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税收管理与服务【五篇】

时间:2023-07-23 16:45:04 来源:网友投稿

论文关键词:触摸屏查询数据采集短信息服务语音服务信息互动论文摘要:对多种通讯平台的信息互动技术进行了分析和阐述,重点介绍了采用面向对象设计,基于软件架构分层体系的触摸屏查询、数据采集转换、短信息服务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税收管理与服务【五篇】,供大家参考。

税收管理与服务【五篇】

税收管理与服务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触摸屏查询  数据采集  短信息服务  语音服务  信息互动

论文摘要:对多种通讯平台的信息互动技术进行了分析和阐述,重点介绍了采用面向对象设计,基于软件架构分层体系的触摸屏查询、数据采集转换、短信息服务系统、语音服务系统等功能实现,提出了构建信息互动集成平台的多层体系结构的解决方案。

0引言

传统的税务征管系统封闭运行于税务部门内部,其定位于总局、省局、市局的数据集中与管理,与外部信息交换仅限于支持规模企业的多元化电子申报,另一辅助手段为通过省局、部分市局网站向外信息和网上调查,方式较为单一,受众面窄,使税务部门与纳税户间的信息资源的共享受到极大限制,造成信息资源浪费和重复投资。这类信息“孤岛”问题已成为税务部门推进电子政务向前发展的重大障碍。我们通过对集成多种通讯媒介沟通方式的信息互动系统的研究,突破传统税务征管系统模式,以广大纳税户为服务对象,利用多种终端媒介,建立触摸屏、电话语音播放、手机短信等方式,构建计算机网络信息集成互动平台,向用户提供24小时全天候管理和服务,使得征、纳税双方在公平、公开、公正的氛围下,更加科学、合理、透明、文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体现了系统“以人为本”的设计思想。

1技术及功能简介

1.1技术简介

我们以解决信息“孤岛”所带来的问题为切入点,以信息互动理念为指导,以软件工程思想和项目管理为基础,通过对触摸屏系统、数据采集转换系统、短信息服务系统、语音服务系统的细致分析,以实现信息互动、应用连接、流程整合、信息集成、管理统一为目标,将分散的信息服务与通讯方式进行有效集成,构建高效安全的税收管理与服务信息集成互动平台。采用面向对象设计,基于软件架构的分层体系。架构是针对某种特定目标系统的具有体系性的、普遍性的问题而提供的通用的解决方案。架构往往是对复杂系统的一种共性的体系抽象,架构让我们能够正确、合理地理解、设计和构建复杂的系统。本项目采用层次化设计模型,建立一个分层的体系结构,并且每一层次的作用均不相同。模型由界面表示层、数据转换层、信息共享层、数据管理层、数据加密层、逻辑衔接层构成。模型体系中的各个层次彼此有效配合,从而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分层体系示意图如图i所示。

 

1.2功能简介

触摸屏查询系统:由触摸屏应用构件实现税务风采、办税向导、税务事项、行政审批、纳税人展示台、税负早知道、折射台功能。

 

数据采集转换系统:由数据迁移(rid)构件实现数据进行导人、导出、采集和自动转换功能。短信息服务系统:由短信服务构件实现连续自动发送、群发、按条件发送、日志等功能。语音服务系统:由语音服务构件实现自动语音播放、应答、留言、日志等功能。

2技术实现

以基于软件架构开发的分层体系,将触摸查询、语音电话、短信息等多种通讯与沟通方式进行有效通信、调度和联动。通过数据采集和转换系统,构建具有高效安全、广泛通用、使用方便的税收管理与服务信息互动集成平台。

.1数据采集转换系统核心构件的技术实现

 

基于不同系统之间信息共享的通用基础构件,应用集成技术和工具,根据各种标准将业务流程、公共数据、应用系统结合起来,对界面表示层、数据转换层、信息共享层、数据管理层、数据加密层、逻辑衔接层逐一分析、挖掘和组合,通过集成模型来实施和管理信息同步或异步的交流,实现应用系统间无缝集成,统一管理,协同工作。

税收管理与服务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收服务;
纳税人权利;
优化

[作者简介]邹蓉,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税务系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安徽蚌埠233030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8-0128-04

纳税服务是当前我国税收理论界与实践部门的热门话题,优化纳税服务是我国构建服务型政府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税收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职责。同时又是纳税人权利的具体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积极推进税收服务,对于维护纳税人权利,正确处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全面理解税收服务

