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直销管理制度【五篇】

时间:2023-07-16 21:0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为了兑现中国政府的入世承诺,进一步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从立法上规范直销行业的发展,显示了政府对于中国直销行业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一、中国现行直销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直销管理制度【五篇】,供大家参考。

直销管理制度【五篇】

直销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为了兑现中国政府的入世承诺,进一步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从立法上规范直销行业的发展,显示了政府对于中国直销行业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

一、中国现行直销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目的

中国现行直销立法的基本法律文件《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从立法形式到立法内容。都秉承着以下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符合中国政府入世承诺和WTO规则。根据入世承诺,中国政府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方面的恨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最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作为国际社会间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制定《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正是履行人世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第二,坚持从严监管。在直销经营模式下,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隐藏性、分散性等特点。诚实信用至关重要。在目前中国直销行业自律不能足以承担起更多的市场规范功能、社会诚信普遍缺失、直销行业亟待依法规范的情况下,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政府必须在规范直销行业的监管中有所作为。

第三,谨慎渐进地开放直销市场。目前。直销在中国还不是一种成熟的营销方式,需要政府和社会的监管。中国的直销立法显然要以中国直销行业发展的现状为依据,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直销在中国发展过程的经验教训,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

基于上述指导思想,中国现行直销立法的目的在于:“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首先:直销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直销行为。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都应当遵守《直销管理条例》。为此,《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活动做了较为详尽的具体规定,包括对直销员、直销企业,直销企业与直销员关系的规范等等,并通过规范主体。来规范直销行为。应当说,规范直销行为在客观上就是确认直销作为合法经营方式的存在,使直销经营方式在中,国具有了合法性或者正当性。

其次,直销立法的重要目的在于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对直销活动的监管,严防传销行为的发生。《直销管理条例》对于直销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做了强制性规定,对直销企业涉及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做了处罚规定。直销立法的政府监管,包括对直销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监管,以及对直销企业运营过程全方位的监管。

再次。直销立法的直接目的是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禁止传销条例》通篇内容都表现了这一立法目的,通过打击传销,为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

最后,直销立法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以稳定社会秩序为立法的核心。明确政府监管直销活动的职责,防范和查禁扰乱社会安定的非法传销,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中国现行直销的立法形式

直销业进入中国以来,中国政府多次试图通过法律形式对直销行业进行规制,其立法形式也几经变革。所谓直销立法形式,是指规制直销业的法律制度所采用的具体表现形态。我国的立法形式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从法律的位阶上,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又高于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采用何种法律形式规范中国直销行业,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取向。

在直销业引人中国的初期,国家工商总局发出的《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从立法形式上讲,仅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随着直销业在中国的发展和传销行为的日趋泛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虽把直销立法形式上升为政府部门规章,但还不能适应对当时较为混乱的传销市场环境治理整顿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又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此后,中国直销业发展及其立法陷入低谷,直至2005年8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将中国直销立法的形式上升到行政法规的高度,这在中国直销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对直销进行集中规制。鉴于中国直销业的发展需要系统的监督管理,因而选择单独制定一部集中规范直销行业的法规,可以保证立法体系的科学性和立法内容的可操作性。

其次,有利于保证中国直销法律制度的实施效力。从法律位阶上看,行政法规仅居于宪法和法律之下,其他低位阶的规章不能与现行行政法规相悖。由于中国当前直销环境较为复杂,所面临的问题较为尖锐,加之中国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部门规章的出台又相对混乱,地方保护主义广泛存在,因此需要一部较高位阶的行政法规予以规制,以减少直销法律实施中可能面临的法律冲突问题。

最后,有利于协调政府部门的监管关系。中国过去的很多直销立法规定都由国家工商总局等政府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国家工商总局虽然对直销行业有着重要的监管职责,但根据政府部门权限划分,商务部对直销企业准入、申办等也具有管理职责。如果直销立法采用部门规章形式,就可能造成对直销监管的交叉或空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立法较好地解决了执法协调问题,便于明确不同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使中国直销业的监管体系更加合理。

三、中国现行直销立法对“直销模式”的规制

《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由此可知,我国目前允许的直销模式,仅限于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在这种模式中,仅仅存在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三个环节。直销员作为直销企业的雇员,将直销企业的产品推销给最终消费者,但不得通过继续发展下线的方式伸展销售链条。对此,《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

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因此,直销员的计酬依据只能是其销售业绩,而不包括其直接或间接下线销售业绩的提成,以及发展下线所取得的报酬,这从根本上否定了国外广为采用的多层次直销在中国的合法性。

中国现行直销模式有如下特色:

