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转正总结【五篇】

时间:2023-07-08 20:00:05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飞快,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这段时间以来的工作,收获了不少成绩,这也意味着,又要准备开始写工作总结了。那么工作总结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公司员工试用期工作总结,希望能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公司转正总结【五篇】,供大家参考。

保险公司转正总结【五篇】

保险公司转正总结范文第1篇

时间飞快,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这段时间以来的工作,收获了不少成绩,这也意味着,又要准备开始写工作总结了。那么工作总结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公司员工试用期工作总结,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保险公司员工试用期工作总结1这个月是我来到公司的第三个月了,现在已经__月底了,一晃眼,三个月的试用期也已经过去了。回想起过去的点点滴滴,我发现自己也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不管是从自己的职业素养上,还是平时的工作状态上,都有了一定的提升。面临即将转正的时机,我很激动,与此同时,我在此也想在此做一次转正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到以后的工作。

试用期这三个月并不漫长,时间慢慢的流逝,让我在不知不觉中就抵达了现在。而转正也即将来临,这是让人欣喜的。但在这欣喜之下,我还有更多的感慨和心得。这是我这三个月里对自己的总结,也是对这份事业的一次总结。

三个月前,我刚刚大学毕业,那时候有点迷茫,不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事情,直到后来到了我们公司之后,我才发现,愿来生活是需要激情的。我看着同事们每日都激情满满的样子,突然觉得自己很颓丧。渐渐的,受到公司这个大集体的影响,我也开始变得开朗起来,也会在工作当中找到重点,然后加以研究了。公司每天都会有开早会的习惯,早会上也会邀请员工做前一天的工作小结,所以早会也是一个可以让我们学习的机会。看看他人是怎么工作的,看看他人的工作中存在的闪光点是什么。这些都是可以去学习的地方。

后来经过自己漫长的学习,也经过自己不断的挖掘和询问,我在这个工作中,从大家的身上都学到了很多的知识。有些知识可以用在我们的工作当中,而有些知识却是可以善用一生的。学习是一件可以让人进步的事情,也是一件可以带来希望和憧憬的事情。只有懂得提升自己,才有继续赢得机会和可能,所以不管如何,我相信自己都可以在未来的迷雾之中找到方向,打一场漂亮的胜仗!

不管怎么说,这三个月我工作非常充实,不仅要每日完成任务量,每日也要做出一些新突破,多学习一些,让自己变得更强一点。未来转正之后,我会重新树立新的目标,去争取新的机会,一直往上走,一直努力下去。我也会珍惜工作当中的分分秒秒,让自己的工作更加的出色,不辜负公司对我的信任,不辜负公司的领导、同事们对我寄予的期待。

保险公司员工试用期工作总结2我于20__年__月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初来公司,曾经很担心不知该如何做好;但是公司宽松融洽的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适应了公司的环境。在本部门的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别人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可以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当然,初入职场,难免出现一些小差小错需领导指正;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部门的领导对我的指引和帮助,感谢他们对我中出现的失误的提醒和指正。

从进入公司以来我一直从事事的帮助下,我从一个对成为可以独立进行的一名合格员工,对此我对领导以及同事们的关心表示由衷的感谢。现将本人这三个月来的思想、、学习情况作简要总结汇报:

个人总结:

从来到公司接手导和部门经理的帮助指导下慢慢的对知识有了更加系统的了解,个人素质也得到了相当大的提高,但是,尽管如此由于自己的粗心大意还是在期间犯了很多错误,对此我一定会积极做出改正,不在犯同样的错误,争取尽自己最大努力做好。以下是我对这三个月的作出的总结:

1、积极完成领导安排的有关,做到上有问题及时向领导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懂就问,努力把做好;

2、与实际相符合,之前最大程度做好调查,分析的重点难点,做好详细的计划,做到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3、全面考虑问题,对于做到从整体去把握不漏掉其中的每一个细节,遇到不知道的问题绝不一带而过,做到打破沙锅问到底,彻底把问题搞明白,不为将来的埋下隐患;

