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政治责任论文【五篇】

时间:2023-07-07 19:00:08 来源:网友投稿

(CollegeofEconomicsandManagement,NanjingUniversityofAeronauticsandAstronautics,Nanjing211106)Abstrac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政治责任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政治责任论文【五篇】

政治责任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高管政治关系;企业社会责任;民营资本;中小企业板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5.01.03

中图分类号:C936;F27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5)01-0011-04

TMTs Political Connections of Private Capital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Performance

――Based on Data of SME Board

QIU Dong-fang,XU Li-min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Nanjing 211106)

Abstract:This paper researches the relationship of top management team(TMT)s political connection of private capital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performance by establishing index systems and using the data of 2045 listed companies in SME Board between the year 2007 to 2012.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re is positiv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TMTs political connection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performance, political connection of representatives committee has a stronger positive correlation with social responsibility performance than political connection of government official, and political connection of central government has a stronger positive correlation with social responsibility performance than political connection of local government.Finally,some strategic suggestions are provided for TMTs political connection to improve th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performance effectively.

Key words:TMTs political connection;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private capital;SME board

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民营资本成为我国发展经济、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的重要推动力。但制度缺陷却使民营资本面临较为严重的歧视,遭遇法律、政策等不平等的待遇。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往往以“强干预、弱治理”的角色出现,契约常以关系为基础[1],因此,通过选举、慈善等活动与政府建立和维护政治关系成为民营企业在特定制度条件下生存和发展的策略。

政治关系也称为政治联系,最早由经济学家Fisman[2]提出,用以指印度尼西亚公司与执政者苏哈托家族之间的密切关系。后来,学者们参考Fishman的思想,定义政治关系为公司与执政者之间的密切私人关系,如潘红波等定义政治关系为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曾经为政府官员[3];邓建平等认为政治关联是指具有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资格、曾经或现在具有政府工作背景[4]。

政治关系作为企业的重要社会资本,国内外学者从企业银行贷款、IPO行为、慈善行为、国际化的广度和深度等方面研究了其对企业经济行为的影响。Claessens 等研究发现在巴西有政治关系的企业比没有政治关系的企业更易获得优惠的银行贷款[5];Butler等认为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当企业的承销商具有政治关系时,承销费用显著较高[6];贾明等发现政治关系促进公司的慈善行为,表现为具有政治关系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参与慈善捐款,而且捐款水平更高[7];张功富认为政治关系能对投资效率产生一定影响[8];杨东进等研究发现我国房地产企业的政治关系有助于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对企业绩效的直接提升作用不显著[9];邓新明等认为民营企业母国政治关系对国际化深度具有显著正向促进作用,对国际化广度却具有显著负向影响[10]。2006年,深交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明确界定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和资源依赖理论,政治关系应该与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着密切关系,政治关系作为一种竞争工具,能拓展公司的外部生存空间,从而为公司创造有利的竞争环境。虽然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是学界的热点,但鲜有民营企业政治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研究,已有研究多局限于从企业社会责任的某一方面探究政治关系的影响,缺乏整体性研究。鉴于此,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了高管政治关系和社会责任绩效的指标体系,借助代表民营资本先进生产力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深入分析民营资本政治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关系。

1 研究设计

1.1 指标体系的建立

1.1.1 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指数

20世纪70年代以来,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受到西方社会的广泛关注。进入21世纪后我国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研究得到了快速发展,余澳等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追逐自身价值最大化的过程中不仅不对相关利益者造成侵害,同时还尽可能致力于提高总体社会福利的责任[11]。本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为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企业依法经营,积极为各个利益相关者服务、创造价值,最终达到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和谐统一,使三者的综合价值达到最大化。

参考沈洪涛的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指标体系[12],首先确定企业对各利益相关者的贡献率;然后,计算各利益相关者权重;最后,加权综合企业对利益相关者贡献率,得到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指数。

(1)企业对各利益相关者贡献率计算

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对债权人、股东、员工、客户、供应商、政府、社区等七大利益相关者上,企业对各利益相关者贡献率具体指标设计如表1。

各利益相关者的权重计算方法如下:

假设A代表企业社会贡献总额,B代表企业资产总额,那么:A=A1+ A2+ A3+ A4+ A5+ A6+ A7;B=B1+ B2+B3 ,其中,B1=债务资金=短期借款+1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B2=股权资金=股本+资本公积,B3=主体权益资金=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债权人权重W1=B1/B+B3/B×A1/A;股东权重W2=B2/B+B3/B×A2/A;其他利益相关者权重Wi=B3/B×Ai/A,(i=3,4,5,6,7)。

(3)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指数计算

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指数(CSR)的计算公式:

CSR=∑7i=1CSRi×Wi(1)

其中,CSR代表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指数,CSRi和Wi代表企业对债权人、股东、员工、客户、供应商、政府、社区贡献率及权重。

