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任用考察期间暂缓规定10篇

时间:2022-09-24 16:05:17 来源:网友投稿

选拔任用考察期间暂缓规定10篇选拔任用考察期间暂缓规定 企事业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细则 (02020年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选拔任用考察期间暂缓规定10篇,供大家参考。

选拔任用考察期间暂缓规定10篇

篇一:选拔任用考察期间暂缓规定

业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细则

 (0 2020 年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健全我企中层管理干部(以下简称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七)重点岗位定期轮岗、能上能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企业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第 四 条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中层管理干部能上能下。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企中层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会、妇委会及团委负责人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执行。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

 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企业党委部署与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服务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强,工作实绩突出,有拟任职位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团结合作,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一切以患者为中心,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第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有拟任职位所必备的学历及职称;

 (二)新提拔中层干部,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或相应工作经历);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达称职及以上,无违法违纪发生;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因工作需要,经企业党委会研究可破格或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中层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符合破格提拔的相关条件和情形。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八条

 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严格按照《干部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可采取定向考察、聘任等形式。从外引进的干部,有相应职级任职经历者采取函询核查,征求原单位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意见后,经企业党委会研究,可直接任用的形式;提拔任用的仍需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选拔任用;工会、妇委会、团委、党支部书记等,按相关章程规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分析研判和动议

 (一)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中层管理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企业院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二)提出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企业党委直接或委托组织部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三)初步建议。组织部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个人向党委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四)形成方案。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和党委分管组织工作领导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 行沟通酝酿,并报企业党委会审定形成工作方案。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五)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院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果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本企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第十条

 民主推荐

 (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二)组织部制定推荐方案,组成工作组,开展民主推荐工作。

 (三)谈话调研推荐。组织部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干部名册等相关资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参加人员范围:企业领导成员、党委委员、纪委委员、部门负责人、职工群团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四)会议推荐。企业党委主持召开推荐会议,提出有关要求, 组织填写推荐表。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参照谈话调研推荐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进行调整。

 (五)根据实际情况和岗位情况,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经干部工作酝酿会研究,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六)因特殊需要,可以由企业党委推荐人选,报上级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

 考察

 (一)确定考察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表现,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干部队伍结构、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同时党委主要领导、党委分管组织工作领导、分管领导意见,深入分析、比较择优,由组织部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提交企

 业党委会审定。防止简单以票数、分数或者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 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3.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4. 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5. 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 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三)实地考察。

 1. 组织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由两名以上具有较高素质的同志组成考察组。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2. 通过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到考察对象所在科室进行实地考察,发放《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测评及征求意见表》,并采取个别谈话、面谈考察对象、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3. 根据干部职务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4.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5. 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单位参照第十条范围确定,延伸到部门了解熟悉情况的职工参加谈话。考察对象是党外干部的,注重听取所属党派负责人或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

 (四)征求廉政意见。就考察对象党风廉政情况听取企业纪委、监察室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审计部门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党委对干部一贯政治表现作出书面鉴定。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

 (五)提出建议。组织部结合考察材料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方案,向企业党委报告。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

 (一)在讨论决定干部拟任人选前,应当充分酝酿。对于民主党派的拟任人选,应同时征求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人士的意见。

 (二)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应当由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1. 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2. 对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3.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4. 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5. 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6. 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7. 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8. 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三)企业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实践听取情况介绍并逐一发表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企业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或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况;

 2.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 进行表决,以党委委员应到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干部任免决定。

 (五)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任职

 (一)任用中层管理干部,实行选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干部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二)任前公示制度。对拟任用干部在全企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不包括发布公示的当天)。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向上级党委报告或征求意见的,应说明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直接办理任职手续;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提请院党委会审议。

 (三)试用期制度。新提拔任用中层干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提交企业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正式任职;不胜

 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试用期满考核的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参照民主推荐和考察的范围进行。

 (四)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企业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事项。组织部或协调相关院领导宣布任命,送干部到岗。

 (五)任职时间。中层干部的任职时间,从党委会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有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确定考察对象人选、讨论决定任免职、干部试用期满转正,必须经过企业党委会集体研究,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其中,确定考察对象人选、讨论决定任免职,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四章

 全程纪实

 第十五条

 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全程把关要求,如实记载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形成和保管以干部考察文书档案为基础的有关资料,全面客观反映选人用人全过程和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

 第十六条

 纪实工作实行“谁办理、谁负责”,做到客观真实、 贯穿全程、突出重点,简便管用,使每个干部的选任过程各环节可追溯、可倒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干部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搞用人上不正之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点纪实:

 (一)在酝酿、讨论或决定有关干部任用事项时有意见...

篇二:选拔任用考察期间暂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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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有效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不断改进和完善 xx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若干意见》、《xx 集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贯彻好干部标准和国企领导人员“20”字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提拔重用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坚决维护”、坚决落实集团公司党组的各项工作安排、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营造积极向上、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主要包括提出工作方案、确定考察对象、考察或者背景调查、集体讨论决定、依法依规任职。具体可细化为动议提名、酝酿、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建议、党委会议讨论、任前公示、任前谈话、印发文件、宣布任命、材料归档等过程。需要进行任前备案的,要在党委会议讨论后履行备案程序;任后备案在宣布任命后履行。

 第四条

  各单位成立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一般由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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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单位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基层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子分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正职的提名考察按照《x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分公司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x 号)实施。

 第二章

  动议提名 第七条

 从严控制职数。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干部,从严控制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班子职数,没有职数空缺的,原则上不能动议补充。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增设或者临时增设职数的,需报上级单位批准同意。

 第八条

 坚持用人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公道正派、秉公用人。大力选拔政治过硬、作风扎实、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廉洁自律的干部,用好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

 第九条

 严格审核任职资格。严格按照干部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把关核查,着重审核人选的年龄、党龄等基本条件、年度考核情况、廉洁自律情况、任职年限等。提任正职管理人员的,应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未满两年的应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和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累计五年以上;提任副职管理人员的,应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未满三年的应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和副职岗位累计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要符合《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财务、法律、金融、国际等相关业务负责人的,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

 第十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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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认可度高,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 (二)在艰苦偏远地区踏实工作、尽职尽责,工作业绩突出; (三)在市场开拓前沿、环境复杂、经营困难企业工作业绩突出; (四)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业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领导班子结构急需调整的; (二)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工作急需的; (三)市场开拓前沿、环境复杂、经营困难企业急需的; (四)艰苦偏远地区急需引进的; (五)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必须向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事前沟通,任职公示之前必须报集团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不得突破《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五个不准”要求,即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提出启动意见和初步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公司党委或者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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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结合企业干部队伍结构、空岗情况和有关方面建议等实际情况,就干部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酝酿工作方案。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一般是在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范围内先酝酿形成一致意见后,再征求其他班子成员意见,形成工作方案。对意见不一致的,特别是纪委书记提出不同意见的人选不作为考察对象。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采取内部推选方式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个别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可以根据谈话结果提出参考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 1 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采取外部交流方式的,可以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拟交流提拔人选,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提出拟交流提拔人选。民主推荐时,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与会议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外部提拔交流包括二级单位部门之间、部门与所属基层企业之间、所属基层企业之间的干部提拔交流。

