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财政监督【五篇】

时间:2023-06-19 20:35:02 来源:网友投稿

财政监督范文第1篇一、当前我国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历来都十分重视财政监督工作,把严肃财经纪律、整顿财经秩序作为经济工作的一项长期方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监督在总体上得到了加强,财政监督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财政监督【五篇】,供大家参考。

财政监督【五篇】

财政监督范文第1篇

一、当前我国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历来都十分重视财政监督工作,把严肃财经纪律、整顿财经秩序作为经济工作的一项长期方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监督在总体上得到了加强,财政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当前我国的财税秩序仍较混乱,规范的财政自主监督体系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使得现行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工作方式和监督手段等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管理的需要。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财政监督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财政监督的方法不够规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要求财政监督的理念或方法与之相适应。但目前财政监督的理念不适应,监管方法比较单一,监督内容和方式仍以直接检查为主,偏重于微观监督,忽视宏观监督,与现行的财政职能转变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从监督内容上看,对公共收入的检查多,对公共支出监督少;
对财政分配的最终结果检查多,对全方位监控及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少;
从监督的方式上看,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
从监督环节上看,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监督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这就导致很多财政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既成事实后才被发现,从而造成财政管理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屡禁不止,给国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财政的内部监督比较薄弱。财政监督有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之分,二者相比较而言,财政的内部监督显得极为薄弱,也就是财政对自身的监督力度远远不够,给国家财政资金的分配和预算的执行留下了漏洞和隐患。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松懈,加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财政系统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财政部门腐败现象的蔓延与财政监督尤其是内部监督不健全、不完善,缺乏约束机制不无关系。

3.财政监督和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尚未理顺。我国现行的经济监督体系主要由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审计机构监督等共同构成,负责对经济运行秩序实施监督。从理论上看,这些监督主体职责分工应该明确,监督内容各有侧重,并允许适当交叉,逐步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但是,目前我国经济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是: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尚未理顺,各个经济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分工不甚明确,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在检查计划上不能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上不能相互共享,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上的浪费,影响了财政监督的总体效果。

4.财政监督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财政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必须依法行政。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地规定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财政监督缺乏独立完整的法律保障。尽管我国已相继出台了《预算法》、《预算法实施细则》、《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财政法律,但由于这些法律有其自身独特的规范对象,对财政监督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并不完整和系统,对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监督范围和内容、监督程序和步骤等并无详细规定,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财政监管工作难以覆盖财政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导致在财政监管执法上尺度偏松、手段偏软,严重影响着财政监管的权威性。

二、完善我国财政监督体系的对策

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框架及其有效的财政监督机制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监督体系,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1.规范的财政监督的方式。针对现有财政监督方式的不足,为切实有效地加大财政监督的力度,使财政监督纳入科学、规范、有序的运行轨道,必须建立起适应财政管理改革需要的、规范的财政监督方法体系,包括:(1)由重事后监督为主转变为财政分配全过程的监督。财政监督要适应部门预算管理改革,通过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对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对国库拨付资金的监督等,及时发现财政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样既符合新形势的需要,也有利于财政监督转入经常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中运行。(2)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监督并重上来。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过去一些人把监督检查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一项措施。诚然,通过加强收入监督,可达到增加收入、防止公共收入流失的目的,但公共支出资金使用效率如何,有无挤占挪用等,更是公共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关系到财政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财政监督工作要尽快实现由重收入、轻支出向收支监督并重转变,从而逐步建立公共预算收入解缴、征管、入库、退库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同时,建立从公共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全过程的跟踪监督机制。(3)由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规范化的经常性监督。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工作的中心是以加强管理为主。因此,财政监督工作也要转变监督方式,逐步由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经常监督上来,要立足财政管理,着眼于财政活动的全过程,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财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真正形成财政监督与管理并重,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格局。

2.建立科学的内部监督体系。科学的内部监督体系,是现代财政监督管理系统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建立科学的预算监督体系。预算体现着国家政策的意图,规定了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预算编制的科学与否,执行得合理与否,直接决定着预算管理效率。近年来,随着我国部门预算改革的推进,我国的预算管理开始改变过去轻约束的状况,朝着依法理财的方向迈进。目前,在预算编制的执行中,非规范性因素仍较多。因此,在今后的改革中,必须加强预算管理制度的创新,建立科学完善的预算监督体系。具体是:(1)加强预算编制的监督。近年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大都实行部门预算,这是我国预算编制的重大改革,意义深远。部门预算的核心是要细化预算和实行综合预算。预算编制监督的重点在于监测预算单位基本情况及其上报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剔除水分,减少随意性,确保部门预算的科学和规范。(2)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督。随着“金财工程”的实施,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等现代化手段,随时掌握财政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方向、结存等动态情况,并对管理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追踪监控。同时,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对财政资金的管理监控要一直延伸到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和商品与劳务供应者帐户,实现对预算执行过程的即时监控,真正将监督寓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3)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监督。预算执行的结果体现为财政决算,这方面监督的重点是决算的真实和合法。具体包括:预算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是否存在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预算收入现象;
是否出现截留、占用、挪用及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行为;
预算支出是否及时拨付、支出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有无巧立名目、虚报支出、弄虚作假行为;
预算调整是否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预算会计的处理是否正确、及时、合法等。

二是规范会计秩序的监督制度。加强会计监督是保护国有资产、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应成为财政监督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主要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1)财政部门作为会计的主管部门,对会计工作负有管理、指导、监督职责。由于会计工作所依据的政策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都是由财政部门制定的,在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经常会出现现行制度无法完全满足会计核算要求的情况,这就客观上要求财政部门要不断地适应新情况,适时调整会计政策,完善会计制度。同时,要按照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实行对会计信息定期抽查制度,由此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减少会计领域的造假行为。(2)必须加强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督。依靠会计中介机构对企业单位的收支活动、会计信息和经营者行为进行监督,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用做法。在现代社会已成为除国家监督之外最重要的监督形式。中介机构的发展壮大对于节约国家的监督成本,维护国家和公众的正当利益以及正常经济秩序,具有重大作用。政府财政部门应该在要求中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制订行业标准、规范执业行为的基础上,必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督,对违规执业行为严肃查处,促使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

财政监督范文第2篇

财政是政府的分配活动,是政府从收入的取得、钱款的保管、支出的安排、钱款的拨付和使用直至最终报账等一系列过程的总和。所谓财政监督,就是依据既定的 法律 法规制度,对政府整个收支活动过程的每个环节和项目,甚至每一文钱所进行的监督,其实质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与规范,使政府只能在法律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财政活动。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活动是由政府所有的科层(包括附属于各级政府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下同)以及其官员具体进行的,因而财政监督应当是对于政府所有科层及其官员收支活动的监督,而不仅限于对财政部门活动的监督。

在市场 经济 下,任何 社会 活动和经济活动都需要监督,而财政活动又由于自身特点,更需要监督。

财政监督不同于 企业 财务监督。企业(包括私人,下同)的活动是经济主体追求自身个体利益的行为。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为了确保无数独立的企业活动形成有机统一体,需要政府制订相应的法律制度去约束企业的财务活动,由此产生的是企业财务的外部监督,这是社会通过政府对企业的规范;
另一方面为了确保企业内部活动的规范有序,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也必须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去约束和规范企业内部各组成部分与人员的财务活动,由此产生的是企业财务内部监督,这是企业的自我规范。

政府的活动是政权组织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政府财务活动的监督与企业财务监督有其相似之处:一方面,社会公众必须通过人代会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去约束政府的财政活动,由此产生的是财政的外部监督,这是社会对政府的规范;
另一方面,为了确保由各科层组织所组成的政府活动有机统一和规范有序,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还需要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约束和规范政府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的收支行为,由此产生的是财政的内部监督,这是政府的自我规范。

财政监督根本不同于企业财务监督,它们的主要差别有:

1.约束经济权利与约束 政治 权力的差别。这是两者外部监督的差别。企业财务外部监督的根本点,在于它是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规范。这是政治权力如何约束他人的 问题 。企业只是经济组织,只拥有经济权利。政府是凭借政治权力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的,这是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规范。一旦建立了为市场所认可的法律制度,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监督是相对有力的,也能够得到相对有效的执行。尽管经济组织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可能弄虚作假、巧取豪夺等,但毕竟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而基本上只能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甚至弄虚作假和强取豪夺等也建立于经济权利的运用之上。此时政府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是“革”他人的“命”,其执法也相对容易下手。

