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法院执行局局长【五篇】(全文)

时间:2023-06-17 16:45:04 来源:网友投稿

法院执行局局长范文第1篇——“江西省优秀法官”XXX同志事迹XXX同志于2005年任执行局执行长,他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刻苦学习法律知识,苦练为民执法的本领。在执行局工作的执行长岗位上,掌握涉及执行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法院执行局局长【五篇】(全文),供大家参考。

法院执行局局长【五篇】

法院执行局局长范文第1篇

——“江西省优秀法官”XXX同志事迹

XXX同志于2005年任执行局执行长,他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刻苦学习法律知识,苦练为民执法的本领。在执行局工作的执行长岗位上,掌握涉及执行方面的法律知识娴熟,执行艺术较高,有较高的执法水平。在执行局工作期间,经常早出晚归,不怕苦、不怕累,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提高执行效率,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使命感,始终把发展县城经济第一要务作为法院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切入点,在执行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充分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坚持以人为本,大力推行执行和解制度。如在执行申请人方观寿与被执行人方观音、朱永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躲避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几经执行未能奏效,经过法院采取拘留的措施后,其中朱永红将案款交清,而方观音只交了部分,仍有2万余元赔偿款未付,XXX同志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思想教育,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方观音一次性付清一万余元,申请人放弃余款追偿权,就此一起达二年之久的执行案件顺利执结。在许多陈年老案的执行中,XXX同志总是想尽一切办法,穷尽所有法律手段使案件圆满执结。

XXX在办案中,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受利诱,执法如山,如在执行XX县计生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国峰、刘才秀、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谢国峰拒不履行法院的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抗拒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国峰拘留,其妹妹谢玉环知道后,找到XXX同志,首先提出要请吃饭,被拒绝后,又提出一起去唱卡拉OK,也被拒绝,在无奈的情况下,提出执行担保,XXX同志采纳她的意见后,由于谢玉环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法院依法裁定其为被执行人,对谢玉环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谢玉环不服气,叫到亲属到法院闹事,还威胁XXX同志,要求其退回执行担保书,遭到了XXX的严厉驳斥,谢玉环为此经常到法院找XXX同志谩骂、拍桌子、摔杯子,扬言:“你一辈子都不能高升,我会拱臭你”等话威胁,还经常在晚上打骚扰电话,还发短信威胁XXX,后来还到XXX妻子工作单位闹事,威胁其妻子,XXX顶着压力和威胁,坚持依法办案,决不撤回裁定,最终使该案顺利执行。

XXX同志坚持“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热情接待当事人,对当事人询问的有关事项认真答复。如申请人刘观音与被执行人刘莳田恢复耕地一案,为不影响春耕,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找到被执行人刘莳田履行法律手续后,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在强大的法律攻势和细心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请人恢复了耕地,使得申请人不致于误了农时,双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XXX同志能模范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工作认真,作风扎实,有全局观念,在我县的经济发展中,能以大局为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执行中可能挺而走险的人员加强排查,化解矛盾,防止发生危害社会的极端行为,积极调处矛盾纠纷,认真参与平安建设,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法院执行局局长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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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述职述廉述学报告

2020年以来,根据相关要求,现本人结合自己分管工作,将个人履行职务、廉政、学习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年来,我时刻牢记党的宗旨、自觉增强党性观念,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自身利益,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做人民的公仆,按照党的廉洁从政的要求,认真落实廉政监督责任制,坚持立党为公、勤政为民,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一、加强廉政学习,提高廉洁意识,注重自我预防

本人能够积极参加上级部门和本处组织的廉政教育活动,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各项党纪政纪,重视自学努力领会精神实质。并常对照党纪法规认真查找自身在贯彻廉政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整改。通过不断学习,不仅使我在思想上提高了对反腐倡廉工作重要性、长期性的认识,还增强了我严于律已的自觉性。达到能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身工作。

二、严格以身作则,处处防微杜渐

我深知"为政重在廉,做人重在诚,说话重在信,办事重在实",因而我常常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规范了自己的从政行为。一年来,在公务活动和社交活动中都做到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做到了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没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奉公守法,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做到了讲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还严格做到了遵守“廉政建设若干规定”,规范了自己的从政行为。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执行业务学习

坚持“干中学、学中干”,一方面积极学习相关制度文件和法规,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提高工作的能力;另一方面,加强知识运用,努力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具体工作中,真正把所学到的知识和经验转化成推动工作的“动力”。在工作中本人分管执行局,经常教育分管工作的干部严要求、严管理,教育他们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认真执行廉洁从政准则,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心存侥幸、不以身试法,教育村干部用人民给予的权利为父老乡亲谋利益,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反对讲排场、比待遇、追逐名利和拜金主义。

四、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行使权力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做到了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利,淡化“官念”和权欲,用平常心看待官位,用责任心看待和运用权力,一是做到了“慎权”。二是做到了二要“慎欲”。从未谋取规定以外的特殊利益,不放纵自己,不贪吃喝、不贪钱财、不贪享乐、不贪图名利地位,堂堂正正地做人,明明白白地工作。不为声色犬马、灯红酒绿的生活方式所动,过好了享乐、金钱关,艰苦奋斗,俭以养德,保持了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情操。三是做到了“慎微”。做到了时时刻刻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力争做到大事不糊涂、小事不马虎,自觉增强“守一”意识,不越雷池一步,在防微杜渐上下功夫,追求党性和道德修养的高境界。四是做到了“慎独”。在廉洁自律上做到了表里如一,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自觉以党性原则和道德规范衡量、约束自己,没有人前一套、人后一套,严格进行自我监督。

