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五篇】(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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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五篇】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范文第1篇

幼儿园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一】

1、食品卫生应有专人负责,成立食品卫生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食品卫生情况,总结经验,及时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儿童食品卫生的质量。

2、根据季节供应情况,制定适合各年龄组儿童的食谱。

3、食品由专人按实际需要采购,采购的食品应新鲜优质,每天由专人验收生、熟食品,并建立验收簿。

4、生食品经验收后入库,库存不宜过多,各类食品应按需要量领取,每月底盘存。库房由专人保管,建立出入库帐目。库房保持整洁干燥,各种盛器须加盖。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食用。

5、准确掌握儿童出勤人数,作到每天按人按量供应主副食品。

6、各种膳食烹调后,由专人检查质量,合格后根据各班用膳人数发出,营养员应到各班了解儿童用膳情况,听取对膳食的意见。

7、保健人员(或营养员)应定期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对食品的保质期严格把关。做到过期不用,生熟分开。

8、建立严格的消毒卫生制度。规范操作。定期检查。

幼儿园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二】

一、防止食物污染措施

(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按岗位责任制要求,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工作。

(二)彻底消灭厨仓库、配食间的老鼠、蟑螂、苍蝇和蚊子。

(三)严禁采购,加工腐烂、变质、霉烂的肉类、奶类、水产品、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禁止家禽类活物进入厨房。

(四)易腐食品应低温冷藏,隔夜食物大多数不宜再用,应作废弃处理。

(五)凡患有皮肤病、化脓性创伤、上呼吸道炎症、口腔疾病者或其他传染性疾病,应禁止从事食品加工和食品供应工作。

(六)把好食品采购、验收关,防止有毒食物进入厨房,以防误食或由于加工不当而引起食物中毒。

(七)厨房中的非食用或非直接食用品如:碱、小苏打、明矾、去污粉、清洁剂等应分类专门贮存,禁止与其它物品特别是食品混装。

(八)剧毒品(包括杀虫剂)禁止进入仓库和厨房。

(九)一旦发生事故,应保持现场应有状态,防止当事人擅自毁掉可疑食物,应收集食品容器、半成品或原料、采集病人排泄物或呕吐物样品,及时送交卫生管理部门,以备检查,听候处理。

二、食堂安全操作、预防火灾、防火措施

(一)食堂的设备应符合消防规范,并需要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

(二)加强火源管理,油灶、煤气炉灶、电热设备及电源控制柜应有专人负责,下班前,应将所有的电源切断。

(三)随时消除油渍污物,将易燃物品置于远离火源的地方,厨房和仓库内应禁止吸烟。

(四)必须对所有的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对所有的消防设施的检查。

(五)禁止一切非厨房人员进入操作场所。

三、食堂工作人员刀伤、烫伤、烧伤和机械伤害预防措施

(一)所有设备实行包机制,操作人员必须严守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

(二)加强刀具管理,设置专用刀具柜和刀具架,上班时专人定点使用,下班后集中存放保管。

(三)炉灶操作人员在烹制、运送食品过程中,应避免直接接触高温炊具炉具,必要时,应戴上手套或用布巾隔热,以防烫伤灼伤。

(四)员工如受到伤害,应立即送医院治疗,并通知其家属,在伤口未愈之前,伤员不应与食品再有接触。

四、食堂、食品卫生管理、疾病防控制度

为切实做好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员工饮食卫生、安全,特订食堂卫生安全制度如下:

(一)定期组织食堂员工学习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机关对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文件精神,组织员工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不断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卫生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根据卫生部门的规定要求,结合学校食堂实际情况,备齐各功能用房,配全相关设施,并将设施的管理、使用分工到人,落实责任,切实发挥其作用。

(三)食堂工作人员须戴工作帽、穿工作服、佩戴上岗证上岗,并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手,不戴戒指和手链,不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在食品加工场所吸烟。

(四)各卫生区域、各库房、各加工操作间、各硬件设施等的卫生责任人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打扫、擦抹,及时清理杂物等。

(五)严把采购、储存食品卫生关。

杜绝采购腐烂变质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蔬菜等,杜绝用腐烂变质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规范采买肉品渠道,查验肉品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同时做好必要记载,做到货证相符。

(六)用专用水池洗刷餐具;

用专用消毒柜对餐具进行消毒;
用专用保洁柜存放餐具。

(七)规范备餐间设施,充分发挥备餐间功能。

库房、设施、环境卫生区域的打扫、检查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及时打扫,不留污物、灰尘。

(八)食物粗加工、精加工,分场所进行;

荤、素食物清洗分池进行;
生、熟食物分开存放;
冷藏、冷冻设施正常运转。冷藏柜的霜不得超过5毫米。确保库房加工间通风、无鼠蝇、无灰尘。

(九)供应的熟食特别是荤菜须充分加热。

(十)食堂伙管定期检查食堂卫生,发现问题现场处理,并做好记录。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二)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三)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食堂食品加工工作。

(四)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五)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个人卫生不良不能上岗。