相反,政府财政外部监督的根本点,在于它是政治权力对于政治权力的约束和规范。政府是政权组织,它本身就拥有政治权力。对于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依靠法律权威对自己活动的监督,政府及其官员总会情不自禁地以自己拥有的政治权力进行对抗。一旦政府权力强于法律权威,则政府将一方面不尊重人代会和社会公众,另一方面对企业则予取予与,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以尽可能地搜刮社会财力,严重危害市场以至根本否定市场。此时社会要想以法律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其遇到的抵制是强有力的,监督可能是软弱无力的。

2.监督竞争主体与监督垄断主体的差别。市场经济是由无数的企业进行的,企业相互之间存在着平等的竞争关系,每个企业的活动都受到其他企业的制约,都必须服从自动形成的市场规则的约束与规范。政府对于企业及其财务的监督,只要从弥补市场失效的角度,形成统一的正式法律制度以规范企业行为就行了;
主要的和基本的监督活动,实际上通过企业之间的相互约束与限制,以非正式制度的方式,通过市场的自动约束机制解决了。所以,监督企业财务活动来说相对容易。

政府则不同。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政府,并不存在几个政府相互竞争和制约。政府内部结构是垂直的宝塔式结构,它的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都拥有一定的政府权力,都承担着部分政府职责,都从事一定的具体行政工作,它们相互之间是上下级的行政领导关系,而不是平等竞争的关系,社会从外部以法律形式约束政府权力有着巨大的难度,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3.法律监督有无延伸至内部监督的差别。由于企业是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因而企业能够独立自主地确定自身内部的监督制度和机构,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监督方式 方法 ,只要它们不与既定法律法规相抵触就行了。这是企业所有者能够独立自主地拥有和支配企业活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权利自我实现的基本 内容 之一。

政府则不同。它是整个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部分,必须受到整个权力构架的约束与规范。我国的宪法规定人代会是权力机构,而政府只是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为此,财政的内部监督,是在外部监督的约束下进行的,具有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从外部对财政的监督向政府内部延伸的实质。这是整个国家的政治权力必须形成有机统一体在财政监督上的具体体现。

(二)

不同的经济体制有着不同的财政类型,形成不同的财政监督内容与范围。

计划经济下不能说不存在财政的外部监督,如此时的宪法也规定了人代会是国家权力机构,而政府只是其执行机构等,绝对地说此时的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不具备监督财政活动的能力显然是不确切的。但就具体实践来看,此时的政治权力格局中毕竟政府居于主导和决定地位,整个政治生活几乎只围绕着政府运转。在这种背景下,财政的外部监督更多只是名义上和形式上,真正存在并实际发挥作用的只有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只是内部监督的陪衬。换言之,此时的政府几乎是只依靠自我监督来完成财政的监督。

财政监督的这种状况,是由计划经济决定的。作为国营企业,企业是国家的所有物,企业活动所取得的收益,都属于所有者即属于国家。此时财政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国营经济,其实质就是国家集中原本就属于自己的财务,财政支出则是国家在安排使用自己的财力。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和个人对国家财政活动是无权说三道四的。此时政府无须对缴款人负责,缴款人也无权决定和监督政府的财政活动。所以,尽管社会公众拥有法律上的主人身份,但实际上是无法监督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此时有能力监督财政活动的只有国家自己。由于国家权力格局中政府居于主导的和决定的地位,又使得此时的财政监督只是政府的自我约束,是不受社会公众和人代会监督的。

这样,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经济活动是否能正常运转,与政府是否能自我约束、自我克制直接相关联。当政府能自我约束和监督时,其财政活动取之有度、用之有法,财政经济活动就相对正常和平稳 发展 ;
反之,社会经济就难以正常发展,严重者还出现灾难性后果。大跃进和“文革”时期政府的为所欲为使国民经济崩溃,其中财政的过度集中和无序使用财力是直接的和关键性的原因之一。其后政府被迫进行的自我调整之所以能够很快扭转局面而走上正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对财政活动的自我约束和规范。

市场化改革否定了这种性质的财政监督。改革使得企业和个人摆脱了行政附属物状态,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经济基础的这种变化,根本改变了财政活动是政府集中和使用自己财力的状况,而逐渐显示出财政的公共性质,即此时的财政收入来自社会公众,来自纳税人;
财政支出是政府在替社会公众、替纳税人用钱,因而必须按照他们的意愿行事。因此,所有的财政活动都必须对社会公众、对纳税人负责,都必须由他们来决定和监督。正是这种变化,使得此时的财政转变成为社会公众的财政,即公共财政。

这种变化也就是财政监督模式的变化:首先,是社会公众和人代会对财政监督,即外部监督的逐步形成,并且其约束力度随着改革的推进而不断增强;
其次,由于改革导致了政府职能、运行方式、制度构架等的不断变革与更新,也引起了财政内部监督的相应变化,形成了外部监督约束下的财政内部监督的新机制。于是,一个崭新的财政监督模式逐步形成。相对于旧的模式,新的财政监督的最大特点,就是财政成为社会公众约束政府活动,监督政府权力的关键性直接手段。它由财政的公共性所决定,反过来也具体体现了财政的公共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化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化改革正逐步将财政活动置于法律的有效约束之下,其中包括财政监督。然而, 目前 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法治社会也远未建成,它表现在财政上就是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以及法律还难以有效约束和监督财政活动,财政的法律建设还很不完善,财政监督主要还是政府的自我监督和内部监督。这种状况,是由市场化改革艰巨性所决定的,也是财政制度公共化改革还没到位的具体体现之一。

计划经济是依靠中央政府的高度集权来维系的,相应地,财政的内部监督也是以中央(上级)政府的集权和行政监督为基本特征的。它依靠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本级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对同级兄弟部门和单位以及各级政府对本级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督等等,来构成统一的财政监督体系。此时行政权力是构成财政监督威慑力的基本依据,监督是依靠行政权威和行政命令来贯彻的。

市场化改革强有力地 影响 着财政的内部监督:一是改革的分权性质,使得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自主权大大增强,仅仅依靠高度集中统一的中央和上级的行政权威进行财政监督的传统模式,已难以为继;
一是财政的外部监督正在逐步形成,各级政府的自我监督活动日益被置于社会公众和法律的约束与规范下,随心所欲的程度正逐步减弱。

这种背景下的财政内部监督,关键是形成各级政府各自的自我约束力。此时中央政府的监督当然还需要,但更多的应当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去监督。否则在分权状态下,中央政府仍然要监督数以万计的科层组织的活动,显然是不现实的。为此,应当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提高财政法治化程度,通过宪法和财政法律,来约束与规范各级政府的自我监督活动。财政监督的根本出路在于法律监督制度的真正形成。

20余年的改革,我国财政的内部监督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法律对财政的监督力度逐步加强,法律对财政内部监督的根本约束正在形成,财政的制度化建设也逐步得到法律的规范和加强,财政内部监督正在从人治状态向法治状态转化。传统的单纯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的财政内部监督,也逐步转到依据法律和制度的监督上来了。随着政府预算的逐步透明化,社会公众、社会舆论和人代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财政监督上来,越来越多地决定着财政活动,财政的内部监督也更为公共化了。另一方面,由于分税分级的财政体制逐步形成,各级财政活动的约束和监督将更多地由本级的人代会来进行,从而各级财政受到上级财政的监督将会有所弱化。这样,都表明在我国建立法律对财政内部监督是完全可能的。

总之,我国财政监督模式的改革,其根本点在于:立足于财政的内部监督,按照市场化改革要求变革财政内部监督,同时将改革重心放在财政的外部监督上,全力推进财政法制建设,使整个财政监督法治化。

(三)

