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社区服务论文【五篇】

时间:2023-06-24 21:20:03 来源:网友投稿

社区服务论文范文第1篇我国社区心理服务模式主要有以下4种:医学模式和社会模式[11];病人(或家人偕同病人)———医院门诊———医生———门诊或入院治疗模式[12];以市、区政府为主导的联合模式,以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社区服务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社区服务论文【五篇】

社区服务论文范文第1篇

我国社区心理服务模式主要有以下4种:医学模式和社会模式[11];
病人(或家人偕同病人)———医院门诊———医生———门诊或入院治疗模式[12];
以市、区政府为主导的联合模式,以制度规范为依据的常态模式,以居民需求为牵引的服务模式[13]以及心理健康服务建设的金字塔模型[14]。我国的社区心理健康服务工作起步较晚,即使在我国沿海城市和经济较发达的一些社区心理健康服务走在前列的地区,也多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模式。目前,我国的社区心理健康服务模式没有统一要求与标准范式。在已经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的社区,多以政府为主导,依托社区自身条件与资源,整合社区内可以利用的资源与人员,根据社区内居民的心理服务需求进行工作,国内社区心理健康服务的服务模式尚处于探索阶段,怎样结合中国特色进行社区心理健康服务,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探索与实践。

2社区心理健康的服务对象研究

通过实地走访济南市30个社区的研究表明,心理健康服务工作面向全体居民的社区占76.7%,其次是面临特定心理发展任务或困境的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儿童青少年及其家长[9]。有学者提出,社区心理健康服务的对象包括普通人群、高危人群以及筛查出心理疾患的人群[15]。还有学者认为城市社区中心理健康问题发生率高和易感性强的人群是社区心理健康服务的重点人群[4]。综上,社区心理健康服务的对象应当包括社区内的所有居民,以及社区所辖区的企事业单位、学校、各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以及流动人口。其中,又以青少年、老年人、无业下岗及低收入人群、慢性病患者及残疾人、刑释解教者为重点人群,根据不同人群的不同心理特点有针对性的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3社区心理健康的服务队伍研究

通过对济南市682位社区居民的调查结果显示,34%的居民更愿意接受具有心理学背景的专业人士提供的心理健康服务;
17.5%的居民更信赖阅历丰富的年长者;
14.4%的居民选择了精神科医生;
11.3%的居民选择了社区干部;
选择社会工作者的居民占6.2%,另有7.2%的居民选择了其他人员[9]。有学者对湖北省武汉市一个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社区心理健康服务人员的调查发现,两地社区心理健康服务队伍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两地的社区心理健康服务人员都以女性为主,其中克拉玛依市的社区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学历以大专为主(43.64%),没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从事社区心理健康服务时间1年以上者占61.82%,大多为兼职人员;
武汉市社区硕士及以上学历占2.15%,大专、本科学历占72%,78.49%从事社区心理健康服务不足1年,基本上都是兼职人员;
克拉玛依市社区心理健康服务工作设有专门的工作岗位,工作人员以社区委员和心理健康专干为主,但心理咨询人员的比例较低;
武汉市的社区心理健康服务人员以公共卫生科和护士为主,没有专门的心理健康工作岗位,社区中缺少专门负责心理健康服务的工作者[3]。由于我国社区心理健康服务处于起步阶段,社区心理健康服务队伍的人员结构和专业素养、培训和督导以及服务规范都有待于提高,就社区心理健康服务人员的基本结构来看,大多数为兼职人员,并以女性居多,缺乏相关的心理学专业背景,较多的社区干部兼管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并启用大量志愿者及义工,无固定服务时间,而居民更多的愿意接受具有心理学背景的专业人士和心理志愿者提供的社区心理健康服务,国内社区心理健康服务的队伍有待提高和完善。

4国内社区心理健康的服务内容研究

相关调研结果表明,家庭教育与亲子关系(26.8%);
个人焦虑、抑郁等不良情绪控制(22.7%);
工作压力应对(21.6%)成为最受大家关注的心理健康服务内容[9]。进行心理卫生知识宣传(34%);
举行心理健康讲座与咨询(22%);
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调查(12.6%)是居民最喜欢的心理健康服务内容[10]。结合各个城市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服务的情况,我国目前社区心理健康服务基本由以下内容构成:①开展社区心理健康内容调查,帮助社区群众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心理需求,也有助于社区心理健康服务工作者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健康服务。②定期举办心理健康讲座,普及心理健康知识,这也是让大家了解心理健康促进的最好途径之一。③组织心理健康教育科普专栏,刊发心理健康知识普及性文章,及社区群众自己维护心理健康的心得与体会的文章。④进行心理咨询和辅导。由于心理咨询和辅导专业性较强,规定辅导人员只做与自己资质相匹配的工作,心理治疗不在社区心理健康辅导的工作范围内。⑤培训社区心理健康服务骨干。社区中学校的心理教育教师、街道干部、居委会主任、社区卫生中心的相关人员、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应当成为重点培训对象。⑥督查以心理服务为名义进社区的人员的专业行为。随着社会需求的扩大,部分以心理学为职业的人活跃在社区,做心理咨询、智力测验或其他相关工作,社区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应该对他们负起督查之责,对做法不科学的进行干预,维护好社区居民的权益[16]。

5社区心理健康的服务效果研究

相关调研结果表明,15.9%的居民认为社区心理健康服务很有成效;
23.5%的居民认为有成效;
41.3%的居民认为有一点成效;
还有19.3%的居民不清楚是否有效果[9]。通过调研武汉市社区居民对精神卫生服务在生活、工作、学习中的影响,16.4%的居民认为有很大帮助,57.7%的居民认为有帮助,11.0%的居民认为帮助很少,14.9%的居民认为没有帮助[17]。另有研究表明,社区心理健康服务提高了社区精神病患者的管治率,促进了社会和谐[18]。社区心理健康服务的效果是社区居民对心理健康服务的需求情况和满意度的真实反映,是对社区心理健康服务的质量和效用的综合评估,通过效果评估,能使服务者及时修正服务模式及内容,不断加强与完善社区心理健康服务质量。由于我国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服务的时间较短,地区发展不均衡,对比性研究较少,对服务效果并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因此很难对我国目前的社区心理健康服务效果做出客观真实有效的评价。在目前提供社区心理健康服务的社区中,通过效果评估,居民心理健康程度有一定提升,服务效果应以各地实践的结果及居民的评价为主。

