一是捐赠,二是投资。由于目前高等教育发展很快,尤其是近几年的高校大规模扩招,给很多高校造成了沉重的财务压力,社会资本进入无疑有利于缓解这一紧张局面。但目前的税收政策适应不了这一形势发展的需要。

就捐赠而言,存在总体上限制过严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第一,企业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行政机关对高等教育捐赠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比例内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捐赠,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30%的比例内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以上是散见在我国所得税法对教育捐赠的内容。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捐赠者捐赠支出应纳所得税扣除比例总体过低,对捐赠渠道、捐赠款使用去向限制过严,影响了捐赠者的积极性。据资料统计,目前我国高校收入中社会捐赠所占比例不到3%,而美国高校在20世纪90年代初该比例就达到了8%。就投资而言,因为资本的逐利性,所以社会资本通过投资于高校往往带有获取回报或收益的目的(如现在的校企联合办学,校企联合进行科研项目开发等),要获取适当回报,表现出了一定的营利性,在某些人看来,这与经典的教育理论背道而驰。鉴于社会资本投资高校带有营利性特点,政府对于这种行为缺乏税收激励。

四、完善高等学校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高等学校税收立法

完善我国高等学校税收立法,必须遵循我国税收立法改革方向并结合我国高等学校领域立法现状。建议做以下工作:一是提高立法级次,将现行的部门规章等能够上升为法律的尽快形成法律条文,不能上升为法律的要清理整顿,对一些通知、补充通知或批复之类的文件要归纳清理形成汇编,可以考虑作为临时性、过渡性政策存在,但不能长期以规章、文件之名行法律之实,这样不利于维护税收法律的完整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出台专门的税收法律。鉴于出台专门针对高等学校的税收法律可行性不大,可能存在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益不对称的问题,同时考虑到我国现有教育领域税收法律的现状,可以出台专门的《教育税收法》,将现行的散布于各单行税法中的有关高等学校税收规定收于《教育税收法》。这样,可以保证高等学校领域税收立法的系统性和规范性。

(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放宽高等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服务获取税收优惠的条件限制。从事非学历教育的高校提供的教育劳务与从事学历教育高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没有质的差别,非学历教育不等于民办营利性教育,因此,对于从事非学历教育的高校提供教育劳务也应该给予税收优惠。非民办高等学校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所得免税规定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建议对高等学校下属单位(院系)办班所得也给予税收优惠;
高等学校或其下属单位(院系)与社会其他机构联合办班,对于所得收入应该区别对待,学校所得应该给予税收优惠。

继续给予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校办企业尤其是校办科技企业在补充学校办学经费、为学校科研提供实践平台、促进科研成果有效转化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对校办企业税收优惠不宜削弱,而应该在加强对校办企业税收管理的基础上,继续给予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这也是高校科研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加大对高校后勤实体税收优惠,力促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建议对高校后勤税收优惠政策不设执行期限。因为高校后勤改革并没有具体的结束期限,如果对税收优惠政策设置具体期限只会导致税收政策的被动。退一步讲,即使改革结束也并不意味着后勤税收政策的终结。因此,对高校后勤税收政策应该有长远考虑,使之具有持续性和系统性,以促进后勤改革的纵深发展。

其次,税收优惠方式应多样化。税收优惠方式的选择与运用直接影响税收政策意图的实现和激励效果。根据税收理论和国内外的税收实践,有效的税收优惠方式应该是多种优惠方式的组合运用,而不是单一地依靠某一种优惠方式。因此,高等学校税收优惠方式,要以建立税基减免为主,并与税额减免、优惠税率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三种方式的协调和配合。

第三,扩大税收优惠范围。现行税收政策没有涉及到鼓励高等教育的个人投资行为。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鼓励高等教育个人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保留目前的教育储蓄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大力度。允许商业银行开设教育储蓄专户,并较大幅度地提高该账户的可存款额度,允许每个家庭每年存入一定数额存款,在孩子大学毕业之前取出,对该账户免征一定比例的利息税。二是个人或家庭(主要是家庭)缴纳所得税时,对发生的高等教育支出可以作为费用列支,减轻求学者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三是对学生贷款利息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学生贷款支付的利息费用,允许其毕业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进行全额税前扣除。

(三)公平对待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

不论是民办还是公办高等学校,只要是从事学历教育,应实行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是指对从事学历教育的高校(不分民办或公办),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其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用于教学的房产、土地、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对于从事非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不分民办和公办,只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来制定有关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的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实行免税待遇,即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其他税收;
对营利性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也应给予适度税收优惠。

