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五篇】(完整)

时间:2023-06-25 09:50:07 来源:网友投稿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范文第1篇凡全市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条线垂直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征缴标准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五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五篇】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范文第1篇

凡全市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条线垂直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

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单位应缴纳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数。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一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从业残疾人员: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工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征缴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及代码的机构。

三、征缴办法

(一)每年3月15日前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年报核报截止时间,各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携带本单位上年度有关材料到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核定。逾期未报送材料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如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行先征后退。有关材料包括:

1、《省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基层表》;

2、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

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外);

4、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外)。

(二)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将各单位应征收的保障金数据于3月底前传递给各应缴单位。

(三)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各单位应如数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解缴至指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

四、基金管理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办法原则上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23号)执行,待上级有新的规定后,再行补充完善。

五、监督检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范文第2篇

这次会议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全省、全市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我区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刚才,传达了全市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区关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意见和办法,区地税局副局长葛家怀同志和区残联理事长张远礼同志分别代表区地税局和区残联讲了很好的意见,大家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一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我省颁布的《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X.X%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措施,是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的具体体现。我区有X.X万残疾人,安排他们就业的任务非常繁重。在国家、社会、家庭的扶助下,采取多种形式,使残疾人由救济供养对象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能够从根本上改变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和社会地位,而且能够解除部分家庭的后顾之忧。如果有相当一部分残疾人不能安居乐业、摆脱贫困,不仅会增加其家庭负担,而且会影响社会稳定,还有损人民政府的形象。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意义,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落到实处。

从近几年我区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看,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残联属群团组织,成立晚、人手少、收缴手段落后,执法力度不够,征收面窄、效率低,尽管每年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难以做到应收尽收。其次是宣传力度不够,还没有像税收工作那样深入人心。地税部门机构健全,征收手段先进,征收网络完善。从外地已实行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看,实行地税代收的效果十分明显,不仅加大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力度,而且促进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为搞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工作,区政府已正式同意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是为促进我区残疾人就业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地税部门和残联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按照各自的分工,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收尽收,力争使全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加大力度,强化措施,确保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落实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XX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及《XX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为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提供了可靠保证。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这些文件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一是要搞好宣传。要通过电视、宣传车等形式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和意义,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和自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的社会责任感,推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要搞好征收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新形势下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新探索,对地税部门特别是残联而言是一项新举措。地税和残联要按照要求,搞好业务培训,提高征收人员的业务素质,尽快适应代收工作的需要。三是要严格依法征收。要认真做好用工单位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确认、应缴纳保障金数额核定、减免管理、违章处罚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既要防止漏征,又要防止重复征收。对那些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对态度蛮横,妨碍征收的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三、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扶持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专项资金,它的设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和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各级残联要严格按照第XXX号省政府令规定的范围使用保障金,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在资金使用上,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的扶持力度,提高其自身素质和参与就业的能力;
要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创业和合伙经办企业,鼓励更多的残疾人自谋职业;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或在安排残疾人就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要给予大张旗鼓的表彰、奖励。同时,要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并将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按年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贪污浪费和挪作他用,发现有违纪违法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总之,要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取之社会,用之于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挥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强化领导,密切配合,推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顺利进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搞好部门之间的协调。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地税部门要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时足额征缴入库。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严格入库和支付制度,确保这一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残联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统一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职责,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尽快适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后发生的新变化,按照新的业务要求,积极主动搞好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同时要认真研究解决好有关遗留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宣传,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重要性的认识,推进代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仅是应尽的社会义务,而且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各用人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认识,按时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和报送有关资料,积极主动地在征缴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范文第3篇

现将《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函》(财综〔2001〕16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及所在地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事宜。

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函

(财综〔2001〕16号2001年3月20日)

全文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最近,一些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反映无法按照所在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问题,要求明确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程序。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范文第4篇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第四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市本级和金渭两区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保障金。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1.%-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

第五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由地税部门代收;市级财政拨款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代收,县区财政拨款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县区财政局代收;
市区中、省属驻宝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的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劳服机构收缴;
垂直管理单位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缴。

第六条每年月1日前,在市地税局直属征收税务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税分局、车辆税收管理分局纳税的单位和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在县区地税部门纳税的单位和县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到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市和县区地税、财政部门分别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纳税人单位名单、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名单和相关情况。

每年月1日前,各单位到指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认定,未进行年审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缴纳保障金数额,由地税和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收缴。各单位年审时须持上一年度干部职工编制统计年报表或统计年报102表,劳动部门鉴证章的残疾职工劳动合同书,残疾人证、残疾人就业证,残疾职工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清单和法人代表签章的《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财政拨款单位除上述资料外同时须持单位编制本办理年审手续。未办理残疾职工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月20日前,向同级地税、财政部门提供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和数额,并向各单位发出缴款通知。应缴纳保障金的各单位必须在当年7月至9月底到主管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省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第八条对因特殊原因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须在每年1月底前凭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批准后,予以减缓。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向地税和财政部门办理减缓手续。

第九条除经批准予以减缓的单位外,对其他未按时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地税和财政部门通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每年10月1日起,按日收取‰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定后,将缴款通知送达该单位,并抄送地税和财政部门,与保障金一并收缴。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对以前年度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予以补缴,补缴金额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并通知地方税务部门收缴。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经费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地税部门代收的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律就地缴入国库,由各级国库逐级划解省国库省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资金科目。由地税、财政部门填写保障金收缴进度年报表,并会同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逐级上报,于当年12月0日前,以县、区为单位,报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残疾人联合会对全市年度保障金列入基金支出预算,市财政局按照现行的财税管理体制,将省财政下拨保障金及时向市、县残疾人联合会拨付。

第十三条市和县区地方税务部门将保障金纳入税务稽查范围,并会同财政、残疾人联合会、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金收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各用人单位要如实向保障金收缴机关提供资料、报表等材料,各收缴单位应认真做好保障金的收缴工作,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违规操作等行为,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保障金按基金预算资金进行管理,以收定支。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按照保障金的规定用途,编制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按编制的年度保障金支出预算拨入残疾人联合会账户,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市和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必须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和特困残疾人补助;

(三)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范文第5篇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及国外商人投资企业。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实施本办法。

劳动、人事、财政、工商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四)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合的工种和岗位。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市或者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标准按实际比例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内,分别向经管的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年度在职员工总数、残疾员工花名册和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

第八条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接到残疾人联合会发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依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从管理经费中列支,其他单位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中或者收支结余中更支;
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市属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二)区属以下用人单位向区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三)县级市属以下用人单位向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四)中央、省、部队驻穗的用人单位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

(五)其他用人单位向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第十条  机关、团体、事业组织因经费困验,企业出现政府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来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减缴数额不得多于应缴数额的50%。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助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

(四)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本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用于有利残疾人就业其他开支。

第十三条  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就业情况知会本级残疾人联合会。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少报员工人数和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改正和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留金。

第十五条  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作出责令限期缴纳决定。用人单位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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