6国内社区心理健康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6.1存在的问题

综合国内学者的调查研究结果,我国社区心理健康服务存在的问题较多,并且非短时间内即可解决。由于我国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服务的时间较短,社区心理健康服务远远没有普及,城乡差距显著,覆盖面较窄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社区心理健康服务存在的首要问题是缺乏有效保障机制和管理体制,使得社区心理健康服务很难在规范的环境下开展;
由于资金短缺,无论硬件设施还是人员配备方面都不满足社区的实际需求。其次,政府对社区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的重视程度不高,缺少理论的支持和实践的指导,加之宣传工作不到位,居民对社区心理健康服务的认识模糊,社区开展心理健康服务阻力较大。最后,社区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多以兼职、非专业人员为主,缺乏具备心理学专业背景的人才,服务人员专业化、规范化程度不高,较难提供专业、让居民放心的心理健康服务。

6.2对策

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社区心理健康服务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①当务之急要加强政府的主导力量,保障资金来源,建立健全社区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完善监管制度,上级领导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定期进行工作评估和考核,使社区心理健康工作有序良好开展。②要建立社区心理健康服务的专业化队伍,专人专岗,定期对上岗者进行业务培训及考核,加强社区心理服务站与专业心理机构及综合性医院精神科、精神疾病防控中心与精神病院的沟通与联络,打造令社区居民信任、依赖的专业化心理健康服务队伍。③要关注社区居民的实际心理健康服务需求,坚持预防大于治疗的服务原则,根据社区居住人口的特点有计划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及有主题的心理健康促进活动,使社区心理健康服务站不再形同虚设。

7结束语

社区服务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本文从我国社区服务行业的现状分析和电子商务对企业管理的变革入手,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社区服务业的电子商务分析框架及竞争态势,并探讨了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社区服务产生的深刻影响。

论文关键词:社区服务电子商务竞争态势

电子商务正改变着竞争的形式、活动的速度和领导的实质。激烈竞争和电子商务提供的许多新的机遇迫使传统的公司建立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作为传统行业的社区服务企业必须要对如何利用电子商务对客户、市场和竞争定位的问题进行战略思考。

1社区服务业的概念和范畴

狭义上的社区服务业,是指为满足社区成员的需要,由政府、居委会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居民服务业。

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社区服务的范畴有了新的扩展,国家计委在《关于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的指导意义》中,指出社区服务应面向社会、服务社区,除了继续为特殊群体提供福利服务外,重点开拓家政服务、维修服务、上门服务、接送服务、幼儿服务、养老服务、保健服务、文娱服务等领域。因此,广义的社区服务业应包含无偿的福利、低偿或无偿的行政事业和有偿的商业等几个层次。无偿的福利应由民政部门为主管单位,行政事业则由卫生、计生等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有偿的商业性社区服务的经营主体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属于第三产业的一个门类,也是今后社区服务业发展的主要方向。

根据服务对象或服务内容的不同,社区服务业岗位一般可分为三大类:一是面向社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的服务,主要是向社区居民生活提供便民利民的服务,涉及居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二是面向社区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服务,主要是向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提供的各种无偿或低偿的社会服务。三是面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后勤保障服务,主要是向驻在社区内的各类单位提供所需要的服务。

2我国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现状

2.1社区服务业高速增长

据有关专家预测,今后10年,全国城市社区服务业会迅速发展,将成为服务业中重要的支柱产业,社区服务业的增加值将占到全部增加值的2%以上。

2.2仍处于发展阶段

据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第三产业的就业比重只有30.6%左右,而一般发展中国家第三产业的就业比重为35%~45%,发达国家的就业比重高达60%~80%。

2.3社区服务需求巨大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城市居民与所在社区的关系愈来愈密切。他们不仅关注社区的发展,参与社区的活动,而且对社区的服务和管理、居住环境、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方面提出多层次、多样化的要求。

2.4就业与再就业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社区服务业从业人员约占总就业的3.9%。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的社区就业份额为20%一30%,发展中国家的社区就业份额为12%~18%。即使按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最低水平计算,把我国社区就业的份额由3.9%提高到12%,就大约可以增加2000万个就业机会。

2.5政策积极扶持

2001年12月,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强调:要为需求潜力大、就业潜力大的社区服务业的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3社区服务业的电子商务市场前景

据预测,到2010年,我国的上网人数将达到3亿人,有逾10万个左右的社区需建设,所需投资百亿元,社区数字化信息服务市场将达到可观的规模。借助良好的电子商务平台,将先进的互联网技术直接用于改善和提高社区的综合服务功能和质量,以社区物业管理为切入点,创建一个真正意义上高水平的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社区。基于这样一种大众化的综合服务系统,不仅使大众可以从这种高质量的信息网络服务中直接受益,同时还可以为社区服务业创立一种全新的、高效的运营体系和模式。从而缩短与发达国家差距,减轻进入WTO后对我国社区服务业的冲击。转贴于4社区服务业的电子商务框架

借助罗伯特·考夫曼和埃里克·沃尔顿提出的电子商务分析框架,可以分析电子商务对社区服务产生何种的影响。按照电子商务技术、社区服务、商业流程、社区市场、社区经济五个层次搭建分析框架。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技术以多种方式被服务商和消费者所使用,服务商借助电子商务技术生产出新的服务产品和提供新的服务品种。这样,服务商和消费者成为社区经济的参与者并承担价值创造者的角色。这些被创造出来的价值往往构成服务商竞争优势的基础,同时,消费者在服务商的竞争和创造价值的创新过程中也获得了实惠,成为价值的受惠者。

据图1,电子商务技术(层次一)加强了服务商和社区服务产业对社区服务(层次二)和商业流程(层次三)的创新能力。随着这种创新能力的增强,服务商不断改善他们服务消费者的能力进而在社区市场上更加具有竞争力。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些新的服务和商业流程构成了一个新的交易市场。在这个新的互联网电子市场(层次四)中,形成了企业对消费者(B2C)、企业对企业(B2B)和消费者对消费者(C2C)等不同的电子商务模式。结果,服务商的性质和市场组织的边界发生了变化,而且,这种变化已经成为推动社区服务产业结构和服务商市场结构调整的力量,由此构成了对社区经济(层次五)的影响。电子商务对社区经济的影响包括就业、社会福利、经济增长,以及政府监管模式的变化等。

4社区服务行业的竞争态势分析

波特的行业竞争分析模型认为,五种主要的竞争作用力决定了行业的吸引力。这些作用力的结合决定了行业内创造的经济价值是如何在行业参与者间分配的。这种行业分析可以帮助公司制定战略以提高自己的利润率。因为这五种作用力受到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影响,所以有必要考察一下电子商务是如何影响波特模型所描绘的行业结构的。

5电子商务对社区服务业的影响

布洛奇和塞戈夫(BlochandSegev~996)从价值附加的角度研究了电子商务的影响。他们的模型将电子商务的影响分为三大类:电子商务改进了直接营销、电子商务改变了企业、电子商务重新定义了企业。

5.1改进直接营销

服务促销:电子商务通过与客户直接的、信息量丰富的、交互式的接触,促进了服务的销售。

新的销售渠道:电子商务借助其与客户的直接接触,以及通信的双向特性,为现有产品创造了新的销售渠道。

直接的节约: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发送信息可以为发送人节约大量金钱(与通过非电子化方式发送和通过增值网发送比较)。

