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工作管理细则【五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7-23 16:50:05 来源:网友投稿

紧急删除:13882551937、13808266089服务时间:8:00~21:00承诺一小时内删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工作管理细则【五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工作管理细则【五篇】

工作管理细则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新建住宅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综合整治,提高配套水平,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以及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商业贸易区、旅游区、学校等其它物业,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动物业管理工作。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民政、财政、物价、工商、税务、园林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含人民政府,下同)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一)新办的物业管理企业从事居民服务业的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二)新办的劳动就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凡安置失业人员和其它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三)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3年内免征工商行政性收费。

(四)物业管理企业以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或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五)新成立物业管理企业3年内享受下列优惠政策:免缴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优待金、残疾就业保障金,缓缴人防基金。

(六)物业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经政府整治的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列入代办项目,不计入纳税基数,使用物业服务专用票据。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第七条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临时)公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的,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业主本人根据投票权数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业主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业主参加会议的,受托的业主可以代为转交投票的书面意见。

物业使用人出席业主大会的,应出具业主的书面委托书。如业主出具书面委托书确有困难的,经社区居委会证明该物业使用人为业主直系亲属且长期居住的,可出席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户数多于200户的,可由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荐出1一5名候选人,经民主选举产生。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代表大会7日前,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业主代表的任期与当届的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物业实施统一管理,有利于社区建设与管理,有利于公建配套设施发挥最大效益的原则,由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或者首户业主入住已满2年的,应当依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分期开发的物业区域,可以先期成立业主委员会。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区域新的一期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以后,及时补选或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业主也可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告知15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社区居委会、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7-15名。筹备组的组长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社区居委会推荐产生。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筹备组自公告期满后成立。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做好业主大会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工作。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三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票。与住宅同一物业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按照每一房屋权属证为一票,每一房屋权属证所登记的建筑面积超过该住宅小区住宅户均建筑面积一倍以上的,可增加一票。单个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

业主在第二次及其以后的业主大会上投票权数的确定,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代表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征求意见的形式。涉及选举业主委员会和讨论议决有关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项内容的会议时,应当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3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集。逾期仍不召集的,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召集。其他单位和个人召集的业主大会会议无效。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义务。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5至15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联名业主的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物业类型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确定。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低于20%。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届内拒不履行业主义务,以及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终止其委员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应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建立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津贴。津贴来源和津贴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并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津贴。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如出现个别缺额时,业主委员会应按法定程序及时予以补充,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超过半数以上时,开业主大会予以补选。

第二十一条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督促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因客观原因集体辞职或解散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指导社区居委会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依法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和经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守则,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以及经业主大会授权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予以公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通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职称)资格证书。

已领取国家统一制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外地物业管理企业,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到市房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因故提前终止服务,或按照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告示全体业主,同时公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公布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财物,接受业主质询。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另聘物业管理企业。在未落实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其小区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等服务,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调社区代为临时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物业管理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履约保证金用于物业管理企业非正常退出物业后、新聘物业管理企业进入物业前过渡管理的费用。履约保证金的标准不低于每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具体数额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在物业(前期)服务合同中与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约定。履约保证金存入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帐户。如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的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终止的,在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将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承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在首次业主大会未成立前,因故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仍由原建设单位负责重新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七条首次业主大会上应当作出续聘或解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业主大会作出续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及时与续聘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作出解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在30日内完成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并与新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

第二十九条新建住宅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条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必须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建设单位必须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十一条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由当事人参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商定。

第三十二条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通过招标确定的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招标结束后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出具备案文件。未通过招标确定的公共服务收费标准,事前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高档住宅、别墅、非住宅用房等其他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由当事人在物业(前期)服务合同中协商确定。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收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布物业服务与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按月或季度收取,最多可预收一年。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质询。

第三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拒绝履行依约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销售房屋经综合验收具备交付条件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销售房屋经验收具备交付条件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根据房屋销售合同约定,已经验收具备交付条件的房屋,因物业买受人的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承担。