五、坚持民主集中,转变工作作风,履行岗位职责

一年来我院共立执行案件4117件,结案3582件,在今年年底,我们要做到剩余案件不超过300件。在此期间我能严格遵守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各项原则和制度,始终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做到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全力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在对待上访群众时能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讲解,及时处置"。为维持社会安定团结,我坚持不定期排查信访隐患。一年来发生的各类突发问题基本上都能得到妥善解决,且在处置的过程中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在处理过程中也增强了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院执行局局长范文第3篇

近年来,全国部分法院为解决“执行难”,按照改革执行工作管理机制的要求,就执行机构的设置和运作模式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一定程度上在局部范围内缓解了执行压力。但由于种种原因,改革未能从根本上得到突破,“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因此,明确执行机构的地位和性质,构建一套布局合理、运转顺畅、抗干扰能力强的执行机构,确保执行权有效运用,是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组织保障。

关键词:
执行 机构 设置 设想

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各项执行改革正处在推进和酝酿之中,其中执行机关及其机构的改革是根本性的全局性的问题,关系重大,任务艰巨,不管从理论到实践都还需要加强科学论证。鉴于此,笔者通过近几年来对执行工作的感受反思到执行理论中,立足以执行公正与效率为核心,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以公开、高效、廉洁为目标,就如何在执行机构的设置方面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及设想。

一、执行机构设置的现状

现行法院系统执行机构设置模式在形式上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现行执行机构的设置与人民法院的设置完全一样,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且属于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这种模式对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进而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法律有效实施起了很大作用。

与传统的执行机构相比,新的执行机构(执行局)无疑是个历史的进步和飞跃,对推进法院的执行工作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通过执行机构的改革,提高了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鼓舞了全国各级法院直接参与的广大干警的士气。WWW.133229.cOm各级法院不同程度的充实了一些优秀人员到执行局,淘汰了原来的一些执行人员,许多执行局的人员不仅在数量上有了很大增加,而且质量上也有了明显的提高,执行队伍产生了结构性变化,极大推动了执行工作的纵深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执行难得到了较大缓解。

二、现行执行机构设置的弊端

以执行局成立为标志的执行机构改革对执行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一定的推进,无疑是历史的进步和飞跃,但也不能盲目乐观,经过笔者近几年的亲身经历和反思,下面侧重从现实的角度,笔者认为其存在一系列自身无法解决的弊端和问题。

(一)执行机构设置不统一

有的法院执行局成立后,在工作的管理和开展上,换汤不换药。从思维观念、指导思想、管理体制、权力运行和工作方法上依然故我,没有改变。这些法院主要是执行庭局混合型,即执行局和执行庭的人员,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即执行庭和执行局同时存在,庭局长由一人担任,庭、局之间没有清晰的划分。

执行局的内部设置更是千姿百态:有的在局下设处,还有的在局下庭处并设;
有的设两个庭(处、室),也有的法院局、庭合一,下设执行组。如此杂乱无章的设置,使执行庭的内部管理难以针对执行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有序进行,无法建立和实施科学的分权制约的内部制度。这若在改革之初尚能理解和接受,但如果继续各行其是,势必会对各地人民法院之间的横向交流产生困难,对执行机构的全国整体合力产生影响。

(二)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及有效的执行救济途径。

“由于执行员(执行机构)垄断了关于执行的全部权力,对于执行中可能发生的失误只能由其自行解决,这就为救济途径的有效性留下了阴影——我们不能指望一个人能有效地否定自己,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当事人对其提出的异议。” 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受到分割或无法行使时,国家为其提供的一种补救措施,称为执行救济。执行救济制度的建立,是解决执行瑕疵的客观需要,也是对执行权行使监督制约的有效途径。由于执行分权在执行机构内部进行,为了执行机构整体的形象,往往会出现共同遮掩问题的现象,使执行制约机制只停留在表面,很难进行深入的渗透。当事人又对案件缺乏必要的了解,致使“人为控制”、“暗箱操作”事件屡屡发生,监督制约的制度、纪律成为摆设。

(三)未能从根本上形成所谓的“上下联动、统一管理”的执行管理体制。虽然最高院于2000年下发通知确定由高级法院统一管理本辖区的执行工作,以形成联动局面,但要落到实处是不敢想象的,统一管理的核心内容不过两项:第一是对人的管理,按照法院现行干部管理制度,执行局的人员及其职位职级主要取决于当地法院党组。第二是管物,目前的实际是执行局的经费、装备没有独立,都是所属法院管理。

(四)不能形成力量和权威。既然执行局的人、财物的管理均在当地法院,那么执行局仍然是当地法院的一个组成部门,与其它庭室和本法院的关系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怎么能逃脱和避免传统执行机构在实践中的许多实际问题呢,诸如人员不够、装备落后、靠吃“政策饭”、缺乏相对独立性等。