经营周期的缩短:整体优化的供应链使得对客户的反应速度提升。

客户服务:允许客户查找到详尽的在线服务,可以大大提高客户服务的水平。

品牌和公司形象:利用网站可以迅速建立起公司形象,并巩固自己的公司标识和品牌形象。

5.2改变企业

技术和组织方式的学习: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将迫使企业迅速适应新技术,并向它们提供试验新服务和新流程的机会。各企业将不得不迅速学习各种新技术,伴随着学习而来的是战略和结构的调整,这些调整将改变企业的经营方式。

改变工作性质:

在数字时代,工作的性质将被改变,这些改变正在创造新的机遇和风险,并迫使我们以新的方式思考工作、职业的问题。企业将必须把员工当成最宝贵的资产。它将不得不经常培训员工并授予员工权利,同时以任何可能的方式丰富他们的知识和技能。

5.3重新定义企业

新的服务品种:

社区服务论文范文第3篇

1内部绩效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及“标准工作当量”的提出

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内部,如何衡量不同岗位人员因工作量组合不同所致差异的绩效问题,已成为现代管理者的关注重点。例如,2名全科医师1月份均提供1500人次的服务,全科医生A提供了1300人次的诊疗服务、200人次高血压病人的随访;
全科医生B提供了200人次的诊疗、600人次的规划内疫苗预防接种、600人次的儿童保健体检、100人次的生产访视。这2名医生谁的绩效更高,以及如何评价,这需要采用一种“统一的工作量衡量标准”进行转换,并直观地衡量不同岗位、不同中心之间的服务量。为此,本研究在完成社区公共卫生项目的运行成本研究后,对社区公共卫生项目、社区基本医疗和管理共84个工作量进行了成本测算研究,并建立了以“标准工作当量”为参照单位,把84种工作量转换成以统一的工作量衡量单位进行内部绩效管理。

2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内部绩效管理的建立

2.1岗位的设置及岗位人数的计算

2.1.1全科医学服务理念与岗位设置的关系真正意义

上的全科医师是“以家庭为单位,面向个人,以人的健康为中心、提供健康管理”为医学服务理念的,即:从服务项目来看,全科医师对于固定或已建立服务关系的居民不但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同时还要提供预防保健等健康管理服务、专科疾病的转诊负责等工作项目,是一种“综合(多项目)、连续的管理”服务(一个人从胎儿期到老年),而不是既往那种“一个医生只提供一个项目”的“专科化服务模式”。因此,可以采用两种模式设置岗位:①如果基于“综合、连续”的服务理念,在岗位设置上,可以采用“服务流程”为主来设置岗位,如前台服务、全科服务门诊、护理及辅助部分。②如果采用“专科化服务”,则在“全科服务门诊”中,就应该按专科系列分出全科医疗门诊、预防接种门诊、儿童保健门诊、妇女保健门诊等多专科服务项目来设置岗位。

2.2.2岗位人数的计算

①岗位人数=岗位负荷量÷每位工作人员每年所能完成的工作负荷量。其中“岗位负荷量”为“该岗位预计年总服务人次”。对于疾病诊疗,需要考虑“两周发病率”、居民就医习惯、政策引导、社区医疗资源等因素;
而对于公共卫生项目而言,需要考虑社区人口结构特点、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公共卫生目标(特别是公共卫生的强制性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②每工作人员每年所能完成的工作负荷量=1名岗位人员1年中的工作时间÷单人次服务时间。按照目前相关劳动要求及实际情况,1名工作人员1年平均上班时间为226.41d(除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后的工作时间),即1181.26h、108675.45min(每天法定上班7h)。以“社区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项目”的流程岗位为例,得出运行成本结果显示,每提供1次“社区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不含门诊治疗部分)”的单位时间为20.05min,即1名全科医生1年能提供8314人次的服务,同时还需要考虑全科医师参加工作会议、培训、学术活动的时间,根据相关强制性培训要求,以及实际工作情况,这部分任务占用了全科医师18.65%的比例,即在工作日内,只有81.35%的时间用于提供服务,即:每名全科医生1年能提供7170人次的服务(见表1)。因此根据此数据,结合居民的“社区常见病多发病两周发病率”以及“就医习惯流向”,就可计算出岗位人数。见表2。③全科医疗门诊医生配备数=服务人口×社区常见病两周发病率×26.07×每次患病平均就诊次数×居民到社区的就医习惯流向比例÷7170。④公共卫生岗位人数=为达到公共卫生设定目标所需要的服务量÷11620.25。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是与人群结构、社区人群健康水平、所需要达到的目标相关,往往是强制性要求(如妇幼保健的覆盖率、预防接种完成率、慢性病管理率等),这些往往与人群结构及健康水平有关。

3岗位人员工作目标的设置与计算

岗位人员的工作目标设置必须以医疗安全和符合医疗服务规范为前提,以完成社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任务、促进工作人员提高效率、鼓励多劳多得、建立公平绩效管理机制为目标。

3.1工作目标的设置

按“基本管理目标”、“工作数量目标”、“工作质量目标”、“科研带教工作目标”等4大类进行设置。3.1.1一般基本管理目标的设置即遵从法律及相关规范、医德医风、考勤、机构整体管理目标的分担,往往采用“一票否决”和“分级设定”(如违反1次、2次、3次等)按等级设置,也往往采用“每月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目标的达标情况。3.1.2工作数量目标的设定与计算由于“工作数量目标”与“工作质量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往往存在矛盾,即当工作数量超过一定额度后,工作质量就会随着工作数量的上升而下降,就会导致医疗安全问题的发生概率上升和服务质量下降,因此,在工作数量的设定上,必须要有科学的依据。公式为:1名医生的年度工作数量目标(平均)=该岗位的年度目标÷从事该岗位项目的医生数。3.1.3“封顶线”与“基本线”的设定工作数量目标采用“标准工作当量”为单位,当“1名医生的年度工作数量目标(平均)”>13944个标准工作当量时,说明人员的配备设置不足,需要增加人员,否则将出现服务质量下降;
反之,当“1名医生的年度工作数量目标”<9296个标准工作当量时,说明人员配备过剩,效率下降。因此,我们以“13944个标准工作当量”作为“封顶线”,超过此线部分按此额计算绩效(即超出部分不再奖励);
以“9296个标准工作当量”作为“岗位最低业务要求量”(即“基本线”),实际业务量低于此线的则按“实际完成比例”发放基本工资,而绩效工资则是参照“基本线”与“封顶线”之间部分进行计算,同时根据工作质量等级计算“有效服务量”,以此作为绩效工资的参照,具体计算公式及方法见本文第4部分。3.1.4年目标与每月目标的设定由于机构内部的绩效考核往往是“以月为单位”和“年终综合”的方式,1年的工作数量目标需要在每月中进行分摊,而医疗卫生服务受人文习俗、季节性影响较明显(如春节、季节转换等),所以在设置“年度总目标”后,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目标进行分摊,我们根据近3年来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服务量在每月的变化情况,制定了“每月分摊目标额度表”。见表3。另外,由于需要考虑职称及岗位特点,对不同职称人员给予一定的目标调整。