1.1.2 高管政治关系指标体系

本文所界定的高管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管政治关系是指企业以高管为中介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建立的非正式联系机制,具体指正在或曾在党委、各级政府、各级人大及政协常设机构、法院、检察院任职以及现任或曾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高管政治关系与民营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绩效关系的研究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从整体上研究高管政治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关系;二是从类别和级别的维度对高管政治关系分类,分别研究其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关系。首先,根据政治关系类别,将高管政治关系分为政府官员类和代表委员类。其次,根据政治关系级别,将高管政治关系分为中央级和地方级。

本文实证研究中以政治关系度(即高管中有政治关系的人数占高管总人数的比例)表征企业政治关系的程度。具体赋值见表2。

以2007~2012年深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剔除金融类、ST和*ST类、数据缺失及政治关系披露不详的公司,最终筛选出2045家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绩效和控制变量的原始数据来源于CSMAR、RESSET数据库,高管信息则通过公司年报和招股说明书等资料整理得到。

1.3 研究假设及模型

1.3.1 研究假设

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资源掌握在政府手中,民营企业为了长远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主动联系政府,为维持这种关系,企业会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因此,假设1:高管政治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政治关系类别对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影响不同。一般认为公司高管的代表委员身份都是现任的,公司要维系甚至提升这种关系就必须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从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而企业高管的政府官员身份大都是曾任的,这种政治关系在高管进入企业之前就已经建立,不需要企业再花大力气去建立和维持。

因此,假设2:代表委员类高管政治关系较政府官员类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有更强的正相关关系。

政治关系级别也对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产生影响。中央级高管政治关系较地方级有更强的社会影响力,能更好地调动资源,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政策扶持等。相应地,政府对企业的期望也就越高,为了维持与政府的关系,企业就必须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因此,假设3:中央级高管政治关系较地方级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有更强的正相关关系。

1.3.2 研究模型

基于上述分析,以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指数作为因变量,高管政治关系作为自变量建立回归分析模型,同时选取股权集中度(FSD)、公司成长性(GROWTH)、公司盈利能力(ROE)、公司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CW)、高管规模(EXSIZE)、年度(YEAR)、行业(IND)等可能影响公司社会责任绩效指标为控制变量,控制变量的具体定义见表3。

模型(2)的回归结果表明高管政治关系(POL)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CSR)呈正相关关系,在1%水平上显著。回归结果表明,高管政治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显著正相关,民营上市公司政治关系会正向地促进其履行社会责任,与理论分析结果一致,结论支持假设1。

模型(3)的回归结果表明政府官员类高管政治关系(GOV)、代表委员类(DBWY)高管政治关系均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CSR)呈正相关关系,并在1%水平上显著,代表委员类高管政治关系(DBWY)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CSR)的正相关系数大于政府官员类(GOV),说明中小板上市公司具有政府官员类和代表委员类政治关系均能积极地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由于代表委员类高管不仅要建立这种政治关系,更要维持这样政治关系,因此,代表委员类高管会比政府官员类高管更加重视社会责任的履行,结论支持假设2。

模型(4)的回归结果表明中央级高管政治关系(CEN)、地方级高管政治关系(LOC)均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CSR)呈正相关关系,显著性水平为1%。中央级高管政治关系(CEN)的系数为0.478,地方级高管政治关系(LOC)的系数为0.160。说明中央级及地方级政治关系都能给社会责任的履行带来积极的影响,并且由于中央级高管能接触到更高层次的人员,获得更多关键的资源,因此,中央级较地方级政治关系对民营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影响更大,结论支持假设3。

模型(2)至模型(4)的回归结果都表明,民营资本高管团队政治关系以及政治关系的类别和级别对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有很大的影响。

同时,回归结果显示控制变量的检验结果均很稳定,基本保持一致。企业社会责任绩效(CSR)与企业盈利能力(ROE)、企业偿债能力(CW)正相关,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民营资本的经营业绩越好,企业偿债能力越强,社会责任绩效越大;社会责任绩效(CSR)股权集中度(FSD)、企业规模(SIZE)的系数均不显著,说明股权集中度和企业规模对民营资本社会责任绩效的影响不大;企业成长性(GROWTH)、高管规模(EXSIZE)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CSR)负相关,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是由于民营资本处在快速成长的阶段,可能将大量的资金用于日常经营;董事会规模越大,意见越不容易集中,决策效率可能有所下降,这些都将导致民营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绩效的下降。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本文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和资源依赖理论,实证研究民营资本高管政治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关系。结果表明:民营资本高管政治关系与社会责任绩效具有正相关关系,代表委员类高管政治关系比政府官员类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有更强的正相关关系,中央级高管政治关系较地方级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有更强的正相关关系。

3.2 对策建议

(1)积极改善制度环境,加强对具有政治关系民营资本的监督(下转第19页)

收稿日期:2014-01-05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7120217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2YJC63021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31541110827)

作者简介:王新刚(1980-),男,河南确山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为企业社会责任;李祖兰(1981-),女,湖北公安人,博士、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品牌管理。

