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培训机构招生方案【五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26 18:00:04 来源:网友投稿

紧急删除:13882551937、13808266089服务时间:8:00~21:00承诺一小时内删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培训机构招生方案【五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培训机构招生方案【五篇】

培训机构招生方案范文第1篇

研究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最直接的方法是调查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但由于调查成本、方法和时间空间的限制,直接调查存在诸多不便。传统的招聘渠道正发生巨大变化,网络招聘日益取代传统的招聘渠道研究表明,网络招聘的市场份额已经占到招聘的50%以上。据统计,九成以上在中国境内的世界五百强在华公司都选择网络招聘这一方式。目前近80%的求职者认同网络招聘方式。前程无忧是我国网络招聘市场份额排名第一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根据艾瑞咨询集团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网络招聘行业市场份额中,前程无忧以35.3%的行业占比领先其他企业。由于网络招聘的信息量非常大,用人单位的代表性很强,对网络招聘的信息进行分析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我们在前程无忧注册求职者账号,用前程无忧网站职位搜索引擎,以“档案”作为职位关键词进行检索,共获得2014年9月15日至11月14日的档案岗位招聘信息1929条。再利用前程无忧网站提供的高级检索工具,对1929条信息进行分类查询,获得用人单位对档案人才的需求特征、用人单位性质、区域特征等。

2档案人才需求特征分析

2.1用人单位对档案人才的学历要求

以学历筛选条件,对1929条档案岗位招聘信息的学历要求进行分类。如上表所示,我国用人单位对档案岗位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到68.11%,也有18.87%的用人单位对学历不作要求。

2.2用人单位对档案人才的工作年限要求

以工作年限为筛选条件,对1929条档案岗位招聘信息的年限要求进行分类。从上表可知,用人单位对档案岗位从业人员的工作年限较为宽松,其中有37.84%的单位对从业年限不作要求,仅有18.45%的用人单位要求应聘人员的工作年限在2年以上,这与财务、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动辄要求应聘人员具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差距较大。

2.3用人单位提供的薪酬状况

以月薪范围为筛选条件,对1929条档案岗位招聘信息的薪资待遇进行分类,发现1530条招聘信息月薪为面议,剔除面议的信息后,对剩下399条招聘信息月薪情况进行分类。从上表可知,用人单位提供的档案岗位的月薪范围较为集中在2000-2999元这一阶段,占比达44.86%;
其次是3000-4499元这一阶段,占比32.83%,两者合计占比77.69%;
2000元以下的仅占6.77%,6000元以上的仅占6.52%。这与我国档案行业从业人员工资普遍偏低的情况较为符合。但8000元以上的占到3.51%,说明档案行业和其他行业一样,优秀人才同样可以获得较高的薪酬待遇。

2.4用人单位对档案人才的专业要求

由于前程无忧网站未提供招聘信息专业检索,笔者将排在前4页的200条信息逐一摘录、整理。用人单位对档案岗位从业人员的专业要求并不严格,其中51%的招聘信息对专业不限。除此之外,频次较高的为档案专业、行政管理专业、文秘类专业和财务专业。

2.5用人单位的性质情况

以公司性质为筛选条件,对1929条档案岗位招聘信息的用人单位性质进行分类。从上表可知,民营企业的用人需求占到所有用人需求的67.81%,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两者占比不到1%。2.6我国档案人才需求的地域分布以工作地点为条件对1929条招聘信息进行筛选,依次将我国除港澳台外的31个省市区作为关键词,对搜索结果进行排序。从广东、北京、上海、江苏等地档案岗位用人需求较为旺盛,新疆、宁夏、内蒙古、、贵州、青海等边远地区档案岗位用人需求较少。

3基于档案人才需求特征的教育培训对策

3.1优化教育培训的生源结构

目前,我国的档案教育培训事业发展迅猛,但从现有情况看,开展的培训以继续教育、职称考前辅导、岗位教育为主,面向民营企业、合资企业的培训仍显不足。以继续教育为例,接受继续教育的档案人员大多是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国企的档案专业人员,他们大多具有初中级职称,接受继续教育的重要原因就是继续教育作为高级职称评审的条件之一。从用人单位的情况来看,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档案人才的主要用人单位,档案教育培训应扩大受众面,从体制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转向为企业服务。高校档案专业的定位应从为机关事业单位培养档案管理人才转向为企事业单位培养档案行业人才。档案教育培训机构应加强对企业档案人才需求的调研,适时开设企业档案业务课程,以适应社会需求,为经济建设服务。

3.2优化档案教育培训的层次结构

我国档案人才的需求以大专为主,本科次之。但从全国高等院校的档案专业分布来看,我国开设档案管理本科专业的高校有34所,开设档案管理专科的高校屈指可数,与用人单位的需求严重脱节。教育服务应从市场需求出发,档案高等教育应以专科层次为主,本科为辅,兼顾研究生教育。当前应扩大档案专业专科办学层次,加快设立档案专业专科,以适应经济形势的需要。