 第十六条

 干部推荐准备工作。

 (一)组织人事部门制定干部民主推荐工作方案,民主推荐方案包括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推荐方式和具体工作要求等。

 (二)成立干部考察组,一般由 2 名及以上同志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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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察组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三)民主推荐前,起草干部考察组组长动员讲话稿,印制民主推荐票、统计表格等相关材料,民主推荐票上不能直接印拟任人选姓名。

 (四)召集干部考察组成员,明确有关任务和工作要求。

 (五)与有关单位党委进行沟通,商定召开民主推荐会议的时间、参会人员范围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召开民主推荐会。

 (一)相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前准备投票箱、意见箱、签到表。推荐会上应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推荐票应加盖相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印章。会议推荐人选得票不够集中或不超过半数的,在请示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可进行二次推荐。可以从第一次推荐得票靠前人员中提出二次民主推荐建议人选,建议人选一般按拟提拔职位数 1:3 或 1:2 的比例掌握,进行二次投票推荐。

 (二)参加会议推荐的范围一般为:本级领导班子成员、退二线的原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正职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八条

 个别谈话推荐。

 (一)个别谈话应重点了解所推荐人选的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二)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范围一般为:本级领导班子成员、退二线的原领导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正职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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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分别统计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情况。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并综合有关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并填写《民主推荐信息汇总表》。

 第四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条

 组织选拔的考察程序。

 (一)考察组制定干部考察方案,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书记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干部考察前,考察组要发布考察预告; (三)考察期间,考察组按照规定的形式与方法开展考察工作,一般进行实地走访、调阅干部档案(重点核查三龄两历情况)和工作资料、专项调查,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第二十一条

 考察对象应当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作书面说明并签字。需要说明的内容包括:遵守《党廉洁自律准则》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形和“四 风”问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应当对人选廉洁从业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加盖单位党委印章。意见内容包括:对人选廉洁从业情况的结论性评价;对巡视、审计、监事会监督等工作中发现和信访举报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的核查情况;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对于任前备案管理岗位人员人选,所在单位纪委应当明确提出是否可以任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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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认可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四条

 组织考察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民主推荐情况:包括会议推荐情况(注明参会人数及构成、推荐人数、推荐率)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注明谈话人数及构成、推荐人数、推荐率); (二)本人基本情况; (三)政治表现; (四)主要特点、能力素质和业绩情况; (五)作风形象及廉洁从业情况; (六)主要不足及建议; (七)考察组成员签字、考察日期等。

 第二十五条

 严格任前审核。坚持做到人事档案“凡提必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疑点没有消除、反映问题没有搞清、征求意见没有回复的,应当暂缓或暂停选任程序。无论平级交流还是提拔任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拟任职情况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切实用好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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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审计等监督成果,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拟定任用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结果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情况,进行会议讨论研究,拟定任用建议方案,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记录。

 第五章

 会议讨论 第二十七条

 规则。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以传签代替开会,不能以党政联席会、董事长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其他会议形式代替党委会;必须要有 2/3 以上的党委班子成员参加才能开会,否则,会议决策事项无效。与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应当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过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要正确地、严格地执行民主集中制,主要领导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不能在会议起初定调,不能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

 第二十八条

 纪律。严格执行“三个不上会”“两个不得”要求。“三个不上会”即讨论决定时,没有按规定进行动议酝酿、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两个不得”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专断。

 第二十九条

 汇报。党委会研究干部选拔任用,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进行汇报。汇报时应当逐一介绍拟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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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情况、考察情况和考察组的意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绝不可隐瞒可能影响决策的重大关键信息;涉及破格提拔的,要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以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遇有不同意见时,要把不同意见反映上去;考察组有两套以上建议方案时,要逐一汇报不同方案的利弊、提出倾向性意见,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记录。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应由专人如实、完整记载会议内容和讨论决议全过程,注重原汁原味记录。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党委委员签字,会议纪要应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并按规定将会议记录、纪要存档。应完整地记下发言者的原话,特别是主要领导的发言,对关键问题、有争议问题的发言,要忠实于发言者的原意,不得任意增删或改动。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时,应由本人签字确认,做到有据可查。

 第三十一条

 回避。党委会议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凡是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讨论、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六章

 任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党委会讨论决定后,对拟任人员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的主体、范围、内容、格式要统一,不能因人而异、避重就轻,破格提拔的需在公示文件中注明理由。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提拔任用领导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工作简历、拟任职务...

篇三:选拔任用考察期间暂缓规定

考察有效期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问答 选拔任用条件

  1、提任县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几年以上工龄?答:5 年以上。

  2、提任县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几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的含义是什么?

  答:2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含义是指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人部在地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担 阀 任县党政领导职务的, 添 一般应当有在乡镇两年 一 以上的工作经历。

  围 3、提任县级以上领导 萄 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 血 在下一级几个以上职位 酵 任职的经历? 答:2 个 后 以上。

  4、提任县 品 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 雹 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 痊 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棍 ,对每个职位任职时间 肉 有无具体规定? 答:没 懈 有具体规定。

  5、 谣 提任县级以上领导职务 闯 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 童 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 遥 的经历,其中是否包括 省 非领导职务? 答:包括 秆 非领导职务。

 6、 鸥 提任县级以上领导职务 拖 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 怕 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 宙 的经历,其中是否包括 逐 兼职? 答:一般不包括 噎 兼职。

  7、在同一 蝶 单位连续担任某一职务 稼 ,分工进行过调整,即 干 主管工作发生了变化或 殴 者该职位职能发生了较 西 大变化等其他类似情况 蛤 ,是否可视为在两个职 喧 位工作过? 答:是。

 织

 8、干部挂职锻炼所 屠 挂任职务多长时间可视 谰 为一个职位任职的经历 锈 ?

  答:凡经组织选 仍 派、挂职时间在半年以 败 上,其挂任职务无论是 芽 平职、低职或者因工作 贤 需要高职安排的,均可 褒 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 导 历。

  9、提任县级 枣 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 暂 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 邀 职岗位工作几年以上? 鞘

 答:2 年以上。

  1 扶 0、提任县级以上领导 癣 职务,由下级正职提任 燎 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 堤 级正职岗位工作几年以 慑 上? 答:3 年以上。

 援

 11、公务员综合管 旋 理类非领导职务名称有 猾 哪些?在《公务员法》 产 实施后沿用的部分特殊 掌 非领导职务名称有哪些 秀 ?

  答:综合管理类 淮 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 幕 、副巡视员、

 调研员、 傅 副调研员、主任科员、 堰 副主任科员、科员、办 涸 事员。《公务员法》实 泻 施后沿用的部分特殊非 绘 领导职务名称包括:“ 忻 组织员”、“纪律检查 械 员”、“监察专员”、 置 “审判员”、“检察员 筹 ”。审计署机关的业务 拉 司、各派出审计局和各 荡 特派员办事处的业务处 堰 沿用“审计员”非领导 筹 职务名称,不再使用统 寓 一的非领导职务名称, 侠 其职数在规定比例限额 乡 内统筹解决。地方各级 泵 审计机关不得使用“审 虚 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 恿 。

  12、晋升综合 纶 管理类非领导职务,任 要 职年限有何规定?