对于民营上市公司而言,政治关系是一种宝贵的稀缺资源,能帮助公司获得税收优惠和优质资源,从而在市场上赢得竞争优势。民营上市公司寻求政治关系对公司和社会而言都有其有利的一面,应该鼓励民营资本积极寻求各类政治关系,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提高生产经营水平,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但是,民营资本政治关系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市场分割、行业壁垒、产权歧视等问题,干扰市场的正常化竞争。所以应该监督具有政治关系民营资本的行为决策和经济决策,只有加强监督机制才能实现社会公平,真正推动民营资本的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使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提高真正落到实处,为我国民营资本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2)建立具有政治关系的民营资本高管奖惩机制

民营资本的评价标准不仅仅是公司业绩,也应关注公司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制定对具有政治关系高管的激励与惩罚机制,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民营上市公司高管给予奖励和鼓励;对存在恶劣作风及消极行为的高管实施免职、禁入证券行业等行政惩罚,从而在当前我国复杂的制度背景下通过民营资本高管政治关系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参考文献:

[1]Spencer J W,Murtha T P,Lenway S A.How Governments Matter to New Industry Creation[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2005,30(2):321-337.

[2]Fisman Raymond.Estimating theValue of Political Connections[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1,91(4):1095-1102.

[3]潘红波,余明桂.政府干预、政治关联与地方国有企业并购[J].经济研究,2008(4):41-52.

[4]邓建平,曾勇.政治关联能改善民营企业的经营绩效吗?[J].中国工业经济,2009(2):98-108.

[5]Claessens S,E Feijen,L Laeven.Political Connections and Preferential Access to Finance:The Role of Campaign Contribution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8(88):554-580.

[6]Butler A W,Larry F,Sandra M.Corruption,Political Connections and Municipal Finance[J].Review of Finance,2009(22):2873-2905.

[7]贾明,张.高管的政治关联影响公司慈善行为吗?[J].管理世界,2010(4):99-113.

[8]张功富.政府干预、政治关联与企业非效率投资――基于中国上市公司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1(3):24-30.

[9]杨东进,邓吉.房地产业的政治关联、多元化与企业绩效关系研究――基于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J].软科学,2013(11):17-21,26.

[10]邓新明,熊会兵,李剑峰,等.政治关联、国际化战略与企业价值――来自中国民营上市公司面板数据的分析[J].南开管理评论,2014(1):26-43.

政治责任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领导干部 政治责任 监督机制

21世纪的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重要的战略历史机遇期,作为现代化主体的人的素质的高低是决定着我们现代化目标能否最终实现的关键所在。而作为掌握国家权力的领导干部的素质更是重中之重,关键中的关键。当前,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的建设状况、党员队伍素质总体上同党肩负的历史使命是适应的。同时,党内也存在不少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执政使命实现,必须引起全党警醒,抓紧加以解决。领导干部素质的现代化很大程度上是指领导干部是否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

政治责任的定义

所谓责任,有三种含义: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分内之事;做不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可以说责任是一个人对自己的工作、所属的群体及社会角色所承担的任务和应尽的义务。

然而政治责任的涵义是相当丰富且难以准确定义的,先来分析若干学者对政治责任的定义:政治责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所为必须合理、合目的性(合乎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其决策(体现为政策与法规、规章、行政命令等)必须符合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如果政府决策失误或行政行为有损于国家与人民利益,虽然不一定违法(甚至有时是依其自订之不合理的法规、规章办事的),不受法律追究,却要承担政治责任;政治责任是行使公共权力者因违反政治义务而承担的政治上的否定性后果。这种政治上否定性后果也意味着社会中的个人或组织已丧失了行使政治权力的资格;政治责任是官员履行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推动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执行的职责,以及没有履行好这些职责时所应承担的谴责和制裁。

上述各种定义有其共同之处,即:政治责任主体应该为其政治言行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首先需要明确界定本文政治责任的主体仅指由人大及其常委选举、任命或决定任命的政府人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领导干部。而不包括党政机关领导班子集体,也不是指党政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其次,政治言行是指领导干部行使公共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一切言行。

对于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行为可以根据其在承担政治责任时的意识状况和主观意愿分为两种形式:积极承担政治责任和消极承担政治责任。所谓积极承担政治责任即领导干部在主观意识上达到了应有的高度,认识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发的政治责任是必需的,是主动完成“在其位,谋其政,承其责”的合理行为。反之,则是消极承担政治责任。

当前部分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意识不强的表现

当前部分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意识不强的突出表现是忽视思想政治工作,体会不到思想政治工作这条“生命线”的现实价值,看不清自己应履行的政治责任,工作上追求“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积极进取,反而得过且过,将功劳千方百计揽到自己身上,而对于工作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却是百般推诿,甚至放弃责任;也有部分领导干部知道要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但研究不深入,措施不得力,没有真正落实自己的政治责任。实践证明淡忘政治责任,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就会酿成大错。