(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报告》可以看出,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在现行财政人事管理体制下,地方各级法院的人、财、物都隶属于地方,机构产生于地方,院长也由地方人大选举,经费由同级政府拨付。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地方党政领导就有可能为了他们的政绩,要求同级法院服从其意志,保护区域经济的发展。实践表明,不少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在执行案件时常常会遇到乡镇党政部门,甚至区县党政部门的干扰,而基层法院抵御这种干扰的底气不足,能力不强,甚至不自觉地成为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加上现在执行局多重领导体制(实质上主要是当地法院的领导),执行员在执行案件时要受到多方面的管理层次,有上级法院及执行局,本院及执行局,有时还要受到来自当地党委政府的巨大压力。因此,目前的执行机构体制,想从根本上攻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是无能为力的。

(六)执行机构体制不顺。长期以来,我们把执行权简单地等同于司法裁判权,忽视执行权的特殊性和规律性,一味照搬审判的管理模式来设置执行机构。上下级法院执行局之间同其他审判业务庭一样,仅是审判监督及业务指导关系,并无管理关系,由此导致执行力量分散,难以形成“合力”。尤其是跨辖区执行困难较大,委托执行形同虚设,各法院执行工作区域一体化效能在司法体制中不够顺畅,违反司法统一性的现象时有发生。

(七)基层执行机构级别配置低。目前全国大部分的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都较好地解决了执行机构级别的问题,但基层执行机构因受制于地方政府的人事编制,基本停留于原地。而全国法院80%的执行案件在基层,基层执行机构困难大,任务重。级别配置上不去,管理权限和范围小,难以建立行政模式所应具备的快速、有力的执行机制。往往出现案件几经汇报后,错失了执行的良机。当事人不满意,基层执行机构也很无奈。

综上所述,不管是传统的执行机构,还是近年改革设置的执行机构都存在一系列自身无法解决的弊端和问题,都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已不适应日益复杂的执行工作需要,更与法治国家的要求格格不如,因此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科学合理又能尽量避免上述弊端和问题的执行机关已刻不容缓。

三、执行机构科学设置的设想

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是公正与效率,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内容之一就是要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与创新,其中,以建立民事审判新格局和执行工作新体制为重要标志。

执行机关的科学设置是建立执行工作新体制的根本问题。

(一)统一执行机构的名称。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工作任务和性质同其他审判业务庭有显著的或本质的差别,对外称“庭”,一是混淆了这种差别,二来不能体现执行机构的工作性质。早在1990年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四)》中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对是否设立执行机构,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但是名称最好不要与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的审判庭相混淆,执行机构不称"庭"为好。”遗憾的是,实践中这一解释未能得到严格的执行。直至上个世纪末,法院的执行机构才纷纷改成执行局。但有的法院仍没有抛弃“执行庭”的帽子。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执行机构应该统称为执行局,不要再挂两块牌子。执行机构的名称由执行庭改为执行局,使执行机构的名称与执行工作的主要内容相符合,与执行工作的主要特点、规律相符合,达到了“名副其实”的正名目的。

(二)执行机构的规模和级别。最高人民法院早就对执行机构的规模和级别作了规定,即:人员不得少于全体干警的15%,执行局比其他庭室在行政上高半级,局长高配。规定得很具体,因此,在执行机构的编制上应向基层法院倾斜,并应和地方政府协调,单独核定执行机构的人员编制,以使执行工作和执行人员有一个科学的配比。执行机构的级别上,升格和高配已是大家的共识。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大多数法院仍然把执行局视作同其他庭室一样的内设机构,安排一个副院长分管,执行局局长再向分管副院长负责。这样的体制太“中国特色”,实际上无畏地造成工作环节的增加和工作效率的低下。执行局既然升格和高配,局长就应是直接向院长负责,在院长的授权下,有权直接决定执行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三)执行机构的人员配备。执行机构是法院中的一个部门,故它首先应配备法院中最主要的两大人员:法官和书记员,通称为执行法官和执行书记员。而法官和书记员的性质是文职人员即文官,他不应直接去冲锋陷阵搞执行。故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执行机构应配备执行员,由执行员去实施具体的执行行为。然而我国法律对执行员制度还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规定。从理论上将,执行员只是裁判文书的实施者,他不能等同与法官,不应具有法官的裁判权力。故执行员可以由不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去担任。为切实解决执行队伍的建设问题和法院的体制建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制定有关执行员制度的规定,明确执行员的身份、资格和职权等。人民法院的执行大都是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暴力和冲突屡见不鲜,因而执行中法警的参与是必不可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执行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因此笔者认为,执行局应统一调配法警,设立法警分队。

(四)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内部机构的设立模式上应当统一。

笔者认为,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内部机构设置,亦应坚持借鉴这些年来执行工作改革的一些成熟经验,把握既遵循防止权力滥用、又提高执行效率的原则,依据强制执行权的属性及充分保障发挥其效能来进行科学设置。在防止权力滥用方面,要有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提高效率方面,要有完善的内部运行机制;
在执行权的属性方面,要能充分体现其司法性和行政性的双重属性。