3.2工作质量目标的设定

每月的“工作质量目标”与年度的质量目标一致,或为了保证工作目标的完成,往往把总体目标略为调高(1%~5%之间)。

3.3科研带教工作的目标设置

科研带教目标根据实际需要以及职称要求进行设置,往往把这部分目标设为“附加奖励项目”或者独立的考核项目,但列入常规目标有利于强化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工作。

4岗位的绩效考核

4.1采用“标准工作当量”设置目标工作及目标等级

包括基本工作量目标线、奖励目标线、限制线。①基本工作量目标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必须完成的工作目标,数量指标一般按:11620标准工作当量×岗位调控系数,当月目标=年目标×当月分摊比例(见表3);
②奖励目标线是指在完成基本目标后,提倡多劳多得和主动奉献,一般奖励目标线设置在:11621~13944个标准工作当量之间(即基本目标值的1.0以上、1.2以下);
③限制线是指为了避免工作人员为了单方面追求效率和数量,或为了达到单方面经济利益而出现的以牺牲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或因过度追求利益而牺牲个人休息时间,而导致服务质量下降的情况,一般限制线设置在13944个标准工作当量,超过此线者,不作奖励并以13944个标准当量计算,同时设置“加重处罚条件”,如:因片面追求效率而出现医疗差错或责任事故的,高于同条件下的正常处罚额度。

4.2根据情况设置“管理调控系数”

对于存在操作难度大,或比较薄弱,或本年度需要强化的项目,可以在“标准工作当量”计算的基本上,乘以“管理调控系数”(>1.0),如在夏天进行“产后访视”,原来为2.7183个“标准工作当量”,为了平衡此项工作,可以通过“管理调控系数”设置到2.0,即:调整后,每人次产后访视为5.4366个“标准工作当量”。同理,对于需要弱化的项目,可以设以<1.0的系数进行调控。

4.3设置绩效分配标准

根据项目成本、补助经费的分配以及绩效工资分配额度,设置合理的绩效分配标准。每个“标准工作当量”值=项目经费÷项目工作目标数量×可分配系数。可分配系数一般保留10%~15%的比例作为管理或机动分配预留,即在0.85~0.90之间,或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这部分预留,一是可以作为法定休假人员休假期间的平均奖励,二是可作为年终奖励。

4.4进行每个岗位的绩效评价

4.4.1数量绩效把每个岗位的现有工作量按“标准工作当量”进行转换,可以直观进行对比。4.4.2质量评价在项目的评价指标上设“重点指标”、“一票否决指标”、“等级评价指标”,对于指标的评价分别以“优秀”、“优良”、“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同时对于不达标者分ABCDE5级)、“一票否决”共10个级别并设置具体的等级评估细则,分别设以不同的质量系数:优秀1.2、优良1.1、达标1.0、基本达标0.8、不达标A级0.7、不达标B级0.6、不达标C级0.5、不达标D级0.4、不达标E级0.1~0.3、一票否决0。4.4.3综合绩效评价①已经达到基本工作量目标者:工作数量(标准当量数)×工作项目质量评价系数(0~1.2);
②未到基本工作量目标:工作数量(标准当量数)×工作完成度×工作项目质量评价系数(0~1.2);
③法定休假期间,根据每月的预留额度给予绩效工资,一般给予平均值。4.5一人多岗位的绩效管理对于一人兼职多个岗位,多数是采用“调整总体目标”或“岗位补助”的办法,例如“香港大学深圳医院”采用不同岗位设置不同目标,并分别给予相应的基本工资,若能够完成所兼任的多个岗位的目标,那么基本工资采用叠加,绩效工资与其他岗位一样则采用工作量计算,如医学部部长(纯管理岗位)2.5万元/月、全科医师(纯技术服务岗位)3.8万元/月,若一名全科医师既能够完成纯管理岗位的目标,又能完成全科医师的目标,则其基本工资是6.3万元/月。5人员绩效与绩效待遇计算人员绩效待遇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计算:“基本线”、“激励线”和“封顶线”,其作用见图1。①某人员的年待遇=∑(每月待遇)+年终奖励;
②某人员每月待遇=岗位月基本工资+月绩效工资+W(W为其他法定待遇的固定项目);
③某人员的年终奖励=(绩效工资预留余额+拨款奖励额+其他奖励项)÷机构人数×该人员全年完成目标等级系数。图1“基本线”、“激励线”和“封顶线”与人员绩效待遇的关系6讨论本文中所采用的“标准工作当量”是以“1人次的规划内疫苗预防接种”为参照计算单位,在实际运用中,也可以采用以“社区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作为1个标准当量,并根据表1的转换比进行转换。采用“标准工作当量”为参照,可以直观地进行工作效率的分析,特别是在社区健康服务有2大类、16个工作项目、84个不同的工作量来讲,同时以此为统一的工作量计算,进行绩效管理,可以达到“采用简单的量化指标”代替复杂的项目计算。更重要的是,对于不同构成比的医护人员,在进行绩效工资分配时,更加简化和具可比性。采用“标准工作当量”不但可以进行机构内部的绩效管理,还可以进行机构之间的直观量化比较。当然,采用标准工作当量进行机构内部的绩效管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如每个工作人员需要分别统计工作量、每个项目的工作质量并进行计算,这部分工作如果采用纯手工操作费时费力,在实际运作中,可以采用优化业务系统或者采用EXCEL工具进行改进和提高效率。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矛盾状态”,即当服务数量超过一定额度时,服务质量就会相应下降,这种状况也就是现阶段大型综合医院所存在的问题。

社区服务论文范文第4篇

社区建设有行政推动模式与自治模式之争,本文认为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应该遵循责名求实这一简单的路径,先将社区定位于居委会所辖区域,然后再求居委会自治组织角色之复位,这一定位与复位的过程便是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过程。而定位与复位又是在既有法律框架内的高效低耗的理性抉择。

关键词:定位,复位,社区建设,社区组织,街区,居委会

1986年国家民政部首次提出开展社区服务工作,满足人民生活需求的策略。1991年国家民政部又提出在城市开展社区建设的思路。1995年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的建议》进一步对社区服务作了统一的倡导和规划。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推进,中国社会结构急剧变革,单位制解体,老龄化社会到来,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加,城市人民的生活需求使城市社区建设日益迫切。理论与实际工作者都对社区建设予以了诸多的关注。

