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五篇】

时间:2023-07-12 16:05:06 来源:网友投稿

通过检查看,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普遍较为规范、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较好,总体比去年有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迎检工作重视,准备较为充分区司法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工作检查的通知》下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五篇】,供大家参考。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五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基本情况

通过检查看,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普遍较为规范、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较好,总体比去年有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迎检工作重视,准备较为充分

区司法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工作检查的通知》下发后,各所高度重视律师年度考核工作,按照文件要求对全年工作进行梳理分类,汇总,认真做好迎检准备,并形成了总结报告,确保了检查工作有组织,有保障,顺利圆满进行。

2、规章制度健全,落实基本到位

各律师事务所均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收案管理审批制度、案件集体讨论和报告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能切实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一是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规范收费,开具正式发票,依法纳税;
二是政治业务学习制度,能比较认真及时地传达上级要求学习的文件精神;
三是收案管理审批制度,实行统一收案收费,规范收案审批;
四是集体讨论和报告制度。各所均有集体讨论记录本,遇重大疑难、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案件均进行集体讨论,并将集体讨论记录附卷保存。

3、职业道德执业纪律遵守较好

通过检查,绝大多数律师能够恪守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在诉讼、仲裁中的纪律、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与同行之间的纪律及其他相关规定。2011年度全区律师事务所实现了零投诉,未发现违法违纪现象。

4、执业行为规范,业务质量较好

绝大多数律师能够严格执行《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接受委托后认真履行职责,文明诚信为当事人服务,比较好地履行人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在办理非诉案件中,能按规范办理见证、发律师函、担任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

二、存在问题

通过这次检查,发现辖区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在执业中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卷档案管理工作不到位不规范。律师事务所已办结案件均没有装订,案卷没有统一管理,不便查找。世创律师事务所案卷封皮还沿用“博大律师事务所”的封皮,应变更成“世创律师事务所”,卷宗号均没有填写,保存期限和归档日期均无。编号应以律师事务所编号为准。同时案卷的存放都在律师个人手上,应由所里统一管理。

2、个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律师事务所和世创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和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仍沿用以往制度,没有重新修订新制度。上墙公示内容也不全面。

3、学习重视程度不够,各律师事务所虽能够开展日常政治业务学习,但是均存在重业务轻理论学习现象,对于区局安排的学习内容资料没有学习痕迹,没有留学习资料,没有会议记录和学习笔记。

三、几点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律师业务档案进行科学管理;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要统一管理归档,不能由所承办律师自己负责管理,存放在各自的办公室内。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律师工作的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律师和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律师管理机构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司法行政部门)是本市律师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制定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划;(二)制定律师工作的管理制度;(三)授予或者取消律师资格,颁发或者收回《律师工作执照》;
(四)决定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撤销;
(五)指导、监督*市律师协会的工作。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律师资格人员的审核、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的审核、违反本办法有关活动的查处以及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律师管理工作。

第四条(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依法由本市律师组成,受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其职责是:(一)负责律师的执业登记、注册和律师事务所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二)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验,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年度检验情况;
(三)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四)指导律师业务活动;(五)负责律师业务培训;(六)负责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和监督检查;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与境外民间律师团体的交流活动;
(八)负责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律师管理工作。

第三章律师资格

第五条(资格的授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必要的考试或者考核。申请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人员,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考试合格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律师资格的决定。决定授予律师资格的,发给律师资格证书;
决定不授予律师资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参加考试的人员。申请律师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接受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的考核。对申请律师资格考核的人员,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律师资格的决定。决定授予律师资格的,发给律师资格证书;
决定不授予律师资格的,应当书面通知接受考核的人员。

第六条(不授予资格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律师资格:(一)故意犯罪,曾被判处刑罚的;
(二)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未满5年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依法不授予律师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

第七条(性质)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形式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立。

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律师事务所的章程;
(四)有3名以上取得律师资格的专职人员;
(五)有必要的开业经费。