第一,严格禁止多层次直销。与国外绝大多数国家相比,中国的直销立法对直销模式的规定不仅形式单一,而且态度谨慎。不但不允许多层次直销中的发展下线以及复合式计酬方式,而且即便在单层次的计酬中,也有着严格的限定。例如,《直销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中国法律所允许的单层次直销行为与国际上对单层次直销的通行规定存在差别。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其中,关于“服务网点”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没有固定销售地点”的含义,此规定虽然允许直销员进行无店铺的面对面推销,但至少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并非实质上的“没有固定销售地点”。另外,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方可申请成为直销企业。这也消除了国外公司直接到中国进行“没有固定销售地点”销售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中国现行直销立法规定的直销模式与国外差别较大,体现了中国当前直销业转型与发展的特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直销立法理念与国际通行规定脱节。通观其他各国直销立法,大都经历了一个从严格限制到逐渐放开的过程。中国政府对当前直销模式的选择,是在特殊环境下权衡的结果,是在规范当前中国直销业的发展,稳定直销市场秩序中的理性选择。

四、中国现行直销立法对“合法直销行为”的界定

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合法的直销行为”可以解释为:由“合法的直销企业”招募的“合法的直销员”从事的“合法的直销活动”的行为。由此,“合法的直销行为”至少有如下三层含义:一是直销企业应当合法。只有符合要求并获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方可从事直销活动,否则该行为属非法直销行为。二是从事直销活动的直销员应当合法。《直销管理条例》第三章对直销员资格的合法做了专章的规定。三是直销行为应当合法。直销行为主要包括进行推销时的行为,以及销售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直销管理条例》第四章对“直销活动”做了专章规定。另外,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的《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中;
将直销的范围作了限制,按照规定。对此范围以外的商品进行的直销活动也属非法直销行为。

在《直销管理条例》对“合法直销行为”做出明确界定的同时,《禁止传销条例》从反方向明确规定了法律所禁止的直销(传销)形式: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二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只要符合上述形式之一,部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传销范畴。这些规定为《直销管理条例》的正面规定做了必要的补充,以防止对“非法直销行为”规定的遗漏。

与国外相关法律相比,我国《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对“合法直销行为”的界定明显严格。这种严格限制虽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中国直销业的发展,但统观全局,这是中国政府在权衡效率与稳定后做出的选择,对中国直销业长远发展有益无害。

首先,这是在借鉴其他国家直销法律制度和总结中国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的基础上做出的。《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的许多法律制度,例如关于直销活动中的冷静期制度。企业设立中的保证金制度、准入限制制度等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中国直销立法又根据中国直销业的现实环境,加入了更多的限制条件,如对直销产品范围的严格界定等。可以说,这种严格的界定是国外立法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其次,中国直销业在十余年发展过程中,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鱼目混珠。直销市场极不平静,人们对直销业的社会评价普遍偏低。为了直销行业的全局、长远利益,对直销业必须规范、稳定发展,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牺牲部分效率以谋求整个行业的稳定发展。为此,在界定“合法直销行为”时。现行直销立法从直销企业、直销员、直销行为等多个角度进行规制,以防止非法直销行为或其他投机行为危害中国直销业的发展。

第三,有利于创造中国直销业未来发展所需的条件,培育健康的直销市场。《直销管理条例》在界定“合法直销行为”时,设定了较高的直销企业入门条件、强制直销企业培训直销员等等,为中国直销行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其长远意义将在中国直销业未来的发展中逐渐凸现。

五、中国现行直销立法中的“监管制度”

从内容上看,《直销管理条例》虽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部门对直销企业、直销员、直销行为的监管权限和管理职责。但从广义上讲,《直销管理条例》中关于直销企业准入制度、保证金制度、退货制度、信息报备与披露制度等都属于政府部门对直销行业监管的范畴。其中,“准入制度”是对直销企业设立资格的监管,由此可以排除不适合的企业进入直销领域;
“退货制度、信息报备与披露制度”是对直销企业经营过程的监管,以预防直销企业或直销人员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
“保证金”制度则旨在提高直销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属于对损害补偿的监管。

与《直销管理条例》相呼应,《禁止传销条例》对政府机关查处传销行为的权限和程序做了严格规定,是为配合《直销管理条例》的实施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规。

《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对直销业的监管是“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所谓“全过程”,是指政府监管贯穿于直销企业从设立前到清算后的整个过程:所谓“全方位”,是指政府监管体现在直销行为所涉及的直销企业、直销人员、消费者、甚至监管机关等各个环节。虽然《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但其中的一些监管制度体现着明显的经济法思想与理念。如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消费者与直销员均可要求退货制度,是在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机制的基础上,政府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政府通过干预和限制直销企业的部分权利,达到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

直销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近年来,直销逐渐发展成为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一些不法的单位和个人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诱骗群众参与传销,利用虚假宣传、组成封闭人际网络、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敛取钱财,传销进一步发展为以“拉人头”欺诈等为主要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了逃避打击,传销活动由公开转入地下,采取更为隐蔽、更为恶劣的手段进行不法活动,且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严重打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引发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还有一些人利用传销从事迷信、帮会、价格欺诈、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针对上述情况,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对传销活动予以禁止,加大打击力度。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并对传销的定义、表现形式、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措施和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制定出台条例的原因有两个。首先,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发展的需要。直销是众多现代经销模式中的一种,这种经销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种经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直销人员也具有分散性的特点,所以,极容易引发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加之直销这种经销方式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公众对直销的认识也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差,区别合法直销和非法传销的能力相对薄弱。因此,制定一部能够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既符合我国国情,而又内外一致的直销法规,对直销业正确引导、趋利避害、稳步开放、规范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是履行人世承诺的需要。根据人世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人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作为国际社会间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制定这两个条例正是我国履行上述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一、两个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条例的内容要符合WTO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入世承诺