企业 活动是市场的活动,其目的是市场利润的最大化。为此,企业必须通过市场交往,依靠 经济 方式去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对企业财务监督的基本点,就在于寻求市场收益的激励与其约束之间的均衡点,以确保企业通过合法正常的市场交往和自身的努力,去追求自身经济收益的最大化。政府活动则是非市场活动,其目的是权力和政绩的最大化。对于官员来说,工资等货币收益尽管是重要的激励因素,但职位的升迁,权力的扩大,声誉的提高,鲜花、掌声和人们的拥戴等,都是政府及其官员所追逐的,更高层次的还追求青史留名,等等。所有这些都不是通过市场活动,而是通过更多权力的攫取来实现的。由于政府的每一项活动都需要相应的财力,因而政府的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也追求自身支配的公共财力的最大化。但这不是靠市场运营,而是更多 政治 权力的获得,和已有权力不受限制的使用。

这样,企业监督的实质是确保企业必须通过正当的市场活动才能获取利润。相反,财政监督的实质则是约束和控制政府权力,因而公共财政监督的最佳化,就是寻求公共财力支配权的授予与约束之间的均衡点,以确保政府及其官员不能滥用权力去危害正常和正当的市场活动,但又能够有效地服务于市场,确保整个 社会 福利函数的最大化。然而,我国财政监督的这一均衡点至今尚未达成。触目惊心极度紊乱的政府分配秩序就是其典型表现。

我国有着数千年的官本位传统,计划经济又赋予了政府及其官员前所未有的权力,使得政府权力几乎到了为所欲为的地步。20余年改革使得市场和资本因素有了长足进展,但未能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分权化改革在某种程度上放松了政府权力的约束和控制,经济规模的急剧扩张,又大幅度地放大了原有的政府权力失控状态,使政府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获得前所未有的财政财力;
新的市场诱惑与刺激,使他们逐利动机大为膨胀更加自行其是。与此同时,改革否定了传统的制衡与协调体系,却没有相应地形成由社会公众、人代会和社会舆论约束政府行为的能力。进一步看,至今为止整个改革仍然是由政府主导,而不是由市场推进,这又加剧了社会监督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困难度。这些都使得传统政府的无限权力状态继续存在。这就是 目前 财政监督严重困难、软弱无力的症结所在。

然而,要想真正建立起市场经济,市场和资本对于政府的约束和规范又是须臾不可或缺的。政府是市场的直接对立物,因为政府不是按等价交换的市场方式进行活动的,政府活动的领域不是市场领域。所以,如果市场不能有效约束和规范政府活动于市场允许的范围与限度内,市场经济就是一句空话。

财政的公共化改革,恰好提供了最佳的手段和方式。财政是政府的直接经济基础,没有财政提供的资源和要素,政府就难以存在,就寸步难行。任何一项政府活动都直接间接地反映到财政上来,都或多或少地耗费一定的财力,财政的一收一支也就直接与政府的一举一动相联系,社会公众就可以通过监督政府的收支,而约束和规范政府的行为。财政的这种外部监督,是市场经济下所特有的,它直接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监督,是此时的财政之所以是公共财政的直接体现。通过监督财政活动,市场和社会也就直接约束和规范了政府的行为,从而确保了政府活动不仅不能侵犯和危害市场活动,反而只能为市场提供其所需要的服务而支持和促进市场的 发展 ,也将使得改革从政府主导转到市场主导上来,确保市场经济在我国的最终建立。

总之,在市场经济下之所以需要财政监督尤其是外部监督,就在于如果没有公共财政监督,就没有正常的政府活动,从而也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

(四)

20余年的改革开放,使得我国的财政监督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主要有:则政监督职能逐步从对企业财务检查为主转向对财政收支监督检查为主,从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财政监督机构从始于1962年的财政驻厂员机构到如今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财政监督体系;
财政监督工作方式也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清理检查“小金库”、清理预算外资金等到近年来的日常监督检查。不过,这些变化尽管很大,但仍未使我国则政监督根本摆脱传统模式,与公共财政监督仍有很大距离,亟需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为此,目前我国的财政监督方式应当有—个根本性的改革,这就是应当以强化 法律 对财政的监督为核心,以形成社会公众和人代会对政府财政活动的监督为基本 内容 ,着重抓好以下的工作:

1.抓好政府预算的监督。政府预算是公共财政赖以形成和存在的基本制度,因而政府预算监督也就是公共财政监督的核心和基本内容。政府预算直接规定着政府的年度收支活动,政府的一收一支都必须在年度预算中确立,都必须获得年度预算的认可。正是通过年复一年政府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审计和决算,社会公众以法律的权威约束和规范了政府行为。为此,对于政府预算的监督,就是对于财政活动的监督。社会公众、人代会、社会舆论、政府各机构尤其是审计部门等,都必须加强对政府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财政部门更要通过加强自身的内部监督来做到这点。因此,财政监督的要点应放在检查政府各科层组织与官员是否严格遵循了政府预算的有关程序,是否依据已确立的政府预算进行活动上面。

2.抓好预算外和基金的监督。预算外是依据有关制度规定形成的,但又没有纳入政府预算的政府财力。在体制转轨时期因其特殊的 历史 作用而急剧膨胀起来,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其副作用也开始严重起来,对公共财政的构建形成了直接的否定。为此,政府预算制度改革,其中主要是部门预算改革正逐步取消预算外范畴。但在目前尚难以一步到位,一时还难以真正的和完全的取消预算外。在这种背景下,对于政府的预算外和基金收支的监督,就应当侧重于依据已有的法律制度行事,既要检查预算外和基金活动中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行为,更要阻止政府各科层组织和官员情不自禁地扩大预算外和基金的范围与规模的行径,配合政府预算制度的改革,尽快从根本上取消预算外范畴,同时更要否定制度外范畴的存在,将政府财力基本上都纳入政府预算。

3.抓好依法课税的监督。就历史上看,公共财政直接起源于依法课税,即议会通过法律对政府的课税行为的约束。依法课税并不是简单的税收如何征纳的 问题 ,而是关系到税收的课征是由政府决定,还是由社会公众决定的根本问题。只有当税收必须由议会或人代会批准才能征收时,政府必须依据社会公众的根本意愿安排使用财政支出之时,才能避免政府对市场的根本危害。然而,半个世纪以来,我国税收的决定权都在政府手中,人代会或者只能同意政府的税法提案,或者政府干脆避开人代会以税收暂行条例的方式执行。至今为止,各级税务部门的课税活动,除了税收立法和税收暂行条例以外,还依据上级政府的税收计划任务来进行。一旦税收计划与税法发生冲突时,人们往往依据的是税收计划,而不是依据税法课税,或收过头税,或该收不收。于是,企业和私人不依法纳税与政府不依法课税的现象并存,都极为严重。为此,我国目前财政监督的—个重要内容,就应当是依法课税,是对于政府乱收税的督察和禁止。

4.抓好政府收费的监督。政府收费是公共财政收入的补充形式,但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税收所无法替代的财政收入形式。然而,近年来我国的乱收费现象越演越烈,苛捐杂费多如牛毛。更为严重的是,尽管政府已下大决心和花大力气进行税费改革,但困难重重历数年而无根本进展。应当说,乱收费是乱收税的派生物,只有能够乱收税,才能够乱收费,它们都是社会公众无力根本制约和控制政府行为的产物,是财政尚未真正“公共化”的具体体现。为此,我国目前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就应当抓好政府收费的监督。

5.抓好财政其他活动的监督。就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来看,上述数项应当是其主要的和基本的内容,但财政活动并不仅仅只有上述几个方面,对于其他方面的财政监督同样是不可或缺的。诸如对于政府债务的举措、管理、使用和偿还等的监督,对于财政资金向国库的缴纳、划分、留解、退付、保管、调度和拨付等的监督,对于国有资产(本)的运营、处理、收益、股权等的监督,政府各科层组织和官员执行财务制度、财税制度、法律制度等的监督,等等,都是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应当注意抓好的。

