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规则论文【五篇】(2023年)

时间:2023-07-20 08:00:10 来源:网友投稿

市场调节学说认为,如果市场是完全有效的,那么公司的财务报告如何呈报应由市场调节来决定,没有必要做更多规范。支持这一学说的有理论、信号理论和私有合同理论。1.理论理论认为:公司的投资者与公司的经营者之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务规则论文【五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财务规则论文【五篇】

财务规则论文范文第1篇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需要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

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主要有两种观点:市场调节论和政府规范论。

(一)市场调节学说

市场调节学说认为,如果市场是完全有效的,那么公司的财务报告如何呈报应由市场调节来决定,没有必要做更多规范。支持这一学说的有理论、信号理论和私有合同理论。

1.理论

理论认为:公司的投资者与公司的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签定契约来实现的。在签定契约时,双方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契约的实现就是他们的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财务报告体现的是经营者管理公司的业绩,是投资者评价公司的经营者是否履行契约的最可靠的依据。因此,公司的财务报告呈报是经营者自愿履行契约的行为。如果有人怀疑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那么投资者可聘请审计师,通过审计鉴证来解决。

在公司经营者的报酬与公司的利润存在一定的相关性的前提下,对财务报告的规范越多,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成本就越高。因此,公司的经营者就不会赞成市场对财务报告需要规范。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只要他们手中有衡量经营者业绩的依据,即契约中的各项规定很详实有效,他们也不希望对财务报告有更多的规范,因为规范越多,他们支付的监督费用也就会越大。

2.信号理论

信号理论源自于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向供求双方发出产品供销的信号。公司定期向市场呈报财务报告,这也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产物。如果公司自愿向市场公布财务报告,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越充分,公司的筹资成本就越低,公司就能赢得竞争,带来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个结论已被美国许多学者的实证研究报告证实。因此,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公司能够向市场公布财务报告的核心。公司自愿呈报财务报告信息有三种情况:经营好的公司,有动机公布公司好的财务信息,因此,这些公司会自愿公布财务报告;
经营中等的公司,因为怕被认为经营不好,所以也有自愿呈报财务报告的动机;
经营不好的公司,如果不呈报财务报告,就可能被市场默认为是经营不好的公司,因此有压力去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业绩,也会自愿呈报公司的财务报告。

因此,信号理论认为,市场已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来规范公司财务报告的呈报,就不需要再有更多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规范。

3.私有合同理论

对于上述的两种观点或许有人会提出:公司呈报的财务报告的信息并不能满足个别使用者的需求。对此私有合同理论认为,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设法得到它,即通过签订私有合同或出资去购买。

如果市场上存在职业的财务分析家,那么财务报告的信息使用者就可以通过与职业财务分析家签订私有合同,来获得需要的信息。如美国证券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另外,信息使用者也可以通过购买专业的报纸或杂志来获得所需的信息。购买时发生的支出,就是信息使用者为获得财务信息所支出的成本。这也可归结为是市场常常利用“看不见的手”,来调节信息产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从而达到对市场上的信息产品进行合理的配置。

私有合同理论进一步提出,公司的财务报告是一种信息产品,政府并不需要对公司的财务报告的信息如何披露,进行强制性的规范。公司的财务报告如何编制和呈报,完全可以由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来决定。因此,对公司财务报告的规范应采用放权(Deregulationofdisclosure)的政策。

(二)政府规范论

政府规范论认为,一个完全有效的市场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因此政府必须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规范,同时,这也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和利益的。

1.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有效的,有时往往失灵。有以下三个具体理由:

(1)如果政府不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规范,那么市场上就会出现生产信息产品的垄断者。

如果市场是一个竞争的、但不规范的市场,那么生产的竞争就会带来垄断。其后果是,垄断产品的价格提高了,生产的数量减少了,最后导致市场上产品的短缺,使产品的使用者购买和消费这一产品的成本增加。公司的财务报告在市场上是一种信息产品,它同样符合其他产品在市场上进行竞争的一切规则。因此,根据成本效益原则,政府应该对财务报告这一信息产品进行规范,才能有效抑制信息产品生产垄断者的产生,降低全社会信息产品的购买和使用的成本。

(2)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失误,会导致财务报告的信息的质量下降。

尽管公司有向市场自愿公布财务报告的动机,但是如果政府不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就可能会影响到公司财务报告的质量。因为公司经营者对财务报告编制的方法的选择性一般较大,各公司间的财务报告的信息的可比性较差,如果没有统一的财务报告信息规范的标准,就市场的总体来看,财务报告信息就会失去可比性,导致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不高和有用性程度的下降。而如果审计师在审计时缺乏统一的审计依据,则可能导致审计的失误,即没有发现公司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的财务报告的信息的质量问题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要依靠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而投资者对资本市场建立的信心来自于高质量的财务报告的信息。因此,政府必须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使会计信息能够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3)公司财务报告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

公司的财务报告作为该公司会计的信息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最明显的有两个: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
二是生产的非竞争性。消费的非排他性表现为可以被所有与它相关的使用者免费使用,因此它的生产成本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如果在一个市场生产的产品是可以被消费者进行免费使用的,那么生产者就不愿意生产这种产品,导致这种产品在市场上的短缺,这就是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的表现。显然,如果会计信息产品是短缺产品,这样的状况是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的,因此政府必须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以防止和解决信息产品的短缺问题。

但是这样做也会带来另一个问题,即规范所带来的成本应由谁来承担。如果由政府承担,就成为政府对财务报告信息呈报的公司的一种“补贴”,这会导致公共产品的生产过剩;
如果由公司承担,就会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公司则不会赞成政府这样的规范。对于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我们将在本文的第三部分讨论。

2.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和社会经济利益的驱动,要求政府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规范。

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能够使全社会的资源得到最优的配置,使社会获得最大的利益。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仅依靠市场的调节是不够的,政府必须对市场进行必要的规范和调整。因为在一个不规范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各自所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如果不纠正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那么市场的竞争就可能不公平。对此,政府规范学说认为,规范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使市场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具有对称的信息;
法典理论解释:规范就是为了解决社会各个集团之间的利益的合理分配。规范具有公开性和民主性。因此,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是完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基本利益的。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

(一)财务报告规范的性质

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规范,看起来是一种经济行为,实质也是一种政治行为。规范本身具有政治行为的性质,它与政府行为具有密切的关系。如我国对财务报告规范机构主要是政府,财政部代表国家政府行使规范的职能。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尽管是一个民间组织,但得到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强有力的支持。SEC是美国的一个准立法机构。1973年SEC公布的第150号公告(ASR150),阐述SEC与FASB的关系。“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通过其公告和解释性文件所颁布的原则、标准和实务,将由本委员会作为具有重要的实质性的支持来加以考虑,而那些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告相对立的意见将被认为不具有这方面的支持。”