房屋交付给业主后,业主进行装饰装修期间应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物业使用人连续六个月未居住且向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未入住书面告知手续的视为空关房,业主在空关房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70%交纳。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建设单位的原因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由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使用人交纳,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承担所委托物业管理项目的前期介入费用、接管验收费用、物业管理企业的开办费用及项目分期建设造成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不足的补贴等。各项费用和补贴的具体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项目规模、配套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六条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报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执行;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由本物业区域业主共有,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对不按规定停放影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通行或者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有关协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凡是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的,有关收费单位可以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收取。委托代为收取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协议将物业公共服务费与委托代收的相关费用合并征收。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八条新建物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安排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划部门应在规划核准的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具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面积;
设计单位应在图纸上注明设计的实际面积。对于建设规模较大、有多个相对独立组团构成的物业项目,其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建设应以方便业主使用为原则合理规划配置。

新建物业项目内的路灯、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的管护、生活垃圾的清运等,建设单位必须与相关部门办理一次性移交手续。

物业项目交付进行综合验收时,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和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移交进行验收。

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设的具体标准和用途为:按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建设,根据建设比例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建设,其中:2.5‰作为物业服务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1.5‰作为物业服务经营用房,物业服务经营用房应在规划的商业配套房中提供。

建设单位在移交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时,应达到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设的基本标准。不得将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棚、车库、人防工程、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计入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

本细则实施之前建成的住宅区未提供物业服务经营用房的,可参照上述面积标准,列入政府整治项目中逐步建设完善。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和物业服务经营用房属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共有,应当办理共有产权登记。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经营用房、共用部位、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其收入主要用于补充该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不足。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应在物业区域内予以公示,业主委员会每年可对委托经营管理的财产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物业时,必须严格按照该物业的规划设计标准和国家有关规范,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因未按规定进行承接查验造成物业管理服务矛盾纠纷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接到解聘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物业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指定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或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将住宅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任何部门不得批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第四十三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与其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四十四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必须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装饰装修的管理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有损坏或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影响到房屋安全等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迅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赴现场调查处理,确保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场地、环卫设施和排水设施。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绿地、场地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第四十六条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物业定期维修养护。当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四十七条房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以后,房屋室内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
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和物业合同的约定定期维修养护。

第四十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含有电梯的住宅还应当建立电梯更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梯更新资金),电楼更新资金,归电梯受益人所有。

维修资金和电梯更新资金的具体收缴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维修资金和电梯更新资金应当存入政府指定的银行,设立专门账户,按幢建账,按户核算。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维修资金和电梯更新资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结算过户。

第四十九条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电梯更新资金专项用于电梯使用期满报废后的更换。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维修资金和电梯更新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行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于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要及时给予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对于涉及到由规划、城管、建设、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的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管理的相关服务费用,不得以超出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问题为由,拒绝履行依约交纳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的义务,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的,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足额交纳,逾期达30日仍不足额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业主大会会议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经教育不能改正的,业主大会应当依法罢免其代表或委员资格。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造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应当交纳补建价款,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按照规定交纳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
逾期仍不足额交纳的,可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违反规定挪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市房管局可以并处吊销其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管理细则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宁波市江东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和完善如下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

一、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2、掌握社区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熟悉群众工作方式、方法,有一定的组织协调、文字工作能力和电脑操作技能,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获得江东区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4、身体健康,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新聘人员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内,特殊情况由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

5、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共党员和居住在本辖区的同志优先录用。

二、岗位职责

1、带头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

2、认真执行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3、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在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

4、认真听取并及时反馈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积极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

5、认真协助完成街道、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三、招聘录用、任免

1、社区工作者的人数一般按照每300户配1人的标准配置,同时考虑社区物业管理情况和管理服务对象构成差别,可作适当调整。对社区工作者缺额人员,要按照有关条件及相应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

2、实行考、聘分离的社区工作者招聘制度。在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前,由区社区工作者录用考试办公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社区工作者录用考试。对考试、体检、政审、试用期考察合格人员,街道择优聘任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根据工作需要,街道在限定职数内也可聘用临时社区工作者。

3、社区工作者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新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实行1个月试用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后的社区工作者可以经法定程序当选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具体由街道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

4、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的任免程序:由分管领导拟出方案报街道党工委决定,其中居委会主任的任免须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5、社区一般工作者的调整程序:由党政办负责考核,报分管领导,并由分管领导提交书记办公会议或党工委讨论决定,其中居委会委员的调整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6、对造成班子不团结的,或在居民中造成恶劣影响的主要责任人,按程序无条件地予以劝退,解除合同。