1,设立执行局综合科(处)。

综合科主要发挥管理和监督职能。其一是负责日常的内部管理工作,如调查研究、法制宣传、情况综合、业务培训、司法统计、业务经费管理等工作;
其二是负责对本级或下级执行局管理工作,如工作指导、对下考评、执行装备等工作;
其三是上下级的协调工作,如办理指定管辖、提级执行、委托执行事项等工作;
其四,负责对查封、扣押的财产等进行管理以及在执行处查封、扣押被执行财产后,主持对查封财产拍卖或者以物抵债,并将执行到的财产交付申请人等工作。

2、设立执行裁决科(处)和执行科(科)

在执行局内部设职级并列的执行裁决科和执行科,执行科设财产调查组和执行实施组。执行裁决科实施执行程序中的裁决权监督权,执行科实施执行程序中的调查权、强制执行措施权、搜查权、执行财产处分权、行为实施权、具体分配或发放执行款等。

执行程序作如下设计:

(1)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一经发现,由执行裁决科作出裁定,签发查封、扣押令,执行员可凭法院执行裁决庭的查封、扣押令采取强制措施,对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的事项不再做出裁定。

(2)裁决科作出裁决签发查封、扣押令后,将案件转到执行科财产调查组,由财产调查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如当事人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属实或财产调查组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再转到执行实施组强制执行;
如经财产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当事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报执行裁决科裁决,裁定中(终)止执行。

(3)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实施组强制执行,在执行实施过程中对强制措施等提出异议的,由执行裁决科裁决。

(4)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法定理由未处置又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执行局应将此案移交到上级执行局或申请人申请提交到上级执行局执行,如在六个月内没有法定理由仍未处置的,申请人可申请国家赔偿(应制定相应法律)。

3、设立法警分队

司法警察作为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有其自己的特点,主要是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服务的,参与执行应该说在法警职责中在以前的情况下不是作为一个重点来考虑的,但是通过现在的制服改革,以及近几年来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暴力抗拒执行的情况越来越多,不单单是审判上维护正常的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执行中作为制止暴力的责任也就落在了司法警察的身上。司法警察在执行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因此,应在执行局设立法警分队,人数最少要在2人以上。

法警分队设在执行庭,不仅使法警们可以熟悉案情,而且在执行过程中,有的执行行为可以由司法警察负责处理。这些执行行为有:各类执行文书的送达、各类执行措施的实施、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执行、财物或票证的交付、土地和房屋的强制退出或迁出、执行证据的调查等等。

(五)上下级执行机构的关系要充分体现“三统一”原则

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设立上,应当树立全国执行一盘棋的思路,体现最高法院要求的“三统一”的原则,即省院执行局对辖区内的案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同时,在人事权、财务权上应当相应的有所调整,率先使执行局的管理上由过去的“块块管理”为纵向的垂直管理体制,当前急需解决的是上级法院必须承担起“三管”,即管案、管事、管人,尤其是要发挥管案的作用。在人财物的管理上割断与地方、部门的紧密联系,最大限度地排除地方和部门的权力介入,最大限度的发挥执行局的功能和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局,统一对全国的执行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
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局,负责本省执行工作的领导管理、指挥和协调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局,负责本辖区的案件管理和具体执行事项;
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具体指挥监督管理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局的工作。在人事任免上,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建议本级人民法院提请本级人大任命下级执行局长和执行员。法院执行经费由省级预算中单独列支,省财政拨款,省法院执行局统一管理。

结语

执行机关的改革是执行改革中的头等大事,是建立执行新体制的重中之重,事关执行改革的全局,因而是最艰巨、最基础的。执行机关的重新设置要涉及到国家司法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调整,不管外部设置到内部设置都涉及到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些问题也在不断的认识,发展和完善中,其中的许多问题还需进一步思考和论证,相信包括执行机关在内的执行改革问题已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随着执行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深入,即将出台的执行机构设置办法一定会针对执行机关的重新设置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 中国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

2、谭秋桂《民事执行原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第361页。

3、王琳:《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载张卫平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四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肖扬:《公正与效率,新世纪人民法院的主题》,《人民法院》2001年第1期。

5、巴占军 马文俊:《执行机构的科学设置和权力合理划分》,中国法院网。

法院执行局局长范文第4篇

一、执行机构设置改革的原则

执行机构设置改革的原则是指对现有执行机构设置进行改革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笔者认为,执行机构的设置改革应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1、程序公正原则。公正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实体公正,是指实体法对人们权益的规定与其所应得利益相一致,以及法院所做的裁判能使每个人应得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是程序公正,是指在法律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王利明先生对程序公正的内容作了比较科学的概括,他认为,程序公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程序的合理性、程序的公开性、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民主性、程序的便利性和 及时性。执行机构是启动执行程序的主体,其设置及运作应当遵循程序公正的原则,也就是执行机构的内部运作,必须保证执行中裁判者的独立和公正,执行机构的运作程序必须具有合理性、公开性、平等性、民主性、便利性和及时性。

2、司法效率原则。“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执行机构设置改革必须以保障执行程序的快速高效运作,保护权利人权利的及时实现为前提。

3、权力制衡原则。执行机构内部的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之间要分权制衡,相互制约,相互配合,从根本上扭转现行执行运作机制中一个案件一个执行员一执到底,执行员裁量权太集中,执行任意性太强,监督制约不力导致人民群众不满意的被动局面。