六、幼儿园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食品留样,是预防师生食品中毒的有效措施,是检验是否是食物中毒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食品留样制度。

(一)每餐坚持饭菜留样。

配餐员在分配饭菜时,每样汤、菜、饭均须留样,每样不少于100克。

分别放入留样盒内加盖并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及时储存于专用冰箱,温度保持在5摄氏度左右。

(二)饭菜留样必须保留四十八小时后方可倒掉。

(三)留样前,必须对用于饭菜留样的容器进行清洗、消毒杀菌。

(四)食堂厨师必须负责对留样食品的检查,并做好“菜名、餐次、日期、留样人”等的留样记录,以备查验。

七、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一)采购员要认真按照学习,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要求。

(二)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方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同时注意检查核对。

合格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必须与产品相符,不得涂改、伪造。

(三)所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由采购部门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四)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毒有害、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识不清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五)不得采购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给的食品。

(六)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物油、调味品、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索取的其他食品等,均应严格索证;

生肉、禽类应索取兽医部门的检疫合格证,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具有口岸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书。

(七)验收员在验收食品时,要检查所购食品有无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

八、库房管理制度

(一)主食、副食分库房存放,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二)仓库内要定期清扫,保持仓库、货架清洁卫生,经常开窗或机械通风设备通风,保持干燥。

(三)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合格证明或检疫证明的检查验收工作。

腐烂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掺杂掺假、质量不新鲜的食品,无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未索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

(四)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入库登记,做好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五)食品按类别、品种分架,隔墙、离地整齐摆放,散装食品及原料储存容器加盖密封,同时经常检查,防止霉变。

(六)肉类、水产品、禽蛋等易腐食品应分别冷藏储存。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明显标识,结霜不得超过5毫米。

(七)任何生、熟食物都不得用非食品袋包装。

(八)任何冷藏食品都必须加盖。

不得混放。

日常工作要求

(一)食品原材料要到信誉好的正规厂家或商家购买。

除调料外,所有食品全部由食堂加工制作,不购买现成的食品。

(二)掌握好食品原材料库存量及存放时间,妥善管理,不得出现发霉变质现象。

仓库内要做好灭鼠工作。

(三)原材料的贮存要分类、分架、离墙、离地。

食品的存放、加工、分发要生熟分开。用具要有标识。

(四)已加工完的饭菜盛桶后要及时加盖、离地,做好防蝇防尘工作。

(五)饭菜按量制作与分发,不得存放剩饭菜。

(六)饭菜实行48小时留样并做好详细记录。

(七)非食堂人员严禁进入食堂。

(八)各班教师、保育员做好餐前消毒和幼儿卫生工作,避免食物的污染,加强对幼儿的观察,及时发现异常现象。

事故应急处理

(一)就餐后,当幼儿出现呕吐、腹泻等现象时,带班教师要立即向园长汇报,及时将幼儿送入医院。

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部门。

(二)食堂人员负责保留好饭样及餐具,备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验。

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食堂。

(三)组织由保健人员、后勤副园长、骨干教师组成的陪护队伍,具体负责陪护事宜。

(四)稳定幼儿情绪,做好家长工作,保证幼儿园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

(五)及时向主办单位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幼儿园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三】

每一个幼儿园的食品安全,对于每一个幼儿来讲都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每个幼儿园都必须在食品安全方面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以下提供的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供参考。

一、幼儿园建立由园领导、后勤组长为食品卫生安全主管领导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保健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

二、幼儿园食堂在取得卫生局发放的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办。

三、幼儿园食堂需符合上级部门的规定创设合理、卫生的食堂管理要求。

四、食堂员工必须每年一次定期体检,并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工作。

平时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卫生,工作前做到洗手消毒、带上工作帽和佩戴口罩。

五、采购食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

(1)食堂采购有后勤部负责,幼儿园指定送货单位,保健员验收,禁止三无食品、腐烂变质的食品进入厨房。

(2)采购原料必须做到无害无毒,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动植物及有碍人体健康的原料,不使用无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等不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食品原料。

(3)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向供货商索取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得擅自采购来历不明的食品。杜绝加工销售掺杂作假、以劣充好的伪劣食品,采购的原料须有专业人员验收质量和数量,并做到每天一次性配好中餐、点心的原料。

(4)配菜中心的报价和自行采购的发票都必须写明品种、数量、单价、金额。报价、发票应当与当天的菜单相符合。

(5)食品原料必须做到分类存放,生熟分开,并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加工熟食品应当洗手消毒,佩戴口罩,使用售货夹。

(6)加工蔬菜做到反复漂洗,避免蔬菜污染,预防引起食物中毒。

(7)生熟食品分开存放,每天留样保存48小时,并标明时间,菜名,留样人员等。生熟砧板要分开,摆放食品和厨具要规范、整洁、有序。

(8)所有食堂物品由食堂工作人员负责,做到安全卫生,餐具、用具用后洗净,用前消毒,消毒后要用纱布盖好,并放在规定的位置。

(9)食堂应有食堂工作人员保持卫生、整洁、无异味、无虫害、地面无积水、污物,垃圾桶随时盖严、并及时清理,定时进行大扫除。

(10)脱排油烟机和烟道要定期清洗,厨房必须配全消防器材。非食堂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厨房。煤气要每天小查检查,每周大检查,用后及时拧紧开关。

