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单位申请报告【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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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申请报告【五篇】

项目单位申请报告范文第1篇

项目报批分为审批、核准或备案三种类型。

1.项目审批:目前主要有两类: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二是申请国债资金。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核准: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项目备案: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

二、项目立项审批基本程序

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总体要求,从我县实际处罚,最大限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范围。对于项目单位提出的内容完整、要件齐备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申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当日,明确告知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核准或出具备案意见。

1.项目单位立项申请文件。

2.城市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

3.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审批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

5.具有行业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节能评估。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提供有关节能措施及文件资料。

7.县政府会议纪要。按项目性质及行业管理要求需提供我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及相关补充资料。

8.社会风险评估报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编制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

9.项目单位经营执照及法人证书、开发单位资质证明、资金证明、配套资金承诺、真实性承诺、相关行业论证报告等。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向上申报项目审批程序

1.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申报中央、省投资的项目,需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在申报审批项目前,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事先报请县政府,再到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2.项目单位向上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在向发改申报审批项目前,项目申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要与规划、环保、国土、财政等部门会签,经报请县政府,再到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3.县直行政企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到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申请报告或可研前,项目申报单位要先经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再到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4.县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县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申报中央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相关部门的项目,在申报审批前,需先报请县政府,再到投资主管部门履行联合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申请报告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四)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

(五)其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国家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

(二)研究确定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三)组织评审国家高技术项目,批复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

(四)编制和下达年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五)协调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项目承担主管责任。具体要求由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规定。

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可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由组织部门指定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高技术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内容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

(二)负责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四)每年定期将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国家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国家补贴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

(五)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章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明确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以及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五)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
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二)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
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
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

(三)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

(四)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0分以上;
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

(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对于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项目,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并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商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意见。

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将项目的评审评估意见和审批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告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国家补贴资金的依据,应包括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国家补贴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项目公告或通知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国家补贴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研发)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企业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的,对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或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十八条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补贴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或研发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国家补贴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类。

国家投资补助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

贷款贴息补助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国家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第二十三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可一次或分次下达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收到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后,要按有关规定尽快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对于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同时下达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经济(贸易)委员会,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对国家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补贴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补贴资金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方向使用国家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鼓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所有国家高技术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其中,对于使用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并提出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验收国家高技术项目时,应邀请第三方人员参加。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研制开发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财务处理按照科研项目相应的财政拨款有关规定管理。其他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资本公积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项目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高技术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单位、个人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按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工作表现出色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表彰,并在今后的国家高技术项目评选中,对受表彰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项目单位申请报告范文第3篇

一、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根据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的有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管理分为三类:一是审批、二是核准、三是备案。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等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即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在投资体制改革前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管理主要是实行审批制,所谓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一般包括五道程序: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和审批、开工报告审批、竣工验收。改革后,实行审批制的基本程序还是维持原来;
实行核准制的程序,主要是履行对项目的核准,即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将原来审批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实行备案制的程序,主要是对投资项目进行登记备案。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指导企业(包括咨询单位)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今年5月,国家发改委以发改投资[2007]1169号文了《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说明,省发改委以赣发改投资字[2007]590号将该文转发给了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设区市、县(市、区)发改委。出台这份文件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
二是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

所谓项目申请报告,就是指企业投资建设应报政府核准的项目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包括八个章节的内容:第一章为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概况和项目概况两个部分;
第二章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包括发展规划分析、产业政策分析和行业准入分析等三个部分;
第三章为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包括资源开发方案、资源利用方案和资源节约措施三个部分;
第四章为节能方案分析,包括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三个部分;
第五章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包括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三个部分;
第六章为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包括环境和生态现状、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地质灾害影响分析和特殊环境影响等五个部分;
第七章为经济影响分析,包括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行业影响分析、区域经济影响分析、宏观经济影响分析四个部分;
第八章社会影响分析,包括社会影响效果分析、社会适应性分析和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三个部分。

原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章节内容包括: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规模、生产工艺流程、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市场前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包括内部收益分析)、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

贯彻落实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有关要求,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和审查工作,我们认为应重点把握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即将实施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八个方面的内容与传统审批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比,“项目申请报告”重点是阐述项目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等外部性、公共性等事项,不再对项目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生产工艺流程、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对编制内容作出较大调整,说明政府找准了其作为社会管理者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角色定位,是企业投资项目“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原则的落实,是政府适应新形势,在投资项目管理方面主动转变职能的体现,也是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理念的重大变革和创新。

第二,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是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在指导企业编写具体项目申请报告时,可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在说明情况后,不进行相关分析。国家发改委将根据工作需要,在通用文本的基础上,逐步制定和完善特定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第三,目前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将另行制定。

第四,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凡需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包括有关招标内容。