税收管理公平。民办高校除了经费来源与公办高校不同之外,反映在教育的本质特征上与公办高校是一致的。民办高校也是培养人才的机构,同样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因此,税务机关对民办高校、公办高校要统一管理,不能有“轻公办、重民办”思想,搞厚此薄彼的歧视待遇。

(四)发挥税收政策引导效应,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高校

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收政策;
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4-0061-02

面对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机,我国先后出台诸多刺激经济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在政策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融资信贷支持,有效促进中小企业稳定发展。在中小企业发展实际中,税收政策优惠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进一步调整、完善税收政策优惠势在必行。

一、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存在的不足

(一)税收政策优惠内容有一定的瑕疵

税收政策优惠是我国对中小企业进行税收执法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其内容的健全性直接影响执法效果。最近几年,我国出台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有力推动了企业发展,但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不足。如在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具体内容中规定了中小企业需要符合的条件,如所得税政策优惠对中小企业条件做出了规定,但它就无法套用在营业税、增值税政策优惠方面,执法过程会引发冲突,加大执法风险。

(二)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太过单一

当下,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方式仅局限在优惠税率、减免税负等直接形式上,优惠方式太过单一,使中小企业在享受优惠上受到诸多限制[1]。如我国尚没有使用投资抵免、增加科研费用列支、再投资退税、提取特别准备金等国外普遍使用的优惠方式,难以满足不同中小企业的实际需要。

(三)税收政策优惠法律体系不完善

税收的基本特征有三项,即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这决定着税收征收是我国强制行使的,税收执行机关是主动的,具备执法权威,而纳税人很被动,行使权力本来就蕴藏着风险,不得不加强控制。如在执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过程中,尽管政策规定了减免中小企业税收的标准、条件及程序,但不完善的法律体系导致执法主体在正确把握这些标准、条件以及将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协调好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

二、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完善措施

(一)健全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内容

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内容健全与否、是否与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相符、是否与我国现阶段的税收执法水平相互契合,这些都关系到税收政策优惠的实施成效,必须坚持建立健全其具体的内容[2]。一是改进有瑕疵的条文,健全具体的税收政策优惠内容。如我国不但要按照经济发展实际适当调整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使用条件或力度,规范条文用语,消除模糊概念带来的执行难题,预防增加执法风险,还要合理限制税收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预防执法机关滥用权力,有效规避执法风险。二是及时针对中小企业不同行业的状况、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等调整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以便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如我国开始分高新技术、农、林、牧、渔等行业执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时,在制定政策优惠的初期并没有优惠中小企业投资,但中小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正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强烈,于是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使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也享受税收政策优惠,符合济发展实情。

(二)不断丰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方式

一是健全增值税政策,促进税负的公平。如将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应税销售额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改成以其是否健全财务会计管理为认定标准,不管规模的大与小,企业只要建立了固定经营场所,严格遵守了增值收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能准确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且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不存在偷税行为,那么均可被视作一般纳税人,打破政策歧视,保证税负的公平性。这样的优惠方式不但能帮助中小企业减少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受到的不良生产影响、销售影响,还能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二是科学设立税收政策优惠期,健全中小企业所得税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如可在税法中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在其创办的当年及之后三至五年内,其经营利润可享受部分甚至全部免税的优惠,五年内则是减半征收。不管是生产技术还是内部管理,中小企业都处于探索阶段,税法可尝试设立新办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鼓励创业。又如为鼓励中小企业用利润或降低投资风险进行再投资,国家可允许其通过再投资额的一定百分比来抵免下年度所得税,使中小企业获得更多资金来扩大再生产力。三是着重提升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如我国应着重对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的开发研究费用实行税收政策优惠,并制定资产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优惠,直接从其所得税额中扣除新增投资或追加投资,增强中小企业创新科技的积极性。

(三)完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法律体系

一方面,我国应将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立法乱象理清,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法律体系。我国可按照执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情况,把一部分良好、成熟的税收政策优惠纳入法律框架,使税务机关获得执法依据,协调好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3]。如所得税政策优惠就是适用范围较广、较成熟的税收政策优惠,它在不同行业的标准是不同的,已经开始形成自己的体系,如果能通过法律形式将其稳定下来,势必有助于对中小企业执行所得税政策优惠。另一方面,完善制定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执行办法。税收政策优惠往往是按照中小企业的行业归属来制定的,行业不同,优惠内容也不尽相同,适用条件、使用程序也存在差异,且某些行业有较强的专业性,认定适用范围的难度较大,加上税收政策优惠涉及多个税种,导致适用条件、使用程序存在差异。所以,我国应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指导下为税收政策优惠制定配套的执行办法。如可在优惠税种的主导下合理制定落实办法,以增值税为例,可在法律中明确执行增值税税收政策优惠的执法主体,并明确其执法的法律依据、权限,明确如何在税收政策优惠时限范围以外做好衔接等,在提供操作以及同时提供法律保障,监督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执行。