4、主动完成,对于领导安排的一定及时准确的去完成,对于领导没有安排的,要做到主动去发现,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而不是成为一个执行命令的机器;

总之,在这三个月的中,我深深体会到有一个和谐、共进的团队是非常重要的,有一个积极向上、大气磅礴的公司和领导是员工前进的动力,看到公司的迅速发展,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坚信这里就是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的地方,因此,我会以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保险公司员工试用期工作总结3作为一名保险公司里的试用期员工,我对待我的工作认真负责,对待我的领导上司尊敬有加,对待我的公司同事亲和友善,对待我的客户更是热心真诚。因为我时刻谨记着公司的文化理念,时刻谨记着公司领导对我们员工的教导。所以因为我在三个月的试用期间优秀的表现,公司对我进行了提前转正的奖励。现在就我在试用期间里所做的工作做一下总结。

我大学学的专业是市场营销,所以我一毕业就来面试我们这家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岗位。希望我能在这个岗位上能多学习点东西,能多积累点经验。

在上班的第一个月里,我的主要工作就是了解公司文化,参加公司培训,熟悉公司的保险项目和多种理财方式。首先了解公司文化,我在第一个星期里都会花一个上午来记我们公司的文化内容。在记忆的过程里,我深入的感受到我们公司企业文化的魅力所在,让我更加的想要在我们公司里工作下去。其次是参加公司培训,整整两周的试用期员工培训,我一次都没有落下。因为我觉得参加公司培训是很难得的机会,所以我要更加的珍惜,更加用心的对待。在培训的过程中,我受益匪浅,我学习到很多我以前没有接触过的理财方式,学习到了很多不一样的销售技巧。还认识了很多新同事,和他们交流了许多培训的心得体会。所以这个培训对于我来说还是很受用的。最后就是熟悉公司的保险项目和公司里的理财方式,以及包括我们公司里是怎样的一种销售模式。在了解完了这些以后,我还要去跟我们主管汇报一下我的了解情况,主管说通过了以后,我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工作。在这个过程里,我对我们公司的营销模式、保险项目和理财产品都已经有了很透彻的了解,这对我之后的实战工作起了很大的帮助。

第一个月是给我们打基础的,到了第二个月和第三个月,我们就进入了真正的销售状态了。首先我们要接待到门店里办理各种理财项目的顾客,尽力给他们推销利润比较大的产品和项目,然后达成交易。其次我们也要自己去寻找客户资源,来完成我们每月的业绩要求。这个就很有难度了,而且在这两个月里,我们新来的试用期员工里面没有一个人能够达到要求的。

虽然在这我试用期间,我没有完成一笔订单交易,但是我相信在之后的.工作阶段里,我会做的更加好,完成的更加出色。

保险公司员工试用期工作总结4自20__年__月24日加入保险公司,回顾这三个月以来,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各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现将这三个月来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不足总结如下:

一、日常服务工作

在工作初期,我认真了解公司的发展情况以及保险经纪行业的业内环境及发展情况,并学习了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业务操作流程等,同时努力完善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端正工作态度,严守组织纪律。我始终以饱满的热情迎接每一天的工作,以全新的姿态迎接工作的挑战。

1、协助完成20__年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贵州公司及贵州乌江发电有限公司的续保收尾工作,在部门领导及同事的悉心指导下了解并熟悉了续保安排的工作。

2、定期对每一个客户进行电话回访,了解客户风险变化及服务需要,及时跟踪协调解决问题。

3、协助索赔,根据客户提供的出险材料,核查原始承保资料,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在请示部门领导后向客户解释说明;

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递交保险公司,积极协助客户办理索赔手续。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定期查询理赔进度。

4、保单维护,对所有保单进行审核,发现其中保险标的的坐落地址有误,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重新更改地址。

