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工作意见【五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3-07-05 11:50:07 来源:网友投稿

以dxp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培植税源,促进工业企业规模和效益的快速提升;强化收入征管,提高一般预算收入占财政总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税工作意见【五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财税工作意见【五篇】

财税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dxp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培植税源,促进工业企业规模和效益的快速提升;强化收入征管,提高一般预算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重抓财政管理,增强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主要目标

三、工作措施

1、狠抓招商引资,培植新兴税源。一要加强工业集中区的建设。在充分拓展集镇和??社区现有工业集中区基础上,重抓“两园一区”建设,力争年内实现集镇工业集中区道路土地指标争取到位、??民营经济园土地规划修编调整到位、中小企业创业园40000平方米标准厂房建设到位。二要创新招商引资的方法。在实行全员招商、专业招商和以商招商的同时,突出做好工业集中区规划招商和鞋机特色产业招商。三要在项目招引上体现又好又大。明确镇三套班子成员重抓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确保每月有千万元项目开工竣工,每季度有5000万元以上项目(或亿元项目)开工。

3、坚持应收尽收,征足在手税源。一方面督促近年新上项目和扩能项目,确保完成年度协议税收指标。通过分析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督促履行税收约定和足额申报纳税,确保完成税收指标。另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要倾心倾力、千方百计地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国税在坚持依法征管的同时,重点突出“四抓”,即一抓评估,采取以绩促评,达到以评促收;二抓所得税征管;三抓漏征漏管,加强核率征收;四抓税务稽查。地税围绕完成全年任务指标,应群策群力,合力征收。一是在确保每月正常申报评估的同时,动真碰硬正常抓好纳税稽查工作;二是由综合线牵头,继续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吸引纳税大户,同时帮助地税部门有效组织对门面房、工业厂房和征用土地的税收征管;三是由村建线牵头,配合地税做好村居民建房营业税(平房6元/m2,楼房8元/m2)的征收和组织对三产服务业的征管,同时加速土地开发经营,实行土地开发出让挂牌制度,加速集镇和??社区房产开发建设,力争达5万平方米,组织收入达400万元;财政要完成全年任务,必须着重抓好:一是足额征收当年新征建设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二是加强对集镇房地产开发契税的征收;三是由财政所牵头,土管、建管部门配合,全面清理全镇房地产隐形交易契税。

4、强化协税护税,广拓速效税源。一要竭力护好税。既对体量大的税收项目实行灵活招商,又积极吸纳外地公司到??注册纳税。既加强对集镇私营企业的核率征收,又要督促村居配合做好对零散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既要正常运作四方会计代记帐公司,拓宽会计记帐范围,又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本地办厂,异地开公司的现象。二要设法多协税。主动跑上跑外争取,确保引进财政拨款类项目资金和无偿资金600万元以上,同时继续把协税作为考核机关干部、财政在编工作人员,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一项重点工作,年中和年末组织考核到人。三要进一步发挥镇协护税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充实力量,征得国、地、财、工商、供电等部门有效配合,深排细查漏登漏管个体工商户,每月提供企业开票销售、税收和用电量等相关资料,多为领导决策和相关职能部门有针对性地工作提供有价值信息。

财税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缩小“城乡、区域、贫富”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是我市“十二五”期间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的核心内容。为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关于缩小三个差距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从财税收和支两方面促进缩小三个差距,在优化财政体制、调整支出结构,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社会各阶层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减轻低收入群体税收负担,引导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

(二)公平效率原则。在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公平税负,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经济良性运行;
在总体税负公平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扶持贫困地区和民生产业发展,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促进共同富裕。

(三)应收尽收、应免尽免原则。研究制定强化税收征管的措施和办法,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堵塞征管漏洞;
同时,进一步挖掘税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税收政策文件已经授权,地方没有用活用足用好的政策,将政策资源转化为缩小三个差距的现实力量。

(四)先行先试原则。以推进统筹城乡发展为契机,分析现行税制中不适应经济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变化的现状,找准着力点,争取国家支持,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率先突破,探索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体系,解除制约缩小三个差距的政策体制障碍。

二、在优化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缩小区域差距

优化分税制财政体制,适度调整分享税种和分成比例,完善转移支付分配体系和分类扶持政策,增强区县(自治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激发“两翼”区县(自治县)发展活力,依托加快经济发展做大财政“蛋糕”,调节区域间收入差距,将“圈翼”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差距逐步缩小到2.5∶1,人均财力差距逐步缩小到1.5∶1,并将区县(自治县)财政供给人口最低人均财力逐步提高到10万元以上。

