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篇】

时间:2023-07-20 16:5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学习和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我公司在收到《集团公司学习宣传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对此项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篇】,供大家参考。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篇】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范文第1篇

一、组织《条例》宣贯,层层压实责任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学习和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我公司在收到《集团公司学习宣传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对此项工作进行布置,先由公司内部相关室开展学习工作,再以OA的形式将《条例》相关内容下发,要求各所属企业开展学习工作,同时要求各在施工程单位一并开展《条例》学习,并将学习情况以照片的形式报人力资源部。切实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学习落到实处。

二、企业直接招用职工工资支付及保险缴纳情况。

截止到目前为止,公司(含所属企业)自有员工中具有农业户口的人员***名。公司对此部分员工,并未与其他员工区别对待,均一视同仁,按其所在岗位发放工资,并按其上年月平均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无拖欠工资和漏缴、少缴、不缴社会保险情况。

三、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情况

截止到目前为止,公司(含所属企业)共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名,其中具有农业户口人员***人。在人员使用过程中,与劳务派遣服务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双方责任,同时留存劳务派遣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备案,确定该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质。

所有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均按其岗位和合同约定发放,社会保险按国家、北京市相关规定缴纳,无拖欠工资和漏缴、少缴、不缴社会保险情况。

四、企业使用保安、保洁等外包业务合作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

公司及所属企业中,共计使用外包公司**家,分别从事保安、保洁、收费等业务,在签订外包合同时,留存相关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备案资料,确定外包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

公司每月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外包公司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督促外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落实员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相关要求。为避免劳动纠纷,在签订外包合同时,同时要求其签订不欠薪承诺书,同时各公司不定期对外包人员进行抽查,询问其上月工资是否发了、发了多少钱。

五、对在施工程农民工工资检查情况

公司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在合同执行和工程款结算支付过程中,我们按照合同条款和工程实际情况,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确保不拖欠劳务分包方工程款、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督促施工单位清理“三角债”,确保不出现合同纠纷。在工程款拨付时,分出农民工工资部分,将此部分金额拨付到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中,用以发放农民工工资。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不发生拖欠工资情况,公司人力资源部汇同**部、**部、**部、**部等五部门组成了农民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组,工作组由各部门负责人带队,并抽调专人历时2天对正在施工的**个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内容完全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表》所列内容。

经检查,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均配备了劳资管理人员;
员工花名册、考勤、工资表和劳动合同,均能保持一致,未发现未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考勤表和工资表均有施工队长、专职劳资员签字,并有农民工本人签字,并附有考勤表和工资表公示照片;
均已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在支付过程中,未发现低于最低工资支付情况;
各单位均已设立维权公示牌,用以工资、考勤等相关内容的公示。

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门禁打卡记录不全,个别单位已安装门禁打卡但尚未使用;
存在分包企业直接发放工资,未由总包工资情况;
综合计算工时审批表,个别分包单位提交不齐全;
个别单位未全员缴纳工伤保险。

六、下一步措施

1、公司已于10月底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施工单位进行自检自查,并于12月份开展对各在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检查。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范文第2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林中精英”为你整理了这篇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督察整改措施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一)认真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迄今为止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最高层次立法,已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更好地有效引导和规范农民工依法维权和企业用工行为,下一步我局将把条例宣传融入日常执法工作中,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

(二)充分利用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强化监管效果,根治农民工工资欠薪行为。

继续大力推进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建设,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监管平台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下一步我县将按照“加强部门协同、狠抓关键环节、强化督导检查、提升运行质量、推动制度落实”的总要求,重点加强实名制管理、银行管理,加强实时预警情况处置。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的方式根治欠薪顽疾,扎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突出执法重点,认真落实上级安排的各项专项检查。认真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对在建工程项目逐一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时整改,限时解决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该限期改正的限期改正,该停业整顿的责令停业整顿,该处罚的要从重处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纠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范文第3篇

一、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严格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责任

全市各建筑施工企业,在招用农民工后10日内,都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产禁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或者其它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
严禁使用童工和智障人员。每个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必须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劳动用工监察认定手续,并进行劳动用工登记鉴证备案。施工企业在办理备案、鉴证时应该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已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前培训证件;

3、《建筑施工企业录用人员备案表》、《建筑施工企业录用备案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4、招用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5、参加工伤、大病医疗保险手续;