7、社区工作者辞职,由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街道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如未经批准擅离职守,除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外,取消年终奖金和一切福利待遇。

四、培养和使用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干部队伍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2、选准配强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主管。主管应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民主,办事公道,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善于抓班子、带队伍。要通过在实践中识别和考察干部,把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人及时提拔到社区领导岗位上来。对经过实践证明领导能力不高、不能驾驭全面工作的主管,可按程序及时予以调整。

3、完善社区工作者交流制度。立足优化社区班子结构和实现班子最佳整体功能,实行需求式交流;
着眼于培养优秀年轻干部,实行培养式交流;
以解决班子不团结、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目的,实行调整式交流,使社区班子结构日趋合理,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以上交流对象一般仅限于社区正职、副职和后备干部。

4、建立社区后备干部储备制度。指导

思想:超前储备、跟踪考察、加快培养、适时使用。基本要求:(1)后备干部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学历一般要求大专以上;
身体健康,能胜任繁重的社区工作。(2)素质全面、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和一定的文字工作能力。(3)热爱社区工作,有一定的群众工作经验,能与群众打成一片,有较强的奉献和吃苦精神。(4)书记后备人选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五、待遇

1、经公开招聘被街道聘用的社区工作者,需经1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社区鉴定、街道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予以转正,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已享受社会保险的不再办理),反之按程序予以劝退.

2、社区工作者工资(不包括奖金)分正职(社区书记、主任)、副职(按原核定人员)、一般工作者三个档次,工资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并参照区内其它街道标准制定,总体与区内各街道大致持平,同时根据宁波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增资制度。

3、社区工作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时间,参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4、连续停工治疗的病、伤假期工资参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5、社区工作者完成当年度本职工作和街道、社区分配的各项任务的,可享受年终奖。年事假累计不超过15天(含15天)的年终按实际天数扣发奖金,超过15天的停发奖金;
年病假累计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年终不扣发奖金,病假超过30天的年终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奖金,超过规定医疗期的扣发全年奖金。

6、社区工作者有关工作补贴以出勤天数为准计发。因工伤(须经劳动部门认定)离岗的视同在岗。在病、事假期间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贴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

7、对从事社区工作连续5年以上退下来的社区干部,按照在本街道社区工作年限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助金。

(1)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至10年以下(含10年),按本人一个月工资标准发放。

(2)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按本人二个月工资标准发放。以后每递增工作年限5年,补助金增加一个月工资标准发放。以上年限按虚年计算,所需资金在社区管理经费中列支。(以上补助金标准,在特殊时期下区里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因考核不合格被劝退、辞退和擅自离职的居干,不享受上述待遇。

8、对聘用的临时社区工作者,街道按不低于上年度宁波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有关待遇水平。

六、考核

1、考核对象:在职的所有社区工作者。

2、考核内容:考核以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具体按工作能力、协作精神、服务态度、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项目内容进行。考核评分细则另订。3、考核方式:考核采用100分制。采取工作者个人述职,居民代表大会成员、共建理事会成员、群众代表、社区工作者、街道联系干部民主测评、街道考核领导小组评定,党工委审定的方法进行。其中,居民代表大会成员、共建理事会、群众代表、社区工作者、街道联系干部民主测评分占总分值的50%,考核领导小组评定分占总分值的40%,社区书记、主任评定分占总分值的10%,无物业的社区考核优惠2。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4、奖惩措施:考核得95分(含95分)以上的有资格当选为“优秀社区工作者”,被评为优秀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奖上浮20,考核得90-94分的考核奖上浮10%,考核得70-89分的为合格;
考核得60-69分的为基本合格,对基本合格人员实行三个月内限期整改,根据表现情况决定是否留用,同时考核奖下浮30%;
考核得59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对不合格人员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对同时具有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民委会成员身份的社区工作者,其相应身份的解除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同时考核奖下浮50%。另外,考核结果还作为社区工作者调整职务、工资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七、管理

1、考勤制度。严格执行作息制度,不迟到早退,建立节假日和法定节日值班制度,实行补休制,由社区自行调整。婚丧假、产假、探亲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不遵守工作纪律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3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奖金,屡教不改者,按程序给予辞退处理。各社区要建立考勤记录,严格考勤制度。考勤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

