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票业务工作计划【五篇】(全文)

时间:2023-07-20 08:50:06 来源:网友投稿

“营改增”是2016年国家税制改革的重大举措,直接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税务统筹和财务处理等各项工作。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涉税刑罚处理严重,稍有疏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票业务工作计划【五篇】(全文),供大家参考。

税票业务工作计划【五篇】

税票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营改增”;
规划;
筹划;
部门职责;
会计核算

“营改增”是2016年国家税制改革的重大举措,直接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税务统筹和财务处理等各项工作。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涉税刑罚处理严重,稍有疏漏,就会发生亏损或出现涉税风险,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规范和优化增值税业务管理工作,降低涉税风险,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效益,必须对“营改增”工作进行合理规划与筹划。

一、围绕“营改增”工作进行全员培训,转变全员观念

增值税税制要求以票抵税,发票管理是增值税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发票的取得报销涉及每一名员工,涉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直接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税务统筹和财务处理等各项工作。因此进行全员培训,转变观念是非常必要的举措。

二、围绕“营改增“重新修订各部门职责

建筑业增值税制改革实施能够促进建筑施工经营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和机械化作业,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精细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增值税管理需要各部门、各项目的分工协作。

(一)财务物资部牵头组织全局增值税管理工作,负责财务核算、监督以及涉税业务处理,指导各部门、各项目涉税工作。控制要点包括督促相关部门(项目)确保票据合法,及时完成票据传递、外部申报、内部清算等。

(二)市场开发部门主要负责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总包合同的涉税风险。控制要点包括界定承(发)包模式(尤其注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混合销售中低税率应税行为等合同条款约定的涉税风险),优化纳税义务时间,争取质保金扣留基数为不含税工程价款,注意区分不同税率项目合同分别签订,控制无收益价外费,做好项目预算和成本测算等工作。

(三)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中的涉税风险。控制要点包括做好项目预算编制,加强成本测算、控制管理,界定分包模式,确保采购合同真实,票据合法有效,对于应取得增值税专票的项目,必须要求取得专票。

(四)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工成本涉税风险。由于企业本身支付的人工成本不能抵扣,所以人力控制的要点包括测算人工成本比重,调整人工成本构成,积极扩大劳务外包范围,使用集中采购模式,建立合格供方名库,制定增值税绩效考核办法。

(五)合同法规部门主要负责发包、采购合同涉税风险。控制要点包括完善合同条款,督促落实合同执行。合同范本应增加供应商、分包商的身份识别条款,对分包合同明确不允许再次分包,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还应当进一步确认是企业还是个人;
对合同价款进行价税分离;
明确提供发票的类型、时间以及不能按约定提供发票的违约责任;
增加对不同税率合同标的物的描述和区分等。

(六)物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物资、设备采购涉税风险。控制要点包括结合采购比价机制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库,落实集中采购制度,合理使用电子商务采购平台,合理选择结算方式,确保采购合同真实、票据真实合法,加强物资过程控制管理,完善各环节物资资料等。

三、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取得的管理,提高进项税额的取得率

增值税税制下,本期应交增值税=本期销项税-本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以此核算方式来看,进项税额的取得对增值税税负的影响至关重要,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中应加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取得的管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业务人员有权拒收。

(二)发票的取得以实际业务活动为基础,所有施工项目的采购合同均需到合同法规部门审核并签署“合同专用章”,合同中应明确对方提供发票的义务和种类,取得发票时,业务人员应审查发票票面信息的准确性。

(三)发票的取得应确保“三流对应”,即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保持一致,建筑施工企业有多个在建项目,多个项目资金的划分,建议采用虚拟账户的形式分别核算。

(四)用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日常采购的钢材、水泥、砂石料、分包工程、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等所有货物和服务,只要取得合法票据,除限定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职工福利等)和明确规定不可抵扣外,都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日常管理中,应加强进项税额的取得的管理以降低增值税税负。

四、重新修订财务核算流程,新设增值税核算科目,制定相关的增值税核算流程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款及城建与教育费附加,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层级管理体制,制定相适应的增值税核算管理制度,以方便增值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纳税稽查等。

