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学习心得体会5篇

时间:2022-10-05 13:55:10 来源:网友投稿

减刑假释学习心得体会5篇减刑假释学习心得体会 按照《关于转发公安部监管局<做好公安监管系统排查整顿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减刑假释学习心得体会5篇,供大家参考。

减刑假释学习心得体会5篇

篇一:减刑假释学习心得体会

《关于转发公安部监管局<做好公安监管系统排查整顿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全面排查整顿工作的实施办法》的安排,我们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文件精神,认真研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狠抓落实,组织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动员全体监管民警积极参与,全面开展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整顿工作,现将工作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坚持学习教育贯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全过程,努力提高政治站位,提高对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排查整治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组织全体监管民警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来 x 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不断提升民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积极投身到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整治工作中。组织民警学习《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规定,学习《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 号)等法律法规,组织排查整治工作小组成员学习 1990 年以来的关于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和办理程序依据,努力提高民警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为做好排查整治工作打牢基础。

  (二)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认真安排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整治工作。召开队务会议,全面执行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划出排查整治路线图。成立排查整治工作小组,进一步细化、明确工作任务。监管大队队长任组长,教导员任副组长,两名副大队长、内勤为成员,大队长为第一责任人,教导员负责协调组织人员开展工作,一名副大队长负责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疏理、排查整治工作,一名副大队长负责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未执行情况排

 查整治工作,内勤负责上报信息、报表、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三)积极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进排查整治工作。我们多次同 xx 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xx 县人民检察院驻 xx 县看守所检察室进行沟通对接,协调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案件排查工作,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调阅、复制案卷材料。我们得到了法院、检察院的大力协助,促进了排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四)适时召开队务会,第一时间落实上级工作安排,持续推进排查整治工作。x 月 xx日,全市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排查整治会议后,我们及时召开队务会议,排查整治小组成员参加,认真学习市局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市局、县局公安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推进会后,我们分别召开队务会议,学习推进会议精神,通报前期专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落实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整治工作措施,解决实际工作困难,深入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五)召开组织生活会,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按照县局党委安排,我们及时召开了监管支部组织生活会,围绕六大顽瘴痼疾排查整治,核心问题为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整治,涉及的收受财物、接受吃请、徇私舞弊、出具虚假证明、出具虚假考核材料问题,违规为押员“捎、买、带”等问题,逐人书写发言材料。会上每名党员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了红红脸、出出汗的目的。x 月 xx 日,监管支部再次召开组织生活会,为上次因出差未参加组织生活会的两名党员进行补课,使顽瘴痼疾整治组织生活会达到了全员参加。

  (六)深入开展监管民警自查自纠工作。召开全体民警会议,组织集体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陕西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实施细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民警对标对表,全面认真进行自查。并且明确自查上报的问

 题,能得到从轻处罚的政策及幅度。按照上级文件安排,县局分管领导及大队负责人分别对全体监管民警进行了两轮谈心谈话,打消民警思想顾虑,使监管民警能够珍惜机会,主动自查上报自身存在的问题。填写上报自查自纠问题表两轮,无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及相关线索。

  (七)坚持开门排查整治顽瘴痼疾。我们在上级公安机关开门排查整治顽瘴痼疾的基础上,在监管大队院内制作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标语,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专栏,在大门醒目位置悬挂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征求意见箱”,张贴了《xx 县公安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公安机关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的公告》,公布了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指导组值班电话及邮政信箱,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县局警务督察大队电话等,广泛收集问题线索信息。我们多次与法院和检察院进行信息沟通,确保数据一致。

  (八)坚持边核查边清理。我们在深入自查本单位档案资料的同时,积极与法院、检察院联系,多次核对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名册,防止疏漏。先后安排警力赴市中级人民法院核查复制案卷 x 卷,赴市公安局核查复制案卷 xx 卷,到县人民法院核查复制案卷 x 卷,到县人民检察院核查案件名册 xx 人,复制案卷 x 卷。目前,共清理出自 199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xx 县看守所上报减刑 x 人,假释 x 人,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xx 人,共计 xx 人。其中 20xx 年 x 月 x 日至 20xx 年 xx 月 xx 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x 人。经过自查、尚未发现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问题。

  (九)积极开展建章立制。根据前期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整治工作实际,结合法律法规学习,深刻认识到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办理的重要性,只有规范办理程序,才能防止违规违法问题发生。我们研究制定了《xx 县看守所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办理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启动 、所内研究、申请鉴定、材料证明审

 核、复查等相关程序。杜绝程序违法,最大限度保证实体合法。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看守所不重视日常材料收集、整理工作,部分案件上报后,所内无相关资料,特别是 xx 县看守所 1999 年前档案资料缺失。

  (二)档案管理不规范。xx 县看守所 xxxx 年前档案管理目录未录入电脑,查询费时费力。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

  (一)继续深入开展全面筛查工作,确保不漏一案一人。深入查阅 xxxx 年以来监管档案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坚决查实 x 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底数。

  (二)继续深入开展排查核实工作。对摸排核查的“假、减、暂”案件进行整理,形成一人一档。重点排查九类案件认真核查证据是否真实有效,实体上是否合法的,程序上是否规范,发现问题及时查纠上报。

  (三)认真整改落实。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

  (四)进一步开展建章立制工作。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切实将排查整治成效转化为制度成果。

篇二:减刑假释学习心得体会

民警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心得体会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全面开展,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省厅省局相继进行了动员和部署,目标任务是围绕“五个过硬”要求,发扬自我革命精神,紧紧抓住“关键少数”,突出“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四项任务,抓好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等三个环节,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作为一名监狱民警,认真投入整顿之中,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学习教育环节,突出政治引领。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切实领会党史学习教育的精神实质,自觉勤学原文、深悟原理,“知所从来,方明所去”,通过学习教育检验政治忠诚,不断提升自身执法规范化水平,增强监狱执法的公信力和透明度。积极参加“灯塔党建”APP 全省政法干警网上政治轮训班,按照参训率 100%、优秀率 100%的要求进行线上学习。认真按照监狱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暨党史学习教育配档表进行理论学习,认真撰写学习笔记,切实把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对党忠诚的坚定信念。