税收服务的思想,在我国古代的治税思想中已有所体现。在西方,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的“便利、节约”的税收原则和亚当·斯密的“便利、最少征收费”的税收原则,都体现了税收服务的思想。

明确提出为纳税人服务是二战后期由美国首倡。后来迅速传播到欧洲、拉美、大洋洲以及亚州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成为当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

中国具有现代意义的税收服务概念的提出是在1993年12月的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上。其确立是在1996年7月的全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上。但那时对纳税服务所处的地位一直不明确,直到2001年4月28日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将税收服务写进了法律,才正式确立了税收服务的法律地位。

那么,究竟什么是税收服务呢?到目前为止,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笔者认为,税收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向纳税人提供的涉税服务。其概念包含以下三个要点:

1、税收服务的主体是税务机关。虽然提供纳税服务的除了有税务机关。还有中介机构和媒体介质,但中介机构和媒体并不是税收服务的主体。因为这二者不真正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税收服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纳税服务,二者的区别主要在此。由于中介机构提供的纳税服务实质上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服务是有偿的;
媒体所提供的税收政策宣传等纳税服务更不具有行政法律关系。所以,在所有的涉税事项中,只有税务机关才是真正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税收服务的主体资格。

2、税收服务的客体即税收服务的标的,是法律规定的税务行政救济行为。客体在哲学上指主体以外的客观事物,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
客体在法律上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税收服务的客体,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列举的涉及纳税人权利的条款,包括税务登记、账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稽查、听证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诸方面。可见,税收服务是一种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是税务行政救济法律行为。税务行政救济是以税收法律手段控制并矫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和救济。

必须强调的是,税收服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纳税服务,更不是为纳税人提供采购、生产、销售等生产经营上的服务。

3、税收服务的属性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是纳税人的法定权利。虽然纳税人和征税人在税收征管法权地位上是不对等的,但这不影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即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也必须享有相应的权利。税收征管是征税人的权利,那么,税收服务则是征税人(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与之相对应,税收服务就是纳税人必须享有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看,税收服务问题其实就是纳税人权利及其保障问题。

二、税收服务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税收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在传统观念里,税务机关拥有征税权利,是高于纳税人的执法者和管理者。却没有应尽的义务和职责。明确税收服务的概念后,传统的观念被打破,因为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服务的规定,使得税收服务成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职责。在这里。税务机关已经不能逃避自己的服务义务,就像纳税人不能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一样。

(二)税收服务具有便利性、实用性和规范性

税务机关通过税法宣传、税收政策辅导和咨询等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可以使纳税人能够方便顺畅、规范地履行纳税义务,在纳税过程中少走弯路,从而提高税收遵从度。

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服务的规定应还是原则性的、概括性的,这显然是欠缺的。因为税收服务是为纳税主体提供法律规定的税务行政救济行为,因此,税收服务必须便利纳税主体、对纳税主体有实用价值,并符合规范性要求。现实生活中,这个问题值得切实关注。

(三)税收服务是纳税人寻求行政法律救济的依据

“有权利,必有救济”是一句可追溯至罗马法的流传已久的法谚。救济是对权利的补救。“法律和救济。或者说权利和救济是这样的普通词组构成了对语”。税收服务既然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职责,那么,在税务机关履行对纳税人税收服务义务的同时。纳税人相应地获得了税收服务的权利。或者说,税收服务为纳税人寻求行政法律救济提供了依据。当这种权利不能实现或实现不当时,权利人就可以按照法律所提供的救济方式寻求帮助。同时,纳税人的这种寻求救济的权利也能够有效地监督税务机关的税收服务。

三、当前税收服务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十多年以来,税务机关在税收服务上做了一些工作,如在税务机关内部设立税务服务机构,制订并实施了相关的制度;
开展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活动,宣传税收制度、税收政策、法规;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了税企沟通,密切了税企关系;
进行税务行政复议,维护了纳税人权利等等,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当前税收服务存在的问题也很多,首先,从大的方面看,一是税收服务观念淡薄;
二是税收服务制度建设不到位;
三是税收服务信息化落后;
四是税收服务文化缺失;
五是税收服务形式单一,等等。

其次,从现实表象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重视税收服务表面工作,轻视税收服务质量。众所周知,无论是税收原则还是税收服务原则,其中都有便利的原则,而这“便利”二字应是针对纳税人而言,便利纳税人纳税。目前税务机关设有纳税大厅,实行窗口服务,试想这终究是方便了纳税人还是方便了税收机关呢?暂且不要说纳税大厅有多大,窗口设置有多专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集中排队费时费力,更有些纳税人跋山涉水来到大厅,却往往因纳税程序不了解、资料不全等造成为缴纳一笔税款要往返跑几趟,从而误工误时。这实际上是把征税成本变相转嫁到纳税成本上,加重了纳税人税外的负担。