(二)财务报告规范的行为

财务报告规范的行为是指参与制订规范的主体的行为。规范的成功与否,规范的参与者就显得特别重要。特别是政府作为财务报告规范的主要参与者,对规范行为有着极大的影响。以美国为例,FASB在制订会计准则的过程中遵循的程序是,准则的起草、准则的讨论、举行听证会、投票表决。而最后准则是否能够在市场上由各公司采纳,取决于SEC的认可程度。从美国的历史看,国会和SEC都曾有否定FASB已制订的会计准则的先例。SEC的官员曾这样认为,由民间组织FASB制订会计准则、然后由SEC批准会计准则的实施,这是最好的模式,因为既能发挥专家在制订中的作用,又能体现准则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政府的权威性。而我国的财务报告的规范主体是政府,这样的规范主体显然代表了我国国家和政府的利益。

(三)财务报告规范的影响

财务报告规范的影响是指财务报告规范实施的后果。财务报告规范的实施会影响到方方面面的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涉及到他们各自的经济利益。

WattsandZimmerman(1978)的实证研究表明,对于即将公布的规范财务报告的新准则,财务报告的使用者的影响是不同的:1.对于政府来说,政府一般会支持新准则的制订与实施,以更好地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2.对于公司的经营者来说,如果新准则能够给公司带来更多的收益,那么公司的经营者会积极地应用新准则;
反之,则会反对应用新准则。3.对于审计师来说,在一般的情况下,审计师会支持新准则的应用以减少审计师的审计风险。但是,如果新准则要求公司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越多,那么审计的风险就会越大,审计师就可能反对新准则。4.对于财务报告信息的免费使用者(Free-riders)如财务分析家来说,他们一般都会支持新准则的应用,并希望新准则越多越好。在这种情况下,准则的制订者就应十分谨慎,因为财务报告的规范越多,就意味着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成本就越大,这些成本应由谁来承担?这是准则制订者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报告规范理论给我们的启迪

(一)在制订财务报告规范时,必须要考虑它所产生的经济后果

既然财务报告规范的主体是政府,它的行为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不是经济行为,那么规范所产生的影响有多大、经济后果如何就应成为规范时最重要的问题。如美国把财务报告规范研究归为“会计政治经济学”(PoliticalEconomyofAccounting)。在美国会计学术界,如何规范财务报告、改进财务报告已成为会计理论研究的主流。

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形成和财务报告的规范的探索阶段。1992年至今的8年中,我国颁布了十多个会计准则,但对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产生的经济后果、经济影响,会计学术界却研究得不多。如我国在八十年代初就引进了西方国家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思想,但至今在企业的会计实践中却应用得并不广泛;稳健性原则是西方会计中常采用的一个基本原则,但为什么在我国应用时有些企业愿意采纳,有些企业却不愿意采纳;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采用会计准则来规范公司的财务报告,可使公司会计人员有更多的选择公司会计政策判断机会,但我国会计准则实施后也会产生如此的影响吗?

笔者十分赞成刘峰、李少波(2000)的观点。他们撰文认为当前我国在制订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可归为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会计理论的研究不够而引起的知识存量不足,对会计准则制订产生不良影响;
二是我国制订和公布的各项会计准则都体现了很强的英美取向,即会计准则无论在外表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借鉴了英美模式。他们认为:我国目前为止的会计研究总体水平不高,很多研究是对同一问题在低水平上的重复。

(二)重视对公司财务报告规范所产生的成本,解决好“公共产品”的成本分配问题。

公共产品的成本分配问题,是由政府对公司财务报告的规范具有强制性这一特征所带来的。如果规范财务报告的准则过多,就会带来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成本的增加和准则在应用上的困难。尽管人们认为美国是一个对公司财务报告规范比较完善的国家,但是美国也有许多会计学家批评FASB制订的准则过多,目前FASB制订的准则有130多个,每年的费用高达1500万美元,制订的成本过大。我国在制订准则的过程中必须引以为戒,不能认为制订的准则越多越好,也不能认为大、中、小公司都必须应用同一的准则,更不能认为所有的企业都应与国际接轨。会计准则的制订和实施应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以减少不合理的成本的支出。另外,过去对于“公共产品”的成本分配问题,会计界研究的不多。SEC曾设想:随着财务报告规范的增多,编报成本的增加部分应由财务报告信息的使用者来承担。但究竟如何操作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探索。

参考文献:

1.王松年,薜文君.(1999).《论财务报告的改进》.《会计研究》第7期

2.刘峰,李少波.(2000).《会计理论研究对我国会计准则制订的影响》.《当代财经》第6期

3.冯淑萍.(1999).《市场经济与会计准则》.《会计研究》第1期

4.葛家澍.(1999).《美国关于高质量会计准则的讨论及其对我们的启示》.《会计研究》第5期

5.汤云为,钱逢胜.(1999).《会计理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财务规则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必要性 原则 逻辑起点 内容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会计界重视理论研究的产物,是制定会计准则的需要,也是社会、经济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由互相关联的目标和基本概念所组成的逻辑一致的体系。目前,在我国学术界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认识还未达成一致,比如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内容的理解。本文将对我国已有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归纳和梳理。

一、建立我国财务会计框架的必要性

关于此问题,有人认为在我国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时机还未成熟。李小荣(2008)认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必须建立在稳定的环境基础上,而我国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尚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资本市场才刚刚起步;
其次,我国的会计理论还未发展成熟,需要学习西方经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建立需要充分的理论依据作支撑,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会计理论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再次,我国的会计人员总体水平较低,习惯了会计制度的核算方法,使会计概念框架的指南作用大打折扣。

周玲新(2005)认为为了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和约束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后果, 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决策有用性, 制定会计准则对产生会计信息的财务会计予以规范显得十分必要。为了给会计准则制定提供理论支撑并保证不同会计准则之间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客观上需要建立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作为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的连接点, 能更好地阐释会计理论, 指导会计实践。其次,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可以为制定和评价会计准则提供依据, 并保证会计准则的一贯性和系统性。再次,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还可通过其前瞻性为会计人员分析新出现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职业判断提供理论依据。

