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工作计划【五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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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工作计划【五篇】

农贸市场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从关注民生提升群众生活品质高度出发,准确把握农贸市场作为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的功能定位,充分认识做好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它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点工作予以全力推进,进一步发挥农贸市场在保障农副产品供应、维护食品安全和稳定菜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标

根据农贸市场提升发展要求,将“保供应、保安全、稳物价”作为农贸市场提升发展新要求,实施“信息化、标准化”改造,力争通过三年(20112013年)左右时间,全面提升我县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

农贸市场名称登记率100%。各改造提升市场的举办单位要及时完成所属市场名称登记工作,特别是县市场局所属的各农贸市场要进一步理顺市场管理体制,规范农贸市场举办者主体资格。全县农贸市场名称登记率100%,市场名称登记工作在2011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

农贸市场信用评价率100%。星级文明市场覆盖面达到40%以上,市场举办者和经营户信用分类评价率100%。

食品安全监管追溯率100%。符合规定要求的农贸市场全部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点,做到索证索票的全覆盖,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信息平台。

升级一批标准化乡镇农贸市场。全县至少要完成2个乡镇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通过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实现乡镇农贸市场升级换代。

创建一批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全县争取创建1家市级文明示范农贸市场。

建立一批农贸市场农产品价格监测点。在县中心农贸市场建立主要农产品价格采集点,逐步建立中心农贸市场主要农副产品价格供求和价格监测体系;
国有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蔬菜直供摊位按不低于总摊位30%比例设立,民营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蔬菜直供摊位按不低于总摊位20%比例设立。

推进农贸市场信息化改造提升。逐步建立全县农贸市场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监管部门与市场举办者联网,做到农贸市场食品检测、质量追溯、价格信息、经营者诚信等管理信息区域联网共享。城区农贸市场建立全时段电子监控系统,设立多媒体显示触摸屏,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工作计划

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全市农贸市场三年提升发展推进计划要求,以“地不湿、无异味、菜安全、价公道、计量准、可休息”为硬件改造基本要求,以“价公示、可追溯、联成网”为软件改造基本要求,结合实际及我县农贸市场现状,2011年确定县中心农贸市场作为试点示范市场创建;
2012确定嵊山农贸市场作为标准化乡镇农贸市场创建;
2013年确定洋山集贸市场作为标准化乡镇农贸市场创建。争取在2013年7月底全面完成县政府确定的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任务。

四、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发改、经信、公安、财政、住建、交通、农林、卫生、环保、国土、食监、物价、供销、工商、质监、市场为成员单位的县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县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县工商局:牵头、协调、指导、组织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
制订全县三年改造提升推进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升级工作;
组织开展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
承担农贸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农贸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等工作。

(二)县经信局:建立农贸市场主要农产品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农贸市场商品的供求状况,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协调相关部门督促农贸市场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贯彻落实;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猪肉供应保障;
农产品现代配送体系建设;
社区菜店网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县发改局:指导全县农贸市场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总体布局;
对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给予政策等方面扶持。指导推进农贸市场信息化建设并给予政策、技术和人才等支持。

(四)县公安局:打击查处强买强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农贸市场加强内部治安管理;
督促农贸市场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负责《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活动的达标工作,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五)县财政局:落实支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财政补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六)县国土资源局:农贸市场用地计划的编制与安排工作,对规划内新建或改造的农贸市场在用地上给予支持,严查农贸市场用地随意改变用途。

(七)县环保局:农贸市场环境污染防治监管。

(八)县住建局:指导落实全县城乡总体规划中农贸市场布局规划;
指导农贸市场供排水、节水、绿化、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做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配备、垃圾收集和农贸市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

(九)县交通运输局:保障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畅通。

(十)县农林水利局: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贸市场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与监测;
组织实施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和规范用标的监督管理;
主要农产品供应保障,预测并农产品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

(十一)县卫生局:农贸市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内熟食品、散装食品和活禽宰杀区的硬件卫生规范化指导和把关;
农贸市场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理。