3.3优化档案教育培训的内容结构

从用人单位的行业特征来看,房地产、建筑业、计算机、金融、机械设备、能源等行业对档案人才需求巨大。但我国目前的档案教育培训,无论是高校教育还是在职教育,都以档案专业教学为主,不能和行业紧密结合,学员上手能力欠缺,竞争能力较差。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51%的用人单位不限专业这一方面是因为档案专业培养的毕业生确实很少;
另一原因与用人单位的行业有关,用人单位会既考虑档案专业的。同时也考虑用人单位自身的行业或职位所在的专业,因此,笔者认为,当前的档案教育培训应紧密结合用人单位需求,结合行业特征,优化培训内容结构,开设行业课程,针对性地培养复合型人才。

3.4优化教育培训的素质结构

从用人单位的需求来看,档案人才的素质被认为是最重要的要求。细心、责任心、刻苦耐劳、保密性等职业素质在众多的素质中排名靠前;
在业务技能方面,熟练使用办公软件、操作办公设备、CAD、写作能力等被用人单位较为看重;
此外,服务意识、沟通能力、耐心、团队精神等素质也较多地被用人单位提及。因此,档案专业的教育培训应改变以往只重档案知识输灌和档案业务技能训练的做法,应加强对学员职业素质、职业态度、常用职业技能的培养,以符合市场需求。

3.5档案教育培训应和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宜

培训机构招生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职业培训 技工院校 企业新型学徒制

2015年7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启动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随后,在北京市等12个省(区、市)开展了首批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每个省(区、市)选择3~5家具备相应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作为试点单位,每家企业选拔100人左右参加学徒制培训。试点工作通知是下发给各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的,从人力资源视角来开展试点,重在企业人才培养,旨在完善政策措施和培训服务体系,为企业培养后备技能人才。虽然新型学徒制的培养培养责任主体是企业,鼓励技工院校(培训机构)积极参与,但绝不意味着技工院校,特别是尚未启动试点的地区中的技工院校就该坐观其效、被动作为。

一、技工院校在企业新型学徒制中的角色分析

2015年7月颁布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由此可见,企业新型学徒制虽然名称前冠以“企业”二字,但绝不是企业唱“独角戏”,而是主体责任由企业承担,技工院校积极配合,担当关键“配角”,并且责无旁贷。技工院校在企业新型学徒制中必须担当好以下角色:一是深入企业调研,主动寻找合作契机;
二是与企业联合招工(招生),并为学徒注册技校学籍;
三是与企业共同研究制订学徒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四是为学徒指派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
五是实施工学结合培养方式,采取一体化教学;
六是建立弹性学制和学分制,使得学徒工作和学习两不误、学技术与拿证书两全其美。

二、技工院校在企业新型学徒制中的工作举措

2015年7月首批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在北京等12个省(区、市)启动,超过全国三分之一,2016年7月第二批试点在河北等10个省(区)启动。对第二批10个试点省(区)的技工院校而言,更要积极抓住机遇、顺势而为。在学习借鉴首批试点的技工院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区域内行业企业实际,主动与企业对接,制定好本校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举措,笔者建议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深入企业调研寻求合作对象

成立调研小组,深入本地区企业开展培训需求调研,详细了解行业发展趋势、企业发展规划、企业人才结构、用人需求以及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a规范、职业素养等内容,结合本校专业特色、师资力量、实训条件、教学模式等,客观评判学校专业与企业岗位的匹配度,凝聚校企利益最大公约数,寻找互利合作的契机。

2.联合招工(招生)

校企共同制定招工(招生)简章,开展招工招生工作。由于企业新型学徒制招工与一般的企业招工不同,招生工作要做好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对培养方式、培养单位(企业和培训机构)、待遇补贴等做出充分说明。在新招用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成为企业正式员工的同时,技工院校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其注册非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籍。

3.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成立校企联合教研室,由学校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共同组建,根据企业人才岗位要求,为企业量身打造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等内容纳入培养方案,从源头上解决学校教学内容与企业岗位需求脱节的问题。

4.共同组建师资队伍,实行“校企双导师制”

为学徒指派学校导师。学校导师应具备熟练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养学徒专业能力,提升其综合素质和未来职业发展空间。学校参与选拔企业导师,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掌握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双师选择采取“师徒双向选择、校企适当调整”方式,一般校内导师带徒不超过15人,企业导师带徒不超过5人。建立双师交流反馈机制,便于对实施过程跟踪管理。