二、构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原则

建立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周玲新(2005)提出了构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设想:遵循系统性、中立性、前瞻性及兼顾国际化和国家化等原则, 以确保会计准则的制定效率和依据会计准则产生的会计信息的高质量。增加财务报告目标的阐释, 将其作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起点。顺应会计环境的变化, 补充并完善会计基本假设。对规范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会计原则划分层次。重新划分并定义会计要素, 细化其确认和计量标准。对财务报告体系的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并明确指出其缺陷和不足。补充资本保全概念,为价格变动影响下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提供了参考依据。

杨琼(2007)则认为应遵从客观性与逻辑性相结合,系统性与中立性相结合,历史性与动态性相结合等原则。李晓君(2007)、王慧(2007)认为,建立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应注意以下问题:与国际准则相协调;
对国外的概念框架适当地借鉴和发展;
充分考虑环境因素体现国家化标准;
概念框架要有前瞻性;
与现有准则的协调平稳过渡;
由谁来完成概念框架的制定工作的问题。之后,赵文红(2007)提出了四个建议:一是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
二是循序渐进,不要急于求成;
三是确立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制定机构;
四是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内容应当完整严密。

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逻辑起点

我国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起步较晚,从1995年开始。出于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需要,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争论,形成了众多的观点。

谢德仁(1995)认为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应是会计环境。因为会计环境具有高度的综合性,包含了会计实践的全部内容和孕育着会计理论要素的全部“胚胎”。苏新龙(1996)认为会计的起点理论应是:会计基本假设与会计目标。吴联生(1998)在综合评价7种财务会计概念架构的逻辑起点的基础上,认为会计目标起点论是比较合理的,它应是我国制定会计法律规范、会计准则规范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时所应坚持的理论。而杜兴强(1999)不同意把会计目标作为会计研究的起点,他认为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是价值(增值)运动,而会计基本假设、会计目标和会计处理对象则共同构成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逻辑起点;
葛家澍和刘峰(2003)两位教授在《会计理论一关于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研究》一书主要借鉴了FASB的“目标——原则”思路来构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葛家澍(2007)认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以目标来规定财务报告的宗旨,以信息质量特征来促成高质量的信息,进一步研究财务与非财务信息的确认、计量与披露是一项正确的会计选择。其中以厦门大学葛家澍教授的会计目标起点论最终占据了主流,并成功应用于我国2006年新制定的会计准则当中。

四、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内容

葛家澍(2004)在研究西方各国尤其是美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内容包括:财务会计目标;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财务报表要素;
要素的确认与计量;
财务报告的列报。谭晓兰(2008)认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内容应当完整严密,在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时,要充分考虑我国的会计环境,将概念结构分为几个层次:第一层次会计假设、会计目标;
第二层次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第三层次会计要素及确认、计量报告原则;
第四层次财务报告。

通过对以上研究成果的归纳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学者对构建财务概念框架是否必要,原则,逻辑起点和内容都众说纷纭。因此,我国建立一套成熟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道路还很漫长,需要全体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工作者的努力。

参考文献:

[1]谢德仁.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及会计理论体系[J].会计研究,1995,(04).

[2]葛家澍.建立中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总体设想[J].会计研究,2004,(01).

财务规则论文范文第3篇

(一)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产生与

财务会计概念结构(Conceptual Framework of Financial Accounting,简称CF)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FASB)1976年12月2日公布的《关于财务报表目标的暂行结论》、《财务会计和报告概念结构:财务报表的要素及其计量》和《概念框架项目的范围与含义》等文件中。所谓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按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它是一套目标与基本原理相互关联的有内在逻辑关系的财务会计体系。也就是说,概念结构是一个由相互关联的目标和基本概念组成的协调一致的系统,是用来指导并评价会计准则的基本理论框架。

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为了规范公众公司的会计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出台了一系列会计准则,但事后人们发现各项准则在概念运用、处理程序与上缺乏协调性,甚至相互存在矛盾。为此,人们越来越觉得有必要制定一个概念框架以统一概念、协调矛盾和指引方向。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传统的会计理论概念受到严重冲击,迫切需要建立一套能适应新形势的、完整的和规范性的会计理论框架,以指导会计准则的制订和约束会计实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传统的会计理论概念明显落后于环境形势和会计实务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等西方国家经济呈现“滞胀”状态,给会计实务带来许多新,如企业兼并、融资租赁、养老金计划、物价变动、国际结算、国际税收、外币折算等重大会计问题。因此,迫切需要许多新的会计技术方法和新的会计准则。二是传统的财务会计理论侧重于描述性,缺乏一套首尾一贯的理论框架。与会计准则相关的一些重要的会计往往观点不一,甚至相互抵触,从而导致会计实务上的混乱,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的强烈批评。正是为了解决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给会计实务带来的新问题,纠正会计实务中处理程序和处理方法的不一致或出现的分歧,为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一个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论依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76年率先提出了“概念框架研究项目的范围与含义”的研究计划,并将其研究成果陆续以“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等文件形式予以。到2000年已经了《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标》、《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企业财务报表的要素》、《非营利机构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确认和计量》、《财务报表的各种要素》、《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等七个文件。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出现在会计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后,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的会计职业团体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简称IASC)①也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进行研究,并自己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特别是1989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的报告,对国际会计界产生了深远影响。先后有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制定了自己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这些国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名称、具体形式和不尽相同。

(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及主要国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基本内容及其性质

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76年提出的“概念框架研究项目的范围与含义”的研究计划,概念框架是由目标及相关的基本概念组成的逻辑严密的体系。其内容主要包括:

(1)确认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目标;

(2)对财务报表要素给出定义;

(3)评估财务会计和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

(4)解决如何对财务报表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5)某些重大财务会计问题。1980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明确地认为概念框架并不涉及具体的会计准则,也就是说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不是美国的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不具有约束力。按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概念框架是由目标和与它关联的基本概念组成的一个连贯、协调、内在一致的理论体系,用于评估企业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并解决会计准则尚未规定而产生的新的会计问题。概念框架的组成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与报告的目标和有关几个基本概念。

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缩写为ASB)的概念框架称为《财务报告原则公告》(Statement of 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Reporting)。英国的概念框架从性质上来说,主要用于指导会计准则的制定,明确会计准则的制定方向,不属于会计准则的范畴。

澳大利亚会计概念框架,称为《会计概念公告》(Statements of Accounting Concepts),简称为概念框架,是由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下属的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以及会计准则审查委员会制定,由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代表澳大利亚注册实务会计师和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以及会计准则审查委员会。澳大利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包括4份会计概念公告和2项会计理论专题。

会计概念公告具体包括:

(1)会计概念公告第l号-报告主体的定义;

(2)会计概念公告第2号-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目标;

(3)会计概念公告第3号-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

(4)会计概念公告第4号-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和确认。

两个会计理论专题具体为:

(1)财务报告中的计量;

(2)关于偿付能力和现金状况的报告。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概念框架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财务报表的目标;

(2)决定财务报表信息有用性的质量特征;

(3)构成财务报表的要素的定义、确认和计量;

(4)资本和资本保全概念。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概念框架并不是一份国际会计准则,不对任何特定的计量和披露问题确立标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概念框架的地位并非优先于所有的国际会计准则,在该概念框架和某项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产生抵触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国际会计准则而不是概念框架的要求。

从上面各主要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首先,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并不是会计准则,不属于其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其本身对企业的会计行为并没有强制的直接的约束力。其次,各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其会计准则及各国会计实务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虽然其不作为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但指导着会计准则的制定,为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以协调财务报表编制的准则、规定和程序等。同时也是对制定的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评估的标准。最后,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主要内容来看,各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包括的主要内容都涉及财务会计的目标、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及其计量和确认,这些内容更多地属于会计理论范畴。

二、关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作用

关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作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观点最具代表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概念框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1)它能够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在制定和评估会计准则时提供指南,以保证会计准则的一贯性和系统性;

(2)在缺乏权威性文件的情况下,它能够为人们分析新的或正在出现的财务会计和报告问题提供依据;

(3)在编制财务信息时,为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提供理论依据;

(4)由于概念框架能够促进会计准则的一贯性与会计实务的合理性,它可以提高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促进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了解并增强使用者的信心。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该概念框架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帮助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制定新的国际会计准则和审议现有的国际会计准则;

(2)为减少国际会计准则所允许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的数目提供基础,藉以协助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倡导协调与编报财务报表有关的规定、准则和程序;

(3)帮助国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制定本国的准则;

(4)帮助财务报表编制者国际会计准则和处理尚待列作国际会计准则项目的问题;

(5)帮助审计师形成关于财务报表是否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意见;

(6)帮助使用者理解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内包括的信息;

(7)向关心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的人士提供关于制定国际会计准则的方法的信息。

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的观点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观点,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作用:

第一,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出现是制定高质量的会计准则的需要。传统的财务会计理论侧重于描述性,缺乏一套首尾一贯的理论框架。由于一些重要的会计文献先后观点不一,以其为依据制定的会计准则难免出现混乱的情况。当时会计准则乃至于近期各国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则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这样,为了制定高质量的前后一致的会计准则,需要有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的会计理论体系提供指导;
为对现存的会计准则进行评估,同样需要一套完整的会计理论体系提供指导。再加上会计准则作为会计核算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过程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的过程,是不同利益集团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相互协调的产物。某一强势利益集团的利益要求不可避免更多地反映于会计准则之中,也就是说,在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受某些强势利益集团利益要求的影响,使得在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对不同的会计理论观点采取各取所需的做法,从而加大会计准则偏离会计理论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一套相对较为完整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前后一致地为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理论指导,则可能大大提高制定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可能性。对于既存的会计准则,也需要有一套完整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对其进行评估和检验,确认其前后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合理。

第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会计实务发展的需要。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作为财务会计所应用的基本概念所组成的理论体系,是指导和评价会计实务的理论依据。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产生之前,无论是美国还是西方其他发达国家制定会计准则的理论依据,主要来源于会计职业团体及一些著名会计学家的有关专题研究报告。这些专题研究报告不可避免带有个别组织或个人的色彩,特别在不同组织和个人对某一问题有着不同观点和理论的情况下,以其作为指导会计实务的依据,不可避免导致会计实务的混乱。此外,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传统的会计理论概念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如企业兼并、融资租赁、物价变动影响、各种工具的出现等,会计准则的发展滞后于客观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不能满足会计业务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剧,各种经济业务创新需要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的相应创新。而要求对某一项创新的经济业务制定出一项相应的会计准则,及时地满足其会计核算的需要,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任何一项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都需要有一个发展完善和成熟的过程,而只有当某一会计方法和程序广为接受和认可时,才有可能成为公认会计原则的一个组成部分,才可能制定一项专门准则对该创新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一套前后一致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一套相对完善的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为创新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提供理论指导,以及时满足新出现的经济业务会计核算的需要。在现行会计准则未对新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情况下,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对会计实务的指导作用表现得尤为明显,即表现为对会计实务发展的指导作用。

第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会计信息使用者阅读和理解会计信息的需要。会计信息的有效使用至少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必须按照会计准则编制提供会计信息;
另一方面则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充分理解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以掌握会计信息后面所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角度来说,总是基于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和会计理论背景来理解某一企业对外提供财务报表中的各项数据的。在会计信息提供者按照会计准则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的前提下,对该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理解则取决于使用者本人所掌握的财务会计知识和会计理论知识。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正可以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其理解财务报表所必要的会计理论知识。人们通过阅读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可以理解和掌握会计理论中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知识,为理解财务报表提供基础。

第四,财务概念框架的产生与,还是会计自身发展的需要,是会计理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任何理论都有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在理论发展的某一阶段,需要对此前的会计理论成果进行归纳整理,将传统的会计理论中合理的部分予以归纳。通过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既可充分肯定传统会计理论中仍然适用的合理部分,又能及时展示环境变动情况下会计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从而不断地推动会计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

三、《会计准则》、《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我国已制定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为“基本准则”),基本发挥类似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作用;
我国还制定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下简称为“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这其中也包含一部分基本上属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内容。因此,笔者认为研究制定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首先必须研究我国现存的基本准则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关系。目前有些同志将基本准则理解为类似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文件。笔者认为研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基本准则和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关系,对于理清认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只可以从一个侧面认识我国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必要性。

(一)关于基本准则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关系

我国基本准则制定于1992年11月,自1993年施行。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原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告等部分。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规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一般原则部分,主要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作出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在借鉴和国际会计经验和我国会计核算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我国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归纳为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性原则、谨慎性原则、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和重要性原则等12项。这12项原则从不同的方面对我国会计核算工作提出了要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部分,分别就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作出规定。在资产部分,将其分类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并就各类资产的计价、核算及其揭示作出规定。在负债部分,将其划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两大类,分别就其计量和核算作出规定。在所有者权益部分,规定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收入部分,就收入的分类和各项收入的确认作出规定。费用部分,明确了费用的定义,并对费用的分类及核算作出了规定。在利润部分,就利润的构成和作出了规定。财务报告部分,主要是规定了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等内容。