2、请假制度。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因病因事离岗必须请假,并在离岗前交待好工作,在人员外出登记栏上写明去向。请病假须持医院盖印的医生病休证明,并经领导批准,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及时办理的事后补办手续。社区书记、主任外出一天至三天以内要向街道分管领导请假,三天以上由街道书记、主任批准,一般干部请假三天以内,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报街道分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须经街道正职领导批准。假期完毕,必须向原批准部门及领导销假,否则,按旷工论处。社区外出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报请街道分管领导批准,并报街道党政办备案。各社区要建立请销假登记本,并做好登记,未按规定登记的,年终考核时酌情扣分。

3、年休假制度。社区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不另增人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以工作年限区分年休假档次:1-5年,2天;
6-10年5天,10年以上的7天,20年以上为10天,不满1年不享受年休假。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凡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或当年产假达到90天的工作者,不再享受年休假。

4、定期学习交流制度。各社区每周安排半天时间给社区干部学习交流。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五下午为社区书记、主任学习交流日。通过定期学习交流,加强社区领导、居干的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帮助其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便于街道党工委随时掌握社区工作开展情况和社区领导班子履职能力。

5、实行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对现职社区工作者(学历为高中或以上),按照平稳过渡、适当调整的原则,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发给资格证书,聘为社区工作者。对尚未取得职业资格的新招聘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对尚未取得职业资格的新招聘人员必须在一年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一般不予续聘。具体根据区民政局的有关实施办法操作。

八、其它

1、社区居委会财产任何个人不得随便挪用、占用或无偿使用;
每个社区工作者都应公私分明,不得假公济私或私分公有财物,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改选,须在街道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各社区不得擅自增加人员编制。

3、各居委会要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一经发现,除没收所收费用外,还将追究当事者和社区主要领导的责任

。4、社区委托街道管理的三产用房统一由街道出面对外签订合同,办理有关手续。现为社区用房,今后移作他用的,必须由街道党工委会议商定,未经商定移作他用的,一律恢复原有性质。

5、各社区要严格执行社区财务预决算制和书记主任联签制,使用5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必须向街道报批。

工作管理细则范文第3篇

一、人员构成及其工作范畴

***老师:1、全面负责小伙伴俱乐部各项活动,维护及吸纳会员,保证基地正常运作。2、宣传并制定季度工作计划。3、每半年一次,负责添置并更换俱乐部物资,并联系物业进行清洗等。5、制定与联系每月一次的亲子外出活动,活动前期的准备及宣传。6、负责DIY课程前备课写课程大纲,课程前准备好课堂所需材料,上课中和会员互动并传授知识,课堂后整理上课材料。7、负责每半年一次,策划组织亲子家庭喜闻乐见的融体育竞技、手工制作、生活劳技、知识传授、亲子互动为一体的会员日活动。8、负责大学生的管理、培训与工资制单、高中生的培训与学分录入。开学前,学期以来工作会议。9、快乐小伙伴公众号上宣传信息并组织大学生制作育儿推文。