5、做好风险提示工作,由于今年1月份贵州凝冻天气,在收到保险公司的天气预报后及时转发各电厂相关人员,提醒做好防灾防损措施。

保险公司员工试用期工作总结5在咱们__公司已经工作了有几个月的时间了,按照公司的规定,我的试用期即将结束,这也意味着我马上就能成为咱们公司的一名正式员工了,但是我也不能高兴的太早了,毕竟从我目前的表现来看只能说是中规中矩,应该还没有达到领导们的要求,但是我会继续努力下去的,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保险工作者,现在就让我来总结一下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工作情况。

我能来到咱们公司是我的幸运,咱们公司是国企之一,所以有不少的人都想挤入公司里,那时候我来面试的时候是见到了不少的人,其中有看上去已经工作了不少年的人,也有和我一样是还没有毕业或者毕业不久的大学生,这也让我感觉到了十分大的压力哈,好在经过面试之后我还是成功地进入到了公司内,在这里我便开始了我第一次的工作。在咱们公司里面的工作有点出乎我的意料,之前我一直以为保险公司的员工每天的任务就是去外面跑销售,但是经过公司为我们这些新人准备的入职培训后,我发现保险原来是分为不少种类的,有寿险、车险、医疗险等等,这些业务都被各大保险公司所垄断了,咱们公司主要负责的就是车险,不过这也不要求每一位员工整天去外面跑业务,毕竟现在网络信息很发达了,详细客户都是用电话和微信了,只是偶尔需要去和客户们面对面交谈一下业务。

不过,难一点的业务还轮不到我们这些新人来做,我现在要做的事情就是了解公司里最基础的业务和工作内容,然后再一点点的去学习更为复杂的业务,想要直接从新人跳到正式员工那是不太现实的,大家都是这样慢慢走过来的,我十分明白公司对我们的用意,所以现在虽然没有太多机会去接触更深的业务,但是我也没有气馁,做好自己目前的工作才是重点,即便每天我只是在做一些类似打杂的事情,在这个试用期内,我发现身边有些人因为耐不住这种枯燥感就离职了,这也说明他们的心性还不够强大啊,要是这样的态度也就说明了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成就,所以这个试用期还是挺能分辨出哪些人是比较适合保险这个行业的。

保险公司转正总结范文第2篇

商品运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权利义务受让人是成为商品运输保险合同索赔主体的两大重要因素。商品运输和销售风险又区别于其它相近概念,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在保险合同保障范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拥有保险金请求权,与此同时,无损失则无保险也是保险法应用的前提和基础。相关法律也规定:当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权利转让给其它人时,受让人将会成为保险合同索赔主体。其中,风险承担问题的具体划分和理论框架,相应法律后果和制度形成,风险转移的交付和特定化等都非常重要。

二、保险赔偿商品运输和销售损坏问题概述

商品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损坏的赔偿问题,都会与保险利益息息相关。无论是FOB,还是CFR交易中,买方在商品正式装入上路前只具有期待利益,无实际所有权和占有利益,也无需承担风险。但在CIF交易中,卖方作为持有保单和提单的被保险人,对于出现在责任期间的商品损害情况已经负有实质性损失,如果这层利益得不到保障,则会影响双方继续买卖的信心,对贸易发展造成阻碍。所以,对于商品运输和销售保险合同的索赔主体范围必须得到拓展。

商品运输和销售是交易活动的两大重要组成部分,而商品运输保险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尤为突出。有效的商品运输保险可使买卖双方更好的应对突发状况,避免交易损失后存在的不必要风险。而成为商品运输销售保险合同索赔主体的必要条件就是:商品运输销售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权利义务受让人,商品发生意外对保险标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传统保险利益原则束缚了保险行业发展,违背了保险活动原则,出现了很多被保险人得不到应有保险利益的情况。所以,基于合法经济性保险利益原则下的保险人符合某一关系的合法经济利益,就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索赔主体资格。