第九条(申请与审批)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设立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未经批准,不得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开业。

第十条(开业登记)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之日起的10日内,到市律师协会办理开业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未办理开业登记手续的,不得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开业。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人事、业务、财务以及档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律师协会和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基金)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业务风险基金。前款所列各类基金的提取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过错赔偿)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因执业过错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律师追偿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年度检验)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市律师协会的年度检验。每年第一季度,由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报告上一年的人员、机构、业务工作、财务收支和预算等情况,并附送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变更)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迁移,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等,应当报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到市律师协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终止)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一)申请解散并经市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的;(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被撤销的;
(三)其他原因应当终止的。律师事务所终止,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缴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向市律师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终止公告。律师事务所终止,应当按照规定清算财产,清理和移交档案。律师事务所已终止的,不得开业。

第十七条(登记费、年度检验费)律师事务所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度检验费。

第五章执业管理

第十八条(执业申请与审批)凡取得律师资格、要求以律师身份执业的人员,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实习1年。前款人员实习期满,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向该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执业申请。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执业的决定。对批准执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律师工作执照》;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未取得《律师工作执照》者,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第十九条(执业登记)被批准执业的人员领取《律师工作执照》后,应当在10日内持《律师工作执照》到市律师协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执业要求)律师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律师事务所中执业。律师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律师在受理案件时,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指派。

第二十一条(变更与注销登记)律师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律师协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执业注册)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持本所律师的《律师工作执照》到市律师协会注册。对不符合执业条件的律师,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市律师协会提出不予注册的书面意见。市律师协会对有关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持异议的,应当上报市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决定。未经注册者,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律师事务所不得委派未经注册的律师承办业务。

第二十三条(申请执照与登记、注册的费用)律师申请工作执照与登记、注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四条(注册公告与备案)市律师协会每年应当将准予注册的律师名单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在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告,并报市司法行政部门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送*市高级人民法院备查。

第二十五条(执照收回)律师不能执业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收回《律师工作执照》。

第二十六条(执业范围)律师除依法担任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诉讼案件的辩护人、人外,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委托,担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
(二)接受委托,提供法律咨询,诉状、合同等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三)接受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
(四)接受委托,贸易、投资、知识产权、证券、金融、税务、房地产、海商海事等民事、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五)接受委托,参与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依法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国家和本市对律师执业范围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律师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依法执业权)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妨碍、干涉或者威胁其行使合法权利。

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权)律师应当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和《律师工作执照》,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提供有关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予提供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建议权)律师执业中发现本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可以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接到意见或者建议书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条(拒绝辩护、权)对侮辱律师人格或者向律师提出无理要求的被告人或者被人,律师可以拒绝为其辩护或者。

第三十一条(执业权的法律监督)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市律师协会可以请求法律监督机关实施法律监督。

第三十二条(守法、守纪的义务)律师在执业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执业。

第三十三条(学习、进修的义务)律师应当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培训与进修。司法行政部门、市律师协会以及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律师提供学习、进修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遵守统一收案、收费规定的义务)律师应当遵守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的规定,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第三十五条(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律师应当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受理案件时,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六条(遵守司法、仲裁活动有关制度的义务)律师执业时,应当遵守司法、仲裁活动的有关制度。

第三十七条(保密义务)律师应当保守执业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第七章惩戒与罚则

第三十八条(律师惩戒组织)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惩戒委员会。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律师惩戒委员会投诉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惩戒)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律师惩戒委员会可以按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给予惩戒。

第四十条(申诉)被惩戒的律师对律师惩戒委员会的惩戒不服的,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处罚程序)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三条(复议与)当事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对管理人员的要求)司法行政人员和市律师协会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境外律师事务所在沪机构、常驻代表)外国律师事务所、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设常驻代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摘要:医师多点执业从试行以来,实际效果并不显著,政策经多次修订,在试行过程中仍然遇到众多方面的瓶颈和阻力,究其原因,是法律领域的空白造成了医师多点执业在依法行政上缺乏有力的保障。文章通过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分析医师多点执业的困境,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有助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动依法行政,加快完善医师多点执业。