第五,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主要从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政府不再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产品技术方案、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等方面由企业自主决策。尽管不需再报政府审批,但为了防止和减少投资失误、保证投资效益,企业在进行自主决策时,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上述内容进行分析论证,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今年9月1日以后报送我委核准和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二、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一,关于《*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问题。为了把目前政府投资分散、多头管理转变为统一、集中管理。我委已草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拟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外债资金,以及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均纳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并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该“办法”已完成立法调研、征求意见等立法准备工作,先后十易其稿,省发改委正在与省法制办协商,争取尽早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关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审批问题。由我委代拟的《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实施意见》,已由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赣办发[2007]11号文联合下发。我们在该文件中规定,将一部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给设区市发改委,请各设区市发改委不要再下放了。今后省直厅(局)级单位和设区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省直厅(局)级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批。设区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设区市、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发改委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属于审批制的项目,对这类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复核和竣工验收等。另外,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作了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资金来源方面,规定今后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和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赣办发11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参照执行。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主要包括非经营性和经营性两类。非经营性的楼堂馆所项目包括办公楼、会议楼、大礼堂、招待所、展览馆、纪念馆、俱乐部、干休所、疗养院、有较高级装饰的干部宿舍和干部病房及以各种中心为名的此类项目;
经营性的楼堂馆所项目包括旅游宾馆和饭店、涉外公寓、写字楼、游乐场以及其他经营性楼堂馆所项目。

目前,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清理工作已进入全面整改阶段,即将告一段落。我委已经向省政府请示,一是近期尽快启动审批一批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中办发11号和赣办发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重新启动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批。具体操作为:在项目立项阶段,项目单位要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四个附件材料,(1)同级编委出具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编制证明文件;
(2)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属于财政预算安排证明文件;
(3)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划拨符合相关规定证明文件;
(4)同级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建设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二是设立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预算内专项资金。我委已向省政府建议设立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预算内专项资金,纳入省发改委掌握的省基建投资统一管理,或者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财政安排建设资金。我们建议设区市发改委可以参照此做法,向市政府建议设立市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关于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问题。赣办发[2007]11号文中规定,应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在总结省档案馆代建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各级投资主管部门都应对此类项目组织代建制试点。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实施“代建制”,我委已起草《*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这次已印发征求大家的意见,我们将申请列入省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管理办法”共六章26条,明确了代建项目范围、代建单位资格条件、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代建服务取费等主要内容,并明确代建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

项目单位申请报告范文第4篇

【报告描述】

政府投资项目中,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而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
是项目方为获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一种报告。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无偿补助、奖励、转贷、贷款贴息等。

【报告目录】

第一章纯电动汽车项目建设必要性及条件

一、项目法人概况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单位近几年财务状况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背景及建设必要性

2、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3、项目建设内容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5、项目目前进度

三、项目结论

第二章纯电动汽车项目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

一、建设规模

二、产品方案

1、产品介绍

2、产品特点

3、产品技术参数及先进性

第三章纯电动汽车项目市场分析

一、产品市场现状分析

1、行业经济运行情况

2、产品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

3、产品市场供需情况

二、产品市场竞争情况

1、主要生产厂商和国力生产力布局

2、产品竞争趋势

3、项目单位优势及产品市场竞争力分析

三、产品市场前景预测

四、项目产品市场推广策略

第四章纯电动汽车项目建设条件和主要建设内容

一、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1、厂址选择

2、自然条件及环境

3、工程地质条件

4、经济发展及投资优惠

5、原材料及能源供应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1、土建工程

2、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3、原辅材料及动力供应方案

第五章纯电动汽车项目产品生产工艺技术

一、工艺技术来源及先进性

二、产品生产工艺介绍

三、主要设备选型及购置方案

第六章纯电动汽车项目环境保护、节能措施、劳动安全

一、环境保护

二、节能措施

三、生产安全设施

四、消防

第七章纯电动汽车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方案

一、项目单位组织机构

二、项目劳动定员和职工培训

计划

第八章纯电动汽车项目建设期、进度安排和招投标

一、项目建设期

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三、项目招投标计划

第九章纯电动汽车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一、投资估算依据和说明

二、总投资估算

三、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情况

第十章纯电动汽车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一、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

二、财务评价

三、不确定性分析

四、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一章纯电动汽车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一、政策法规风险

二、市场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技术风险及防范对策

四、管理风险及防范对策

五、人员风险及防范对策

六、财务风险及防范对策

七、成本控制风险及防范对策

第十二章纯电动汽车项目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二、建议

附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2)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6)申请贴息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定的贷款协议;

项目单位申请报告范文第5篇

标准的红头文件(有正式文号)

二、题头:

关于×××项目的备案申请报告

三、企业简介:

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产品、产量、技术水平和能力

四、主要原因:

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技术水平

五、项目内容:

引进(国产)主要设备名称及数量(台/套)。

六、投资额度:

总投资×××万元,其中国产设备投资×××万元,引进设备投资×××万元(折合外汇×××美元),土建投资×××万元。

七、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万元,银行贷款×××万元,其它×××万元。xx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

八、如引进设备,则须注明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第几条第几款。

九、项目备案申请报告附件

单位备案申请报告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交材料目录: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交材料页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联系方式(如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委托人):________(签章)

备案申请报告范文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了XXXX,依据XXX,我单位拟建XXX项目。现已完成XXX等准备工作,现申请项目备案登记。特将项目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本单位全称XXXX,单位性质XXXXX,地址XXXX,法定代表人XXX: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号码XXX,法人代码(有关凭证)XXXX,注册资本及行业资质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性质:

3、拟建地点:

4、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占地面积XX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其中XXX平方米,XXX平方米

5、建设工期及计划开工时间:建设工期 个月, 年月开工。

三、项目投资情况

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自筹 万元,申请银行贷款 万元。

本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敬请审核准予备案登记。

附:1、《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一式五份)

2、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及法人代码证

3、其它凭证(资质凭证,移民土地凭证、资金凭证等)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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