三、商品运输保险合同的索赔主体与保险利益原则

准确界定商品运输保险合同的索赔主体是前提,但并不意味着只要符合商品运输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或受让人,一旦发生损失就可获取相应赔偿。当事权利人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下才可进行赔偿索求,也就是保险利益原则的应有之义。《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具有的法律层面利益。但笔者认为: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并不能完全等用于合法利益。因为我国对保险利益采用明确的法律界定原则,具体包括保管人、承运人、承租人、抵押权人、财产所有人等,规定只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具有相应保险利益。具体对保险利益法理的探究还需追溯到十八世纪初期,当时英国运输商品船舶较多,很多人就以无关乎自身利益关系的航行船舶和商品进行投保“”,若该船只安全抵达目的地,投保人丧失部分投保金,若该船只商品运输遭受损失,则会获取高额赔偿。这种行为致使正常运营的保险蒙上了性质色彩,导致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出现。因此,英国出于大局考虑,在一七四五年海商法中明确规定:与当事人没有直接利益关系而采用等方式进行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至此保险利益原则诞生,也在英国一九六年的海上保险法中得到印证,也被各国保险法陆续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出现的保险事故,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不具备直接保险利益,不可向保险人索要保险赔偿。我国海商法虽对此没有专门规定,但海上保险适用我国海商法。由此可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法实施的前提和基本原则,对商品运输和销售也同样适用。

四、解决传统保险利益原则下商品运输保险合同索赔主体面临的困扰

保险利益在商品运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鉴定了保险合同索赔主体,但传统色彩过于浓厚的利益原则也会对正常贸易造成阻碍,通过正当保险转移风险的社会群体交易得到相应保障,尤其在保险利益转移时表现更为突出。其中,保险利益的转移以商品所有权转移作为标准来划分更具合理性。只要拥有了商品所有权,就包含了其背后的一切权利。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商品所有权转移和保险利益转移的充分结合并不现实,单证方式完成交易的商品买卖注定所有权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形式上的占有,而非实际掌控商品。除此之外,各国家和地区存在立法差异,即便极具公证力的《联合国国际商品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也很难对商品所有权转移的界限做出明确划分。所以,通过风险转移界限来确定保险利益转让成为当下执法在重要方向。当然,其中也不乏诸多困扰:

1.例如FOB装船前的商品保险,甲公司以FOB 价位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商品,并以自身为被保险人向丙公司投保运输保险一切险,但甲公司在收获过程中发现商品数量减少,经过确认比对为商品在集体装入货车前在存储仓库失窃,甲公司对丙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而丙保险公司回应买卖合同的价格条件为FOB,是指商品在正式装入货车后执行的商品风险保障,此前仍在卖方乙公司职责范围内,商品风险尚未发生转移。因此,甲公司不具保险利益,无法进行相应赔偿事宜。

2.例如某外贸公司和荷兰进口商签署一份合同,价格为CIF鹿特丹,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一切险。生产厂家也在工序中将手套湿度降到最低程度,并采用牛皮纸进行包装,最后装入20尺双层瓦楞集装箱中。但获取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发现全部商品出现变色,湿霉等情况,损失巨大。据专业人士调查发现:这批商品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也不异常冷,运输过程完全属于正常运输,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对此类损失进行赔偿?进口商对变质商品是否依旧按原价支付款项?出口商遇到此类事件时应如何处理?

首先,保险公司对这批商品的损失可以不赔偿。因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明文规定:保险责任开始之前,如果被保险商品有数量减少或品质问题,被保险商品出现的本质缺陷或市价跌落,自然损耗等,以及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不在保险公司负责范畴内。这类事件中的商品发生质变,而运输过程正常的情况,保险公司对损失可不予赔偿。

另外,进口商对于变质商品的接收也需按原价支付款项,因为CIF是此类事件交易的前提标准。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曾明确说明:应用CIF模式的,买卖双方以装运港的船舷为风险划分点,越过之后和越过之前分别由买方和卖方承担责任;
另外,CIF具有象征性交货属性,买方凭单付款,即便运输过程发生严重损失现象,买方仍需按合同要求支付款项,但经商检机构检验证书结果可考虑是否应向卖方要求经济赔偿。