在我国加入WTO议定书中,承诺在人世3年后取消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在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同时,作为中国人世承诺的一部分,《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10段规定:中国将与WTO成员进行磋商并制定符合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以及中国在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义务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两个文件中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根据上述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年12月11日之后开放直销业,并制定有关直销活动的法规。在起草审查条例的过程中,将直销条例将要确立的法律制度与WTO规则和我国人世承诺作了逐条比对,在两者不相一致的方面,对直销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应该说,现在正式公布的直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与WTO规则和我国的人世承诺保持了一致。

(二)坚持从严监管

直销条例对直销业确立了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直销业的发展。严格的监管制度可以尽量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而只有合法经营,直销业的发展才能获得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良性发展道路。

(三)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继续对传销活动坚决打击

一是“拉人头”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是“团队计酬”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是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两个条例规定的监管制度的特点

(一)禁止了多层次直销

大多数开放直销业的国家既允许从事单层次直销,也允许从事多层次直销。考虑到目前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够完善,监管手段也较为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多层次直销经营容易演变为“金字塔诈骗”和“老鼠会”,有可能使直销业的发展重蹈1998年以前传销的覆辙,因此,直销条例没有开放多层次直销,并且在禁止传销条例中也作了禁止性的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直销条例第24条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并对计算的比例作了严格限制。这样的规定,实质上从计酬制度方面禁止了多层次直销,只允许直销企业从事单层次直销。同时,在认真研究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条例还对我国的直销模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一是从事直销活动的主体只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第4条);
二是直销企业可以直销的产品仅限于本企业生产人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允许直销的产品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共同确定;
三是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便于消费者了解产品价格和换退货,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还必须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设立符合条件的服务网点;
四是直销产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且其价格应当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保持一致。

国外立法既允许从事单层次直销,又允许从事多层次直销,只是分别规定不同的监管制度。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禁止传销条例同时规定,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进行禁止。

(二)创设了新的监管制度

即市场准入的特别要求、直销产品范围控制和直销员培训制度。

(三)将国外原本为多层次直销监管设计的监管制度实施于对单层次直销的监管上

信息披露、保证金等制度,是国外对防止多层次直销演变为金字塔诈骗而设计的监管制度,对单层次直销没有作这方面的规定,我们虽然禁止了多层次直销,但仍然保留了这些监管制度。如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直销企业或者直销员不履行退货义务,条例确立了对直销企业实行强制提取保证金的制度,其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
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同时,草案还规定了使用保证金的具体情形,并授权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监管制度设计更为严格

在无条件退货制度、信息披露、保证金和直销员报酬控制等四项制度的设计方面更为严格。如对退货期限的规定,采用了国外立法例中较长的时限30天;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借鉴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经验,规定了无条件退货制度,即:直销员和消费者在购买直销产品后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有权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
后者应当在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针对直销活动的隐蔽性,以及直销过程中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员与消费者间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为了便于直销员和消费者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防止上当受骗,同时,有利于监管,直销条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企业需要进行报备和披露的项目也是较多的: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五)规定了严格的设立条件

是维持较高的门槛,只允许少数有实力的企业从事直销:还是适当地降低准入门槛,把多数希望进入直销业的企业纳入监管体系之中进行规范,这是两个不同的制度设计思路,哪一个更有利于直销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条例起草中也进行了论证。日本、马来西亚、我国台湾对直销企业的设立条例没有规定,是公司即可。条例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企业要成为直销企业必须提出申请,并经许可。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四个条件: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依照条件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许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是,必须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的服务网点,以方便和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和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需要。

(六)规定了严格的直销员培训制度

直销就是通过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进行推销,因此,包括直销员的招募、培训和直销行为规范等内容的直销员制度,是直销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条例对直销员制度作了严格规定。一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招募直销员。二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三是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四是直销员在直销过程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并应当严格遵守出示直销员证、尊重消费者意愿等直销行为规范。

(七)明确规定了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7条规定的“拉人头”行为、“团队计酬”行为和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含有条例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认真把握法规、政策尺度