 二是查纠整改环节,认真查纠问题。身为违规办理“减假暂”专项整治组成员,严格按照省局部署,对过往“减假

 暂”进行自查自纠,紧紧围绕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内部管理潜规积弊、队伍管理宽松软等三方面13 个问题进行对表对标,认真查摆。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和决心正风肃纪、反腐强警。

 三是做好监狱执法环节的“守门员”。作为刑罚执行部门一员,长期从事罪犯的执法和刑罚执行工作,既要守住底线又要守住红线,把好监狱执法关,确保监狱“减假暂”案件办理“零差错”。

 我们从事的政法工作,需要把廉洁化作为一种灵魂,融入到每名干警血液的每一个细胞,伴随着每干警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让它成为一种圣洁的呼唤,成为一种至高的信仰,也成为我们干警的价值追求。作为一名干警,有其基本的为政道德要求,勤、能、德、绩、廉,都是作为一个干警基本政治道德之一,而其中的廉,就是要求我们广大干警在日常工作中,遵纪守法,踏实工作,不贪污,不受贿,在权色财的面前如临深渊而小心翼翼,任何举动要在干警的工作准则之内,在党纪国法的约束之内,真心实意为人民服务。

 政法干警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打击犯罪,在日常的工作中,难免会有各种各样的诱惑存在,如人情的拉拢、关系的打点、熟人的招呼、金钱美女的亵渎等等,尤其是作为基层干警,所接触的人、事、物应接不暇,故诱惑更多,这就要求我们要心存廉

 洁、公正执法,要真正做到心系群众分分利益,情牵百姓丝丝安危。作为一名干警,时刻需要用良知来警惕自己,廉洁是工作的需要,是政法工作的基石。

 在今后工作中,我将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教育整顿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行动自觉,以更强的决心、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投入教育整顿活动中。

篇三:减刑假释学习心得体会

狱长在犯人减刑、假释奖励大会上的工作报告和监狱长培训班体会汇编

 监狱长在犯人减刑、假释奖励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监狱长在犯人减刑、假释奖励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监狱长在犯人减刑、假释奖励大会上的工作报告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全体干警和犯人:

 千禧龙年、又一盛事。今天,我们在这里又一次隆重地召开二 0**年六月份犯人减刑、假释奖励大会。我代表**监狱党委和三百多名干警,两千多名犯人向光临大会的各位领导和各位来宾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向光临大会的新闻工作者和曾给予我们热情关怀和大力支持的社会各界朋友,犯人家属表示诚挚的谢意,向那些即将得到政府依法记功、立功、减刑、假释和即将获得自由走向新生的学员,表示最衷心的祝贺。网-**监狱在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市司法局和省监狱管理局的亲切关怀和正确领导下,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地区检察院的大力支持、帮助下,监狱工作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龙头,以《监狱法》、《刑法》为执法重要依据,以巩固和提高现代化文明监狱成果,以实现监狱党委提出“21343”工程为奋斗目标,以抓班子队伍建设为核心,突出班子火车头效应,强化干警内练素质、外树形象,注重提高执法水平,以抓监管改造工作为重点,突出叫响“安全第一、稳定至上”。强化措施防范,注重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以抓改革生产经营方式为突破口,突出招商引资,抑外扬内,强化“一人一岗一责制”制度的落实,注重实施基地拉动策略,提高生产经营指标;以抓日常行政管理为基础,突出运做的规范化、标准化,强化服务意识,注重提高综合管理水平。我们大庆监狱党委一班人,带领广大干警坚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发扬“严字当头,求实进取”的监狱精神全力以赴,全方位,全天候地开展工作,较好地

  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指标,实现“四无”。取得了突出的成绩。让我代表**监狱党委再一次向各位领导、兄弟单位、全体干警、犯属同志们表示衷心地感谢!同时也向自觉改造、从严改造、在监狱事业发展做出努力的全体学员表示衷心的感谢!现将二0**年上半年监管改造工作报告如下:

 1、党委重视,全员防范,把监管安全稳定工作当做重中之重的大事来抓;以讲政治的高度,确保监管安全稳定。我们十分清醒地认识到,监管安全稳定是监狱事业振兴的根本保证,是头等大事,这一重中之重大事谁搞不好,都将是人民的罪人。所以,我们时刻把监管安全稳定印在脑里,永不淡忘;抓在手上,永不放松;落实在行动上,干出成效,不出庇漏。我们大庆监狱结合自己的实际,实施了“一把手工程”,加强对监管安全稳定工作的集体领导,落实了监管安全稳定工作的承包制,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统一思想,摆法到位。能否把监管安全稳定工作摆在首要位置上是对领导干部是否讲政治的一个重要考验。因此,监狱党委在抓监管安全稳定工作上,思想非常明确,始终把监管稳定工作摆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贯穿于一切工作的全过程,并提出了监管安全无小事、监管安全无戏言,怎么抓都不过份的工作思想。抢前抓早。明确任务,责任到位,“责任重于泰山”,在抓监管安全工作上,监狱领导班子业务指导思想是非明确的,按照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监狱、监区(业务科室)、分监区及干警层层、人人签订了监管安全责任壮,落实了监管安全工作层层、人人承包制,监狱领导班子成员全部承包基层监区,业务科室领导也承包监区,监区领导承包分监区,分监区落实了干警包班。外役劳动时,我们规定了带工干警每天必须对所承包的外役犯人签定责任壮,对监狱的要害部位如:

 锅炉房、配电间、枪弹库、禁闭室、团聚室等制定了责任制,落实了专人负责,做到人人身上有责任、人人身上有指标、人人身上有担子,责任到人,奖惩兑现。落实制度,检查到位,监狱党委始终把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监管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做到检查严细,重点突出。监狱领导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经常吃住在单位,深入监内各部位检查督促监管稳定工作。监狱的主要领导就是这样的无私奉献、勤奋工