***老师:1、协助报名,双休日基地日常工作协助管理,做好会员登记领卡、会员上课登记录入等工作。2、负责招募亲子外出会员、做好登记、收费等工作。3、组织大学生进行布置,对仓库进行整理。

基地管理(协助)学生志愿者:协助各个板块的正常运作,接待会员,录入会员信息。做好包括大学生志愿者的招募。协助老师保证基地正常运作。

工作管理细则范文第4篇

一、行为习惯

1、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每人次扣2分。

2、不在校园内吃瓜子,泡泡糖,麻辣等垃圾食品,每人次扣5分。

3、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杂物,不乱写乱画,每人次扣5分。

4、不随便进入老师办公室,不进入其他班级教室、寝室,每人次扣5分。

5、不浪费粮食,不乱倒剩饭剩菜的每人次扣10分。

6、就餐插队每人次扣10分,用瓦碗每人次扣5分。

7、午休和就寝(熄灯铃响后)随便走动每人次扣2分,午休离开教室(包括上厕所)每人次扣5分。纪律差扣5—10分。

8、在教、寝室踢打门窗每次扣10分。围观来宾、车辆每人次扣5分。

9、不准给老师取外号,直接叫老师姓名及辱骂老师,每人次扣10分。

二、仪容仪表

1、男生不留长发,不剃光头,不染发,每人次扣5分。

2、女生进入教学楼不得披头散发,不染发,不化妆,每人次扣5分。

3、不得穿背心,超短裤,奇装异服,拖鞋进入教学楼区,每人次扣5分。

4、不佩戴戒指,耳环,项链,手链等首饰进入校园,每人次扣5分。

5、按规定佩戴学生证,有照片,有盖章,用绳子挂在胸前,不在学生证上乱涂乱画,如有违反每人次扣5分。

6、不得纹身,及在身上贴类似纹身的图案,每人次扣5分。

7、不在衣服上乱涂乱画,特别是校服,每人次扣5分。

三、安全稳定工作

1、出现重大事故扣100分,且按学校及上级规定处理。

2、出现进“三室二厅一吧”、 打架斗殴、偷窃、破坏农作物,翻越围墙外出等现象每一例扣 20分。

3、在扶梯和楼道上追打推揉等从事不安全活动每次扣5分。

4、非打扫卫生而进入花池、草地、建筑工地每人次扣5分。

5、敲诈、玩火、到池塘河坝洗澡,每人次扣20分。

6、携带手机、香烟、酒,在校园玩手机、抽烟、喝酒,每人次扣20分。

7、传播流言飞语,搬弄是非,挑起矛盾等每人次扣20分。

8、课外时间及体育课坐在单杆双杠上玩耍,推拉足球门架等每人次扣20分。

9、校内骑摩托,电动车,自行车每人次扣20分。

10、私自将校外人员约进学校闹事,每人次扣20分。

11、其它严重违纪行为每出现一例扣20分。

四、环境卫生

1、教室、寝室、包干区未打扫每次扣10分,未倒垃圾、不干净每处扣5分。包干区内有扫把等卫生工具乱丢的每处扣5分。

2、寝室摆放不整齐,不成线,被子没折、生活用品少、地面潮湿、窗台等有纸屑垃圾菜饭痰迹、室内有异味、卫生角脏乱,各种张贴零乱不整齐或破烂、楼道有积水、垃圾等每一项扣5分。

3、大扫除没抹教寝室门窗、天花板蜘蛛网每处扣5 分。

4、大扫除没清理包干区杂草每次扣10分。

五、财产管理

1、每破坏一张桌子扣10分,每损坏一张凳子扣5分。

2、每发现一例损坏花、草、树、木和其它公共财物现象视情节扣10—20分。

3、除打扫包干区外踩踏草坪每人次扣5分。

4、破坏水龙头,浴霸,灯泡,门,窗户,玻璃,窗帘,黑板,电风扇,摄像头等学校公共财产除照价赔偿外每一例扣20分。

六、政治方面及学风建设

1、上课纪律差且与任课教师发生冲突影响教学扣10分。

2、考试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每人每次扣10分。

3、早晚自习、上课预备铃响迅速进教室、拖拉、迟到每人次扣2分、缺席(包括请假)每人每次扣3分,逃课每人每天扣20分。

4、晨读,经典诵读无书声扣5分。

5、上课自习纪律差每次负5分,与任课老师发起冲突影响教学每次扣10分。

6、上课(含自习)时间随便出教室每人次扣5分。

7、传看淫秽小说手抄本及黄色画片、录相。谈恋爱每人次扣20分。

七、班主任工作

各处室布置到各班的任务及活动,没有按要求完成的,每次扣100分,每次活动将结果由所管处室公布并交值周长进行扣分。

以上未尽事宜视情节扣分,本规定解释权归政教处。

工作管理细则范文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促使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师生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校安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突出重点、严格监管、不断整改、注重教育的工作思路,把保障学校和师生安全作为学校工作的第一要务,抓紧抓实,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条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指导学校积极采取预防措施,督促落实各项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第四条学校应当对师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强化学生的安全教育。针对学生的年龄、性别及身心发展特点,开展提高学生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安全教育。应开展系列安全教育演练活动,增强学生对安全隐患的预见和解除能力,提高学生自救、自卫、自护的能力。

注重教师的师德教育。坚持开展“树师风、扬师德、铸师魂”教育活动,引导教师自觉执行师德规范,增强关爱学生的责任感,建立和保持和谐的师生关系。禁止以在校中小学生为对象进行有偿家教;
禁止歧视差生;
禁止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吃请或变相索要财物;
禁止侮辱学生、体罚打骂或变相体罚学生;
禁止乱发资料、乱办班、乱收费,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加强师生国家安全教育,提高国家安全意识。