一、我国城市社区的定位

那么我们所说的“社区”在我国城市中到底是指什么?有人认为“一个街道办事处所辖的范围大致就是社区的地域空间,为了淡化其行政区划的色彩而突出社区特征,许多学者称之为街区”[1];
有人认为就是以街道和居委会为单元的基层社区[2];
还有人指出,在很大程度上社区已成为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委会这些基层管理机构的代名词[3];
还有人指出“在官方的正式文件中,城市社区指涉的是街道办事处所辖的范围”[4];
而国家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张明亮曾撰文指出“要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自治的原则和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对原有的街道、居委会规模作适当的调整,以调整后的居委会辖区作为城市社区的主导形式,形成社区地域”[5]。

可见目前对城市社区的在我国的具体所指还没有统一的意见,大多数人认为城市社区就是指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只有少数人认为城市社区应该指居委会所辖区域。在我们思考社区的定位时,我们必须搞清楚为什么要提出社区的概念,为什么要倡导社区建设,显然社区概念在我国的提出是有明确的背景和用意的,那就是我国的经济体制由由计划转向市场,计划经济破产,政府不再拥有支配所有社会资源的能力了,但政府承担的职能仍然是全能式的,在此状况下,政府不堪重负,社区概念的提出与社区建设的倡导就是政府想将自己担负的过多的职能还给社会,以减轻自己的负担,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明白了这样的背景与用意,我们再来定位社区就明晰多了。我认为在我国开展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将城市社区定位于居委会所辖区域而非定位于“街区”。城市社区的具体定位问题不仅涉及社区的性质问题,更牵涉到社区建设与社区服务的主体问题,从而影响甚至决定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路径选择乃至最终的成败。

“社区”这一概念几经转译,至1955年就达94中之多[6],人们难以对其达成一致意见,但其核心所指还是明白无误的大家基本公认的:具有高度认同感的相互依存的自发性的地域共同体。其主要特征有:民间性、普遍参与、自治、高度认同、情感依赖等。居委会所辖区域刚好在理论上符合社区的性质:居委会在理论上是居民普遍参与的自治组织,非官方组织,居民由于日常生活聚居的原因,对所生活的居民区有某种自发的认同感,居民间也有一种相互的情感依赖。将城市社区定位为居委会所辖区域就使居委会成为理所当然的社区建设主体,而居委会本来就是法定的自治组织,刚好契合。

而如果将城市社区定位于“街区”,则街道办事处必然成为城市社区建设的直接的最主要的主体,但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或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关,它是代表政府来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监管与制控职能的(当然也还有服务职能),以它为主要主体的城市社区建设能否实现社区建设的普遍参与、自治、高度认同、情感依赖、民间性等目标和特征实在不容乐观。有人认为将城市社区定位于街区可以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作用,发挥行政推动作用加速社区建设。行政推动历来为我们崇拜,行政推动在城市社区建设中必不可少,尤其是在社区建设刚起步时更是如此,但这种建设社区的方式极有可能会建设出“行政社区”即行政推动主导的模式因带有传统操作方式的色彩而极可能在实际工作中把社区重新变成一个行政化了的“大单位”从而影响政府的职能转换,使政府负担非但没有减少反而重新增加。而我们的城市社区建设本意就是要推动社会自治减轻政府的行政负担,建设“行政社区”的思路与社区建设的逻辑背向而驰。也就是说以行政推动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主导模式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社区建设启动后行政力量如何退出,它退出后又用什么力量再来推动城市社区的建设继续进行,又用什么力量推动行政力量在城市社区自治领域的退出?而这样的退出又必将是一个漫长的历程,同时这种退出过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建设过程,因此前此阶段的行政推动并未能真正开启实质意义上社区建设之路。因此将社区定位于街区,即使社区建设能够进行,但其在过程中又不得不解决如何走出“行政社区”的困境,这就与政府提出社区建设的本意相悖。而将社区定位于居委会(或者是适当调整后的居委会)所辖的区域相对而言就不会遇到此类困境。

二、社区组织的复位

解决了城市社区的定位后还必须解决社区组织的复位问题。这里所说的社区组织主要是指以居民委员会为主导的社区自治组织也就是非盈利成员组织,其区别于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和非盈利公益组织[7]。所谓复位也就是让其回复其原来的位置,扮演其本来应该扮演的角色。

目前应该着力加以解决的就是居委会的行政化问题。居委会这一社区的主导自治机构变成了基层政府的腿,在实际上成了政府的一部分,甚至全然丧失了自治的特征。(在调查中大部分居委会成员认为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在实际上是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居委会日常工作中的70%左右来自街道办事处)当然居委会的行政化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和当前体制下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承认其必然性与合理性决不能推演出容忍之、纵容之甚或发展之的结论,如果这样的话我们的基层社会永远只会处于国家的强行政控制之中,何谈社区建设。社区建设的本意就是要使基层社会摆脱国家的强控制走向自治之路。

居委会的行政化首先表现于居委会组成人员的行政化。居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待遇都由街道办事处控制或决定。虽然目前有些居委会实行了直选的试点,但选举之前有各种各样的反复做工作及各种组织保障措施,选中的也皆是原来的居委会成员也就是在选举前反复给居民做工作的街道办事处审定认可的候选人。居委会成员的身份是“民选街聘”还有相当比例的人员属全民事业单位编制的专职干部。既然居委会成员都是政府的雇员当然都有了干部的身份和替政府做事的义务了。

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依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开展各项事业的经费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街道办事处筹集得来。居委会的固定办公费用由街道办事处按年度统一拨付,但在具体使用上一般是“街管居用”,居委会用任何一笔经费都必须向街道办事处写报告申请报销。居委会开展公益事业或公共服务的费用也经常向街道办事处求救,或由街道办事处协调由居委会辖区内的有关单位捐助,甚或以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向本居委会辖区内有关单位或居民摊派集资。

街道办事处还通过频繁的评比、检查来控制影响居委会的工作。居委会的工作也实行坐班制,已经和政府机关一样实行机关工作的各项制度了。行政化后的居委会推行之工作便成了行政任务、硬性规定(例如硬性规定让居委会完成多少份若干种报纸、杂志等的征定任务),不得不去完成,而这些工作中很多属于政府的本职工作。

在现实中社区居民也都将居委会认作政府的一部分,居委会工作人员也被认为是政府干部,是基层政府在社区的代言人,认为找居委会干部反映了意见就是向政府反映了意见。

居委会本来应该代表社区与政府进行互动,作为社区的发言人向政府表达社区的利益和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制约基层政府的行为,从而达致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而在实际中其角色完全颠倒了,它反而成了基层政府在社区的发言人,要协助政府对社区进行管制与控制了。居委会既经行政化社区居民必然对其认同感不高,工作很难开展,很多居民“不给面子”。