  作。起到了头雁作用。在监狱主要领导的影响下,其他党委成员在分管本职工作的同时,也把监管安全工作当成大事抓,抓紧抓好,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采取措施、防范到位。只有建立完善的监管安全综合防范体系,采取有力措施才能发挥整体防范功能。今年党委又提出了“21343”工程目标,这一目标又规划了监狱发展前景,具体内容是:

 “2”是搞好两个坚持:

 坚持一个指导思想:

 巩固、创新、提高、发展、依法、科学、文明、安全;坚持一个宗旨:

 团结、务实、廉洁、高效、奉献。“1”是围绕一个中心:

 安全第一,稳定至上。“3”是强化三项建设:

 强化班子建设,强化队伍建设,强化各项基础工作建设。“4”是实现四个突破:

 监内自动巡视报警系统要有突破,电化教学系统要有突破,心理矫汉科学系统要有突破,罪犯规范化管理系统要有突破。“3”是巩固三项基础:

 巩固监区防护建设基础,确保监内安全稳定。巩固“三区”环境

 监狱长在犯人减刑、假释奖励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建设基础,确保**监狱环境清洁优雅,政治氛围。巩固工农业基地建设基础,确保干警和学员,生活上最大限度的改善。现在,全监上下,正全力以赴在具体运作,希望全体干警和学员继续发扬成绩,年底取得“21343”目标全部实现。

 2、各职能科室发挥作用,监区配合、通力协作,确保了监管安全稳定。全监上上下下重视监管改造工作,处处体现监管改造工作,事事落实监管改造工作的安全与稳定这一大目标。狱政科突出在监管改造工作中抓大、抓主、抓重,充分发挥职能科

  室在职能管理上的指挥、实施,监督的管理职能。注重从全监宏观管理上出思路、出政策、出方法、提高决策管理职能和科学水平。扬弃以往那种事事巨细、遇事介入。一管到底的直接简单带有浓厚感情色彩的管理方式,进而促进狱政工作从全监监管改造工作的实际出发保持充沛的精力,“抓主题、想大事”当好领导的决策参谋。有效地提高了监管改造工作的质量。今年狱政工作明显的特点是不像过去那样风风火火、忙忙碌碌,而是一派儒警风范,这不仅是工作方法和形象的改变,也是工作内涵的变化……、突出重点、驾御全局,同样是狱政工作在监管改造工作中发挥职能特点的有效途径。狱侦工作根据自身工作特点注重抓小、抓细、抓隐患、抓苗头,提高预防能力、强化侦破力度。抓好狱情调查案情清,做到心中有数狱情明。危犯布控措施得力、耳目灵通、信息畅通、破案及时、办案准确。无愧于监管改造工作的侦察标兵称誉。千里之堤溃之蚁穴,说明了小隐患大问题,证明了不抓小、不抓隐患、不抓预防、就会出大事,有后患……。这不仅仅是对监管改造工作思维的突破,充分证实了在监狱党委“21343”工程目标的激励下,监管改造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工作到位、发挥角色的重要作用和重大突破。抓大放小留有工作的较大空间,抓小深入充满了工作的机遇,正是在这种监管改造工作的特殊环境条件下,我们善于从监管改造工作的实际出发,从思维到实践创造了 20**年监管工作的新特点。即加强监管工作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以监区为主体的监管改造工作新经验。激励和调动分监区和监区二级组织监管改造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改变以往二级基层组织在监管改造工作中缺乏主动权、盲目被动接受的工作局面,加强二级基层组织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坚持优秀干部放到基层、监管精力倾注基层、奖励政策倾斜基层、财力物力投入基层、领导干部提拔基层、工作经验出自基层。使监管改造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员,落地有声、基础巩固。在一线艰辛工作的各监区监管干部面对冷酷的岗位环境,单乏的工作条件在完成繁重的生产任务工作中坚持生产服务监管,监管工作促进生产。满腔热情的在错综复杂的监管改造环境,情况多变的狱情人员状态下,始终保持监管工作的激情和旺盛的精神。“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见金”净洗眼睛、硬坚脊梁、牢立脚跟,实践证明,监区和分监区二级基层组织无愧于**监狱监管

  改造工作的中流砥柱。教改工作是监管改造工作的基础,坚持以三大教育为载体,特别注重将思想教育作为“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根本教育。舍得花气力、舍得下工夫、舍得投入、注重将文化教育作为思想教育的基础,注重在素质教育上创新突破的“五位一体”的课堂教育和以个别教育,辅助教育、社会教育、相互教育、自我教育为内容的“五位一体”的课外教育。在教改工作实践中善于思索,不断探索教改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今年教改工作有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善于“借东风、因势利导”结合监内外的政治形势和任务要求,借助这些形势和任务的强大政治优势采取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灵活寓教的方式及时配合宣传和教育。紧紧围绕党委提出的“12345”工程目标和“大监管”的战略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因势利导、强化教育,坚持讲究实效、不拘形式有效地促进了罪犯的思想转化,积极促进了监管秩序的安全与稳定。科学的手段和教育意识是提高教育素质的关键所在。教改工作实践中,在党委和监狱领导的积极倡导和支持下,一方面积极采用电化教育、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微机管理等科学的教育手段。另一方面拓宽思路,改变传统的教育意识,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三大教育”的工作模式。经验告诉我们:

 一个好的教育者首要的是自己的形象和人格的力量,一个没有自身素质的教育者绝不可能使被教育者真正受到理性的教育。在对罪犯的教育中除了警、犯这个界线必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和警觉区分外,教育人应该首先交人,交人就应该首先交心,交心就应该尊重人。没有对罪犯的人权尊重和以诚相待,真诚相助就不可能达到真正的教育转化的目的。所以,在教改工作实践中,教改科特别强调培养和强化干警的自身素质和人格力量。教改工作是监管工作的基石。正是因为有了教改科全体干警勤奋扎实的基础工作才形成了监管改造工作的创新局面。生活卫生科按照省局提出的工作要求坚持犯伙管理标准化,饮食配餐规范化加大农副产品的自种、自养、自加工、提高主副食自给率。有效地保障了监管改造工作的物质条件,创建了良好的监管改造生活及卫生环境。监狱医院以创建国家“一级甲等医院”工作为核心,强化监狱医院规范化管理,做到了杜绝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控制在 2‰以下,降低标准控制指标