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注意安全的氛围。

第二章安全常规管理

第五条学校应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总体安排,定期研究安全工作;
将安全工作与教学等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总结、同考评。强化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
学校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具体抓安全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
安全工作干部负具体组织实施安全工作的责任。要形成“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格局,所有教职员工都要对与己职责相关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学校应加强班级安全管理工作。班主任应对本班学生安全负责,各任课教师应主动配合班主任,做好班级的安全管理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各班应设立学生安全委员,并充分发挥其在班级安全管理中的作用。要加强学生参加校内集体活动的组织与管理。要加强对学生春季预防流行疾病、夏季游泳、冬季防火等具有季节性特点的安全教育,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学校要加强接送学生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种安全事故。

要做好中、小学生上学、放学的安全组织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安全防范网络,实行24小时值班和进出校门登记制,保证安全信息渠道畅通,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处理;
节假日及寒暑假,应实行领导带班制,由学校干部或教师值班。

第九条学校应实行安全隐患检查、登记、整改、销号制度。定期对消防、卫生、校舍(墙)及教育教学设施、器材、药品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逐个登记造册,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消除隐患后销号。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预案制度,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有关人员熟悉预案,明确任务和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档案管理。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档案,完善安全工作台帐及档案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学校应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及时化解和消除矛盾。应做好矛盾排查工作,完善矛盾排查的信息渠道,及时了解矛盾的最新信息,建立矛盾排查机制,对各种矛盾进行分类处理。要由专人负责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对容易引发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学校应成立专班,拿出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及方案,积极做好化解工作,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向 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章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适时组织师生开展消防专业知识培训,通过授课、参观、报告、知识竞赛等形式,在师生中普及消防常识,增强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抓好教学楼、图书室、实验室、微机室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对于一时不能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格管理,实行定点限量存放,专人看管,其贮存场所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十五条学校消防设施设备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教学楼、校舍等公共场所的安全散通道及出口必须畅通,且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严禁在通道或安全出口上设置栅栏门并上锁。

第十六条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严禁在教室、办公室、宿舍内生火取暖或擅自动火施工。

第十七条学校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使师生自觉遵守。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年组织师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八条加强校办工厂和门点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责任、制度、措施、奖惩四落实。

第四章卫生安全

第十九条学校须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按规定设置医务(卫生)室,有条件的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及个案咨询室,配备卫生工作人员,保健教师及心理教师,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抓好健康教育、心理教育及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应对学生体质状况进行监测,定期组织学生体检,掌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医务(卫生)室所购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和器材。

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做好用具和药品的消毒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加强食堂及小卖部管理,谨防饮食安全事故发生(详见《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规范》);
应注重校园环境建设及管理,为学生提供干净、整洁、协调、温馨的学习环境。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卫生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学生住宿的教育及管理,养成衣、食、住、行等方面的良好卫生习惯。

学校严禁在教室内吸烟,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根据季节特点,做好冬季流感传播、夏季蚊蝇传播等疾病的防治工作,要特别重视做好预防非典型肺炎的工作,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一旦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学生,并立即向上级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与家长联系,控制疾病蔓延。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重视学生的饮水卫生,解决好学生在校的饮水问题,严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入校。

第五章校舍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定期排查学校教学用房、师生公共生活用房、围墙的安全隐患,及时对安全隐患部位进行修复。

第二十七条在进行校舍维修、危改和新建校舍建设时,有关安全部分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施工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设项目开工之前,校方须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施工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施工区与教学区必须隔开,且实行全封闭管理。学校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施工区,禁止学生进入施工区。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验收合格,并交质检部门备案后,才能投入使用。严禁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学校的教学楼房要按房管规定实施管理,严禁改变用途(不准设小卖部、办工厂或出租)或结构;
学校非教学校舍原则上不能对外租赁,确因学校需要租赁的校舍,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无安全隐患,且相关手续完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校办工厂不能租赁后再转租转包。