切实贯彻好两个条例

两个条例出台后,虽然有个别企业通过其国家在WTO代表团,向我国代表团提出异议。但应当说,企业界与学界绝大多数给予两个条例积极、正面的回应,认为两个条例的施行,表明了中国政府的智慧,对直销提供了保护,向传销发出了明确信号。有关媒体给予了充分关注:《人民政协报》认为,两个条例结束“草莽”时代。《中国物流与采购》认为,政府打造了可控的游戏规则。《中国经济时报》评论,是企业增强内功的时候了。《中国工商时报》认为,条例是合法与非法之标准。《工人日报》认为,苛刻的条件与高门槛卡住了非法行为的喉咙。《南方都市报》说,条例体现了中国政府的管理智慧。虽然业界仍有人认为略嫌保守,但也认为这是中国立法的重大进步。大多数企业完全理解支持,认为利国利民,赞成政府适度放开,循序渐进,并对中国市场充满信心,表示将一如既往遵守国家法律,并依法调整现行经营方式。两个条例对于去掉“灰色区域”,对整个营销界意义深远,可以方便消费者,提升公司质量。有关学界也有理性的评论,认为:两个条例使市场告别混乱,进入法制,可以清理不纯企业,为保证直销业健康发展提供可能。并认为政府对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在开放之初持审慎的态度是应当的,是理性的选择,可最大限度地保护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

当然,业界也有这样或者那样的担心,如认为,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目的是为使进入直销业的经营者都是具备较强实力的大企业,从而确保直销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但是这样的制度设计也有可能导致更多的企业主动规避法律,不再寻求合法地进入直销业,转而从事未经许可的非法经营,游离于监管制度之外。还有,要运行条例规定的如此严格的监管制度,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我们现阶段能否承担这样大的监管成本。如果监管力量投入不足,在实践中制度的有效性就可能难以得到保证等等。我们不能说这些担心没有道理,但是通过充分调动业界落实条例的自觉性,通过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这一问题是会最终得到解决的。

直销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1990年雅芳进入中国成为了中国直销开始的标志,时至今日,直销已经进入中国第25个年头了。在这25年的发展历程中,整个行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乱到治等多个发展阶段。在这期间,2005年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才真正使得中国直销走向了法制化的道路。

2005年直销条例颁发,已经快九年了,随着直销业日新月异的发展,现在直销业所处的环境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条例》却只字未改,并没有跟进直销发展的步伐,甚至可以说,当年制定的直销管理条例与现阶段直销的实际经营已存在脱节的地方。很多直销企业、业内人士也在积极倡导,希望能借此契机,引起国家立法部门的注意,对《条例》予以适当的修改。

纵观当下,不管是直销企业还是直销从业人员都在期待着直销行业的下一个拐点。就《条例》而言,笔者通过采访直销行业高管、经销商,倾听他们内心真实声音。采访中,他们纷纷希望开放多层次销售、开放区域性限制以及重新审视奖金拨出等。由此可见,直销行业对于突破藩篱求发展,迎接新时代早已翘首楚盼。

多层次直销大势所趋

为什么直销行业会出现多层次和单层次两种销售方式?按照国际直销的定义,直销的表现形式为多层次销售。在中国出现单层次的销售方式,主要是受中国国情的影响,在直销发展的过程中,金字塔销售也具备多层次销售的特征,这让中国的消费者很难区分直销和传销的定义。因此,国家对直销、传销做了非常清晰的归类,将直销定义为单层次,传销定义为多层次。

《条例》中将直销定义为:“直销企业通过签署合同雇佣无底薪销售人员,在固定地点以外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营销行为。”依据直销条例规定,直销员只能从自己的销售利润中提取报酬,因此很难在上下组织之间形成一种互动,这就难以让愿意参与直销的消费者进入其中。与此同时,从国际直销来看,直销的本质就是多层次销售,如果直销员只能从事单层次销售,那就只是充当了推销员的角色,这样的话,与传统行业相比,就失去了直销本身的优势和意义。

事实上,在运作的直销企业,几乎都是在进行多层次销售,这已经成为了行业心照不宣的秘密。在我国,不管是实行单层次销售还是多层次销售都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国家能够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很好地管理行业,使直销在这个制度下有条不紊地发展;
二是该制度应该对行业整体发展利好,能够帮助中国直销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现如今,直销行业已发放了45张直销牌照,中坚的直销企业不断探索,同时我国的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地探索、提升,不断地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管理手法、管理经验,完备监管步骤、监管方式,在这些探索中政府的监管能力、行业的发展都在不断的成熟化。并且现在国家大力提倡民营经济、非公经济,提倡把更多的权利给市场和企业本身。俨然如果直销行业仍旧是单层次,就会遏制很多直销企业的发展。

区域性限制犹如“禁足”

《条例》第十条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市、县(区)设立便于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

早期,在直销行业或某些直销企业不规范的情况下,国家利用区域限制来管控不法行为是可行的,但随着直销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逐渐趋于规范化、法制化,依旧对直销实行区域化限制在规定的区域内运作直销。显然,这与直销的本质不符,因为直销本身就是通过个人感受产品,并将自己认为优秀的产品传播给其他亲朋好友,而现行法律中的区域限制与这本质相冲突。例如,在广东地区运行直销的人员,就只能在当地销售产品,不能将其产品推荐给其他地区的亲朋好友使用,这显然是违背了国际直销的本质特征。