【 参考 文献 】

财政监督范文第3篇

[关键词]汉代;
财政;
监督

财政监督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迄至春秋战国时期已有定制,主要体现在地方官吏在每年岁末,必须把其所辖区域的人口、垦田、赋税收入等上报中央②。《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执而戮之,逸,奔郈。郈鲂假使为贾正焉。计于季氏,……执诸季氏中门之外。”《史记》卷七九《范睢蔡泽列传》:“昭王召王稽,拜为河东守,三岁不上计。”(第2415页)虽说上计制度在当时是作为官吏考核制度而存在,但由于它包含有对财政监督的内容,因而它实际上又是与当时的财政监督制度相关联的。从云梦秦简《仓律》、《金布律》、《效律》等律文中看,我们可以知道秦律在财物检查时间、官吏责任、奖励惩罚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这是秦财政监督制度的重要体现。汉代的财政监督制度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得到发展的。汉代财政监督体制是随着国家官僚制度的确立而完善的,它所司职责当然包括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方面。从文献来看,秦汉负责执行财政监督职能的系统也逐渐形成。学界已有专文分析汉代财政收支项目问题,如马大英先生的《汉代财政史》、陈明光先生的《汉唐财政史论》、黄今言先生的《秦汉赋役制度研究》、加藤繁先生的《汉代的国家财政与帝室财政的区别及帝室财政一斑》等③。而专门探讨两汉财政监督制度的文章很少,目前只有陈世材先生的《两汉监察制度研究》略有涉及。根据陈世材先生的研究,汉代监察机构主要有:丞相、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部刺史等④。他仅仅从行政监察的角度考察监督机构问题,而对汉代财政收支监督以及财政监督立法问题缺乏系统、全面的研究。笔者拟利用最近刊布的出土材料并结合传世文献作一初步考察,不妥之处,望方家指正。

一、财政收入的监督

对财政收支的监督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经济运行的稳定,因而成为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两汉财政税收管理已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对财政收入的监督,往往成为考核地方官吏政绩的主要内容⑤。秦汉财政收入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与税收密切相关的垦田数量和户口情况审核上。

(一)监察人员在审查财政收入时注意对垦田数量的审核。汉代田租的征收是根据规定的税率进行的。黄今言先生在《秦汉赋役制度研究》中认为,秦汉实行依照田亩与产量相结合的方式计征田租的⑥。因此核实田亩数量的多少对于政府来说显得尤为重要了,为了防止地方官隐瞒垦田数量这类事情的发生,国家要求在上计时地方政府要如实呈报垦田数量。

从秦简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对于隐匿田税、虚报田租数额、漏交田税以及所交租税不合规定者要给予处罚,《龙岗秦简》记载:

不到所租直(值),虚租而失之如。(简143)

坐其所匿税臧(赋),与灋(法)没入其匿田之稼。⑦(简147)

第一条材料规定了对隐瞒田租者按其所隐瞒田租获赃数额定罪,并依法没收其隐瞒田地上的庄稼;
第二条材料说明了交纳田租如果不到所租田地应该缴纳之值,虚报田租数额而设法逃漏者,要受到法律处罚。

西汉田亩稽查制度更加严格,如尹湾简记载:“提封五十一万二千九十二顷八十五亩二……人。如前。”⑧有学者认为这就是“东海郡垦田顷亩数的总计”⑨,在史籍中也有许多关于垦田顷亩确切数量的记录,也说明了当时国家为了掌握田亩数目,以增加国家税收的目的。东汉顺帝刘保、冲帝刘炳、质帝刘缵时期对田亩数量记载相当精确,如《续汉书·郡国志》注引应劭曰:

……顺帝建康元年,户九百九十四万六千九百一十九,口四千九百七十三万五百五十,垦田六百八十九万六千二百七十一顷五十六亩一百九十四步。冲帝永嘉元年,户九百九十三万七千六百八十,口四千九百五十二万四千一百八十三,垦田六百九十五万七千六百七十六顷二十亩百八步。质帝本初元年,户九百三十四万八千二百二十七,口四千七百五十六万六千七百七十二,垦田六百九十三万一百二十三顷三十八亩。

东汉政府还为此实行了严格的“度田”制度,如建武十五年,“诏下州郡检核垦田顷亩”⑩,明帝时“禁民二业,又以郡国牛疫,通使区种增耕,而吏下检结,多失其实,百姓患之”⑾。正由于财政检查的得力,因此有很多官吏、豪强获罪,如“河南尹张伋及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⑿。又,元字惠孟“初拜上蔡令,迁东平相,坐垦田不实,下狱死”⒀,加强田亩数量的审核,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地方上报不实的情况,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二)强化户口的审查,确保赋钱收入⒁。因为丁口之赋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甚大,并且这种税收分别是以人口、户口的数量为依据征收的。

先看看秦的户口核查情况。秦始皇十六年九月“初令男子书年”⒂,又,睡虎地秦简记载:“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
典、老弗告,赀各一甲;
伍人,户一盾……。”⒃其中“匿敖童”就是对户口登记情况的法律规定,再如秦简《效律》规定:

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当出而出之,直(值)其贾(价),不盈廿二钱,除;
廿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赀官啬夫一盾;
过六百六十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甲,而复责其出殴(也)。人户、牛马一以上为大吴。罪一等。⒄

这里虽然讲的是关于会计记录问题,意思是说,如果会计记录不足或多于实际数目超过法律规定范围、数目较小者,可以免罪,但错算人口一户或马一头以上为“大吴”,因此人口核查要求精确,不得有误。

西汉也实行严格的人口普查制度。如居延汉简⒅明确记载户籍的简文有:

永始五年三月戊辰朔己巳,博与长俱送都尉谨案户籍。119.49

建平三年二月壬子朔丙辰,都乡啬夫长敢言之:同均户籍臧乡名籍,如牒,毋官狱征事当得。81.10

充光谨案户籍在官者弟,年五十九,毋官狱征事愿以令取传乘所占用马,八月癸酉,居延丞奉光移过所河津金关,毋苛留止,如律令/掾承。218.2

以上简文皆反映西汉成帝刘骜永始五年、汉哀帝刘欣建平三年等的户口文书管理之事。西汉后期地方户籍文书还有非常详细的记载,如尹湾汉简记载:“口百卅九万七千三百世三其四万二千七百五十二获流。户廿六万六千二百九十,多前二千六百廿九,其户万一千六百六十二获流。男子七十万六千六十四人,女子六十八万八千一百卅二人,女子多前七千九百廿六。年八十以上三万三千八百七十一,六岁以下廿六万二千五百八十八,凡廿九万六千四百五十九。年九十以上万一千六百七十人,年七十以上受杖二千八百廿三人,凡万四千四百九十三,多前七百一十八。”⒆此处记载了西汉东海郡内所有人口、户口数目,这是有关郡内人口、户口数,年度增长数和获流户数的全部记录。由于汉代的丁口之赋征收依据是户口、年龄、人口数等,因此集簿对这些人户记录十分清楚。

那么东汉户籍的监督管理又如何呢?《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中关于“户口簿籍文书”⒇记载详细:

(一)建宁四年益成里户人公乘某户籍:1建宁四年益成里户人公乘某卅九笃子公乘石……。2卅七算。七九

(二)区益子朱户籍:区益子公乘朱年廿口算卒九十复。八

(三)残户籍一:年卅卒。八一

(四)残户籍二:1凡五事。2中三事訾五十。3甲卒一人。八二

东牌楼出土户口簿籍不多,只有几件,但它们对于研究汉代户籍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却不容低估。这里所说的“户口簿籍文书”,是一个未经细分的笼统称谓[21]。

另外,政府制定了严格的“首匿之法”,如《汉书》卷四四《淮南厉王刘长传》:“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注引师古曰:“舍匿,谓容止而藏隐也。”(第2139页和第2140页)说明藏匿人口违法的。再如《奏谳书》云:

八年十月己未安陆丞忠刻(劾)狱史平舍匿无名数大男子种一月,平曰:诚智(知)种(名)数,舍匿之,罪,它如刻(劾)。种言如平。问:平爵五大夫,居安陆和众里,属安陆相,它如辞。鞫:平智(知)种无名数,舍匿之,审。当:平当耐为隶臣,锢,毋得以爵、当赏免。?令曰: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三十)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妄,锢,勿令以爵、赏免,舍匿者与同罪。以此当平。南郡守强、守丞吉、卒史建舍治,八年四月甲辰朔乙巳,南郡守强敢言之,上奏七牒谒以闻,种县论,敢言之。[22]