(一)扶持园区企业,推进“两翼”快速发展。

对“两翼”地区市级以上(含市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扩大促进就业优惠政策范围,鼓励三峡库区移民创业。

对持有效证明的三峡库区移民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促进三峡库区移民创业就业。

(三)降低企业所得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产业发展。

对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企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除外)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全部免征,由民族自治地区区县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在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上减税让利,缩小城乡差距

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财力向农村和基层倾斜,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条件,提前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在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上减税让利,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到2.5∶1。

(一)免征相关利息收入营业税,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5万元及以下的贷款)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农户小额贷款,激活农村生产要素。

(二)免征相关契税,促进生态和扶贫移民安居乐业。

对生态和扶贫移民取得的政府安置房免征契税。

(三)免征部分农用车车船税,减轻农民负担。

对农民购买且主要在农村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支持农民购买交通运输工具,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便利,增加农民财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四、在提高低收入群体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加大税收调节力度,缩小贫富差距

建立保障标准与物价联动机制,稳步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等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水平,推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到2013年在全国率先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力争到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2000个贫困村整村脱贫。同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促进中低收入者自主创业,加强高收入者税收征管,将基尼系数缩小到0.35。

(一)将营业税起征点改为免征额,支持个体经营者和微型企业发展。

将营业税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免征额确定为10000元,激发创业活力,扶持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创业,增加就业岗位,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

(二)减轻税负,扶持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经营者发展。

对月营业额未达10000元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含微型企业)业主个人所得税核定为0,其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鼓励企业增加一线员工工资和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增加员工收入。

3年内,凡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其增加的一线员工工资和增加就业岗位新增岗位工资,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外,再按一定额度给予优惠政策。

(四)鼓励规模化经营,保障食品供给。

对市级(含)以上从事食品加工的龙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

(五)降低部分人群个人所得税,体现对残疾、孤老人员的关爱。

对我市残疾、孤老人员的个人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除外)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上述人员的个人所得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促进共同富裕是市“十二五”期间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缩小“城乡、区域、贫富”三个差距。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的核心内容。为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关于缩小三个差距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从财税收和支两方面促进缩小三个差距,在优化财政体制、调整支出结构,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社会各阶层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减轻低收入群体税收负担,引导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

(二)公平效率原则。在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公平税负,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经济良性运行;
在总体税负公平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扶持贫困地区和民生产业发展,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促进共同富裕。

(三)应收尽收、应免尽免原则。研究制定强化税收征管的措施和办法,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堵塞征管漏洞;
同时,进一步挖掘税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税收政策文件已经授权,地方没有用活用足用好的政策,将政策资源转化为缩小三个差距的现实力量。

(四)先行先试原则。以推进统筹城乡发展为契机,分析现行税制中不适应经济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变化的现状,找准着力点,争取国家支持,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率先突破,探索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体系,解除制约缩小三个差距的政策体制障碍。

二、在优化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缩小区域差距

优化分税制财政体制,适度调整分享税种和分成比例,完善转移支付分配体系和分类扶持政策,增强区县(自治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激发“两翼”区县(自治县)发展活力,依托加快经济发展做大财政“蛋糕”,调节区域间收入差距,将“圈翼”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差距逐步缩小到2.5∶1,人均财力差距逐步缩小到1.5∶1,并将区县(自治县)财政供给人口最低人均财力逐步提高到10万元以上。

(一)扶持园区企业,推进“两翼”快速发展。

对“两翼”地区市级以上(含市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扩大促进就业优惠政策范围,鼓励三峡库区移民创业。

对持有效证明的三峡库区移民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促进三峡库区移民创业就业。

(三)降低企业所得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产业发展。

对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企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除外)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全部免征,由民族自治地区区县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在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上减税让利,缩小城乡差距

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财力向农村和基层倾斜,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条件,提前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在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上减税让利,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到2.5∶1。

(一)免征相关利息收入营业税,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5万元及以下的贷款)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农户小额贷款,激活农村生产要素。

(二)免征相关契税,促进生态和扶贫移民安居乐业。

对生态和扶贫移民取得的政府安置房免征契税。

(三)免征部分农用车车船税,减轻农民负担。

对农民购买且主要在农村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支持农民购买交通运输工具,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便利,增加农民财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四、在提高低收入群体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加大税收调节力度,缩小贫富差距