  1‰,全面提高治愈率,努力降低升病率和病死率,治疗有效率为发病人数的 98 以上,较好地完成了工作目标,为监管安全服务做出一定的成绩。病犯监区,为病犯的康复治疗创造了积极的条件和环境。充分体现了大庆监狱做为现代化文明监狱对罪犯尊重人权,发扬人道、依法治监的良好的监管改造工作素质。在**监狱工作的每个干警都要围绕着监管改造工作这个“中心”转,都要跟着监管改造工作这个“中心”干。这是辛监狱长对监管改造工作的一再要求,也是监狱党委对监管改造工作形成的共识。政委***同志一再强调:

 机关科室要为监管改造科室服务,党政宣传工作要为监管改造工作服务,机关科室人员要学监管、懂监管、会监管做监管改造工作的内行,否则就不是一个称职的机关工作人员,也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大庆监狱干警。正是在这样一个全监上下把监管工作的安全稳定放在第一位的强大思想舆论导向和职责明确、分工落实下才形成了齐抓共管、协力相助的工作效果。机关各科室结合科室工作职能充分发挥职责作用,一心一意围着“中心”转,认认真真跟着“中心”干,各监区、分监区鼎立配合,确保了上半年监管安全稳定,实现了“四无”,我们一定保持这一良好的势头,一定全年实现“四无”。在总结监管改造工作时,我们十分清醒地认识到:

 一、成绩和经验都是相对的,谁墨守成规、谁以不变自居、谁就被时代而淘汰,所以我们需要的是在成绩的基础上树立创新意识,更加努力工作。同时,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党对监狱工作以及法律赋予监狱工作新的要求,将站在新的高度扬弃过去的成绩,向新的更大的成绩努力。

 二、正视现实、认清形势克服在监管改造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差距尤为重要。首先对监管改造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在干警队伍中掺差不齐,那种说起来重要,做起来忘掉、动了感情就不要的情况并不是见不到。在这个问题上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以身作则、决不含糊、决不动摇。其次,在监管改造工作的持续发展中还存在不平衡的状态,工作相对存在着狱领导重视、中层忽视、基层轻视的客观反映。工作缺乏雷厉风行,职责落实不到位。在其次,部分干警对监管改造工作的职

  责、任务缺乏应有的素质,工作不适应、教育不得力。应该认识到我们的监管干部不是保管员、不是守门员、更不是更夫。要主动学会监管、善于监管、勇于监管、主动监管、绝不可放松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履行的职责。

 三、要珍惜和维护来之不易的监管工作的安全与稳定的形势和工作局面。保持廉洁,珍惜人民警察的荣誉和形象,自觉的抵制和克服不良倾向和消极因素的影响,按照监狱党委提出的“内练素质,外塑形象”的要求,努力培养二个能力即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适应和提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监管改造工作职责的能力。在总结工作之时,我们深切感受到多年来,省监狱管理局、省司法厅、**市政府、市司法局、新闻界以及各界、各级组织、各级领导对我们工作的关怀。同志们、朋友们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是我们取得监管改造工作成绩的坚强后盾。这里也有犯...

篇四:减刑假释学习心得体会

、假释的目的反思与制度变革 作

 者:

 张亚平

 作者简介:

 张亚平(1973- ),男,河南固始人,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河南大学犯罪控制与刑事政策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开封 475001

 原文出处:

 现代法学

 内容提要:

 我国减刑、假释以教育、矫正犯罪人为目的,为此目的而构建的减刑、假释制度不仅实践操作与目的错位,而且还导致司法腐败、倾斜适用、释放后再犯罪等现实问题。西方国家最初设立减刑、假释制度,并不是为了教育、矫正犯罪人,后来教育刑论者试图以教育、矫正作为减刑、假释目的,最终却走向失败。晚近以来,重返社会思想因关注未来,帮助犯罪人重新适应社会生活而逐渐受到重视,不少国家以重返社会思想为指导,改革调整其减刑、假释制度,扩大渐进释放范围。我国减刑、假释的目的当转向重返社会,并构建以自动给予的减刑为基础的假释制度。

 期刊代 号:D414

 分类名称:刑事法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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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词:

 减刑

 假释

 教育刑

 重返社会

 reduction of penalty

 parole

 education-oriented penalty

 reintegration

 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397(2015)06-0129-11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6.11

  近年来,减刑、假释实践中的司法腐败、倾斜适用、释放后再犯罪等问题较为严重。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连续出台指导意见,以规范减刑、假释的适用。然而,这些指导意见仅在政策上或程序上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对减刑、假释的制度缺陷却置若罔闻。众多学者及实务工作者深刻分析了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但遗憾的是,这些建议固守传统的教育刑理论,缺乏对减刑、假释目的的深刻反省,仅在手段方式上煞费苦心,在细枝末节上大做文章,难以触及减刑、假释问题的本质,也就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减刑、假释的目的定位决定其制度构建,鉴于此,本文对减刑、假释目的进行反思与重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变革的基本设想。

  一、我国减刑、假释目的定位及其引发的现实问题

  (一)减刑、假释的目的定位

  减刑、假释是自由刑执行制度,从逻辑关系看,其目的受制于自由刑执行的目的。在古典学派看来,刑罚的目的就是报应,对犯罪人剥夺自由是刑罚报应目的在最后阶段的实现。自实证学派的教育刑思想融入自由刑执行以来,教育、矫正犯罪人就成了自由刑执行的主要目的。教育刑的精髓不仅在于对犯罪人进行理想道德教化,而且在于以各种制度或措施矫正犯罪人的犯罪人格,使其不再危害社会。“教育刑就其字面理解,不过是认为刑罚本质应该是一种教育,其旨在通过以教育为目的和内容的刑罚使罪犯改恶迁善,并使其复归社会后不致再危害社会。”[1]在我