  叮 答:晋升巡视员职务, 枉 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 主 职务或者副巡视员 5 年 崇 以上;晋升副巡视员职 伎 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 儿 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 5 真 年以上;晋升调研员职 袄 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 抉 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 紊 4 年以上;晋升副调研 御 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 歧 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 杰 科员 4 年以上;晋升主 微 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 哑 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 挟 副主任科员 3 年以上; 墩 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 掷 应当任科员 3 年以上; 欲 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 形 办事员 3 年以上。晋升 盈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 蝶 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 挨 的任职 年限条件,按照 脾 有关规定执行。

  1 蝗 3、晋升乡科级领导职 泻 务的公务员,学历和任 应 职年限有何规定?答:

 导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 芭 程度;晋升乡科级正职 贺 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 任 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展 ;晋升

 乡科级副职领导 盂 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 童 级职务三年以上。

  狐 14、提拔担任党政领 技 导职务的,对文化程度 值 有什么要求?答:一般 雍 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 食 文化程度,其中地、司 域 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 垫 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 膏 化程度。

  15、提 琳 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 菌 ,对参加党校、行政院 测校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 腺 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 庚 间是如何要求的?

  屠 答:5 年内累计 3 个月 拘 以上。确因特殊情况在 颤 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 愤 的,应当在提任后 l 年 隐 内完成培训。

 16、越 景 级提拔的,应报哪个部 生 门同意?

  答:应当 泡 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抵 ,一般只能越一级。

 1 丸 7、破格提拔的,应报 煎 哪个部门审核? 答:应 鲍 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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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推荐 18、干部选 蚤 拔任用工作有哪些基本 要 程序?

  答:民主推 疽 荐;考察;酝酿;讨论 砌 决定;任职;依法推荐 次 、提 名和民主协商。

 渝

 19、选拔任用党政 诚 领导干部,提出考察对 倔 象是否要经过民主推荐 名 ? 答:必须经过民主推 葬 荐。

 20、民主推荐包 喧 括哪两种形式?

 答:会 均 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 江 推荐。

  21、民主 礼 推荐的两种形式是否应 淘 当同时采用?

  答:

 宦 是。无论是领导班子换 疹 届,还是个别提拔任职 府 ,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 懒 谈话推荐一般应当同时 歪 采用。

  22、对具 蚌 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 叭 结果的有效期是如何规 狼 定的?答:在确定该职 栗 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 烟 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 蝶 ,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 砧 有效。

  23、如何 倒 理解和把握“对非定向 拖 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 谭 内有效”?答:“非定 滤 向民主推荐,推荐结果 化 在一年内有效”,是指 栽 在该次非定向民主推荐 阴 的职数范围内,推荐结 凛 果在一年内有效。如果 圭 该次非定向民主推荐的 狈 职数都已任用了人选, 啪 则该次非定向民主推荐 允 的结果在一年内不再有 绽 效。

  24、选拔任 掌 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 模 ,是否需要进行民主推 斜 荐和组织考察? 答:必 里 须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 赛 考察。

  为进一步深 览 化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 宋 革,建立健全科学的干 唁 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 麻 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 州 作的科学化、民主化、 惩 制度化,根据《党政领 癣 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 磁 例》和相关制度规定, 翟 制定本规程。一、基本 跑 要求选拔任用干部必须 荔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 僚 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折 的用人标准,坚持民主 扳 、公开、竞争、择优方 旬 针,坚持科学化、民主 义 化、制度化方向。选拔 砾 任用干部必须符合

 相应 呀 的任职资格和职位要求 纱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 摇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歇 》和相关制度规定进行 蚊 选配。加大竞争性选拔 才 干部工作力度,为优秀 争 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篡 。中层职位出现空缺需 蚀 要提拔任用干部的,应 杂 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差 嚎 额选拔等选拔方式。推 渡 进干部轮岗交流工作。

 易 对机关内部管理人、财 挖 、物和执纪、执法等岗 殖 位干部实行定期轮岗, 栅 推进机关干部跨部门跨 蹬 单位交流。二、基本程 愿 序

  用职审批选拔任 冤 用中层干部,须在规定 迎 的机构设置和职数限额 浓 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 蒸 位空缺,经市编委办用 壶 职审核同意后,按照规 窄 定程序选配。民主推荐 狗 凡提拔任用干部,都必 辆 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 肌 察对象。在方法上,可 樟 以根据拟任职位进行定 凌 向推荐,按推荐情况由 犹 领导班子讨论确定考察 纤 对象。民主推荐的有效 沧 期为一年。领导干部个 婿 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 搂 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 顷 荐材料并署名,并按照 秆 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郴 。所推荐人选,在民主 镊 推荐中得不到多数人认 膳 可的,不得列为考察对 妒 象。组织考察对确定的 渡 考察对象,需按干部管 墙 理权限组织考察组进行 臆 考察。考察工作的组织 亦 实施由分管组织人事工 跋 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科 瑟 室负责。组织人事科室 销 或兼有组织人事工作职 靠 能科室正职的考察对象 启 ,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所 跪 在单位进行考察。考察 寨 一般采用个别谈话、民 军 主测评、发放征求意见 赁 表、专项调查等方法进 朋 行,并实行干部考察预 臼 告制度。考察人员

 应对 谎 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挣 ,对考察对象的德才表 枕 现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秸 ,提出相应的任用意见 唁 ,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踏 。征求意见对组织人事 返 职能科室中层职位拟任 透 人选,按规定在任用前 丧 向市委组织部征求意见 大 ,经同意后方可任职。

 甘 镇、局双重管理干部的 阅 任用,主管方须以书面 驯 形式向协管方征求意见 宁 ,必要时可邀请协管方 页 参与考察。协管方在收 墅 到征求意见书后,应当 甲 及时作出答复,10 个 堰 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 填 同意任用。实行垂直管 阴 理的市条线部门,对其 贼 派出机构行政正副职任 行 用时,也应在任前主动 舆 征求镇党组织意见。集 瘦 体讨论拟定召开讨论决 垣 定干部任免会议时,须 呵 提前 2 个工作日向市委 燥 组织部书面预报时间、 椰 地点等会议准备情况和 检 《中层干部任免方案》 郸 ,以及拟提拔人选的个 步 人基本情况和民主推荐 饭 、组织考察等材料,并 源 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 机 领导职数审批表》。经 隅 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对 委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 贪 关单位应及时予以纠正 振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摩 将视情派员列席旁听讨 克 论干部任免会议。中层 误干部职务任免必须由领 朽 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穴 集体讨论的形式,为党 晌 委会议、党组会议或党 琉 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 养在讨论决定干部任用时 施 ,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 矾 成员到会,并按下列程 害 序进行:1.分管干部 泄 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或 防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 砂 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 疹 名、推荐、考察和任免 秉 理由等情况;2.与会 颖 人员进行讨论,对任用 次 事项