4、审执分立原则。我国法院系统多年的理论探索和司法实践表明,审执分立既能保证审判的独立性、公正性,也能保证执行程序的独立性,能有效防止审执合一给一方当事人可能带来的利益上的损害,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保障措施。审执分立原则要求不仅案件审判和执行要分立(人民法庭亦应如此),在执行中的裁决权与实施权也必须分立。

5、节约司法成本原则。司法成本过高是我国各级法院执行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疑难案件执行成本高,由于机制上的原因,执行人员为完成案件执结任务,总是力图执结容易执行的案件,疑难案件往往换一个又一个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去一次又一次,发现难以执行就搁置下来,浅尝辄止,而不是深入分析案情,找合适的执行方法去执行,最终导致案件执行难度越来越大,执行成本越来越高;
被执行人在外地的案件执行成本高,法院迫于当地党委政府“为企业保驾护航”的压力,数次前往外地执行,由于各地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使案件执行的难度不断提升,执行成本也不断增高。节约司法成本原则要求我们在改革执行机构设置时,必须优化执行组织,实行上下级法院执行机构的协调一致,尽可能降低司法成本。

二、执行机构的职能

建立统一协调、统一管理、运作高效、相对独立的执行工作新机制是确保执行公正的关键,这就要求我们对过去单纯以执行案件为目的设立的执行机构进行分析,赋予其新的职能。笔者认为,执行机构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职能:

1、管理协调职能。管理是指执行机构要对本级或下级的执行工作进行总体上的管理,包括行政管理、人事管理、案件管理等方面内容。协调是指执行机构对本级法院同上下级法院之间、下级法院之间、本院执行机构同下级法院执行机构之间就案件执行中有关事宜进行协调,确保案件顺利执行的职能。

2、执行实施职能。此项职能是指执行机构代表人民法院履行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款规定了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案件范围,将刑事判决中的罚金、没收财产以及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复杂、疑难案件或被执行人不在本 法院辖区的案件除外)排除在执行机构执行案件的范围。笔者以为,上述两类案件亦应纳入执行机构执行案件的范围。

就罚金、没收财产等刑事裁判是否应确定由执行机构来负责执行问题一直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机构的性质决定其应是负责民事法律文书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不应掺和进来。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因为刑事审判庭不大可能单独花费时间和精力去执行未能当庭收缴的财产,而且执行机构执行符合审执分立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关于“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表述,并不能认为是将刑事财产部分区分为附带民事财产问题和刑罚的财产问题,故由执行机构一体执行是可行的……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众所周知,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阶段,各类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各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庭都是满负重荷甚至超负荷运转,刑事审判庭根本无暇顾及罚金及没收财产刑罚的执行,大量罚金、没收财产刑得不到执行,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罚金及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在方法、程序上与一般的执行也是大同小异,是否应由执行机构执行只是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职能的调整,并不关乎整个司法制度。鉴于此,应将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纳入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范围。

将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排出在执行机构执行范围外,是基于人民法庭方便工作的角度考虑。但是,从审执分立,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角度来思考,应当将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交由执行机构 执行。执行机构可以通过向所辖区域派驻分支机构、巡回执行等方式来实现对人民法庭审结案件的执行。

3、执行裁决职能。它是指执行机构履行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回转、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财产分配、代位申请执行等裁决的职能。

三、执行机构的设置模式

世界各国关于执行机构的设置不外乎于两种模式,一种是设置于法院外部,如法国、美国,另一种是设置于法院内部,如日本、德国、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这里重点介绍设置于法院内部的国家执行机构的设置模式。这种模式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设置单一的执行员,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并未完全分离。例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执行根据由执行官和裁判 所负责实施。其中执行官为不完全独立的执行机关,主要负责实施单纯的执行行为,对于动产的执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委托独立执行,对于不动产则需根据裁判所的命令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等执行救济行为由裁判所负责,根据情况,可由书记官、裁判员或者裁判长具体实施。德国的民事执行程序与日本的较为相似。另一种情况则是设置执行法官和执行员。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几乎是完全分离的。例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民事案件由地方法院设置的独立于审判组织的民事执行处负责执行。民事执行处设置专职的执行推事(相当于法官)和书记官,另外还设置执达员。民事执行案件,无论适用何种程序,均由执行推事依强制执行法的规定决定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由执行推事自行或指挥或命令书记官督同执达员办理。执达员并非独立的执行机关,他负责独立地或在书记官的督促下实施具体的执行措施。从上面的介绍为我们改革执行机构的设置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结合我国实际,笔者就我国法院执行机构设置改革提出以下思路。

l、各级法院设立执行局,保留原执行庭名称,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以体现执行机构兼具的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性质。执行局(庭)负责管理、指挥、领导本院的案件执行工作,代表本院同上级法院、下级法院、外地法院及其他单位协调执行工作。

2、执行局(庭)内设分别履行管理、实施、裁判案件职能的机构,即执行管理科(处)、执行实施科(处)、执行裁决科(处)。

执行管理机构履行执行工作的管理、协调、领导职能。其具体职责为:(1)管理,负责执行局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包括机关的人事管理、档案管理、车辆调度,执行案件的统计报表工作等。(2)协调,负责执行局内各单位之间的统一协调,执行局与本院其他庭室之间工作的协调,负责协调、执行局与上级法院执行局之间、与下级法院执行局之间、下级法院执行局之间的关系,负责办理本局权限范围内的交叉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审批以及档案、费用的移交事宜,负责办理委托执行案件和受托执行案件的移送、登记、案件分配工作。