(十二)县物价局:农贸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农贸市场相关价费政策、明码标价制度的贯彻执行,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加强农贸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分析,健全应急和预警机制,做好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管理;
完善农贸市场用水、用电价格政策。

(十三)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制度,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十四)县质监局:监督管理与指导农贸市场计量规范工作,负责农贸市场在用衡器“四统一”活动;
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管检查。

(十五)县供销社: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贸市场对接,积极探索农产品流通新模式,加强蔬菜批发市场改造提升,加强社区蔬菜直供店建设,推进蔬菜批发市场举办的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

(十六)县市场局:落实所属农贸市场开展标准化改造提升工作,开展农贸市场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创新农贸市场经营业态,建立农产品产销对接机制,组织开展市场内经营者教育培训,提升市场举办者管理队伍素质。

五、工作重点

(一)加强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列入改造提升计划的乡镇要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并提到政府的议事日程,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把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列入乡镇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合力推进农贸市场提升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立工作信息专报制度,及时反映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做好农贸市场网点规划布局工作。要科学编制农贸市场布局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农贸市场的服务半径、区域辐射及配套设施等因素,合理设置农贸市场与区域网点布局,避免无序,重复建设,已规划的城镇小区配套农贸市场严禁挪作他用,实现农贸市场向社区配套服务转型。对一些农贸市场规划不能到位的社区,可通过生鲜超市和社区菜店的配套建设进行有效的配置,优化布局,实现有序发展。

(三)完善农贸市场提升发展扶持政策。县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每年落实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补助资金,对完成改造提升任务的农贸市场按市场面积确定每平方米补助额度,实行以奖代补,专项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硬件设施改造、食品安全管理、市场信息化管理、业态提升等方面。经考核认定为省、市文明示范农贸市场的,再分别给予奖励。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社会公益基础设施的标准,落实农贸市场在土地、税收、用水用电等方面相关扶持政策,以更好地体现农贸市场的公益性属性。

(四)创新农贸市场投资运营体制。逐步探索建立农贸市场作为社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功能的投资运营体制。农贸市场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的确定,应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公共服务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国有、集体资本参与投资经营,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

(五)推进农贸市场软硬件升级。以“地不湿、无异味、菜安全、价公道、计量准、可休息”为硬件改造基本要求,实现对农贸市场硬件标准化改造,优化整体功能布局,进一步改善农贸市场购物环境。以“价公示、可追溯、联成网”为软件改造基本要求,通过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普遍建立农贸市场供应、价格和检测结果等公共服务信息公告系统,普遍建立农副产品交易追溯系统,普遍建立联网监测系统,对农贸市场主要农副产品供应、价格和食品安全进行监测并实现监测信息的区域联网共享。

(六)引入农贸市场新型经营业态。支持农贸市场与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和种养殖大户建立产销对接机制,探索建立直销对接、连锁配送、“订单提货式”、“菜单配菜式”等新型经营业态。鼓励主产区农产品经营大户、产地大户、食品加工企业入场设立专柜,积极引进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和品牌农产品。

(七)建立市场供求监测预警和价格监管制度。在县中心农贸市场建立主要农产品的供求和价格监测体系,实时监控和公布农副产品的供求状况和价格水平,逐步建立农副产品供需调节和价格预警应急机制,必要时可通过组织抛售储备、实施价格临时干预等形式,平抑重要农副产品销售价格;
严厉打击恶意哄抬物价、串通涨价、囤积居奇等违法经营行为,保持农副产品价格的总体稳定。

农贸市场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

各地、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贸市场发展基金,促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及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参与论证、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及相关项目的验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农贸市场的规模和管理现状等实际情况,在有固定设施的农贸市场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项目验收;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八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农贸市场内畜禽交易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林业、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负责农贸市场内与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有关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可根据需要在大、中型农贸市场设置民警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农贸市场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应建立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组成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农贸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外的乱搭建、乱摆卖、乱张贴等行为以及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场内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督促、协调或实施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责任,推进市场文明建设,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征求工商、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政府资金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使用期限、管理责任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完成后,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农贸市场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会同工商、商务、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的,规划、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分别依法责令农贸市场开办者立即整改。农贸市场整改完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拆零转让,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重建、改(扩)建。