于是,在现实中就形成了这样的局面:一方面“街道办事处的任何事情都需要通过居委会去落实”,而另一方面居委会的工作也需要街道办事处为其撑腰,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在现实中形成了一种互相依赖的行政隶属关系。

因此社区建设首先就要让社区的主导组织复位,让社区建设的主体就位。社区组织的复位的过程也就是行政权力退出社区自治事务领域的过程,也就是社区自治的成长过程,本身就是社区建设的表现。

强调居委会的角色复位,强调其摆脱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强控制,并不必然导致居委会与政府的对立,那种认为只要脱离了政府行政强控制就会导致自治组织失控的观念实在是应该抛弃的未经证明的假设。

居委会如何复位呢?其实要作到居委会的复位在理论上说起来也很容易,只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即可,那上面对居委会的性质、职能、与政府的关系,居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任免、待遇、身份,居委会的办公费用、举办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费的来源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当然有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执行性,但其基本精神确是明确无误的,其有些规定有待依其基本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当然居委会的复位过程需要支持资源,这种支持资源不是政府部门组建什么“社区管理委员会”来“支持”之,(事实证明这样的“支持”迟早会演变为指挥与控制),而是政府部门(尤其是街道的党政部门)养成严格遵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意识,并切实将行政权力退出社区自治领域。

但在实践中这种复位面临诸多的困难,否则《城市居委会组织法》早就落到实处了,根本就不会有在此讨论居委会的复位问题了。实践中遇到的最大的困难就是居委会的行政化及其带来的居民对之的认同感不高的问题,行政化的问题如前所述主要表现为人员与经费的行政化。对于目前这种居委会普遍行政化的现状,是努力尝试去改变以遵循《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呢?还是应该修改法律来因应现实呢?我认为如果我们承认居委会组织法立法的用意和精神没有问题的话,我们还是应当努力去改变现实以遵循法律,当然在这过程中也不可回避对居委会组织法的某些细节的修改。要改变目前居委会普遍行政化的问题我们首先探求居委会行政化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居委会的第一个发展阶段(1949年到1954年)中52年以前主要是作为稳定社会秩序,改造旧社会城市基层的一种工具,其主要的任务就是传达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防空、防特、防火、防盗等,并兼办一些居民的公益事务。52年到54年各都市都开展了一场民主建政运动,基层居民组织开始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身份出现。居委会发展的第二个阶段(1954年到1958年),1954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居委会是“群众自治性居民组织”,至1958年,城市居民自治顺利发展,群众满意的称居委会为“自己的组织”。[8]但从第三个阶段(1958年到1978年)开始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实现第一个五年计划,政府的职能突然增多了,基层政府由于任务繁重,自身行政力量又不足,无法应付,在这种困境下他们发现可以利用居委会这样的自治组织来行政,因此他们就为了让居委会推行政府的有关职能任务,就出资支持居委会的建立和运转,由此居委会行政化的现象就造成了,在后来计划经济下政府的职能一直没有减少,居委会的行政化的状况就一直无从改变。在我国确立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目标后,我国政府的职能才开始有所转变,但这种转变是从上层开始的,基层的政府的职能至今还没有多大的转变,基层政府仍然承担了大量的职能,这些职能仍然超越了基层政府的实际行政能力,基层政府仍然还不得不借助居委会这样的自治组织来行政。由此看来要解决居委会行政化的问题首要的问题还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尤其是转变基层政府(尤其时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的一级准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能,规范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收支。在现实中街道办事处之所以行政能力不足不得不依赖居委会行政是因为其自身的财政资源不足,区或市政府拨付的款项仅仅发放人头费还不够,在这种短缺“财政”压力下,街道办事处的公共管理机构的职能被削弱和淡化,而蜕变得更象一个在市场中牟利的赢利组织,这个组织面临的最大压力就是资金的筹集,这种资金的筹集与汲取又都取决于其所属的企业的赢利状况,因此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的主要工作就是为所属的企业做决策、跑业务等,上海某区的一个街道办事处的主任亲口对笔者说他更象一个集体企业或国企的老总而不象一个街道办事处主任。要解决街道办事处行政能力不足的问题必须合理的规范街道办事处的财政获取,使其有足够的财政资源来专心于公共管理,当然要提高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能力还必须充实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人员力量,提高其素质。有学者提出的大城市管理进行“虚区实街”的模式(即虚化区政府而充实街道办事处)是加强城市基层行政力量的好思路。只要切实转变了基层政府的职能,提高了其行政能力,那么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行政的需求就会降低。

在街道办事处转变了职能,提高了行政能力,降低了对居委会行政的需求后,就应该解决居委会的资金来源规范化合理化的问题。目前居委会这种“财政”来源直接决定了居委会的性质。如果经费及工资不是从街道直接获得,不是从政府(全部)获得,那么通过哪种方式筹集呢?显然应该从社区筹集,怎样筹集呢,是否是要居委会再设立一个专门收取费用的机构呢?经费和工资水平如何确定呢?我的一种不成熟的想法是经费可以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居委会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事务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应该由政府拨付,另一部分是居委会办理社区自治事务的有关费用,这部分费用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定筹集。相应的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也分两部分分别由政府拨付和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定筹集。当然这两部分费用具体如何分配要经过认真的研究和不断的调整。居民(代表)大会决定筹集费用的数额后,如何保证征收又是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在居民(代表)大会下设一专门收取费用的机构负责征收,当然这个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来规定,这种经费或者说一种新的规费或税种的征收还需要相应的政府机构的协助与支持。我认为这样一种设计能够体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结合,并且通过“强制性的利益关联”解决了部分居民对居委会的冷漠与不关心,使社区成为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考察一下我国城市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不同我们就可以看到,在农村,普通的村民与村委会有着较强的利益关联度,具体表现为村委会拥有“收税人”的角色,掌握着可重新分配的承包田、宅基地等集体资源,因此这几年我们可以看到农村“海选”的出现,这就说明利益相关度可以决定社区事务的参与度。而在城市,居委会没有掌握象村委会那样的集体资源,居委会的行为对普通的居民也几乎没有什么影响,所以居民对居委会的事务不予太多关注。如果能够通过合理的设计一种适当的社区建设和社区组织运营的的资金筹措机制,使广大居民与居委会建立起“强制性的利益关联”,就能使社区真正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个别居委会成员再想行政化,也没有了什么支撑。这样就可以通过居委会“财政”的规范化同时解决人员的行政化问题。

居委会的社区自治组织的角色复位后,就可以通过自身的运作来动员起社区内各种资源进行社区建设。

三、定位与复位后目前争议问题之解决

解决了城市社区的定位与社区组织的复位问题后,城市社区就会走向良性发展轨道,而当前困扰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的基层行政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1、居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与社会化问题