可见汉代对藏匿户口、人口处罚很严格,汉代法律表明,汉代户口统计中存在很多监督不严和制度上的漏洞[23]。

田亩和户口数目的核查在财政收入监督上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在实际的财税征管过程中,有些地方官吏自己订立税目,横征暴敛,如《汉书》卷七二《贡禹传》载,宣帝时农民“……又出稟税,乡部私求,不可胜供”;
和帝时“大将军窦宪西屯武威,棱多奉军费,侵赋百姓,宪诛,坐抵罪”[24];
灵帝时“让、忠等说帝令敛天下田亩税十钱,以修宫室”,“刺史、太守复增私调,百姓呼嗟”[25]。这严重破坏了国家赋税政策,影响着国家财政收入和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其中也不乏被查处之官吏,如:

《汉书》卷一五《王子侯表》:五凤元年四月乙未封,十三年,初元五年,坐擅兴繇赋,削爵一级,为关内侯,九百一十户。(第496页)

《东观汉记》卷二《列传》:强赋一亿五千万,槛车征下狱。

因此,两汉政府对财政收入的监督是相当重视的,要求上计时汇报当年郡内财政收入的准确数字,在《尹湾汉墓简牍》中有当年东海郡钱谷收人总量的明确记载:“一岁诸钱入三万六千六百六十四万二千五百六钱。”又,“一岁诸谷人五十五万六千六百卅七石二斗二升少口升,出丗一万二千五百八十一石四斗升。”26前引《续汉书·百官志五》:“……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同书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这些材料说明,中央对财政收入的监督有严格要求:上报时数据必须准确,其中包括财政收入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岁人、垦田和户口等准确数据。

二、财政支出的监督

汉代财政支出的监督也很严格。两汉财政支出结构也比较合理,其中包括军事支出、官吏俸禄支出、基础建设支出、祭祀支出、皇室开支以及教育费用支出等[27]。政府加强财政支出的监督可以防止某些支出的不合理性、特别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官吏贪污腐化等,从而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顺利进行。根据加藤繁氏《汉代的国家财政与帝室财政的区别及帝室财政一斑》的研究,汉代军费支出在财政支出费用中所占比例很大,如:“自羌叛十余年间,兵连师老,不暂宁息。军旅之费,转运委输,用二百四十余亿,府帑空竭。延及内郡,边民死者不可胜数,并凉二州遂至虚耗。”[28]可见财政开支达“二百四十余亿”。一旦制度出现漏洞,那些胆大妄为之人就会侵吞国家资财。因此,政府在军费支出、俸禄支出和赈灾物资的发放等发面加强了监督、审查工作。

在军费支出过程中,有些官吏虚报战功,趁机获利,西汉宣帝刘询时期,侯顺嗣“坐为虎牙将军击匈奴诈增虏获,自杀”[29]。又,在东汉顺帝时期文献记载:“自永和羌叛,至乎是岁,十余年间,费用八十余亿。诸将多断盗牢禀,私自润人,皆以珍宝货赂左右,上下放纵,不恤军事,士卒不得其死者,白骨相望于野。”[30]在“羌叛”之际,政府开支“八十余亿”,“诸将多断盗牢禀,私自润人”。可见加强对财政支出环节的监督,对巩固国防和保障财政平衡都具有重要意义。军队财政审核人员对两汉对边防军的军备物资的监督也非常严格。如“校候三月尽六月折伤兵簿,出六石弩弓廿四付库,库受啬夫久廿三,而空出一弓,解何?”(179.6,第286页)此简出自A33地湾,肩水候官所在,简中的候指肩水候,发文者当是肩水都尉府。都尉府在检校肩水候呈交的二月至六月折伤兵簿时,发现簿册上登记的付库六石弩数与库所受实际弩数不相符合,便下了这道文书责问。再如:

神爵二年三月丙午朔甲戌,敦煌太守快、长史布施、丞德,谓县、郡库:太守行县道,传车被具多敝,坐为论,易到,遣吏迎受输敝被具,郡库相与校计,如律令。(A)掾望来、守属敞、给事令史广意、佐实昌。(B)I0309③:236

效谷移建昭二年十月传马薄(簿),出县(悬)采马五匹,病死,卖骨肉,直钱二千七百卌,校钱薄(簿)不入,解……0116②:69

第一支简是西汉宣帝时期敦煌太守下发给“县、郡库”的监督车辆等情况的文书,对各种车辆要“与校计,如律令。”第二简是西汉元帝时期地方检查人员校对传马情况的文书,并对卖出死马“骨肉”所获得的钱财也有具体记载[31]。

官僚俸禄支出的监督在汉代也有法可依,其监督力度也很大。

秦汉官僚队伍人数众多,“成帝阳朔二年除八百石、五百石秩。绥和元年,长、相皆黑绶。哀帝建平二年,复黄绶。吏员自佐史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32]哀帝建平二年有官吏“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虽然在两汉四百余年中,官吏人数在各个时期也不尽相同,但是人数之多,官俸开支之大可想而知,史称:“汉宣以来,百姓赋敛一岁为四十余万万,吏俸用其半。”[33]那么,汉代财政部门是如何对官俸发放进行监督的呢?由于官吏俸禄发放依据吏员数和禄秩高低来衡量,因此对之国家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尹湾汉墓简牍》中就有东海郡官吏数量的统计数字以及禄秩高低的记载,说明当时检查人员在俸禄支出时已经注意到对相关记录的监督和考核[34]。

关于俸禄管理监督制度,早在秦代就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了,如秦简记载:“不当稟军中而稟者,皆赀二甲,法(废);
非吏殹(也),戍二岁;
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35]这是关于军队禄米发放的规定,如果不应从军中领取粮米却又领取了的,不仅盗领者本人要被罚款(赀)、撤职永不叙用(废)、流戍边地(戍);
甚至一起吃军粮的人(徒食)、军中长官(屯长、仆射)和负责发放军粮的县令、县尉、士吏都得受到相应惩罚。

在居延汉简中也可看出汉代对俸禄发放的严格审查。在领取俸禄之前,各候官都得先编制领取者名籍,甚至还要编制出吏员俸禄的报表。如简云:“甘露二年四月庚申朔辛巳,甲渠鄣候汉强敢言之:谨移四月行塞临赋吏三月奉秩别用钱簿一编敢言之。书即日餔时起候官。”(E.P.T56:6A)这支简记载了西汉宣帝俸禄文书编制情况。在监督过程中,也常发现官俸支出中存在的问题,如果确是重发或多发俸禄,则应追回。如汉简:“……从库令史郑忠取二月奉。不重得正月奉,今库掾严复留凤九月奉钱,不当留库,证所言。”(178.30)又,“不侵候长柏诩所还重取奉钱千六百”。(507.11)可见,汉代俸禄支出的核查还是有章可循的[36]。

另外,加强对赈灾钱物的财政稽核工作。两汉用于直接赈灾的开支数目是非常惊人的[37],但是地方官吏不择手段侵吞国家赈灾钱财时有发生,如:

《汉书》卷九九《王莽传》:(王莽时)流民入关者数十万人,乃置养赡官禀食之。使者监领,与小吏共盗其稟,饥死者十七八。先是,莽使中黄门王业领长安市买,贱取于民,民甚患之。业以省费为功,赐爵附城。(第4177页)

《后汉书》卷九《孝献帝纪》:(献帝时)三辅大旱,自四月至于是月。帝避正殿请雨,遣使者洗囚徒,原轻系。是时谷一斛五十万,豆麦一斛二十万,人相食啖,白骨委积。帝使侍御史侯汶出太仓米豆,为饥人作糜粥,经日而死者无降。帝疑赋恤有虚,乃亲于御坐前量试作糜,乃知非实,使侍中刘艾出让有司。(第376页)