 国,教育、矫正被更加本土化的称谓“劳动改造”取代,自由刑成了“劳动改造刑”,刑事执行法也一度成了“劳改法”。劳动改造实际是整个自由刑执行的目的、策略、手段、过程与趋势的综合体。“惩罚罪犯是手段,改造罪犯是统帅惩罚的目的,整个行刑过程就是从对罪犯施予强制惩罚向引导罪犯自觉接受改造的过程,这已经成为一种理论共识。”[2]

  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减刑、假释的目的在于教育、矫正犯罪人,促进其积极悔过自新。高铭暄教授明确指出,1979 年《刑法》中正式确立减刑和假释制度,“是为了达到有效改造罪犯的目的”[3]。其他学者也同样认为:“把减刑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在刑法中明文加以规定,这对于鼓励正在服刑的犯罪人积极改造,认真悔罪,成为新人是很有促进作用的。”[4]“假释制度的基本构想在于:通过提前释放这样的优待措施鼓励罪犯积极地悔过自新。”[5]“假释作为刑罚执行制度之一,其目的在于促进罪犯改造和回归,最终达到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6]

  教育、矫正目的在我国减刑、假释制度中也得到全面体现。1979 年《刑法》第71 条规定的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假释的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1997 年《刑法》延续了这一精神,并特别增加了教育、矫正的内容“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是悔改的基本表现形式,也是判断是否有悔改表现的主要标准①。1991 年、1997 年及 201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均对“确有悔改表现”进行了说明。其中2012 年的《规定》指出,“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

 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这些规定都特别强调了“悔改”、“教育”、“改造”、“劳动”等教育刑的典型术语表述。而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则明确规定,对罪犯计分考核的目标是“考核罪犯的改造表现,以有效地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在此目标指引下,该考核奖罚规定将考核的内容分为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两方面。其中思想改造包括认罪伏法、认真学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等方面;劳动改造包括积极参加劳动、重视劳动质量、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尽管该考核奖罚规定没有明确将考核计分作为减刑、假释的直接依据,而仅将其与行政奖励挂钩,但事实上考核计分是减刑、假释的最关键依据和判断标准。

  (二)目的定位所引发的现实问题

  1.操作与目的错位

  减刑、假释以教育、矫正犯罪人为目的,这种理想化的目的定位在实践中因操作困难而并没有得到真正实现,仅沦为空洞口号。减刑、假释的实质依据均是“有悔改表现”(立功减刑例外,但毕竟少见),而悔改表现的具体衡量标准则是日常的计分考核,因而计分考核结果是减刑、假释的直接判断标准。然而无论考核内容如何细化,都难以与教育、矫正目的对接。这也正如有监狱实务工作者所明确指出的:“当前对罪犯推行的计分考核奖罚制度,其目的一是为了提高罪犯的劳动效益;二是为了维护狱内改造秩序的稳定,而不完全是为了对罪犯的行为进行矫正和对罪犯的思想进行改造。或者说在实际操作中把考核奖罚的目的执行得走样了。”[7]计分考核与教育、矫正目的之间的错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表里不一。犯罪人内心悔改与其计分考核结果是否相互印证很难得到确切判定。第二,唯分是举。

 犯罪人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获得考核分,进而获得减刑或假释。显然,这种单纯追求劳动任务、唯分是举的改造方式并不能矫正犯罪人的犯罪习性,也不能培养其适应社会的能力。第三,以岗定分。不同的劳动岗位分值不同,因而积极参加相同时间的劳动,所得分值可能并不相同;劳动时间相同,但技术含量程度不同,或者手脚灵活性程度不同,所得分值也可能不同。第四,比例控制。各地都会根据各种情况确定减刑、假释的比例。从刑事政策角度考虑,确定一定减刑、假释比例有其现实合理性,但毕竟这种操作方式与犯罪人的教育、矫正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偏离了教育、矫正的目的。第五,人为操作。实践中,有些地方为了满足减刑、假释的比例,或者控制减刑、假释人数,会人为操作控制减刑、假释对象。例如,有的监狱达到减刑标准的人数超过了既定比例,会根据内定标准排队确定减刑对象;有的监狱担心减刑人数达不到既定比例,会事前有计划地确定安排特定的犯罪人多参加劳动,或从事容易得分的工作[8]。

  2.司法腐败

  近些年,减刑、假释过程中司法腐败现象不绝于耳。经媒体曝光的多是虚假立功减刑案件,但是基于平时悔改表现的减刑、假释才是此类腐败案件的重灾区。基于悔改表现的减刑、假释的主要判断标准是计分考核,而计分考核由监狱干警操作,监狱干警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无论如何细化标准,都难以避免权力寻租。例如,2013 年安徽省检察机关查处安徽九成监狱管理分局职务犯罪窝案中,有11 名干警为近百名服刑人员在调换工种、评劳动积极分子、申报减刑和假释等方面给予关照,从中谋取不法利益[9]。

  3.倾斜适用

 由于教育、矫正效果要依靠具体的考核分衡量,因而直接的结果就是,那些能得到较高考核分的服刑犯更容易获得减刑、假释。现实中,那些头脑灵活、善于伪装、目标明确的服刑犯一般能获得较高的考核分;而那些真正老实改造,却因无一技之长,行动迟缓的服刑犯考核分往往较低。因职务犯罪而入狱的犯罪人能更容易获取减刑、假释,除其他人为因素外,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此。例如,黑龙江某监狱 2007-2009 年贪污贿赂犯罪平均假释率为 9.03%,而其他类犯罪没有假释。再如,重庆市某监狱 2007-2009 年贪污贿赂犯罪平均减刑率为 40.54%,仅低于毒品犯罪,远高于其他类型犯罪[10]。