另一种表现是:凡事均“下不为例”,不能做到“如知其非义,斯速已矣,何待来年?”(《孟子・滕文公下》)。个别领导干部在“政绩”和政治前途的诱惑下,在重大决策项目上,在重大工程建设中,违背基本的决策规律和管理规律,上马大量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造成了巨大的浪费。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既没有使部分领导干部受到应有的处分,也免去了部分领导干部的刑事责任,这部分领导干部就是孔子所说的“乡愿,德之贼也”。领导干部不能切实履行批评的政治责任,“放弃批评,就等于放弃了领导干部的责任;丢掉批评,就意味着丢弃了自己守卫的那块阵地。尤其是在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各级都面临着‘酒红灯绿’和腐败思想文化侵蚀的严峻考验。在这种情况下,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批评的政治责任,就显得更为迫切、更为现实”。①

政治责任意识不强的最严重表现是完全放弃自己的政治责任,不仅不履行,反而是起破坏作用。比如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营私舞弊、败坏纲纪,不但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政治责任,反而是处处破坏,使政府运行机制发生病变,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使党的形象遭到破坏,其负面影响是极其恶劣的。

当前部分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意识不强的原因

当前部分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意识不强与其缺乏政治知识有关。一方面:政治知识是增强政治责任的物质基础,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越喜欢谈论政治,越有影响政府决策的意识和能力。新形势下,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跟随时代的变化,大兴学习政治知识之风,切实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努力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志在省部级干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十七大报告和同志在十七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另一方面,政治责任有助于内化、提升政治知识,一个人有了政治知识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有很强的政治责任,要将政治知识内化为政治责任。中国古代提出了“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口号,就是要增强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精神上的自由是最大的自由,同样的,精神上的政治责任是最有效的政治责任,唯有领导干部在精神上养成责任意识,才能真正地在行动中承担其政治责任。

当前部分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感不强还与其自身的道德修养、理论水平有关。某些领导干部道德修养水平不高,表现在一些与自己的年龄、身份不符的不文明用语常常脱口而出;基本的理论素质不强,开会发言由秘书写稿、自己念稿、要求别人记稿,不能做到活学活用,不能以自己的知识涵养使别人钦佩。由于受转型时期社会大气候的影响,领导干部中的少数个人功利思想严重,时有发生,这是消极承担自己的政治责任,是某些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意识不强的明显写照。

当前部分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意识不强也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关。机制问题是关键,机制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机制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而,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乏是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意识不强的重要外因。

培养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意识的有效途径

加强领导干部学习古人“慎独”精神的自觉性。杨震深夜拒金的故事在历史上传为美谈,当今领导干部学习古人的精神品质,做到慎独、慎权、慎欲、慎微。领导干部要切实学习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认识到群众利益无小事。“民事不可缓也”意思是说:“关心人民的生活是最紧迫的事”《孟子・滕文公上》。同样在《孟子・梁惠王上》也有论述要求关心人民的疾苦,“文王以民力为台而沼,而民欢乐之。谓其台曰灵台,谓其沼曰灵沼,乐其有麋鹿鱼鳖。古之人与民偕乐,古又能乐也。”②周文王能够和民众一起享受快乐,所以他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快乐。

与此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政治素质的培养。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培养及提升并不是一日之功,尤其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曾经历过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国家来说,领导干部要切实摒弃传统思想遗毒的侵害,主动积极地汲取传统文化中的精华,讲求道德教化,提高自身的道德品行,那么就会“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不会出现部分官员因道德品质低而导致的政治责任缺失的事情发生。

领导干部提高自身的理论素质水平离不开学习,当前主要是加深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认识和领会。将其贯彻到自身的工作中去。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基本上认定人性是善的,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对人的要求是诉诸于道德自律,而没有过多地强调从制度上加以制约监督。因此在增强领导干部自律的同时,仍需要加强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通过外在制度的完善来规约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通过建立健全各种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运作规范的规章制度并严格加以执行,从而对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监督,以此来增强其政治责任感,是切实可行的。

加强领导干部自身修养,树立勇于承担政治责任的榜样。《荀子・君道》“君也,仪也;民者,景也。仪正而景正。”《论语・子路》“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墨子・经说上》“令,非身弗行”所论述的均是指领导干部要以身作责,领好头,表好率的问题。领导干部要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以此为日常工作的箴言,激励自己尽职尽责地履行好政府官员的政治责任。(作者单位: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政治责任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政府责任;
政府问责;
多元治理主体

1 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政府责任的提出

在以传统官僚制为核心的行政管理模式中,公共管理参与者被简单的划分为严重对立的管理主体与管理客体,强调主体相对于客体的优先性和至上性的思想。伴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到来,传统官僚制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建立在“主体——客体”二分思维范式之上的权力监督问责机制失去了应有的价值。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西方国家的兴起,许多政府转向以“经济、效率、效能”为目标的管理改革运动。为了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效率,本着由效率优位向绩效优位转移的原则,西方各国实行了将国有企业私营化、公共事务管理民营化和政府业务合同化的行政改革,使众多非政府部门实体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形了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局面。