六、饮水卫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

(1)提供给幼儿的饮水设备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

(2)由总务处负责,保健室监督,定期请专业人员做好饮水机内部消毒清洗工作。

(3)要求保育员每天对幼儿的保暖桶和水杯进行消毒,严禁使用隔夜水,做到早放晚收,保暖水壶要上锁。

七、保健老师每天应认真做好食堂从业人员的晨检工作,一旦发现有腹泻、皮肤发炎出脓等不适合工作的症状应让其停止工作,回家治疗。

八、厨房工作人员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下班后将厨房的门锁好,工作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准离开厨房,保证厨房有人,防止不法分子进入作案。

九、厨房仓库、储藏柜要及时上锁,由专人保管钥匙。

幼儿园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四】

1、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幼儿园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2、幼儿园成立“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制定严格的检查、落实措施,建立岗位责任制,把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定期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幼儿园食堂必须取得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严格执行卫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幼儿园食堂规定的设施、人员配置标准,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检查。

4、幼儿园食堂应当建立各种食品卫生安全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5、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卫生法”为准绳,定期组织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安全各项法律法规与营养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并进行考核。

6、落实“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各类检查评比活动及从业人员基本功大比武活动。

幼儿园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学校开展卫生防疫管理的法律依据,各学校必须认真学习并坚持贯彻执行。

一、饮食卫生

1、人员配置

根据需要设立合理、充分的岗位,所配置的工作人员必须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必须要有卫生防疫部门签发的个人健康证和相关的技术、职称等级证书。

2、责任制度

建立健全食堂卫生岗位责任制度、从业人员的晨检制度、食品留样试尝制度、食物运输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食物入库、出库管理制度、物品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3、操作规程

(1)食堂工作间和餐厅要通风、明亮、洁净,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做到地面无杂物脏物、无油污等。食堂功能区(生加工间、粗加工间、配菜间)要严格区分,在加工时,严格按食堂工艺流程进行操作,防止出现混岗、漏岗,避免食品交叉污染;
三防(防蝇、防尘、防鼠)设施要完善,要充分发挥各功能区和设施、设备的有效作用。

食堂器具要做到生、熟分开,有明显标记,公用餐具要清洁、消毒。出售食品时,要使用售货工具,包括出售包子、馒头、油条等食品,不得用手接触,必须使用专门的器具。

(2)坚持按规定程序灭鼠、灭蝇、灭蟑螂,要采取恰当的措施放灭虫药物,未用完的药物要妥善保管。特别是灭鼠工作,必须按规定购买鼠药,由经过受训的专人投放,并做到晚投放、早清扫。

(3)食物采购,要严密把好采买、运输、验收入库三个环节,要坚持食品原料索证原则,坚持执行食品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优质优价供货网点,采购食物做到“三不”:不采购无固定厂名厂址,无商业标签和无生产日期、保持期,无卫生许可证的各类食品饮料和半成品;
不采购不新鲜的蔬菜;
不采购有质量问题的大米、面粉、食油、佐料等。

(4)库房要通气、透气,进入库房的食物验收登记后,要分门别类存放,标记标识要清楚,要注意先进先出,防止过期失效、腐烂变质。保管人员要做到心中有数,在领取和发放食物时,保管人员对发放的食物种类、数量要作好登记,领取人员对食物要进行检查验收,对感观情况进行登记,双方都要作好登记,以保证食物安全进入食堂进行加工。

(5)食堂管理人员要坚持试尝菜肴,要实行成品菜留样,次日24小时后若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才可将所留样品处理掉。

4、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

(1)从业人员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澡、勤洗手、勤理发、勤剪指甲。上岗时要穿戴工作衣帽,不戴饰物上岗。上厕所前要摘去工作衣帽,置于换衣间,便后要用消毒液浸泡洗手后,再穿戴好工作衣帽。上岗期间,禁止吸烟,不要对着食物咳嗽、打喷嚏。

(2)加工食物时,不准用手抠鼻屎。烹调食物时,切勿用手指直接在汤汁中搅拌后,放入口中品味,切勿直接用汤勺或锅铲盛装汤汁对着口腔品尝。烹菜时,要将汤汁置入事先备好的碗勺内然后再进行品尝。

(3)在盛装食物时,不能用抹布和围裙擦拭盛装容器。盛装好的食物不能直接与地面接触,应放在规定的架子或操作台上,在出售前要加盖或加防蝇罩。在分发和出售食物时,不能用手直接接触食物,要戴上一次性手套。严禁从业人员穿拖鞋上岗,严禁赤膊上岗。