(3)督查,负责案件的督查、督办,负责向有关单位报送结果。

(4)财物管理。包括执行财产的管理、统一对外委托鉴定、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财产,负责发还执行款物。

(5)调查研究。执行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下级法院执行局要通过调查研究,向上级执行局反映情况,上级法院要通过更全面的调研,出台相关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从而解决执行工作遇到的问题。如,针对零户统管后,人民法院如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零户统管机构的资金问题,曾引起了社会各界包括财政局、政府等的高度关注。为解决这一问题,宜昌市夷陵区法院执行局经过调研,提出了规范零户统管资金冻结划拨的办法,并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就此进行规范,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宜昌中院在夷陵区法院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调研,与宜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就人民法院如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零户统管部门的资金问题进行了规范,从而解决了这一难题。

执行实施机构负责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执行实施机构内设简易案件执行组、一般案件执行组、疑难案件执行组。简易案件执行组负责案情简单、对抗性不强的案件的执行。简易案件执行组内设若干办案单元,每个办案单元由1名执行员、1名书记员组成。简易案件执行组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执结,至迟不得超过40日。一般案件执行组执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对抗性较强的案件以及简易案件组在限期内没有执结的案件。一般案件执行组内分为1—3个办案单元,每个办案单元由1名执行员、l—2名司法警察、1名书记员组成。一般案件执行组受理的初次执行的应在立案后90日内执结,至迟不得超过120日,执行简易案件执行组移送执行的案件在接案后60日内结案,至迟不超过90日结案。疑难案件执行组负责办理本院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对抗性强的执行案件以及一般案件执行组没有如期执结而移送的案件。疑难案件执行组可设1—2个办案单元,每个办案单元由3名熟悉法律法理、具有较高协调、指挥能力的执行员以及多名法警、1名书记员组成,每个办案单元设立1名首席执行员负责案件执行中的指挥。案件执行前,由3名执行员商议制定执行方案、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确定法警的安排;
案件执行中,遇到的突发重大事件,由首席执行员会同另2名执行员商议处置方案,需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在采取措施后由执行组长报告院长、执行局长。疑难案件执行组所执行的案件应该是全局案件最少的、最难的,其必须保证所有案件在立案后l80日内执结。

执行裁决机构主要履行执行机构所肩负的司法裁决职能,其具体职能为:(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之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异议理由成立的,报请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
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2)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l4条之规定,裁定执行回转。(3)审查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裁定执行或不予执行。(4)审查仲裁法律文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的情形,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5)审查申请执行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情形,作出不予执行裁定。(6)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7)决定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8)报经院长批准对妨碍执行行为作出制裁决定。(9)对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中的裁定、决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等等。执行裁决机构行使执行裁判权,实行合议制,由3名执行员组成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新的证据实行听证制度,让当事人双方进行辩论,执行裁决机构作出的裁判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如对裁决不服,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停止执行。

3、基层法院执行局(庭)下设执行分局,在人民法庭实现完全的审执分立。根据基层法院的地域、人口、经济发展状况,在案件相对集中的人民法庭驻地设执行分局,负责执行被执行人在分局辖区内的简易执行案件和一般执行案件的执行,重大疑难案件由局执行实施机构的重大疑难案件执行组负责执行。执行分局不行使执行裁判权,其执行裁判权由局执行裁判机构行使。

四、执行机构的运作

1、上下级法院执行机构之间的关系。上下级法院执行局之间应该是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独立裁决的关系。“统一协调”是指跨区域的案件由上级法院统一协调,最高法院执行局负责全国性协调;
跨省案件执行由省与省之间高院执行局为主进行组织协调,调度相关执行力量予以执行;
跨地区的由省高院组织协调,以执行标的物所在的法院执行机构为主予以执行;
跨县区的由中院执行局组织协调,以案件标的物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为主负责执行。上级法院有权对区域内的执行力量予以机动调度,采取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方法予以执行。“统一管理”是指上级法院有权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对下级法院的人员、装备进行必要的管理。譬如,下级法院执行局领导、执行员的任免必须报经上一级法院执行机构同意,下级法院应按时向上级法院报送执行报表,按照统一要求装备执行人员等。“独立裁决”是指执行机构代表本院独立行使裁决权,上级法院执行机构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下级法院执行机构的裁决。

2、执行局与本院庭室的关系。立案庭作为负责全院统一立案的审判机构,同时履行执行案件立案的职能,对执行工作进行流程监督;
审判监督庭代表本院院长对执行局执行案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依程序予以纠正;
同时,执行局还应服从本院财务、档案、政工人事部门的归口管理,执行局与其他业务庭、人民法庭之间是相互支持、配合的关系。