建立保障标准与物价联动机制,稳步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等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水平,推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到2013年在全国率先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力争到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2000个贫困村整村脱贫。同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促进中低收入者自主创业,加强高收入者税收征管,将基尼系数缩小到0.35。

(一)将营业税起征点改为免征额,支持个体经营者和微型企业发展。

将营业税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免征额确定为10000元,激发创业活力,扶持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创业,增加就业岗位,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

(二)减轻税负,扶持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经营者发展。

对月营业额未达10000元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含微型企业)业主个人所得税核定为0,其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鼓励企业增加一线员工工资和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增加员工收入。

3年内,凡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其增加的一线员工工资和增加就业岗位新增岗位工资,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外,再按一定额度给予优惠政策。

(四)鼓励规模化经营,保障食品供给。

对市级(含)以上从事食品加工的龙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

(五)降低部分人群个人所得税,体现对残疾、孤老人员的关爱。

对我市残疾、孤老人员的个人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除外)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上述人员的个人所得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市财政局:

根据9月11日市乡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座谈会精神,我乡召开了领导办公会,针对市财政局提出的市乡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方案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我乡对方案的意见上报如下:

一、关于现体制运行基本情况的意见

自1998年实行的市乡财政核定基数、分灶吃饭、超收分成的预算管理体制,现已顺利运行了四年,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使乡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了充分发挥,促进了乡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每年都能超额完成市财政下达的收入基数并有一定的超收,既保证了乡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和正常的公用经费开支,同时,乡财政也从中得到了很大的益处,每年的乡财政超收分成对乡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乡级社会事业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如乡上的办公楼及附属设施、乡村道路硬化、乡文化活动中心、乡机关食堂、剧场、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等等。我们认为,这一体制对于乡上来说,是责、权、利相结合,财权事权相统一,任务包干和超收分成的激励机制提高了乡财政抓收入、控支出的积极性,乡上既有压力,又有动力。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这种财政预算管理基本符合我乡实际的。促进了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影响乡财政收入增长的问题:一是乡镇财源结构单一,部分乡镇企业受市场疲软和银行信贷的影响,既缺乏建设资金,又缺乏流动资金,企业效益难以发挥,影响了乡镇企业的创利缴税能力,财源建设后劲不足,乡属主要的企业乡水泥厂和石桥、塔湾等几个砖厂,正常经营情况下每年纳税只能达到20万元左右,全乡个体工商户零散税收不足15万元,财政收入没有较为稳固的基础,财政收入增收潜力有限,三是由于乡镇基础财源不够稳定,乡属企业效益不佳,而乡上近年来的乡镇自身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及上级要求的达标配套活动造成乡级债务负担较重,乡财政支出压力很大,为了增加收入,完成任务,争取超收,在历年的组织收入过程中都有一部分按体制规定隶属关系不是太明确的企业的税收缴入了乡金库,还有一些在本市或本乡施工的外地企业也把税入到了我乡。在一定程度上虚增了乡财政收入,造成目前收入基数过高,给今后的工作造成被动。其中我乡2001年实现乡财政收入158万元,增收幅度较大,但经与税务部门和企业核对,其中可确认为属于我乡乡属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税款及农业税共计只有55万元,其余103万元严格来说都不能算作本乡收入,因为这部分收入并不是很可靠,多是临时性和一次性收入,不能作为乡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

二、关于市财政新方案的意见

1、乡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乡上原则同意市财政提出的收入和支出管理范围。但在乡级收入的区域划分上,因本乡范围内乡属企业总体经营效益不佳,创利缴税能力有限,乡级收入没有较稳固的基础税源,在收入基数确定后,如果严格界定乡级收入范围,本乡范围外税收不得划入乡级收入,会造成乡级收入完全失去保障,因此,希望市财政考虑,可否在税收征管区域上考虑我乡实际情况,划定部分企业作为乡级的固定收入,使我乡有较稳定的基础税源,使乡财政收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2、乡财政收入基数的确定。市财政提出的方案中,提出以2001年实际收入扣除教育费附加并综合考虑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等不可比因素后作为基数,一定三年,超收全留,短收自补。我们认为,这样确定的收入基数对乡上来说显然是过高,如上所述,我乡上年的收入中有一部分是虚增的零散收入和外地来嘉企业缴纳的税款,这一部分收入临时性很强,并不能保持长期贡献,对乡财政收入增长来说,是没有保障的。因此,希望市财政考虑,从乡财政的实际财力情况和近年来乡镇建设及其他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将基数作适当调整。我乡的意见是,以2001年的乡财政收入,核实后,剔除教育费附加和非经常性收入及外来零散收入后,以本乡实际有较可靠税源的收入数字,综合考虑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农税增加因素,确定收入基数。这样,市财政在预算级次管理上较顺畅,乡财政收入来源比较有保障,有利于今后的长远发展。