虽然在《条例》中规定,企业可以再次申报区域经营,但是现在企业想要申报一个经营区域需要1-2年的时间,时间周期太过冗长。此外,在采访中很多企业认为:对于拿到直销牌照的企业,应该给予更多的认可,毕竟拿牌直销企业的经营资格是经过层层审核的,直销牌照证明了企业的组织合法性、经营实力、经营理念和产品审核,如果还是一味地区域限制,对企业的经营不是好事。

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可以监管这些企业产品、服务,而不是经营资质,在申报区域上优化环节,简政放权,否则牌照就是一纸空文,牌照的价值与企业8000万的注册资金和2000万的保证金就不相符。

“改革开放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基于直销行业的特点和国情,在开放直销市场初期,特别是相关管理法规、经验都比较滞后的条件下给直销行业带个“紧箍咒”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若把这个行业放进几乎无一活动空间的“小铁笼”,恐是与时展不符。”某企业高管如是跟笔者说 。

直销作为一个并没有完全开放的行业,要在企业遵循发展规律的同时也要考虑是否符合其他外界环境。“商务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当制定一个明确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条件,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商务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批准,不能无法定理由地拖延或拒绝审批。”该高管表述了他的一些想法。

重新审视30%奖金拨出

通常,直销人考察一家企业的合法性,不能仅仅从制度去考察,而更看重以下两点:一是它的平台是否夯实、真实;
二是公司产品是否有受众群体,能够为市场所接受。但若企业的实力、发展并不是很好,却把奖金拨出率定的很好,那就可能是炒作行为。企业的制度规章究竟是长期或短期的,是为了正常运营或是炒作,这都是可以验证出来的。而企业需要很长的时间去发展,法律规定企业的拨出率过高或者过低,如果不适合企业自身都可能造成人才流失。因此法律需要审查企业行为是否合法,而不是过度限制。

多年以来,直销企业的奖金拨出一直被限定在30%以下,如果超出这条“红线”,极有可能涉嫌传销行为。但鉴别是不是传销,以30%的拨出率限定来鉴定,笔者认为是不科学的。这就像我们判断一个人的好坏,不可能以一个人的身高来判断,不能说身高多少以上就是好人,多少以下就坏人。如果一个企业的奖金拨出是30%以下,但是它销售的是假冒伪劣产品呢?如果传销奖金限制在30%以下,那它是好的吗?直销企业奖金拨出限制在30%以下,是因为在当年的发展阶段中不得已为之;
而我们所说的传销是一种经营行为,这种行为会对消费者、经营者造成伤害。

直销企业是在市场中经营,奖金拨出这应该由企业产出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关系来决定。如果企业能够有效的控制市场拓展费用、研发成本、供货成本、管理成本,在运营过程中花费的广告费、宣传费少,对外活动开展的少,那么利润空间就会比较大,企业愿意拨出更多的奖金给经营者,拨出率可能就会高一些,经营者也会因此更努力,这可以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如果企业各方面的成本都比较高,非得让它拿出30%的拨出率也是不科学的。企业是最明白自己在市场经营中处于一个怎样的地位的,企业以自己的优势吸引更多的人参与经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奖金拨出率最终应该由企业自己决定。

在实际销售中,我们经常发现有的品牌折扣比较高,有的比较低,同一个店里的不同品牌价格不同,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差别都很大,这与企业自己的成本控制有关,与企业的管理运营有关,与整个企业的产业链有关,因此企业自身要清楚其发展方向。企业之间千差万别,每个企业的经营者都不同,就像家庭一样,每个家庭都有不一样的故事,不一样的境况。直销行业的奖金拨出,要单纯的以一条线来划分,难免会出现与企业发展不符的现象。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奖金拨出方面,应该从市场角度出发,遵守经济规律,通过企业制定的市场竞争策略,按照实际来做事,才能更好的促进行业发展。凡事想要做成的话,总是要在理想和实际之间做出可能的选择。说白了,就是市场有潜力的,多放个市场,社会可以做好的,就交给社会。因此,政府可以在做好企业监管的同时,通过无形的手来更好的适应市场规律。

至今,直销在中国已经发展25个年头了,对于直销行业的现状并非三言两语就能剖析到本质。想要行业有序发展,需要整个直销行业共同努力才能真正的顺应时代,与时俱进,良性的发展。俨然,《条例》9年多纹丝未动,在直销界已“怨声载道”。那么除了开放多层次销售、开放区域性限制以及重新审视奖金拨出这三方面呼声比较高之外,再来听听在直销人的心中,他们认为现行法规中还有哪些方面应该予以完善?

直销人心声

希望行政执法机关能够经常给予企业一些指导,给企业一些可参考的标准模板,让企业在遵循行政法规方面能够做得更加完整、规范。

现阶段实行的审批制度不尽合理,如果能变审批制度为备案制度,对运行直销的企业进行严格的法律约束,更好地规范直销行业,直销业定会迎来更加灿烂的春天!