  4.释放后再犯罪

  在我国,减刑、假释后再犯罪的现象比较严重。实际上,只要余刑在四年以上,服刑期间无重大违法违纪或重新犯罪行为,几乎都能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得减刑[11],由此可知,再犯中绝大多数都是减刑后再犯罪。与减刑后再犯罪相比,假释后再犯罪的比例较低,但这并不表明获得假释的犯罪人真的都悔改向善,而是因为假释比例较低,假释后要接受严格的监督管理,获得假释者都是经过精挑细选,确保“假释后不再犯罪”的犯罪人。

  (三)减刑、假释目的困惑之深层解析

  减刑、假释现实问题的直接原因是实体和程序制度缺陷,而根本原因在于目的定位不合理。以教育、矫正为目的,必然要以教育、矫正的效果作为减刑、假释的实质依据,而教育、矫正效果的主要衡量标准是计分考核,考核分值达到一定标准,就被认为危险性降低或不再具有危险性,因而就可以给予减刑或假释。计分考核如此重要,操作中却又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司法腐败、倾斜适用等现实问题

 也就在所难免。这些问题难以通过制度的修补得以彻底解决,也很难通过公示、听证、开庭审理、检察监督等程序改革而避免。将教育、矫正作为减刑、假释目的之所以会导致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第一,将教育作为刑罚的本质与目的存在定位上的根本偏差。刑罚的本质是对刑罚的根本定位,是其自身存在的特质。刑罚因犯罪而产生,犯罪的应受惩罚性是刑罚存在的根本前提,因而对犯罪人的惩罚与谴责是刑罚的内在属性。自古至今,刑罚无不表现为对生命、自由、财产或名誉的剥夺,从而使犯罪人产生身体或精神上的痛苦。毫无疑问,通过惩罚可以诱发趋乐避苦的本能反应,从而达到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的目的,甚至也可以产生教育、矫正效果,但这也恰好说明刑罚的惩罚性本质。刑罚因犯罪而产生,直接目的当然是报应犯罪。但若将刑罚目的仅仅认定为报应,则又否定了人类的认识理性。对犯罪的惩罚还追求“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12]。自由刑的执行首先要体现刑罚的惩罚性,即通过剥夺自由而给犯罪人带来身体及精神上的痛苦,从而实现报应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在此过程中不可否认地还应对犯罪人进行教育,并通过各种手段努力矫正其犯罪的习性,但是教育、矫正只能是惩罚基础上的次生机能[2]158。“监狱行刑的目的设定与制度完善之间是存在反差现象的,而且罪犯改造的现有理论越来越经不住最简单的事实质问。”“以改造为目的的立法预设只具有象征意义,在行刑具体政策中,惩罚因素仍是突显的部分。”[2]169 如果认为刑罚的首要目的是教育、矫正,那何不将犯罪人送往教育资源更丰富、教育手段更人性化的社会上的普通学校?在剥夺自由的环境中为复归自由做准备,就像在“榻榻米”上练习游泳

 ②,在封闭环境中训练社会生活,犹如在月球上训练地球生活[13]。教育刑论者何以能无视如此浅显而令人深思的道理?

  第二,教育、矫正的效果难以测定。教育刑论者将教育、矫正作为刑罚的本质与目的,若将此观点进行到底,那么犯罪人是否改过迁善就是衡量刑罚目的实现与否的唯一标尺。然而,是否改过迁善是主观世界的变化,不可能通过客观标准进行绝对准确的测定。长期以来,西方国家为了测定犯罪人危险性的变化,以便决定是否假释以及是否采取其他保安措施,探索出了多种危险性预测方法,但最终难有明显效果。例如,法国为了确定犯罪人是否适宜假释,以及是否应在刑罚之后对犯罪人采取进一步的保安监控及保安拘留措施,成立了跨大区的多学科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心理学家、精神病学专家、教育工作者及其他专业人员,但依然不能得出准确结论。正如法国学者让·达奈所言,危险性是一个长期变化而捉摸不定的概念[14]。我国也有学者试图提出罪犯教育绩效测评的方法,但最终也只是建立在个人经验基础上的直观感觉,而非所谓的科学标准[1]194-238。我国有学者对刑罚教育改造效果的测量提出质疑。“刑罚的改造功能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或者说,被判刑人是否能够在自由刑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真正得到改造(矫治、治疗),然后重返社会,实现再社会化,并不好测量。”[15]教育、矫正的效果无法测定,却又试图将其作为减刑、假释的客观标准,其间的矛盾显然无法避免。于是,不少西方国家干脆放弃以危险性测评作为减刑或假释依据的做法,转而采取强制假释或其他无须危险性预测的假释制度,或者是采取预先给予,而后有条件撤销的减刑制度。作为我国减刑、假释依据的计分考核被有些学者认为客观、公正、透明,但只能说得出的

 分数本身是客观的,而分数来源主观随意性较强;结果是透明的,但过程却处处为人操控;表面看似...

篇五:减刑假释学习心得体会

刑、 假释

 刑法中两个特定名词的含义, 一个是减刑, 另一个是假释。

 减刑, 是指对被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 而适当减刑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假释, 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 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 不致再危害社会, 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下面我向大家谈一下我对减刑和假释的简单看法。

 一、 刑法中既规定假释制度, 又规定减刑制度, 在立法上是一种重复和浪费 将减刑与假释进行比较可以发现, 二者具有如下一些相同之处:

 (一)

 二者的适用条件, 在实质上是相同的

 按照刑法的规定, 对服刑人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 服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是, 服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分析一下减刑和假释的实质条件, 可以发现, 尽管二者在用语上不完全相同, 但二者的基本含义都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监督, 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政治、 文化、 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生产任务。

 所不同的仅仅在于, 假释的条件比减刑多了个“不致再危害社会”, 减刑的条件比假释多了个立功。

 但事实上, 认罪服法、 接受教育改造和“不致再危害社会” 都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较好, 确有悔改表现, 不致再违法重新犯罪。

 因此, 应该说, 二者的适用条件基本上是一致的。

 退一步讲, 即使有些微小的差别,也不是本质问题, 更何况二者对受刑人所提供的实际利益是一致的。

 (二)