第二、税收管理员制度不适应新形势下税收服务的要求。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是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宗旨。《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第四条明确指出:“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可见,税收管理员负有税收服务义务和职责,并且可能是税务机关中担负税收服务最直接的工作人员。因为制度规定税收管理员是“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因此,在日常工作中,他们总是“管”字当头,以管理者自居,甚至自认为是“管户”的太上皇,服务意识缺失,在面对纳税人时,心理上有优越感,居高临下,衙门习气和作风时有表露。说话办事让纳税人难以接受;
有的一讲到服务就忘了本职,个别人违背原则、违反法律法规,把纳税人本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当作个人的“恩惠施舍”。把国家赋予的权力当成个人敛财的手段;
还有的税管员一人要负责几百纳税户,很难做到及时准确地将信息传达到每一个纳税人,而又没有一条更加通畅的税企联系渠道,经常给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带来不便,等等。

第三、税收稽查服务。税务稽查对于维护税法尊严。促进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公平、公正确实是不可或缺的。它既是税收管理的必要补充手段,同时也是税收服务一种方式。可是,现实生活中一些税务稽查人员以执法者自居。根本没有服务意识,没有将服务当作是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有的甚至借手中的权力。在处理一些案件时,以“我”为准。“我”就是“税法”,或者与纳税人勾结,侵吞国家财产和税款。此外,多头稽查问题仍然存在。国税和地税机关所查信息不能共享,不可避免地出现多头进厂、重复检查,既损害了税务部门的形象,又加重了纳税人负担,侵害了纳税人的权利。

除了上述几个大的方面存在问题以外,还有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比如:(1)纳税咨询服务问题不能做到耐心细致,办理涉税事宜拖拉,行为不规范,语言生硬,有时对待纳税人态度粗暴。(2)脱岗现象时有发生,而部门内部的代办制度不够完善,一人脱岗,使纳税人长时间等待,纳税人心有怨言。(3)办税程序复杂,效率低下等。

四、优化税收服务的路径选择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税收服务理念

行为以理念为先,没有理念的行为是盲目的行为。目前,虽然税收服务已经提到税务部门的议事日程,并且已经做了一些工作,但与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要求相距甚远。其原因在于没有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正因为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税收机关履行税收管理权是纳税人赋予的权利,所以,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便是税务机关的义务。尤其是在新世纪之初的2001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颁布,税务机关和税收工作人员的税收服务便成为法律上应尽的义务,而不是道义上的,更不是可有可无的。税务机关的税收服务义务可以说与纳税人的依法纳税义务一样,都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为什么要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呢?道理很简单,即:优质的税收服务能维护纳税人权利,减少纳税人纳税费用,密切征纳关系或税企关系,增强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精力,进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建立健全税收服务制度

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制度变革过程。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决定效率。税收服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决定着税收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决定着税收服务的效率。可见,建立健全税收服务制度是税收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是搞好税收服务的根本保证。

笔者认为,应该首先探索建立税收服务责任制和税收服务承诺制。税收服务责任制和税收服务承诺制应是与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管理责任制相并行的制度,它是对税收服务责任进行规范和明确,同时规定有激励和约束的相关措施。税收服务责任制和税收服务承诺制的目的是让纳税人缴纳明白税、便捷税、舒心税。税收服务承诺制包括定期公告制度、咨询服务制度、首问责任制、局长接待日制度、健全征管各主要环节服务制度等,进一步加强考核,以督促服务。同时还要积极探索税收服务责任制考核的新思路,要有重点、有深度地确定年度考核工作计划,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实行税收服务一体化

所谓税收服务一体化就是无差别税收服务。即在一个经济区内的税收服务内容、业务流程、各类标识、办税指南、自助服务、甚至文明用语都是无差别的一体化,即在一个经济区内所有的纳税人都享受相同品质的税收服务。

(四)着力税收服务信息化

在信息化时代,提供信息化税收服务是时代的必然要求。虽然当前的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并不高,但税收服务信息化是可以逐步实现的。比如可以建立税收服务门户网站,在税收服务门户网站设置一些一级栏目、若干个二级栏目和多一点的三级栏目,在网站上提供各种网上资料的下载和各类办税工具,方便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出口退税等服务。