第三十一条校园内不能种植有毒、有刺等容易伤害学生的植物。

第三十二条校园周边300米内如有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和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加油站、煤气站等设施,应积极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第六章设备设施安全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一切设备、设施必须安全可靠。所有教学仪器设备设施要按照规定,落实防潮、防尘、防热、防虫、防锈、防磁、防碰、防变质、防挥发的安全措施,并有可行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有害、有毒化学药品须设专柜,由专人管理,学校实验教学在使用有害有毒药品时,必须在教师的指导下,按规范操作,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第三十五条必须经常(特别是灾害性天气后)对学校电路及电器设备进行检查,在第一时间内修复损坏或者老化电线、电器设备,做到安全可靠,运转正常。

第三十六条学校锅炉必须购买合格产品,安装后需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查审验,锅炉操作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严格按规定操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高层建筑(相对周边建筑的高度)、计算机网络中心及其他重要设施设备(特别是雷区),应安装防雷设施,3至5年须对防雷设施检测一次,确保学校楼房、电器设施及师生安全。

第七章集体活动安全

第三十八条学校组织学生、教师参加文艺体育、社会实践以及参观、考察、春游等外出集体活动,要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批。组织活动的单位必须向上级呈送书面报告及活动安全预案(包括活动内容、活动时间、活动人数、安全保障措施等),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

第三十九条学校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应目的明确、安排周密。行前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请当地交管部门认定使用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并按交通工具核载人数,安排师生乘车。

第四十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

第四十一条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要按“谁审批、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制。

第八章体育活动安全

第四十二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对体育器材、设备进行检查 、养护和维修,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必须及时更换。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对运动会、体育课教学活动和体育课训练活动的组织,做到安全、有序。对一些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的运动项目,应有保护性措施。学校不能让有特异体质或疾病的学生参加不适宜的体育锻炼。

第九章网络安全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加强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防范与管理。将学校计算机与网络的管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范畴;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网络运行监控;
定期做好服务器和终端机的病毒清除工作,定时对杀毒软件进行升级。在教学和工作中应对不良网站进行监控和屏闭,如发现不良网站信息侵入,立即下线。在上网过程中,发现“__功”分子的反动宣传时,应做好记载,并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控制不良信息散发传播。实行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申报制。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加强现代信息及计算机网络安全教育。开展计算机网络工作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保密法和保密程序培训,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强化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培养学生自觉抵御不良信息的能力。

第四十七条学校师生在网络安全规范上应做到:不在网上传输信息;
不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不通过非正当手段侵入服务器及各工作站;
不利用网络资源损害国家、损害集体、损害他人的违法信息;
不浏览、反动网站以及一些非法信息。

第十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四十八条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检查应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

第四十九条检查应做到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采取“抽查”、“互查”、“自查”等多种形式(具体要求见第十一条)。

第五十条对校办工厂、出租场地、经营门点,应作为重点进行仔细检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是否规范;
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防范制度是否健全等)。对不符合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工厂或门点要采取坚决措施,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在租赁合同中应有具体条款体现)。

第十一章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第五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内,到现场负责领导和指挥。首先做好人、财、物的抢救和疏散工作;
第二,组织人员保护现场;
第三,做好上报工作。上报的时间界限为:发生安全事故,6小时内口头上报,24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3小时之内口头上报,6小时之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应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已造成食物中毒或怀疑是食物中毒的,应采取下列措施:一是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
二是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是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是配合卫生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是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五十三条发生治安事件(行凶者闯入学校闹事,殴打师生)时,一是要组织人员做好稳定工作,不要激化矛盾,防止事态的扩大;
二是要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三是如有人员受伤,要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救治,同时做法医鉴定;
四是控制肇事者,及时摸清对方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协助公安部门破案。

第五十四条出现爆炸、房屋坍塌等意外事故时,一是要组织人员抢救,将受伤人员及时送医院治疗;
二是注意疏散和转移有关人员,防止更大伤亡;
三是立即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第五十五条出现紧急的、突发的、无法预见的事件,一是要头脑冷静,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二是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三是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可能出现的新闻单位采访人员的工作,防止发生负面效应。

第十二章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表彰和奖励。每年底或年初,根据《武汉市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工作检查评估参考标准》组织学校安全工作评估,召开安全工作会,总结布置学校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十七条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或单位,取消其各类评先的资格;
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区,取消其教育先进区的评选资格(详见《武汉市教育局关于教育系统安全工作“一票否决”规定》)。

推荐访问:细则 工作 管理 工作管理细则【五篇】 工作管理细则(精选5篇) 工作管理细则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