重建或改(扩)建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扩)建前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论证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置。

临时农贸市场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设置期满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 市场开办

第二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

第二十八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对场内商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科学合理地划行归市。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维护,每年从摊位租赁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市场内摊档、道路、通风采光、消防、安保、给排水、用电、卫生、停车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

第三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工商、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论证。

经论证该区域确需设立并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协议收购、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将该农贸市场交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农贸市场管理者经营管理;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无法达成农贸市场收购、产权置换或租赁协议的,按照程序终止该农贸市场经营或予以关闭。

第五章 市场管理和经营

第三十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提供有关服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与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农贸市场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进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须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职责。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职责。设置公示栏,公布服务项目、摊位租赁服务费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环境卫生职责。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制止场内出店(摊)占道经营行为;制止随意摆摊设点。根据市场垃圾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和容貌美观,确保无乱摆卖、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乱搭建行为;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职责;市场公厕安排专人管理并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五)计量监督职责。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对经常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灭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场内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八)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场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除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卫生等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

场内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或其他行政许可证件,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五)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不得进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费者要求其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品种及规模,依法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销售畜禽产品的,应当提供检疫证明;销售猪肉产品的,除提供检疫证明外,还应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十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据其与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管理,直至协议解除。农贸市场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可以依据协议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及受表彰信息录入市场主体或个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对场内商品划行归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擅自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或者已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但未签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按规定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或未及时公布快检结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场内经营者从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因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农贸市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给场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场内经营者可依法要求该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给予赔偿。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行使,事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

第五十一条 侮辱、阻挠或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贸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农贸市场开办者,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农贸市场管理者,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农贸市场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2020年重点商贸市场项目建设规划

一、规划原则、思路和目标

(一)原则。

1.x盘考虑、城乡统筹原则。立足区域宏观经济发展环境,x盘考虑县域城乡商贸格局和发展特点,正视城乡区域差异,科学制定商业统筹发展战略,引导市场项目建设在县城、集镇之间形成统一、开放的有机体系。

2.远近结合、协调发展原则。理清城区发展脉络,按照开发建设时序,结合产业发展规划,近期调控布局,远期引导发展,建设城区健康有序、协调发展的商贸市场流x体系。

3.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科学预测城乡居民消费需求与消费结构变化趋势,合理布局各类综合、专业市场,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适应多样化消费趋势,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注重相关配套建设,营造和谐消费环境和宜居生活空间。

4.优势互补、突出特色原则。挖掘区域与本地产业优势,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x过差异定位,合理布局城区商贸市场项目建设区域。与建设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的定位相适应,重点发展辐射范围较广、区域竞争力较强的专业市场,同时完善综合、农贸市场建设、发展模式,形成多层次、多功能、有亮点、有特色的商贸市场体系。

(二)思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和推进x平修次区域合作示范区、幕阜山绿色产业带发展先行区建设为基本宗旨,以构建城乡之间生产、生活资料和农产品双向流动的现代流x体系为重点,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目标,主动适应发展新要求,统筹城乡发展,优化结构,合理布局,完善功能,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我县商贸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商贸市场项目支持带动作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目标。依托本地加工制造业、流x业和资源优势,健全统一大市场基础机制,初步建立以大型外向型专业市场集群为核心,部分中小型市场为基础,高效规范电子商务等新型市场为重要补充,农产品、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均衡发展,有形和无形市场相结合、产地和销地市场相匹配,布局合理、服务规范、组织化程度较高、业态多元、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凸显的商贸流x市场体系。

二、重点市场建设项目设置规划

(一)功能定位。重点商贸市场主要包括农副产品、家居、汽车贸易、再生资源、物流等市场类型,具有商品交易、信息、形成价格、展示、质量检测、物流配送、聚散、服务、城市名片等功能。

(二)发展导引。

1.市场向郊区转移。以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指导城区商贸市场建设,x过“规划引领、功能完善、郊区集中”的原则合理布局市场。x过实施综合配套,实现资金和土地最大效率利用,对零星网点划行归市,将同类市场逐步整合,最终形成“城区有商场、城郊有市场”的商业格局。