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增值税收入项目应单独核算,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核算;
对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应保证其合法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考虑建筑施工企业单位管理体制与核算层级及项目财务独立核算、方便进行纳税申报应重新设置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

税票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最新版本20xx年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划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式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版式、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并将专用发票票样及时下发各地。

(二)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制定

1.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统一计划管理。

2.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应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半年安排一次,印制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

(1)县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8月20日以前将下一年度上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次年3月20日以前将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税局。

(2)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9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级国税机关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送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国税局;应于次年4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级国税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送省级国税局。

(3)省级国税局于每年的9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应于次年4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4)国家税务总局将各省级国税局上报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进行审定汇总,送交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安排印制,并下发各省级国税局。

二、专用发票的仓储管理

(一)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

1.省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以造币总公司提供的专用发票发运单进行验收。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对运抵的专用发票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对。

(3)检查专用发票的包装质量。

(4)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附件一)。

2.地市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依据造币总公司提供的专用发票装箱明细表进行验收。

(2)核对专用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核准的计划相符。

(3)抽查专用发票的印制质量。

(4)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

3.县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采取随机检验的方式,抽检数量一般在所运专用发票总量的5%-10%左右,如发现有严重问题,可扩大抽查面。

(2)核对专用发票的各种版式和数量是否与核准的计划相符。

(3)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

4.各级国税局在专用发票验收时,必须由两人以上负责,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5.在专用发票的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将有质量问题的发票统一集中收缴、封存,由省级国税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6.各级国税局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时,须字迹清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7.各级国税局要建立专用发票收、发、存台帐。

(二)专用发票的调拨

1.上级国税局向下级国税局调拨专用发票时,应及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拨单》(附件二),同时收取专用发票款。

2.各级国税局在专用发票调拨后,登记专用发票收、发、存台帐。

(三)专用发票的盘存

1.各级国税局对所属库存的专用发票必须建立定期盘存制度。

2.上级国税局应对下级国税局的专用发票盘存情况组织不定期的检查。

3.省级和地市级国税局每季度末应进行一次盘存,同时每次盘存都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库报告表》(附件三)。县级国税局每个月应进行一次盘存,同时每次盘存必须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库报告表》。

4.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国税局应不定期进行盘存。

(四)专用发票的销毁1.专用发票销毁的范围

(1)属于有印制质量问题专用发票的销毁

①专用发票印制质量问题的确认。省以下各级国税局发现专用发票有印制质量问题后,应将有质量问题的专用发票封存,并逐级上报到省级国税局。

②省级国税局与所承印专用发票的企业联系,由印制企业负责进一步认证。

③经双方共同认证确有印制质量问题的专用发票,应在双方共同监督下,由省级国税机关指定的企业负责销毁,并由印制企业报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备案。

④如双方有不同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共同协商后,另行处理。

(2)属于国税机关换版、改版以及超过国税机关法规的使用期限,应予作废的专用发票的销毁。

①对换版后,尚未使用已作废的旧版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②对不符合使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已领购的,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③对改版后,凡不符合改版要求的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④对超过国税局法规的使用期限,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2.专用发票销毁的方法

(1)对上述专用发票销毁范围中,凡属于未使用的整本专用发票,由省级国税局统一组织进行销毁。

(2)对整本发票中未使用的部分,可采取剪角方法核销。即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处,按“V”形剪角。

3.专用发票销毁的要求:

(1)各级国税局要建立健全销毁专用发票的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严防在发票销毁过程中,发生被盗或丢失的事件。

(2)在专用发票销毁过程中,必须对销毁的专用发票实行双人管理制、经手责任制,做到数字准确无误、责任清楚。在待销毁的专用发票运输过程中,要有专人押运,确保安全。

(3)专用发票销毁工作结束后,省级国税局要及时将销毁的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专用发票的存储安全管理1.必须建立专门存储专用发票的库房,库房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库房设在国税局或发售网点的建筑群体内,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开的,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库房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3)库房内配备防潮、灭火装置,安装防爆灯,配备应急照明灯。