二、卫生防疫

1、学校饮水卫生

使用自来水的学校,要定时、定人清理水池、水管,以免污垢、杂质影响水的质量。

要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要注意水源环境条件的变化,定期查验水质,加强水源管理。自来水必须烧开后才能供给师生饮用,必须用洁净的专用盛水器。

2、学生饮用水卫生

采购饮用水时,要核准供水商家提供的各种有效手续和卫生检疫部门出据的检疫报告及卫生指数。不采买不合格的饮用水,不采买不符合卫生指标的饮用水,不采买无证经营商贩提供的饮用水,不采买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权或未经生产厂家批准同意销售的不合格饮用水,不采买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无安全保障和生产设备设施不完善的饮用水具。

3、流行性传染病的防与治

(1)学校要坚持对学生进行卫生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要主动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在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对校园环境进行整治。要定期组织学生参加体检,及时发现疫情,特别是在春、秋两季传染病多发季节,更要加大力度进行检查,将防与治结合起来。

(2)发现疫情后,处理要及时、果断,要立即将病员进行隔离,切断一切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告知家长,让家长了解学生的发病情况。再尽学校所能,组织救治的同时,迅速通知传染病预防急控中心和医疗卫生部门、当地政府,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学校要采取有力措施,动员一切力量控制疫情的发展,防止其蔓延。之后,对有关环境和病员接触过的物品进行全面消毒处理。

4、学生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

(1)要教育学生勤洗脸、洗头、洗手、洗脚、洗澡,勤剪指甲,每天早晚坚持刷牙,三餐以后清水漱口,要勤换衣服,着装整洁。

(2)要教育学生按时进餐,主餐要吃饱。要讲究饮食的科学、合理、均衡,多吃蔬菜、水果,多喝水,保证身体发育对各种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的需求。不乱吃零食,特别注意不购买、不食用无证经营的食品和饮料,防止病从口入。

(3)要教育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大扫除,参加灭鼠、灭蝇、灭蚊、灭蟑螂等除害活动。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保持洁净的环境,有效地防御各类病害。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食品召回;
法律体系;
中国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1-0127-02

一、中国目前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

2007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该规定对食品召回的监管模式、召回级别、召回方式、召回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009年6月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2011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修订《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新规定对于食品召回的程序简化,其他制度规定得更明确、严格。此外,2011年11月,《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由发改委和工信部,提出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责令召回和退市制度。

二、中国目前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虽然规制食品召回的法律法规数量不算少,但存在问题很多。首先,食品召回体系是一个涵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等多个管理环节的庞大系统,并且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如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而《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由于缺乏细则而时常形同虚设,缺乏具体可执行性,难以形成健全、系统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并且《食品安全法》在召回手段上侧重企业“主动召回”,依靠经营者和企业的道德自律,过高地估计了企业的自觉性。其次,质监部门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作为一个部门规章,虽然是中国食品召回的主要实施依据,但其只是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无论是对食品企业还是对其他监管部门约束力都显得不足。食品召回问题应该上升到国务院的条例,甚至是法律层面。而且《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也存在很多缺陷:第一,该规定只把食品生产者作为召回主体,对于经销商、进口商未作规定。那么如果食品出现安全问题不是在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而是发生在流通领域,应该怎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召回责任呢?第二,虽然主动召回才是主要的召回形式,但食品召回是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政府作为监管的主体必然要发挥很大作用,但是即使作用再大也代替不了食品企业的主体地位,本该由企业实施的召回却由政府负责未免有些喧宾夺主。第三,生产者在主动召回缺陷食品的情况下依然要面临行政处罚,这不利于鼓励生产者主动召回缺陷食品。相反,对于不按规定实施食品召回的生产者的处罚又不够严厉,不能有效制止一些生产者通过各种途径逃避召回。规定的以上弊端都会阻碍召回体系的健全。食品召回是食品监管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完全是食品监管,因为食品监管的主体是政府部门,而食品召回的主体主要是食品企业,政府只是起到监督的作用,只是辅助的召回主体。

由此可见,中国的食品召回在法律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可以说立法者没有准确把握法律的精髓,只在监管上着力并没有抓住主要矛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立法的不足让执法者无法可依,手足无措,很难做到依法行政。

三、国外食品召回法律体系及对中国的启示

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过多年的酝酿最先尝试针对汽车产品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召回制度。这是由于一个名叫拉尔夫纳德的律师极力呼吁汽车缺陷引发了大量交通事故,这最终引起了美国政府的关注,出台了要求汽车企业召回其缺陷汽车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此后,美国把在汽车领域的召回引入其他产品领域建立了较为全面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食品领域美国的召回体系也非常完善更是位居前列。在接下来的几十年中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也紧随其后建立起了科学的食品召回体系。

(一)美国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

美国的食品召回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其最根本的依据是《美国联邦法典》,其次就是专门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这些法律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等方面,在具体的食品方面还有专门规范肉禽蛋产品的法律,在这几部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另外,美国食品召回监管机关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和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了规章、手册等,详细规定了与食品召回有关的具体内容。