2.市场发展以本地产业为支撑。依托本县产业发展,以开发大型市场项目为支撑,发展大型专业化市场,吸引周边县市部分相关产业市场转移,将x县打造成为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

3.市场走品牌建设之路。摒弃大而全、管理混乱、无特色的综合市场建设,按照建设专业市场、树立品牌市场的思路,规划兴建新市场,采取排他原则,规划区内不批建第二家同类型市场,专注单一市场规模、效益和品牌,在节约社会资源的同时,避免市场同质化恶性竞争。

(三)控制导引。

1.逐步取消并禁止在中心城区内经营水泥及其构件类、玻璃类、钢材类、石材类(含切割)、木材类、管材类、建筑内外装饰的涂料和陶瓷等行业,规范引导各类建材行业进入相关专业市场经营。

2.逐步取消并禁止在中心城区销售汽车、农业机械、工程机械等整车或配件,统一规划引导各类车辆及配件销售行业进入相关专业市场经营。

3.逐步取消并禁止在中心城区建立物流配送点,统一规划引导各类物流资源进入相关专业市场运营。

4.鼓励中心城区内基础设施简陋、服务功能落后、经营环境不优、营销方式粗放的农副产品类市场,迁移至规划内的专业市场内经营,并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四)规划布局。规划期末,县城区共改造、建成15个重点交易市场,分别为农副产品、工业品、汽车贸易、再生资源、电商物流等市场类型。

1.x县农产品综合市场:项目规划占地面积150亩,选址于x大道x路南,计划投资3亿元。建设内容:农产品零售市场,农产品、水产、海鲜批发市场,畜禽批零和标准化宰杀车间等项目,形成基础设备完善、功能齐全、消费便利的农产品零售、批发综合市场。

2.水果批发市场:项目规划占地面积21亩,选址于x南,计划投资3000万元。建设内容:拥有600个经营摊位的交易大厅、2000平方米的冷藏保鲜库,常年冷藏水果近1000吨。

3.花卉、苗木市场:项目规划占地面积50亩,选址于x大道西,计划投资7000万元。建设内容:花卉苗木交易、展览展示、信息平台及综合服务等。

4.华中中药材交易市场:项目规划占地面积200亩,选址于x草x村,计划投资2.5亿元。建设内容:药品交易区、分拣包装区、电子商务平台、质量溯源监管体系等。

5.汽车贸易市场:项目规划占地面积134.7亩,选址于x大道西,计划投资2.5亿元。建设内容:按汽车销售服务4S店配置,有整车销售、零配件、售后服务、信息反馈等功能的综合汽车贸易市场。

6.二手车及旧货市场:项目规划占地面积50亩,选址于x大道西,计划投资6000万元。建设内容:二手车及旧货评估、检测、交易、过户等综合服务功能。

7.出租车租赁市场:项目规划占地面积60亩,选址于x大道西,计划投资7000万元。建设内容:出租车停放、租赁交易、信息平台及综合服务等。

8.x物流园:项目规划占地面积150亩,选址于x大道东,计划投资2亿元。建设内容:“九区一中心”,即:市场交易区、货物仓储区、物流配载区、分拣中转物流区、综合商务服务区、大型停车区、网络电商服务区、国际物流服务区、物流文化展示及物流信息与服务中心。

9.电商产业园:项目规划占地面积100亩,选址于x南,计划投资1.2亿元。建设内容:电商孵化、电商平台、电商企业、电商运营服务中心、特色产品展示大厅、物流快递、物流分拣中心等综合电商运营产业园。

10.货运市场:项目规划占地面积60亩,选址于x大道东,计划投资5000万元。建设内容:货运车停放、货运交易、货运信息平台及综合服务等。

11.家具市场:项目规划占地面积100亩,选址于x大道,计划投资1.5亿元。建设内容:集高端家具销售、仓储、配送于一体的区域性家具市场。

12.x商贸中心:项目规划占地面积80亩,选址于x路西,计划投资1.5亿元。建设内容:农产品深加工及物流配送、工业和民用建材、家用电器的集散港。

13.再生资源回收市场:项目规划占地面积60亩,选址于x大道西,计划投资6000万元。建设内容:建立废旧物资、废旧农机及废旧家电3个功能区,对废旧物资、报废农机、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进行回收、清选、整理、整合利用。