(4)库房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

2.专用发票发售网点营业室的安全保管措施,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营业室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2)发售工作区与其他工作区隔离。

(3)营业操作室与领购者之间设置必要的坚固隔离防护设施。

(4)营业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实行报警联网。

(5)设置存储专用发票的保险柜。

(6)配置专用发票防伪鉴别器。

3.各级国税局应根据专用发票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立保卫机构,配置专职保卫人员,将安全保管工作纳入职工的岗位责任制。专用发票仓库的管理及保安工作,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配备专职的守库人员,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

(2)严格控制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非库管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库房,如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入库房的,应经领导审批并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3)遇节、假日,仓库管理人员应对仓库存储情况进行清点检查。

三、专用发票的运输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运输

1.国家税务总局委托造币总公司每年向各省按季运送专用发票。

2.各省级国税局接到专用发票后,可根据基层国税局的需要,自行组织专用发票的运送工作。

(二)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管理各级国税局运输专用发票必须配置运送专用发票的专用车辆;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必要的通讯工具。远途运送大宗专用发票,应与当地公安、武警部门取得联系,采取相应的保卫措施,以确保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

四、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

(一)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帐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见附件四)。

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

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附件五)。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次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购票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

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

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法规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二)专用发票的发售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发售,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税务机关不得将发售工作委托给企、事业单位,更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承办发售管理业务。

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法规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购票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附件六)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附件七)。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法规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3、监督纳税人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国税局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版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刻有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的“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经检验无误后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

4、根据专用发票发售情况逐笔登记《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日记帐》(附件八)和纳税人领购簿,按日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帐》(附件九)。

(三)专用发票的注销注销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登记《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和领购簿。

1.在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前,国税局应按法规检查纳税人已使用的专用发票,经检查无误后予以注销。

2.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对按照法规收缴纳税人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予以注销。

3.对于纳税人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在按照法规给予纳税人处罚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予以注销。

(四)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统计

1.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帐簿,做好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的核算工作。按期编制收发存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附件十)应逐级报送到国家税务总局。

(1)县级国税局应于季度和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报送地市级国税局。

(2)地市级国税局应于季度和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报送省级国税局。

(3)省级国税局应于季度和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3.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五、专用发票的票款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结算价格专用发票的结算价格由国家计委统一确定。各级国税局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的法规,加收一定比例的专用发票管理费,经同级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二)专用发票的票款结算管理

1.专用发票票款结算的方法和时间专用发票的票款结算采用签订结算协议的方法,即:每年各省级国税局与造币总公司签订一次专用发票票款结算协议。

专用发票的票款按季度进行结算,即于每季度开始15日内按季度计划票款总价30%的价款预付给造币总公司,待每季度票到后10日内通过银行将其余70%票款划给造币总公司。

省级以下国税局专用发票票款结算的方法和时间,由省级国税机关确定。

2.专用发票的票款管理专用发票的票款由省级国税局统一管理,省、地、县级国税局实行分级核算的原则。

各级国税局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法规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专门管理。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帐簿要完整,会计核算手续要齐全,专用发票票款要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专用发票管理费的使用管理各级国税局收取的专用发票管理费可用于以下几方面开支:

(1)专用发票库房建设、维修及仓储设施条件的改善;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所需必要的交通及通讯工具的购置;

税票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合并;
会计税务处理;
税务筹划

社会经济发展,带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企业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作用下,重组、并购等现象非常普遍,而企业想要确保合并过程中会计与税务工作有序开展,需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税务政策与法律法规。企业合并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存在利益关系的流程形式都会关系到企业能否顺利合并,诸如企业合并过程中出现对企业信誉和形象的负面损害、企业出现债务危机、企业投资管理出现问题等,都会对企业合并产生影响。因此,企业会计税务处理及筹划就是为了防范相关风险隐患,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优化资金成本管控,提升企业并购的成功率,减少资金损失。总而言之,企业合并业务的成功能达到双赢效果,为双方企业带来最大化的经济利益,对此财务部门需做好会计税务处理及税务筹划工作,为合并的完成提供有力保障。