从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来看,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属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内容,如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即会计假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的定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中的部分原则等。当然,由于我国制定基本准则的特定历史条件和背景,基本准则中属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内容的具体规定与国际和其他国豸啪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但也有一部分内容,不能说是属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晦容。从总体上来说,基本准则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相比,强制规范的内容过多,所涉及的内容理论性和深度相差太远。如其中对资产的定义,只是作了一个很简单的表述,对资产的特征未作更为详尽的论述;
再如对于负债,将其定义为一种债务,也是不太准确的。

我国的基本准则是作为会计法规的组成部分制定的。在基本准则制定过程中,当时提出的是会计准则统,弓义会计制度,也就是说制定会计准则是作为制定会计核算制度的依据,通过为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提供依据,使不同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中规定的会计和程序统一起来。

但是,在基本准则后,根据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实际情况,以基本准则为依据,对当时既存的分所有制形式、分部门制定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梳理,制定了8大行业13个会计核算制度,并于1993年7月1目起施行。由于作为会计核算制度制定的依据,基本准则对会计核算制度在客观上发挥了类似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发展深入,基本准则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需要,其对会计核算制度制定的统驭作用也越来越小,甚至微乎其微。事实上,在1993年实施的13个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已经突破了基本准则的内容。可以这样说,基本准则的制定作为我国会计改革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其象征意义高于实际意义。这样说并不是否定基本准则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因此,基本准则不可能真正和完全发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作用,而且由于其本身作为会计法规的一个组成部分,也不应要求其发挥这方面的作用。随着经济业务创新的加速,创新的经济业务日益丰富,基本准则对这些创新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也是难于发挥其指导作用的。

通过上述的,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规毕竟是法规,基本准则作为会计法规的一部分,是会计核算制度制定的依据,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和企业的会计核算发挥的是规范作用,而不仅仅是指导作用,这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不同的。现行基本准则中的部分内容属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内容,但不是说基本会计准则即等同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现行的基本准则是难于发挥类似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作用的。特别是由于基本准则内容上的局限性,也难以充分发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多元作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它从另一方面佐证了制定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必要性。

(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规定的具体化,这其中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内容的会计报表,包括对会计报表基本要素的定义做出了界定,包括会计报表的种类、会计报表编制及其披露的基本要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以保证企业对外提供真实、可靠、客观的财务会计信息。出于这样的目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从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角度来规定其内容的,其规定的内容有一部分属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内容,但是它并没有涉及到会计方法和会计程序规定。同时,为了保证财务会讳信息的真实可靠,《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还就企业负责人和企业会计负责人的相关责任作出了规定。从其内容来说,有一部分属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内容。但是,对这些内容的规定,也是从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角度出发的。此外,与基本准则相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属于我国会计法规的组成部分,对企业的财务会j十报告行为具有强制的约束力,企业必须按照其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信息。这对我国会计教学和会计理论,当然也产生某种程度的。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发挥的作用不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所发挥的作用,其发挥作用的方式也不同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存在,并不能说明不需要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它并不能替代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事实上,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作为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并不直接对企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供规范,更不能解决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法定义务方面的,不能解决企业应当具体提供哪些会计信息的问题。然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可以为规定企业如何披露会计信息、提供哪些会计信息,以及提供什么样的会计信息提供理论的指导。

四、关于我国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对于我国是否需要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一直是会计理论界比较关注,也是讨论比较多的一个问题。许多专家教授认为当前应当抓紧制定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通过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制定,一方面满足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和会计实务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满足会计理论自身发展的需要。

关于我国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必要性,既要从会计理论的发展来研究,更要从会计实务的发展进行研究,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从我国的会计改革与发展情况来研究。笔者认为当前抓紧制定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仍然是必要的。

首先,我国仍然需要有一套财务会计的基本理论体系,指导我国会计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我国制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会计法规的依据,为其制定提供理论指导。我国当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制定过程中遭遇的一些问题,彰显了制定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必要性。如一些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相互之间出现不太协调的情况;
前后不同时间的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具体内容不能体现一以贯之的会计理念;
某些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着实用主义的做法、为一时所需的机会主义的做法。更有甚者,特别是在财政部以外的其他部门所起草的法规中,存在着一些与会计理论的要求不符合的规定和做法。这些规定和做法,或是出于某些特定目的的需要,或是出于某些特定部门的利益的需要,明显偏离会计理论、会计基本概念的要求。如果我们存在有一个各方认可共用接受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或许这些问题都是可以避免的,或是可以得到有效克服的,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的财务会计法规体系更为合理,进一步保障我国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此外,如果存在一套相对完善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也可以使我们进一步厘清会计的职能,使会计保持本来的面目,免于会计本身承担不应承担的职能。会计就是会计,会计并不能承受其它之重。从财务会计来说,更大程度上是一个信息系统,主要功能是为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从事生活经营活动所形成的财务信息。试图要求会计承担一些非会计方面的职能,未必有利于会计职能作用的发挥,也未必有利于会计工作重要性的提高。

财务规则论文范文第4篇

现行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这里的“本单位财物”既可能是公共财产,如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可能是国有与集体、个人、外资混和而成的混和型经济,还可能纯粹是私有财产。于是就产生了如下问题,即在“本单位财物”表现为纯粹私有财产的情况下,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究竟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还是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限于公共财产?要解决上述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第271条第2款规定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人认为,“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指“构成贪污罪”,即无论财产性质,一律成立贪污罪,并且认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已经由单一的公共财产扩大到公私财产的范畴了。①笔者认为,“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指符合第382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定贪污罪;
不符合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构成要件但符合第271条第1款的,定职务侵占罪,即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仍限于公共财产。

从世界范围看,关于贪污犯罪的对象,各国和各地区规定不一。有的规定为财产,如法国刑法典规定为公私款、物品、武器、器材、军需等,巴基斯坦《1947年防止腐败法》、印度《1947年防止腐败法》和《1988年防止腐败法》均规定为任何财产;
有的规定为公共财产,如前苏联刑法典规定为国家财产、公共财产,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为公共财产或财产,意大利刑法典规定为公款、其他动产物品等。②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贪污犯罪的对象除公共财物外,还包括私人财物、公债和其他不正当利益。③我们认为,在我国,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公共财产。因为,从刑法理论上看,由于刑法的强制力最为强烈,刑法的适用解释关系人的自由、财产以至生命等重大问题,因此刑法解释必须符合谦抑性原则。④所谓谦抑是指缩减或压缩。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应当力求以最少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谦抑性已成为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⑤刑法谦抑在质的方面着眼于刑法调整范围的有限性、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在量的方面则意味着最轻刑罚要求的满足。⑥谦抑主义表现在刑法解释上面,就是指在定罪、适用刑罚的解释中,要采用“紧缩”的态度,以控制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具体到现行刑法条文中,第382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是贪污罪,犯该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但对性质近似的职务侵占罪,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或其他单位的成员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最高法定刑仅为15年。由此可见,若将“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理解为一律构成贪污罪,可能会导致某些宜定为职务侵占罪的情形被定为贪污罪,不利于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不利于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价值。因此,对“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应该理解为,符合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理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不符合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构成要件的,则不宜以贪污罪论处。即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公共财产。