三、结语

中小企业受到自身因素及外部环境等的制约,其持续、健康的发展需要政府给予各方面政策支持。而税收政策优惠不但要考虑中小企业实际,提供切实可行的政策优惠内容及方式,还要创造适宜的外部环境,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困难,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春宇,郑兴东.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践与创新[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5,(3):114-118.

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软件企业;
税收优惠;
应用探讨

一、合理应用税收优惠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效率和效益,而效率的目的也是效益,即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目的。合理应用税收优惠政策,能降低企业税负和税收风险、优化企业产业结构,有效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

1.可以减少企业税收支出,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提高企业在同行业的竞争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一方面各行各业已意识到税收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大量外资的涌入,外资企业强烈的税收管理意识和能力,企业要想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将税收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使企业享有同行业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2.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税收风险、强化企业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在充分理解税法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从业务全过程进行税收管理,使企业既能够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又不违反税法,从而提高企业的声誉和纳税诚信等级,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3.合理利用税收优惠,可以优化企业产业结构,指导企业投资方向。在企业进行投资可行性财务分析时,考虑投资产业的税收优惠,可以为企业投资方案的选择提供科学的数据依据,协助企业管理者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概述

1.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解读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信息化建设,显著提升了我国信息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为继续完善激励措施,明确政策导向,国发[2000]18号文及其配套政策于2010年到期后,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分别规定了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所享有的企业所得和增值税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①定期减免税:我国境内新办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新办软件企业指2011年1月1日后在中国境内新成立的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获利年度指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并取得软件企业资质后的首次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年度。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当企业同时享有其他低税率优惠政策时,比如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只能按25%税率减半征收,而非15%税率减半征收;
享受至期满为止是指在政策到期前已享受优惠政策,但在政策到期后还未享受完,可以按原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②降低税率优惠,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需每年根据条件申请,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享受。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职工培训费需单独核算。④缩短外购软件折旧或摊销年限,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的外购软件产品,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⑤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用于企业的软件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作为不征税收入,可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此项政策实际应不属于税收优惠,用退税收入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购买的固定资产折旧也不能税前扣除。⑥财税[2012]27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是指在2010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已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企业,按原文件规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期满。比如A企业2009年成立,2010年认定为软件企业,2010年为获利年度,那么2010-2011年为免税年度,2012-2014年为减半征收年度。

(2)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也即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享受退税优惠。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需注意的问题

(1)作为财务人员,应随时了解最新财税政策并认真阅读理解,熟练应用相关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对理解不透或有疑问的地方,需及时咨询税务专家,确保理解无误.

(2)适当的给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进行税法知识培训,并针对和税收优惠有关的业务环节有关注意事项进行讲解,使业务的各个环节符合税法要求的条件。

(3)需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依法避税。不做违法的“偷、逃、漏”税等行为,提高企业纳税诚信度,建立良好的税企互信关系。

三、具体应用税收优惠时存在的问题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文和财税[2012]27号文法律前后衔接不连贯,造成有部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法律依据有争议。

财税[2012]27号文规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软件企业必须是2011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的,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但有的企业是2010年12月31日前注册成立的,但在2010年12月31日前没有被认定为软件企业也没有获利,按原政策规定并没有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2011年1月1日后认定为软件企业,并开始获利。此类软件企业按财税[2012]27号文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并没有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继续享受至期满的文件规定,又不是2011年新成立的软件企业,所以按政策规定应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的优惠。两个优惠政策时间上是连续的,优惠政策应该也是连贯的,后一个政策是对前一个到期优惠政策的延续和修订,不应该出现因企业成立时间的不同而出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真空地带,给实际执行带来麻烦。

2.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款应单独核算,可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当然,该部分资金以后发生的支出,也允许在以后实际发生年度的税前扣除。”这里的“未发生支出”是指没有发生一点支出还是没有完全使用完,是将未支出的部分作纳税调整,还是只要5年未用完就全额纳税调整或只要发生支出就不作纳税调整,政策规定模糊,不便于实际操作。