既然居委会作为社区的主导组织是居民的的自治组织,是社区的代言人,那么居委会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选举产生,并且必须是本社区的居民。目前的“街聘”居委会“干部”和事业单位编制干部及由非本社区居民担任居委会成员都是不适宜的。关键是居委会组成人员的“干部”身份的改变就会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组织的认同感,提高社区组织的“合法性”。

2、关于社区建设中的“议行分立”问题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见在社区中居民会议是议事和决策的机构,而居民委员会即是居民会议的常设和执行机构,因此没有必要再设什么社区议事会来作为社区的议事和决策机构。社区议事会作为由社区内有影响力的人士和社区活跃分子构成的组织只能对居委会起建议、咨询和监督的作用,而决不能让其代替居民会议的最终决策权。但是目前很多地方的居民议事会俨然代替了居民会议,同时居委会人员还常有这样的抱怨:“议事会也不敢多开,多开怕闹麻烦”。之所以实践中居民议事会权力越来越大,居民越来越对之认同,正是因为居民对居委会的认同度不够,认为他们不能代表自己的利益,所以他们另外选择居民代表参加议事会制约监督居委会,一旦居委会复位后,居民对之认同度会迅速提高,那时居民就会认为进入居委会的人员都是代表自己利益的居民,因此就没有必要再设立一个议事机构了,因为居委会本身就是一个委员会,是居民会议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虽然居委会作为居民会议的常设机构,相对于居民会议属于执行层,但这并不意味着居委会对于社区建设的诸多事项必须亲力亲为。在居委会的工作中还可以有个组织管理与具体操作的分离,居委会囿于人力、精力、知识的有限,可以将社区建设中具体操作性的工作通过市场化的方法或通过招募志愿者的方法将其分离出去,或者考虑在居委会下设一社区工作委员会专门承接居委会分离出来的具体操作性工作,这个委员会中的成员称作社区工作者或社会工作者,他们可以而且应该专职化和社会化,但他们一定要由居委会来聘用和管理,再不能来个什么“街聘”或事业干部编制了。经费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向居民筹集。3、关于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的关系问题

目前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实际上形成了双向依赖的行政隶属关系,一旦我们将社区定位于居委会所辖区域,将居委会复位于其自治地位,行政隶属关系必将予以冲破。

社区定位与社区组织复位后,街道办事处就不用再承担社区建设的直接主体组织的角色重任了,它就可以专心履行其政府职责而将组织开展社区服务、进行社区建设的任务交给居委会为主导的社区组织,但街道办事处仍是社区建设的一个主体,它社区建设上负有的职责主要是监管、支持和催化社区自治组织开展社区自治和社区建设,它要为社区内居民提供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居委会回复了自己的角色地位后就可以从政府行政事务中撤离出来,专注于组织开展社区建设。

当然社区建设的进行离不开街道办事处的支持,但这种支持是一种法定的不能附带任何法外条件的支持,例如对居委会的经费支持,当然这种经费的支持不能再象以往那样,而应该法制化,由法律或法规规定政府对社区建设所需经费的比例额度;
另外还要支持居委会依照居民会议的决议向社区内居民收取有关费用的行为等。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也需要居委会的配合与支持,但这种配合与支持基于一种平等地位的协商和法定的义务,这其中再没有硬性的摊派。

如此一来有人担心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会无从开展,而居委会的工作也会一塌糊涂,其实这种担心是没必要的。政府行政本来就应该是政府公职人员去具体推行的,目前街道办事处这种任何工作都依靠居委会来推行,甚至用居委会人员代替了国家公职人员的状况,是一种非常态的表现,居委会复位后会逐步使之恢复常态。当然由于当前单位体制解体、经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街道办事处面临很大的压力,是有点忙不过来。但居委会的复位与社区的定位着实又为街道办事处转变职能提供了新的契机,街道办事处正好可以趁机理清一下其应当承担的职能,改变其无所不管的“全能”状态,将政府不应管也管不好的事让社会让市场去管。同时可以适当改变区政府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如果区政府的工作都通过街道办事处分解了,那么区政府就可以适当精简而街道办事处就可以适当充实机构。同时还应注意在街道办事处的层面要严格政企分开,目前的街道办事处由于不是一级政府没有自己的一级财政,其所需经费由区政府(或市政府)划拨,而下拨的经费往往是街道办事处所需经费的九牛之一毛,因此每个街道办事处基本都有自己用于创收的企事业实体。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准政府)应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一定要政企分开,不要搞得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整天象企业家一样为街道集体企业拉业务做决策,好象创收成了街道办事处的主要事务。如果真正做到了政企分开,街道办事处会减轻很多压力。正因为在街道这一级政企不分现象仍然很严重,致使街道办事处干部忙于创收,才造成基层行政不力,进而向下摊派工作。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可能还要增加区政府或市政府对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拨款保障,因为在实践中区政府对街道办事处的拨款往往仅仅够发人头费,迫使街道去创收。在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的关系上一定要突破这样的一个观念,就是以为一旦让居委会真正自治了,一旦让居委会人员脱离了政府的直接控制,好象居委会必然要与政府作对似的。好象必然要天下大乱。其实居委会作为社区组织就是应该代表社区与政府进行互动,与政府相对而存在,“相对”并不必定是相对立,从另一种意义上说这种“相对”,甚至某种程度上的“相对立”才是正常的,因为居委会作为基层社会的组织就应该代表基层社会对政府对国家机关起到一定的监督与制约作用,当然这种“相对”也有相互支持的一面。其实两者的关系由法律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根本不会出现居委会成心要与政府对立的可能,街道办事处完全可以通过法律实现对居委会等社区组织的规范与管理。4、居委会和其他社区组织的关系

既然居委会是社区内的涵盖所有成员的自治组织,那么社区内其他的自治组织如业主委员会和其他的各种兴趣爱好组织在事关社区全体成员的利益的事情上必须服从居委会的指导和协调。社区内其他各类自治组织的组织活动必须接受居委会的监督和协调,它们和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纠纷居委会也有调解和协调的权力和义务。

居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关系很明确,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是为社区内居民提供事关全体居民利益或经全体居民(形式上)一致同意的公共服务的,而物业公司只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商业组织。