此外,对“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此理解,与刑法条文中类似用语的含义具有一致性。例如,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可见,第265条规定的,“依第264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指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即“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才定盗窃罪,反之,不宜定为盗窃罪,而不是无论数额和次数,一律定为盗窃罪。类似的例子还有第204条第2款与201条及204条第1款等等。

也许有人认为,依上述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定贪污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而同样的主体以同样手段非法占有私有财物的,定职务侵占罪,最高法定刑为15年,这是否会助长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所处单位的私有财产的不正之风?并且认为,对贪污罪之所以规定最严重的法定刑,主要是因为它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不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因此,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即使非法占有的是私有财物,也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应予以重罚。

我们认为,上述看法不能说没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只能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作出解释,不能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而对法律进行解释,就不能不考虑到谦抑性原则。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所处单位私有财物的情况,即使要以贪污罪论处,也是属于立法者的权力,除立法解释以外的其他刑法解释是做不到的。

二、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法条之间的关系

有人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员,不具有从事公务的特征。 ⑦还有人认为,职务侵占罪只发生在非国有单位里。⑧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是不妥当的。我们认为,职务侵占的主体包括所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无论是否从事公务;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

首先,对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进行文理解释,就不能排除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其主体。众所周知,刑法解释方法可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文理解释的主要是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论理解释方法;
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进行论理解释。⑨论理解释是指不拘泥于刑法条文的字面意思,而是从条文的内部结构关系及条文间的相互联系上,探求立法的意图、阐明立法的精神所在的解释方法。⑩具体而言,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采用文理解释方法,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并不排除国家工作人员,“单位”也不排除国有单位,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因此,第271条与第382条是普通法与特别法、全部法与部分法的关系。这样的解释并无不合理之处,因此,不必在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中明确排除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能限定为非国有单位。

其次,第271条与第382条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运用其他法条的情况。从事实上看,数个法条可以因犯罪主体、对象、目的、手段或危害结果形成竞合。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则同时因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形成竞合,因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可以包括贪污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也可以涵盖贪污罪的对象。此外,有学者将法条竞合分为这四种情况:独立竞合、包容竞合、交叉竞合、偏一竞合。⑾从这个角度看,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既符合贪污罪的规定,也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规定,是独立竞合,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以贪污罪定罪,但当属于以下几种情形之下的,犯罪行为的内容已超出外延窄的罪名概念(贪污罪)的,属于包容竞合,适用全部法优于部分法的原则,即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具体而言,这些情形有:

(1)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负责人、职工、工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不从事公务,只从事劳务的一般工人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职务就是工作中所担任的事情。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由,将一般从事劳务的工人等排除在职务侵占罪主体之外。如果一般工人利用工作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被定为盗窃罪的话,将会导致罪与罪之间刑罚的不协调,因为盗窃罪比职务侵占罪的处罚要重。

(3)国有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非公共财物的情形下,也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三、如何从混合型经济中认定公共财产

如前所述,我们主张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公共财产。我国刑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产的范围是: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随着改革的深化,各种经济成分并存以及多种经济成分相互混合的状况十分普遍。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 ⒀现行公司法规定了两类共三种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着投资多元化的原则,在目前和将来的改革中,除直接关联到国计民生或生产特殊产品、特殊行业的企业外,一般不宜组成国有独资公司;
国务院正在集中力量抓大头的1000户企业中,大都可以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竞争性行业,适宜搞混合经济,用国有资产控制集体资产、个人资产、涉外资产,形成公有制多种实现方式;
国有资本要向国家支柱产业集中,向优势行业集中,对企业重在优化结构,控股不一定限在绝对控股线上,投资也可降低比重,“有进有退”增强市场活力。因此,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下,由多个投资主体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为混合型经济)将取代以国有企业为代表的传统企业类型,在国民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改革的深化给刑法学界设置了一个难题,即如何从混合型经济中正确认定公共财产。解决这个问题,对司法实践中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侵吞本单位含有国有资产的混合型财产时,若该混合型财产被认定为公共财产,无疑成立贪污罪,若被认定为非公共财产,则成立职务侵占罪。

关于上述问题,刑法学界有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为,公共财产必须以终极所有权为标准,在混合型经济中,必须按国有、集体的股份或出资比例认定公共财产。理由是:刑法第91条公共财产的范围是从所有制角度进行界定的;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也是从所有制角度进行规定的。⒁第二种意见认为,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的财产,应全额认定为公共财产,不控股的企业按股份或出资比例认定。根据是:“十五大”关于股份制“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的指示。⒂第三种意见认为,除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单一的公共财产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公司的财产属于法人财产,法人财产是一种不同于公民的私人财产和公共财产的新型财产所有形式。⒃理由是:企业财产独立,即企业全部财产所有权属于企业法人,是企业法人制度的根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现代化企业法人制度,而要确立企业法人地位,就必须明确企业的法人财产。

第四种意见认为,只要有公有资本的混合型经济,就应全额认定为公共财产。理由是:法律规定的是有终极所有权的公共财产,但在经营方式多样化的形势上,执法者必须敢于面对实际,从经营方式和法人财产权角度认定公共财产。在有公有资本投入的情况下,法人财产权使企业成了公共财产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公共财产的命运如何,是保值增值,还是亏损灭失,完全取决于法人财产权的行使。因此,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并存的基础上的法律,必须对有公有资本的法人财产以特殊的关注和保护。⒄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不无道理,但在法律适用上或逻辑上也都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从终极所有权角度出发,以国有、集体的股份或出资比例认定公共财产,适用法律较困难。例如,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了混合型财产时,对真正属于公共财产的部分以贪污罪论处,对非公共财产部分则只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从而将出现将一人一行为定为两个罪的情形。将国家、集体控股企业的财产,全额认定为公共财产,不控股的企业按股份或出资比例认定,实际上在认定公共财产时交叉采用了双重标准,在逻辑上不具有科学性。认为法人财产是一种独立的不同于公民私人财产和公共财产的新型财产所有形式(国有独资公司除外)的观点,由于是在刑法修订前提出的,因而与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不协调。刑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依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若依这种这种观点,一律不认定为公共财产,当然无所谓“依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至于将含有公有资本的混合型财产一律认定为公共财产的弊端,将在下文论及。