关键词 :多点执业 依法行政 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涉及法律方面的特殊案例

2012年12月9日,原上海东方医院血管外科主任张强突然宣布脱离公立医院,加盟上海沃德国际医疗中心,公立医院医生离开体制并不鲜见,我国著名心血管专家胡大一教授牵手和睦家,医生跳槽、离职和转行已成为医疗卫生行业的焦点之一。张强医生即将探索的或许是一个全新的模式,未来将构建一个不同于公立医院的团队,通过体制外多点执业,探索与以往不同的医生工作模式。

我国是从2009年开始探索医师多点执业之路的,在此之前医师多点执业一直处于空白领域,那时张强在杭州工作时,是当地著名的血管外科方面的专家,有一天工作到夜里11点,正准备上车回家,接到了距离杭州不远的桐庐县的县医院求助电话,当地县医院收治一名因为交通肇事导致腹腔动脉出血的病人,病情罕见。张强马上以车速140迈从杭州开到桐庐,但是到了现场,发现也没有办法,病人危在旦夕,张强用了一个非常规的方法救治了病人,就是从病人的大腿根的动脉切一个口子,然后用导尿管从里面塞进去,正好导尿管的头上有一个小球,小球可以把那个破口暂时地堵住,然后把那个破口找到,把它缝合。

张强医生的行为有三次违法,第一次是违反了交通法规,车速140迈,超速行驶。第二次违法是非法执业,《执业医师法》规定,一个医生只能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换句话讲,医生要是到别的医院执业行医,就算把病人给救活了,也是违法的,中国是一直到2009年才开放医生的多点执业,即使多点执业,也必须先向卫生主管部门注册备案。第三次违法,就是张强医生最后用的是导尿管治好了病,可是导尿管从来没有进入血管外科的医疗器械的范围,如果这位病人当时死了,张强医生很可能要为此担责。由此案例引出,我国在探索医生在多点执业时,遇到的法律问题,并进一步分析其解决途径。

二、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执行的现状

医师多点执业这一概念是从2009年开始提出的,是指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医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规范和有效推动医师多点执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医疗资源的社会效益,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服务。2014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向全国各省市区征求意见,并以国卫办医函〔2014〕71 号《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发文,广泛吸言纳策。这是继2009年9月原卫生部的卫医政发〔2009〕86号《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11年7月的卫办医政发〔2011〕95号《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后,又一次政策修订的信号。在五年的医师多点执业试行中,全国各省市根据政策规定,陆续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但成效并不显著,本文拟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分析医师多点执业的法律困境,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从国际主流模式上看,医生自由执业是主流趋势。在我国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卫生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难以缓和的背景下,医师多点执业是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打破传统观念,顺应国际潮流的新举措。据统计,2011年3月1日至2014年6月,北京市共有2116名医师注册了多点执业。这和全市80家三级医院、134家二级医院,共计214家二级以上医院的50965名执业(助理)医生总数相比,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全国其他各省市也是如此,注册多点执业的医师寥寥无几。这样一项让医师充分发挥自身潜力,同时使其在服务患者的过程中获取合理报酬的政策却效果不明显,究其原因,是法律层面上的问题阻碍了多点执业的实施。

三、医师多点执业在法律上的问题

在推行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进程中,除了遇到第一执业地点的阻力外,最亟需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目前的法律体系涉及医师多点执业范畴的内容几乎为空白,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在没有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将寸步难行,根本的法律问题无法解决了,将使医师多点执业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势必无法顺利开展。

1.法律上的空白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但法律条文中并未对医师执业地点的数量没有进行规定,也无涉及医师多点执业的相关内容。

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在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虽然《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范了执业地点的有关定义,并涉及了医师多点执业的方面,但“管理规定另行制定”这一表述,仍然让医师多点执业在法律上处于一个空白的境地。