14.报废车辆拆改中心:项目规划占地面积30亩,选址于x大道西,计划投资4000万元。建设内容:对县域内废旧车辆统一回收、拆除报废、清选整理、回收利用等。

15.农业生产贸易市场:规划占地面积50亩,选址在x四公路,计划投资6000万元。建设内容:打造农资、农机、农技、农业咨询服务“一条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x县重点商贸市场项目建设规划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x县重点商贸市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商贸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隽水镇、x和县商务、发改、住建、国土资源、财政、交x运输、食药监、城管执法、公安、环保、招商、工商、供销、规划、交x物流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全县市场体系建设进行统筹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各相关乡镇、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支持重点商贸市场项目建设。县商务局负责牵头制定隽水城区重点商贸市场项目建设规划,指导和协调市场建设与管理中的具体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把市场项目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抓好市场建设项目的申报、备案、立项、核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据规划保障重点商贸市场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县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地方财政支持政策,为加快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县招商局负责征集、包装重点市场建设的项目书,积极开展招商引资;
县规划局负责项目规划设计、专家评审;
其它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坚持科学论证。重点商贸市场项目建设规划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部分,要与新型城镇化以及区域发展布局相结合,做好本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面的衔接。对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重点商贸市场项目建设实行会审制度,设立规范的审核和征询程序,审核项目涉及的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交x环境、市场饱和度、同业竞争、新开店就业贡献率、中小网点生存状况等情况,广泛征询有关各方的意见,并经县政府审议同意后,授权审批项目管理部门予以受理。未经县政府审议、不符合规划的商业项目,相关单位一律不得受理其纳入市场项目建设的申请。

农贸市场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贸市场 国有资产 管理

一、我国农贸市场存在的现状

农贸市场是我国商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之一,一直担负着保障市场供应、服务市民生活的重要任务,多年来在活跃商品流通、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解决劳动力就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农贸市场逐渐出现了规划布局滞后、市场环境恶化、经营秩序混乱、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以及投资建设欠账严重、经营设施陈旧、消防和食品安全存在隐患等诸多问题,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也严重影响农产品的顺畅流通和城市文明形象。为此我们必须深化农贸市场改革,解决农贸市场管理的突出矛盾,完善农贸市场的管理体制,引导农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让老百姓真正体会到国家民生工程的惠民、利民之处。

(一)农贸市场规划布局滞后

农贸市场存在着严重的规划布局滞后的缺陷,导致大多数的市场闲置,有场无市,有的甚至改成了停车场;
大多数的农贸市场无论是软件或硬件设施都比较陈旧、落后;
商户之间缺乏规范,农副产品胡摆乱放,导致市场内部杂乱无章,农贸市场没有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经济与社会作用。

(二)市场环境脏、乱、差

“每每走进菜市场,一股扑鼻的臭味迎面而来,地上的臭水滩到处可见,垃圾也不能及时的处理”这是人们对菜市场的普遍评价,这种现象无论在一线城市,还是在乡村小镇屡见不鲜。

(三)消防和食品安全隐患多

近些年,多有报道农贸市场发生火灾事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对人们的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农贸市场的消防安全问题已不容忽视, 缺乏相应的消防设施,另外,工作人员消防意识薄弱,管理上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导致火灾事故屡见不鲜。

其次就是食品安全问题。农贸市场多存在管理人员缺乏、管理经验不足、管理制度落后的问题,这是阻碍农贸市场规范统一、创造自主品牌的瓶颈,同时也被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制假售假,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二、培育国有农贸市场品牌,提升国有资产价值

品牌就是能够给所有者带来增值以名称或者设计作为载体的无形资产,品牌是消费者对产品和企业的认知度的肯定;
品牌显示了企业在市场中的领导力;
品牌代表了产品在消费群里的影响力。如何建立自主的农贸市场的品牌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明确发展目标和服务宗旨