公共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不是对传统政府管理模式的否定,它体现的参与合作不是一般的民主机制理念中所包含的政府为主导、对社会多样性成份的吸纳与接收,而是一种平行的、各自以主体身份而出现的合作与对话机制;
它不是某种整套规则或某种形式的活动,而是一个以协调为基础的社会互动,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所谓的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主要是指“依靠多元的主体互相发生影响的互动以实现公共管理目标的社会管理活动”的状态。基于周亚越教授在行政问责制研究中提出的相关观点,本文将择取多元治理主体这一视角对政府问责展开探讨。

2 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我国政府问责建设的理论基础

2.1 民主政治理论

人民拥有一切权力并不意味着全体人民直接行使公共权力,代议制下民意代表对人民利益的负责就是政府责任的最初起源。在这种间接民主之下,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发生了分离,执掌权力的少数人运用权力时人民是要承担交易风险的,诚如孟德斯鸠所言:“有权力的人们在运用权力时非走到极限绝不停止”,如果对权力运用者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约束监督,权力的腐败和人民利益的损害几乎是必然的。所以,对权力运用者的监督是必须的。在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状态下,首先,权力的运用者除去政府之外,还包括由政府权力转让而成为治理主体的许多非政府部门实体,在政府承担“无责任”前提下,责任主体多元化;
其次,伴随着责任主体的多元化,对政府的问责主体必须实现理论回归,即只要是权力的让渡者就享有对政府的问责权。在我国包括人大、司法、政协、人民团体、媒体以及公民个人都是政府问责的参与力量。这种参与式民主下的政府问责是民主政治原则的彰显。

2.2 委托理论

主权不能由所有公民行使,人们只能选出代表代为行使自己的权利,由此产生了民主政治领域的委托关系。标准的委托理论有两个基本假设。即委托人对有随机的产出没有直接的贡献,并且人的行为不易直接被委托人察觉。权力所有者的人民与权力行使者的政府在意志上不可能一致。矛盾冲突时有发生。委托关系下的政府基于两个理论假设,加上自身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会使人民付出相当的交易成本,而行为的不易察觉又为政府自由裁决量的恣意扩展提供了空间,造成人民权力的扭曲、公共治理效率低下以及腐败滋生,公众利益受到侵害。权力拥有者对权力运用者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

2.3 公共选择理论

政府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缺陷和不足:进行政治决策的人和进行市场决策的人一样,都受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影响;
政府是由人来组成的,作为政府组成的官员以及政府自身也有自己的行为目标,这些行为目标与公众利益之间存在的差异是政府责任得以存在的现实根源。政府决策时,以公共物品为决策对象,以公民选票为决策导向,然而由于政治市场交易双方的群体性、交易过程的复杂性以及交易结果的间接性,使得政府决策容易出现失误,并在一定程度上将根据公众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演化为特殊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利益协调的过程,伴随而来的是政府“寻租”活动的产生,对公众利益的抵触也会成为政府消极怠工,效率低下的一大原因。应当看出,公共选择理论中所谓的政治领域“市场化”视角下,政府行为对一般公众据有很强的隐蔽性,要加强对政府的问责,需要大众监督与专业监督相结合,过程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扩大监督范围,实现监督的专业化对约束政府行为极有必要。

2.4 善治理论

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造成主体间责任界限的模糊性,并且权力之间不再是科层官僚制下的条块分割,权力的扁平化与交叉性日益突出,这种自主自制的公共治理网络体系对社会自治力有新的要求。社会实现了权利回归,政府成为公共治理体系的协调者,公民与政府的关系由服从变为合作,公民自治成为常态,政府的作用趋向于政策输出和公共产品提供。此时政府处在公共治理链条的上游,决策失误和导向错误而引发的后果将更加严重。政府问责不仅是必须的,而且要突破原来的问责理念,将公民对政府的问责转化为公民对政府的治理。

3 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我国政府问责问题及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的行政环境较之于以前有了深刻变化。社会主体的参与使行政权力重新配置,但由于我国行政职位分类机制不健全,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人员职责不清,造成责任虚置或无法追究;
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使得“官本位”观念影响至今,多元治理语境下政府的“主导”作用受此影响又被异化为“领导”作用;
长期以来,由于政府官员升降选用的权力是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官员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加之人大代表的产生并不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问责启动机制的缺失,人大对于政府的问责或是流于形式,或是处于缺位状态;
政府内部的专门监督问责机构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由于体制设计的缺陷,这些部门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虽然在程序和制度上都开创了相应渠道,但本部门的人事安排、财政拨款等事关个人利益的权力却掌握在同级行政机关手里,缺乏监督问责的动力来源和激励机制,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限制。再者,基于以上原因,政府权力被过分集中,少数领导干部的专断使集体领导流于形式。另外,信息公开机制、行政问责法律和绩效评估机制的缺失使得政府问责问题愈加突出。概括来讲,当前我国政府问责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职责、职权和责任不清、问责文化落后、监督问责制度虚置和政府问责约束机制不健全四个方面。