 发表同意、不同意 讯 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单 颤 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末位 真 发言;3.与会人员进 鞍 行表决,表决按照《镇 逐 党委任用干部实行票决 栈 制的规定》和《市级机 碴 关任用干部实行票决制 燕 的规定》进行,以应到 韩 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 庭 成决定。在讨论干部任 抽 用事项中,如出现意见 磊 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 次 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 雄 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 痪 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 咆 查清。对已经决定的干 屈 部任免事项需要复议的 过 ,应当经领导班子半数 嘘 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进 猎 行。领导班子对干部任 沾 用的讨论情况,应当在 卷 《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记 候 录簿》上作详细记录。

 厘 任职谈话对中层干部职 震 务的任免,由党委、党 厌 组指定专人进行任职谈 延 话,有针对性地做好任 芝职教育。任前谈话在领 暴 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 怖 进行。任前公示拟提拔 占 任用的干部人选参照《 劳 吴江市领导干部任前公 噎示制实施办法》进行任 悠 前公示,经选举产生的 号 除外。公示采用在拟提 哉 拔任用干部的工作单位 崩 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 枉公示期一般为 7 天。对 里 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 荡 题,应及时进行调查核 拭 实,将调查情况向领导 砧 班子汇报,并向署名或 睬

 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 枕 馈有关情况。

 XX 年干 诛 部理论考试复习题

  前 说明:题库内共 200 侥 题,仅随机公开一半题 鸯 目及答案,答案为红色 玫 选项。

  1.中国共 孤 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 皿 先锋队,同时是中国

 公 跑 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掇 。

  2.党的最高理 苞 想和最终目标是社会主 雁 义社会代替资本主义社 匆 会。

  3.社会主义 挫 的本质是发展社会主义 誉 市场经济。

  4.坚 镭 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 放 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 篱 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 尝 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

 今

 5.新民主主义革 滁 命胜利后,建立了民主 另 集中制的中国人民共和 掩 国。

  6.三个代表 云 重要思想是马列主义同 次 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 卡 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 养 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 恋 件下的继承与发展。

 抖

 7.现阶段,我国社 泅 会的主要矛盾是改革生 滨 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 徐 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矛盾 咙 。

  8.始终做到" 粕 三个代表",是我们党 钝 的立党之基、执政之源 粥 、力量之本。

  9. 培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 驭 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 谰 要务。

  10.我国 幌 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 枫 是实现 20 世纪末国民 鳖生产总值比 1980 年 抚 翻三番。

 11.坚持民 栽 主集中制是我们的立国 怯 之本。

  12.要从 砂 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 摘 发展的经济体制,必须 诫坚持和完善多种经营体 负 制。

 13.党章指 蔽 出,社会主义建设要实 页 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扦 相结合。

  14.五 凳 四运动的后期,中国农 便 民以自己特有的组织性 庸 、纪律性和坚定的革命 鸯 性,在运动中发挥了主 静 力军的作用。

  15 帛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 迢 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 疹 装力量的领导,加强人 馆 民解放军的建设,充分 潘 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 驱 国防、保卫祖国和全面 狼 奔小康建设中的作用。

 慢

 16.我们要按照 框 "一个国家,多种制度 剃 "的方针,完成祖国的 樟 统一大业。

  17. 湿 我们要在互相尊重主权 案 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 公 、互不干涉内政、平等 昆 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 筷 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 骤 同世界各国的关...

篇四:选拔任用考察期间暂缓规定

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2020 年 1 月 6 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 年1 月 11 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领导成员。

  第四条 旗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提拔担任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提拔担任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一般应当有两年以上苏木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经历或者三年以上苏木乡镇、街道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提拔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有三年以上党龄。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之一;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八条 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从嘎查村、社区、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选拔任用干部,注重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三章 分析研判、动议、民主推荐、考察

  第九条 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条 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苏木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对苏木乡镇、街道领导班子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和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

 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由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组织,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领导班子换届,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苏木乡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苏木乡镇人大、政府领导成员;苏木乡镇内设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及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定数量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所辖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主要负责人;旗县(市、区)有关部门派驻机构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

 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街道领导干部人选,由街道办事处机关全体人员和所辖村、社区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六条 由旗县级以上机关交流提拔到苏木乡镇、街道任职的,民主推荐一般由机关全体干部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

  由旗县级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交流提拔到苏木乡镇、街道任职的,民主推荐一般由本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七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的苏木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人选,经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

  第十八条 苏木乡镇、街道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旗县(市、区)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门推荐,作为考察对象;也可以由苏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推荐,报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条 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 苏木乡镇领导班子换届,由苏木乡镇党委根据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由苏木乡镇党委会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旗县(市、区)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时,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基本内容,把乡村振兴、社会治理、改革创新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苏木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旗县(市、区)党委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三条 对苏木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书记拟任人选,由旗县(市、区)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四条 考察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考察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苏木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成员;

  (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成员;

  (三)苏木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委员;

  (四)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五)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考察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委(纪检监察组)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察机构和审计、信访等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纪委(纪工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

  第二十八条 考察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行为特征,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旗县(市、区)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门应当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人数至少为两人。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具有较好思想政治素质、丰富工作经验并且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四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由旗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盟市党委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旗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旗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

  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应当事前书面请示盟市党委组织部门:

  (一)旗县(市、区)机构变动或者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确因工作

 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苏木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任职不满 3 年进行调整的;

  (七)拟提拔任用人选因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或者提拔任职的;

  (八)其他...

篇五:选拔任用考察期间暂缓规定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的精神, 结合我省的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选拔任用的原则和条件 第一条

 选拔任用乡(镇、 街道) 党政领导干部, 必须坚持党管干部, 任人唯贤、 德才兼备,群众公认、 注重实绩, 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 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乡(镇、 街道) 党政领导干部, 必须符合把乡 (镇、 街道) 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具有团结带领群众进行现代化建设能力, 结构合理、 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三条

 乡(镇、 街道)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 观点、 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讲学习、 讲政治、 讲正气, 经得起各种风险的考验。

 (二)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 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 坚持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 注重调查研究, 能够把党的方针、 政策同本地实际相结合, 讲实话, 办实事, 求实效, 不搞形式主义。

 (三)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 有奉献精神, 安心基层, 艰苦创业, 勤政为民。

 (四) 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 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 有基层实践经验, 能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依法办事, 清正廉洁, 艰苦朴素, 作风正派, 以身作则, 密切联系群众, 关心群众疾苦, 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 反对官僚主义, 不滥用职权, 不谋求私利。

 (六)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有民主作风、 全局观念, 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善于团结同志, 包括团结与自已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自觉维护班子团结。

 第四条

 乡(镇, 街道) 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 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 提任党政正职的, 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并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三) 应当具有中专(高中) 以上文化程度, 其中党政正职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 身体健康。

 (五) 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党(干) 校五年内累计二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 应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破格提拔, 但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同意。

 (七) 乡(镇、街道)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 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八) 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 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 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 有关规定要求。

 二、 选拔任用程序 第五条

 民主推荐 (一) 选拔任用乡(镇、 街道) 党政领导干部, 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民主推荐由本级党委或县(市、区) 委组织部主持。

 换届时, 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数进行全额定向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时, 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或县(市、区) 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 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但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