另外。税务部门还可以将门户网站与服务热线联接起来,实行信息共享、同步服务。

(五)实行税收服务方式多样化

进入新世纪以来,税务机关实施和创新了众多税收服务方式,其主要的种类基本没有超出规范的范围。包括:咨询服务、告知服务、提醒服务、宣传服务、上门服务、全程服务、援助服务、限时服务、预约服务、公开服务、多元申报服务、一站式服务、首问责任制、12366、网络服务等。

诚然,在实践中,还应进一步挖掘税收服务方式的内涵和拓展其外延。比如,通过网络服务实行税务与银行联网,由银行代征税款,解决个体双定纳税户纳税申报和缴税便捷的问题。此外,还可以由税务与财政、金库、银行共同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这样,不仅可以大大简化税收征收流程,而且也方便了纳税人,减少了纳税费用。

(六)加强税收服务文化建设

税收文化是依法治税、为国聚财、提高税收遵从为主旨的文化。税收服务文化则不同于税收文化。税收服务文化。一方面是服务型政府文化的组成部分,这里强调的是公仆的服务意识;
另一方面又是专门服务于纳税人的文化。简单地说,税收服务文化是以维护纳税人权利为主旨的文化。也就是说,凡是宣传纳税人权利、尊重纳税人权利、维护纳税人权利的文化都属于税收服务文化。它是纳税人权利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反映。

税收管理与服务范文第3篇

一、当前“两员”税收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服务的认识不准。在不少税收管理员和办税服务员当中,还存在对税收服务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具体表现出两个极端:要么服务意识淡薄,在与纳税人打交道的过程中延续着过去的做法,多以执法者和管理者自居,不情愿、不主动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和帮助。要么服务观念错位,对依法治税与优化服务的关系认识不清,在管理与服务上顾此失彼,说道依法治税就是“整顿”、“治理”、“稽查”、“处罚”,讲到优化服务,就放松管理,片面追求服务而弱化执法的刚性,甚至是不敢严格执法。

二是服务的层次不高。首先,服务方法简单。这些年两员的服务方法过多局限在发放政策资料、征询意见建议、电话催报催缴、端正工作态度等几个方面,多年来也没有大的改变,服务方法过于简单;其次,服务内涵不深,总停留在“一声问候、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一杯热茶”这些浅层次方面,在纳税人迫切需要的方面,如针对性提供政策咨询、分析新政策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畅通纳税人办税流程、辅导纳税人申诉自身主张等这些真正保障纳税人权益的实质性措施并不多见。

三是服务的延伸不够。目前,大多数税收管理员和办税服务员在本职岗位环节还能注重纳税服务工作,单对非主管户的服务需求或本岗位环节以外的纳税人的需求关注不够或是漠不关心。服务在税源管理岗位环节前后缺乏延伸,纳税人遇到了问题任旧在多个部门之间来回跑, “一次性办结”、“单程式完成”这些服务项目仍流于形式,纳税人仍然抱怨办税程序复杂、环节过多、流程不明。

四是服务的效果不好。由于税收管理员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认识不到位,服务意识淡薄,在开展纳税服务工作过程中采取的方法简单,服务缺乏延伸,纳税服务的实际效果不是很理想。从纳税人角度来看,在注销税务登记、停复业登记、征收方式鉴定、发票领购、非正常户认定等容易疏忽出错的环节,仍没有及时得到主管税收管理员的提醒、咨询和辅导,办理相关涉税事务仍然久经波折。从税收管理角度来看,税收管理员在纳税服务工作中的表现,还没有达到现代税收管理的要求,以服务促管理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二、“两员”纳税服务工作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是思想认识存在误区。一方面,认识观念滞后。在两员中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官本位”思想,片面地认为税企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过多地强调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没有从传统的“管理者角色”转变到“管理+服务者角色”上来,没有认识到服务也是管理,导致服务意识淡薄,对税收服务缺乏主动性和自觉性;另一方面是对执法与服务关联关系理解不透,没有从辨证的角度处理好依法治税与优化服务之间的关系,而将执法与服务在“惯性思维”中强制对立,导致实际工作中不是过于强调执法管理而忽视纳税服务,就是大包大揽进行“保姆式服务”,过分追求服务而弱化了基本的职责。