4 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状态下政府问责的路径选择

4、1 加快关于政府问责的法律法规建设

政府责任的高效实现需要有严格的行政问责制,为此,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要明确监督主体和问责发起的主体。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于政府问责的权力必须通过法律得到回归和提升,政协以及各社会团体以及公众对于政府监督的权限、程序以及沟通和互动机制都是立法需要解决的。其次,要通过立法来确定问责的客体,即行政责任承担的主体。因为牵扯到不同治理主体之间职责权限的交叉和不明确,对于责任的认定是确定责任承担者的关键。再次,要通过立法来确定问责事由。对政府官员的问责事由可以是出于个人行为或集体行为,直接行为或间接行为,不作为或乱作为,严格区分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责任发生的因果关系,从而使问责具有针对性。最后,要通过立法来消除问责过程中的体制性障碍,诸如问责的程序、方式等因为体制的缺陷而不能构建或是构建之后不能发挥作用确保多元主体对政府问责的立体化。

4、2 大力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问责文化

政府问责法规的建设是实施政府问责的有力基础,但是完全依赖刚性的法律条款并不能取得政府官员对于问责的心理认同,官员的引咎辞职或依法惩处不仅是基于具体的成文法规,更需要良好的问责文化和由此形成的外部压力。加强政府问责文化的建设,要从政府与公民两方面抓起。在政府方面,要加强对官员的道德教育,树立“权力在民,行政为民”的思想,对人民的利益负责,履行职责与承担责任相结合,从以民为本来的角度定政策、选干部,自身扮演的是主导者而非领导人,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是基于平等之上的引导,消除特权思想;
公众要树立权利意识,应该意识到在多元治理主体中,一定程度上和政府是一种合作和监督的关系,敢于问责。

4、3 全力推进问责主体的多元化

在我国绝大多数的政府问责事件中,发起问责的主要是党的机关和上级行政机构,人大和司法机关表现出令人失望的集体失语,社会团体、媒体以及公众由于程序、体制、利益和观念等原因,缺乏问责意识。大力推动异体问责是问责主体多元化的关键所在。推动异体问责,首先要实现人大对政府问责的正常化。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方面的优势,强化政府问责立法建设,同时通过对政府的监督权,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通过对政府官员的选举权,完善对政府官员的质询和罢免力度。司法机关要强化对政府行为的司法监督,增强自身的独立性,通过司法权制衡行政权,加强和其他享有实质性权利的政府监督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政协和人民团体是基于某种集体利益而形成的组织,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为他们监督问责作用的发挥创造了有利条件,通过构筑与政府的问责平台,监督政府的决策和执行活动。推进媒体的问责关键在于保证媒体的新闻自由和知情权,对公众提供准确、实时的政府动态。公众在政府问责的参与过程中,要开创多元化问责渠道,建立问责激励机制,激发公众的公民意识,对政府问责产生要求。

参考文献

[1]钱海梅,关于多元治理主体责任界限模糊性的思考口],改革与战略,2007,(6)

[2]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政治责任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 行政决策是行政主体的一项重要行为,所以行政决策法治化必然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针对当前我国行政决策的现实情况,对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内涵、价值、实践缺失及完善建议等问题进行了法学思考,以期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必要的参考。

论文关键词 决策法治化 决策程序 决策监督 决策责任

行政决策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原则在行政决策领域的具体体现,其核心是规范行政决策的制度和程序,要求行政决策从提出、论证到最终决定,都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按法律规定运行。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决策的重要目标,其具有自身的特殊价值,这种价值决定了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必要性与迫切性。但在当前,我国行政决策的法治化仍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急需破解。

一、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内涵及价值体现

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依法行政原则在决策领域的体现,是指行政决策的全过程有法可依、依法运行、受法监督,将行政决策的全过程通过法治这条主线贯穿起来,从授予决策权(授权)、规范引导决策权的行使(规权),到决策行为的监督评估(监权),再到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罚权)都有法随行、与法相伴。所以,决策的法治化不同于依法决策,不仅仅是决策前、决策中的要求,而且包括决策后的跟踪反馈评价与责任追究及决策前中后全过程的法律监督,不仅涉及如何依法做一个好决策,更涉及如何执行好决策及决策失误时如何依法追究责任,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其涉及的内容要比依法决策多的多,所以说由“依法决策”到“决策的法治化”是一个进步和升华,而非仅是表述的变化。

行政决策的法治化作为一种决策要求与目标,在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语境中,还是在政府决策的小语境中,都有其不可替代的自身价值,而这也正是其意义所在。

(一)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决策的法治化、执行的法治化与监督的法治化三个方面,而决策的法治化又是首要的。因为政府所有的管理服务行为均是从做决定开始的,这种决定表现为政府立法与制定规范性文件两种形式,如果决定本身是不适当的或是错误的,那么基于决定而产生的政府执行行为必然也是不适当的或是错误的,尽管有时执行行为是完全符合程序的。对于政府来说,决策的责任远重于执行的责任,决策之祸也远甚于执行之祸,所以,建设法治政府,首先应规范政府决策决为,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行政决策法治化是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保障