5.实施工学一体化教学

加大硬件投入,完善实训设备,建立具备一体化教学条件的实验实训室。采取“教、学、做、考、评”五位一体的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模式。以工作过程为导向,整合优化课程内容,建立基本技能、综合技能、岗位技能和职业素养等分层次、递进式的模块或项目,形成具体的行动对象。实施小班化教学,打破以课时为单位的教学安排,采用半天或一天为教学单元组织教学。

6.建立弹性学制和学分制

由于学徒的“员工”身份,使得其难以完全脱产而进行全日制学习,学校必须结合企业生产管理和学徒工作生活的实际,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利用学徒业余时间、企业生产淡季分时段开展教学,必要时送教下厂,建立“厂中校”。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学徒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将颁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学徒培训期满,经鉴定考核合格,按规定授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三、技工院校在企业新型学徒制中面临的问题

首批12个省(区、市)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不过一年多时间,第二批10个省(区)的试点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因此,试点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诸多难点问题。就技工院校而言,面临的问题可能来自三个方面:

1.选择合作企业比较被动

企业新型学徒制由企业发挥主体作用,试点企业必须是大中型企业,遴选条件比较高。对于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这样的企业较少,这些地区的技工学校参与进来的更少,一时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此外,大中型企业一般自身已具备较为完善的培训机构或自主举办技工学校,其他具备同等条件的技工学校难以分一杯羹。对于这些技校而言,选择合作企业比较被动。此外,培训费用等直接利益问题会构成企业选择合作学校的主要考量因素之一,合作的竞争压力必然落到备选的技工学校身上。

2.招工(招生)不易且培养周期长

对于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而言,缺乏对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的了解,虽然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但看到试点二字会产生“试验品”的感觉,且在1~2年的培养期内只取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学徒基本工资,对学徒的吸引力不够强,招工(招生)不容易。按照市场规律而言,企业招聘人员往往希望能迅速投入生产并带来高效产出,招进学徒进行1~2年的培养,短期内也难以出高效。

培训机构招生方案范文第3篇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拖拉机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和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编制计划应当结合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调整年度计划和其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交通局是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或者设立其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规定的场地、车辆、人员等条件,取得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培训机构变更经营许可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所属教练员、教练车辆、教练场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培训机构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报原作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30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培训机构设置招生站(点),应当向其设置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生站(点)不得开展实际驾驶培训等招生以外的其他培训业务。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对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场地和教练员、安全管理措施、投诉电话等应当进行公示。

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将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教练场地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当聘用取得教练员资格的教练员进行培训,并与其受聘用的教练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工商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制的合同文本与学员签订驾驶员培训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学时进行培训,即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如实填写培训记录,并按规定报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学员培训结业,培训机构应当向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学员凭培训记录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考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使用的教练车辆和教练场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条件,并按规定设置专用标识。用于培训的教练车辆应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练车辆性能完好,符合教学和安全行车要求;
用于培训的教练场地应当同时符合安全标准,非教学车辆不得进入教练场地进行训练;
非经营性教练场地不得对外开展培训业务。

第十七条教练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教学活动随身携带教练员证,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

(二)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准教车型和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三)进行实际操作培训时,教练员应当随车教练,不得委托非教练人员代行教练员职责;

(四)不得在未经核定注册的场地从事教练活动;

(五)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管理档案,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价,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对已经完成的培训学时和训练科目,指导学员在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上签名确认。对未发生的培训学时和训练科目,学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向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培训机构和教练员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教练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建议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教练员证;
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所属教练车、教练员、教练场地发生变更或设立招生站(点)未按规定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所属招生站(点)开办招生以外的其他培训业务的。

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场地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的;

(二)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担任教练员的;

(三)使用非教练车辆、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车辆或者报废车辆进行驾驶操作培训或者教练车辆未按规定设置专用标识的;

(四)未按规定对教练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的。

第二十五条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

(二)未按规定学时对学员超时培训的;

(三)未使用培训记录或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备案的。

第二十六条教练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不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的;

(二)从事教学活动时,不随身携带教练员证或者转让、转借教练员证的;

(三)进行实际操作培训时,不随车教练或委托非教练人员代行教练员职责的;

(四)在未经核定注册的场地从事教练活动的;

培训机构招生方案范文第4篇

一、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查处取缔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开业的驾校和培训点,或已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驾校超越许可范围擅自设立的培训点。

(二)查处取缔各种超越许可范围和脱离属地监管的跨市(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设立的招生派出机构、机构。

(三)查处采用虚假广告和虚假信息招揽学员、欺骗误导学员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查处取缔非法擅自挂靠的教练车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教练车,以及未经许可擅自新增的教练车。

二、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11月15日至25日)。市交通、工商部门对本市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排查摸底,结合本市驾培市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