3、关于乡级支出,方案提出,除国家政策性增资外,其他增人增资,均由各乡自行承担,超支不补。因乡上人员进出、编制调整均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乡上没有自,所以,乡上对新增人员无法约束。如果每次新分配人员或调资都要由乡财政负担,乡财政支出压力太大,我乡的意见是,国家统一调资和乡属单位人员增加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进行补助,乡属单位人员正常晋升工资部分,由乡财政安排。

4、关于市财政对乡的补助和上解基数,方案提出,在基数核定后,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根据财力情况,实行定额上解。我乡认为,目前乡财政收入总量偏小,财力增长有限,而且近年来各种非政策性增支因素较多,乡级债务负担较重,乡级支出压力很大,乡财政必须保证有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清偿消化旧债,同时还要进行必要的乡镇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因此,请市财政考虑,在收支基数确定后,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市财政定额补助,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不再上解,全额留乡,由乡上统筹安排,用于调剂安排各种非政策性增支及重点工作需要。

4、关于奖罚激励机制。方案提出,当年收入高于基数的,市财政按超收部分给予15%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未实现职工工资发放目标,出现拖欠职工工资的,由市财政按拖欠总额的10%予以财力处罚。我乡意见,当年收入高于基数的,按市财政方案予以奖励,当年出现拖欠的,限于次年一季度内补发到位,不再进行处罚。

三、收入基数测算

1、按市财政的方案测算,我乡2001年收入158万元,扣除教育费附加3万元,农村税费改革后我乡农业税可比上年增收27.5万元,(2001年农业税19.58万元,税改后农业税正税47.1万元),则2002年收入基数为182.5万元。这一基数,按目前我乡财政的实际收入能力来说,是绝对难以完成的。

2、按我乡意见测算,我乡2001年帐面收入158万元,扣除教育费附加3万元,剔除混库及非经常性收入103万元,加上农业税增收27.5万元,收入基数为79.5万元。我们认为,这样确定的基数是比较合适的。

3、按市财政方案确定收支基数后,根据乡财政收入结构和历年情况,农业税一般要到九月份以后才能入库,税务部门收入入库一般在年底比较集中,在此之前,乡财政自身收入较少,负担乡级人员工资及公用经费压力很大,希望市财政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在上半年预借部分资金,以保证乡级正常支出及机构运转,待年终结算时由乡财政上解偿还。

财税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随后,赵冬苓联合了32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向本次大会提交了《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和条例的议案》。

这份议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要求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在2013年底前废止1985年向国务院授权制定财税领域暂行规定和条例的权力,收回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解释权。在2017年底前,将现行增值税、房产税等15项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或条例的税种制定法律。对新开征税种,不得空白授权。在2013年底前,清理税收性质的收费,制定税收法律或者行政收费法。

赵冬苓议案随后引发了全国对税收立法权的讨论,并很快得到了全国人大和财政部有关官员的回应。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通过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提交的预算审查结果报告,报告建议加快财税立法进程,做好税收征管法修改和单行税法立法工作,将条件成熟的税收条例尽快上升为法律。

在外界看来,税收立法权的上收,或到了一个关键的转折时点。

立法权收回依据

赵冬苓等人所提议案希望废止的是,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在此之前,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4年,已经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了1984年授权,但1985年授权依旧有效。

国务院根据这两次授权,制定了大量税收条例和文件,使中国税收制度形成了世界少见的由行政主导的授权立法制。

2012年全国税收已达到11.07万亿元,但现有18个税种中,仅有3部税收实体法、1部税收程序法。其中多数税种的确定,均无人大立法授权,而仅依据国务院的相关税收条例,这还不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以行政法规确定的各种收费。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蒋洪表示,税收的立法权属于人大,无论从道理上还是法律上来说都是无可争议的。