 (二) 换届时,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乡 (镇) 机关干部, 村党支部书记、 村委会主任, 乡(镇) 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县(市、 区) 派驻机构的负责人, 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三) 换届时, 民主推荐会应经下列程序:

 公布推荐职务、 任职条件、 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填写推荐表; 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 综合分析, 向县(市、 区) 委汇报推荐情况。

 (四) 个别提拔乡(镇、 街道) 党政领导干部时, 可以采取组织推荐、 群众推荐、 领导干部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 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组织推荐必须以党委(党组) 名义形成正式文件。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 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经县(市、区) 委组织部审核后,参照本条第 2 款、 第 3 款规定进行民主推荐, 确定考察对象。

 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 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六条

 组织考察 (一)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 由县(市、 区) 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二) 考察必须依据乡 (镇、 街道) 党政领导职务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 全面考察其德、 能、勤、 绩、 廉,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三) 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组织考察组, 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就考察方案向考察对象单位的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征求意见; 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采取个别谈话、 发放征求意见表、 民主测评、 实地考察、 查阅资料、 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 广泛了解情况, 必要时, 还应进行专项调查;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 同考察对象单位的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县(市、区) 委组织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 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 向县(市、 区) 委报告。

 (四) 考察中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是:

 乡 (镇、 街道)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人大、 纪委主要领导成员;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机关党组织和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其他有关人员。

 (五) 考察乡(镇、 街道) 党政领导干部人选, 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 全面, 准确、 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内容包括:

 德、 能、 勤、 绩、 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主要缺点和不足; 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的情况。

 已经提拔任职的, 考察材料归入

 本人档案。

 (六)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Q 县(市、区) 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 2 人以上组成 j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 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 公道正派, 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 并对考察材料签名负责。

 对因考察不负责而造成用人失误的, 要追究考察人的责任。

 (七)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表现情况, 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七条

 充分酝酿 乡 (镇、 街道) 党委呈报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 应当在县(市、 区) 委组织部考察和本级党委决定呈报之前, 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本级党委、人大和政府领导成员中酝酿; 属于双重管理的干部和非中共党员的, 还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酝酿的情况须向县(市、 区) 委汇报。

 第八条

 讨论决定 (一) 乡(镇、 街道) 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由县(市、 区) 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或者决定提出呈报、 提名的意见。

 (二) 县(市、 区) 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 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 应当发表同意、 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 采取口头表决、 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 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 避免久拖不决。

 (三) 县(市、 区) 委讨论决定乡 (镇、 街道) 党政干部任免事项, 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者组织部负责人, 逐个介绍对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 推荐、 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参加会议的人员讨论; 进行表决, 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 乡(镇、 街道) 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 一般应当由县(市、 区) 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 由县(市、 区) 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九条

 任职 (一)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乡 (镇、 街道)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的, 在县(市、 区) 委讨论决定后, 下发任职通知前, 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 5—7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 办理任职手续。

 (二)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 由县(市、 区) 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谈话主要内容是:

 宣布任用决定; 肯定优点和长处, 指出缺点和不足; 阐明所任职务应具备的能力和组织上的要求, 使其明确今后努力方向等。

 (三) 乡(镇、 街道)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 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由党委决定任职的, 自决定之日起计算; 由党的代表大会、 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 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的, 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依法提名与选举 (一) 乡(镇) 党委根据县(市、 区) 委的意见向乡 (镇) 人民代表大会推荐人大、 政府领导干部人选, 应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 人大主席团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 人大主席团成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 应当认真贯彻党委的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 正确履行职责。

 (二) 乡(镇)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的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大、政府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 在人民代表 大会审议前, 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 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说明推荐理由。

 (三) 由乡 (镇) 党委推荐的人大、 政府领导干部人选, 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前, 如果人大代表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 乡(镇) 党委应及时向县(市、 区) 委报告, 并认真研究, 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 足以影响选举的问题, 乡 (镇) 党委可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有关程序暂缓选举, 也可重新推荐人选, 并报经县(市、 区) 委同意。

 (四) 由乡 (镇) 党委推荐、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大、 政府领导干部落选后, 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条件, 可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 也可以在下一次人代会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 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三、 交流、 回避、 免职、 辞职和降职制度 第十一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在一个乡 (镇、街道) 工作时间较长,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乡 (镇、 街道)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地任职满十年的一般应当交流, 同一地方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交流可以在乡(镇、 街道) 之间、 乡(镇、 街道) 与县(市、 区) 机关部门之间、乡 (镇、 街道) 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乡 (镇、 街道) 党政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未满五年的一般不交流。

 第十二条

 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实行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 纪检、 财务工作。

 党委和组织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 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 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实行免职、 辞职和降职制度 (一) 乡(镇、 街道)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 在年度考核、 干部考察中, 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 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 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 自愿辞职、 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

 是指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 依照法律规定, 向乡 (镇) 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

 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 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公职。

 自愿辞职, 必须写出书面申请, 报县(市、 区) 委审批。

 县(市、 区) 委在收到个人申请书的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 不得擅离职守。

 擅自离职的,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引咎辞职:

 是指乡 (镇、 街道)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 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不宜再担任现职, 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

 是指县(市、 区) 委及组织部门,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 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 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拒不辞职的, 应免去现职。

 (三) 辞职和免职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有关规定办理。

 (四)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 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五)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 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四、 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的纪律 选拔任用乡(镇、 街道) 党政领导干部, 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 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 不准以书记办公会(碰头会) 、 领导签阅等形式, 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 个人不能改变党委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 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 必须经党委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五) 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 交流干部的决定;

 (六) 不准...

篇六:选拔任用考察期间暂缓规定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 方针、 政策, 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 年轻化、 知识化、 专业化, 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 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 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全国政协、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 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 纪委、 法院、 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 县级以上党委、 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 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 观点、 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 政策, 立志改革开放, 献身现代化事业,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 开拓创新, 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 认真调查研究, 能够把党的方针、 政策同本地区、 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 讲实话, 办实事, 求实效, 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 有实践经验, 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 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清正廉洁, 勤政为民, 以身作则,艰苦朴素, 密切联系群众,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反对官僚主义, 反对任何滥用职权、 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 有民主作风, 有全局观念, 善于团结同志, 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 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 对高级干部提出的五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 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 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 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副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 由副职提任正职, 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 一般要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其中, 省部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必须经过党校、 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 以上的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 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 还应当符合 《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 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

 换届时, 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时, 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 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时, 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换届时,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党委工作部门、 政府工作部门、 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领导成员人选, 应有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一条换届时, 民主推荐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 公布推荐职务、 任职条件、 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 个别谈话、 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个别提拔任职时,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 参照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推荐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 由本部门领导成员、 内设

 机构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 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

 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 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推荐党委、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 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 群众推荐、 个人自荐和考试、 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章考察

  第十六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 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对象入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 由主管方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 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 全面考察其德、 能、 勤、 绩,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 应当坚持群众路线, 充分发扬民主, 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 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九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 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 拟订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 征求意见;

 (三)采取个别谈话、 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 实地考察、 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 广泛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折考察情况, 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五)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 研究提出意见, 向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条考察拟任党政领导职务人选, 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党委、 政府领导成员, 人大常委会、 政协、 纪委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拟任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人选, 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党委、 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 纪委的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分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领导成员;