鉴于《执业医师法》的法律主体未包含乡村医生,对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缺乏法律上的规范,进而国务院以第386号令的形式于2003年8月5日公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加强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但法规中也并未出现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方面的内容。

2.规范性文件中的涉及医师多点执业的法律效力问题

(1)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医师多点执业的内容

2009年9月11日,卫医政发〔2009〕86号《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2010年2月11日,卫医管发〔2010〕20号,《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探索实行并规范注册医师多地点执业的方式,引导医务人员合理流动。

2011年2月28日,国办发〔2011〕10号,《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中指出:促进医务人员合理流动。完善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制订规范性文件,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将适用人员条件放宽到主治医师,增加多点执业的地点数量。鼓励公立医院执业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2011年7月12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指出:在前两年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基础上,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以下地区为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地区:

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和公立医院改革省级联系试点地区;
每个省(区、市)除上述城市外的两个地级市。

在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增加2个执业地点,分别作为第二和第三执业地点,其原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其多点执业;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2年3月14日,国发〔2012〕11号《“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指出: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2013年9月28日,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促进人才流动。加快推进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动的机制。

2014年1月22日,国卫办医函〔2014〕7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对多点执业的基本要求,医师多点执业的主要条件,医师多点执业协议,医师多点执业医疗责任承担,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并征求意见。

(2)规范性文件和法律之间在法律效力上存在的矛盾

在推行医师多点执业政策过程中,国家各部委、各级行政机关常常通过“通知”“指导意见”“工作安排”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布置医师多点执业工作,这些规范性文件既不属于法规,也不属于规章,却是作为本部门和下级机关执行政策,实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指导下文件。按照依法行政原则,这些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监督、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中不具备法律效力,是造成医师多点执业缺乏法律保障的根本原因。

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规范和管理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行政行为,以及授予和委托行政执法权,是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和,适用于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的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是一种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机关也无法依据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只是贯彻和执行行政机关法律政策、行政命令的一种手段和方法。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规范性文件不在法律规范之内。第九十九条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可见,规范性文件的在行政执法中的效力排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之后。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由此可见,规范性文件不能独立的成为法律适用的依据,行政相对人不能将规范性文件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

由此可见,规范性文件在医师多点执业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中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但在行政诉讼中,却并没有直接法律效力上的依据。一旦医师多点执业出现医疗事故和法律纠纷,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很难保护法律主体的权益。

(3)缺少地方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卫生部下发的《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只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地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开展医师多点执业的工作,提出了多点执业的概念和意义,但是对多点执业的政策如何具体执行缺乏具有指导性、参照性的规定。卫生部在下发《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以前,没有出台相配套的关于多点执业的部门规章,势必导致地方执行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时缺乏统一规范。目前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已经试行了近五年时间,各个试点城市执行的情况也各有不同,广东、北京、天津等省市的卫生部门率先出台的地方性试行的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上海市在废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师外出行医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同时,以下发《关于在上海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形式执行和落实相关政策,各地行政机关的规定、管理办法、通知都有所差别,缺乏统一的规范。在卫生部的规章没出台之前,地方性的规章率先出台,在程序上没有分清主次,下位规范应该遵循上位规范,缺乏上位规范,下位规范参差不齐,也是医师多点执业难以推行的重要原因。

四、从依法行政角度促进医师多点执业的对策

1.将医师多点执业纳入法律法规中

《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实施以来,我国医疗卫生行业历经十几年的改革和发展,新的医疗方式和公共卫生资源的供需关系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对《执业医师法》重新进行修订,将医师多点执业的法律主体间的关系明确纳入《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医师能够在哪些类型的执业地点进行多点执业,保证医师多点执业的合法化、规范化。《执业医师法》需要规定并细化医师多地点执业登记的内容、执业范围、执业期间的权利义务。需要完善针对异地执业的具体行为哪些是必须注册的,哪些是特殊情况不需要注册的等相关法律法规,使法律规定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真正实现医师多点执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协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针对医师多点执业的这种特殊执业形式,完善人事制度、社保制度、税收制度、医疗监管制度。人事制度主要应加强针对多点执业医师薪酬、绩效考核和考勤等方面的管理,让“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医师与第一执业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而与其他执业地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必须纳入社保部门的监管,将薪酬、奖惩市场化、契约化。完善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处理方式和政策,明确医疗责任主体及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义务。完善税收制度,明确医师在其他执业地点取得的 通过多方制约来保证利益分配和责任分担的公平性。