税收的实质,是从公众兜里直接“掏钱”。因此,“对什么东西征税”“征多少税”“谁来交税”等税收要素设计中的关键问题,要由纳税人决定。这也就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含义:政府对人民征税,需要经过人民的同意。而人民意愿表达的基本形式,就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如果未经公众同意,政府就自作主张地征税,政府的权力就会无限扩大,征税行为就可能变成竭泽而渔。从这个角度来看,税收立法建设具有更为重大的现实意义。”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税种立法小组负责人郝如玉说。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条例,即便有《立法法》为依据,但依据不足,不合宪,甚至涉嫌违宪。

中国2000年开始施行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有“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和“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等财税界人士认为,上述条款为全国人大继续对国务院授权税收立法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施正文表示,《宪法》第5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法律”就是特指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并不包括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由此可知,1985年授权,其中涉及税法授权的部分并不合宪。”施正文认为。

他还认为,1985年授权不仅涉嫌违宪,还涉嫌违反《立法法》第10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即不能是空白授权的规定。

十届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则认为,“现在的立法工作大多由各政府主管部门先行起草法律草案,其中加入了大量的本部门私利,最终导致了部门利益法制化。”

部门利益法制化体现在税收制度上,就是现实中财政收入的最大化,税收超速增长,结构性减税难以实现。而纳税人的权益则更难以得到保障,财税部门的行政也缺乏规范化。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2013财经年会等会议上曾多次表示,在立法工作中要处理好人大与政府的关系,要向人大主导立法和修法过渡。这样才可以克服立法过程中部门利益之争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

税权回收探索

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的尝试,首先体现在《车船税法》的立法审议过程中。

车船税是中国第一个从国务院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税种。郝如玉将其称为“破冰之举”。

2010年3月9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表示,在2010年内,“提请审议增值税法和车船税法草案,进一步健全财税法律制度,规范税收管理”。

就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都将起草《车船税法》和《增值税法》,列入了2010年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在2010年之所以先行选择将车船税条例上升为法律,是考虑到车船税比较成熟简单,而且税收规模很小,相对于其他税种应该更容易通过审议。此举更是为了积累税收立法工作的经验,赢得公众对全国人大逐步收回税收立法权的支持。

当时负责该法立法前期工作的全国人大财经委有关负责人在审议前和审议开始时,都曾表示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一审即通过《车船税法》草案。负责起草《车船税法》草案的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也曾表示,如草案审议顺利,车船税法最快将于2011年开始施行。

让全国人大财经委和财政部意想不到的是,在2010年10月初次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内部即对该法律草案提出了诸多意见,几乎涉及到了草案的所有条款,并反对一次即通过审议。

同样让全国人大和财政部未曾预料的是,在全国人大随后将法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时,短短一个月就收到了近10万条意见和建议。而当年全国人大公开征求意见的其他十余部法律草案,最少的只征集到几十条意见,多的也只有7000多条。

有学者在事后总结《车船税法》立法的经验教训时表示,全国人大在2010年选取车船税作为收回税收立法权的突破口,并没有考虑周全。

这是因为,车船税在当时虽然只是每年不到200亿元的小税种,但由于车船税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一旦将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的关注度和参与的积极性必然很高。而这其中所反映的各种利益诉求,会给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带来巨大压力。

另一个引发争议的原因是,《车船税法》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与当时实施的条例相比,增加了部分纳税人的税负,引发了公众不满。

在谈到全国人大今后税收立法的注意事项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建议,应以减税为基调。

在《车船税法》草案初次审议遇到争议之后,全国人大随即调整了草案的规定,降低了大部分工薪阶层的车船税负。在2012年《车船税法》实施当年,共减轻税负28亿元。

郝如玉告诉《财经》记者,减轻直接税的税负更能缓解民众的“税负之痛”。全国人大在税收立法的过程中,一直将“减税”,尤其是减轻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等直接税的税负,作为立法工作的原则和主线。

除《车船税法》外,全国人大几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仅2011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薪所得的税前扣除额提高到每月3500元等措施,就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约28%下降到约7.7%,减税1680亿元。

《车船税法》立法争议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全国人大将中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法制化的进程。全国人大财经委有关人士曾告诉《财经》记者,制定《车船税法》的一项重要意义,就是要为起草《增值税法》积累经验和赢得公众支持。

上述人士在2010年对《财经》记者表示,增值税税制已趋于成熟和完善,增值税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从增值税的构成要素来看,其纳税人、基本税率、征税范围等关键要素已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而且早前已经开始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也为增值税立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开始之际,就在其五年立法规划中,将“制定增值税等若干单行税法”列为第一类立法项目,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必须完成的立法项目。