 二者对于减少受刑人在监狱服刑的时间, 在效果上是完全相同的 关于这一点, 比较一下二者的适用条件, 即可一目 了然。

 减刑的条件之一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有期徒刑不能少于 1/2, 无期徒刑不能少于 10 年。

 假释的一个条件是, 有期徒刑必须执行 1/2 以上, 无期徒刑必须执行 10 年以上。

 这样一来, 不论适用减刑或假释, 受刑人在监狱实际服刑的最低刑期是完全相同的。

 比如, 假若受刑人被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 不论适用减刑还是假释, 受刑人在监狱实际服刑的时间最少都是 5 年。

 假如被判处无期徒刑, 受刑人在监狱实际服刑的时间最少则都是 10 年。

 对于一个被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来说, 假如经过数次减刑后, 共减去 4 年有期徒刑, 那么将提前 4 年释放。

 这与在第 6 年进行假释, 在效果上是完全一样的。

 因为, 犯罪人在监狱实际执行的时间都是 6 年, 提前出狱的时间都是 4 年。

 由此可见, 适用减刑或假释, 效果是一样的。

 既然如此,减刑、 假释二者规定一种即可, 同时规定, 显然是一种重复和浪费。

 二、 假释与减刑相比, 假释的优点十分突出, 减刑的缺陷十分明显 假释与减刑相比, 对于减少犯罪人期限的实际效果是完全相同的, 对于激励犯罪人自觉改造的作用也是完全相同的, 但二者在预防再犯罪的作用上却大不相同。

 在这一点上, 假释有着绝对的优势, 而减刑却有着明显的缺陷 (一) 假释的优点, 与减刑相比, 假释其具有如下一些明显的优点 1. 假释后规定一定的考验期, 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人在出狱后再次犯罪。

 按照刑法的规定, 犯罪人被假释后, 还有一个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 10 年。

 被宣告假释的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服从监督; (2)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或者迁居, 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而且,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人, 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就要撤销假释, 对被假释人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如果被宣告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都要撤销假释,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有了这样一个考验期,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人就会自觉地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 服从监督, 不再犯罪。

 2. 假释可以在监禁与自由这间建立一个缓冲带, 使罪犯出狱后逐步适应社会。按照监狱学的理论, 服刑人员出狱之初, 是最危险的时期, 这一方面是因为罪犯在监狱里完全失去自由, 一旦出狱, 突然得到完全的自由, 其间相差过于悬殊,很容易使出狱人失去对自己行为的控制; 另一方面是因为, 罪犯出狱之初, 往往

 会在生活上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

 工作没有着落, 甚至吃住都没有保障, 还有的已失去亲人或者亲人不予接受, 这都容易使刚刚出狱的服刑人员产生破罐破摔的思想; 再一方面是因为, 有的出狱人在出狱之初, 会记恨揭发其犯罪的人, 产生强烈的报复心理, 等等, 所有这些原因, 都容易使刚刚出狱的人员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如果没有适当的的过渡、 调节, 是相当危险的。

 所以, 应在监禁与完全自由之间建立一座过渡的桥梁, 或者说设立一个缓冲带, 从而使犯罪人逐步适应社会。

 而假释制度正是这样的一座桥梁和缓冲带。

 它可以使犯罪人出狱后在享受人身自由的前提下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监督、 约束和考察, 磨掉其出狱之初的仇恨、愤怒和烦躁, 从而减少再犯罪的可能。

 3. 假释只是对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 未从实质上改变法院判决, 不侵犯审判权力。

 自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三权分立的思想之后, 在西方国家审判权就逐步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了。

 今天, 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 审判权都是独立的。

 我国近些年来, 也一直在倡导审判独立。

 审判权的独立, 意味着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 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侵犯。

 在判决宣告前, 审判不应受到侵犯, 在判决宣告后, 判决结果更不应该受到侵犯。

 只有保证对审判结果的充分尊重和严格执行, 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审判独立。

 从这个意义上来分析假释的功能, 可以发现, 假释没有侵犯审判权, 没有破坏审判的独立。

 因为, 在假释制度下,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来说, 除了在监狱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外, 假释后未执行的刑期将变为考验期。

 对无期徒刑来说, 在监狱实际执行的刑期至少是 10 年, 假释之后, 考验期仍是 10 年。

 这样, 实际执行的刑期加上考验期, 至少 20 年。

 也就是说, 假释只是将一部分本应监禁的刑期改变为考验期, 而且在考验期内规定了严格的约束规则, 保留继续收监执行的权力, 被假释人一旦违反约定的规则,将重新执行剩余的刑期, 这实际上只是改变一下执行的方式, 并未从实质上改变法院的判决。

 可见, 假释符合审判独立的基本思想, 保持了对审判权的尊重。

 4. 假释制度被国际社会普遍重视, 并被各国广泛适用, 但减刑却未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假释于 1790 年由英国殖民地澳大利亚新南威乐士州行政长官菲利普最先实行的提前释放所创立, 成形于 1853 年在爱尔兰由克罗夫顿适用的累进式假释制度, 立法于 1869 年美国纽约州的假释法。

 至 1889 年美国已有 25 个州适用了假释制度, 与此同时, 假释制度迅速被欧洲各国所接受, 之后, 又迅速传遍世界各地。

 更值得一提的是, 在 20 世纪上半叶假释制度曾 3 次被国际会议所讨论。

 一

 次是 1910 年的华盛顿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 另一次是 1925 年的伦敦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 再一次是 1950 年的海牙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

 尤其是 1950 年的海牙会议, 对假释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讨论, 并做出了促进实行假释制度的决议。

 如今,假释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无不采用的制度, 而且使用率普遍较高。

 例如, 在美国,假释率最高能达到 70%, 在日本也曾达到 61. 8%。

 但减刑制度却从未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从世界各国的刑法规定看, 大多没有关于减刑的规定。