3、执行局内设、下设机构的运作。这里以基层法院执行局为例,将执行局内设三个机构称为管理科、实施科、裁决科。案件由院立案庭立案后,交由管理科登记,填写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表,然后交由实施科科长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确定由哪个执行组负责执行。如果案件交给简易案件执行组执行,该组没有如期执行完毕,则即应交一般案件执行组执行,如果一般案件执行组如果在接案后20日内即将该案执结,则应对简易案件执行组进行责任追究;
如果一般案件执行组没有如期将案件执结,则应移送疑难案件执行组执行,该组如果在接案后20日未采取重大执行措施的前提下,将案件执结的,视为一般案件执行组未认真履行职责,应当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如该执行组执行人员如果穷尽执行手段,仍无法执结案件的,报请裁决科批准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同时给权利人发给债权凭证;
如果立案庭在进行案件评查验收时认为疑难案件组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执行的,可以提请执行局局长责成实施科科长安排疑难案件组其他办案单元负责执行,该案被执结的,应对疑难案件执行组的原执行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对于被执行人在执行分局所辖区域的,或人民法庭审结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管理科进行登记后,应将非重大疑难案件交由执行分局执行,分局长根据案件难易情况交由简易案件执行组或一般案件执行组执行,分局执行组之间的运作与前述执行局实施科组与组之间的运作方式相同。

法院执行局局长范文第5篇

一、坚定不移地队伍建设,优良警风

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保障,这就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工作的首位。某某分局长同志认识到抓队伍建设的紧迫性和性,在今年的工作中,他寻找队伍建设的切入点和点,强化“五条禁令”的、了教育整顿等队伍建设工作,不失时机的将分队伍建设工作了工作的首位。

二、夯实基础,为现实斗争服务

在抓队伍建设的,某某分局长也不忘任何工作都要为现实斗争服务,他要求责任区民警带着任务带着感情下责任区,密切警民关系,今年的6月20日,在某某分局长局长的带领下,分局民警仅用了5个小时就侦破了一起伤害致死案件,了某某镇的社会秩序,了机关和的赞誉。

三、治安防控,营造社会

好某某镇的治安秩序稳定,预防和控制犯罪至关,俗话说的好“无打不安,无防不稳”,治安防控,防范先行。某某分局长同志深深领会点的含义,他是这么想的,这么做的。在今年治安防控工作中,某某分局长局长就了治安防控工作成败的关键就在于治安防范工作的好坏。管理、防范、服务是责任区民警工作的三大任务,密切、不可分割的。20**年,在他的带领下,分局民警共创建为民服务点18个,为事40余件,收到感谢信6封,年末测评满意率达98%。

鉴于某某分局长同志在20**年工作中的,特为报请个人三等功一次。

三等功申报材料(二)

马水木,男,**年2月出生,中国共产党党员,本科文化,现任惠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该同志于**年4月被招录到惠东县人民法院工作,于**年通过法院系统组织的初任助审员资格考试,于**年担任惠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现任三级法官。该同志自参加法院工作以来,特别是从事执行工作以来,紧紧团结在院党组周围,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切实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开拓进取、勤奋工作,个人年均结案80件,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多次被评为院先进个人。执行局**年被省高院评为全省法院解决“执行难”竞赛活动先进集体,20**年被市中院记集体三等功1次,执行干警也多人多次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一、加强理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和业务素养。多年来,马水木同志坚持理论学习不动摇,认真研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政治方向,做到在政治、思想、行动上与党同心同德,在大是大非面前,始终坚守着正确的政治立场。学习中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领会理论精髓和掌握精神实质作为重点,把自觉运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审判实践作为学习的最终目的,提高了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在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的基础上,马水木同志认真学习法律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深入学习执行工作的新知识和新技能,重点学习了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文件、材料,不断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了法学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创新机制,全力攻克执行难。

“执行难”已成为当前群众对法院工作反映最多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法院公正司法的社会形象。作为从事具体执行工作的实践者,马水木同志以解决“执行难”为己任,认真总结执行工作的经验教训,深入思考执行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积极向院党组建言献策。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他和执行局的干警们一道,通过深化执行改革、创新执行机制。几年来,执行局先后推行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风险告知制度、执行举证制度、排期执行制度、执行异议听证制度、债权凭证制度、执行裁决权、实施权两权分离制度、涉案财物统管制度、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制度等。审判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推行实施后,马水木同志从执行工作实际出发,协助执行局局长和立案庭协调实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执行案件也从各个环节进行系统化、科学化监控管理。在具体的执行工作中,马水木同志与全体执行干警一起克服排除种种困难和阻力,改进执行方法,把执行工作放在当地政治、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中去考虑,加大执行力度。在20**年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他与干警们针对不同案件制定相应的执行方案,经常放弃双休日,加班加点,攻克了相当一批执行积案。对涉及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案件,残疾人、下岗职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困难企业、困难职工的案件想尽千方百计,穷尽司法手段,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例如:申请执行人陈耀珍与被执行人惠东县白盆珠公司缴交养老保险费、支付工资一案。被执行人是一个面临关闭法人公司,十多年一直没有为职工购买养老保险费,并拖欠职工工资。申请执行人是一名下岗职工,丈夫已逝,一家三口经济非常困难。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本案的马水木同志不辞辛苦,在查清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先后十多次到位于白盆珠镇的被执行人住所,向其法人代表做工作,并多次与其主管部门惠州市白盆珠水库工程管理局进行协调;
同时多次到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惠东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咨询、协调。最终,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在惠东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了社保手续,补交了十多年的养老保险,并支付拖欠的工资。对于因地方保护和各种不当干预对执行工作造成的障碍和阻力,马水木同志与局长一起在院党组领导下,讲究策略和方法,努力做好法制宣传和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工作,主动寻求党委及人大的支持,具体措施有:一是坚持重大案件汇报通报制度。对执行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点案件,特别是当事人信访上访案件、领导机关和社会群众关注的案件,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汇报通报情况,积极争取领导机关的重视、理解和支持。二是坚持邀请有关人员现场监督个案执行,增加执行透明度和有关方面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了解和认识。通过以上努力,“执行难”的被动局面得到有效缓解。20**年异地执结了17宗市中院指定执行的“骨头案”,受到上级法院的肯定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好评。