3.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体系

政府出台强制政策杜绝医师“走穴”,明确规定惩罚条例,对“走穴”行医时发生的医疗事故严厉惩处,撤销执业资格,从根源杜绝“走穴”的发生。为降低医师个人因多点执业带来的监管漏洞,由卫生行政部门定期考核、监管多点执业医师,考核结果纳入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的专业技术档案或人事档案中,使医师的医德医风记录相伴整个职业生涯,并逐步建立医师诚信档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管和引导,使医师多点执业政策能够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流动。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OL].2009-09-16.卫生部网,moh.gov.cn/mohyzs/s2908/200909/42823.shtml

[2]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OL].2014-01-22.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网,nhfpc.gov.cn/yzygj/s3577/201401/c5823303c4524fe9aedc07b052927830.shtml

[3]周琳,殷群,连斌.医师多点执业国内外发展状况比较研究[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4,21(1):54-56

[4]费菲.生多点执业,“冰川”正在移动?[ J ] .《中国医药科学》,2014,4(16):4-6

[5]张元宇.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理论下医师多点执业的法律规制 [D].吉林:吉林大学,2013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在上一年度的执业过程中,我在市司法局、市律协和本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谨慎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始终认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现对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如下:

在2018年度的工作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律师执业规范》,遵守各级司法机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律师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的义务,遵守律师事务所所内的各项管理制度,敬业爱岗、廉洁自律、文明执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心全意的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树立品牌服务形象,坚守执业理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深知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是每一位律师应尽的义务,虽然在2018年度内没有机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但是我一直积极跟其他律师请教学习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经验,也不断自己搜集资料认真学习相关知识,为之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参加社会服务等做准备。

上年度我通过智拾网、律师协会举办的线下课程认真学习相关法律业务,不断为自己充电,在完成了规定学时之后还通过其他渠道和平台不断拓展自己的知识面;
在我所领导的正确引导下,我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积极履行律师工作职责,同时也按照规定参加了执业责任保险。

过去的一年,办理的案件数量没有明显的增长,但在实践中办案方式取得很大突破,用非诉讼方式解决诉讼问题,既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息讼解纷,促进了当事人的和解,增进了社会和谐。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唐山市律师协会

关于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受疫情影响,2019年度我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工作延期至2020年5月开始。为做好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和核准执业的律师(包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二、考核时间及分工

我市2019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集中检查考核工作将于5月20日开始,6月24日结束。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负责对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考核并确定结果;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由本单位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主管律师协会确定考核结果。

三、考核内容和程序

考核工作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河北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河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的内容和程序进行。

结合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专项调研检查,2019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章程》修订情况,党组织建立、换届情况,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培养优秀律师入党情况,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三会一课”制度落实、党员律师组织关系接转、党费交纳及使用、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配备和履职情况以及为党建工作开展活动提供场地、人员、经费支持等情况。

(二)资质管理合法合规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依法进行执业资质审批备案情况,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法定设立条件,是否依法履行了章程、合伙协议、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分所派驻律师等各项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是否存在另设办公场所问题,是否存在名为合伙所实为个人所问题,是否存在有名无实的“空壳所”、“僵尸所”问题,是否存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不符合法定执业条件的问题等。

(三)规章制度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建立和落实合伙人会议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制度、统一收案收费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纳税申报制度、印章及档案管理制度、三项基金提取制度、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管理制度、新执业律师资质审核制度、青年律师培养制度、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考核制度、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律师执业过错赔偿制度等情况。