首先,农贸市场承载着百姓日常消费的巨大的任务,国有农贸市场更是服务百姓,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秩序的保障,建立标准化的农贸市场品牌势在必行。其次,要确定国有农贸市场的发展目标,要改变原有的脏、乱、差的旧面貌,就要建立标准化、星级化的品牌发展战略。最后,要树立自己的服务宗旨。服务宗旨就是一个响亮的口号,能深深烙在消费者的心中;
服务宗旨是约束力,能警醒着每一个工作人员全心全意地投身到自己的岗位上。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区位是以事物与该事物的空间联系,区位选择就是通过空间分析的方法确定事物的具置。农贸市场的区位选择要充分考虑到交通、土地等多方面的因素,要本着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平衡各个区域内的覆盖率。为此,就应该合理规划土地,全面规划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对农贸市场提升、改造、规划,改变现有的农贸市场空置,设置不合理的现象。

(三)规范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菜市场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市场内部商品应该分门别类地划行归市,合理分配市场内摊位、店面。另外,要强化农贸市场的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建设、消防等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审核和验收把关;
还要注意关于水、电、停车场等硬件设施的建设是改变农贸市场旧面貌的关键。

(四)实施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

实施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不是一纸空文,要确确实实地落到实处;
实施科学的管理方式不是一句口号,是行动;
要想真正地改变农贸市场现状,创造国有农贸市场品牌,根本上还是要引进先进的管理制度,实施规范的管理制度,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问责机制

建立问责机制,健全市场经营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市场内部各业主的不同性质,落实市场的物业监管责任。彻底改变农贸市场管理人员素质低、管理能力差、管理不到位的现状。

2.强化经营管理

对市场的管理就需要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制定本年度工作目标和阶段性计划,拟定招商方案,实施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开展市场调研,把握市场动态和发展方向,培养员工的团队意识,为打造品牌战略提供保障,发挥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优势。

3.加强日常监管

作为市场管理员就要对市场的日常经营秩序和安全负责,与经营商户积极沟通、交流,建立信息反馈网络,为市场信息员提供准确的数据;
各部门都要积极合作,互相配合,由点及面地完成各项本职工作,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4.健全财务制度

财务是企业的血脉,是保持企业生命力的保证,是推动企业前进的动力。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不仅能够利用科学的财务计划对市场的动态及需求做出科学的分析和正确的判断,根据市场的变化制定投资计划、品牌战略计划和推广计划,提高市场的经济效益。

5.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随着一起起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食品安全问题无一不牵着老百姓的心,所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势在必行。首先要提高市场准入的检验标准,其次要在广大商户中宣传食品安全、诚信经营的理念,最后还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严惩违法销售安全隐患产品,保障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五)统一标识,树立国有农贸市场良好形象

目前,各地的国有农贸市场分布零散,实力参差不齐,品牌形象不强。我们可以利用当前各地政府正在有计划分步实施市场升级改造工程的有利时机,积极推动农贸市场品牌建设。

一是在市场内外环境整治上,倡导“齐 、洁、美”,强化市场管理全方位到位,行业货物归行入市,整体划一,保洁工作全天候 ,凸显市场整体美观大方,购物环境舒适;
二是在周边,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一起整治,共同营造市场良好的周边环境;
三是在提升市场知名度、美誉度上,注重筑巢引凤,引入品牌店、品牌产品,价廉物美,品种丰富,品牌优势明显;
四是在企业品牌形象宣传上,建立自己的宣传网站,或加入中国农业信息网等互联网,利用互联网农产品供销信息,提供农产品交易平台的同时宣传自己,扩大影响,促进对农贸市场品牌形象的打造。

三、结语

创造自出品牌不能一蹴而就,这是长久的战略,需要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的前进。提升国有资产的价值,不能马马虎虎,需要认真实行,才能发挥国有资产服务社会经济的作用,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培育国有农贸市场品牌,提升国有资产的价值需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才能在这条道路上越走越远,才能把国有农贸市场办得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刘玉平.试论国有资产价值管理[J].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报,1993(07).