 有些国家, 如蒙古、 英国、 美国等, 虽然在立法上存在类似我国减刑的规定, 但在适用上也极其有限。

 实际上, 这些国家基本上已不再适用减刑, 而主要是适用假释制度。

 (二)

 减刑的缺陷, 与假释相比, 减刑具有如下一些不可克服的缺陷 1、 减刑使受刑人突然完全恢复自由, 而不是逐步的适应社会, 很容易导致受刑人重新犯罪。

 有不少人认为减刑后不立即释放犯罪人, 因而不会产生严重后果。这实际上是对减刑效果的重大误解。

 减刑之后虽然没有立即释放犯罪人, 但最终的效果毕竟是提前数年释放了犯罪人(减刑几年, 就提前几年释放)。

 而且在提前释放之后, 没有任何约束措施。

 比如一个人被处 10 年有期徒刑于 1990 年 1 月 入狱, 假如不减刑, 应于 2000 年 1 月 刑满释放。

 但执行 2 年后于 1992 年减刑 1 年,到 1995 年因有重大立功表现又减刑 3 年, 至此已经减了 4 年, 实际执行了 5 年,于是到 1996 年 1 月 刑满释放。

 虽然每次减刑后没有立即释放, 但最后该受刑人毕竟提前释放了 4 年, 或者说比原判刑期少执行了 4 年。

 而且少执行这 4 年, 对受刑人没有任何约束, 受刑人是以完全的人身自由回归社会的。

 在这种情况下, 受刑人基于以下两个原因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其一, 突然走出高墙, 很可能因不适应飞快变化的社会, 或者因为吃住无着, 走投无路而重新犯罪; 其二, 由于出狱后没有任何约束, 不必担心再执行余刑, 因而在遇到突然刺激时, 容易情绪冲动, 不计后果而重新犯罪。

 但如果换成假释, 则大不一样。

 仍如前例, 对犯罪人如果不适用减刑, 而是适用假释, 也于 1996 年 1 月 将犯罪人释放, 这样犯罪人实际服刑的期限也是 6 年, 提前释放也是 4 年, 但假释后要把未实际执行的 4年变成考验期, 在这 4 年考验期内, 要对被假释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考察。

 如果被假释人再犯新罪, 就要收监执行未执行的刑期。

 这样, 被假释人即使遇到刺激,也会考虑实施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而自觉控制自己不再重新犯罪。

 由此可见,有的同志只见减刑后不立即释放犯罪人, 就认为减刑比假释“保验” 的见解, 是不正确的。

 这种见解, 实乃只看表面, 不看本质。

 要知道, 假释后虽然立即释放

 犯罪人, 但犯罪人在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了至少一半的刑期, 而且假释后还有一个考验期, 这就比减刑后不加任何约束的直接释放要保险得多。

 2、 罪犯到了不能再减刑时, 便不再服从监规。

 按照刑法的规定,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判处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 10 年。

 这就是说, 减刑是具有限度的, 被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的, 最多可以减刑一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最多可以减刑 10 年。

 一般来说, 罪犯在服刑初期, 为了获得减刑, 大多数都能服从监规, 接受改造。

 但到了减刑指标已经用完不能再减刑, 而刑期还没有执行完毕时, 罪犯便不再服从监规, 甚至故意捣乱。

 这时因为, 表现好也不会再减刑, 表现不好也不会再加刑,因而在释放之前的一段时间里, 罪犯便放荡不羁, 难以管理。

 这恰恰说明了减刑致命的弱点。

 而假释则不存在这个问题。

 3、 减刑释放后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 对减去的刑期不能重新执行, 这极不利于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犯罪人在假释后如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重新犯罪或者发现漏罪, 除了要对新犯的罪或者漏罪承担刑事责任外, 还要对假释后未执行的刑期重新执行。

 这自然会约束被假释人在考验期内认真遵守法律、 法规, 避免重新犯罪。

 但减刑却不同。

 减刑数年被释放后, 对于因减刑而提前释放的数年不设考验期, 不加任何监督和考察, 这就很容易使因减刑而提前释放的犯罪人放纵自已,毫无顾忌的重新犯罪。

 4、 减刑改变了原判刑期, 是对国家审判权的事后干预, 而且严重损害了刑罚的严肃性。

 在现在减刑制度下, 可将无期徒刑减成 10 年有期徒刑, 也可将有期徒刑减掉一半, 甚至可以将死缓减成最终不足 10 年的有期徒刑。

 其结果, 使死刑和无期徒刑都变成了有期徒刑。

 尽管, 减刑也是由法院裁定的, 但这实际上是对原先判决的否定, 是对原先的审判权的干预。

 法院的判决是代表国家作出的, 不应在事后对其作出改变。

 随意作出改变, 实际上是对法院审判权的不尊。

 而且,对于死刑和无期徒刑来说, 也显得十分的不严肃。

 5、 数次减刑, 数次裁定, 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按照刑法的规定, 减刑可以多次进行, 直到被判刑罚执行完毕。

 这样, 一个犯罪人可能数次被减刑, 而每次减刑都需报人民法院裁定, 这无疑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假如不适用减刑, 只适用假释, 对犯罪人来说同样可以达到激励其自觉改造, 也同样可以达到提前释放犯罪人的效果, 但对司法机关来说, 却大大减轻了工作量。

 综上所述, 减刑与假释对鼓励犯罪人自觉改造和提前释放犯罪人来说是完全一样的, 但就预防再犯罪的效果来说, 减刑却远不如假释, 而且, 减刑还有不少难以克服的缺点。

 因此, 笔者建议废除减刑制度, 完善假释制度。

 三、 完善假释制度的设想 以上分析说明, 假释制度比减刑制度优越得多。

 但现行的假释制度并不十分完美, 还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正和完善。

 笔者认为,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假释制度加以完善。

 (一)

 修正对累犯和严重暴力犯罪不得假释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 81 条第 2 款规定: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 爆炸、 抢劫、 强奸、 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不得假释”。

 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减少累犯和严重暴力罪犯的重新犯罪率。但实际效果却适得其反。因为, 刑法中并未规定对累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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