最后,笔者认为:出口商对这批商品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因为这批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并未出现任何直接情况导致损失,最后发生质变只能是归结于生产工序原因,商品品质问题产生的所有损失,出口商应向买方负主要赔偿责任。

1.对全部损失的赔付

商品出现损失,保险人就应按照预定合同赔偿被保险人,保险人进行全额赔偿也会获取被保险商品的残余价值所有权。例如某些商品的总价值在十万元,一旦这些商品由于意外全部被烧毁,则保险人应承担十万元的赔偿金额,烧毁后剩余商品变卖的一千元资金属于保险人所有。当然,被保险人对于商品全部损失的界定也有严格的规定,既可以要求保险人进行全额赔偿,也可要求保险人部分赔偿。全额赔偿的前提是被保险人需事前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获取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2.对部分损失的赔付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是其中的两大组成部分,共同海损涉及到的因素较多,牵扯了船货各方,具体的赔偿事宜更为复杂,需要通过精确的种类计算来获得保险人赔偿认可;
单独海损又细化为数量或重量的部分损失,例如散装商品,就有可能会遇到免赔率外或免赔率内的一些损失。出现损失商品数量或重量情况时,保险人一般按照比例原则进行赔偿,即:保险赔偿额=保险金额X(受损商品数量或重量÷被保险商品总数量或总重量)。例如:某公司为即将出口的一千箱商品投保海运一切险,金额定位二十万美元,但当商品到达预定地点后少了二百箱,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就是200000×(200/1000)=40000(美元)。当商品质量出现损失情况时,保险人一般按照受损价值与完好价值比例进行赔偿,即:保险赔偿额=保险金额X(受损商品价值÷商品完好价值)。例如:某公司计划出口服装两千套,保险金额定位三十万美元,并投保海运水渍险,但商品遭受雨袭后受损,到达预定地点后被迫按照原先价位的八折销售,保险公司面对此类情况的赔偿金额就是300000×(1-80%)=60000(美元)。为保障自身利益,保险人对于易碎易损商品都会规定一定的免赔率进行约束,免赔率又细化为相对和绝对免赔之分,我国实行绝对免赔机制,也就是保险人只需要承担超过绝对免赔率部分的损失。例如:某公司计划出口某种商品八百吨,保险金额定为九十五万美元,并投保海运一切险,合同明文标注百分之一的免赔率,而达到预定地点后发现商品总重量减少二十吨,那么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就是950000×(20÷800-1%)=14250(美元)。

3.CIF买方破产时的商品保险

日本甲公司用CIF价位向我国乙公司计划购入一批砂石,乙公司充当了被保险人角色,并向丙公司投保商品运输保险,但商品在运输过程中遭遇袭击全部损毁,甲公司被迫宣告破产,乙公司持保单向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在CIF价格约束条件下,乙公司即便持有保单,但保险事故发生在风险转移后,甲公司应承担这部分损失,乙公司并不具备直接保险利益,所以丙保险公司回应拒赔。

4.运输途中转卖商品的商品保险

FOB贸易中,买方A在运输过程中把商品以CIF的价位转给B,双方并签订买卖合同,但并没有设立任何关于转让保险单的事宜,商品在保险事故中遭遇毁灭性打击,B根据后来获取的保单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保险公司依据联合国国际商品销售的相关公约进行解释:就商品运输途中进行销售销售的行为来说,自合同签订时风险就已经转移给买方,但如果有实际需要,当商品交付给签发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风险也同样转移到买方。运输途中,CIF合同已经生效,CIF卖方A风险转给CIF买方B,所以,A的保险利益自商品开始装入时就逐渐丧失,而A在丧失保险利益过程之前并没有说明保险单的转让,事后转让则无效,故拒赔偿。

保险公司转正总结范文第3篇

正是由于遵循了这一指导思想,截至12月6日,×中心支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16431万元,完成全年任务计划的122%,到今年11月份的市场占有率为25%。其中,个险新保保费收入(含意外险)1610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80.5%,同比增长20%,全省达成率第八名;意外险完成474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3%,同比增长60%,提前一个月完成全年任务。团寿险完成2546万,完成计划的195%,提前半年超额完成任务;中介保费实现保费收入6778.6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1.1%;个险续收保费2928.5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0%。