[2]李剑锋.组织行为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毛连程.国有资产管理[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农贸市场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突出发展工业,全力组织工业经济新突破

(一)组织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和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支持云硫集团、发电厂等省直管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市经贸局负责,市科技局、外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局配合)

(二)抓好项目建设,抓紧发电厂三期和华润电厂等重大项目的立项报批。(市发改局负责,市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供电分公司、发电厂配合)

(三)抓好工业园区建设,帮助各县建立一批特色产业园区。(市经贸局负责,市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林业局、环保局、发改局配合)

(四)抓好市高新科技园区建设。(市科技局负责,市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林业局、环保局、发改局配合)

(五)大力发展镇域工业。(市经贸局负责,市工商局、科技局、质监局、环保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配合)

(六)扶持温氏生物制药、雅达电子、郁南天宝生物制药等技术型、非资源型工业发展。(市经贸局负责,市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二、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村经济新发展

(七)确保粮食安全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成省下达我市的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总产任务;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市农业局负责,市粮食局、财政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八)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
在全市8个石灰岩苦旱镇分别引进一个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市农业局负责,市林业局、工商局、质监局、科技局配合)

(九)发展优势农林产业和畜牧水产业。(市农业局负责,市林业局、畜牧水产发展中心、质监局、工商局、科技局配合)

(十)启动民资,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农林产品批发市场。(市农业局负责,市林业局、工商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供销联社配合)

(十一)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市农业局负责,市工商局、质监局、供销联社配合)

(十二)切实加强动植物防疫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市畜牧水产发展中心、林业局、工商局、交通局、卫生局、海关和检验检疫办事处配合)

(十三)推进农村水利设施建设;
确保城市防洪工程提前一年完成;
继续抓好市区南山河等10宗城乡水利防灾工程和61宗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达标。(市水务局负责,市农业局、城乡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

(十四)搞好农村交通设施建设。(市交通局负责,市公路局、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十五)推进林业生态县建设。(市林业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公用事业局配合)

三、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壮大全市经济总量

(十六)大力发展县域特色工业。(市经贸局负责,市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质监局配合)

(十七)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市经贸局负责,市科技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工商联、供电分公司、自来水公司配合)

(十八)帮助各县加快发展商贸、服务业。(市经贸局负责,市供销联社、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配合)

(十九)帮助各县发展房地产业,继续推进小区开发。(市建设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配合)

(二十)帮助各县发展旅游业。(市旅游局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四、组织外经贸工作新突破,做大外源型经济

(二十一)努力增加外贸出口,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拓宽对外贸易的渠道和市场,搞好涉外服务工作。(市外经贸局负责,市经贸局、海关、外事侨务局、检验检疫办事处、贸促会配合)

(二十二)全方位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大力整体推介,创新招商引资机制,加强外商投资成本的调研,进一步发挥好我市驻珠三角招商引资联络机构的作用。(市外经贸局负责,市经贸局、外事侨务局、贸促会、工商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广播电视局配合)

五、加强财税工作,增强全市财力

(二十三)强化税收征管。(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市财政局、经贸局、外经贸局、工商局、海关配合)

(二十四)加强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评估;
对市直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市监察局、审计局、国资委、建设局配合)

(二十五)盘活国有资产和加快政府资源的开发经营。(市国资委负责,市财政局、发改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房管局、公用事业局、振云公司配合)

(二十六)盘活市食品集团在市区的连片土地,开发建设大型购物商场。(市经贸局、国资委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食品企业集团公司配合)

(二十七)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市监察局、审计局、建设局配合)

(二十八)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发展资本市场。(市金管办负责,市经贸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工商局配合)

六、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

(二十九)尽快动工河口至郁南平台和罗定支线高速公路;
启动罗定至岑溪、云城(思劳)至新兴、(郁南东坝)至阳江港高速公路前期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市发改局、公路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配合)

(三十)抓好324线河口至城区段改造工程;
抓好省道352、369、280、276线改造建设。(市公路局负责,市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水务局、财政局配合)

(三十一)加快港的报批立项和建设步伐。(市交通局负责,市发改局、港务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