 (三)本部门内设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机关工作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进行上列考察时, 须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换届前和任届中期, 应当对党委、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各进行一次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依据之一。

 民主评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民主评议由本级党委(党组)主持, 必要时,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派人指导;

 (二)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为领导成员的德才表现、 工作实绩;

 (三)参加评议的人员, 可以根据被评议对象的层次和职务确定, 一般应当由被评议对象的同级、 下一级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四)民主评议应当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 采取召开座谈会、 填写书面意见、 个别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

 (五)民主评议结束后, 应当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情况, 召开民主生活会, 制定改进措施, 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民主评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全面、 准确、 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德才表现、 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或者民意测验情况。

 第二十三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

 进行干部考察,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派出考察组。

 考察组由二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 公道正派, 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人选, 在上级党委考察之前或者本级党委决定呈报之前, 应当在下列范围内进行酝酿。

 (一)在本级党委领导成员中酝酿;

 (二)在本级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主要领导成员中酝酿;

 (三)党外领导成员的人选, 还应当在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 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中酝酿;

 酝酿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 在党委讨论决定前, 须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地方政府组成人员人选、 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 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 须征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 主管方须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 进行酝酿。

 协管方在收到主管方意见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 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 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 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或者决定提出推荐、 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 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 应当发表同意、 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 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 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 介绍对领导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以党委(党组)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 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条须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 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 干部考察材料、 本人的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 讨论记录、 民主推荐材料。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对呈报的材料, 要严格审查。

 第三十一条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依法推荐、 提名与民主协商

 第三十二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府组成人员人选, 应当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 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 应当积极贯彻党委意图, 带头依法办事, 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的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人选, 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 介绍被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 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 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 并介绍所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 在党委讨论决定后, 由政府任命。

 第三十五条换届时, 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 法院、 检察院领导成员人选, 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负责人、 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 进行民主协商。

 第三十六条由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 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决定前, 如果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 党委应认真加以分析。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 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 党委可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关程序暂缓选举、 决定, 也可重新推荐人选。

 如果党委认为人选不宜改变, 或者认为所提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不符, 应当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三十七...

篇七:选拔任用考察期间暂缓规定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 方针、 政策, 建立科学规范

 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推 进干

 部队伍的革命化、 年轻化、 知识化、 专业化, 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 面贯

 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 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

 程》 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

 德才兼备、 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

 群众公认、 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

 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的原则;

  (五)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

 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 的坚

 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 全国政协、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的工

 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

 党委、 人大常委会、 政 府、

  政协、 纪委、 法院、 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 县级以上党委、 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

 会、 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参照本条例的 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党委(党组)

 及组织(人事)

 部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

 策水平, 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 立场

 、 观点、 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

 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 政策, 立志改革开放, 献

 身现代化事业,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 开拓创新, 做出实绩;

  (三)

 坚持实事求是, 认真调查研究, 能够把党的方针、 政策同本地

 区、 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 讲实话, 办实事, 求实效, 反对形式主义 ;

  (四)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 有实践经验, 有胜任领导

 工作的组织能力、 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清正廉洁, 勤政为民, 以身作则,

  艰苦朴素, 密切联系群众,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 的批

 评和监督, 反对官僚主义, 反对任何滥用职权、 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

  (六)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 有民主作风, 有全局观念, 善于

 团结同志, 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 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

 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 对高级干部提出的五项要求。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 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

 提任县(处)

 级领导职务的, 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

 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

 提任县(处)

 级以上领导职务的, 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

 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

 提任副县(处)

 级以上领导职务的, 由副职提任正职, 一般要

 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 一般要在下 级正

 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四)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其中, 省部级领导干部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

 必须经过党校、 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

  (六)

 身体健康;

  (七)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 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 还应当符合《

 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

 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 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

 或上级组织(人事)

 部门主持。

  换届时, 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

 时, 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党组)

 或者组织(人事)

 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 集体研究

 确定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时, 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之一

 , 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 换届时,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

 党委成员;

  (二)

 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

 纪委领导成员;

  (四)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党委工作部门、 政府工作部门、 人民

 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

 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

 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领导成员人选, 应有民主党派主要领导

 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一条 换届时, 民主推荐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

 制定推荐工作方案, 公布推荐职务、 任职条件、 推荐范围和有

 关要求;

  (二)

 采取召开推荐会、 个别谈话、 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

 由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

  (四)

 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 个别提拔任职时,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

 , 参照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推荐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 由本部门领导成员、 内设

 机构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 必须负责地写

 出署名的推荐材料。

 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 可以列为 考察

 对象。

  第十五条 推荐党委、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 还可以

 采取组织推荐、 群众推荐、 个人自荐和考试、 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六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 由组织(人事)

 部门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 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 由主管方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 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

 同领导职务的要求, 全面考察其德、 能、 勤、 绩,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

  第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 应当坚持群众路线, 充分发扬民

 主, 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 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九条 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 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组织考察组, 拟订考察方案;

  (二)

 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

 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

 沟通情况, 征求意见;

  (三)

 采取个别谈话、 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 实地考察、 专项调查

 、 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 广泛了解情况;

  (四)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 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

 主要

 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五)

 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

 部门的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

 报, 研究提出意见, 向党委(党组)

 报告。

  第二十条 考察拟任党政领导职务人选, 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

 党委、 政府领导成员, 人大常委会、 政协、 纪委的主要领导成

 员;

  (二)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

  (三)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

  (四)

 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拟任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人选, 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

 党委、 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 纪委的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分

 管领导;

 (二)

 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领导成员;

  (三)

 本部门内设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机关工作人员;

  (四)

 其他有关人员。

  进行上列考察时, 须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

 部门、 纪检

 机关(监察部门)

 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换届前和任届中期, 应当对党委、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

 领导成员, 各进行一次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领导 干部

 的依据之一。

 民主评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

 民主评议由本级党委(党组)

 主持, 必要时, 上级组织(人事

 )

 部门可以派人指导;

  (二)

 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为领导成员的德才表现、 工作实绩;

  (三)

 参加评议的人员, 可以根据被评议对象的层次和职务确定, 一

 般应当由被评议对象的同级、 下一级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四)

 民主评议应当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 采取召开座谈会、 填写书

 面意见、 个别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

  (五)

 民主评议结束后, 应当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情况, 召开民主

 生活会, 制定改进措施, 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民主评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并归入

 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全面、 准确、 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内容

 包括:

  (一)

 德才表现、 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二)

 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

 民主推荐或者民意测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

 进行干部考察, 党委(党组)

 或

 者组织(人事)

 部门应当派出考察组。

 考察组由二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

 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 公道正派, 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

 并对

 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酝 酿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人选, 在上级党委考察之前或者本级党委

 决定呈报之前, 应当在下列范围内进行酝酿。

  (一)

 在本级党委领导成员中酝酿;

  (二)

 在本级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主要领导成员中酝酿;

  (三)

 党外领导成员的人选, 还应当在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 无党

 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中酝酿;

  酝酿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 在党委讨论决定前, 须征求

 分管领导的意见。

 地方政府组成人员人选、 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成员人 选、

  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 须征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 见。