国家应该对金字塔销售进行严厉打击,对遵守法规的直销企业予以保护,以保障直销企业和广大直销从业人员的利益,同时也能够带动直销企业对执法部门的工作予以良好的配合,从而促进整个直销行业环境的良性发展。

现阶段法律规定只有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五大类商品可用于直销,由于产品较为单一,消费产额较小,导致直销员份额不大,也就很难吸引高端人才的加盟,这对于行业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随着时代的进步,昔日的小卖部已变身为大型连锁超市,商品种类更加齐全。直销也应该开放产品限制,让直销产品多元化发展,这样才有利于直销行业繁荣发展。

直销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银行;
直销业务;
问题;
对策

一、引言

银行的直销业务是一种不同于传统银行的运作模式,主要是依托于互联网实现金融产品交易与服务,而不受时间,空间等的约束。直销业务作为银行业的一种最新经营模式,在我国的银行业中正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然而由于经验的不足以及相关体制、政策的缺失使得直销业务的发展受到阻碍,因此研究我国银行直销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对直销业务持续健康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银行直销业务存在的问题

1.科技研发创新不足

当前我国银行的直销业务的发展普遍存在科技研发比较薄弱,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互联网相关技术比较薄弱,起步比较晚,投入不足,缺少直销业务的互联网金融相关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满足客户的理财需求;
另一方面一些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民营银行借助于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和经验,在直销业务的发展中占得了先机,成为商业银行直销业务的有力竞争对手。

2.运营模式不够先进

目前,我国银行开展的直销业务运营模式不够先进,一定程度上只是在借助于互联网渠道实现的营销业务转型,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直销银行,运营模式的不合理会导致很多弊端。例如会出现由于直销业务以高收益吸引新用户必然使得利润降低,传统银行与直销银行为抢客源出现的不合理竞争等问题。

3.管理体制和监管政策不完善

由于银行的直销业务在我国开展比较晚,其相关的管理体制和监管政策不够完善,这必然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我国针对银行直销业务的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缺少相关的信用建设体系导致违约成本较低,并且缺乏一定的存款保险制度使得直销业务的风险性增大,无法保证存款客户的利益;
另一方面,依托于互联网的银行直销业务跟传统的银行产品不同,其所具有的虚拟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使得对于风险的控制难度加大。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手段,对于直销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风险无法进行合理的控制。因此,管理体制和监管政策的不完善会严重阻碍着银行直销业务的发展。

三、促进银行直销业务稳固发展的对策

1.加大科研投入,提高创新能力

为了实现银行直销业务更加持续健康的发展,银行首先要加大科研力度,不断提高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只有提高对创新能力的重视度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创新的实现,才能保证银行直销业务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在直销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必须要进行工作方法创新,在实现目标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加高效、合理的服务。另外,银行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以及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不断进行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提高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2.改进运营模式和营销策略

在银行直销业务的运营模式方面,为了减少与传统银行的冲突应该尽量成立独立的部门进行运营。因此,在直销业务的开展过程中,要处理好与相关银行分行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借助于互联网资源采用合适的措施不断进行内部整合的强化,实现规模的扩大和品牌的独立性。加强与相关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不断满足不同客户群的需求。在营销方面,银行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现营销渠道的拓展,例如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精确定位目标客户群体并制定合理的营销策略实施营销计划,针对客户的反馈信息进行产品和服务的改进。借助于最新的互联网、新媒体等营销手段实现产品的宣传与推广。

3.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及监管政策

银行直销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管理体制和监管政策。因此,银行本身以及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管理体制和监管政策的建设。对于银行来说,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以满足于互联网金融下的风控要求,有效的降低不确定性风险。相关的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建立并完善监管制度和体系,对于银行直销业务开展的手续和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核。通过管理制度、银行本身以及政府监管来降低直销业务的风险,充分保证客户的利益。随着管理体制的完善和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出台,银行的直销业务也会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四、结束语

当前我国的银行业初步转型,直销业务开始起步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我国银行直销业务的开展^程中不能照搬国外的发展模式,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银行现状,采用最合理的发展和运营模式,通过不断的进行产品、服务以及管理的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满足客户的需求,实现银行直销业务更加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尚涛.直销银行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J].审计月刊,2014(12):37-38.

直销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成品油 直销 风险 内部控制 客户经理 管理

中国2001年加入WTO,2006年年底成品油批发市场放开,允许外资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批发市场竞争激烈,利润空间随之减小,批发业务逐渐淡化。而零售业务一直是各成品油企业争夺的主战场,零售终端建设异常艰难,基于上述原因,成品油直销配送模式应运而生。成品油行业涉及国计民生,属于国家战略物资,国家对成品油经营控制比较严格,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成品油销售企业面临的风险也逐渐加大,为了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对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是必然趋势。

一、成品油直销面临的主要风险分析

成品油的经营涉及范围广,直销客户分散在各行各业,地点分散,路途远近不一,路况千差万别,在油品由成品油销售企业的库存地点到达客户储存点的整个的销售过程中产生风险的可能性很大,多种多样,同时具有分散、复杂、隐蔽等性质。成品油经营的主要风险是:

(一)销售策略失误的风险

目前,成品油市场秩序仍不规范,公平竞争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区域经济的变化,竞争对手情况的变化、资源供应和替代能源供应的影响造成成品油销售业务的周期性,这些因素不可控,致使销售策略的制定或调整跟不上节奏,因而造成经济损失,形成政策性风险。

(二)储存运输风险

成品油属于危险品,易燃、易爆、易污染,运输、储存过程要求安全系数非常高。

(三)信用销售的风险

目前成品油直销通常情况下采取款到销售的方式,但这种模式给客户的采购造成一定的不便,有些客户可能因此而减少采购量,公司销量及效益下滑,为了保证市场占有率,对一些客户会采取信用销售的方式,从而资金回笼成为销售过程最大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整个直销过程漫长,涉及的不安全因素多种多样,涉及的岗位多种多样,尤其是销售人员的管理成为风险的主要来源。销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技能缺失,对自己产品的品牌没有营销意识,还没有从过去销售模式中转变过来,坐等客户。专业知识、销售技能、沟通能力、工作热情、职业道德缺失等因素,均会造成品牌宣传不到位,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反馈不够准确,服务质量达不到客户满意等,客户流失风险形成。

(五)信息处理和技术风险

目前中国石化已有大部分企业使用了ERP系统,实现了实时在线销售,加之各种操作系统的辅助,如财务的金税系统、BW统计分析系统等,使得销售数据能够互相关联,这有利有弊,信息系统运行可能发生故障,病毒、黑客入侵等事件也不可避免;
系统身份的互用、操作人员的频繁变更,造成培训不到位不及时,出现操作失误,而系统内失误相对手工单据的错误更隐蔽,不容易被发现,造成销售风险。

二、成品油直销模式风险防控措施分析

(一)加强内控制度执行力度及持续性

目前中国石化已全面实施了内部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建立了相对完善、系统的内部控制流程,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内控制度、流程执行过程中更多地关注经营环节流程控制,忽视内控环境的建设,没有完全把内控制度贯穿渗透到企业文化建设中,而更多的是检查中讲内控,工作中忽视制度,制度在嘴上在墙上,却没有落实到行动上、管理上、实际业务操作上。内部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贯彻和渗透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内控制度的执行是一个全员参与的过程,内控制度不但要下发到各部门,做到人人讲制度,按内控流程操作日常工作,更要不断强化制度的力量,强调内控制度的权威性。

(二)把握直销活动中的重点风险、易发风险,实施业务监控

1.切实规避法律风险

企业在日常经营行为中,严格按照国家成品油管理政策、价格体系执行,不要钻法律的空子,遵章守法是经营原则。成品油属于国家资源,关系到国计民生,所以国家对成品油经营限制比较严格,因此销售部门要随时且心甘情愿地接受法律事务部门监督指导,加强合同审核与监管,推行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加强日常销售事务的法律咨询,做到合法合规经营,降低法律纠纷的发生。

2.严格信用销售管理

现代社会是信用经济的社会,企业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利润,除了依靠产品质量、产品宣传、价格等因素外,在付款方式上也会采用赊销方式,即信用销售。信用的管理绝对不是简单的清欠管理,清欠是被动的,成本高,治标不治本。所以成品油企业要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成立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财务部门、销售部门、法律部门等各部门协同作战,随时调整和修改信用政策,做到销量最大化,货款回笼风险最低化。

3.严格防范信息风险的发生

加强ERP销售管理系统、财务管理软件、自动办公软件的维护和集成,加强对上述系统访问和数据变更、文件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监控,加强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减少误操作,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时梳理运维人员的权限、密码和工作流程,加强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监管,加强对异常数据的监控,全面筛查威胁资金安全的隐患,了解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及个人价值观、道德观及工作能力,防范用人不当产生的风险。

4.加强数质量的管理

油品数质量的管理涉及油库储存、运输。目前,油库的管理相对成熟可控,而运输过程中的数质量保证相对比较困难。成品油的运输一般采取自有运输车辆、第三方物流的方式。自有车辆相对监管方便,第三方物流监控比较困难。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从设备上,从管理上进行改进,成效都不是很明显。所以对第三方物流企业也要有考核,同时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取物流企业,同时进行定期考核,出现重大亏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以考核来制约、补充管理的不足之处。同时,建立客户投诉快速反应机制,以为客户服务为中心,采取积极的态度处理数质量问题,不能总是悬而未决,不了了之,要充分取得客户的信任,取信于客户,才能保证公司的长久效益。

(三)内部风险控制简单化、实用化

内控监督管理部门和内控流程责任部门要细心梳理管理制度,对销售业务的现有管理制度,按流程、岗位、权限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梳理,查漏补缺,对销售业务所涉及的人员编制简单实用的风险指引,让每个岗位的员工真正了解他的行为所能造成的工作影响和后果,让销售人员了解自身岗位的风险有哪些,工作中如何防范,风险发生时如何处理,方便工作人员快捷直观地执行公司制度,渗透到工作细节中,成为习惯,带动职工从点到面的了解内控的内容和实质。同时要合理设置各岗位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从而从客观、主观两方面都做到规避经营风险。