全国人大之所以作出这项决定是因为,2007年增值税收入占当年全部税收收入的43.67%。同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9.56%和6.44%,三税之和占当年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为69.67%。

有鉴于此,全国人大财经委有关负责人至今仍认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构成了中国税收立法的主要框架,也是全国人大完善税收立法的主要思路。又由于两个所得税已经立法,因此增值税立法是形成中国税法体系框架的关键。只有在为其立法后,中国的税法体系才算基本建立起来。

全国人大财经委有关负责人在2010年增值税立法的准备阶段曾表示,完成好这项立法任务,特别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因为,按照现行税收立法程序,是采取先由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起草法律草案,然后再上报全国人大审议。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当年也曾表态支持起草制定《增值税法》,并分别将这项工作写入各自部委的工作计划

但接近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税收立法权上收涉及到政府部门权力的削弱,因此财政部对此积极性不高。国税总局对此更积极一些,因为更多成熟的税收条例立法之后有利于税务部门加强征管,比如增值税立法。

“增值税立法未能按计划完成,主要是因为行政主导。”刘剑文认为,由于对税收授权立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事实上导致了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往往以“税制改革试点”之名,行延缓税收立法之实。这使得中国形成并长期保留着世所罕见的以行政法规、规章为主要构成内容的税法体系。

在今年“两会”前夕,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扩大房产税征收试点范围”,也使得税收试点的合法性和未来试点的法制化改革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表示,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试点,应在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争取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但是,有学者表示,暂行就是试点,不能用试点延缓立法。试点三年,不如立法博弈三年。

回收时间表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对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已有基本共识。但在具体收回的时间、步骤和税种选择上,还存在讨论空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今年“两会”记者会上表示,什么时候收回税收立法权,还要认真研究、分析各界的意见,并没有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但是,刘剑文并不认可这个说法。他认为,十一届全国人大已经规划在任期内出台《增值税法》等税收法律,这意味着在五年前,全国人大和政府对收回所有税收立法权已经有了共识和时间表。

接近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知情人士表示,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月才召开一次,议程往往也非常满,不可能只做税收方面的立法,所以目前还是应授予国务院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因此,“五年内税收立法权不大可能收回,五年后才可能会慢慢往回收。”

刘剑文则认为,全国人大应该在五年内完成部分税种的立法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3月1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会上表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刘剑文分析,到目前为止,重点领域还没有立法的主要就是税法。

3月8日,郝如玉在海南省代表团分组会上建议,对已实行五年的税收条例要尽快进行立法,“成熟一个,立法一个”。

许善达将现有税种划分为,已经立法的、正在试点的以及比较成熟的三大类。其中,全国人大已经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收回了约占全国总税收30%的所得税的立法权。

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约占全国总税收的60%,现在还在改革和试点的过程中。许善达认为,如果现在就将这几个税种立法,由于法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修改的程序要远高于国务院和政府部门的条例和规定,一旦上升为法律,势必会出现频繁修法的问题。

许善达建议对这三大税种的授权不宜马上收回,应等到它们的改革试点完成,并运行一段时间后,再由全国人大立法。

他认为应从剩余的约占全国总税收10%的税种着手立法,如商业型的房产税和车辆购置税等。这些税种已经运行多年,税制相对简单,也比较成熟,而且改革后的影响也较小。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对《财经》记者表示,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是大势所趋,税制改革也应强调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但提高税收的法律级次不是简单的授权与收权问题,而是涉及到立法机关的立法能力、人大代表的专职性等深层问题。收回税收立法权,不能搞“”式的一步到位。

但郝如玉向《财经》记者重申,增值税立法是形成中国税法体系框架的关键。只有在为其立法之后,中国的税法体系才算是基本建立起来。

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从1979年试行至今已30余年,从1993年国务院颁布《增值税暂行条例》至今也已21年。全国人大更应本着“立法优先”的原则,加快增值税立法进程。

被财政和税务部门作为延迟立法理由的增值税试点,恰恰被郝如玉等支持增值税立法的人士当成了加快立法的依据。

郝如玉认为,2010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改革为增值税立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将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国际上通行的消费型增值税,不仅消除了试点时期增值税税负的地区不公平现象,还与增值税的本质和内涵更加契合,因而更加规范和完善。这一改革也成为增值税立法的重要契机。

除了已经开征的税种,对未来新开征的税种是采取立法还是授权的方式,也成为各方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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