决策科学化是指决策者及其他参与者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特别是公共决策的理论和方法来进行决策,并采用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①为避免决策者的主观因素对科学因素的排斥,应必须把行政决策中的科学因素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这需要法治化。决策民主化是指必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社会团体以及政策研究组织能够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在政策中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以实现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正义。而实现这一目标最直接、有效的作法莫过于通过良好法律制度固定民主化决策的各项实践做法,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这也需要法治化。

二、行政决策实践中法治化的缺失

如上所述,行政决策需要法治化,但在我国的行政决策实践中,法治化缺失的现象却不容忽视,并由此衍生出来诸多与政府行为有关的消极现象。当前,行政决策法治化的缺失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即决策权限的法治化缺失、决策内容的法治化缺失、决策程序的法治化缺失、决策责任的法治化缺失。

(一)行政决策权限的法治化缺失

决策权限的法治化缺失,首先是违反权限范围,越权决策。任何政府机关在做出行政决策时,必须考虑自己的法定权限范围,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决策,否则将导致决策行为的无效。实践中多表现为行政主体越权进行政府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情况。其次是缺乏分权制衡,集权决策。在我国多数地方,从制度层面上,因为对行政决策尤其是重大决策均规定了一定的程序,所以从理论上讲,政府的决策权并不为个别人所掌握。但在事实上则存在着非程序化的决策模式,权力决定决策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决策权往往集中于主要领导人手中,决策的正确与否,过多地依赖于主要领导人个人决策能力高低,极易产生决策失误。

(二)行政决策内容的法治化缺失

决策内容的法治化要求在决策权限范围内,决策内容应符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的正义性要求,应保证决策的公共性,这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但在决策实践中,既存在明显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显性内容违法,也存在决策内容地方化、部门化、集团化等非公共决策的隐性内容违法,而后者产生的直接原因则是决策行为受到了非公共利益团体的影响。“政府的决策可能会受到外利益团体的影响,导致政策公共性的扭曲,不能正确地发挥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政府的决策还有可能受到自身利益诉求的诱导,导致决策寻租甚至公权剥夺公众的现象。”无论是显性内容违法,还是隐性内容违法,最终都将导致行政决策公共性的丧失,都属于决策内容的非法治化表现。

(三)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化缺失

决策程序的法治化缺失是实践中行政决策法治化缺失的主要方面,这种缺失表现在行政决策多个程序中,如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审查、风险评估、集体决定等程序,也表现为程序多个方面,如相关制度缺失、已有制度过于原则、操作性较弱、制度的不统一等,程序法治化的缺失直接导致决策程序流于形式,程序价值无法体现,进而导致决策法治化的真正实现与公众认可。实践中影响较大的决策程序,如作为行政行为司法化重要尝试的决策听证程序,在代表选择、信息提供、程序设计及意见反馈等均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听证程序在行政决策实践中名存实亡。又如作为“专家问政”重要尝试的决策咨询论证程序,因为客观上缺乏独立性,主观上缺少道德规范和职业自律,导致“领导先下结论、然后专家论证”的形式主义倾向非常严重。

(四)行政决策责任的法治化缺失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责任追究制度是决策后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影响力则是可以前溯至决策时,是一种威慑式、警醒式的决策程序保障制度,意义重大。但在实践中,因为担责主体、归责标准及追责时限等关键内容的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导致不易操作,直接影响了其上述效果的发挥,所以,行政决策责任亦急需法治化。

三、完善行政决策法治化的路径思考

(一)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意识

领导干部是行政决策的做出者、实施者,在法治政府的大要求之下,要实现决策的法治化,首先得要求领导干部培养依法决策的强烈意识,要求领导干部在依靠自己的知识、经验和魄力进行重大决策时,先要进行一个法律的评价,在不违反实体及程序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决策,培养领导干部“按程序决策”的意识。

(二)加快行政决策的立法进程

行政决策法治化首先应有法可依,其次才是有法必依与严格执法的问题,所以加快行政决策的立法进程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首先,应加快决策权限立法,通过立法明确不同决策主体间的决策权限;
其次,应加快决策程序立法,优先制定重要决策环节的程序法,在立法形式上,应优先选择单行立法。再次,应加快重大行政决策立法,其核心内容应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两大方面。