  第二十六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 主管方须事先征求协

 管方的意见, 进行酝酿。

 协管方在收到主管方意见一个月内未予答复

 的,

  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 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 , 上

 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 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

 (党组)

 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或者决定提出推荐、 提名的意见。

 属于

 上级党委(党组)

 管理的干部, 本级党委(党组)

 可以提出任免建议 。

  第二十八条 党委(党组)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必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的成员到会。

 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 应当发表同意、 不同意或缓 议等

 明确意见。

 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 应当暂缓作出决 定。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 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九条 党委(党组)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必须按照下列程

 序进行:

  (一)

 党委(党组)

 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

 部门

 负责人, 介绍对领导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二)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

 以党委(党组)

 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

 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 由党委(党组)

 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

  第三十条 须报上级党委(党组)

 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 必须呈

 报党委(党组)

 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 干部考察材料、 本人的 人事

 档案和党委(党组)

 会议纪要、 讨论记录、 民主推荐材料。

 上级组织 (人

 事)

 部门, 对呈报的材料, 要严格审查。

  第三十一条 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

 人事)

 部门备案。

  第七章 依法推荐、 提名与民主协商

 第三十二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人大常委会或

 者政府组成人员人选, 应当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 委会

 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

 人民代表 大会

 的临时党组织、 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 的党

 员, 应当积极贯彻党委意图, 带头依法办事, 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的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领导干部人选, 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 书,

  介绍被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 应当

 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 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 并介绍所提人选的有 关情

 况。

  第三十四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

 导成员人选, 在党委讨论决定后, 由政府任命。

  第三十五条 换届时, 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 法院、 检

 察院领导成员人选, 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负责人、 无党派人士中的代 表人

 物通报有关情况, 进行民主协商。

  第三十六条 由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 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

 人大常委会决定前, 如果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 选提

 出不同意见, 党委应认真加以分析。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 足以影响 选举

 或者任命的问题, 党委可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关 程序

 暂缓选举、 决定, 也可重新推荐人选。

 如果党委认为人选不宜改变,

 或者...

篇八:选拔任用考察期间暂缓规定

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 方针、 政策, 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 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 知识化、 专业化, 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 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

 党管干部原则;

  (二)

 任人唯贤、 德才兼备原则;

  (三)

 群众公认、 注重实绩原则;

  (四)

 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原则;

  (五)

 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

 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 结构合理、 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全国政协、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 (不含正职)

 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 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 纪委、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 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 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 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

 及其组织(人事)

 部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 观点、 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讲学习、讲政治、 讲正气, 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 政策, 立志改革开放, 献身现代化事业,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 做出实绩。

 (三)

 坚持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 认真调查研究, 能够把党的方针、 政策同本地区、 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 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讲实话, 办实事, 求实效, 反对形式主义。

  (四)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 有实践经验, 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 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依法办事, 清正廉洁, 勤政为民, 以身作则, 艰苦朴素, 密切联系群众,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做到自重、 自省、 自警、 自励,反对官僚主义, 反对任何滥用职权、 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 有民主作风, 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善于团结同志, 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 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 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

 提任县(处)

 级领导职务的, 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

 提任县(处)

 级以上领导职务的, 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

 提任县(处)

 级以上领导职务, 由副职提任正职的, 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 应当

  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其中地(厅)、 司(局)

 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

 应当经过党校、 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

 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 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

 身体健康。

  (七)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 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 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越级提拔的, 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

 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 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 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 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

 党委成员;

  (二)

 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

 纪委领导成员;

  (四)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党委工作部门、 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

 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

 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领导成员人选, 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 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召开推荐会, 公布推荐职务、 任职条件、 推荐范围, 提供干部名册, 提出有关要求;

  (二)

 填写推荐票, 进行个别谈话;

  (三)

 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 综合分析;

  (四)

 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 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 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 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本部门人数较少的, 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 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 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 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 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 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 由党委(党组)

 或者组织(人事)

 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 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 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 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经组织(人事)

 部门审核后, 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 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 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 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 由组织(人事)

 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 由主管方负责, 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 全面考察其德、 能、 勤、 绩、廉,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

 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 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组织考察组, 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

 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

 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 征求意见;

  (三)

 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 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

 采取个别谈话、 发放征求意见表、 民主测评、 实地考察、查阅资料、 专项调查、 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 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 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

 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

 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 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 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

 部门汇报, 经组织(人事)

 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 向本级党委(党组)

 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

 党委、 政府领导成员, 人大常委会、 政协、 纪委、 人民

  法院、 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

 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

 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

 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

 部门、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

 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 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提拔任职的, 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 全面、 准确、 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包括下列内容:

  (一)

 德、 能、 勤、 绩、 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

 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

 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

 或者组织(人事)

 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 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 公道正派,深入细致, 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 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 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

 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在考察前, 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 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 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 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 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 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 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 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 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 视为同

  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 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

 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或者决定提出推荐、 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

 管理的, 本级党委(党组)

 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 县(市)

 党委、 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 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 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 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 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 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 应当发表同意、 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 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 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 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 需要复议的, 应当经党委(党组)

 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党委(党组)

 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 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 推荐、 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

 进行表决, 以党委(党组)

 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

 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

 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 干部考察材料、 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

 会议纪要、 讨论记录、 民主推荐材料。

 上级组织(人事)

 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

 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 司(局)

 级以下领导职务的, 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 在党委(党组)

 讨论决定后、 下发任职通知前, 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 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

篇九:选拔任用考察期间暂缓规定

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政治交待,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组部有关要求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黑组发【2013】6 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 2014 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注重实绩、师生公认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要求。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 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民主、完善考

 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逐步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健全制度完备、纪律严明、群众参与的监督体系。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处、科级干部。必须按照编制规定的职数限额任用各部门处、科级干部,不准超职数任用干部。

 ?第六条 学院党委及其组宣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教育管理学院处、科级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 ?第七条 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院党委的各项决定,为学院的建设与发展艰苦创业,做出突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积极开拓创新、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反对“四风”。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组织管理能力、团结协调能力、科学文化水平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按章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反对任何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八条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拔担任副科级职位的,应该是工作三年以上的学院教职工;工作一年以上的硕士以上学位人员。经考察具有履行副科级领导岗位职责的素质能力,可提拔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

 ?(二)提拔担任正科级职位的,应该是副科级干部任职两年以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职三年以上;博士学位人员工作一年以上、硕士学位

 人员工作三年以上(限于教学部门和教辅部门)。经考察具有履行正科级领导岗位职责的素质能力,可提拔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

 ?(三)提拔担任科级干部职务的同志原则上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拔担任副处级干部职务的,应该是正科级干部任职三年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职三年以上(限于教学部门和教辅部门)。

 ?(二)提拔担任正处级干部职务的,应该是副处级干部任职两年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职三年以上(限于教学部门和教辅部门)。

 ?(三)提拔任职处级干部职务的同志原则上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条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除符合干部基本条件外,任职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准多人集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对领导干部亲属破格提拔需及时上报,严格