对政府发放给流民的赈灾粮食,“使者监领,与小吏共盗其禀”,致使灾民“死者十七八”。而献帝时三辅大旱,出现人相食啖,白骨委积的惨景,虽然政府出太仓粮食救济,但是仍然有可恶的该死的贪官贪污,皇帝乃“于御坐前量试作糜,乃知非实”。这样的贪盗行为不仅会造成国库亏空,而且还将导致阶级矛盾加深,危及国家政权的根基,因此统治者甚至皇帝也亲自对之进行监察、核实。一般而言,两汉财政监督的办法是派遣使者、特别是司隶校尉、刺史和太守及其属吏等进行监督并给予违法者严厉打击,这在《后汉书》卷八一《陆续传》:《后汉书》卷六《顺帝纪》和《后汉书》卷二五《鲁恭传附弟丕传》都有详细的记载。可见,两汉政府对赈灾及其管理是有严格的制度规定的,其救济力度不可谓不强。

三、财政监督立法

财政监督立法是国家财政运作过程的中间环节,国内外尚无学者对之进行专门探讨,本文试补论于下:

首先,让我们看看秦代对国家财物管理的立法情况,秦简《仓律》规定:

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餼),自封印,皆辄出,余之索而更为发户……。(《睡虎地秦墓竹简》。第35—36页)

这里规定,谷物入仓必须由县啬夫或丞和仓、乡主管人员共同封缄,对国家财物管理的法律规定非常严格。又如《金布律》:“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钱善不善,杂实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38]法律还规定:“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令丞必须用其封印封缄核实,如果需要开支时,需要先把印封呈献令丞核验,方可支取。秦律中规定官有财物管理人员须“至计而上膺籍内史”[39],即在每年上计时应将库藏物资的籍帐册上交受审。“啬夫免,效者发,见杂封者,以陧(题)效之,而复杂封之,勿度县,唯仓所自封印是度县。”[40]即规定财物管理官吏在离任时须接受专门核查,以保证国家财物不至于流失。秦简《效律》规定:“……及不当出而出之,直(值)其贾(价),不盈廿二钱,除;
廿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赀官啬夫一盾;
过六百六十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甲,而复责其出殴(也)。人户、马牛一以上为大误。误自重殴(也),减罪一等。”[41]在财物管理中,如果出现财物发放超过标准或不当的情况,则要受到严厉打击和处罚。

到了汉代,律令对财政经济管理有严格规定,国家钱财被偷盗的现象史籍中有大量记载,如汉简:

所盗取粟小石三百六十六石六斗六升。E.P.T59:662

赵临开傰臧内户,盗取卒阁钱二千四百,谨已劾傰职事无状。E.P.T50:154

盗取。E.P.T59:900

第一支简所记明确记录了盗取粮食“小石三百六十六石六斗六升”,第二支简文乃偷盗“阁钱”,第三简文由于缺字严重,其意义不明。再如东汉明帝时县廷失窃,“先是河南县亡失官钱,典负者,坐死及罪徙者甚众,遂委责于人,以偿其秏。乡部吏司因此为奸,僚常疾之。”[42]正是由于这次事件,“坐死及罪徙者甚众”,法律规定可谓严厉也。在财政管理环节中出现的问题还包括官吏挪用公款或公款它用等,如:

《汉书》卷六六《公孙贺传附子敬声传》:敬声以皇后姊子,骄奢不奉法,征和中擅用北军钱千九百万,发觉,下狱。(第2878页)

《汉书》卷七六《韩延寿传》:延寿代萧望之为左冯翊,而望之迁御史大夫。侍谒者福为望之道延寿在东郡时放散官钱千余万。望之与丞相丙吉议,吉以为更大赦,不须考。(第3214页)

《后传书》卷五八《虞诩传》:……寻永平、章和中,州郡以走卒钱给贷贫人,司空劾案,州及郡县皆坐免黜。今宜遵前典,蠲除权制。(第1872页)

从以上引文可见,“擅用北军钱千九百万”,结果获罪下狱,但“州郡以走卒钱给贷贫”也是不容许的。再从张家山汉墓竹简的记载中也可以得知,当时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官有财物管理和审核的制度。张家山汉简《奏谳书》:

七年八月己未江陵丞言:醴阳令恢盗县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恢秩六百石,爵左庶长从史石盗醴阳己乡县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令舍人士五(伍)兴、义与石卖,得金六斤三两、钱万五千五十,罪,它如书。兴、义言皆如恢。问:恢盗臧(贓)过六百六十钱,石亡不讯,它如(辞)。鞫:恢,吏,盗过六百六十钱,审。当:恢当黥为城旦,毋得以爵减、免、赎。律:盗臧(贓)直(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
令:吏盗,当刑者刑,毋得以爵减、免、赎,以此当恢。恢居郦邑建成里,属南郡守。南郡守强、守丞吉、卒史建舍治。(《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19页)

从这个材料来看,恢系左庶长,指使从史石盗取本县己乡的公米,由他的舍人士伍兴、义和石一起出卖。王子今先生对此有详细的解释[43],他认为,恢与石的罪行都是盗“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似不存在“盗与分”事,一种可能是石在逃,盗赃即不分割,一种可能是确为恢所指使,也就是谋遣石盗,若教石可(何)盗所。《奏谳书》此例引用《律》:“盗臧(贓)直(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与《二年律令》“盗臧(贓)直(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相同,只是省略了“舂”字。又引录《令》:“吏盗,当刑者刑,毋得以爵减、免、赎”,则是我们在《二年律令》中没有看到的。这条《令》,应是对律文实施方式的补充。从简文看,“石亡不讯”,而恢的处治,完全尊从《律》与《令》:“当:恢当黥为城旦,毋得以爵减、免、赎。”我们认为,王先生的这种分析是合理的。由此可以看出汉律对官有财物的立法和管理是相当严格的,再如汉简:

寅士吏兼行候事敢言之:爰书戍卒颍川郡长社临利里乐德、同县安平里家横告曰:所为官牧橐他,戍夜僵草中,以行。谨案:德横到橐他,尉辟推谨毋刀刃木索,德、横皆证所言,它如爰书敢。E.P.T57:85(第343页)

神爵二年十一月癸卯朔乙丑,县泉啬夫敢言之:爰书御千乘里畸利课告曰,所葆养传马一匹,骓牡二为六尺一寸送匹五乘至安病死,即与御张乃始治定药期马死定毋病索病死、审澄之,它如爰书,敢言之。敦1301

这是一份为官府放牧橐他或传马在橐他、传马病死后向官府报告形成的爰书。这里要提的是,两条简文记载的都是官府将死牲畜作了检验之后,将结果上报的内容,官府作出这种检验的目的是想通过检验确认该牲畜是病死,还是其它原因所致,并由此来决定如何对之进行法律制裁。

从以上列举的大量史实说明,秦汉财政监督立法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囊括了财政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从而有效地防止了财物流失,保障了财政运行的顺利畅通。

四、对汉代财政监督的评价

那么,我们如何评价汉代财政监督的实施及其效果呢?

第一,财政监督立法严格。《二年律令》在财政监督和惩治财经犯罪方面有详细的规定,律文规定:“擅赋敛者,罚金四两,责所赋敛偿主。”[44]官员擅自赋敛百姓,将被判处罚金四两的处罚,并让他把所赋敛之物退还原主。说明汉律对管理人员的要求是严于普通人的。前引《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载:“鞫:恢,吏,盗过六百六十钱,审。当:恢当黥为城旦,毋得以爵减、免、赎。律:盗臧(贓)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令:吏盗当刑者刑,毋得以爵减、免、赎,以此当恢。”(第219页)看来,主管官吏犯盗窃罪与普通人犯盗窃罪所受到的处罚是一样的,而且不能因其爵位而获得减免或以钱赎罪。文中还引了当时《令》中的一条规定:“吏盗,当刑者刑,毋得以爵减、免、赎。”“令”也是当时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第二,加强财政监督的执行,主要体现在稽查财务腐败方面。官员“受赇”是吏治腐败的表现。《二年律令·盗律》的规定:“受赇以枉法,及行赇者,皆坐其臧(贓)为盗。罪重于盗者,以重者论之。”整理者解释,“受赇”就是受贿,“行赇”就是行贿[45]。无论是受贿还是行贿,均按其赃值与盗窃罪同样论处。如果其中某些罪行的量刑比盗窃罪还重,则以重者论处。行贿者也与受贿者一样同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二年律令》中的《盗律》把贪污与盗窃同罪论处,说明了汉代统治者对官员贪污的惩治力度,《奏谳书》中的一个案例记载,两个行贿、受贿的官员受到了法律制裁,称其“受、行赇枉法也”。再如《具律》规定:

鞠(鞫)狱故纵、不直,及诊、报、辟故弗穷审者,死罪,斩左止(趾)为城旦,它各以其罪论之。(第147页)

这是对监察执法官吏腐败的一种惩治规定,监察官吏如果徇私枉法、对案情不审查到底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具律》规定:

译讯人为(诈)伪,以出入罪人,死罪,黥为城旦舂;
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劾人不审,为失;
其轻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为不直。(第149页)

说明当时统治者对监察执法腐败问题是比较重视的。我们可以从《杂律》中看到:

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敢字贷钱财者,免之。(第157页)

意思是,凡是食俸六百石以上的官员和在朝廷中做官的官员,有敢放高利贷获利者一律被免除官职。这可以说是整顿财经系统官吏腐败的一项措施。该律另有规定:“擅赋敛者,罚金四两,责所赋敛偿主。”(第158页)是说官员擅自赋敛百姓,将被判处罚金四两的刑罚,并让他把所赋敛之物退还原主。

第三,秦汉时期政府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惩罚是很严厉的。《汉书》卷一五《王子侯表》:“侯德天嗣,鸿嘉二年,坐恐猲国人,受财臧五百以上,免.(第498页)《汉书》卷五《郑当时传》:任人宾客僦,人多逋负。司马安为淮阳太守,发其事,当时以此陷罪,赎为庶人。”(第2325页)《后汉书》卷三九《刘般传附子恺传》:“清河相叔孙光坐臧抵罪,遂增锢二世,衅及其子。”(第1308页)在考古资料和传世典籍中记载了大量被稽查出来的不法之吏,这些都是两汉财政监督体制比较完善的体现。

但是我们认识到,秦汉财政监督体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对于财政监督中出现的种种弊端还有哪些表现,有待于新出简牍材料进一步加以证实。

总之,两汉财政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部分官吏违法乱纪,抑制了某些官吏贪污盗窃活动,从而促进了国家财政管理机制的顺利运行,从财政上巩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580119。

本文系2006年7月于南昌召开的中国经济史学会及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讨论稿,承蒙陈明光先生、杨际平先生和黄今言先生等的悉心指正,在此表示衷心的谢忱。

②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3月第3版,第217—218页。

③参见马大英:《汉代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年版;
陈明光:《汉唐财政史论》,岳麓书社2003年版;
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加藤繁:《汉代的国家财政与帝室财政的区别及帝室财政一斑》,载自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卷三上古秦汉,中华书局1993年版。

④陈世材:《两汉监察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11—23页。对“司隶校尉”、“刺史”和“督邮”的财政监督职能等问题的讨论,请参见拙著《汉简与财政管理新证》,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⑤《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第3145页。

⑥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81页。

⑦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20—121页。

⑧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77页。

⑨所谓“提封”,一说意即通“共”,谓举其总数言之。或说“提封”,指管辖的封疆。见谢桂华:《尹湾汉墓新出<集簿>考述》,《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2期。

⑩《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66页。

⑾《后汉书》卷三九《刘般传》,第1305页。

⑿《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66页。

⒀《后汉书》卷一三《隗嚣传》,第531页。

⒁由于秦汉户籍制度已经有了相当深入、细致的研究,本文不拟赘述,这里仅仅根据前人很少使用或最近出土的户籍文书材料加以申论。相关研究请参见傅举有:《从奴婢不入户籍谈到汉代的人口数》,《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4期。张金光:《秦户籍制度考》,《汉学研究》12—1,汉学研究中心出版1984年版,第75—99页;
杨作龙:《汉代奴婢户籍问题商榷》,《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2期。韩连琪:《汉代的户籍和上计制度》,《先秦两汉史论丛》,齐鲁书社l986年版,第378—396页;
卢建

一、王犹升:《从居延汉简看汉代户籍制度—居延汉简学习札记》,《西北史地》1991年第1期;
孙筱:《秦汉户籍制度考述》,《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4期;
高敏:《秦汉的户籍制度》,《求索》1987年第1期。

⒂《史记》卷六《始皇本纪》,第232页。

⒃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43页。

⒄前揭《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25—126页

⒅参见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

⒆前揭《尹湾汉墓简牍》,第77—78页。

⒇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编:《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70—180页。

[21]王素:《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选释》,《文物》2005年第12期。

[2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218—219页。

[23]《汉书》卷一五《王子侯表》记载,元鼎五年,“侯圣嗣,坐知人脱亡名数,以为保,杀人,免”。注引师古说:“脱亡名数,谓不占户籍也。以此人为庸保,而又别杀人也。”第437—438页。

[24]《后汉书》卷二四《马援列传》,第862页。

[25]《后汉书》卷七八《张让传》,第2535页。

[26]前揭《尹湾汉墓简牍》,第78页。谢桂华先生认为:“这是有关东海郡该年度包括支付吏员俸钱在内的各类钱支出的总计,共为145834391钱和上一行各类钱收入总计266642506钱相抵,本年度结余钱120808115钱。”见谢桂华:《尹湾汉墓新出(集簿)考述》,《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2期。

[27]具体参见加藤繁:《汉代的国家财政与帝室财政的区别及帝室财政一斑》,载自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卷三上古秦汉,中华书局1993年版。

[28]《后汉书》卷八七《东号子麻奴传》,第2891页。

[29]《汉书》卷一八《外戚恩泽侯表》,第690页。

[30]《后汉书》卷八七《西羌传》,第2897页

[31]如果违反了某一规定,也能被检查人员查出,如“十一月五日丁丑,城北卒訾谭受卅井塞尉檄:言适尊载甲渠候鄣转二两。”(254.13A)这里“尊”因为违反规定转运了两车货物,上级下达檄书加以责问。

[32]《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第743页。

[33]桓谭《新论》。

[34]见高敏:《试论尹湾汉墓出土<东海郡属县乡吏员定簿>的史料价值——读尹湾汉简札记之一》,《郑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
卜宪群:《西汉东海郡吏员设置考述》,《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

[35]《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第133—134页。

[36]有关财政支出的情况,请参见拙文《汉代财政支出管理及其特点释证》,《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37]黄今言等:《汉代自然灾害与政府的赈灾形迹年表》,《农业考古》2000年第3期。

[38]《睡虎地秦墓竹简》,第55页。

[39]《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第100页。

[40]《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第36页。

[41]《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25—126页。

[42]《后汉书》卷三二《樊宏传附子鯈传》,第1124页。

[43]参见王子今:《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

财政监督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财政监督是指国家财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以及对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和国有资本金管理等事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而监督财政,主要是指人大、审计、税务、司法、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财政收支进行的监督。

一、文献回顾

中国财政学家在苏联财政学家提出的财政职能两分法的基础上,先后提出财政职能的三分法和四分法,均认可财政监督是财政的基本职能之一。至于什么是财政监督,叶振鹏(1980)说,“监督职能就是利用社会再生产的四环节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通过财政资金运动来综合反映国民经济各方面的活动情况,研究再生产过程中的平衡关系,使国家有可能有计划地分配资金、调节和控制国民经济中的各种比例关系,经常自觉地组织平衡实现对社会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的核算与监督。”[1]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的学者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财政监督的考察,间接提出了与一个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财政监督的特征。如徐瑞蛾对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意大利、法国,德国等多个国家财政监督的状况进行了整理。并提出其共同点是:公共资金是一个立体化、全方位的体系,包括财政部门监督、审计监督、议会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财政监督高度法治化、透明度很高[2]。还有不少学者指出,财政监督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财政监督包括财政、审计、税务、司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财政收支进行的监督。狭义上的财政监督是指财政机关及其专职机构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对财政收支等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督察、调查和检查活动。

针对中国现行财政监督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傅道忠认为,“目前财政监督的方式“专项性和突击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对公共收入检查多,对公共支出监督少。”[3]部分研究者对此提出改进建议,如贾康认为,财政监督机制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要从事后检查、事后处罚为主向事前、事中监督和及时纠正调整的方向转变;二是要从合规性检查向合规性与合理性检查相结合,并且加强政策性、纳税绩效性的检查方向转变[4]。