(二)加拿大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

该国主要依据《食品检验局法》这一法律进行食品召回工作,同时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下设的食品安全部下属的食品安全与召回办公室(OFSR)根据食品在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负有召回责任主体的不同,颁布了食品召回的生产商指南、零售商指南和进口商指南,对不同的责任主体适用不同的召回指南,为食品召回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据。

(三)澳大利亚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

澳大利亚食品召回的法律依据主要有《食品标准法案》、《贸易实践法案》、《食品工业召回规范》。由于澳大利亚的食品召回由国家、州和地方共同管理,国家、州可以制定食品召回的法律法规,地方在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也享有一定程度的立法权,这是为了更好地为食品召回寻找法律依据。

以上几个国家都以法律对该制度做了专门规定。并且具体的监管部门都制定了食品召回的相关规章、操作指南,详细规定了食品召回的具体运作程序。这样无论是食品企业在召回缺陷食品的过程中,还是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时候都有法可依。国外的食品召回从法律法规到规章手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详细完善的法律规定是执法司法的前提,中国与此相关的法律本身没有具体规定,在具体执行阶段就难以高效运作。

四、完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的措施

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仅是由众多法律法规规章组成的形式上完善的体系,还需要内容上有科学合理的详细规定。中国应该学习成熟国家关于食品召回的做法,对于这一法律体系的完善应该从形式和内容两个角度考虑。

首先,虽然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以人大立法的形式在中国确立了这一重要制度,但纵观整部法律也只有一条对该制度做了一个总括性的规定。2007年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只是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国务院其他部委很难在食品召回中遵循质检总局颁布的这一部门规章,还是会出现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各个部门不能明确自己的具体责任的问题。如果制定一部《食品召回法》,以法律形式来规范的话,现阶段这部法律的制定条件还不成熟,或者会显得不十分必要。因此,国务院如果能制定一个《食品召回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来对食品召回进行规范就十分合适。虽然近年来各部各地方也相继出台了一些食品召回的法规规章规定等,但无法与《食品安全法》这部原则性较强的法律实现良好衔接,这一上承《食品安全法》的原则性规定,下接《规定》及各地方法规规章规定,对于这一法律体系的建立具有直接性的效果。

其次,中国该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内容上更需要充实。第一,在《食品安全法》中,可以对第53条的原则性规定进行补充,加入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监管部门、召回的主要步骤、召回的惩罚措施等内容,使食品召回在具体运行中都可以在法律中找到依据。第二,对于本文提议制定的《食品召回条例》可以对法律欠缺的内容进一步细化。要重点规定对食品企业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其的行政处罚、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构成犯罪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此外,还要解决除了质检总局之外国务院各部门在食品召回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国务院应该站在更高的角度,协调好其下属各部门的监管职责,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各部门职责进行规定。第三,对于《规定》也存在一些缺陷,比如上文提及的风险评估和召回主体的规定,应该让政府部门在风险评估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着重加强政府与企业的协调沟通,落实所有对召回负有责任的主体的相关责任。对于各地方颁布的法规和规章要在符合上位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倾向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另外,在法律规定中也要体现出鼓励主动召回的精神。

从立法层级和具体内容方面建立起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不是孤立存在的,食品召回的法律体系必然要融入到整个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去。因此,在整个的监管环节也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整个食品安全都要建立起一个健全的监管体系,这样食品召回的相关法律规定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杨明亮,赵亢.发达国家和地区食品召回制度概要及其思考[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6,(5).

[2] 魏益民,刘为军.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召回体系及借鉴[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5,(4).

[3] 李世敏.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及其特点[J].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3).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范文第3篇

【现象】有人私自将住宅用的房屋改建成小店铺,今天是小商品,明天可能就成了一个餐饮店,不仅食品安全无法保证,且十分混乱。对于这样的乱象是否有相应的规定?

【条款】根据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应提交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办法》在该条第二款中规定,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新建项目尚未取得产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规划等相关部门同意建设的有关证明;
属其他性质的,应当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

【解读】为确保餐饮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和相对稳定性,避免行政机关卷入餐饮企业因使用不合法或者非授权转租场所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办法》对经营场所房屋合法性进行了上述规定,乱象有法可依,餐饮服务良好秩序得到保障。

符合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现象】良好的居住环境对人们来讲十分重要,餐饮店在城市中林立丛生,对其周边环境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想要办理餐饮服务企业的申请人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条款】根据《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三款,开办饮食服务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或者签署承诺书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根据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五条,选址卫生要求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由此,《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和上海市对餐饮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有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符合该规定要求。

【解读】出台这样的规定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1)餐饮企业如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长期排放油烟或废水污染,易对餐饮环境卫生状况造成影响,甚至带来食品安全隐患;
(2)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前,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因而要求企业在餐饮许可申请时提交环评证明;
(3)根据调研座谈,餐饮企业普遍赞同将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明确设定到许可条件中,可有利于企业提前考虑租赁场所是否符合环评条件,减少投资风险;
(4)可避免发生当事人因未取得环评,仅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个部门发出的许可证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油烟污染,居民向发证机关联名上访,最终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细化现场核查标准规范,

完善相关许可文书

【现象】餐饮单位种类众多,现场核查标准是否能够适应所有的餐饮单位呢?办证时的相关许可文书是否也有细化规定?