(四)所务管理运行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及党员活动室、财务室、档案室建设配备情况,律师事务所主任履行职务情况,建立决策、监督、执行工作机制情况,依法纳税情况,律师社会保障情况,信访投诉处理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组织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和涉法涉诉信访值班、精准扶贫脱贫等情况。

(五)人员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对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管理和指导情况。

(六)业务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统一接案收费登记批准情况;
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涉黑涉恶案件集体研究及报备情况,规范开展业务推广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情况,业务档案保管情况,公章、财务章、空白合同、公函管理使用等情况。

(七)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贯彻执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三条底线”情况,加强律师思想政治建设情况,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安排部署的的重要决定、重要活动情况,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年度考核情况,开展业务统计报表等日常工作情况。

四、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可以采用书面审查、实地检查或其它有效方式进行。与开展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专项调研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活动密切衔接,根据律师事务所自查整改情况,市局及各县市区司法局按照“全覆盖、无遗漏”要求,组织力量逐一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在实地检查过程中,要同步完成“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任务。各县(市)区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检查律师事务所数量分配见附件8。对于依法诚信规范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以简化考核形式。

五、考核的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考核程序

1、总结报送 各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专项调研检查要求完成自查整改后,对本所2019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完成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将律师事务所参加年度考核的有关材料报主管司法局审查。本所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及材料报市律师协会审查评定。市律师协会在评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后,将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现执业律师事务所综合其在两所的执业表现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2、初审阶段 县(市)区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后,应当采取实地考察、查验资料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全部材料,一并上报市司法局。

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结合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专项调研检查要求进行实地考核验收,认真查找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考核评定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收到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材料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备案材料后,进行全面审查,评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并将考核结果在市司法局及市律师协会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审查中,若发现报送的材料以及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者责成主管司法局重新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二)考核时间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将于2020年5月20日开始集中对全市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考核,同时收取2019年度考核备案材料(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可在6月17日集中确定考核等次、加盖考核专用章阶段提交)。各单位务必在5月20日前报送考核材料电子版,待审核完毕后集中确定考核等次、加盖考核专用章。

各单位实地检查时间安排如下:

5月20日靖民、华岩;

5月21日保邦、万春;

5月22日华夏中天、佳诚信和;

5月25日北辰、卓远;

5月26日三和时代(唐山)、渤澳、陈大为;

5月27日京师(唐山)、冀华(唐山);

5月28日得法、经广;

5月29日高阶、天壹、陈建仲;

6月1日 秉信、行通(唐山);

6月2日 唯实、冀信(唐山);

6月3日 蔺和刚、冀航、仲浩;

6月4日 鸿翔所、唐正、正一、青水;

6月5日 遵化;

6月8日 开平、丰润;

6月9日 玉田、路南;

6月10日滦县、古冶;

6月11日曹妃甸、路北;

6月12日迁西、迁安;

6月15日丰南、汉沽;

6月16日滦南、乐亭。

集中确定考核等次、加盖考核专用章时间安排如下:

6月17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靖民、华岩、保邦、万春;

6月18日华夏中天、佳诚信和、北辰、卓远、三和时代(唐山)、渤澳、陈建仲、陈大为;

6月19日京师(唐山)、冀华(唐山)、唯实、经广、行通(唐山)、仲浩、蔺和刚、冀航;

6月22日冀信(唐山)、正一、唐正、青水、高阶、天壹、得法、秉信、鸿翔所;

6月23日上午:开平、丰润、玉田、遵化;

下午:迁西、滦县、乐亭、滦南;

6月24日上午:曹妃甸、路南、丰南、迁安;

下午:汉沽、古冶、路北。

注:集中确定考核等次、加盖考核专用章需提交已缴纳2020年度会费证明。

六、年度考核需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汇总表》;

2.《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

3.《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党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4.《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情况统计表》;

5.《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情况统计表》

6.《律师事务所花名册》;

7.《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公告》;

8.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报告;

9.律师事务所主任述职报告;