二、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重新界定

在界定“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之前,有必要明确“监督”和“财政‘的概念。《辞海》将“监”释为“监视、监察”,《新华辞典》将“监”释为“察看”,将“督”释为“监管、察看”,因此“监督”连成一词,基本意思是从旁察看,发现问题。从经济角度看,监督是委托人通过预算约束、要求和制定操作规则等方式来控制人行为所作的努力,目的是为了减少便车行为以及偷懒行为,从而使效益最大化。从管理角度看,监督是为了达到某种既定目标而对社会经济的具体运行过程所实施的检查、审核、督导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管理活动。

什么叫“财政”,20世纪40年代中华书局出版的《辞海》对“财政”一词做如下解释:财政谓理财之政,即国家或公共团体以维持其生存发达之目的,而活动收入、支出经费之经济行为也。陈共教授对“财政”的解释是,从实际工作来看,财政是指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经济部门,即财政部门,它是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综合性部门,通过它的收支活动筹集和供给经费和资金,保证实现国家(或政府)的职能。从经济学的意义来理解,财政是一个经济范畴。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5]。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贾康所长指出,财政是“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分配体系。这种“以政控财,以财行政”①的分配体系必然引出了对财政活动进行监督的问题。

至于什么叫“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从前面的文献回顾来看,学界都没有把“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的概念区分开来,把监督财政的概念并入财政监督的概念来理解,普遍认为财政监督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②我认为,这样对财政监督进行下定义过于含糊,真是概念和范畴没有搞清楚,在财政监督过程中很难处理好各种利益集团的关系。

三、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联系及其主要区别

1.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联系。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所进行的各类监督活动,都是国家履行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都是国家监督活动,都有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程序,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两者的作用都是维护全局利益和社会公共需要;防范财政风险;保证财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6]。

2.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主要区别。首先是监督的主体不同。关于财政监督的主体问题,学术界基本上都认为有三种:一种是单指财政部门(这里指广义财政部门而非仅指财政部,如有的国家包括国库部、财政部,有的 包括计划预算部、财政部等);另一种是独立审计部门;还有一种是最高权力机关[7]。这也是把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两个概念进行混淆而得出的结果。这种认识显然是把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的主体混在一起是不准确的。我认为,应该把两者的监督主体分开来看,即财政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包括各级财政机关的专职财政监

督机构和其他业务机构。而监督财政的主体是多元化的,主要是人大、审计、税务、司法、新闻媒体以及广大的纳税民众。在监督财政的诸多主体中,最有力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其次是监督的客体范围不同。监督的客体在法律上主要是针对什么进行监督,即监督的对象是什么的问题。有的学者指出财政监督的范围和客体主要是两方面:一种是仅对财政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另一种是对政府财政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包括预算监督、税务监督、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国有财产监督等[8]。还有的学者指出财政监督的范围和客体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预算管理监督、财政收入监督、财政支出监督、国有权益监督、会计监督、内部监督[9]。以上观点都把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的范围和客体进行了混淆。在实际当中必然会出现谁都想监督,结果谁都监督不了的现象。即监督“越位”、“错位”和“缺位”的现象。严格来说财政监督的客体和范围主要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涉及的财政收支活动。主要是财政部门日常的财政监督管理,包括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国有财产监督等。而监督财政的范围和客体主要是指对政府财政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主要是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计划、财政结算计划,政府的各项支出等方面[10]。最后是,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的性质不同。财政监督的性质是各级财政机关履行国家的行政权利,是受国务院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委托,代表国家和政府的意志履行财政监督的权力,保证国家财政运行透明化,真正保证依法理财,体现“民生财政”。而监督财政的性质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民代表履行国家权力。主要受广大纳税者及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或纳税者的意志履行监督财政的职能。同时,审计、司法、税务、新闻媒体以及各类群众组织和团体也是代表广大人民或纳税者的意志进行社会监督,是履行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张馨,杨志勇,郝联峰,袁东.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430.

[2]徐瑞娥.世界各国财政监督制度情况简介[J].经济研究参考,2002,(63).

[3]傅道忠.构建新型财政监督机制研究[J].理论探索,2007,(4).

[4]贾康.关于财政监督问题的探讨[J].经济纵横,2007,(2).

[5]陈共.财政学:第5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5.

[6]顾超滨.财政监督概论[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

[7]段景泉,等.财政监督学概论[M].北京: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8]李武好,等.公共财政框架中的财政监督[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财政监督范文第5篇

一、加强和完善财政监督的意义

(一)加强和完善财政监督,有利于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理财和依法行政是财政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关键着力点。财政部“六五”普法规划、各级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淮南“参与式预算”改革试点等工作的开展体现出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和行动逐步升级。财政部门能够积极主动完善财政监督,尤其是通过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对自身预算管理执行过程的监管,更加有利于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二)加强和完善财政监督,有利于保障财税体制改革进行。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均对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做出了总体部署,规划了路线图,设定了时间表。财税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是财政监督的首要任务,自上而下的改革,政令实施是否畅通、决策执行是否到位,需要高级别的财政监督予以保障。

(三)加强和完善财政监督,有利于响应中央反腐败新要求。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执政以来,一直保持打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腐败官员和腐败现象“零容忍”。中央八项规定、“三公经费”管理、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等新政的出台,都将财政部门推至风口浪尖。财政系统内部管理是否合法合规,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或企业的监管服务是否到位,衡量着财政监督职责是否充分发挥。因此,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财政监督有利于响应中央反腐败的要求。

(四)加强和完善财政监督,有利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全党自上而下分批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有期限,但贯彻群众路线没有休止符,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通过听取意见、查摆问题,积极整改落实、建章立制,不断提升财政监督水平,重点关注民生关切和基层实际,有利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实质一直贯穿于财政工作始终。

二、财政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还不到位。有的预算单位或企业,甚至在财政部门内部有这样一些认识,“监督检查是审计和纪检监察的事情,与财政无关”、“财政监督是检查预算单位的,财政自家还查什么查”、“财政的职责就是筹集和分配资金”,这些言论说明对于财政“重分配、轻监管”的现象仍然存在,对于财政监督工作思想认识上还存有误区。

(二)工作机制还不顺畅。县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机构与其他内设机构相同,一般按乡镇科级设置,不利于内部监管的有效实施。监督机构人员配备在数量、年龄结构、知识储备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还不够合理,不利于财政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偏离财政部门中心工作,甚至被边缘化,与其他业务科室沟通协作不够,使得财政监督发现问题、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比较羸弱。

(三)方式方法还不科学。在基层实务操作中,财政监督工作存在事后监督多,提前介入少;
专项检查多,常态监督少;
合规性检查多,绩效性检查少;
行政事业单位检查多,涉企资金跟踪检查少;
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多,反映整改落实问题少等等一些问题,财政监督的方式方法还不够科学合理。

(四)外部关系还未理顺。在政府序列中,除了财政部门,监察、审计、税务部门也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责,另外,人大、纪检具有更高级别的监督和处理处罚权力。在各部门联合实施的某项监督活动中,财政部门是实施监督的主体之一,也可能是被检查的对象,亦是其他监督部门运转经费的供给方。部门之间协作关系不顺、监督职能重叠、职责划分不清、处理处罚不统一造成财政监督缺位乏力。

三、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督的建议

反腐形势、财政收支压力增大为加强财政监督提出了新要求,涉及财政监督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加强财政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针对前述问题,我们提出几点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普法宣传,提升财政监督意识。以财政部“六五”普法规划为契机,以本次征文等各类主题活动为载体,加强财政普法宣传,尤其是在财政系统内部要突出财政监督的重要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同时,坚持分配管理与监督检查并重的原则,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加大对预算单位和企业的宣传,“财政资金拨付到哪,财政监督就跟踪到哪”,不断提升财政监督意识。

(二)健全工作机制,提升财政监督效率。考虑将财政部门监督机构升格,负责人高配或由同级财政部门副职领导兼任,以加强财政监督实施力度。实行岗位轮换制度,直至部门之间中层干部的大轮岗,保障财政监督拥有不同岗位经验、不同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建立财政监督结果利用机制,保障信息共享以及整改问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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