【条款】《办法》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调整:(1)将中型饭店纳入第一类实施许可审查,以提高中型饭店硬件设施水平,进一步提高上海市餐饮单位的卫生水平;
(2)为加强学生集体用餐安全,《办法》在许可审查标准中,将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单列一类,以加强标准类别的针对性;
(3)参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上海市客运船舶餐饮服务许可审核要求(试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船舶供餐的许可条件。

【解读】根据国家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了餐饮单位分类,并制订了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发证条件,使其更具合理性与可行性。

《办法》进一步规范许可申请、变更、延续的相关法律文书,细化和明确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证、变更、延续、注销的提交材料和审查要求,使行政许可工作更加规范,具有操作性。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现象】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食品企业也应当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加强食品安全以及管理意识。

【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解读】《办法》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将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作为许可条件之一,并对规章制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具体包括: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
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设施设备卫生管理;
清洗消毒管理;
人员卫生管理;
人员培训管理;
加工操作管理;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
消费者投诉管理。这些全面的规章制度,为企业有效地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基础。

中央厨房许可条件设置

【现象】随着餐饮企业的不断发展,许多餐饮店不断开出连锁店。为保障所供应的菜肴有统一、良好的品质,中央厨房必不可少。设定中央厨房需要哪些许可条件?

【条款】《办法》对中央厨房设置了一些专门的许可条件:(1)明确中央厨房的性质为“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2)明确中央厨房不得加工配送的食品,包括:冷加工制作的高风险即食食品、自制的生食水产品、自制的乳制品(以乳制品为原料加工的冷冻饮品除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食品;
(3)中央厨房加工配送的食品,其加工工艺和产品特性符合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标准和要求。(4)中央厨房建立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要增加有关事项,包括: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检验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5)规定了中央厨房场所的最小面积,“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并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包装即食食品的车间应为专间形式,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年以来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改革创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着力提高监管效能,不断规范经营行为,积极营造良好市场流通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流通环节食品行业特点和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重点推进、长效监管”和“自愿申报、严格评定、两年复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批发零售业务、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成立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主任,分管区食安办副区长任副主任,区监察局、区工商局、区卫生局、东坡质监局、区食药监管局、区商务局、区泡菜产业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消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眉山市东坡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食信领导小组)。

区食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信办),设在区工商局,由区工商局长、分管副局长分别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落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申报评定的受理、初审(实地考查)、公示等前期工作,组织召开评定会议,公告评定结果;
协调各成员单位强化对已实施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分类标准

第五条根据经营者日常经营活动中的遵纪守法、制度建设、进货查验、信用记录等情况评定出食品安全A、B、C、D(即诚实守信、一般守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4个信用类别。

第六条食品安全信用分类标准。

(一)A类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诚实守信开展经营活动,商业信用、社会形象良好;

2.自觉认真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切实加以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完整(具备条件的应当实行电子台账管理),自觉落实“一票通”工作;

3.申报之日上年度内无经营食品方面的违法违规记录;

4.申报之日上年度内无消费者在食品方面的投(申)诉、举报记录;

5.积极配合工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质量监测工作,年度内食品监测合格率在98%以上;

6.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开展的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等相关活动;

7.经常性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商品摆放整齐有序并符合相关规定,店面形象良好;

8.从业人员具有健康证明并能全面熟悉运用食品经营管理等相关业务知识。

(二)B类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诚实守信从事经营活动,商业信用较好;

2.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和执行“一票通”工作情况较好;

3.申报之日上年度内在经营食品方面有轻微违规情况但无行政处罚记录;

4.申报之日上年度内在经营食品方面被消费者投(申)诉、举报记录不超过2次,且无主观故意、能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处工作,处理结果令消费者满意;

5.积极配合工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质量监测工作,年度内食品抽检合格率在95%以上;

6.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商品摆放、店面形象等情况较好;

7.从业人员具有健康证明并较好掌握食品经营管理等相关业务知识。

(三)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应评定为C类经营者:

1.年度内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在1次以上的;

2.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但落实情况较差,进货查验记录不完整的;

3.年度内被消费者投(申)诉、举报2次以上,经调查核实存在过错但尚能达成调解一致的;

4.年度内食品抽检合格率在95%以下的;

5.从业人员50%以上具备健康证明并基本掌握食品经营管理等相关业务知识的;

6.存在被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况的。

(四)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应评定­为D类经营者:

1.年度内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在2次以上的;

2.不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

3.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4.年度内被消费者的投(申)诉、举报3次以上,经调查核实存在过错且不接受调解的;

5.年度内食品抽检合格率在90%以下的;

6.从业人员50%以下具备健康证明并不掌握食品经营管理等相关业务知识的;