10.《2020年会费缴纳明细》;

1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律师事务所分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总所对分所的考评意见和总所已经通过年度检查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律师考核结果汇总表》;

2.《2019年度专职兼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3.律师执业证书。

(三)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考核,由所在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单位、公司律师单位统一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考核结果汇总表》;

2.《2019年度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3.律师工作证书。

所有材料需提交纸质材料一份,须加盖单位公章,正反面打印。凡填写不符合要求一律退回重填。除上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提交的考核材料外,各县(市)区司法局还应当向市司法局提交本地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工作情况的报告。考核报告要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报告考核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未参加考核、暂缓考核的机构和人员情况。

七、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律师证件的“有效期”问题。参加了2018年度考核的律师,证件考核备案页加盖了标有“有效期”字样的印章。此处“有效期”是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的有效时间,不是律师证件的使用期限。2019年度考核时间较往年有所推迟,考核工作结束前2018年度考核结果仍然有效。

(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前的准备工作。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加考核前,应当办结申请的审批事项。同时,应当准确填写并向考核机关提交《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登记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由考核机关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档案予以保存。

(三)证件换发工作安排。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统一收集需要换发的证件,随年检材料一并报送予以更换。换发律师执业证,要提交原律师执业证和小二寸蓝底近期证件照一张。同时,各所要填报《律师执业证换发登记表》。对于证件毁损、内容不全、丢失的,按照补办证件程序办理。

(四)关于2020年会员费减免政策。办理年度检查考核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会员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律师协会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受疫情影响,根据省、市律协减免政策,会费缴纳做如下调整:市直所及公司律师部团体会费8000元;
县(市)区所团体会费7000元。市直所专职律师个人会费1000元;
区、县级市所专职律师个人会费850元;
县所专职律师个人会费600元;
兼职律师1240元。2019年新执业律师及2020年第一季度新执业律师,免缴2020年度全年个人会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2020年度个人会费调整至200元。个人会员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系支援湖北抗击疫情的医护人员的,免缴2020年度全年个人会费。参加2020年“1+1”法律援助和援藏的律师,免缴2020年度全年个人会费。

(五)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参加考核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直至收回其执业许可证,上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执业律师无故不参加考核的,按照《河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给予“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同时建议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合同。该律师的考核结果一并报省司法厅备案,省司法厅将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适时作出处理。

(六)对于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暂缓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时再予审查通过;
律师事务所因种种原因暂缓进行年度考核的,该所的律师原则上暂缓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待律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考核时再予审查通过。

六、工作要求

(一)统筹做好工作安排。各县(市、区)司法局要科学谋划、周密部署本地考核工作。要统筹安排考核工作与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调研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活动,细化完善检查考核内容和标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完善考核评价机制。要按照考核规定要求,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特别是上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到有效投诉、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情况,客观准确的作出考核评价。除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机构和人员外,其他已确定考核等次、暂缓考核和未参加考核的机构和人员信息均应记录在考核结果中。考核结果要在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网站长期公示,成为群众选择法律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重要参考,借此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要在考核中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原则,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严禁接受考核对象的财物或宴请。

请各所在市律协公共邮箱tangshanlvshi@163. com(密码:2801398)自行下载考核文件和表格电子版,并于5月20日前将考核备案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律协邮箱:tsslsxh@126.com。

会费缴纳地点:东旭大厦19层律师协会

联系人:牛雅慧联系电话:2819619

确定考核等次、盖章地点:西山道7号5号楼司法局3层会议室

联系人:徐辉联系电话:2854570

李梦婷联系电话:2801398(律协)

附件: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2.2019年度专职兼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3.2019年度公职公司法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4.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汇总表

5.社会律师考核结果汇总表

6.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考核结果汇总表

7.律师执业证换发登记表

8、县市区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检查律师事务所数量分配表

9、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公告

10、律师事务所花名册

11、唐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党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12、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情况统计表

13、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情况统计表

14、2020年律师会费缴纳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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