笔者主张,以是否控股来划定混合型经济的财产性质,即国有、集体控股(控股51%以上为绝对控股,51%以下35%以上为相对控股)或投资比例占多数的企业的财产,应全额认定为公共财产,不控股或投资比例占少数的企业的财产,一律不认定为公共财产。我们认为,要准确界定混合型经济的财产性质,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在看到刑法公平、正义的价值的同时,应注重刑法的效益价值,⒅从经济分析学角度看,刑法的效益价值是通过刑法的成本与收益的比例关系来体现的。所谓刑法的成本,是指刑法自身成本及其所引起或导致的有关支出或不必要的代价的总和,具体而言,刑法的成本分为刑法自身成本、刑法的实现成本、刑法的机会成本、不必要的代价四种。⒆刑法的自身成本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以刑法加以明确规定的犯罪量和刑罚量;
刑法的实现成本是指刑法自身成本的运行引起的并为其服务的必要的费用支出,包括刑事立法成本、刑事司法成本两大部分;
刑法的机会成本,是指因刑法自身成本的存在从而导致其他可供选择法律适用的机会的丧失;
不必要代价即指因刑法自身成本投入、运行不当所造成的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刑法的效益,是指从刑法的成本与收益的比例关系出发,尤其是从刑法自身成本与效益之比出发,以最佳的最少的刑法的成本投入,获得最佳的最大的收益。刑法的效益可以分为几种不同层次的表现类型: 先是惩罚罪犯;
其次是预防犯罪;
最后是根本收益即通过刑法自身成本的投入,在实际取得惩罚罪犯、预防犯罪的效益基础上,所实际获得的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见,根本效益是最高层次的效益。 ⒇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在总体上构成刑法的根本效益。

考察前述观点所带来的成本和效益,可以发现:前文持异议的几种方法,均表现为成本(主要是机会成本)高、效益低。就从终极所有权角度出发,以国有、集体的股份或出资比例认定公共财产这种方法而言,结合经济法学进行分析,将公司中的一部分国家投入的资产仍属于国家所有,难免不引起法人产权制度的新的混乱。公司法人财产是个统一的、完整的有机体,如从中划出一部分归国家所有,根据股权平等的原则,势必也要划出相应的部分归社会公众、其他法人甚至外商等其他股东所有,从而将极富特色的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关系变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共有关系,从而与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其根本效益是相当低的。若将含有公有资本的混合型经济一律认定为公共财产,貌似维护国有经济效益,实则歪曲了公司中国有股股权的法律地位,不利于理清我国国有资产投资入股的公司中的产权关系,有违公司法基本原理,也必将对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企业公司化的实践产生严重危害,因而,其根本效益同样很低。相反,以是否控股来界定混合型经济的财产性质,就不会出现上述情况。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现代公司立法的趋势是: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主体享有股权。有人担心,一旦承认国家投入到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公司,将会导致原来的国有资产变为公司所有的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这种担心是必要的。(21)国有资产在依法转变为公司所有的资产的同时,国家从公司中取得相应的权利-股权,并“按投入公司的资产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2)这是财产所有权和股权之间的交换。国家对其投资于公司的财产享有股权,国家并未丧失任何财产或财产受益,而仅仅是改变了国有资产的存在形式和实现方式。这种改变正是国有资产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契合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机制可借以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可见,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股权具有与在传统企业制度下终极财产所有权同等重要的意义。以是否控股作为界定混合型经济的财产性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精神,具有极大的“根本效益”。

第二,应体现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从刑法理论上看,刑法解释的原则,首先要求体现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精神(23),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着重以个人自由为价值取向,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是禁止类推解释。决定何种不法行为应属犯罪的权力应属于立法者,司法者只能依据立法者经过立法程序而明定之法条来判罪定刑,而不能以类推来创立或扩张条文的内涵。正因为禁止类推原则,个人的权利才不致受到国家权力不可预见与不可统计的限制或剥夺。但类推禁止原则“并非漫 无限制,而有其例外 之处……类推禁止原则乃行为人之保护规范,依通说之见解认为如以类推而有利于行为人时,则可不禁止类推之适用。”参见林山田著:《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24页。既然在理论上以类推推定行为人无罪况且是得到认可的,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形下,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理应是刑法法定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如前所述,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是贪污罪,犯该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但对性质近似的行为,即职务侵占罪,第271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最高法定刑仅为15年。由此可见,将含有公有资本的混合型经济一律认定为公共财产,可能会导致某些宜定为职务侵占罪的情形被定为贪污罪,不利于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不利于贯彻罪刑法定精神。

财务规则论文范文第5篇

一、国内财务报表附注规范表述现状

(一)报表附注披露内容存在公司偏好性 制定报表附注的XBRL分类标准,首先要确定哪些概念(术语)可以作为分类标准的元素,或者说报表附注要提供哪些标准化的“信息材料”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规定的披露内容是制定分类标准基本元素的依据,而对于没有强制要求或公司可扩充的披露内容,则要从大量的具体财务报告中发现规律。通过对70家房地产企业的报表附注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公司对附注披露内容的各自偏好性很大,要在附注中提取公认的概念作为分类标准的元素,并保证其有效、完整和一致,有很大困难。如《企业会计准则》对“营业收入”的注释仅要求披露“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本年(期)发生额及上年(期)发生额。而统计显示:ll家企业按照业务、地区等披露营业收入而不区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7家企业披露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金额的同时,按照行业、地区等披露营业收入金额;
3家企业按照行业分别披露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金额:17家企业按照行业和地区分别披露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金额。另外,对行业、地区、业务的分类定义也各有不同。表1是报表附注中对收入部分增加披露的信息元素的部分统计。“公司偏好性”是一种对报表数据侧重于利己的注释,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二)报表附注中术语(概念)使用的不规范性定义元素名称及其具有的属性,以及元素的内外部关联关系是制定XBRL分类标准的重要环节,元素名要能唯一表达一个财务信息概念,必须规范和统一,以便计算机程序处理不产生二义性。如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应收账款净值是三个不同的概念,纸质的财务报告中经常混用“应收账款”术语,读者通过上下文的语境可以区别和理解,而XBRL分类中则必须定义为三个元素,并正确标记。通过对这70家上市公司报表附注的统计分析发现:附注中运用的财务术语(概念)很不规范,有些术语是准则中没有明确区分(如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表达的是应收账款净值),有些是与行业相关的报表附注中术语的定义问题,有些财务报告中没有注释,更多的是企业使用的习惯性表述,这些给元素命名带来很大障碍。表2是统计分析的销售与收款业务有关附注中部分财务术语名称的使用情况。