7.年度内有严重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或存在被有关部门停业整顿情况的。

第四章申报时限

第七条经营者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对照《东坡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考评细则》(附件2)相关要求做好准备。填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申报书》(附件1),向区食信办提出申请。

申报期限为每年的起至止。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八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工商所受理。工商所受理经营者提出的申请,并按照本办法制定的评定标准拟定信用等级,签署受理意见后,上报区食信办。

(二)区食信办初审。区食信办对经营者的信用等级申报和工商所的受理意见做出初步审定,并依照考评细则对申报者进行实地考查评分,签署初审意见。同时,以区食信办名义公示初审结果,并收集汇总和核实相关社会意见信息。

实地考评实行百分制。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A级,89—80分为B级,79—70分为C级,70分以下为D级。

实地考评工作由区食信办组织实施,原则上在当年的6月底前完成。区食信办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辖区工商所代为办理。

(三)区食信领导小组核审评定。公示期结束后,区食信领导小组适时召开评审会议,对区食信办的初审意见和公示后经过核实的社会意见信息进行综合核审评估,并对经营者申报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做出最终评定。

第九条区政府对获得A级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经营者适时进行表彰,颁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A级信用单位”牌匾,并同步进行公告。

第六章复审制度

第十条对已评定为A类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经营者两年复审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复审程序为:经营者申报(附件3),工商所受理,区食信办依照考评细则对申报者进行复审实地考评并签署审定意见。

复审申报截止时间为授牌两年后的4月底前。

复审实地考评工作原则上在当年的8月底前完成,可委托辖区工商所办理。

第十一条通过A类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复审的经营者,保留A类等级牌匾,不再重新授牌和公告。

未通过复审的经营者予以降级摘牌,责令整改,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A类信用等级评定。

逾期未申报复审的,予以警示,可延期至6月底。延期后仍未申报复审的,予以摘牌,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A类信用等级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对不同食品安全信用类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监管,由区工商局牵头,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一)对A类经营者实施量化监管制。立足示范带动,除依据消费者投(申)诉、举报和专项整治外,每季度至少巡查1次,引导其他经营者向先进看齐。

(二)对B类经营者实行信用预警制。立足教育规范,除依据消费者投(申)诉、举报和专项整治外,每月至少巡查1次,及时警示和纠正轻微的违规行为。

(三)对C类经营者实行失信惩戒制。立足整顿规范,除依据消费者投(申)诉、举报和专项整治外,每月至少巡查2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

(四)对D类经营者实行信用淘汰制。立足保障食品安全,除依据消费者投(申)诉、举报和专项整治外,每月至少巡查2次以上,及时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被依法撤销相关证照的经营者5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区食信办应当建立食品安全A级信用单位监管台帐(附件4)。

第十四条各成员单位日常监管工作中查实的经营者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书面通报区食信办。

区工商局的日常监管记录、各成员单位的情况通报为评定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和复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A级信用单位日常经营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的,由各监管单位报请区食信办撤销其A级信用等级:

(一)被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销售假冒伪劣或过期食品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应与企业年检、个体户验照等工作有机结合,着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第十七条未申报食品安全信用分类评定的经营者,各单位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实施常态监管。

第八章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区食信办应在同等条件下把食品安全A级信用单位列为各级“守合同、重信用”评定的重点推荐单位。

第十九条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应将食品安全A级信用单位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融资。

第二十条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可在食品安全A级信用单位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所属门户网站、新闻单位等应适时强化对食品安全A级信用单位的重点宣传。

第九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按照“政府把关、部门落实,利于工作、厉行节约”的原则实报实销。

年度工作经费由区食信办年初拟定预算报告,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申报、评定、复审资料等由区食信办归档存查。

第二十四条各成员单位对经营者的日常监管记录由各单位存档。

食品安全A级信用单位监管台帐由区食信办管理。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管 食品安全标准

随着工业化发展,食品安全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农药残留、转基因农产品、老酸奶、地沟油等事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使得广大消费者对市场逐渐失去信心,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有效性也产生了强烈的质疑,迫切希望国家能够重新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保障老百姓的身体健康。

一、食品的界定

对食品范围的界定直接决定了监管的范围,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9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欧盟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第178/2002号指令》第2条规定:“食品(或食物)是指任何加工、部分加工或未加工,旨在或者可以合理期待供人摄取的物质或者产品。‘食品’包括饮料、口香糖,及在加工、准备或者处理过程中掺入食物中任何含有水的物质。”而《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第2条规定:“食品是指除《药事法》规定的药品、准药品以外的所有饮食物。”可见跟欧盟和日本的食品概念相比较,我国对食品所做的法律界定范围较窄。依照《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范围的界定,半成品将被排除在食品范围,而且“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都包括哪些,范围并不明确,现实当中有很多保健品虽被纳入食品范畴,但却在宣传中大肆渲染治疗功能。我国可借鉴欧盟关于食品的定义,在后续立法中完善对食品概念的界定。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现状