1企业合并税务相关概念

国家税务局颁布的119号文件与59号文件,是当前企业并购处理工作税务规范的主要参照依据,正是由于这两个文件的颁布使得我国税法在企业合并的认识上更加成熟。119号文件明确定义了什么是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是被合并企业将所有资产、负债全部转入企业新设企业或现存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与合并企业股权进行换取,以确保企业合并依法有效。同时119号文件还包含吸收合并与控股合并两项内容。59号文件中针对企业合并制定了详细的规范标准,以企业重组为主体,业务包含企业合并。59号文件对于企业重组有了明确的定义:除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企业在经济、法律结构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的交易,具体表现为企业法律形式的变化、资产或股权收购、企业合并、分立以及债务重组等。资产收购指企业购买实质性经营资产转让股权;
股权收购指被收购企业股权被收购企业购买,然后对被收购企业所有交易进行控制;
企业合并指被合并企业转让自身所有资产、负债给新设或现存企业,而企业股东则需与合并企业股权或非股权支付进行换取,最终保证企业合并合法完成。

2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

2.1企业合并中会计权益结合法

会计权益结合法主要有两个特征:第一,企业合并过程中产生交易费用并不纳入会计处理流程中,而是根据企业管理体制或相关应对机制来单独进行统筹管理,以便于区分企业在并购期间仍然存在利益项目产生的资金和债务关系。这样一来,能够使得在企业完成并购前获得的收益和社会效益更加清晰。第二,企业合并作价处理,是站在甲方立场上看待企业的剩余价值,明确企业完成并购后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用途,从而使得相关价格与企业资产相协调,即参与合并的企业股东直接控制所有净资产,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形式上的资金股份分配来转变企业资产与债务的价值,能够在外部环境和经济局势的变化中不被影响。这种方式的使用在企业合并过程中会影响前后资产与负债价值不会产生任何变化,所以也不必将企业合并作为出售或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另外,假设企业合并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情况,则需要考虑到企业现状的债务情况和新设的财务支出关系,结合市场形势和经济局势来统筹规划,不仅要考虑到企业内部的利益分配,还要考虑到外部环境下汇率、市场等诸多情况,比对差额,调节企业资本来提高收益。通常还会出现企业合并各方在会计处理政策方面的差异,对待这种情况需严格合并方企业会计政策展开各项工作,并更具双方会计政策的异同点,对合并方财务报表进行合理处理。

2.2企业合并会计购买法

从本质上来看,会计购买方处理方式与权益结合法差异明显,从字面意思理解购买法像是将企业合并作为一种交易行为,合并企业就是购买行为中买卖双方,不是同一控制方的企业合并,就可根据购买法完成合并。企业财务购买法在合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等都会转让到另一企业,也有一些企业会通过股票发行方式实现合并,但最终都要对企业资产负债以及证券价值进行计量,充分了解被收购企业实际公允价值,并对比资产公允机制与账面价值,二者之间产生的差额即可作为当期合并损益的会计处理。但是该部分工作必须建立在可信基础上进行。合并过程中,如果出现支付金额与公允价值差额现象,通常表现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支付金额大于实际资产公允价值,产生差额可作为商誉处理,商誉持有期间,应每年对减值情况进行测试,确保商誉期间不得出现摊销现象。第二,支付金额小于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差额需作为档期损益。合并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都要计入合并成本中,如合并法律咨询费、合并会计处理、升级以及各种评估费用等。权益结合法为合并双方提出资产价值计量,所以在合并完成后不会产生并后利益。但权益法合并在报表中会产生合并收益,可见合并法为制造利润报表工作提供了很大的便利。而购买法要求合并企业需以公允价值和资产交易作为收益结构,而在合并报表中,就会出现增值和商誉提升现象。又在合并企业资产价值的摊销下以及资产转移等问题的产生,导致企业后续各项经济效益收入不良。由此可见,企业合并最好采取权益结合法,尽可能的回避对购买法的使用。