6、农民工上岗前的就业技能、安全培训情况。

农民工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遵守工资按月或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有关规定;
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
如发生争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诉。不准聚众滋事,围堵政府。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施工企业必须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严禁违法分包和把部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黑包工头,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建筑工程中的建设单位(发包方)须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承担监控责任。建设单位在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时,应先预留总工程款的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施工企业能完全支付农民工工资而不发生拖欠时,可将预留的工资保证金返还给施工企业。如施工企业发生工资拖欠行为时,建设单位可从预留的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市劳动保障局应定期监控建筑及其它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如发现拖欠行为时,应依法快速处理。

市建设局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承担监控责任,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记入企业的城信档案,作为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的依据。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承担监控责任。对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停业整顿不予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强化监察执法力度

劳动保障部门如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1、对未按期办理用工申报和备案手续、未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如果逾期拒不执行责令改正决定的,要处2000元上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凡发生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或低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3、对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并可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范文第4篇

2020年上半年,我大队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当前阶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中心任务,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务,具体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一是组织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负责人及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施工方负责人等召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专题学习培训会,并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详细讲解,全面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二是进工地宣传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结合本地实际,通过电视台、微信、微博、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布农民工欠薪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让农民工投诉有门。三是县根治办组织监察大队执法人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监管人员,利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培训平台开展线上培训工作。截止到目前,全县共有36名学员注册学习,从《条例》制定情况和法律释义两个层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立法背景、目的、原则和有关具体内容,有效提升参训人员的执法能力。

(二)认真开展专项检查。上半年,我大队一共开展了两次专项检查,分别是《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对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共抽调检查人员5人,检查劳务派遣机构30家,涉及1107余人。通过对辖区内朝阳县鑫达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等30家用人单位的检查,未发现“黑中介”和以职业中介为名坑蒙拐骗求职者财务、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劳动者不存在打骂体罚,强迫劳动,超时加班和限制人身自由等现象。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共检查在建工程项目18个,其中政府工程项目5个,其他项目13个。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用人单位,已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逾期不改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全覆盖。

(三)认真做好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工作。对劳动者投诉上访案件严肃认真查处,做到接案一起,受理一起,结案一起,截止目前,共接待劳动者咨询、投诉、举报567人次;
共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59件,涉及农民工1491人,追缴拖欠的工资款1825万元,结案率100%。

(四)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截止上半年,我大队共收缴23个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计270.88万元。

(五)认真做好其他基础工作。在全力推进各项常规工作的同时,同步推进纪检监察、扶贫、安全生产、党建、诚信体体系建设等工作,实现了业务与其他基础性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二、存在问题

2020年,劳动监察大队各项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我们在队伍建设、改革创新、规范执法、学习教育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还不能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政策,大队会认真分析研究对策,积极克服不足,进一步提高各项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下半年工作安排

1、加强对全县各类用人单位日常巡查,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检查。

2、推进智慧劳动监察建设工作。完成朝阳市欠薪预警信息系统县级集中和数据录入工作,并与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建立欠薪预警机制,构建多维度预警、研判、防控网络系统。

3、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按照《朝阳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开展“黑名单”管理和推送工作。

4、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综合考核,建立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进行分类监管。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范文第5篇

为了规范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解决交通建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难题,维护农民工合法利益,建立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促进交通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国务院、省有关文件精神。

按时、足额地发放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
各相关单位要从搞好“三个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批转的《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若干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在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交通建设日常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保护农民工正当权益,保证交通建设顺利进行。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

要严格按照“用工单位负直接责任,总承包(施工)单位负全面责任,项目业主负责督办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全面监管”的原则,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各项目业主应按照合同条款及时进行计量支付,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对存在劳资纠纷的,总承包(施工)企业要及时通过协商和司法程序予以妥善解决。项目业主应及时督促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对用工单位确实不能及时支付的,项目业主应进行代付,代付产生的损失由总承包(施工)企业和拖欠的用工单位承担。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施工付企业保障制度

按照湖北省《关于在交通、水利、铁路等行业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要求,督促施工单位交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根据项目管理实际,修订完善相关合同条款,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明确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处罚措施。

*年3月份以后招标的建设项目,应修改履约保函的内容,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严重违约行为在保函中予以明确;
有条件的项目可以试行专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严格计量支付管理,在计量支付中应根据用工情况,划出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农民工工资专款,专项支付,不得挪用。

四、加大对拖欠企业的处罚力度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原因造成拖欠,社会影响恶劣的,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
由于企业投资项目业主原因造成拖欠,社会影响恶劣的,要根据有关协议进行处理。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超过30万元的施工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降低其信用等级;
拖欠农民工工资金额超过40万元,并且属恶意拖欠的,取消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一年以上投标资格。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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