(三十二)加强中心城区管理。(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市公安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卫生局配合)

(三十三)加快市委党校、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金山大道工程建设。(市建设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市委党校、档案局、文化局、公用事业局、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配合)

(三十四)加快县城和中心镇建设,加快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市建设局负责,市农业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配合)

七、统筹推进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三十五)大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整顿、规范和发展文化市场,深入挖掘我市历史和人文资源,打造我市民间艺术品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市文化局负责,市广播电视局、工商局、公安局配合)

(三十六)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都要有新进步;
确保中学高中校区和各县(市)高中学校新建扩建工程按期投入使用和51所老区学校建设通过省的验收;
按省的任务要求抓好中小学布局调整,进一步推进“一机两语”教育;
做好创建教育强镇的基础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配合)

(三十七)加快市技工学校建设。(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

(三十八)鼓励和扶持骨干企业组建科研中心;
推动高校科研成果与我市企业生产合作;
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市科技局负责,市经贸局、质监局配合)

(三十九)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市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局、经贸局配合)

(四十)继续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和医疗救治三大体系建设,确保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改造建设项目在今年10月全面完成;
加快创建省农村中医先进市工作步伐,力争年底前通过省的验收。(市卫生局负责,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工商局、公用事业局配合)

(四十一)全面启动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市卫生局负责,市发改局、经贸局、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文化局、环保局、公用事业局、广播电视局、公路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爱卫办配合)

(四十二)加快全民健身广场建设,组织好省运会的备战、参战。(市体育局负责,市财政局、城乡规划局、建设局、发改局、环保局、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

(四十三)抓好农村合作医疗扩面和服务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局配合)

(四十四)抓好全市药品招投标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纠风办、物价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四十五)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市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配合)

(四十六)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市建设局负责,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配合)

(四十七)继续规划和抓好第二批生态示范村建设。(市建设局负责,市环保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四十八)抓好环境保护,重点抓好城区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西江、新兴江、南山河、南江河的综合整治及重点监控企业的环保监管。(市环保局负责,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四十九)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
加强项目建设征地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城乡规划局配合)

(五十)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控制人口出生率。(市人口和计生局负责,市农业局、经贸局、监察局配合)

(五十一)落实优抚政策,兑现优抚对象的生活待遇。(市民政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五十二)创建双拥模范城市。(市民政局负责,市财政局、卫生局、公用事业局、城乡规划局、工商局、教育局、公安局配合)

(五十三)编写好“十一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市发改局负责,市府直属各单位配合)

八、千方百计增加群众收入,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五十四)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增加就业岗位;
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加强各类适用技能培训,组织好劳务输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农业局、扶贫办、质监局配合)

(五十五)进一步加强五保、低保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市农业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社保基金局、卫生局、教育局、房管局、监察局配合)

(五十六)落实农业税全免政策,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市农业局负责,市监察局、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民政局、人口和计生局配合)

(五十七)加快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提高社会保险待遇尤其是企业早期退休人员的待遇。(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经贸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配合)

(五十八)实施社保全责征收。(市地税局负责,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基金局、财政局、工商局、经贸局、外经贸局配合)

(五十九)争取年内解决18万农民饮上干净水问题。(市水务局负责,市农业局、环保局、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六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和查处拖欠企业职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经贸局、外经贸局、总工会、妇联、工商联配合)

(六十一)按要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市建设局负责,市财政局、监察局、劳动保障局配合)

(六十二)清欠农民征地拆迁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财政局、监察局配合)

九、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

(六十三)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继续加大打击“双抢”、黑恶势力、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市公安局负责,市司法局、法制局、综治办配合)

(六十四)加强政府工作,妥善处理,积极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市局负责,市法制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配合)

(六十五)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等事故多发行业的监督管理,遏制各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市安监局负责,市经贸局、交通局、公路局、公安局、消防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农业局、海事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配合)

(六十六)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市经贸局负责,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配合)

(六十七)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食品和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配合)

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提高执政能力

(六十八)加强廉政建设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市纠风办、审计局配合)

(六十九)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市人事局负责,市监察局、审计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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