2.3税务处理有效措施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经济案件概率相对较高。加之企业合并对发票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企业要强化发票管理工作。如发票管理工作不到位,很容易出现经济风险或违法现象。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第一,为了确保开具发票及时性与准确性,企业要及时了解开具时间与地点。对现有发票管理制度进行调整或更新,便于及时了解发票开具流程、进项发票纳税管理流程等。并且完善收取、申请开具发票的流程。确保发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第二,审核工作的加强。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展开:(1)合理调整或修改合同条款,合同审核工作有效开展,为后续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确保三流合一。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做好审查与管理工作,以此保障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可靠,专用发票税率与开具发票合理与科学。同时对入库钱的材料发票、价格与合同签订收复条、单位进行对比,如有差别严禁入库,并及时处理,确保三流统一(三流指物流、发票流以及资金流)。(2)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发票流转流程,确保投入资金成本降低的同时,为企业带来最大化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我国在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上延长了认证实践,最大程度的减少了逾期无法抵税问题的发生。但要求企业领导人提高对扣税凭证的认识,将其等同于资金,所以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降低企业税负,规范抵扣流程,争取最短时间内做好抵扣工作。

3企业合并税收筹划

3.1企业合并出产权交换支付税收筹划处理

对于企业合并来说,不同合并类型的企业所要缴纳的费用也不同,所以在税务政策标准方面来说就体现出较强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差异性。企业想要各自能够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在合并后能够以最低的成本维持最长久的发展目标,需要合并企业双方能够对支付方式、合并方式、合并成本等方面进行统一分析和规划,采取最佳符合双方发展的税收筹划处理方案。如企业在合并款项支付方式上选择超过80%的股权支付方式,则无需对所获股票进行缴税,但在出售企业股权时需缴纳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与所得税相比要少的多,这种方式的试用下,不仅有利于企业实现降低纳税的根本目标,还能为企业收益提供有力条件和充足准备。企业的收益越高,其所需缴纳所得税的标准费用也会随之提高,而收益好的企业通过与收益差,甚至亏本的企业进行合并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所得收益,从而有效筹划企业税收金额。可见,企业合并是税收筹划工作合理开展最有效的途径,而企业则需认真研究分析相关税务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优化企业合并方式,从而实现对企业税收科学合理的筹划。

3.2企业合并免税合并税务筹划处理

企业免税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想要弥补亏损金额可利用评估增值额实现,简单来说就是当评估增值额大于企业弥补亏损额时,合并方式采取缴税方式更加有利。相反,评估增值额小于企业弥补亏损额时,就可采取免税合并方式合并企业,这种方式更加有利。

4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并购首先要提高对会计税务处理及税务筹划工作的重视,并在严格遵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运营情况、税务工作内容、我国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对税务处理相关措施及方案进行优化改进,确保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以实现企业并购价值最大化的提升,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文章首先阐述企业合并相关概念,其次分析企业合并处理方法中的会计权益结合法、合并会计购买法、指出合并税务处理方法。通过对企业相关事项的所得税处理方法进行分析,提出企业合并业务所得税处理方法和企业股权收购业务所得税处理方法,最后从企业合并出产权交换支付税收筹划处理、企业合并免税合并税务筹划处理两方面分析企业合并税收筹划方法。已知企业合并为财务人员在财务安排与税务筹划等方面带来便利的同时,还为合并双方企业产生极大地经济效益。所以,合并企业双方在合并过程中一定要做好会计税务处理与税务筹划工作,才能保证企业合并过程稳定进行,最终合法完成。

参考文献

[1]张红.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的会计与税务处理[J].中国农业会计,2014(08).

[2]陈生同.谈乳品企业合并重组的会计与税务问题处理[J].财经界(学术版),2014(05).

[3]阮芳.企业合并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的比较与借鉴[J].企业导报,2012(05).

[4]赵慧芝.企业合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J].商业会计,2011(21).

[5]陶淑贞.企业合并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J].财会通讯,2010(31).

[6]徐新华.浅谈企业合并会计方法及税务处理[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08).