 把关,隐瞒不报、把关不严的,一律先取消任职决定,再严肃追究问责。

 ?第十二条 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不得列为拟提职考察人选,对配偶或子女一方移居国(境)外的干部,在提任财务、组织、人事等敏感部门和重要岗位时,必须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从严把握,慎重使用。

 ?第十三条 提任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的要经过市委党校或者市委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达到相关的要求,未达到要求者,重新参加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能完成培训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或组宣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五条 组宣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学院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和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六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党委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岗位的具体要求,报请市委组织部同意,采取相应的选拔任用方式,并形成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组宣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党支部和各部门协助完成。

 ?第十八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一)处级干部的会议推荐,在全院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的会议上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二)科级干部的会议推荐,一般在部门或党支部全体人员参加的会议上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处级干部的谈话推荐,在全院处级干部中进行谈话推荐。

 ?(四)科级干部谈话推荐,在部门或支部不低于 60%的人员中进行谈话推荐。

 ?(五)民主推荐和谈话推荐都达到 50%以上者,方可作为考察候选人。

 ?第十九条 民主推荐完成后,由组宣部向学院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总体情况及推荐结果,学院党委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讨论酝酿,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参考条件之一,不能作为唯一依据,防止简单以票取人,防止买票拉票。近年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正在立案审查的、以及存有其他影响提拔任用问题的干部,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宣部会同纪委组成考察组,负责进行严格考察,有关党支部要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考察时,要坚持干部德才兼备原则,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干部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三条 考察时,要注重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注重廉政情况考察,防止“带病上岗”、“带病提拔”。

 ?第二十四条 干部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考察组由组织纪检部门两名以上成员组成,组宣部负责主持进行。

 ?(二)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严守纪律,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材料形成后考察组成员要署名。

 ?(三)根据考察对象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考察采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考察组成员要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并向组织部汇报,组织部集体研究提出建议方案,向学院党委汇报。

 ?(六)收回考察谈话记录本,由组织部统一保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六章 酝 酿 ?第二十六条 党政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须进行充分的酝酿。

 ?第二十七条 酝酿应该根据干部职务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不同的范围内进行。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属于上级管理的干部,学院党委可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二十九条 党委讨论决定处、科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需报上级组织审批、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呈报、备案。

 ?第八章 任 职 ?第三十一条 提拔担任党政处、科级干部职务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由组宣部以公告形式向全院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影响任职的,经党委研究同意取消其任职资格;反映问题情况复杂,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任用。

 ?第三十二条 学院处、科级干部任免文件统一由学院组宣部拟文,党委签发,任免手续由组宣部负责办理。

 ?第三十三条 对新任职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级干部由主管院领导对其进行任职前谈话,科级干部由组宣部对其进行任职前谈话。

 ?第三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从任命之日(党委会研究决定之日)起,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其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考核排名末位的。

 ?(三)因工作需要,党委决定交流到其他岗位任职,本人拒不服从的。

 ?(四)因病、因私超过半年,仍不能坚持参加工作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超过一年的。

 ?(五)犯有严重错误或者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六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干部担任由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

 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规定应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向原选举单位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 ?(二)自愿辞职。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自愿辞职时,干部本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提出辞职申请,说明辞职原因等。党委在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三)引咎辞职。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时,干部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提出辞职申请,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四)责令辞职。党委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根据规定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应当责令其辞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五)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不同意其辞职或者暂缓辞职后,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七条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以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三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十章 轮岗、回避 ?第四十条 实行干部轮岗制度。

 ?(一)轮岗的对象:正处级干部和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轮岗的;需要通过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的。

 ?(二)轮岗年限:原则上在同一工作岗位工作时间过长的应该轮岗;个别业务领导可以适当延长轮岗期限。

 ?(三)轮岗程序:轮岗干部...

篇十:选拔任用考察期间暂缓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 年版)》

 ------------------------------------------------------------------------------ 作者:

  日期:

 2014-07-27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 方针、 政策, 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 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 年轻化、 知识化、 专业化, 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 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 根据 《中国共产党 章程》和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

 党管干部原则;

  (二)

 任人唯贤、 德才兼备原则;

  (三)

 群众公认、 注重实绩原则;

  (四)

 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原则;

  (五)

 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

 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 结构合理、 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全国政协、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

 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 人大常委会、 政府、政协、 纪委、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 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 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 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党委(党组)

 及其组织(人事)

 部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的水平,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 观点、 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 讲政治、 讲正气, 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 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 政策, 立志改革开放, 献身现代化事业,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 做出实绩。

  (三)

 坚持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 认真调查研究, 能够把党的方针、 政策同本地区、 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 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讲实话, 办实事, 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 有实践经验, 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依法办事, 清正廉洁, 勤政为民, 以身作则, 艰苦朴素, 密切联系群众,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做到自重、 自省、自警、 自励, 反对官僚主义, 反对任何滥用职权、 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 有民主作风, 有全局观念, 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善于团结同志, 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 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 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

 提任县(处)

 级领导职务的, 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

 提任县(处)

 级以上领导职务的, 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

 提任县(处)

 级以上领导职务, 由副职提任正职的, 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 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其中地(厅)、 司(局)

 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

 应当经过党校、 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

 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 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

 身体健康。

  (七)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 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 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越级提拔的, 应当报经上级组织 (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 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 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 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

 党委成员;

  (二)

 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

 纪委领导成员;

  (四)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党委工作部门、 政府工作部门、 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

 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

 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领导成员人选, 应当有民主党派、 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 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 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召开推荐会, 公布推荐职务、 任职条件、 推荐范围, 提供干部名册, 提出有关要求;

  (二)

 填写推荐票, 进行个别谈话;

  (三)

 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 综合分析;

  (四)

 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 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 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 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本部门人数较少的, 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 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 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 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 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 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 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 由党委(党组)

 或者组织(人事

 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 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 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 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 (人事)

 部门审核后, 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 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 由组织(人事)

 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 由主管方负责, 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 全面考察其德、 能、 勤、 绩、 廉,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

 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 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组织考察组, 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

 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

 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 征求意见;

  (三)

 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 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

 采取个别谈话、 发放征求意见表、 民主测评、 实地考察、 查阅资料、 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 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 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

 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

 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 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 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

 部门汇报, 经组织(人事)

 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 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

 党委、 政府领导成员, 人大常委会、 政协、 纪委、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

 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

 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

 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 (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

 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 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 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 全面、 准确、 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包括下列内容:

  (一)

 德、 能、 勤、 绩、 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

 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

 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委(党组)

 或者组织(人事)

 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 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 公道正派, 深入细致, 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 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 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

 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 酿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在考察前, 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 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 分别在党委(党组)、 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 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 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 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 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 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 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 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 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 副职的任免由主

 管方决定。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

 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或者决定提出推荐、 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

 管理的, 本级党委(党组)

 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地)、 县(市)

 党委、 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 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 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 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 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党委(党组)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 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 应当发表同意、 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 采取口头表决、 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 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 会后应当及时查清, 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 需要复议的, 应当经党委(党组)

 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党委(党组)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党委(党组)

 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

 部门负责人, 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 推荐、 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

 进行表决, 以党委(党组)

 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

 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 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 干部考察材料、 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

 会议纪要、 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

 上级组织(人事)

 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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