二是自身能力存在局限。开展税收服务工作不仅要求个人有高度的责任心,还要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管理经验,才能为纳税人提供多样化、深层次的纳税服务。但是目前,两员队伍中熟悉税收政策、财会知识、法律常识和信息化应用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明显偏少,加上受人员编制的制约,“两员”年龄结构普遍偏大,对新知识的接受能力不强,学习积极性不高,业务能力已不能适应现代税收管理工作的需求,对纳税人进行周全服务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提高“两员”税收服务效能的几点对策

首先,以教育引导来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念,是搞好税收服务的根本。各级国税部门要通过思想动员、形势教育等形式,教育引导税收管理员和办税服务员正确认识税收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念。既要改变落后的服务观念,善用税收服务工作来融洽征纳关系,提升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营造一个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税收管理环境。

其二,以素质培养来增强全面的服务能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征管队伍,是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根本保证。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促使两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强烈的责任感,培养他们的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要通过业务技能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和以老带新等形式,促使两员不断更新的知识结构,熟练掌握政策法规,增强管理和服务能力。

税收管理与服务范文第4篇

一、对纳税服务的对象进行理论定位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之所以要求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要为纳税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纳税服务,其理论依据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财政体系的转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不但要管理社会,而且要管理经济。政府不但要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而且还要向社会成员提供私人产品。在这种体制下,政府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管理着社会经济的运转,政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主要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我们实行的是国家财政,作为国家财政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也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税收征管主要依据国家的政治权利来进行,税务部门也主要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与计划经济不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私人产品或服务主要由市场来提供,政府主要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个方面的职能,政府既是一个公共管理者,更是一个公共服务者,这大概也是为什么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工作人员被称为“干部”,而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工作人员却被称为“公务员”的缘故吧,因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工作人员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与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财政体系也由国家财政转向公共财政。财政的转型必然带来税务部门身份的转换和职能的转变。在公共财政体系下,税务部门不仅要为政府其他部门履行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职能筹集资金,扮演着“征税人”的角色,而且在征税的过程中它还扮演着“用税人”的角色,因为税务部门征税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开支来源于公共财政的支出。过去我们只强调了税务部门“征税人”的身份,却忽视了税务部门“用税人”的身份。税务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它既是“征税人”,又是“用税人”;
既是管理者,又是服务者。既然是“用税人”,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过程中所必需的公共服务。按照现代公共政府理念,税收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就是享受政府服务而应当支付的费用,政府应当是为纳税人服务的政府。纳税人在缴税时既然已经支付了纳税过程中所需“公共服务”的费用,那么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的税务部门理应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过程中所必需的公共服务。所以,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从本质上讲只能是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必需的公共服务项目,而不是其他服务项目,这就是公共财政理论对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做出的准确定位。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税务部门作为执法管理部门看待。其实,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财政体系的转型,税收部门的职能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已由原来国家财政体系下的单纯管理职能转变为公共财政体系下的管理与服务的双重职能,税务部门职能的变化引来了工作对象的变化,税务部门管理的是“税源”,服务的是“纳税”,把纳税人作为税务部门管理的对象是对税务工作对象的一种错位。

把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定位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过程中所需的公共服务”是否意味着税务部门不能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方面的公共服务与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并不矛盾,不同的纳税人其在纳税过程中所需的纳税公共服务在形式和内容上是有所不同的,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为其提供不同形式或不同内容的公共服务,才能更好地满足纳税人对纳税公共服务的需求,才能更好地把纳税服务落到实处,让纳税人得到真正需要的纳税服务。

明确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的对象有利于我们正确地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回顾我们税收征管改革的历史,可以说我们的税收服务工作一直没有间断过,但我们对服务对象的认识却一直是模糊的。在“一员进厂,管查合一,各税统管”的专管员管户制下,我们把纳税人的全部纳税事宜作为我们的服务对象,在纳税上搞包办代替。不仅如此,我们还把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了我们的服务对象,开展了“促产增收”工作,并且当作一条经验加以宣传和推广。取消了专管员管户制后,在一段时间内我们又把税务作为我们税收服务的主要内容。实践证明,包办代替和税务都不是我们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工作的方向,因为它们都是在无偿地或有偿地替纳税人履行其应尽的纳税义务,只有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过程中所需的公共服务才是我们纳税服务工作的准确定位。