税票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营改增;
供电企业;
纳税筹划;
影响

近些年来,我们国家的营改增值税政策应用于全国,而作为国家经济支柱的供电企业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从而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所以,加强对于营改增的认识能够有效提升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1营改对于供电企业产生的实际影响

(1)对于税负的影响:在实行营改政策之前,企业原本将按照供电收入的17%进行纳税,购电成本也同样按照17%进行抵扣,该税额在营改政策中没有太多改变。而改变最大的则是企业内部供电设施的成本,现阶段将用11%的增值税发票代替原有的营业税发票。另外,服务成本也将用6%的增值税发票代替原有的营业税发票。如此一来,供电企业自身的抵扣范围有所扩大,从而降低了重复征税发生的概率,进而降低了供电企业的税务成本。以安徽某供电系统为例,其2016年整体供电收入为600万元,其中销项税为102万元,实际购电成本为360万元,进项税则为61.2万元。此外,外委的供电的实际建设成本为120万元,其进项税达到了13.2万元,而外委实际辅助服务成本同样为120万元,其进项税则达到了7.2万元。如果将其他所有因素全部忽略,按参照改之前的旧政策,其增值税将会达到40.8万元,然而如果参照营改之后的新政策,其增值税将会只有20.4万元。由此能够发现,在营改之后,供电企业的实际税务下降了将近50%左右。(2)对于生产管理的影响:营改增之后,企业也需要优化当前的管理模式,需要重点考虑基建以及生活服务所造成的影响,从而重新调整当前的实施计划。另外,企业内部的一些辅业务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实施,在提高项目质量的同时,也能减少内部员工的工作负担,从而增加项目工作的效率。(3)对于财务方面的影响:营改增之后,供电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的难度将会有所上升。当前财务报表在税务衔接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营改增之前,企业的整体抵扣项目较少,因此计算难度相对比较简单。然而营改增之后,整体抵扣项目大幅度增加,导致计算任务更为复杂。以安徽供电系统而言,其自身相关租赁任务在营改增之后,不同外部分配单位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各有不同,既有17%的发票,也有3%的发票,从而导致财务部门的工作难度上升[2]。

2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

(1)加强税务管理:按照相关规定,供电企业通常能够对于所有进项税进行有效抵扣,但并非所有增值税发票可以有效抵扣,主要原因是在营改增之后,税法对于原本抵扣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因此,供电企业的财务人员需要加强发票的管理工作,严格禁止虚开发票的情况出现,同时确保所有发票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此外,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其自身知识能够做到与时俱进,从而在进行申报纳税工作时能够减少税务风险发生的概率[3]。(2)优化生产结构:营改增之后,企业需要及时调整自身经营方式,从而确保税收筹划。首先,供电企业需要开展相关现代服务,从而降低增值税本身的适用税率。而且营改增之后,企业自身的产业增值税形成了一条产业链,所以便需要采取新型技术对其进行优化,以此调整企业自身的收入配比,进而减少企业自身的税负。其次,供电企业可以将内部一些非主要业务进行外包,以此减少内部人员工作负担的同时,还能有效减少税务成本,进而提升了企业的经济效益[4]。(3)降低采购成本:营改增之后,具体发票的选择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供电企业需要尽可能选择信誉度高且专业性强的企业进行合作,以此增加取票率。另外,供电企业在营改增之后,多数成本可以采用进项税的抵扣,因此财务部门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必须确保自身能够获得相关进项税抵扣发票,以此能够有效降低企业内部原材料的供应成本。(4)利用租赁政策:在营改增之后,企业所有运营场所最好以租赁的方式进行使用,从而能够降低企业内部资金的占用率,同时还能获得发票的进项税抵扣,进一步减少生产成本,进而能够增加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

3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由于改变了原有的税收制度,从而对于企业自身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不仅包括税务负担,而且包括生产管理以及财务统计。因此,在营改增之后,企业需要调整纳税筹划的工作,以此降低生产成本,进而增加自身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许峰.营改增改革背景下论供电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策略[J].中国经贸,2014(19):244-244.

[2]刘娟.营改增境遇下电力施工企业税务筹划转变问题探究[J].财会学习,2017(3):165-165.