3.财税[2011]10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聊嵌入式软件销售额的计算方法: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并具体规定了不同情况下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确认方法。在实际应用中,税务部门要求企业将嵌入式软件产品和随同软件一起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分项开具在增值税发票上,并要求硬件设备毛利率不低于10%。企业实际很难做到将软件产品和硬件设备分项开具发票,因为嵌入式软件必须和硬件设备捆绑销售,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一般购买方只确认购买的是嵌入软件的硬件设备,不会同意将看不见的软件产品分开开具发票,所以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很难享受到增值税退税政策,不利于鼓励嵌入式软件行业的发展。

四、实际工作中解决问题的办法

1.为了使政策更加严谨,便于实际理解和执行,并且在实际执行中不存在真空地带。从对前后政策的理解和国家出台延续优惠政策的初衷出发,财税[2012]27号第十条第一项中所界定的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应该去掉2011年1月1日后成立的时间限制,修改为“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新办法人企业。”财税[2011]70号文第三条应修改为“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将剩余部分全额一次性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2.为了使企业能够享受到“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又不会和税法冲突。在我们企业从成立经过几年甚至较长时间的研发,终于研发出新产品并取得较好的销售业绩也符合申请软件企业的各项条件,如果此时将原公司申请为软件企业,公司获利年度已过三年以上,“两免”政策已无法享受。这时应该重新注册一个全资子公司,将研发成功的软件产品以全资子公司申请登记,并将新成立的公司申请为软件企业,按新办软件企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做有几个优点:(1)可以规避前后税法规定中企业成立时间不同带来的法律争议问题。(2)可以规避企业获利年度在取得软件企业资质前而缩短享受税收优惠期。(3)不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使“两免政策”期间利润最大化。

3.按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收入,属不征税收入而非免税收入,从取得年度起五年内必须用完,否则从第六年起全额做纳税调增。按此规定软件产品退税收入实质上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最长可以延迟至自取得收入的第六年缴纳。那么我们在实际应用时,将退税收入单独核算,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支出,比如购买设备、厂房等。将用专项资金购买的设备或厂房折旧在以后年度作纳税调增,最大限度延迟此项收入纳税时间,从而提高资金的时间价值。

4.对于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客户不同意将软件产品和硬件设备分开开具增值税发票,应首先和客户协商能否在合同中附加一条,标的物设备价格中含软件产品价格多少,并在销售发票备注栏备注软件产品销售额,再和税务部门协商退税。实际在合同和销售发票中均注明软件销售额,实际已做到软件和硬件销售额分别清晰的反映,税务部门不应该不给退税。

参考文献:

[1]姚廷康 赵新贵: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J].财务与会计,2012(07).

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校;
经营性资产管理公司;
税务风险

202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精准实施税务监管。税务监管新体系由“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涉税数据的汇聚联通和共享。在税收现代化进程中,企业面临的税务监控全面升级,如何有效的防范和管控企业的税务风险变得十分重要。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高校资产公司”)是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的指导意见和精神成立的高校独资的国有企业,行使对高校投资企业的校有股权管理权。高校资产公司不同于市场上的其他国有企业,其独特的性质和背景使得高校资产公司所管理的高校产业集团容易暴露在税务风险之下。在新时期税务机关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高校资产公司应当积极防范和管控企业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积极适用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规避学校作为高校资产公司的唯一股东可能承担的经济风险和法律责任风险,保障高校的利益不受损害。

一、高校资产公司税务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特殊的高校产业管理模式,法人治理结构行政色彩浓郁

高校资产公司大多由学校原有的产业管理机构改制而来,扮演着学校职能部门和校属股权管理公司的双重角色,沿袭行政事业单位的传统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不完全是市场竞争企业,缺乏负亏条件和负亏机制,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企业管理人员税收风险管理意识较低,对涉税风险的预警和管理经验不足。

(二)高校资产公司兼有社会服务组织和盈利组织的双重属性

高校产业是为高校服务的,高校资产公司是为高校产学研服务的公益性平台,肩负着促进学校科技发展、推进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特殊使命,其经营目标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并实现高校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企业涉税业务的处理上,高校资产公司的主动性较低,对于税收最新优惠政策的适用也相对滞后。

(三)在高校资产公司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纳税意识较为薄弱

高校科研人员在学校财务处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不受年度纳税节点的限制,科研合同常常跨期、跨年进行,对年底未能及时报销完的项目经费所产生的利润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意识。另外,科研人员平日忙于教学与科研工作,对国家税收方面的最新知识和政策缺乏了解,纳税意识较为薄弱,常态化的滞后报账也影响了公司纳税工作的推进。