5、社区内党组织与居委会等自治组织的关系

由于社区内的党组织在实际中与居委会同构是导致居委会一直被街道办事处强控制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在居委会复位后就需要改变目前这种社区内党组织与居委会完全同构职责不分的状况。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执政党,执政表现是领导政府,如果党组织能通过对社区组织自治的支持获取社区组织的自觉的高度认同,就相当于在新时期又找到了一条加强执政合法性的渠道,就会不断扩大执政的合法性,巩固执政地位。因此在社区建设中基层党组织要主动自觉的支持居委会开展自治、开展社区建设,而不能一味的“配合”街区的党政机关对居委会下达什么行政硬任务。当然要做到这一点需要街道党工委工作观念和工作方式的相应转变,而街道党工委的改变又对应于街道办事处在社区中角色职能的转变。在当今中国有人认为循名求实不可得,依实求名亦不可得。这在急剧变革的中国社会固然有其合理性,但也正是这普遍的名实日渐疏离(虽然其中蕴藏着变革的巨大张力)使我们进一步改革难以有清晰的路径可选择。我认为在社区建设这一问题上应当遵循正名求实----定位与复位这一简单的路径进行,这也是一种高效而又低成本的理性选择。这种选择虽然需要突破种种观念与现实的重重障碍,但其还是一条相对容易的渐进改革之路。中国的任何改革,包括社区建设都应走渐进改革之路,都应力求先在既有法律体系既有体制框架内寻出路,一旦既有的法律体系和既定体制框架内没有了出路,才寻创新突破,这是考虑到比较成本效益的理性的明智之举。在城市社区建设这一问题上既然一部《居委会组织法》提供的基本框架就可以解决诸多的问题,我们又何必还要浪费人、财、物、时间和精力去另辟蹊径呢?

注释:

1,见中国城市社区党建课题组编《中国城市社区党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2、6,见雷洁琼主编《转型中的城市基层社区组织》[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2页

3,见桂勇、崔之余著《行政化进程中的城市居委会体制变迁》[J]载人大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1年第一期第38-42页

4,见王思斌著《城市社区建设中的中介组织的培育》[J]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一期第5-8页

5,见张明亮著《城市社区建设的探索和推进》[J]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一期第1-3页

社区服务论文范文第5篇

   社区商业、社区商业服务是近年来兴起的一个新行业。它既有一般商场的商业性服务功能,又在服务项目门类上远超过一般商场,是社区内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商业服务中心。这一服务模式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以创造家园的理念开发社区商业服务设施,使之成为社区居民家庭的延伸,成为社区服务的一个有效载体。本文根据本地实际,试从社区商业服务发展的背景、发展的必要性以及发展思路等方面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   关于社区商业服务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我们的城市多了也大了,我们住宅逐渐趋向郊区化。资料显示,1978年我国城市数量193个。到了2000年这个数字被改写为667个。与数量剧增的同时,几乎所有的城市都在扩张、扩容。住宅小区在城郊结合部、甚至更远的城镇涌现,人口分布呈现由城区向近郊区扩散的趋势,并在郊区形成一个个新的人口密集地,密集度少则数千,多则上万、数万。目前,沈家门城区建成的和正在建设的居住小区达 10余 个,大批人口由市中心迁居城郊结合部,新建成区人口大幅度增加,这些社区蕴藏着无限商机。

其次,处于世纪之交的人们对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一天的紧张工作之余,人们已不再满足家庭里的业余生活,需要在家居附近寻求到档次更高、功能更全、服务周到的休闲娱乐和购物场所,人们需要一种氛围,需要广泛的交流,需要各种消费,而社区商业服务正是能满足人们这种需求的产物。――

二、   关于社区商业服务发展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有人的地方,就有市场。住宅经济从来就是与商业服务业联系在一起的。但在住宅小区轰轰烈烈建设的同时,几乎所有小区楼盘的广告却难有涉及“商业服务业”的。房地产广告眉飞色舞地侃侃而谈于地段、户型、装修的“奢侈”、“优越”、“高贵”和“上流”等等,一当生态保护成为“热门话题”,广告上的房屋及小区的自然环境及生态营造,立即也辞 汇华丽得如诗如画,但依旧没有或很少有社区人文环境有关说法,至于与人们生活起居息息相关的社区商业服务业,也仍然被忽略。由于事先没有一个整体的规划,随着居民的入住,购物难、就医难、入托难、上学难、就业难,以及文化体育活动难等各种“难事”接艟而至,又产生了小区管理工作中的腹背受敌,不得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造成小区秩序乱了方寸,引致一系列小区生活质量问题。

正因为如此,社区商业服务的发展,不是社区“居域上的小事,而更是关乎城市发展全局的大事,关系到城市文明建设,从而整个城市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关键。近年来,社区商业服务已引起各级政府、社区、房地产商、商业界等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关注。苏州工业园区从1998年起步的”邻里中心“建设的经验受到广泛的重视;
上海将社区商业作为”十五“期间商业发展的战略重点,北京提出要在三五年内完善社区商业服务、、、、而我们普陀城区也已计划在东港兴建大型综合超市,方兴未艾的社区商业服务正逐渐走进千家万户,使社区居民的家得以延伸。

三、   关于社区商业服务的发展思路

根据社区商业服务既有商业特性又不同于一般商业的特点,使社区商业服务的发展能规范有序,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规划领先,有序发展。社区商业服务的发育与成长,是以小区为产业生态环境的。这就涉及到规划与建设为此提供的先天条件。社区商业服务是“家“的延伸,它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业场所,而是一种与该社区及附近区域相应的消费中心,是社区生活的中心。因此,社区商业服务的发展必须纳入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尊重小区人们生活行为的规律,遵从社区商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关规划应包括社区商业服务的网架布局、与居住区的位置关系、规模结构、业态配置等内容方面,以使社区商业服务有规划遵循地落到实处。

2、强调“邻里亲情”,突出“家”的延伸。社区商业服务不同与其他商业的,正是因为其目标市场的特定性,即面向社区居民。因此,社区商业服务中心必须融合超市、专卖点等各种新型商业业态及餐饮、服务业,集购物、休闲、娱乐于一体,努力做到“家”的延伸。如:家庭厨房的延伸――菜市场、超市;
餐桌的延伸――餐厅、小吃店;
客厅的延伸――咖啡厅、茶座;
书房的延伸――书店、阅览室;
梳妆台的延伸――美容美发厅、化妆饰品店;
家庭工具箱的延伸――提供维修、养护的系列服务、、、、家居生活中的千种百样,都能在这里找到对应的服务。唯其做到社区居民的“家”的延伸了,社区商业服务才真正找到自己的“根”自己的“生长点”,才能赢得“可持续发展”。

3、商业公益有机结合,形成社区服务体系。新的居住地、新的社区、新的“家”,必然带来人们生活的“重组”。但今天的这一“重组”,已经不仅只停留在“衣食住行”的物质生活层面,还更扩展、深入到人们精神生活需求的满足,这就使得社区商业必须与社区服务相结合、相融汇。社区商业服务中心的商业功能可以招商、租赁、物业管理为主,而公益项目则可由政府投资建设,并以微利低偿服务为原则交有企业经营管理,从而使商业服务延伸至社区服务,利用商业中心的空间和服务设施,开展丰富多采的各项社区活动,做到资源共享。并通过社区居民的经常聚集,加强沟通,及时掌握各种消费需求信息,提高质量,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从而更好地发挥社区服务的载体作用,为社区服务的产业化运作和探索新型的社区服务管理模式作一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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