税票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美国股票期权的税收规定

美国的股票期权,分为法定股票期权计划或称激励股票期权计划(incentivestockoption,简称ISO计划)和非法定股票期权计划(Non-qualifiedstockoption,简称NSO)两类,两类计划关键区别在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同。ISO计划的行权价不得低于赠予日股票的市场公允价值,而NSO的行权价并无此规定,其行权价可以低至赠予日股票公允价值的一半,所以其激励性远不如ISO计划,也正因如此,NSO在税收上没有ISO计划那么优惠。

美国《国内税务法则》(InternalRevenueCode)规定,对于ISO和NSO,公司在赠予高管人员和骨干员工时,公司和个人都不需要付税。对于ISO,股票期权行权时,只要不马上卖出得到的股票,就可以不立即纳税。当股票出售后,应纳税,这时根据持有股票的时间,适用不同的税种和税率。如果持有股票时间超过18个月,则适用长期资本利得税,税率为20%。如果持有期在一年至18个月之间,则长期资本利得税率为28%;
如果持有股票的时间不足一年或者行权后立即出售股票,则应作为普通收入应税,最低税率为15%,最高税率为39.1%。应税收入是受益人出售股票后的收入减去购买成本(按行权价计)。如果发生亏损,则变成长期资本损失,从今后的长期资本利得中抵扣。由于美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为39.1%(2001年),如果适用28%或20%的长期资本利得税率,对一些高收入者来说,是相当的优惠。

对于NSO来说,如果行权时,市场价高于行权价,则两者之间的差价需作为普通收入纳税。一般公司会依据税法要求从受益人的工资中预扣28%,作为个人所得税准备。如果个人在行权后一年内出售股票,出售日市场价格高于行权日市场价格,则收益作为短期资本利得应税。如果股票持有期超过一年,则收益作为长期资本利得应税。

另外,美国税法规定,不管何种股票期权计划,只要雇员被征收了普通收入税,则雇员收入可以进入所在公司的人工成本,抵扣公司所得税税基。而个人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对公司来说则没有相应优惠措施。

表1是ISO和NSO的不同税收规定。

从上述美国的税收规定中可以总结出两点:第一,鼓励ISO类计划。因为ISO计划对经理层的激励作用更大,它的内含逻辑是只有股价上升超过行权价,期权才有价值,这可以激励经理层努力工作,提高股价。第二,鼓励长期持股。在行权后,鼓励管理层继续长期持股。

另外,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日本、欧洲等国对股票期权的征税,原则上与美国是基本一致的。即股票期权在行权时所获收益是要征税的,少数国家在赠予时也要征税。对股票转让增值收益,有的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有的国家征收资本利得税。

我国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税收规定

在分析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前,先要明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体系。对受益人个人来说,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税收是两类:一是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二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和财产转让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企业来说,则是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企业出资能否计入企业成本,抵扣企业的所得税税基。

目前,我国尚无西方国家类型的股票期权计划,上市公司实施的各种名义上的股票期权计划实际上是各种持股计划,如:用奖励基金购股持股、限制股票(即奖励的股票限制一定时间的流通权)、模拟持股、股票增值权等。由于没有股票期权计划,我国也没有专门针对股票期权计划的税收征收规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出台了《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文),这个《通知》是目前可以适用于我国各种股权激励计划的针对性最强的一个规定,反映了现行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政策。

首先,明确了征税的缘由。主要有三个:①企业作为吸收、稳定人才的手段,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公司规定,向其雇员发放认股权证,并承诺雇员在公司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时,可凭该认股权证按事先约定价格(一般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认购公司股票;
②或者向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条件的雇员,按当期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股票等有价证券;
③或者按一定比例为该雇员负担其进行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投资。员工以上述三种不同方式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企业取得各类折扣或补贴,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关于所得性质的认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行转让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三,关于计税方法。上述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关于申报材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同股权激励的征税对照这个规定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可以判断我国上市公司现行的各种股权激励的征税问题。