(四)高校资产公司缺乏专业的财税人才队伍

高校资产公司的财务人员大多为原高校事业编制的人员,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到企业会计制度的转化,要求财税人员不仅要学习与企业相关的财税知识,还要熟练掌握大数据时代的智能办税方法。随着税收“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虽然给企业涉税事项的办理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过去的税务局“审批备案”变成了企业“自行判断”享受即可。如果财税人员对政策不熟悉、解读不透彻而导致判断错误,将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务风险。

二、加强防范高校资产公司税务风险的相关措施

企业的税务风险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自身的纳税行为不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纳税而未纳、少纳税。比如高校资产公司接受高校划转的经营性资产账面增加了资本公积,发生了纳税义务,而财税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相关纳税申报、未按时缴纳划转业务产生的印花税,延迟缴纳税款的行为将面临税务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罚;
另外,如果没有按税收相关规定操作,或未及时提供支持材料,造成事实上的违规,也将给企业带来税务处罚。这类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都将给企业带来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对自身经营行为适用的税法不够准确,没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没有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导致多缴纳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又或是企业财税人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到位、把握不准确,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就可能适用不当而导致企业暴露在税务风险之下,影响企业的总体经济效益。2019年以来,税务机关大力推行“减税降费”,2020年至今疫情相关的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在此税收利好的大背景下,高校资产公司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充分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收支出,有效管理税收风险,实现自身和高校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一)高校资产公司管理层重视税务风险,规范纳税行为,加强纳税意识

高校资产公司的税务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需要高校管理层、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的重视与统筹。高校资产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法人,应当加强纳税意识,重视税务风险管理。企业管理层应当关心国家税法改革、税制变化,积极学习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排查企业纳税管理中的风险点,对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所引起的涉税事项要及时处理并改正,保证涉税资料真实、科学、合法,规避企业潜在的税务风险。

(二)提升税务筹划水平,结合自身情况适用最优惠的税收政策

高校资产公司所管理的全资企业和参股企业行业跨度大,业务范围广,税收条件差异大。作为高校产业集团的管理者,高校资产公司应当积极学习、研究最新税收政策,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税务筹划水平,降低高校产业集团整体税负水平,实现集团整体价值最大化,最大程度维护高校出资人的权益,更好地服务于高校和高校资产公司长期目标的实现。

1.找准企业定位,根据税务认定标准适用优惠政策

以X大学资产公司为例,集团和下属四家全资子公司都符合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其中三家全资子公司都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2021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总理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优化和落实减税政策,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即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可享受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报告提出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即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执行新政策优惠后实际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低于300万元的部分,根据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实际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X大学资产公司其中一家子公司K公司拥有技术资源优势,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在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把握校办产业不同行业特色,充分适用阶段性优惠政策

高校出版社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文件),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享受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根据《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16号文件),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政策。高校宾馆属于生活服务业,可以享受疫情期间国家对生活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校宾馆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作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3.强化高校和高校资产公司的资源互动,降低整体税负高校向高校资产公司技术转让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即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资产公司依托高校优质智力资源研究开发的新项目、新产品、新技术,依据税法规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三)建立高素质的财税人才队伍,加强税务知识的推广与普及

高素质的财税人才队伍是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核心。随着税收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的发展,高校资产公司的财税人员要不断提升专业素养、掌握智能办税,熟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关注最新政策变化,合理合法的降低企业税负。另外,财税人员应加强税法宣传、普及税法知识,如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增值税发票报账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及时向公司科研人员传达最新税收政策,提升科研人员纳税意识,高效推进纳税工作,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四)构建科学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有效沟通

高校资产公司对内要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税务风险预警管理,把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贯穿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定期自查便于及时发现问题,防范企业潜在的税务风险。对外要积极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对税务专管员推送的税务风险要及时提供相关支持材料和说明,大力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工作,积极处理风险事项。由于高校资产公司的特殊性质,自2018年8月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改革后,高校与高校资产公司专门划由分管高校业务的税务专管员负责,对高校资产公司相关业务的反馈和处理更具有针对性。实践中,税务平台推送的税务风险送达后,高校资产公司总是第一时间与对口人员取得沟通并及时处理问题,防止主观办税埋下的税务风险隐患。[2]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高校资产公司税务风险形成的原因深入分析,结合实践工作经验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有效的管控措施来防范高校资产公司的税务风险,以便更好地实现高校和高校资产公司的管理目标。

参考文献

[1]韩冰.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管理模式及税务筹划能力提高策略探究[J].现代国企研究,20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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