(三)完善行政决策的程序保障

行政决策的法治化离不开相关运行机制的保障,决策机制是行政决策沿着法治化轨道顺利运行的载体,同时也构成了行政决策从提出到决定的制度框架。

对于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应按照《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将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先位性及约束力进行制度化,与此相适应,就应健全合法性审查机构,提高审查机构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为审查机构配备数量充足的专业人员、设置较高的行政级别、赋于较多、较高的审查权限等。对于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则应在专家的遴选、专家的独立性保障制度、专家意见的法律约束力等方面进行完善。对于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应适当扩大听证事项范围、合理确定听证会的举办主体(如可尝试邀请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充当举办主体)、改进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包括相关群体推选、有关组织推荐和从候选代表库中随机产生等、建立听证意见说明反馈机制等。对于风险评估程序,应尽快对评估事项、评估内容、评估机制、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的处理等进行制度规范。对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亦因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所确定的讨论事项、讨论形式、讨论程序及讨论结果等内容进行制度化规范。对于跟踪反馈的决策程序,当前的完善重点应集中三个方面,即建立独立的跟踪反馈评估机构、提高跟踪反馈评估的专业化水平、探索大众化评估的有效方式。

总之,对于决策程序,决策主体应树立慢决策,快执行、难决策,易执行、苦决策,乐执行的行政决策理念,这也是现代公共决策规律。

(四)健全行政决策的法律监督

行政决策过程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运用过程,而任何权力都应当在监督之下行使,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造成专制与腐败,这一点对于行政决策尤其如此。首先,强化权力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加强人大机构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全过程监督,决策前应报告人大常委会或者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策过程中应由人大代表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决策后应向人大党委会备案。其次,将行政决策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切实解决行政决策的可诉问题。

(五)强化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

现代政治学、宪法学理论认为,法治政府应当是责任政府,一个政府对它的施政方针、政策和决定以及它的具体施政措施承担不承担法律责任,是民主政府同专制政府的分水岭。④所以,强化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至关重要。

政治责任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行政责任;
行政问责;
行政责任法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62-01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为官理念,因此如何提高政府的行政责任能力就成为了政府的首要任务。在我国当代建立和实施行政问责制,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规范政府行为、提高行政能力的迫切要求,更是构建责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的重要途径。

一、行政责任及行政问责

行政责任是指政府及其公务员因为其公权力地位和公职身份,对授权者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承担的责任。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责任是一种国家现象,其具有广泛的政治、社会、道德的内容和含义的责任体系。行政问责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和责任追究,其核心内容就是对违法行为和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问题

(一)问责主体单一、缺乏异体的问责机制

由于我国的行政权力的过分集中而且缺乏制约,且没有独立行政问责机构对违规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与制约,导致了问责的权力始终集中于责任主体的上一级领导机关,不能很有效的对行政责任进行追究和监督。而公民与社会其他团体不能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的追究与监督。

(二)问责程序不规范,行政责任权限不清晰

目前我国的行政责任问责法律尚不健全,在行政问责的程序规范上不能进行有效的操作,上一级的主管领导可随意的介入问责程序中,缺乏相应的问责程序制度建设。同时在问责时还存在党政权责不明晰,以党代政现象突出,许多行政问题由党委以及党委书记进行“拍板”,当出现问题时则由行政首长来承担责任。

(三)惩罚措施不严厉,不能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由于我国的行政责任法律条文不明确,处罚措施不明确,当出现行政责任时,对于处罚往往由行政领导决定。当出现问题需要追究责任时,若无上级领导的批示或是舆论的监督,往往演变成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即使迫于领导和舆论的压力,也会选择最轻的处罚措施。

(四)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在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的追究上往往只重视行政官员的行政行为,只对其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而对于责任人政治责任与道德责任的追究不够重视,缺乏对权力的掌控者在政治与道德层面的问责与处罚。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

(一)对行政问责制进行立法形式的规范

进行统一的行政问责的立法,制定严格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对政府及公务员的责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进一步完善异体的监督机制,允许社会舆论及媒体对行政主体进行监督问责,并保证能得到真实有效的答复。

(二)完善行政问责程序

问责的启动应遵循合法性原则,问责的程序的启动应有充分的依据,对被问责的对象应掌握充分的证据材料,在问责的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尊重被调查人的人身权利,同时对被调查结果应予以公布增加调查过程的透明度。如果对被调查对象对于被调查结果有异议,应给与充分的说明。

(三)加大行政问责惩戒力度

对于违法违纪的官员应加大惩戒力度,同时对于触犯刑法的官员应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同时细化对于政府官员的问责事以及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使违法的官员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四)增加政治与道德上的问责机制

对于问责官员的行政问责不应仅仅局限于对行政法律上的问责,还应扩大到对于政治和道德上的问责。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到用人失察、决策失误等都属于问责范围之内。。如果只是将出现的应负有的法律责任纳入问责范围,就可能导致官员“大错不犯,小错不断”造成行政机构的办事效率低下,最终达不到实施行政问责制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吴敬琏. 建设一个公开、透明和可问责的服务型政府[J]. 领导决策信息, 2003,(25) .

[2] 顾亮,冯加严. 后非典时期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及对策研究[J]. 理论与改革, 2004,(03) .

[3] 周仲秋. 论行政问责制[J]. 社会科学家, 2004,(03) .

[4]刘军宁. 中国如何走向真正的问责制[J]. 新闻周刊, 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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