二、对服务与管理的关系进行理论定位

在公共财政体系下,纳税服务成为税务部门的一个重要职能,但我们在重视税务部门的服务职能的同时,却不能忽视税务部门的管理职能。这种管理主要是对税收资金运动全过程的管理,其目的是保证潜在的税源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税收。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实质上就是潜在的税源变成现实的税收的过程,是一个将分散在纳税人手中的税源归集到国库的过程。为了确保潜在的税源能够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现实的税收,我们必须对税收资金运动的各个不同环节进行有效的监控。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前提下,在税收征管信息化的条件下,表现为对税收资金运动过程中不同环节所产生的涉税信息进行收集和处理,从而实现对税收资金运动过程的全程监控。税收管理的职能依据其管理部位的不同又可细划为税源监控的职能、税款征收的职能和税务稽查的职能。税源监控职能主要是对应收税款的信息进行归集和处理,税款征收职能主要是对实收税款的信息进行归集和处理,税务稽查职能主要是对应收未收税款的信息进行归集和处理。

面对新的形势,有人提出了“管理就是服务”的口号。“管理就是服务”作为一句口号提出来是可以的,但从严格意义上讲,“管理加服务”似乎应该更合适、更严密,因为管理和服务二者在对象上不同,管理强调的是对潜在税源到现实税收这一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目的是防止税源的流失,建立起依法纳税的良好秩序。服务强调的是对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在纳税程序上提供应有的公共服务,所以,管理讲的是公共管理,服务讲的是公共服务,二者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公共财政体系下所不可缺少的。

管理和服务之间,既不能相互代替,更不能偏废。因为服务是针对诚信纳税的纳税人而言的,试想一下,纳税人都不来自觉纳税,税务部门又如何为其提供服务呢?所以,纳税服务是以有效的管理为基础,以纳税人愿意纳税为前提的,失去了这个基础和前提,纳税服务也就失去了意义。而纳税服务能够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反过来又能减轻税务部门的管理难度,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纳税服务之所以被看作是我国税收征管体制转轨的重要标志,是因为它改变了征管对象的错位现象,对征纳关系进行了重新定位,征纳关系由原来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改变为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既然是一种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征纳双方也就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纳税人是税收的创造者和提供者,税务部门是税收的筹集者,二者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在地位上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一种观点认为,税务部门应把商业理念运用到税务管理中来,把纳税人当作“客户”,作为消费者,当作“上帝”一样对待。我们认为,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服务,不同于商业服务,商业部门之所以把顾客当成“上帝”对待,是为了迎合消费者,目的是为了让消费者来消费它的产品或服务,是一种商业促销行为。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是政府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的公共服务,征纳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税务部门不能把纳税人作为被管理者而居高临下,也用不着去“迎合”和“讨好”纳税人,征纳双方是一种平等合作的关系。

三、对纳税服务的内容进行理论定位

纳税服务是服务于“纳税”需求而不是服务于“纳税人”本身。从税务部门的角度看,纳税服务是要求税务部门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和帮助,降低纳税成本,税务部门满足的是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的公共需求,而不是纳税人纳税事宜的本身,更不是纳税人其他方面的需求。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来,不是来喝茶休息的,也不是来办别的事宜的,而是来办税的,他需要的是纳税方面的服务,而不是其他方面的服务。所以,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必须紧扣“纳税”这个主题,不能“跑题”。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能停留在文明办税等表层上,而应该向纵深拓展,为纳税人提供实质性的服务。

纳税服务是满足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的各种需求的一种活动,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服务就是要满足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产生的公共需求。需求与可能是一对矛盾,需求是无限的,而满足需求的可能却是有限的。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需要的公共服务其内容是十分丰富的,这决定了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这项事业的发展前景是广阔的,但税务部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又是极其有限的,不可能将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产生的公共需求一下子全部加以满足。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将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需要的公共需求划分出不同的层次,区分出轻重缓急,再根据税务部门的客观条件,选择纳税人最急需的纳税服务项目加以满足。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纳税服务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现代化的纳税服务理念。我国传统的税收观念认为税法是规范和约束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保证政府及时、足额地取得税收收入的手段。实际上政府和纳税人在法的本质上是一对平等的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新的税收立法更强调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一切税收法律的设计都必须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合理界定政府的征税行为。

二是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条件下,纳税申报方式对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税务部门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现代金融支付结算工具的进步,为纳税人提供多元的、快捷的、高效的申报纳税方式,节约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三是简便易行的办税程序。美国人认为美国是世界上税种最多、税制最烦琐的国家,但美国的税务部门设计的纳税申报表却十分简单,连初中生都能看得懂,大大方便了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了纳税遵从度。我们制定的办税程序过分注重了内部的监督制约和权力的分解,税务部门应按照税收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简化办税程序,缩短办税时限。