与去年同期相比,业务结构更加合理,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同时,公司在当地保险市场的占比和社会影响都有了非常大的提高,全年新保总量居市场的第二位。

回顾今年的工作,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抓业务、抢市场,实现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

业务发展是公司的生存之本。我们一直把如何提高业务平台,扩大市场占比作为工作中的重点。全面贯彻落实“稳健经营、以效益为中心”的指导思想,积极推进业务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按照省公司的统一部署,中支公司总经理室带领广大员工迅速转变观念,提高强烈的市场竞争和危机意识。严抓基础管理,拓宽业务渠道,以纯传统险和意外险作为两大业务发展重点。牢固树立“诚信天下、稳健一生”的经营理念,不断优化业务机构,提升业务质量,在业务结构、质量、规模、效益等方面都实现了新的突破,得到了全面的发展。

保险公司转正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 应收保费 管理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总量不断增加,其表面上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背面则在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对防范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
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3%-5%。人保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而来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比率远高于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标,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1990年到1995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达到15.4%;
而从1996年到2000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
而在2003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势,达到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应收保费的险种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机车险、企财产保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由于国家规定交强险须先交保费再出单,一般不会出现应收保费,而车险中的商业险应收保费的比例就较高。另外,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分布特点,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这与应收保费产生的时段及年终的大力清缴有关。 

 

二、应收保费的产生 

 

我国财产保险业近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2007年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1997.73亿元人民币,逼近2000亿元大关。保险收入的增加带动了应收保费的增加。就应收保费的会计意义,可按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正常的应收保费和不正常的应收保费。 

1、正常的应收保费 

(1)信用政策形成的应收保费。由于展业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一些大客户签发的机车险、企业财产保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会在保险费率和保险交纳期限上给予优惠,从而形成部分应收保费。 

(2)正常的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应收保费。保费在正常的流转过程中,由于出单与结算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保单在流转过程中的正常失误如网点保费结算滞后,也会形成应收保费。有些保险业务如个人住房按揭险、货运险、航运险等业务是通过银行、邮政及交通运输部门等中介网点代办代收的,而财险公司与中介的结算惯例通常是月结或季结。保险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费从投保人到保险人的环节,减缓了资金流通速度,导致保费结算期限较长从而产生应收保费。另外,一些不能在业务处理系统直接出单的保险业务,如某些业务、定额保险,要进行手工补录,由于补录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原因补录数据不到位,未能及时进行收付保费的结转确认,也会产生应收保费。 

(3)系统处理方式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经实现了无缝对接,业务系统中每录入一张保单,财务系统就会自动确认保费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单操作失误(录入的信息不能随便删除)及复核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 

2、非正常的应收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相当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恶意拖欠行为产生的应收保费。部分投保人以各种借口比如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恶意拖欠保费。有些人出于提高佣金、甚至侵吞保费的目的,进行隐瞒欺骗,不按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因拖欠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坏账率往往较高。而在清收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又畏惧诉讼成本,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进一步纵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为。 

保险公司转正总结范文第5篇

前者第一次向业界宣告了,中国有决心也有能力解决金融领域庞大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复杂的体制改革操作,以增强中国金融企业在国际上的信用;
责任险的推出和车险热点流则从不同侧面冲击了中国的信用观和责任观。当人们开始肯为信用和责任买保险时,保险业的发展已经深入到人们的价值观层面,它将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最后冲刺提供保险制度保障。

转嫁信用风险

频繁的产品创新,这恐怕是近年来财险公司让寿险公司眼红的“专利”。但是,有专家在2003年注意到,信用体系的缺乏,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保险公司带来缺憾的同时,也给它们送去了机遇。

中国最大的保险经纪公司――江泰保险经纪公司长年跟踪财产险领域的最新动态。最近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03年中国财产险市场出现了10个热点。而在这10个热点中,真正带有战略性和全局性甚至是颠覆性的热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其中之一便是:今年车险领域出现了一串热点流,多数直刺中国信用体系缺乏的软肋。