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监管理念是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国际发展趋势,我国《食品安全法》重新架构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对食品安全进行全方位的监管,涉及了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消费整个产业链条。但是,《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并未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所存在的问题,相关立法所发挥出来的效果也不尽人意,其中原因值得探究。

(一)监管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

我国食品监管实施的是多部门分段监管模式,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监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农业行政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环节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流通环节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分别对食品流通环节、食品进出口实施监督管理。我国目前这种多头监管、分段管理很容易导致职能交叉和监管真空,产生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出现“数个部门不能保证一个食品安全”的局面。

(二)食品安全法律标准滞后

“据不完全统计,监管的主要依据——食品标准就有2000多个,涉及安全标准的有500多个,仅2010年有关部门就制定、新的食品添加剂标准95项,而即使这么多的标准仍然受到人们的批评,因为还有许多标准没有制定出来或不完善。”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有两个特点:其一是诸多食品的统一安全标准尚未形成,复杂多样的食品安全标准给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各监管部门各自执行现有标准,而现有标准之间缺乏协调,冲突较严重;
其二,我国目前的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农药残留物限量、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限量等许多指标均低于国际标准。这一方面反映出我国标准较低,不足以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另一方面导致了出口受限。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目前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化法》、《农业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为基础,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标签标注规定》、《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以及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各省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但这一法规体系仍然不完善。

第一,缺乏协调性。我国现有的数量繁多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由于大多是在不同时期制定的、不同部门制定的,存在许多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平行法之间的重复、矛盾,而《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较短,该部法律中存在着大量诸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的规定,使得其贯彻执行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后续配套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

第二,处罚不严。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可见,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假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措施,但是相对于违法者高额的利润,惩罚力度还是十分不足,并且处罚金额以货值金额为准,而不是以消费者实际损害为准,这不但不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而且会纵容违法者。

第三,我国目前对食品安全问题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单一,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规定得很少。而民事责任对于保障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人的损失非常重要,同时也可大大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构建

食品安全问题是世界各国政府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发达国家的食品监管体系相对来将比较成熟、完备,各监管部门分工明确,立法完善。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能够使之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我们需借鉴各国先进立法经验。

(一)明确食品安全的目标

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即指按照预期用途制造或食用的食品,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消费者最终消费的食品,不得出现因食品原料、包装问题或生产加工、运输、储存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对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可能造成任何不利的影响。”

食品安全的目标是要减轻食源性疾病,为未达到此目标,需要对从“农场到餐桌”整个食品链的管理,需要将预警原则和追溯机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进行运用,将饲料和食品以及它们的成分进行追溯。

(二)整合相关监管部门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4条规定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只规定了其由国务院设立并由国务院规定其工作职责,整部食品安全法再无顾及。2010年2月6日设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
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成立于2002年,其主要任务是为欧盟建立法规规章提供科学建议、技术支持,通过与政府和消费者的沟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食品或饲料的安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是“直属美国健康及人类服务部管辖的联邦政府机构,其主要职能为负责对美国国内生产及进口的食品、膳食补充剂、药品、疫苗、生物医药制剂、血液制剂、医学设备、放射性设备、兽药和化妆品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也负责执行公共健康法案(thePublicHealthServiceAct)的第361号条款,包括公共卫生条件及州际旅行和运输的检查、对于诸多产品中可能存在的疾病的控制等等。” FDA下设药品局、食品局、兽药局、放射卫生局、生物制品局、医疗器械及诊断用品局和国家毒理研究中心、区域工作管理机构。

我国需要借鉴欧美的立法,使得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地位不仅仅限于协调机构,而是赋予其更多的权力:提供科学建议、统一技术标准、决定紧急措施、与公众进行食品安全信息交流等方面的重要职责;
同时确定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其他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领域的领导地位,明确界定各监管部门的职责。

(三)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立法

欧盟食品安全法是由基本法统筹专项法,我国在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设置上,可采用此种模式,以《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逐步整合相关法律制度,制定分门别类的专项单行法。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对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框架性的内容给予了界定,在后续立法中,我们要逐步完善该法,并确立其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要整合原有食品安全单行法,修订矛盾、重复的立法,按照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要求,确保对食品安全的每一个环节的监管。

第三,清理、修订与上位法相矛盾的地方性规章、部门规章。

(四)提高食品安全标准,逐步与国际接轨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混乱,与国际社会差距也较大,不但无法是本国消费者放心,也在进入国际市场时遇到很多壁垒,为了改变这种现象,需从一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对于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或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概念,要明确禁止使用。在我国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不明确概念,如保健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生态食品,这些概念并无明确标准,却很容易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等级产生误解,为防止经营者滥用这些概念需要法律加以规定。

第二,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标准,从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角度,对我国现有的非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进行重新制定或修订,及时清理和修订过时的、相互矛盾的标准,抓紧制定急需的标准,统一各类食品强制性标准,并逐步提高相应的标准,使其足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第三,大力推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食品标准、技术规范、指南和准则,把标准落到食品产业链的每个环节,消除国际食品安全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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