第一,“武汉模式”——年薪制和限制持股相结合的方法。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1999年开始,对下属21家国有控股的公司(包括鄂武商、武汉中百、武汉中商等三家上市公司)法人代表实施股权激励做法,现在已经扩大到企业的经营者层面。上市公司法人代表和经营者的年薪,按照我国各地对年薪制的具体规定,是要依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当国有控股股东把经营者应得年薪中的风险收入(或称加薪)部分,30%当年发放现金,70%转变为大股东代为购买的流通股股票时,购买股票部分的70%的风险收入是否要征税呢?是在当时征收,还是在未来股票变现时征收?是按照购买成本征收,还是按照变现收入征收?目前,对于用年薪购买股票激励高管人员的做法,尚未见到国内税务主管机关明确的规定。

第二,强制高管人员购股并持股模式。如浙江创业在1999年6月强制董事会成员自己出资购买流通股并锁定,因为全部购股出资均为个人可支配收入,所以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第三,公司提取激励基金为经营者骨干购买股份。这是目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做法中最为普遍的一种。代表公司有:亚泰集团、天津泰达、福地科技、东方国际、东阿阿胶等等,包括近期披露方案的厦门国贸和天药股份。关于激励基金的纳税问题,首先是能否抵减公司所得税税基?在2001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的文件之前,有的上市公司是将激励基金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有的是从税前提取计作成本。证监会的上述文件明确规定激励基金全部作为成本费用,从公司所得税税前支付。这样等于明确公司可以从所得税前提取激励基金,用于奖励公司人员和作为股权激励的资金来源,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取得抵减公司所得税的优惠。其次是个人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按照税法原则,激励基金应作为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缴。问题是,如果激励基金部分用于购买了股票,是否要征税?又如何征收?目前也是尚属空白。

第四,模拟持股。如上海贝岭等的做法。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按照当年选定日的股价折合为一定的股票数量,奖励给员工模拟持股,待一定的服务期满后,将模拟股份按彼时的股票价格兑现给员工。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因授予员工的是模拟的股份,而不是真实的股份,在授予时员工未获得收益,所以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兑现股份价值时,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征收税率较高,应可以将收益分摊到一定期限内(如6个月)内,征收所得税。个人持有的模拟股份的分红收益,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第五,股票增值权。如三毛派神的做法。上市公司授予董事、高管人员一定数量的股票增值权,每一股增值权的价值为年底和年初每股净资产的差值,用奖励基金分年度发放奖金。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在每年度增值权发放时,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兑现增值权的现金价值时,应纳入个人的工薪收入征税。风险准备金部分在最后离职时兑现,相应的税收也延迟到离职时。

上述做法中的税收分析,代表了我们的看法。如果按照国税发(1998)第9号文的规定,不论高管人员和员工等受益人是否获得现金收益,一概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时,立即对购股金额、激励基金或模拟股份、股票增值权等进行征税,可能对受益人有较大的压力,不利于股权激励计划作为一种长期激励计划作用的有效发挥。而1998年的这项规定出台时,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做法还没有像今天这样普遍地开展,许多做法都是在1999年以后才出现的。

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政策建议

综述之,从我国现行税法和具体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发(1998)9号文的原则理解,可以总结以下几条:1、实行年薪制的高管人员的全部年薪都应纳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适用超额累进所得税率。2、公司提供给高管人员和骨干员工的奖励基金,用于购买股份,也应纳入个人工薪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3、公司提取的奖励基金可以计作人工成本,抵扣公司所得税税基。4、如果提供给高管、骨干员工的奖励基金一次全部纳入个人工薪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过多的,可以平均分摊到6个月内,进行征收。5、对股票价格的增值收益,不征收资本利得税。6、对股票产生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比例税。

我们认为,现行的征税办法有一定的优惠,但为鼓励股权激励这项创新做法在上市公司的推广,国家应该规定递延纳税的征收办法,即在个人取得股票或者模拟股票、但没有取得现金收入的时候,不征收所得税,但应按照获得奖励基金的额度计入工薪所得后,计算出奖励基金应纳税的金额。到个人兑现股票取得现金收入时,再扣除税金。(股票价值增值部分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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