四是快捷高效的办税效率。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来讲,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效益,时间是其纳税成本中十分重要的一项。税务部门应把纳税人要办的涉税事务进行时间上的量化,制定出必要的时限,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受理的涉税事务完成。

五是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让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法,熟悉办税程序,是提高纳税人纳税水平的重要前提。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社会媒体普及税收知识,宣传税收法律,传递税收信息,通过税法宣传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

六是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

七是整洁干净的服务场所。

四、对纳税服务的外延进行理论定位

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服务和税务提供的纳税服务共同构成了现阶段我国纳税服务体系,但二者之间存在着质的不同,税务提供的纳税服务是在帮助纳税人做他自己应该做的事,而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服务不再是替纳税人做他自己应该做的事,而是在为其完成他应该做的事提供外在的条件。二者之间的区别具体体现在:首先,税务提供的纳税服务是一种市场行为,而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服务是一种行政行为,是税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税务提供的纳税服务是有偿的,而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服务是无偿的;
第三,税务提供的纳税服务是在替他人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服务是在为自己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四,税务提供的纳税服务所发生的费用计入纳税成本,而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服务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征税成本;
第五,税务提供的纳税服务是私人服务,而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服务是公共服务。所以,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服务与税务提供的纳税服务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必须准确界定二者的业务空间。在处理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服务与税务机构提供的纳税服务的关系时,一要规范税务部门的服务行为,给税务以应有的生存和发展空间,防止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挤占税务机构的业务空间;
二要彻底切断税务部门与税务机构之间的经济联系,杜绝行政行为的有偿化,防止税务的纳税服务挤占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的发展空间,做到该由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服务由税务部门来完成,该由税务机构提供的纳税服务由税务机构来完成。

税收管理与服务范文第5篇

一、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税收服务体系的特点

通过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税务服务体系的研究分析,可以看出他们的税收服务体系比较健全与完善,公民纳税意识较高,征纳双方基本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其主要特点:

一是服务理念新。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纳税服务理念早在20世纪80年代已萌芽。伴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及知识经济的到来,东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相继进入了政府管理改革的年代。欧美国家,以及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国家掀起了“管理主义”(Management)或“新公共管理”(NPM:NewPublicManagement)模式的政府改革热潮。“新公共管理”的特征是政府管理中引进商业管理技术和市场竞争机制,采用私人部门的管理方式,改“官僚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以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效率。由此带来的是税务管理,从“打击制约型”管理模式向“服务型”管理模式转变,纳税服务逐步建立,并成为税务工作的主流和重要内容。

二是服务意识强。在西方经济学界,许多税收专家极力主张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他们主张: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技术上的问题,以便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
对纳税人提供生产经营方面的有益信息,以便提高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
对纳税人提供税法以及其他方面的知识教育,以便纳税人更好地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涉税问题,提高遵从税收法律制度自觉性。他们的这些主张被许多国家广泛采用。如,美国实施了“为纳税人服务为治税宗旨”的管理策略,并将“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写进新的使命宣言,在税法内容中,维护纳税人权益的条款达70余条。

三是服务机制全。建立一套完善的为纳税人服务体系早已成为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税收征管工作的成功经验之一。如,加拿大拥有以全方位服务为基础的自核自缴制度,为纳税人顺利、正确地申报纳税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其特点:一是拥有较为完善的为纳税人日常服务体系;
二是拥有较为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
三是拥有较为完善的税务司法服务体系。新加坡则建立了“信息推动”型的纳税服务体系,税务机关建立了“国内税收综合系统”、“电子申报系统”、“机构服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四个面向纳税人的综合服务电子信息系统,需要服务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系统随时与税务人员见面,随时得到税务系统的咨询回复。

四是服务手段强。美国税务机关把向纳税人公布的信息划为共性信息和个性信息,通过广播电视、电子网络、刊物等广告媒体对共性信息进行公告,并通过企业研讨会等形式进行公布,通过电话查询、书面查询、柜台查询等方式向纳税人提供个。英国通过“税收志愿者行动”,组织有关人员登门为老年纳税人服务,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纳税咨询,保障了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到政策服务。法国强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沟通,专门设立录音电话,24小时为纳税人解答问题,并专门设立了税收咨询因特网站和电子信箱,在48小时内对纳税人的来信给予答复。