(四)加强客户经理队伍的管理

1.积极扩大充实销售人员队伍

以天津石油分公司为例,2004年末,成功搭建了“一级管理、一级核算”的扁平化经营管理体制,运行至今,公司在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资源统一调度、营销统一策划、财务集中管理”的专业化运作模式,虽然相对于原来的垂直管理效率高了,但是下属部门承担的责任和任务量也大大增加,而客户经理队伍明显的不足,年龄偏大,对客户的服务要做到到位很难。所以为了更好地开展直销业务,维护客户的稳定和潜在客户开发的力度,公司应该积极鼓励有志于销售的人员加入客户经理的队伍,尤其是一些素质较高的人员更要引进销售队伍,不断储备销售力量,维护公司的客户稳定和效益的提高。

2.转变客户经理服务观念

客户经理是随着直销模式的形成而产生的,其主要工作是开发固定地域内的终端用油客户。客户经理是成品油销售企业和客户之间的桥梁,是客户的顾问,产品专家、法律顾问、市场趋势的发现者、谈判代表,挖掘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对其实行一站式服务管理,通过快速、周到、优质的服务来吸引和保持更多的机构用户,形成稳定、忠诚的客户群。因为直销模式形成时间相对较短,原有的销售人员必须要向客户经理角色转变,不再是守株待兔式的等客户主动上门,而是时时以客户为中心,深入细致地分析市场,深入自己的销售区域,通过各种方式寻找直销客户,规范客户档案管理,细分市场、根据客户用油量、购油频率、资金状况、履约能力、用油的特殊要求对客户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提高自己的销售技能、专业服务能力和危机处理能力,对客户投诉做出及时正确的应对,客户经理随时关注客户用油量变化,查找变动原因,及时解决客户困难,做好客户的用油指导工作,成为客户的知心朋友,促进直销配送业务的发展。

3.加强客户经理及销售操作人员培训的有效性

机构的扁平化是组织形式的变化,有了这个硬件还不够,要真正体现扁平化管理的优势,需要有企业文化和人员素质、高速信息传递系统的配合,才利于扁平化管理的效率提升。市场信息的传递不再只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进行,而是通过现代网络技术和功能强大的营销管理软件对大量的市场信息进行快速处理,并能通过网络将企业的信息和决策在同一时点向所有公司员工甚至客户传送,这种现代化的高速信息传输方式使得扁平化管理模式成为可能。但科技的迅猛发展是把双刃剑,它的存在和发展同时抬高了对各级人员素质的要求。客户经理及销售操作人员要形成学习激励考核机制,学习培训制度要严格,学习方式要灵活。建立员工的竞争机制,打破身份界限,企业需要多种人才,建立科学、严谨、规范的选拔机制,不拘一格用人才,提高客户经理的整体素质,壮大销售队伍。

4.建立客户经理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客户经理作为成品油销售的一线人员, 直接面对市场,了解客户的动态和油品需求信息。另外,客户经理还掌握着企业营销政策、经营数据、客户资源。而目前,客户经理工作时间灵活,活动相对自由,对客户经理的日常经营活动缺少必要监督,这种现状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或损害企业品牌形象。所以应建立客户经理日常工作报告制度,通过网络与定期会议,走访日志、周经营分析以及月度、年度工作总结等,促进客户经理的工作不断规范化和精细化。同时制定严谨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本着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定期组织客户经理学习国家法规条例、财会制度、数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销售业绩、市场开拓能力和费用、违规违纪行为、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奖罚分明,从而确保客户经理行为的规范化。争取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的客户经理队伍,帮助企业有效规避经营风险,稳定客户群体,确保效益不流失。

三、结语

总之,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风险无时无处不在。成品油直销模式形成时间相对较短,管理相对不那么成熟,需要不断的创新摸索。而成品油直销活动的风险又如影随形,如何规避风险,实现效益最大化,是一个需要长期讨论的课题。作为销售企业,只有不断创新,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充实客户经理队伍,提高各级销售人员素质和营销能力,建立健全企业销售流程,以客户为中心,以优质科学的服务为保障,以制度作为规避风险的屏障,谦虚谨慎,如履薄冰,风险会离我们越来越远。

参考文献:

[1] 王红梅,赫连志巍.我国企业客户关系管理策略[J].技术经济,2007(3)

[2] 陈鹏,薛恒新.基于最佳实践的客户关系管理实施方法研究[J].技术经济,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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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甲伟,翟庆国,李春华.加入WTO后我国成品油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石油化工技术经济,2002(03)

[5]李玉顺.入世对石油企业主要业务的影响.中国石化,2001,(12)

[6]高智纬,李可.内部控制概念的发展历程及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问题[J].中国会计视野,2006(7)

[7]祁广亚.论内控环境及其优化[J].会计之友,2009(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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