2003年1月1日起,车险放开。以往,无论是平安保险还是太平洋保险,大家都是一个基本条款,费率也一样,只是卖保险的企业名称不一样。现在车险市场放开后,从主险到“附险”(如破碎险、停运险等等),一下子附加起来十几个条款。产品多了,自然给费率以更多的变化空间。

实际上,在决定车险费率价格时,还有一个非常大的价格竞争空间,即投保人的信用评级/信用评分高者,可以享受更低的费率价格。无疑,附加险产品资源也是有限的,各家公司的产品又会走向趋同。此时,将投保人的信用评分与评级作为定价的考虑因素之一,是一个很具核心竞争力的竞争手段。

但是,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缺乏和信用评级体系的缺失,各家保险公司目前还无法在保险定价方面拥有这一技术含量最高、客户资源价值也最高的王牌竞争武器。

就在保险公司强烈呼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时,它们似乎并没太感觉到,正是由于国内大部分车辆贷款者的信用记录残缺不全,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险才适时问世,并在今年形成了市场上最大的一波逐利大浪。

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在千呼万唤中于2003年1月隆重登场,各家保险公司也希望以此业务为先导来抢占新车车险市场。因为购买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曾是购车人获得银行贷款的必要步骤。保险合同一旦签订后,如果借款人不能按约还款,保险公司必须承担弥补银行损失的责任。

起初,车贷险卖得不错,但到了七八月份,车贷险被全线叫停。

车贷险刹车的直接原因是违约率高。有关统计显示,当前车贷的逾期率高达30%;在广州,各财险公司的平均赔付率高达135.57%,最高者竟达到400%。

据了解,车贷险保费的收取通常为贷款额度的1%~2.2%。若承保100个客户,只要赔付1人,保险公司就血本无归。因此,各财险公司开办的车贷险几乎全部处于亏损状态。

赔付率高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还未建立,造成保险公司在测算风险时过于粗糙;
加之兼业人市场一片混沌,一些不懂保险的车商滥用兼业资格,经常不合理地降低保费,降低承保条件,同时还要求提高给兼业人的佣金。其结果是让保险公司在几乎承担了全部风险后赔惨了。

于是,市场内外对我国信用体系缺乏的声讨不绝于耳。但也有专家指出:“社会信用缺失不是车贷险停办的理由,因为车贷险承保的本来就是信用。”如此说来,信用体系不完善,正是保证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条件,甚至是财源。

责任经济即市场经济

2003年,随着上市公司屡现风波,董事责任险再次成为产险市场的热点。

其实,早在2001年1月下旬,平安保险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就已经合作推出我国首例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但是在随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因转移职业风险功能而一度被寄予厚望的董事责任险,在市场推广时步履维艰。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过失或侵权对第三方造成伤害后,依法应承担以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江泰保险经纪公司指出,这看上去是一个新的险种,但实质上,责任险也是中国市场经济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甚至可以说是一个里程碑。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责任经济。而责任经济的实质就是要合理合法地转嫁责任风险,这个转嫁对象就是保险公司,具体的转嫁工具就是责任险。

据专家介绍,在一些保险体系完善的国家,买责任险本身就是信用的体现。例如,如果一个医生没有购买责任险,他会被认为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甚至被认为没有此愿望,其结果可想而知。

据了解,责任险的产品开发难度很高,费率和责任的界定是它的核心,因此它也是技术含量和知识含量最高的保险产品之一。据江泰公司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杨以勤回忆,两年前有一家外资保险公司曾经想请中国的保险公司设计责任险产品,但是当时在中国,责任险还是一片空白,他最终失望了。

从2001年起,不少外资保险公司以中资公司最弱的责任险为突破口,打了中资保险公司一个措手不及:有资料显示,2003年1~6月,中资保险公司的责任险保费收入同比增加11.4%,占财产保费收入的4%。而外资公司责任险的保费收入同期增长却高达32%,占其财产险保费收入的16%。