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司法为民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司法为民是马水木同志矢志不渝的追求。他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教诲,把维护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自己神圣的职责,坚持将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办案的准责。对当事人做到接待热心,了解情况细心,倾听诉说耐心,处理问题诚心。工作中马水木同志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以人民满意为出发点,深入落实亲民、爱民、便民、利民的各项措施,赢得了民心,体现了民意,维护了民权,赋予了执行工作文明、理性的人文关怀,而不仅仅限于程序化、机械化的技术操作。在执行作风和执行方法上,马水木同志坚持文明执行,把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与细致的说服教育结合起来,把弘扬司法人文关怀与树立司法权威结合起来。办理具体案件时充分考虑到社会的承受能力和群众的法律水平,尽可能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讲法说理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坚持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不以权压人,做到态度耐心、语言文明、行为中立,以良好的执法形象消除当事人的误解和猜疑,以公正公平、讲法讲理的负责任形象取信于当事人。例如:申请执行人林愿与被执行人李创和、杨清泉拆除临时建筑物一案。本案诉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情绪非常敌对,几乎引起群体械斗。在执行过程中,马水木同志耐心细致做被执行人的思想教育、讲法说理,消除了其对立情绪。经过马水木同志的努力工作,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握手言和,自愿拆除了临时建筑物。

四、廉洁自律,一心为公。

马水木同志从事执行工作几年来,能始终把廉洁自律作为自己的人生信条,并且把自己的廉正问题放在执行队伍建设的高度来看待。他办理的案件,从未发生过向当事人“吃、拿、卡、要”的情况,当事人或其受托人宴请均婉转谢绝。由于办案质量高,速度快,为申请执行人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许多申请执行人都提出要给他以重谢,他都一一回绝。他时刻保持着清正廉洁的形象,他经得住考验,耐得住艰苦,顶得住诱惑,守得住小节。多年来,马水木同志就是这样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做一个干干净净的人,做一个值得信赖的人民法官。

三等功申报材料(三)

***同志近一年来思想稳定,成绩突出,在新训期间踏实工作,尊重领导,团结同志,以情带兵,以理服人,认真落实文明带兵八不准及各项规定,不断总结带兵经验,提高自身素质,时时处处起到传授知识,帮助新兵,带头工作的作用,

一、政治思想强

该同志在新兵训练期间,态度端正,积极进取,并能按照部队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各项组织活动;
工作认真主动、踏实负责,能按照大队新兵训练标准和要求严格训练管理,坚持依法带兵、科学带兵、文明带兵和以情带兵原则,训练中克服困难,讲究方法,规范有序,严慈适当;
日常管理中,责任心强,工作标准高,能以慈母爱、兄长情关心帮助教导新同志,作风严谨,尊重领导,团结同志,以身作则,做好新兵的表率。

班内的新兵战士社会背景复杂,年龄差异较大,有的在家一直上学,有的打过工,还有的经过商,由于刚来部队思想不够稳定,在他们当中大多数是独生子,在家娇生惯养,还有的是家人帮忙报的名,自己不情愿当兵,在这种复杂多变的情况下,作为班长积极主动的找他们聊天谈心,分解他们的担忧、想家等不良的心理,对个别战士加强心理疏导(在家父母离异多年),使他们稳定思想,端正入伍态度,走好军营的第一步,对部队有一个全新的、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一段时间的了解掌握及教育,本班战士很快的适应了部队生活,并决心在部队干出一番事业,在此新训期间班内没有一人因思想问题受到过批评。

二、责任心强,工作成绩突出

在训练当中对他们严格要求,对自己也是严以律己,以身作则,认真耐心的对每个人讲解示范动作,一点一滴,手把手地纠正存在的问题,训练场就如同战场,训练过程中没有一个战士退缩,再冷、再苦、再累都坚持了下来,对个别领悟动作慢的同志细心示教,使班内队列动作协调统一,在连里的队列观摩当中发挥出了优异的成绩,并代表连参加了新兵营的队列会操表演,再次取得第二的好成绩,为连队争得了荣誉,同时内务方面也多次获得流动红旗,这也鼓舞了战士们的上进心,为下一步的训练工作打下了基础,自己为新训班长并不满足,在日常生活中时时以一名老大哥的身份和他们一起搞好战友团结,谈论人生理想,也通过这种方式及时掌握每个新兵的思想动向,保证了班里的和谐与团结。

三、骨干作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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