(二)召开动员会(11月26日至30日)。召开全市有关单位参与的专项整治活动动员会,安排部署专项整治活动。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广泛参与,举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各市检查整治(12月1日至31日)。对本辖区专项整治的重点驾校、重点内容和重点路段,进行明查暗访、认真检查,不留“死角”,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查处取缔。

(四)检查验收总结(2012年1月1日至31日)。在做好各项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迎接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对本市专项整治活动的检查指导,同时对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对检查指导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整治措施

整治期间,市交通局、工商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和专项检查,上路检查和上门检查,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各自的职责联合进行检查。检查将深入到驾校、教练场、培训点、招生点、报名点、代办点等源头部位。查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原件,教练车标识。交通稽查要积极配合交通运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到源头检查,并上路检查教练车,查看教练车是否贴有教练车标识。

对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开业的驾校和培训点、或已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驾校违规设立培训点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查处取缔。正在培训的学员,由违法行为人全额退款,学员自主择校。

对驾校超越许可范围和脱离属地监管的跨市(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设立的招生机构、机构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查处,所招收的学员一律不予办理培训记录等有关单证领取使用手续。

对采用虚假广告信息招揽学员、欺骗误导学员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查处。

对非法擅自挂靠的教练车,由交通运政、稽查参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进行查处。

对未贴全省练车标识的教练车以及未经许可擅自新增的教练车等违规行为,由交通运政、稽查参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查处。

对查处的驾校和培训点以及乱设点招生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网站上予以曝光。

四、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市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和其他部门的支持,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协作,开展联合整治,提高专项整治效果。

(二)加强社会监督。市、县都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主动与新闻媒体取得联系,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跟踪报道,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市交通局投诉举报电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投诉电话:。

(三)加强宣传报道。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整治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查处行为,通过典型案件的曝光,揭露违法违规经营的危害,提高群众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觉性。

培训机构招生方案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拖拉机驾驶员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及相关理论知识或者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提供有偿培训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协调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经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培训机构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设立培训机构的具体条件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向市或者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和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和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数量证明和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不需提交)

(七)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八)拟聘用人员名册和资格、职称证明;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市或者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确定培训机构的级别,给核定的教学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培训机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料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能力和注册地点。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变卦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料理变卦手续。

培训机构变卦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教学场地和教练员、投诉电话等。培训机构应当依照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规范和浮动幅度收费。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当依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的经营类别、培训范围进行招生和培训,规范招生报名工作。招生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并标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码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投诉举报电话。培训机构应当将招生广告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倡使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并如实填写培训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学场地进行培训;
道路上进行培训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指定的培训路线和时间。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培训学员应当实行学时制,装置并使用学时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为学员料理记录培训信息的智能卡,准确记录学员培训过程,还可以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驾驶模拟器等科技教学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应当包括学员登记表、培训合同、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内容,并自学员结业之日起至少保存4年。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停业、歇业的应当妥善安排已招收的学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培训机构处置好善后事宜。培训机构停业、歇业期间禁止招收学员。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应当聘用具有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并建立教练员档案,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职业道德、再教育等情况进行考核,向学员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1周的脱岗培训。教练员证的取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料理。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规范、取得牌证和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为教学车辆装置培训学时记录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至少每6个月对教学车辆进行1次二级维护,坚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达到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并保管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章学员与教练员

第二十三条需要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到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参与培训,报名时填写学员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和复印件。参与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能力培训的人员,除提供上款规定的资料以外,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和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学员有权选择培训时间和教练员,对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违法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学员应当遵守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维护教学车辆、教学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培训期满后,学员应当参与结业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培训机构向学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学员料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手续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培训记录。

第二十七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

第二十八条教练员应当依照准教类别和车型从事教学活动,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接受机动车驾驶新知识、新技术再教育。

第二十九条教练员不得酒后教学或者让学员单独驾驶教学车辆,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和质量信誉考评情况。

对受理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经营秩序和教学秩序。

培训机构、教练员、学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公共信息服务网络。互通驾驶员培训与考试信息,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驾驶员培训与考试、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的衔接制度。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培训机构经营期间丧失许可条件仍从事培训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许可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降级直至撤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在经营场所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教学场地和教练员、投诉电话等的

(二)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相关事项的;

(三)不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

(四)使用的教学车辆不符合要求的

(五)教学车辆不安装或者不正常使用培训学时记录设备的

(六)不对教学车辆进行维护的七)不建立或者不保管学员、教练员、教学车辆档案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

(二)不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学场地进行培训的

(三)停业、歇业期间招收学员的四)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培训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教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转借教练员证的

(二)不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的

(三)让学员单独驾驶教学车辆的四)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培训机构不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在道路上进行培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教练员处100元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奖励。

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奖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顺序和期限实施许可的

推荐访问:培训机构 招生 方案 培训机构招生方案【五篇】 培训机构招生方案(精选5篇) 培训机构招生方案范文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