当前,我国已开办的责任保险有4大类,即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以及雇主责任险。然而,我国推行责任险的时机还不成熟。首先,责任保险对法律制度有很高的依赖性。相比之下,我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国民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还有待提高。

其次,与一般的保险产品营销不同,责任险的销售理念和方法必须采用专家式的顾问行销,因此它给中国保险公司的营销体系建设提出了全新课题。其中,保险经纪公司将赢得很大的发展空间。因为只有经纪公司是代表客户利益的,同时它们作为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对卖方产品也有深入的研究和理解,可以为买卖双方架起有效的沟通桥梁。

金融企业首家海外上市

2003年11月6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328.HK,以下简称:中国财险)在香港联交所主板市场以H股挂牌上市,成为“内地保险第一股”。开盘当天,中国财险股价便上涨50%,为内地保险商进军境外资本市场开了个好头。

随着我国入世时间的推移,面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压力,如果中资保险公司不能够在有限的保护期内迅速提高竞争力,最直接的结果就是中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迅速下降,进而影响到偿付能力。届时,保险监管机构也将陷入两难境地:既要保证市场秩序和监管的公正性,又要扶持和保护中资保险公司。显然,国有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都首选上市的挑战。

然而,据记者了解,已经上市的中国财险尽管赢在了开盘价上,让国有金融企业巨头们着实都兴奋了一把,但是其内部实际的体制改革步伐还不能让人兴奋。而据《亚洲华尔街日报》报道,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在进行25亿美元的首次公开募股(IPO)后,于12月18日将其股票在香港和纽约上市,计划集资额约30亿美元,占公司总股份的25%~30%,成为今年最大集资金额的新股。另据知情者透露,中国人寿一行人马已于11月底赴美进行路演。据称,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海外上市也基本完成前期准备工作,正在等待最佳时机。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市场人士表示,希望中国的国有金融企业能真正借上市完成艰苦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而不要仅停留在表面的股权改革层面。否则,一旦名声做坏,将给后面的国有银行上市带来巨大障碍。

专家指出,由于在海外上市,国际投资者和国际资本市场将采用国际标准要求上市公司,促使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粗放经营的中国保险业必须向精耕细作转变,保险产品与服务的方式将出现多姿多彩的局面,保险产品的设计和服务定位将更加适应投保人的需要,单纯的费率竞争会逐渐转型为产品与服务的竞争。在这种变化和发展过程中,整个中国保险业的经营与管理水平会在即将在海外上市的人保股份、中国人寿股份和平安股份的带动下,出现较大程度的改变。

而对于国内资本市场,保险公司也一样跃跃欲试。

2003年6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肯“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新华人寿成为保监会放行直接进入股票市场的首家保险公司。新华人寿瞄准的正是A股市场。

据保监会最新数据,目前共有6家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其中多数已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上市辅导期。

规模增长首次引来反思

我国保险行业多年来一直保持了30%的年增长速度。今年前三季度,我国保险业共实现保费收入296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706亿元,增长幅度达31%。其中,寿险仍然是增长最多的险种,前三季度实现保费收入2039亿元。健康险的增长速度最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25%。预计到今年底保险行业资产总额有望突破1万亿元。

一样是超过30%的保费增长,在过去引来的是一片欢呼,而今年却引来了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争论。这一变化,直接反映了我国保险行业开始将规模与效益区别对待。

注重效益的一个直接反映,就是保险业把更多的焦点放在保险资金的运作上。保险资金运作是沿两条路线展开的,一条是管理体制方面的,即成立专业投资子公司;
另一条是运用渠道方面。今年这两条路线均实现了突破:中国财险、中国人寿两家的资产管理公司获准设立,企业债券投资限制也得到放宽。

此外,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也在业内引起震动。多年来“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机制改革将从口号转为行动。在保险公司内部,增加保费收入、扩大规模也不再是唯一目标,取而代之的是对公司利润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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