五是服务层次高。以美国为例,一是设立专门的税收服务部门。早在1973年,美国联邦税务当局就将为纳税人服务列为自身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并赋予和征收、检查等部门同等的地位,具体负责对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工作。二是税收服务得到了政府、立法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一些新技术和创新计划不断被运用到为纳税人服务工作中,为推动该项工作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三是推行全方位、立体式的税收服务计划。服务计划主要包括:发行出版物、电视宣传、税务教育、电话服务,以及其他方法。四是服务经费得到保障。每年有10%-15%的税务经费专用于为纳税人服务。

二、当前我国税收服务体系的现状

正确认识和了解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的现状与不足,并能准确地把握和定位,对建立和完善现行税收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积极指导作用。

一是服务理念明显滞后。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税收服务理念相比,我国的税收服务理念形成时间较晚,真正意义上“为纳税人服务”理念的提出,始于1993年的全国税制改革会议,确立于1996年的全国征管改革会议。2001年新的《征管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将为纳税人服务纳入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之内,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了征纳双方地位不对等的问题,为深化税收服务奠定了法律基础。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8号),对纳税服务进行再规范,丰富和发展了税收服务理念和服务理论。

二是服务意识有待加强。我国传统的“税务机关是管理者,纳税人是被管理者”的观念还存在于税务人员潜意识中,“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观念没有形成。目前,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更多地从方便税务机关管理的角度出发,没有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体系,不能满足纳税人的需要。如税务机构的收缩,客观上造成了一些偏远地区纳税人开票难、办税难、多头跑、多跑路。同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如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宣传不及时、纳税人因税收政策不了解而被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服务机制不尽完善。近年来,我国各级税务机关以自我为中心,推出了各式各样的服务措施,出台了有关税务服务的规章制度。但是在全国依然没有形成统一、完备的税收服务体系,还没有从立法的高度加以确认。同时税务机关还缺少统一规范的税收服务考核评估机制,侧重于对税收计划、征管和队伍建设的考核。此外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参与的外部评价机制也不完善,还不能全面、客观的衡量税收服务工作。

四是服务手段需要改进。客观地讲,伴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一些高科技的技术与手段在税务部门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应用,但区域性、局限性强,手段与效率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比如计算机联网、金税三期工程仅停留到国税系统的条条之上,兼容性差,就是与地税部门都不能对接。同时,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业务技能不适应税收工作的需要,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办法不多。

五是服务档次有待提升。主要滞留在“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优美环境”等较浅层次上;
好多的规章制度,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写在纸上,停在口号上,没有很好地落实到税务人员的自觉行动之中。甚至在个别地方,依然存在“脸难看、事难办、话难说、门难进”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税收服务体系的构想

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税收服务的做法,结合我国税收服务的现状,我们认为要在我国建立一个以纳税人为中心,全面、系统、开放式的税务服务体系,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当前可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我国新时期税收服务体系。

一要更新服务理念,明确服务职责。以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基础,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体系,形成平等互信的征纳关系,真正把纳税人当作“顾客”、“上帝”来对待,做到“服务至上”。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服务职责与责任,加强服务质量考核、述评,促进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当前,要在国家、省、市、县成立专门的为纳税人服务机构,明确其工作职责。要全面推广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纳税人提供一个日常咨询的交流平台。要办好“税务网站”,接受纳税人网上咨询、举报和投诉,免费向纳税人发送电子税收资讯,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税收法律政策服务。

二要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服务本领。人是决定因素。有了好的服务观念,还需要税务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本领。当前,要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实行绩效管理,打造学习型机关,培养学习型干部,激励税务人员不断学习专业知识,增强业务技能,与税务部门的科技发展形势相适应。要针对当前税务系统人员年龄结构偏大,知识老化的现象,加大税务人员培训力度,更新知识结构,同时要吸纳“新鲜血液”,招收专业人才强化税务队伍建设。

三要简化办税程序,提高行政效率。要进一步优化税务部门内部的工作流程,解决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的问题。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按照“办税事项在前台集中,服务在外部延伸,业务在内部流转,质量在后台监控”要求,把税收服务事项拓展到所有纳税人、所有税种、所有涉税事项,实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协查系统、申报纳税系统和发票、会计、统计、纳税评估系统等6个系统的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真正让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享受“一窗式”服务。超级秘书网

四是推行多元申报,降低纳税成本。按照税务、银行、国库、纳税人“四位一体”的要求,加强与银行、国库、电信、邮政等部门的联系,确保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系统全面推行到位。通过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缴入国库,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集中征收,解决制约税收征管改革的瓶颈问题。要以节约时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为切入点,充分发挥电子网络和社会中介部门的作用,做到一切为了服务纳税人,一切方便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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