(三)报表附注中表格注释的不规范和不一致性XBRL分类标准中有两类元素:数据项和元组,表格一般属于元组元素。元组元素要进一步拆分成信息元素,并且要准确定义这些信息元素的名称、语义、层次结构、元素的内外关联关系等。附注中的表格格式的规范和统一涉及到XBRL格式的信息单元的语义的一致性、信息的可比性,以及信息的可汇总性。报表附注中运用了大量的表格对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或对需要报告的表外项目进行说明。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仅仅给出了最基本的注释表格的格式,导致各上市公司报表附注表格披露信息的不规范和不一致。如对应收账款注释仅仅给出了“账龄分类表”(账龄结构、期末账面余额、年初账面余额)和“客户类别分类表”(客户类别、期末账面余额、年初账面余额)的简单结构,而对账龄结构和客户类别如何划分则没有给出说明。在对70家上市公司报表附注的统计分析中,存在着大量的表格注释内容和深度不一致的现象。如账龄结构按1年以内(含1年)、1至2年(含2年)、2至3年(含3年)、3年以上披露的企业占53%;
按1年以内(含1年)、1至2年(含2年)、2至3年(含3年)、3至4年(含4年)、4至5年(含5年)、5年以上披露的企业占20%;
还有其他不同深度的分类披露。另外,对分类的基点没有规范。如有63家企业按地区披露主营业务收入,其中40家以“市”为单位,10家以“省”为单位,5家以“华中”“华南”等地区为单位,还有以“省内省外”为单位等。附注中表格格式的不规范和不一致与企业的规模、管理模式,以及“公司偏好性”等有关。

二 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规范的会计术语表述习惯与制定XBRL分类标准可以相互促进 由于创建XBRL财务报告分类标准仅仅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将现有财务报告按XBRL格式规范表述,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与纸质财务报告自身的规范表述是制定XBRL分类标准的基础。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会计信息生产与提供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原则与规范上,解决了会计信息的采集和加工的规则与方法,以及企业财务报告的内容、结构和质量标准等。在制定分类标准的实验中发现,《企业会计准则》中最规范的表述主要体现在会计报表披露的内容和结构上,对会计术语的表达本身并不规范。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第四十四条中表述: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而《企业

会计准则第30号一财务报表列报》则表述成财务报表。虽然,人们能读懂此处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这二个术语表达的是同一个事物(或概念),但XBRL分类标准中术语(概念)名必须唯一。由于人们K期以来习惯表述达成的理解默契(本文也没有区别财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财务报告中会计术语表达的随意性较大,通过制定xBRL分类标准,可以再一次界定和准确使用会计术语,使会汁真正成为会计信息生产、提供和表述的规范语言。

(二)按行业成AXBRL组织,规范财务报表附注的表述,建立分类标准XBRL作为一种可扩展的商业报告语言,实行三层分类体系:国家标准分类体系、行业标准分类体系、企业标准分类体系。前两者由国家或行业的权威性组织根据XBRL技术规范制定。这种自上而下的机制可避免“各自为政”的情况,避免产生新的信息壁垒,便于电子化报告数据的流通、交换和共享。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是国家标准,适应于所有行业,从这个层面看,XBRL财务报表附注分类标准属于国家标准分类体系制定的范畴。然而,报表附注注释的内容、术语、明细分类、汇总指标等都因行业不同有很大的区别。如房地产行业的销售收入可以按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房地产租赁等分类,而机械制造业则不同。XBRL作为一种语言规范,其分类标准体系所表述的概念(信息元素)要便于行业内进行比较分析等。因此,笔者建议,在国家XBRL财务报告分类标准制定原则的指导下,按行业成立XBRL组织,对行业的财务报表附注涉及的所有内容、格式,以及术语(概念)的名称和实质等进行规范表述,按行业建立XBRL报表附注分类标准。2003年,我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规定电子文档中重要信息的数据化过程,以及建立分类标准时需要使用的命名空间规范、信息文件命名规范、元素命名规范、数据元属性规范、实例文档命名规范等。这些也是创建行业XBRL报表附注分类标准需要遵循的。

(三)规范报表附注披露的内容与表格结构规范报表附注披露的内容和表格结构其实质是信息使用者将能从报表附注中获得哪些“信息材料”。这也是目前XBRL分类标准制定中经常讨论的“信息粒度”问题,粒度太粗则信息损失,太细则信息可比性损失。从对70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报表附注披露的内容与表格结构来看。都在《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的扩展。虽然扩展的程度有所不同,但由于行业业务的相近性,以及通用财务报告中信息供应的有限性,对附注披露的内容和表格的结构按行业进行规范和确定是可行的。当前的问题关键不在于“信息粒度”,而是需要有权威的部门来组织和指导,制定原则;
会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要立即行动,从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的角度进行确定。

尽管XBRL发展历程不长,但作为互联网上一种新的企业财务报告的信息标准和会计信息处理技术,由于其广阔的应用前景,将加速推进XBRL的存储、安全、传输等技术的发展与完善。然而,我国会计理论和实务界对此还没有做好准备。首先是大家对此还很陌生,无论是大学的课堂,还是会计实务界都没有推广普及XBRI,应用知识。其二,XBRL既是一种新的财务报告表述语言又是一种新的会计信息处理技术,需要了解其技术知识同时要掌握其应用知识,否则容易对其产生距离感和恐惧感。其三,XBRL格式的财务报告作为标准化的“信息材料”必须规范其生产、存储、传输、使用的整个供应链环节,对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四,XBRL的应用需要企业的投入,包括软硬件成本、人员培训成本、信息管理成本等,在企业还不了解xBRL的应用能给其带来多少收益时,态度也就不会是积极的。一项新技术的应用有一个认识和推广的过程。只要不排斥它,积极应对,有宏观政策的引导,就能够跟¨L国际上XBRL发展和应用的步伐。而从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速度来看,XBRL格式的网络财务报告即将来临。

[本文系湖北省科委自科基金项目“XBRL在企业信息披露中的应用研究(2t)07ABAl78)”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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